學校消防安全設施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學校消防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學校消防安全設施管理制度(精選1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學校消防安全設施管理制度1

  一、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二、保障校內的各種消防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裝置完好率達到100%,並作好檢查記錄。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消防設施,違者要嚴肅處理。

  三、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要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四、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五、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必須做到專門存放,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室內必須有沙包,按規定配置滅火器。在使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要提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並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六、圖書館、實驗室、電化教室等場所要按規定配齊配足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室內嚴禁吸菸及使用明火,不得使用閘刀開關。下班後工作人員要及時關閉電源,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七、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八、學生宿舍內禁止使用電爐、熱的快等大功率電器,嚴禁吸菸、點蠟燭和蚊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

  九、校內居住的教職工必須以身作則,並且要教育家屬及子女共同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十、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十一、學校舉辦大型活動,要嚴格按照有關程式向教育局和消防部門提前申報,獲得批准後方可舉辦。室內集會,電工要固守崗位。

  十二、對無視消防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學校消防安全設施管理制度2

  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確保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師生員工自覺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愛護消防設施,做到人人都知道火災報警電話(119),人人都瞭解熟知消防自護自救常識和逃生技能。

  2、教室、辦公室、學生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3、學生聚集場所不得使用耐火等級較低的易燃材料裝修。

  4、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實驗用品做到按規定專門存放,雙人雙鎖保管,嚴格執行領用制度。

  5、人人愛護消防設施,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消防栓、消防帶、滅火器材以及各種消防警示標誌等,違者要嚴肅處理。

  6、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等場所嚴禁吸菸及使用明火。

  7、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使用電爐、熱得快、蠟燭、蚊香等,嚴禁吸菸,私拉亂接電線,嚴禁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8、加強對校內的用電線路、裝置等安全檢查,不得超負荷使用電器裝置,不得私拉亂按。發現用電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用電設施的安全。

  學校消防安全設施管理制度3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每學期舉行1~2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搞一次逃生自救演練。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裝置完好率達到100%,並做好檢查記錄。

  3、辦公室、教室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兩人同時加鎖開、關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滅火器。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並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6、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菸及使用明火,下班後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7、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9、教師宿舍內不得燒電爐和大功率電熱取暖器。

  10、加強住校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嚴禁學生私拉亂接電線,亂用電器、蠟燭照明。住校管理員要做到一日三檢(早上學生起床後、白天、晚上學生就寢後)確保住校生安全。

  11、學校教師要掌握液化氣的正確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氣、防爆、防火,使用後要關好氣閥,確保安全。

  12、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

  13、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學校消防安全設施管理制度4

  1、全體師生要樹立消防安全意識,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

  2、教職工不得私拉亂接電線,規範使用電器,不得使用大規模的用電器,堅持“人走斷電”的原則。

  3、學生不得在教室、寢室充電,更不準在寢室內點蠟燭。

  4、教職工要規範使用煤氣,隨時檢查煤氣罐是否過期、是否漏氣,必須保證氣罐進入室內。

  5、各處室要保管好消防器材,尤其要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杜絕出現事故。

  6、全體師生都要保護消防裝置設施,不得損壞消防裝置設施。

  7、安全員每天必須認真檢查消防裝置設施,作好記錄,存在隱患立即報告並及時處理。

  8、每期對師生進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識教育,並進行消防應急預演,熟悉撤退路線。

  9、加強重點部位的監測和防治,值日要履行職責,及時發現安全隱患。

  10、認真搞好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火災多發季節、開學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11、全體教職工要簽訂煤、電、氣規範使用的安全責任書,凡因本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將要追究相關責任。

  學校消防安全設施管理制度5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消防法律法規。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工作規劃,確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與單位正常工作兩不誤。

  (三)配齊配足消防器材,確保消防演習活動正常開展。

  (四)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總結經驗教訓,表彰先進,研究解決消防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逐步完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健全消防工作臺帳。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並將消防知識納入培訓教育,學校每季應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培訓教育,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教職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六)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督促各處室認真執行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加強消防安全防範。

  (七)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滅火逃生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八)配合區教育局及消防大隊開展火災調查,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九)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各項任務。

  學校消防安全設施管理制度6

  1、學校安全乾部應定期對學校教育教學設施裝置、消防裝置和各處室、部門執行各項安全制度情況進行檢查考評,每月根據檢查情況核發安全工作津貼;

  2、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形成例會制度,並主動聯絡實際工作,於安全重大主題活動、節假日前對學校教育教學設施裝置、消防裝置和工作準備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

  3、安全乾部和領導小組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開具整改通知書,限期予以整改,安全乾部具體負責隱患的監督整改,對無故拒絕整改或延誤整改的根據規定予以出發,因此發生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4、檢查過程中應對照規章制度,著重檢查制度和各級安全責任的落實情況,並做到有記錄、有相關人員簽收,對照檢查不斷完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5、檢查工作應堅持“三不放過”原則,即隱患查不清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不徹底整改隱患不放過。

  學校消防安全設施管理制度7

  一、全體師生要有高度的防火責任感。每期對全體師生進行一次專項消防知識培訓講座,班主任每兩週一次消防知識教育,學校每學年對學生進行一次消防事故疏散演練活動。

  二、嚴禁學生在教室或各部室點蠟燭。

  三、嚴禁學生攜帶火柴、打火機和煙花爆竹等以易燃易爆物品。

  四、教育學生要有防火意識,教給學生必備的消防自救技能。若出現火災,首先要有清醒的自救意識,並向周圍人呼救,重大火災撥打119等求救電話。

  五、加強學生消防知識教育,教育學生嚴禁野外生火,更不得攜帶火種進入林區,特別冬季和初春乾燥季節,加強學生消防知識教育,提高學生的消防警覺性,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六、後勤分管人員堅持每月的電路檢查,一經發現,立即整改到位,防止破損電線引起校園火災事故的發生。

  七、嚴禁學生參與重特大火災的撲救,更不得參加野外火災的撲救活動。

  八、建立應有的防火預案。

  學校消防安全設施管理制度8

  一、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巡查和檢查,確定巡查、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二、防火巡查、檢查人員在進行巡查、檢查時必須佩戴統一製作的證章。

  三、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期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對巡查、檢查發現的問題的責令其當場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

  四、防火巡查、檢查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組織各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巡查和檢查。

  五、防火巡查、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和被檢查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存檔備查。六、因工作不負責任,對火災隱患不能及時發現的,視情況扣除當月部分或全部責任獎。

  七、防火巡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學校消防安全設施管理制度9

  熟悉和掌握本學校的樓層和消防設施平面圖佈置,加強和貫徹國家及省市消防部門有關的消防法規,加強維護保養校內的消防設施和裝置,確保臨警狀態下能及時發揮作用,確保本學校的公共財產和廣大校方的生命財產安全。

  1、 貫徹落實國家消防法和省、市消防部門有關消防法規法令,做到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在學校內開展消防法的宣傳,做好消防知識普及及宣傳工作。

  2、 保安部門負責消防安全隱患的檢查及滅火器、消防栓的檢查工作,工程部門維修人員負責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

  3、 消防裝置故障維修應及時,一般不超過8小時,如確實因故障在8小時內排除不了必須及時將特殊情況上報校方處理。

  4、 在各班級成立消防小組,定期培訓消防知識。

  5、 任何人未經消防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拆改、移動消防設施,更不得在消防設施前堆物品或設定障礙而影響臨警狀態下的使用。

  6、 樓層內設定的滅火器一年檢查一次滅火器的藥效,過期失效的應及時更換。

  7、 經常深入樓層巡視消防設施的完好和防火安全情況,隨時發現糾正火災隱患。

  8、 制訂消防的防範措施,確保校園內人員財產安全。

  (1) 確保疏散樓梯和道口有明顯標誌,道口暢通,不堆放雜物和車輛,一旦發現立即清除。

  (2) 經常維護疏散道口及樓道的應急照明,確保應急情況樓道和道口的照明。

  (3) 經常宣傳貫徹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師生防火意識。

  (4) 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

  (5) 嚴禁在樓內燒廢物或亂丟菸頭、點蠟燭等。

  (6) 保持消防電梯迫降功能的正常。

  (7) 臨警狀態時做好人員疏散組織工作。

  (8) 使用電爐、電水壺電飯鍋等電熱器具的要注意安全,在使用時必須有人看護。

  15、 值班人員在得到火災報警訊號後,應同報警人員保持聯絡,落實火情真實情況,如確有火情,立即用電話向119消防部門報火情並即刻趕到現場,組織人員疏散和正確使用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16、 對出現火災的樓層要維持好秩序,保護現場並向物業管理領導及校方報告火情。

  17、 對校方的裝修工作應嚴格審查和控制外來裝修人員的資質和素質,如需報消防部門審批的必須等待批覆後方可施工。

  18、 對外來裝修人員使用的材料進行檢查是否是阻燃型,施工過程中確需動用明火的必須報管理部批准,否則不得施工。

  學校消防安全設施管理制度10

  1、學校應當將下列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設明顯的警示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1)多功能廳、學生活動中心、食堂等公眾聚集場所;

  (2)圖書館(閱覽室,資料室)、各類檔案室。

  (3)實驗室、儀器室;

  (4)網路管理中心,計算機管理中心;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

  2、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3、教師下班後,應當切斷工作場所的電源,學校拉接臨時電源線須經單位安全部門稽核批准。

  4、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疏散指示標誌的安裝位置應在腰部以下;定期對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維護保養,更換,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噴淋等設施完好有效。嚴禁下列行為:

  (1)佔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5、學校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配置消防裝備,器材,並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6、任何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7、學校可根據建築場所的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可燃物數量,撲救難易等因素,足量配置相應類別的滅火器材。

  8、舉辦集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安全管理責任。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安全事故防範措施,並向公安、消防、衛生監督部門申報,經上述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9、學校根據學生不同年齡層次和特點,安排消防知識教育的內容和課時,及時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

  10、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等人員,按規定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崗位培訓。

  11、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人員,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結合重大節日,重要活動和季節特點,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

  12、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不同季節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進行日常防火巡查,並做好巡查記錄,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3)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消防設施是否完好。

  (4)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13、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並做好檢查保養記錄。

  14、學校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消除,凡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整改;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限期整改;對暫時不能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應急防範措施,儘快落實整改。

  15、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16、學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檔案,把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評與獎懲管理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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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校消防設施維護和保養制度

  1)學校內自動報警和滅火系統以及消防栓要定期檢查測試,要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完善。

  2)學校各類消防設施要按月進行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

  3)學校各類設施要按月進行保養,保證裝置的正常好用,並做好記錄。

  4)學校範圍內的消防水泵、消防水管,消防水箱和消防栓等設施,不得任意改裝或挪作其他用。

  5)消防給水系統需停水維修時,必須經消防委員會稽核同意後方能施工。

  6)學校全體教職工有義務愛護所有消防裝置。

  7)對有意損壞、違章使用消防設施造成損失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用電防火管理制度

  1)學校內供電系統由專職部門控制、檢查並維修。

  2)電器裝置、電源和照明燈具等,要由正式電工安裝和管理,嚴禁非合格電工人員操作。

  3)專職部門必須有上崗證方可上崗,上崗操作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4)任何部門不得私自亂接電源線盒使用私人電器。

  5)外來施工單位給人需要用電時,必須經過專職部門允許並由專業人員接電、拉線,嚴禁擅自拉線、接電現象,所有電源必須採用橡膠電纜。

  6)嚴禁超負荷用電。

  7)必須接臨時電源時,應在臨時電源附近配臵適當的滅火器材,並熟悉使用方法。

  三.機房(電腦、電話)防火安全制度

  1)禁止用易燃液體擦拭機器,要採用不燃洗滌劑,用過的擦拭物不能亂丟,要集中處理。

  2)磁帶卡片、程式表、檔案等要存放在防火櫃內,廢紙每天要及時處理。

  3)值班員應該常巡查,發現異常及時報告處理。

  4)機房內的線路及接地裝臵應定期檢查,進行絕緣和接地電阻的檢測,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5)值班員要熟悉機房內的消防裝置、滅火器材的效能、位臵和使用方法並保持清潔完好。

  6)禁止煙火。

  7)定期檢查裝置的散熱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通知工程部。

  8)保持裝置清潔,定期除塵。

  四.廚房防火安全制度

  1)廚房內煤氣管道、閥門接頭、儀表、開頭、閥門必須定期檢查,防止洩露。如發現洩露應立即關閉閥門,及時通知,嚴禁明火檢測和啟動電源開關以及啟動易產生電火花的裝置。

  2)電烤爐、絞肉機、切菜機、電熱器等大功率電器不得超負荷執行,防止電氣裝置和線路受潮,並作定期檢查。

  3)油炸食品時,鍋內的油不要超過三分之二,以防油溢位遇火燃燒,熬油時工作人員不能離開。

  4)工作結束後,操作人員需及時關閉廚房的所有閥門,切斷氣源、火源、電源後方能離開。

  5)廚房內抽油煙機罩、抽油煙管要定期清洗。

  6)清潔時須防止各種電器及插座進水受潮,以免引起電源短路。

  7)廚房除配臵常用滅火器外,還應配臵滅火毯,以備油鍋起火。

  8)嚴禁挪用、遮擋、損壞消防裝置。

  9)每日下班前應關閉電摯、抽油煙機、煤氣、供油系統等,並認真填寫《每日消防安全檢查自檢表》,及時反饋上報安全隱患情況並防患未然及時進行檢修。

  學校消防安全設施管理制度12

  一、按照消防部門檢查要求配置消防栓、消防箱、滅火器材。

  二、食堂加工、烹調食品使用電器、電熱、電加熱器時,先檢查裝置是否安全完好才能插上電源,開啟電源開關。嚴禁先開開關再插電源。

  三、在操作使用食品加工機械時,先檢查零部件安裝是否堅固,機器是否完好,才能進行操作使用。但機器在運轉時嚴禁將手或物體伸入運轉裝置內操作,防止事故發生。

  四、食堂在操作或衛生工作中嚴禁把水撒在電器裝置或電源裝置上,防止觸電事故發生或引起電器裝置等的損壞。

  五、食堂灶臺人員把油下鍋後,嚴禁擅離灶臺,如有急事需離開,必須關閉鼓風機,油溫下降時才能離開,防止熱油燃燒引起火災。如意外燃燒失火,速蓋上鍋蓋或倒入瀝水蔬菜,並迅速用滅火機滅火,嚴禁直接用水滅火,防止傷人。

  六、食堂在電器裝置運轉中,爐灶在燃燒中禁止操作人員離開崗位,防止事故發生。

  七、每天營業結束後要檢查爐灶是否滅火,水、電、煤氣是否關閉,門窗是否關好,萬能離開操作間,但食堂內保持有人值班。

  八、食堂工作人員須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知道滅火器所在位置。定期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定期檢查滅火器是否有效,並及時更新。

  九、嚴禁工作人員在食堂特別在操作間吸菸,一旦發生火情迅速報警並通知後勤保衛處。 學校餐廳(食堂)消防安全制度

  一、定期對食堂工作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熟悉所配滅火器效能和使用方法,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逃生自救。

  二、餐廳(食堂)要配備專門的電、水、氣的維修工,經常對餐廳(食堂)的水、電、氣進行檢查,非專業人員不準擅自接、拆電線、輸氣管道和電源、氣源。

  三、消防器材配備足夠,完好有效,放在易用易拿的位置;不得以任何藉口封堵安全出口,佔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標誌醒目。

  四、進餐人員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食堂,不能在食堂內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準在餐廳(食堂)內亂扔菸頭、火柴棒,工作人員不準在庫房、操作間等地吸菸。

  六、工作人員下班時,要認真檢查安全,關閉門窗,切斷不用電源、氣源,留人值班。

  七、炊事員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使用明火,每週要對氣體管道、閥門、開關、電源檢查一次,發現故障及時彙報。

  八、食堂工程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必須經過嚴格的申報審批程式,有專人負責安全的監控下使用。

  九、每天有人進行安全巡查,每週組織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寒、暑假前組織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大檢查。

  學校消防安全設施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市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的消防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重慶市消防條例》和《重慶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市各類公辦、民辦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學校、職業技工中學、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班)等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學校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循我國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機構,配備消防專兼職幹部,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應與學校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活動統籌安排,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學校要加大對消防工作的經費投入,落實日常消防工作經費和消防設施專項經費,並確保每年按一定的比例遞增。要加強消防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定期更換消防器材,確保消防設施完整好用。

  第五條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各區縣教育局、各系統行政主管部門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領導機構,應督促學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管理工作。市教委安全穩定辦公室具體實施全市教育系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學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實施考核,並將考核結果納入市教委文明單位和安全文明校園的評審內容。

  第六條各地公安消防部門、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學校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公安消防部門、公安派出所要加強與學校的聯絡,積極配合和推動學校做好各項消防安全工作,可根據需要確定學校消防工作聯絡人,參與、指導學校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學校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組織管理機構,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應由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學校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門(保衛處、科或辦公室)是消防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學校應組建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伍。

  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每季度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形勢分析會,研究解決學校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消防工作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學校法定代表人為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校(園)長為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實施和組織學校的消防管理工作,管理人應定期向責任人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結合實際制定學校安全管理規定,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組織體系,逐級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

  (三)批准和實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式;

  (四)組織開展學生、教職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動;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五)定期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

  (六)組織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九條學校消防工作主管部門(保衛處、科或辦公室)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落實上級佈置的消防工作任務,結合實際制定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二)具體承辦學校消防工作會議,組織學習消防政策法規,分析和通報學校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督促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照規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會同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門,每半年對學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

  (四)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消除的,要落實整改措施並確保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重大消防問題要及時向管理人報告;

  (五)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實施,記錄有關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完善消防檔案;

  (六)總結、交流學校消防管理工作經驗,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學校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專職或義務消防隊職責

  (一)熟悉本校滅火、疏散預案和本人在義務消防組織中的職責分工;

  (二)按照本校的管理規定進行防火檢查,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三)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四)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服從現場指揮,積極參與撲救火災,疏散人員,救助傷患,保護現場工作。

  第三章日常消防管理

  第十一條學校應建立完善消防組織,形成消防安全網路。學生(教職工)宿舍、辦公樓、教學樓、食堂(廚房)等場所要落實消防安全員。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單位,應配備具備相應資格的操作、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以下單位或部位(場所)應確定為學校的防火安全重點部位,並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一)體育館、禮堂、報告廳、學生活動中心、食堂(飯店)等人員聚集場所;

  (二)學生(教職工)集體宿舍、校內賓(旅)館、招待所;

  (三)圖書館(閱覽室、資料室)、各類檔案室;

  (四)重點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倉庫;

  (五)變配電房(間)、鍋爐房;

  (六)網路管理中心、計算機管理中心;

  (七)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

  (八)其它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

  第十三條學校要妥善處理好防火與防盜的關係,統籌兼顧。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按照國家規定設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嚴禁以下行為:

  (一)佔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

  (三)在教學、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十四條學校應建立並嚴格執行房屋修繕專案審批制度。凡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裝修工程施工前,應向消防部門申報,工程竣工後須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在校內舉辦大型集會、舞會、晚會、招生就業諮詢會等大型活動,主辦部門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安全和應急疏散措施,並向學校主管部門(保衛處、科或辦公室)申報審查;具有火災危險的,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行。

  第十六條儲存、使用和銷燬危險化學品的,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與操作規程。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在教學、科研等工作中,需要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應做到安全存放、少量領取和少量存放,專人負責,規範操作,並配置必要的滅火器具。

  第十七條學校應建立有機溶液回收處理制度,禁止將實驗中有機溶液、腐蝕性和放射性液體直接排放到下水管道內,應盛放於專門容器內,放置在指定地點,學校負責統一回收處理。

  第十八條嚴格控制在民用冰箱記憶體放揮發性易燃液體浸泡的實驗標本,防止易燃氣體在冰箱內聚集,遇靜電火花引起燃燒爆炸。

  第十九條禁止在校內使用易引發火災的電器裝置(如‘熱得快’等)。對在防火重點部位違反安全用電規定的師生員工,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學校應加強消防技防經費的投入,逐步建立技防監控網。有條件的學校要建立技防報警中心和影片監控系統,做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結合。

  第四章教育培訓和預案演練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充分利用各種消防安全教育資料,採用各種生動活潑的形式,針對不同學校、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並納入教學計劃。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落實消防宣傳人員。高等院校每個學院、系應確定消防宣傳人員。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經常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宣傳活動。

  (一)應圍繞“119消防活動日”的主題內容,開展針對性強的消防宣傳活動;

  (二)要結合重大節日、重要活動和季節特點(春防、冬防),利用橫幅、標語、板報、專欄、畫廊、校報(刊)、公益廣告和有線電視、廣播、網路等傳媒,開展消防宣傳活動;

  (三)要利用文藝演出、知識競賽、夏令營活動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教育活動,組織師生到消防教育基地、消防隊(站)進行參觀學習,確保每名學生在小學、中學和大學各個學習階段參觀學習活動不少於一次。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根據學生不同年齡層次和特點,安排消防知識教育的內容和課時。

  (一)幼兒園的消防知識教育應突出寓教於樂的特點,以簡單的疏散逃生技能、常見消防安全標誌識別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園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於一個課時;

  (二)小學的消防知識教育以火災報警、疏散逃生技能,常見消防安全標誌識別,以及基礎消防安全教育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校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於二個課時;

  (三)中學(含中專、職校、技校)的消防知識教育以防火滅火基本常識、火災報警和疏散逃生等技能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校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於三個課時;

  (四)高校(含大專、高職)的消防知識教育以消防法律法規、常見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疏散逃生、現場急救和初期火災撲救等技能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校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於四個課時。

  第二十五條寄宿制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職工,應當學習掌握學校防火、火災報警和初起火災撲救等知識與技能,學會現場急救和組織學生疏散逃生的方法。

  第二十六條學校下列人員應定期到專門機構接受消防安全崗位培訓: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管理人員;

  (四)其他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制訂應急疏散與滅火預案,並明確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疏散引導組、安全救護組、通訊聯絡組、滅火行動組等);

  (二)接、報火警處置程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式和措施。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定期組織師生開展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練,確保每名學生在幼兒園、小學、中學和大學各個學習階段,參加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練不少於一次。

  (一)幼兒園的消防演練以簡單疏散逃生為主;

  (二)中小學(含中專、職校、技校)的消防演練以火災報警、疏散逃生為主;

  (三)高校(含大專、高職)的消防演練以火災報警、現場急救、疏散逃生、初期火災撲救為主。

  第五章防火安全檢查

  第二十九條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人員,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安全全面檢查。

  第三十條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不同季節對消防安全重要部位進行日常防火巡查,並做好巡查記錄。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三)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消防設施是否完好;

  (四)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三十一條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根據《重慶市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的要求,定期對簡易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對設有火災報警、防排煙、自動滅火等系統的單(部)位,應由具有專業消防維保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保,並做好檢查保養記錄,同時送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三十二條學校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消除。凡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整改;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限期整改;對暫時不能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應急防範措施,儘快落實整改。職能部門對火災隱患整改情況應進行復查,並向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或通報情況。

  第六章消防制度與消防檔案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學校自身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並公佈實施。消防安全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值班制度;

  (三)消防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記錄:

  (四)應急疏散預案;

  (五)宿舍安全用電管理;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防雷、防爆、防靜電管理;

  (七)明火作業審批管理;

  (八)新建、改建、擴建和內裝修工程消防申報制度;

  (九)消防設施、器材維修保養管理;

  (十)消防工作考評與獎懲管理等。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逐步建立消防電子檔案。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檔案內容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學校消防工作,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變化情況做到及時更新。

  第三十五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校基本概況和消防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施工、改建、擴建、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稽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檔案、資料;

  (三)消防組織管理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七)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六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記錄以及燃氣、電子裝置(包括防雷、防靜電)檢測等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五)防火檢查與巡查記錄;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七)火災情況記錄;

  (八)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原20xx年11月23日頒佈實施的《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學校消防安全設施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高等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駐校內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 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准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稽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條 學校必須設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後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裝置、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並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範工作,做好技術防範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駐校內其他單位在校內和學校、校內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稽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資訊資料;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後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並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並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九)按照規定的程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校內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駐校內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十一條外,學生宿舍管理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願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下列單位(部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託兒所、幼兒園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路、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訊、金融等單位;

  (三)車庫、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築;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專案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裝置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高層建築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築;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諮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並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並經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稽核同意後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條 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並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稽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及駐校內各單位在校內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當有學校消防機構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並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竣工後,建築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檔案等應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於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築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 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學校購買、儲存、使用和銷燬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範操作,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範措施。

  學校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內出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方負責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授權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後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教育部。

  火災撲滅後,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並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及其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校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誌設定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裝置執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文物古建築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並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於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效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瞭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於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並在校園網路、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三十七條 學校二級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二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學校、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條 學校實驗室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並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定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於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於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五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獎懲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七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當年評優資格,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高等學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所稱學校二級單位,包括學院、系、處、所、中心等。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學校消防安全設施管理制度15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人人都達到“兩知一會”, 即:知道火災危害性,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會逃生自救。

  二、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加強日常安全檢查與維護,及時整改火災隱患,保證裝置完好率達到100%,並做好檢查記錄。

  三、教學樓、辦公樓樓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

  四、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五、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專人保管。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並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六、功能室、辦公室、教室等場所嚴禁吸菸及使用明火,下班後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七、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八、加強用電安全檢查,水電管理員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九、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菸,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十、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灶,要經常進行檢查,定時進行檢測,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十一、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要從重處罰,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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