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精選29篇)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精選29篇),歡迎大家分享。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1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並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許可權並設定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稽核,經稽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資訊;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資料庫生成採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範圍訂單生成,採購訂單確認後,系統自動生成採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採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資訊後,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資訊後系統列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採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並系統確認後,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並依據質量管理基礎資料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製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資料及庫存記錄列印銷售小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資料或無有效庫存資料支援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援對原始銷售資料的任何更改。

  十一、採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採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部門負責人、財務部稽核同意,簽字。系統確認採購退回通知單。

  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

  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於質量問題的解除鎖定,屬於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並跟蹤處理結果。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2

  一、要按醫療保險管理規定按時,準確錄入並傳輸資料,保證資料的準確與完整,確保參保人員持醫療保險卡(ic卡)進行購藥及結算匠準確性:每天及時上傳下載資料,重點是每年初必須先下載全部資料後才能開始刷卡;

  二、使用醫保計算機系統,為參保人員提供規範收據和購藥明細,並儲存兩年以上,嚴禁在聯網接入裝置安裝與醫咻結算無關的軟體,嚴禁聯網裝置與國際網際網路聯通,嚴禁在聯網篡改結算資料及ip地址等引數,嚴禁透過專網對資訊及網路系統進行攻擊和破壞。

  三、應在藥店顯要位置懸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進政部門統一製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辯認購藥,不得拒絕參保不修改密碼,不得代替參保人員輸入密碼,同時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作明顯標識及明碼標價,區分甲、乙類藥品,營業員要佩帶服務標誌,文明用語,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並設參保人員意見投訴箱。

  四、必須配備專(兼)職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處方調配等崗位的工作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符合州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並持證上崗;營業員須對醫保政策,對所經銷的藥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熟悉並正確宣傳醫保政策,幫助參保人員解決購藥困難。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無償提供政策諮詢、圈存、修改密碼、醫保卡餘額查詢等服務。

  六、要保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供應,經營品種不少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的80%,並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向藥店備案,藥品合格率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發生假藥案件。

  七、從符合規定的渠道採購藥品,保證體系,嚴格藥品驗收,儲存、零售管理,確保藥品安全有效。

  八、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政策,實行明確標價,接受人辦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醫保經辦機構,藥品監督部門、物價部門、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參保保員的監督。

  九、參保人、證(居民身份證)卡(醫保ic卡,不同)相符,發現就診者與所持卡,證不符時,應拒絕配藥,因病情原因醫保人員本人不能親自前來開藥的,其委託人須持委託書,方能按規定開藥,經查驗證有關專案所持處方相符無誤後調劑的處方必須由藥師稽核簽字以備核查。

  十、醫保人員到藥店購藥時,應認真按照以下原則給藥,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藥量,相同治療效果的藥品原則上不能超過2種,輔助的藥不能超過2種。

  十一、必須每天將售出藥品有關醫保資料上傳,並保證上傳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上傳內應包括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卡id卡)號,藥品通用名,規格、劑型、價格、數量、金額、購藥、時間必須在每月的最後一天的24小時之前上傳完當月資料,次月2號前(遇節假日順延)。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3

  醫保管理工作制度根據慈溪市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管理檔案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醫院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保卡,住院期間醫保卡交給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專案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範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專案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徵得參保人員同意,並在病歷中籤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後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症,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

  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並做好病人告知工作。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並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醫保辦主任發現作假者扣發。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4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財經政策、法律和法規,嚴格按財經制度辦事,嚴禁貪汙、挪用公款。

  二、認真貫徹執行中央、省、市、區醫保工作的財務政策,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三、按電腦自動生成的'上月實際補助費用報表,扣除違規補助費用後,逐月向縣合管辦申報撥付補助基金。

  四、每月公示一次本單位住院補助兌付情況。全方位接受職能部門審計和群眾監督。

  五、負責醫保中心交辦的各項任務。

  六、加強院內財務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確保補償資金的執行安全。

  七、負責院內發票、卡、證、表冊的管理與監督。

  八、配合做好衛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對醫保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5

  1、在院長的領導下負責醫院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2、積極開展醫療保險所涉及的各項工作。

  3、認真履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及各項配套管理規定。

  4、主動向院長反饋醫保執行情況,積極協調處理臨床、門診、藥劑、財務、計算機等相關部門有關醫保事宜。

  5、及時組織醫保相關人員學習醫保工作的要求、程式和制度,使其能夠熟練的進行工作。

  6、定期檢查各科室執行醫保政策和藥品使用情況,定期檢查財務部門費用結算情況,並根據檢查情況進行月終考核,確保醫保工作落實到位。

  7、積極組織醫保相關科室按時完成市保管理中心佈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6

  1、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醫保工作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寧波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各項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

  2、努力學習、宣傳醫保政策規定,提高業務素質。積極主動的支援、配合和協調醫保部門的各項工作,並結合實際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患者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在分管院長領導下,認真遵守《醫療定點機構服務協議書》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協議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負責全院醫保管理工作。協調好醫保管理中心,參保職工、醫院等多方面的關係,為醫保患者營造一個通暢的綠色就醫通道。

  4、每天做到登入市醫保管理中心QQ群,及時準確掌握醫保資訊,規範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5、設專人負責計算機醫保區域網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計算機硬體、軟體和系統的正常執行。堅持資料備份制度,保證網路安全通暢。

  6、準確做好醫保資料對帳彙總工作,對醫保月終結算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

  7、每日一次進入《寧波醫保中心——內網首頁》、《慈溪市醫療申報稽核登陸介面》掌握醫保新政策、本院醫保管理信譽、醫保定額結算、醫保結算剔除通知等,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方案。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7

  一、政策宣傳制度

  1、宣傳內容主要是醫保證策及由政策配套的實施措施等。

  2、宣傳形式包括以下幾方面:每年進行2次全院性質醫保試題解答活動;在住院部及門診部顯要位置設立醫保宣傳欄,定期更換內容;定期整理醫保政策解答,向患者發放醫保住院須知;請上級醫保中心人員進行來院講座、由醫護人員向患者進行宣傳及醫保辦開通諮詢熱線等。

  二、醫保培訓制度

  醫保辦負責全院性社會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學習培訓工作,對政府有關部門釋出實施的醫保政策法規及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醫保辦應及時組織全院有關人員學習培訓。

  1、對醫保視窗單位進行崗前培訓及對醫保醫務人員進行在職培養培訓。崗前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學習醫保規章制度、基本醫療保險流程知識,醫保收費操作技能,基本的醫療專業知識,以便較快地適應醫保收費工作。

  2、醫保醫務人員在職培訓的主要內空容是從實際出發,更新醫保專業知識,學習醫保業務知識和相關政策。

  3、醫保工作人員培訓要按計劃分批分階段,每季度一次按不同的醫保業務知識和醫保政策需要進行培訓,要結合實際,注重實用性,逐步提高醫療保險工作質量。

  4、本院其它人員也應根據本職工作的實際需要參加相應的醫保知識培訓。

  (1)對新來的工作人員及進修醫生均進行崗前培訓、考試,合格上崗。

  (2)每月一次對醫保專管員進行培訓。

  (3)參加上級醫保中心組織的各種培訓活動。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8

  為了做好廣大參保人員的醫療服務,保證我院醫療保險診療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省、市、區醫保的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對醫保患者要驗證卡、證、人。

  2、定期對在院患者進行查房,並有記錄。

  3、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實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標準患者住院期間每日24小時必須住院。

  4、住院期間醫療卡必須交醫院管理。醫療證患者隨身攜帶,不準交未住院的醫療卡、證放醫院管理。

  5、建立會診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轉院質量。

  6、如有利用參保患者的名義為自己或他人開藥、檢查治療的,經查清核實後將進行處罰,並取消醫保處方權。

  7、嚴禁串換藥品、串換診療專案、串換病種、亂收費、分解收費等行為。

  8、嚴禁誤導消費、開大處方、重複檢查。

  9、嚴格控制參保病人的醫療費用,嚴格執行抗生素使用指導原則等有關規定,實行梯度用藥,合理藥物配伍,不得濫用藥物,不得開人情處方、開“搭車”藥。

  10、參保病人出院帶藥應當執行處方規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帶藥不得超過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過7天。

  11、嚴格按照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準確、完整地記錄診療過程。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9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的經營管理工作,規範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藥房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稽核批准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後方可上櫃上架銷售。

  4、嚴把在櫃、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櫃、在架藥品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並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複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儘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並做好稽核,調配工作和處方儲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效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範圍,不在醫保範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餘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儘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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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病案室、統計室工作制度

  (l)做好病歷儲存工作,不得丟失。

  (2)負責給每位就診的醫療保險者建立病歷,並在病歷首頁上加蓋“醫療保險”專用章,而與普通病人加以區分,便於管理。

  (3)對檢查醫療保險病歷提供借閱支援。

  (4)提供相應統計資料。

  2、門診部工作制度

  (l)負責登記好每位醫療保險的門診、住院患者就醫資訊。

  (2)出診醫師必須按照《處方管理辦法》進行診療,在門診病歷上如實記錄醫療保險、患者每次就診的診療專案,要求門診病歷與處方相符合。

  (3)門診醫師嚴格執行醫療保險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出現作假情況。

  (4)做好醫療保險的宣傳及解釋工作。

  3、結算人員工作制度

  (1)臨床各個科室結算人員必須對患者的住院費用與醫囑進行認真核對,在患者出院當日進行準確結算。

  (2)醫保辦及住院處相關結算人員稽核無誤後方可與患者結算住院費用。 (3)住院處指定相關結算人員定期向上級醫保部門報送結算資訊及紙介,並負責查詢未結算人員名單,使上級醫保中心及時劃撥已發生的住院費用。

  4、藥械科工作制度

  (l)按照《處方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2)認真核對醫療保險處方,分別儲存。

  (3)藥品單價費用超百元或每張處方超 500 元需到醫保辦稽核,蓋章批准方可領藥。此處方要單獨存放以備檢查用。

  (4)為檢查提供相應處方。

  5、醫務科工作制度

  (l)負責醫療保險患者的醫療質量。

  (2)定期組織對門診及住院病歷進行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治療的檢查工作。

  (3)配合醫療保險政策,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

  (4)負責醫療保險的醫療糾紛的處理工作。

  (5)做好單病種診斷治療、病歷書寫、費用限制等管理工作與檢查工作。

  6、計算機室工作制度

  (l)負責醫療保險網路的維護工作。

  (2)負責醫療保險軟體的建設,包括預算、聯絡、軟體的開發。

  (3)負責全院網路的建設工作。

  (4)負責計算機的培訓、維修工作,保證醫療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11

  一、發熱門診工作原則

  1、我院設有發熱呼吸道疾病門診,獨立設區,與其它門、急診相隔離,有明顯標識。設有工作人員及病人通道。

  2、發熱呼吸道疾病門診分設有候診區、診室、治療室、檢驗室等;並具備掛號、收費、取藥一條龍服務。

  3、發熱呼吸道疾病門診和隔離留觀室的消毒、隔離、醫務人員防護等,要按照本《發熱門診消毒隔離制度》和《發熱門診醫務人員防護指導原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4、發熱呼吸道疾病門診需轉運臨床診斷病人和疑似病人時,按照《救護車醫院感染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5、隔離留觀病人需戴口罩,不得離開留觀室,嚴禁病人間相互接觸。

  二、消毒隔離管理

  1、根據發熱病人的門診量,配備足夠的體溫表,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特殊病原體

  (ev71)對醇類消毒劑不敏感,故選擇500mg/l的含氯消毒劑浸泡30min,清水衝淨擦乾備用;如使用電子體溫計,也可採用上述消毒劑擦拭消毒。

  2、使用一次性壓舌板。

  3、空氣

  3.1開窗通風,保持空氣流通。

  3.2動態空氣消毒機每日消毒2次,每次1小時。

  4、地面

  發熱門診候診室、醫護人員辦公室等地面要溼式拖掃,用500mg/l消毒液拖地每日2次,汙染時隨時進行,拖把要分室應有標記。

  5、物體表面

  桌、椅、櫃、門(門把手)窗、病歷夾、醫用儀器裝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等物體表面用500mg/l含氯消毒劑擦拭消毒。每日2次,汙染時隨時擦拭,抹布應分類。

  6、其它物品消毒及處理

  6.1病人排洩物、分泌物

  (1)病人排洩物、分泌物要及時消毒處理。

  (2)發熱門診或隔離留觀病區按需設定加蓋容器,裝足量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用作糞便等排洩物的`隨時消毒,作用120分鐘。消毒後的排洩物等可倒入衛生間。如所處區域汙水進入醫院汙水處理系統,則無需初步消毒,可直接排入衛生間。

  (3)有糞便等排洩物汙染地面時,漂白粉覆蓋,作用60分鐘後清理;

  6.2病人使用物品消毒

  (1)留觀病人使用的被褥、衣服、口罩等要定時消毒,用5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鐘;便器、浴盆用5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鐘。

  (2)呼吸治療裝置使用前應當進行滅菌或高水平消毒,儘量使用一次性管道,重複使用的各種管道應當在使用後立即用500—15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鐘後再清洗,然後進行滅菌消毒處理。

  (3)每個診室、隔離留觀室備單獨的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等物品,每次用後即消毒,聽診器、血壓計用500mg/l含氯消毒劑擦拭消毒。

  (4)病人離開救護車後,應當立即對車內空間及擔架、推車等運載病人的交通工具及用具用500mg/l含氯消毒劑噴灑消毒,作用30分鐘。

  7、一次性醫療用品使用後管理

  具體處置如下:

  (1)使用後的一次性帶血注射器直接丟入利器盒內;

  (2)不帶血的注射器、輸液器,單手在利器盒上去掉針頭;其殘留部分丟入黃色塑膠袋內。

  (3)其它一次性醫療用品一律丟入黃色塑膠袋中。

  消毒處理要求如下:

  (1)當利器盒內的廢棄物盛至2/3時,應當及時更換利器盒。

  (2)對盛有不帶血的注射器、輸液器殘留部分的黃色塑膠袋,以及盛有其它一次性醫療物品的黃色塑膠袋採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對袋內噴灑消毒;然後紮緊袋口,提起該袋,再採用500mg/l的含氯消毒劑對袋外進行噴灑消毒,置入另一隻乾淨的黃色塑膠袋,紮緊袋口。

  8、汙水汙物處理

  (1)病人的生活垃圾要用雙層黃色垃圾袋盛裝,視同醫療廢物及時消毒處理,避免汙染。

  (2)使用後的一次性隔離衣褲、口罩、帽子、手套、鞋套等醫療廢棄物用雙層黃色垃圾袋盛裝及時消毒處理,存放容器必須加蓋,避免汙染。

  (3)疫情期間汙水處理可以適當增加藥物投放量,使總餘氯量≥6.5mg/l。

  9、屍體處理

  死亡病人屍體用0。5%過氧乙酸溶液浸溼的棉球或紗布堵塞人體孔道後,再用0。5%過氧乙酸溶液浸溼的布單嚴密包裹後儘快火化。

  10、終末消毒

  病人出院、轉院、死亡後,房間必須進行終末消毒。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12

  1、調劑人員要根據本院醫師正式處方調配發藥,非本院處方不予調配。不得私自挪用或隨意外借,更不得無憑證給藥。嚴格按現行的醫療保險等制度配方。

  2、調劑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操作規程及檢查校對工作,認真保證工作質量,杜絕差錯事故發生,確保用藥安全有效。工作時著裝整潔,儀表端莊。

  3、認真執行處方查對制度,稽核無誤後,將姓名、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詳細寫在藥袋和瓶簽上,方可調配;如處方內容有錯誤應及時與開方醫師聯絡更正後再行調配。

  4、配方時應按有關技術常規和操作規程調配,不得估量取藥;急診處方和搶救用藥保證隨到隨配。嚴格執行核對制度,計價配方,發藥及核對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

  5、發藥時應耐心向取藥者說明藥品使用的方法和注意事項。對發出的藥品確需調整用藥的,僅限於有效期內的注射劑和原包裝的藥品,其藥品名稱及含量規格清楚、內外包裝及批號相符。

  6、各類藥品應定位限量、分類保管。定期檢查藥品防止變質、過期失效。定期會同有關科室檢查小藥櫃的管理情況,如有問題及時解決。

  7、調劑人員工作時間離開要及時請假,不得擅自離崗。工作室內禁止吸菸、喧譁、會客等,非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入內。在正常工作時間外,由值班人員負責處方調配及有關事務,並建立值班交接登記制度。

  8、認真搞好安全保衛工作,搞好交接班制度。定期進行防火裝置檢查,掌握防火常識以及防火器材的使用。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13

  一、在院長領導下,負責做好門診全面管理工作。

  二、經常檢查督促各科室工作制度和工作職責執行情況,加強資訊反饋,提高服務質量。

  三、做好門診環境管理和秩序管理,達到環境整潔、舒適、安全、工作有序。

  四、經常深入科室調查瞭解各項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並及時向院長彙報工作,提出改進工作措施。

  五、健全和落實好本部門各項規章制度,經院長批准後組織實施。

  六、嚴守工作崗位。每日檢查開診情況。

  七、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搞好門診患者及社群合同單位滿意度調查,進行分析改進工作措施,提高服務水平。

  八、協助院領導抓好門診醫療質量的管理,加強門診專科建設。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14

  (一)門診各專業科室的行政管理權歸屬門診部,節假日由門診部統一安排各專業科室的值班分派,值班人員由各科主任按照門診部要求人數安排,門診部負責監督考核。

  (二)各專業科室主任要認真安排好節假日,門診值班人員、節假日門診值班醫師不準兼顧病房值班,“五一”、“國慶”、“春節”,在放假前三天,值班人員名單報門診部。

  (三)各科根據專業特點,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各種治療常規以及崗位責任制,並認真做好登記、統計報告工作。

  (四)節假日門診值班人員保證按時上下班、上班時間堅守工作崗位,不準擅離職守,不準缺崗,不準以病房有重病手術為理由離崗,不準實習進修醫師代替值班,有特殊事宜確需離開崗位時,必須報告總值班並通知掛號人員。

  (五)為確保節假日診療質量、所有科室在節假日必須安排副高以上人員值班(掛專家號)。

  (六)節假日值班人員在各自工作崗位上都要神情專注盡職盡責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嚴格按照醫療操作規程處理的每個門診就診病人。

  (七)嚴格執行全員全崗優質服務規範,保持良好視窗服務形象的連貫性,節假日期間要關心體貼病員、態度和藹、有禮貌、有耐心解答問題,儘量簡化手續,有計劃安排病員就診。

  (八)做好節假日巡視督查,由門診部組織人員進行巡視檢查,檢查結果每季度報一次與考核掛鉤。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15

  一、藥劑人員收方後應對處方內容如患者姓名、年齡、藥品名稱、劑量、劑型,服務方法、禁忌等,詳加審查後方可調配。

  二、遇有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處方等錯誤時,由調劑人員與醫生聯絡更正後再行調配。

  三、含有毒藥的處方調配須按國家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

  四、處方調配應嚴格核對後方可發生。發藥人及核對人均需在處方上共同簽字。

  五、發藥時應耐心向病員說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隨意向患者介紹藥品性質及用途,避免給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顧慮。

  六、發出的藥品,應將服用方法詳細寫在包裝或藥袋上。凡乳劑、混懸劑及產生沉澱的液體方劑,必須註明“服前搖勻”,外用藥應註明“用前搖勻”及“不可內服”等字樣。

  七、急診處方必須隨到隨配,其餘按先後次序配發。

  八、藥房內儲藥瓶補充藥品時,必須細心核對。

  九、藥房人員應按照藥品性質分類保管,注意溫度、溼度、通風、光線等條件,防止藥品過期失效,蟲蛀黴爛變質。

  十、調劑臺及藥架等應保持清潔,並按固定地點放置,用具使用後立即洗刷乾淨,放回原處。

  十一、注意安全保衛工作,防止貴重藥品失盜,設立消防裝置,防止火災。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16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保卡,住院期間醫保卡交給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專案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範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專案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徵得參保人員同意,並在病歷中籤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後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症,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

  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並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歷書寫須規範、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記錄參保病人的.門診及住院病歷,各種意外傷病人,在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程錄中必須如實的記錄意外傷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七、合理用藥、合理檢查,維護參保病人利益。住院病人需要重複檢查的必須有原因分析記錄。控制抗菌藥物和自費藥使用

  八、嚴格掌握醫療保險病人的入、出院標準。嚴禁分解門診處方開藥、人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掛床住院或把門診治療、檢查的病人作住院處理,住院病歷內容必須規範完整,

  九、嚴格按照規定收費、計費,杜絕亂收費、多收費等現象。住院部實行每日清單制,每日清單應交給患者簽名確認,要做到及時計費,杜絕重複收費,各種費用記帳必須與病歷醫囑相符合。由於亂收費、多收費、重複收費產生的醫保拒付款全額由相關責任醫生、護士負責。

  十、全體醫生透過各種渠道充分了解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醫院定期對醫保工作進行檢查公示,對最新醫保政策、檔案等及時組織進行院內組織學習。

  十一、醫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終端軟體,要妥善維護;醫保新政策出臺,按要求及時下載和修改程式,及時上傳下載,確保醫保資料安全完整,為參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醫服務。

  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並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17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病歷必須單獨管理。

  二、醫院必須為醫保患者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醫保病歷單獨管理,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並妥善儲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儲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儲存15年。

  三、合格的病歷裝袋後按編號上架保管。

  四、凡出院患者病歷,應於病人出院後72小時內全部回收到病案室。

  五、病歷排放的`時間、編號要清楚,以方便查詢。

  六、病案室要保持衛生、清潔,注意檔案架的使用和保護。

  七、保持病案室通風,病志擺放整齊,完好無損。

  八、病案管理人員必須會使用滅火器材。

  九、嚴守病案資料保密制度。

  十、特殊病、轉診、轉院病人的病案單獨管理,包括異地治療的病歷及相關資料影印件。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18

  為了更好的落實上級醫保中心的各項制度,發揮我院自我管理的能動性,強化競爭機制,保證醫療保險基金正常使用,特制定醫保查房制度如下:

  1、醫保查房由醫保科人員每天查房。

  2、查房人員要求清楚準確的記錄好查房記錄。

  3、各科室主任或護士長必須一起下到病房查房。

  4、查房要求帶醫療證逐個對照看是否是患者本人,查閱、調閱有關資料各科室醫務人員應積極配合。

  5、患者如果有在問清什麼原因,當班醫護人員是否清楚,是否有請假條。

  6、各科醫護人員在收治醫保患者就診時,必須認真進行身份識別。查房時發現偽造、冒用和塗改的證件或與所持醫療證、身份不符時,拒絕記帳扣留醫保證並及時上報上級醫保中心。

  7、查房時積極宣傳醫保政策,解答好患者不清楚的問題。

  8、各科醫護人員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及時如實的提供有關情況資料。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19

  一、醫保患者必須符合《遼寧省綜合醫院住院病人診斷標準》方能住院,需持醫療證、身份證和住院通知單到住院處辦理住院手續,由醫保科審查人、證是否相符。

  二、醫保患者住院後,到醫院醫保科登記備案在24小時內上報上級醫保中心。

  三、醫保患者住院後,應早診斷、早治療,疑難病要在三天內做出診斷。為醫保患者提供優良的`醫療服務,不得無故推委。

  四、各種輔助檢查要合理,堅決杜絕不必要的輔助檢查及重複檢查,所有的輔助檢查必須下達醫囑,必要的重複檢查及重複檢查,所以的輔助檢查必須下達醫囑,必要的重複檢查病志要有記錄。凡病人使用基本醫療保險《目錄》之外的診療專案和藥品須經治醫生提出申請,患者或家屬同意簽字,科主任、主管院長同意簽字,醫保科審批後方可實施。

  五、在治療上要做到合理用藥,所有用藥必須有醫囑,不使用與本病無關的藥品,如病情需要,病志中要做詳細的記載,嚴格執行《藥品目錄》,使用目錄外藥品須經治醫生提出申請,患者或家屬簽字,科主任、主管院長同意簽字,醫保科審批後方可使用。

  六、要嚴格加強住院管理,不準掛床住院、通勤住院和頂替住院,出院帶藥不超過三天量。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20

  一、凡滿足《遼寧省綜合醫院住院病人疾病診斷標準療效評定標準》條件的需住院的醫療保險患者,由住院處審查人、證、卡須相符,ic卡由住院處保管(急、危、重症來持證、卡者,須24小時完成補辦手續)。

  二、病人住院後,一般情況下當日做出診斷,確定治療方案,疑難病要在三天內確定診斷,要做到不延診、不誤診、不漏診、早診斷、早治療。

  三、凡需要會診的病人,按醫院會診制度執行。

  四、各種輔助檢查要合理,堅決杜絕不必要的輔助檢查及重複檢查,所有的輔助檢查必須下達醫囑,必要的重複檢查病志要有記錄。凡是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專案須由經治醫生提出申請,科主任簽字後,家屬或患者簽字。到醫保科審批後方可實施。

  五、在治療上要到合理用藥。所有用藥必須有醫囑,不使用與本病無關的藥品,如病情需要,病志中要做詳細記載,嚴格執行《醫保藥品目錄》表,在《藥品目錄》內的需藥品須由家屬或患者簽字及科主任簽字醫保科同意,醫保中心批准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回扣”“促銷”藥品,否則後果自負。

  六、嚴格按《遼寧省綜合醫院住院病人疾病診斷標準、療效評定標準》安排參保人員入院、出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分解住院或掛名住院,不得推委患者。對出院患者在《門診手冊》中記錄出院小結,防止重複住院。同一種病15日內不能重複住院,對於符合轉診條件,須科主任簽字,醫保科登記,主管院長審查登記蓋章,報醫保中心同意後方可外轉,轉出醫院須是上級定點醫療保險機構。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21

  一、就醫管理

  1、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2、堅持“以病人為中心,以質量為核心”的思想,熱心為參保病人服務。最佳化就醫流程,為就診病人提供優質、便捷、低廉、高效的醫療環境。

  3、嚴格執行陝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4、診療中,凡需提供超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時,必須事先徵得病人或家屬的同意並簽字。未徵得病人許可,擅自使用目錄外藥品及診療專案、醫療服務設施,引起病人投訴,除承擔一切費用外,按投訴處理。

  5、嚴格掌握各種大型儀器裝置的檢查和治療標準,需要檢查大型儀器裝置的病人,按醫保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由醫保辦審批後,方可有效。

  6、嚴格掌握醫保病人的入、出院標準。醫保病人就診時,應核對醫保手冊,進行身份驗證,嚴格把關,禁止交通事故、打架鬥毆、工傷等非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的病人列入醫保基金支付。對新入院的醫保病人,應通知病人必須在24小時內將醫保卡及醫保手冊由醫保辦保管。

  7、門診及住院病歷,應書寫規範齊全,各種檢查治療、用藥及出院帶藥需符合病情及相關規定。門診處方及住院病歷,應妥善儲存備查,門診處方至少儲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儲存15年。

  8、病人住院期間需轉上級醫院門診檢查(不包括治療專案),應告知病人事先辦理轉院核准手續。病人需轉院治療的,科室主管醫師先填寫轉院申請表,科主任、主管院長簽字,醫保辦稽核蓋章,由病人到醫保中心辦理批准手續。

  9、嚴格按照《陝西省醫療收費標準》收費,不得擅自立項,抬價、巧立名目。

  10、特檢特治稽核表或有關檢查治療申請單及特材單據須留存備查。

  11、一年醫保考核年度內,所有參保病人超基本醫療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控制在其醫療總費用的5%以內,所有參保病人醫療費用個人自負控制在其醫療總費用的30%以內。自費藥品佔參保人員總藥品費用的10%以內。

  二、醫保用藥管理

  1、嚴格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及《醫保考核》有關備藥率的要求,根據醫院實際情況配備好醫保目錄內中、西藥品,滿足醫保病人就醫需要。

  2、及時向醫保機構提供醫院備藥清單,包括藥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

  3、嚴格按照急性病人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病人不超過十五日量,規定疾病(肝炎、肺結核、精神並癌症、糖尿並冠心病)不超過一個月量,並應在處方上註明疾病名稱。患者出院帶藥,與病情相關藥品不超過半個月量,輔助用藥限帶一般劑量的原則掌握處方量,並在醫保病歷中作好記載。治療專案不屬於出院帶藥範圍。

  4、醫保病人要求處方藥外配時,應使用專用處方,併到掛號處醫保視窗,加蓋外配處方專用章,為病人提供方便。

  5、醫務人員應熟悉《藥品目錄》的有關內容,對控制用藥應嚴格《藥品目錄》規定的適應症使用。使用蛋白類製品應達到規定生化指標,並經醫保科審批方可使用,有效期最長為5天。門診病人使用營養類藥品一律自費。

  6、使用中藥飲片應嚴格按規定劑量控制,嚴禁開變相複方(二味或二味飲片)。

  7、特殊病種病人的門診檢查、用藥必須檢視由醫保中心核准的特殊病種申請單,並按申請單中核準的檢查、用藥範圍,按規定使用特殊病種專用處方,個人付30%,統籌付70%。

  三、費用結算管理

  1、嚴格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費用結算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按時上報核對無誤有費用結算《申報表》,要求各類報表內容專案齊全、資料正確、儲存完整。

  2、參保病人日常刷卡就醫和出院結賬過程中,如出現異常資料,應及時與醫保中心結算科或資訊科聯絡,查明原則保證結算資料的正確性。

  3、門診人次計算標準:同一手冊編碼一天內多次刷卡,只算一個人次;住院人次計算標準:同一手冊編碼十天內以相同病種再次刷卡住院的,算一個人次。

  4、掛號視窗計算機操作員應先培訓後上崗,掛號、計費應直接用醫保卡讀卡操作,絕對不允許採用輸入保障號操作。刷卡操作時要保證對卡操作成功後,才能把卡取出來,藥品輸入要慎重,不要輸錯,不要隨便退藥。

  5、特殊病種病人刷卡記賬要慎重,必須檢視由醫保中心核准的特殊病種治療建議書及門診治療卡,非建議書中核準的檢查、用藥範圍,和超過治療卡有效期的。絕對不準進入特殊病種刷卡記賬系統進行操作。一經查出,所扣費用由當班操作人員支付。

  6、出院操作要確定所有的專案全部錄入完畢,並核對無誤後才能辦理出院手續,以保證上傳的資料完整正確。

  7、遇刷卡障礙時操作人員應做好解釋工作,並及時報告機房管理人員,或醫院醫保管理人員,嚴禁擅自進行非法操作,或推諉病人。

  8、外地醫保病人及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出院時由參保病人結清醫療費,醫院提供醫療費用清單、入院錄和出院錄和住院發票。

  四、計算機系統維護管理

  1、重視資訊管理系統的開發和建設,醫保新政策出臺時,按統一要求及時下載和修改程式,使其符合規定,為參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醫服務。

  2、要妥善維護醫保中心提供的終端軟體,不得出現人為原因導致資料篡改、丟失或裝置損壞。醫保系統出現故障時應及向醫保中心資訊處報告,並限期排除,以保證系統的正常執行。

  3、每天檢查上傳下載的程序是否正常,如宕機要進行程序重啟動。

  4、醫院上傳下載的時間間隔不能設定太長(一般為20分鐘),更不能關掉上傳下載程序,導致資料不能及時上傳下載,影響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嚴禁修改資料庫中的索引和觸發器。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22

  1、為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規範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藥安全,根據國家、省、市政府及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頒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各項配套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並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認真遵守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範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4、堅持資料備份工作,保證網路安全通暢。

  5、準確做好醫保資料對帳彙總工作,月終按照上傳總額結回費用。

  7、認真做好目錄維護工作,及時上傳增、減專案,確保目錄維護工作準確無誤。

  8、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銷售管理規定:

  (1)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藥服務時,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曆本和社會保障卡,做到證、卡、人一致。

  (2)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在提供外配處方藥購買服務時,接收的應是由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開具並簽名的外配處方,處方經在崗藥師稽核並在處方上簽字後,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外配處方不準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處方不準調配、銷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外配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銷售;外配處方應儲存2年以上備查。

  (3)非處方藥可以由參保人員直接在定點零售藥店根據病情進行選購調配。①非處方藥調配應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掌握配藥量,對有限制使用範圍的非處方藥,應按基本醫療保險限制使用範圍的有關規定調配、銷售;②參保人員選購非處方藥時,藥師應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在調配非處方藥前,應在參保人員就醫證曆本上作詳細配藥記錄,記錄內容有購藥日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及金額,並加蓋包括藥店名稱、藥師姓名的專用章,同時還應提醒參保人員使用非處方藥的注意事項,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後按說明書使用。

  (4)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配處方一般不能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患有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列入診療專案的器官移植後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病伴有心、腦、腎、眼併發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腎、眼及神經系統併發症之一者;腦血管意外恢復期(出院後一年內);冠心病;肺結核;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量可放寬至一個月。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抗菌藥物處方用量應遵守衛生部和我省有關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管理規定。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23

  一、為確保所陳列藥品質量穩定,避免藥品發生質量問題,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陳列的藥品必須是合法企業生產或經營的合格藥品。

  三、陳列的藥品必須是經過本藥店驗收合格,其質量和包裝符合規定的藥品。

  四、藥品應按品名、規格、劑型或用途以及儲存條件要求分類整齊陳列,類別標籤應放置準確,物價標籤必須與陳列藥品一一對應,字跡清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與一般藥,中藥飲片與其他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櫃擺放。

  五、拆零藥品必須存放於拆零專櫃,做好記錄並保留原包裝標籤至該藥品銷售完為止。

  六、需要低溫儲存的藥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櫃中,不得在常溫下陳列,需陳列時只陳列包裝。

  七、中藥飲片應一味一斗,不得錯鬥、串鬥、混鬥;裝鬥前應進行質量複核,飲片鬥前必須寫正名正字。

  八、對陳列的藥品應每月進行檢查並予以記錄,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處理。

  九、用於陳列藥品的貨櫃、貨架等應保持清潔衛生,防止人為汙染藥品。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24

  一、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定點協議規定,履行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做到:

  1、規定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嚴禁冒名配藥,發現偽造或冒用掛失卡的應立即扣留,並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嚴格執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管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2、藥店加強管理,最佳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儘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

  3、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配售,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

  5、嚴格按醫保規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資金,不得超範圍刷卡,不得為持卡人員兌換現金。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6、規範店員電腦操作,維護好各類資訊資料,保證醫保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

  7、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廣告宣傳;不以現金、禮券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二、處罰:

  1、丟失原始憑證:出貨小票、退貨單等(店長罰款100元,當班營業員50元)

  2、超範圍刷卡的,一旦發現立即重處(第一次:店長罰款500元,營業員300元,收營員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開除)

  3、刷卡區與非刷卡區商品未分開擺放,或標示不清不正確的(店長罰款100元、營業員50元)

  4、發現違規為顧客刷卡提取現金的,立即開除,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25

  一、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員工每年必須在區以上醫院體檢一次,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與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工作。

  3、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癒要求上崗,必須在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後才可重新上崗。

  4、企業發現有患傳染病的職工後,相關接觸人員必須立即進行體檢,確認未受傳染的,方可繼續留崗工作。

  5、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向部門領導報告自己及家人身體情況,特別是本制度中不允許有的疾病發生時,必須立即報告,以確保保健食品不受汙染。

  6、在崗員工應著裝整潔,佩戴工號牌,勤洗澡、勤理髮,注意個人衛生。

  7、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儲存二年。

  二、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企業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乾淨、整潔。

  2、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檯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業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26

  1、藥劑人員應按時開窗,規範著裝,掛牌上崗,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實行首問職責制,做好視窗服務工作。

  2、從事調劑工作的務必是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3、調劑處方時務必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4、調配處方時,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5、內含法定"特殊藥品"的處方調配,應按其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6、藥師簽名或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處方調配者及核對檢查者均需在處方上簽字;

  7、發藥時,應將病人姓名、服用方法詳細寫在瓶簽上或藥袋上,核對無誤後交給患者,並進行用法用量交待。

  8、專人負責藥品領取、保管、統計、報表等工作;應定期檢查藥品有效期,定期盤存,及時補充藥品,重點藥瓶日統計。

  9、藥品應分類定位、不得著地堆放,對外包裝、藥名相似的藥奇放有特殊標籤標識。每日登記溫溼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配發藥品應按先進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則進行。

  10、門診藥房工作人員不得私自挪用、隨意外借和兌換藥品,一經發現按醫院有關規定處理。

  11、工作時間有事離開時應請假,不能擅自脫崗,若下班時有未完成的工作應向值班人員交待清楚。工作場所內禁止吸菸、會客等,嚴禁醫藥代表和非藥房人員進入工作場所。

  12、建立配方差錯登記本及處方差錯登記本。如出現差錯事故應及時處理。

  13、嚴禁工作人員為銷售人員或廠家統計藥品用量,一經發現調離崗位並按醫院有關規定處理。

  14、認真搞好安全保衛工作,下班前關好門、窗、水、電,麻藥品櫃等。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27

  一、為確保調配工作的正常進行,未經藥房人員同意,其他筏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住院部藥房實行交接班制度,按時進行交接班,接班者務必提前15分鐘接班,接班者未到達前,交班人不得離開。二.在處方配方前對其資料、病員姓名、年齡、藥汽稱、劑量、劑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詳加審查後再配發。調劑人員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越權自作主張用其他藥棄用。遇處方有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錯誤時,由配方人員與醫師取得聯絡,待更正後再行配方。

  三、配方時應細心謹慎,遵守調配技術常規和藥劑科的操作規程,稱量準確,不得估計取藥,調配西藥方劑時,嚴禁直接用手接觸藥物。

  四、散劑及膠本劑的重量差異限度、檢查方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對毒藥、麻藥的處方調配,按照“毒、劇、麻限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麻藥品管理和本院制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五、發出的方劑,應將服用方法詳細寫在瓶簽上或藥袋上,凡乳劑、混懸劑或易產生沉澱的液體方劑,務必註明“服前搖勻”;外用藥應當註明“用前搖勻”及“不可內服”等字樣。

  六、中藥方劑需先煎、後下、沖服、燒焦、醋制或鹽炒等特殊煎藥法的藥物,務必按照處方要求單另包和宣告清楚。對需由藥房人員臨時炮炙的中藥材,應切實按照要求務必進行加工,以保證中藥湯劑的醫用質量。

  七、發藥時應耐心地向病員說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隨意向病員介紹藥品的性質、用途或副作用,避免給病員增加不必要的思想顧慮,造成不良後果。

  八、調配處方時應經嚴格核對後方可發出,發藥人要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若發生差錯事故,應當立即報告負責人,並立即進行處理。處方按先後秩序配發,急診處方優先,務必隨到隨配。

  九、藥房應在配方場所內為病員帶給諮詢服務,指導病員合理、安全用藥;設定意見簿,公佈監督電話,對病員的批評或投訴要及時加以解決。

  十、發藥務必做到有處方、有發票,嚴格核對含量和數量,嚴禁私自收款發藥。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28

  為了營造良好的藥店經營氛圍,確保全體人員的行為更加規範,特製度本制度,供全體人員遵照執行。

  1、調劑人員要具備全心全意為廣大患者服務的思想和高尚的醫德醫風,對工作認真負責,把好藥品質量關,確保患者用藥安全有效。

  2、調劑人員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根據本院醫師正式處方調配發藥,非本院處方不予調配。

  3、收方後,對處方認真執行“三查七對”:查處方、查藥品、查禁忌;對科別、對患者姓名、對年齡、對含量、對用法、對瓶籤、對用量。審查無誤後方可調配,如處方內容不妥或錯誤時,應與醫師聯絡更正後,方可調配。

  4、中藥方劑需先煎後下、沖服等特殊煎法的藥物,必需單包註明。對需臨時炮製的中藥材,應切實按照醫療要求進行加工,以保證中藥湯劑的質量。

  5、配方時,應細心、迅速、準確並嚴格執行核對制度。配方人員和稽核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

  6、發藥時應將病人姓名、用藥方法及注意事項,詳細寫在藥袋和瓶簽上,並應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7、調劑室內部應保持清潔,藥品及調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後放回原處。

  8、注意安全保衛工作,對xxx品、xxx及貴重藥品,當班人員要認真盤點清楚,防止貴重藥品人盜,設立消防裝置,防止火災。發現問題當班人員和統計員應及時查明原因,由藥房負責人協助處理。

  9、藥房人員應按照藥品性質、分類保管、注意溫度、溼度、通風、光線等條件,應定期檢查藥品的有效期,防止藥品過期失效,蟲蛀黴爛變質。

  10、調劑室的所有衡器、量具要按照計量法規定,進行定期檢查,確保計量準確可靠。

  11、調劑室工作人員要衣裝整潔,注意個人衛生,工作時間要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譁,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工作時間有事離開時應請假,不得擅自脫崗,若下班時有未完成的工作應向值班人員交待清楚。

  12、本店工作人員生病要自購藥品的,應按正常收銀程式,但是可以給予x%的優惠。

  13、非藥房人員未經允許禁止入內。

  藥店醫保統計資訊管理制度2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並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註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註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割槽管理,並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資訊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資訊系統技術和介面標準,實現與醫保資訊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資料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影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影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影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字;

  (六)與醫保有關的資訊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後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託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資訊科技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資訊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於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於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後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願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並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佈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資訊,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執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後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諮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採購藥品,並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稽核、簽字後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範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資訊,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稽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儲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資訊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資料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資訊系統時,應當保持資訊系統技術介面標準與醫保資訊系統有效對接,並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資訊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稽核所需的有關資料。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執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稽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資訊資料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諮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稽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透過智慧稽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稽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稽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後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資訊系統資料集和介面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資訊系統的執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資料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採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註冊地址和藥品經營範圍等重要資訊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資訊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於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資料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係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後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並向社會公佈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裝置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慧稽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資訊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登出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稽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透過實地檢查、抽查、智慧監控、大資料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透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並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願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於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製作並定期修訂醫保協議範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並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範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徵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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