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精選15篇)

藥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

  藥店是指零售藥品的門市。中醫史上第一家官辦的藥店誕生於宋神宗熙寧九年(公元1076年),是大名鼎鼎的改革家王安石批准建立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藥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精選15篇),歡迎閱讀參考!

  藥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1

  一、在銷售藥品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制度,向顧客正確介紹藥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內容,給予合理用藥指導,不得采用虛假和誇大的方式誤導顧客。

  二、藥品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方式進行銷售。

  三、過期失效、破損、汙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黴爛變質、風化潮解、蟲蛀鼠咬等不合格藥品嚴禁上櫃銷售。

  四、處方藥須憑醫師處方調配或銷售。審方員應對處方內容進行稽核,處方稽核完畢審方員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調配或銷售完畢,調配或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並向顧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藥禁忌和注意事項等內容。處方調配程式一般分審方、計價、調配、複核和給藥。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處方審方員應當拒絕調配或銷售。如顧客確需,須經原處方醫師更改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或銷售。

  六、銷售處方藥應收集處方並分月或季裝訂成冊,顧客不願留存處方,應按要求作好處方藥銷售記錄。收集留存的處方和處方藥銷售記錄儲存不得少於兩年。

  七、藥品銷售應按規定出具銷售憑證。

  藥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2

  一、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定點協議規定,履行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做到:

  1、規定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嚴禁冒名配藥,發現偽造或冒用掛失卡的應立即扣留,並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嚴格執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管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2、藥店加強管理,最佳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儘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

  3、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配售,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

  5、嚴格按醫保規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資金,不得超範圍刷卡,不得為持卡人員兌換現金。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6、規範店員電腦操作,維護好各類資訊資料,保證醫保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

  7、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廣告宣傳;不以現金、禮券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二、處罰:

  1、丟失原始憑證:出貨小票、退貨單等(店長罰款100元,當班營業員50元)

  2、超範圍刷卡的,一旦發現立即重處(第一次:店長罰款500元,營業員300元,收營員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開除)

  3、刷卡區與非刷卡區商品未分開擺放,或標示不清不正確的(店長罰款100元、營業員50元)

  4、發現違規為顧客刷卡提取現金的,立即開除,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

  藥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3

  一、藥品管理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相關的知識;

  二、藥物要有專人保管;

  三、藥房必須保持清潔衛生;

  四、藥物器械要分類放置;

  五、藥物防止潮溼、日曬及汙染;

  六、藥品庫更應防火、防盜;

  七、容易引起化學反應的藥品禁止放在一起;

  八、劇毒的藥物應有專櫃並且加鎖;

  九、要保證藥品的包裝完好與清潔;

  十、破損藥物禁止亂扔,必須在月末以實物形式上報;

  十一、藥品出庫時要嚴格履行出庫程式;

  十二、藥物在使用上要保持先用生產日期遠的之原則,以防止失效;

  十三、常用的藥物要有一定的庫存,但存量不要過大;

  十四、藥管人員必須每週小點庫一次,每月大清點一次;

  十五、常用或近期頻繁使用的藥物必須在保證可使用10天,以免延誤疾病的預防和治療;

  十六、過期藥物禁止出庫使用,應及時上報統一處理;

  十七、藥品入庫時要嚴格審查生產日期及批號,不合格的藥品決不入庫;

  十八、生物製品(如疫苗)必須按其要求存放;

  十九、藥品嚴禁外借或轉贈他人;

  二十、醫療垃圾禁止亂扔,收集在一起集中銷燬;

  二十一、可重複使用的醫療器械應在清洗、消毒、擦乾後方可入庫保管;

  二十二、藥房內禁止堆放其他雜物;

  二十三、藥房內禁止住人;

  二十四、藥房應防四害;

  二十五、注意藥房的溫度及溼度;

  二十六、與藥品管理無關的人員未經允許禁止出入藥房;

  二十七、藥房管理人員如有更換必須做好交接工作。

  藥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4

  一、營業員日常行為規範:

  1、上班時間必須穿工作服,著裝整潔,乾淨。不按要求著裝者每次罰款5元。

  2、上班時間不遲到不早退,違者罰款2元,遲到或早退時間超過10分鐘者罰款10元。

  3、注重藥房的對外形象,提倡文明用語服務。顧客進入店裡必須立刻主動迎接。服務態度熱情,不得以任何理由與顧客發生爭吵。違反者根據情節罰款10—50元。

  4、在店裡不得玩遊戲機,看工作無關的書籍,不得長時間玩手機。嚴重者罰款5—10元。上班時間不得長時間接私人電話,如果在接待顧客的時候不能接電話,違者罰款5元。

  5、營業員,收銀員對營業款應實事求是,如有弄虛作假,按該金額的10倍罰款。

  6、接待顧客積極,主動,熱情,面帶微笑,並用“您好,請問,請稍等,請慢走”等禮貌用語。

  7、營業員對每次店裡推出的活動都應瞭解,熟悉和掌握,並且積極主動告知顧客。

  8、代金劵及贈品必須按要求按規定正常發放。

  9、沒有庫存的藥品在銷售時應做好登記並且及時上報處理。

  二、環境衛生與藥品陳列:

  1、個人分擔區域衛生不合格,櫃檯,貨架收銀臺上亂堆亂放,清潔衛生不徹底如果不及時處理每檢查一次將扣該營業員10元。

  2、藥品擺放應陳列有序,分類明確,藥品與藥品之間不能留有空格。發現一空格將扣該區域負責人按一空0、5元給予處罰,以此類推!

  3、藥品陳列與價格標籤必須保持一致,做到一貨一簽。如有不符的將進行每個品種0、5元的處罰。

  4、中藥區,熬藥機,門店門口及廁所衛生實行輪班制度。收銀臺衛生由該天當班組負責。5門店當天垃圾必須當天晚上處理乾淨不得留至第二天。如有發現將扣當班當組5元。

  三、銷售制度:

  1、不得擅自抬高C類品種價格,必須嚴格按照定價銷售。如有違反者罰款5元。

  2、營業員發錯藥,賣錯價,損壞藥品者必須按照進貨價格進行賠償,如有隱瞞不報者應按賣價進行賠償。

  3、營業員要做到見票發貨,對票發貨,避免發錯貨。

  4、不服從門店店長安排,不按門店管理要求進行價格調查或進行虛假價格調查的,每次罰款5元,

  5、營業員之間不認真交接,工作配合不暢,造成工作失誤的按情節嚴重給予處理。

  6、門店來貨清點時經手人必須簽上自己名字。少貨,多貨等來貨錯誤問題必須立即與相關人員聯絡,並且做好登記。

  7、營業員按照先後順序,輪流依次接待顧客,不得插隊與其他營業員發生爭搶顧客。如果當次接待顧客營業員不在藥房,按照順序替補接待。

  8、如果顧客在進藥店時指定某人接待,該營業員應該接待此顧客不受次序限制。

  9、必須對附近藥房的價格進行及時調查,對其資訊反饋給管理人員。不得虛報,謊報。

  10、對來店顧客積極辦理會員卡,進行詳細講解會員優勢,並贈送代金劵(代金劵上必須寫上發放日期及有效日期簽上自己名字)。對已辦理的顧客進行實事求是的積分以及打折,兌換代金劵等活動。

  藥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5

  (1)為保證藥品質量,確保消費者用藥的安全有效,創造一個優良、清潔的工作環境,同時塑造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依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衛生管理責任到人,營業場所應明亮、整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潔,庫區要定期打掃,做到“四無”,即無積水、無垃圾、無煙頭、無痰跡,保持環境衛生清潔。無環境汙染物,各類藥品分類擺放,規範有序。

  (3)保持店堂和庫房內外清潔衛生,各類藥品、用品安置到位,嚴禁工作人員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帶入庫房,放入貨架。

  (4)倉庫環境整潔、地面平整,門窗嚴密牢固,物流暢通有序。並有防蟲、防鼠設施,無粉塵、汙染物。

  (5)在崗員工應統一著裝、佩帶工號牌,衛生整潔,精神飽滿,工作服夏天每週至少洗滌3次,冬天每週洗滌2次。頭髮,指甲注意修剪整齊。

  (6)衛生管理情況要列入企業季度管理考核之中。

  (7)健康體檢每年組織―次。企業所有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8)嚴格按照規定的體檢專案進行檢查,不得有漏檢行為或找人替檢行為,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9)如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化膿性皮膚病或其它可能汙染藥品的患者,應立即調離原崗位或辦理病休手續後靜養,待身體恢復健康並體檢合格後,方可工作。病情嚴重者,應辦理病退或其他離職手續。

  藥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6

  一、店面形象管理

  1、門店招牌,店外標示,每月清洗一至二次。如有脫落,破損應立即重新貼上或更換。

  2、門店各類證照,公告應整齊懸掛在醒目位置,框架大小要一致。

  3、門店雨天需在入口處放置塑膠桶,方便顧客放雨傘,確保地面乾爽,地面溼滑時應擺放防滑標識牌。

  4、門店賣場通道要保持通暢,不允許堆積任何物品。對於廢棄的紙箱、條碼紙、標價籤等必須隨時清理放於指定的地點,保持整潔的購物環境。

  5、門店要燈光柔和,亮度適中。

  6、門店促銷海報和告示牌等如脫落,破損應立即重新貼上或更換,到期促銷海報和告示牌及時拆除,拆除後應徹底清理乾淨。

  7、門店使用的各類裝置,工具(包括清潔工具,如桶、抹布、清潔劑、拖把、掃把等),使用完後應立即放回指定位置。

  8、商品陳列以整體豐滿為原則,銷售商品後要及時補貨。

  9、商品、貨架要時刻保持整潔,不得放置生活用品。

  10、門店入口地面確保清潔,賣場沒有明顯垃圾。

  11、門店入口的玻璃櫥窗應保持清潔明亮,每週應清洗一次。

  12、門店垃圾簍每班必須清理一次,如裝滿應立即清理。

  13、門店天花板、地面、牆壁、貨架、空調、排氣扇、滅蚊燈等必須保持清潔明亮,不得出現衛生死角。

  14、門店周邊環境應保持整潔有序。

  二、服務規範管理

  (一)著裝儀容

  1、門店員工上班時間應按照規範著公司統一定做的制服,夏冬裝需全店統一。制服要求:乾淨、平整、扣齊所有紐扣、衣領無汗跡,衣袖及褲腳不得翻卷、挽起。不得穿拖鞋。

  2、上班時間必須佩戴工作牌,工作牌應端正佩戴在胸部左側適當位置。

  3、頭髮應修剪、梳理整齊,保持乾淨。

  4、女員工須化淡妝,忌濃妝豔抹。男員工不能留鬍鬚,面部清潔無油膩。

  (二)行為舉止

  1、站立姿勢:應精神飽滿站立服務。不能駝背、聳肩、插兜等,不能叉腰、交抱胸前,或放在背後。站立時不能斜靠在貨架或櫃檯上,不得盤腿。書寫時,應在指定的地方或辦公室進行。

  2、不能在營業場所裡搭肩、挽手、挽腰,需顧客避讓時應講“麻煩您!請讓一下。

  3、上班時間不得閒聊,不得哼歌曲、吹口哨。

  4、不在營業場所議論顧客及其他同事是非。

  5、注意自我控制,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與顧客、或同事發生爭吵。

  6、上班時間不能吃食物,不得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報雜誌,不得無故脫崗。

  7、不得在營業場所內大聲喧譁、打鬧、嬉戲以及朝顧客打哈欠等不雅動作。

  (三)接待顧客

  1、親情服務標準接待用語:您好!;需要我幫忙嗎?;對不起,請稍等!;麻煩您,請讓一下!;隨時留意顧客的購物狀態,當顧客表現出對商品感興趣時,應及時上前詢問顧客需要什麼幫助。

  2、當顧客需要什麼幫助時,應面帶微笑向顧客打招呼,應使用標準用語“先生/小姐:您好,請問有什麼可以幫忙嗎?”絕對不能置之不理。

  3、如果正忙於接待顧客,另有顧客需要服務時,應用和緩的語氣請其稍等,應說:“請稍等我馬上就來”,並儘快完善對前一位顧客的服務。

  4、遇到不會講普通話的顧客,而又聽不懂顧客的語言時,應微笑示意顧客稍等,並儘快請能聽的懂該語言的人員協助。

  5、堅持問病售藥流程:

  ①、問顧客需求是什麼?(您要點什麼?)

  ②、顧客如不能明確的說出藥物的,便問他現在的症狀;(您哪裡不舒服?)

  ③、問顧客的病史和以前做過的相關檢查;(您有xxx病嗎?您檢查過沒有?)

  ④、問用藥史和過敏史;(您用過什麼藥?對xxx過敏嗎?)

  ⑤、介紹藥品的功效與特點等;(這藥有xxx的作用,是治療xxx的!)

  ⑥、介紹藥品的用法用量;(您知道怎麼服用不?這藥是一天吃(用)x次,一次吃(用)x粒)

  ⑦、叮囑注意事項、生活禁忌、聯合用藥禁忌。

  ⑧、如顧客能明確說出自己需求的藥品或自己選購的藥品,我們也要堅持做到介紹第6、7項步驟,給顧客介紹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

  ⑨、在接待顧客時,不得讓顧客自己費力去取商品,應該是將顧客所需要的商品送到其手上。

  ⑩、在聽取顧客意見時,不得無故打斷顧客發言。對因服務意識不強造成顧客投訴的,要進行相應的處罰。

  6、不得以任何理由與顧客發生口角、爭吵等,若發現有顧客無理取鬧,要進行必要的緩衝,帶離營業場所,由主管人員妥善處理。

  停止營業後,如有顧客希望購藥,要繼續留崗,顧客在挑選商品時:

  1.有任何催促的言行,決不能說:“能不能快點,我們要下班了”此類的話,應象平常一樣耐心為顧客提供服務。

  2.盲目銷售商品,不得隨意誇大商品功效,要實事求是介紹商品。

  3.用手指引導方向、不得由於任何原因怠慢顧客、不得使用禁忌語、不得不理睬顧客、不得有不耐煩表情,必須熱情耐心地回答顧客提出的問題,儘可能的為顧客提供方便。

  三、門店日常管理

  1、員工不得將公司財物挪為私用,不得私自挪用各類贈品,不得隨意接受顧客、廠商私下贈送的各種財物等。

  2、整理店容店貌、藥品陳列、商品補充、櫃檯收拾、備好零鈔、清潔衛生。

  3、檢查店內隱患,切斷電源,關好門窗、鎖好門鎖等。

  4、收銀員在工作時間內,未經批准不得帶親友進入收銀臺,非收銀人員不得私自進入收銀臺。

  5、提倡團隊精神,相互協作,不與顧客爭吵、頂撞,員工之間不得在營業場所相互爭吵、打架鬥毆,詆譭他人產品,有事情及時上報店長。

  6、商品的陳列及維護每日由店長或主管進行檢查。

  7、未經門店管理人員的同意,門店員工不得私自操作後臺主機,嚴禁上網。

  8、上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相應處罰參照公司規定。

  9、一個月內遲到、早退三次視為礦工一次。

  10、一次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的按礦工處理。

  11、調班、請假需店長批准。

  12、原則上不允許電話請假,除非緊急情況。請假在3天以內由店長批准,超過3天的由公司人事部批准。

  13、門店所有員工必須聽從店長或當值主管的工作安排,無故頂撞、拒不執行、不服從安排管理的從嚴處罰,直至開除。

  14、遵守公司及門店規章制度,服從各級主管人員的合理安排,不得敷衍了事。

  15、各級主管人員對員工應該親切指導。

  16、工作態度要積極,對公司下達的檔案精神要執行

  17、同事之間要相互幫忙,相互尊重人格,協同合作。

  18、要求每月至少要召開1次會議,在會議上提出問題、解決問題,每次會議必須做好相關記錄,包括誰提出什麼問題、誰解決什麼問題等,以備門店督導檢查考核。

  19、各門店應該採取收支兩條線,即貨款和其他費用支出分開,以免造成帳務混亂、費用的支出應該憑收據進行,且不可以從貨款中扣撥。

  20、各連鎖店應該定期進行盤點核查,以確保帳貨相符,對於不相符的,需要提交書面報告說明,並採取相應措施。

  21、各門店應該積極預防出現過期商品。

  22、商品銷售價格,原則上按系統規定的零售價銷售,對於需要變價銷售的需各連鎖店的店長同意才可以、收款員不可以私自折扣銷售。

  四、門店人員管理

  (一)店長崗位

  1、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藥品管理的方針政策,按GSP要求規範門店各項工作,對門店醫藥商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質量負具體責任。

  2、切實貫徹執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對運營部下達的各項任務指標和銷售政策要傳達落實並嚴格執行。

  3、對門店貨物安全負有管理責任,每月組織門店的盤點工作,做到經營商品貨帳相符(盤點前先上報盤點計劃)。

  4、對門店現金管理負有相應責任,及時上繳貨款、每月與財務核對購、銷、存明細帳,做到帳貨相符。

  5、對門店請貨計劃,店長應該稽核,有前瞻性和預見性的提出合理的要貨數量,對要貨數量不合理的並造成相關損失的要追究期相應責任。

  6、對相關票據,檔案資料,要妥善保管儲存包括進貨憑證等)。

  7、負責加強對效期商品的管理,切實落實公司各項對效期商品的銷售政策。

  8、對門店日常消耗品和必需品的領發以及其他費用的支出,需要建立相應的臺帳,附上明細和相關票據。

  9、負責安排店員排班,日常事務的分工管理,監督、指導、激勵門店員工以及安排相關培訓。

  10、負責協助駐店藥師做好藥品質量監督工作,督查效期商品,並對效期商品在營運部的指導下安排必要的促銷活動。

  11、負責確保門店零售藥品價格按物價部門下發的藥品價格執行,確保上櫃商品明碼標價,價格標籤填寫齊全,及時有效的對門店商品價格進行自我監督工作。

  12、負責確認配送中心傳送至門店以及門店對總部資料傳輸工作,保證資料準確性和及時性。

  13、負責貫徹執行規範服務,積極處理門店糾紛。

  14、負責組織門店相關人員會議工作,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對店員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及時上報運營部。

  15、對每月銷售情況進行必要的總結,對發現的問題要採取必要的應對措施,並以書面報告的形式上報營運部,以便制定更加合理的銷售政策。

  16、及時兌現相關銷售費用,積極融洽相互關係,維護團隊的穩定。

  17、積極調查周圍情況,及時上報相關資訊,配合公司總部各項調整工作,這裡主要指價格調整等。

  18、積極完成上級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見習店長崗位

  1認真執行《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藥品管理的方針政策,按GSP要求規範門店各項工作。

  2、協助店長做好各項工作。

  3、當店長因事不在崗位時,要積極臨時承擔起店長職責。

  4、積極承擔店長授權的各項職責。

  5、積極完成上級交代的其他工作。

  (三)駐店藥師崗位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藥品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藥房質量方針。

  2、自覺遵守門店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3、負責門店藥品的質量管理,按GSP要求做好相關記錄和管理。

  4、協助店長做好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5、營業時間必須在崗,並佩帶標準的胸卡,不得擅離職守。

  6、指導、監督營業員做好藥品拆零銷售工作,並對拆零藥品及時進行登記。

  7、負責執行藥品分類管理工作,指導、檢查門店商品陳列符合GSP要求,監督、檢查是否按“先進先出,先產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則。

  8、嚴格執行處方稽核工作,確保顧客用藥安全有效,負責對門店銷售的處方藥做好臺帳,負責對門店銷售的雙軌處方藥和含興奮劑成分的藥品進行登記。

  9、協助店員做好質量驗收工作。負責做好藥品的養護和效期的管理。

  10、負責收集對本公司經營的藥品發生的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和調查處理,並每季度向總部質檢部門彙報。

  11、為顧客提供用藥諮詢服務,指導安全合理用藥,保證顧客用藥安全有效。

  12、在第一時間內正確處理質量查詢、質量投訴,並按規定及時做好相關記錄。

  13、日常工作接受店長的統一安排,與店長協作處理門店相關事務。

  14、中藥師應該負責相關的炮製工作。

  (四)營業員崗位

  1、認真執行《藥品管理法》及GSP相關規定,熟悉商品擺放和分類陳列。

  2、整理店容店貌,做好清潔,保持店內整潔、明亮。

  3、負責檢查店內各種隱患,協助店長積極做好各項預防工作。

  4、積極維護公司整體形象,端正服務態度,確保營業秩序的正常運轉。

  5、積極熱情的接待顧客,正確全面的向顧客介紹商品,準確介紹藥品的相關知識,確保用藥安全有效。

  6、交接班前清點藥品,整理貨櫃。

  7、積極協助店長做好請貨計劃,最佳化品種結構。

  8、積極協助店長、駐店藥師做好相關工作。

  9、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無故串崗、離崗。

  10、對於門店的盤點和各項銷售活動,要予以積極配合和執行。

  11、鼓勵積極學習、進取。

  12、積極完成上級交代的其他工作。

  (五)收銀員崗位

  1、嚴格遵守收繳款制度,負責準確無誤地進行收繳款工作。

  2、負責前臺票據資訊的正確錄入和門店銷售核算,保證資料處理正確並傳輸至門店後臺。

  3、在營業時間內必須做到人不離崗,絕對不可以在接待顧客時中途離崗,如確實需要離開,應報請店長同意並指定專人代替後方可。

  4、做好零鈔的調配工作,在收款時,做到唱收唱付。

  5、做好顧客退貨、退款處理工作,接待顧客要主動、熱情、耐心、周到等。

  6、嚴格現金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挪用或私自借用營業款。 7、交接班時必須做好票據移交和貨款交接,要求做好記錄並簽字。

  8、做好營業款的日清工作,並要求做到及時上繳營業款,帳款一致。

  9、負責收銀工作環境的衛生清潔,裝置的維護和保養。

  10、遵守門店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式。

  11、積極完成店長及財務部門交代的其他工作。

  五、門店商品管理

  (一)商品請貨管理

  1、按規定的請貨時間及時進行上報請貨計劃。

  2、請貨計劃的上報應該由店長指定人員操作。

  3、請貨計劃的制定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合理的確定請貨數量。

  4、請貨計劃的制定應該要有前瞻性和預見性,如果因為請貨計劃的不當,造成退貨、商品積壓、滯銷或近效期等,由各個門店自行負責。

  5、門店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申請採購新品種,但要嚴格控制採購數量。

  (二)商品驗收管理

  1、所有商品依各個門店經營需要,由公司配送中心按門店請貨計劃配送。

  2、門店按配送單驗收,核對商品品名、規格、產地、批號、數量、單價等資訊,一一核對,要求準確無誤,符合要求,方可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

  3、為了縮短驗收時間,不影響配送人員配送,一般要求當天確認數量,三天內確認商品質量。(如果確係質量原因必須退換貨,要填寫退貨單據,嚴格履行退貨手續)

  4、進口藥品必須有進口檢驗報告或進口通關單。

  5、門店店長或驗收人員,根據實際驗收情況,在電腦確認由配送中心傳遞的配送資訊,針對實收、退回等不同情況做出相應處理,並進行確認。

  (三)商品陳列管理

  1、商品名稱正面朝外,每種商品必須有標價籤。

  2、商品擺放一律頂靠前排,售出及時推前補貨。

  3、店內人員都有責任檢查商品的效期,近效期的擺放在前。

  4、同一個品種不同效期的,擺放時要錯開一點距離。

  5、及時添補商品,儘量使貨架商品的擺放有飽滿感。

  6、及時整理顧客弄亂的商品,使其歸位。

  7、在店長或駐店藥師的指導下,根據銷售情況可適當調換部分商品的陳列。

  8、商品的陳列,原則上是對我們銷售有利的儘量擺放在顯眼或方便拿取的位置上。

  9、重點推廣品種要求擺放在最有利的位置上,而且要求擺放寬度不少於2排,有利於引起顧客的注意。

  10、陳列的商品要注意經常清掃灰塵,並要保持貨架整潔。

  11、商品的陳列要保持整齊、美觀。

  12、拆零商品由店長負責管理,對拆零品種也要分類存放。

  13、營業人員在拆零前應該先檢查拆零專櫃是否還有此商品後再決定拆零,拆零後要及時做好拆零記錄。

  (四)商品儲存管理

  1、控制商品庫存,嚴防斷貨,特別對暢銷品種,在庫存不多時可以提前做好請貨計劃。

  2、對滯銷或3個月未動銷的商品,要定期彙報店長,由店長上報營運部。

  3、門店每個月盤點一次,以保證帳貨相符。

  4、人員調離必須進行盤點清算。

  5、門店允許有一定數量的損益,但比例要控制在千分之五以內,超出部分由門店人員自行承擔。

  (五)商品養護管理

  1、商品養護由駐店藥師負責。

  2、每天2次記錄溫度、溼度並簽字。

  3、採取必要的措施是商品的儲存符合相應的條件。

  4、每個月要做好必要的養護記錄。

  5、對近效期藥品及時向店長彙報,並填寫《近效期藥品催銷表》和上榜。

  6、在養護過程中,發現質量有可疑的要及時採取正確的措施,並及時向質管部上報。

  (六)商品退貨管理

  1、原則上不是商品質量問題,一般不給予辦理退貨。

  2、退換貨程式:門店通知營運部,營運部與採購部和儲運部溝通後回覆門店,門店根據營運部的回覆填寫相應的單據並交由營運部簽字,簽字的單據交到儲運部,儲運部根據單據辦理退換貨。

  3、對確實是運輸過程中造成的破損或影響銷售的,門店在貨物驗收後三天內向倉庫說明情況,並及時填寫《退換貨通知單》,同時註明原因,店長確認簽字。

  4、近效期商品不作退貨處理,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就地或調撥促銷銷售。

  5、失效期商品不作退貨處理,由門店清點統計登記,報總部稽核作報損處理。

  6、對商品在門店銷售過程中產生的破損的,不給予辦理退貨,納入門店正常損益。

  7、對商品在門店銷售過程中產生的影響銷售的,不給予退換貨,由門店自行負責處理。

  8、無正當理由退貨的,不給予辦理退貨。

  (七)商品價格管理

  1、門店銷售價格,原則上按系統裡規定的價格執行。

  2、門店可以根據周圍調查的實際情況對部分商品進行調價處理。

  3、門店可以根據商品的實際情況(主要指效期商品),對部分商品進行特價處理。

  4、門店所有調價、特價處理,必須先填寫調價單,報公司營運部備案,由營運部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調價。門店在沒有得到允許的情況下不得進行私自調價、特價處理。

  5、特價處理有一定時限性,一旦門店覺得沒必要再繼續實行特價,應該及時申請調價,由營運部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調價。

  6、門店調價、特價處理只針對所申請的單個門店。

  六、門店財務管理

  1、對於貴細物品、中草藥和中藥飲片的收款,採取雙方做帳制度,即發貨櫃檯做好詳細銷售記錄(必須包含銷售金額),收款櫃檯也同樣要做銷售金額記錄。每天清算,確保金額一致。

  2、對於拆零銷售,在銷售記錄上必須有拆零銷售人員的簽字,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收款員承擔。

  3、對於退貨,必須有退貨記錄,同時要求退貨記錄上必須有見證人簽字,否則一律視為私自退貨。(一旦發現私自退貨,對當事人從嚴處罰)

  4、收銀員崗位必須有收銀員在崗位,特殊情況,必須委託相關人員暫時代崗。

  5、收銀員交接班時,必須做好帳務交接手續,並填寫交接記錄同時簽字,以確認責任。

  6、收銀人員每天在停止營業後必須做好帳務清算工作並及時上繳貨款,同時在上繳記錄上有雙方簽字。

  7、在帳務交接和清算時,若有出入,則要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

  8、對於收款不入帳或所收現金大於貨帳的,要從嚴處罰。

  9、各個門店應該在第2天及時上繳前一天的貨款。

  10、門店要求每個月必須盤點1次。

  11、門店店長每個月必須在規定時間與公司財務部進行財務核算。

  七、門店費用管理

  1、鼓勵節約相關費用,對鋪張浪費的門店將進行通報批評。

  2、對日常的低消耗品和必需品必須填寫領用清單,並報財務部。

  3、對店堂、裝置設施的維修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未經批准,一律不得購買。

  4、公共設施由店長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5、控制電話的打出,辦公電話嚴禁私用,一旦發現,從嚴處罰。

  6、節約用電用水,電費、水費實行實報實銷,但必須附註票據。

  7、門店所發生的每一筆支出,都需要由店長向總部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報銷,當月憑有效票據結算。

  八、人員變動管理

  1、連續3個月考核不合格的,給予辭退。

  2、無故礦工次數累計超過5天的,給予辭退。

  3、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辭退。

  4、員工主動要求離職的,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店長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正當理由和原因。

  5、店長批准後再報公司人事部稽核,批准後開具《物品交接表》,到相關部門辦理移交手續並簽字。

  6、公司給予辭退的員工,接到通知後到公司人事部領取《物品交接表》,到相關部門辦理移交手續並簽字。

  7、財務部根據人事部審批簽字的《員工離職申請表》和《物品交接表》,方可結算剩餘工資。

  九、質量檔案管理

  1、門店質量檔案管理由駐店藥師負責。

  2、門店質量檔案的工作由駐店藥師負責完成,包括處方處理、雙軌制的登記、進口檢驗報告管理、藥品質量查詢和投訴、藥品質量資訊收集、藥品不良反應等。

  3、其他有關GSP的各項工作,如人員的培訓、體檢等。

  4、協助公司質管部做好其他質量管理工作

  十、門店考勤管理

  1、門店員工每個月正常休假4天。

  2、門店的排班由店長統一制定,確保門店正常營業。

  3、所有員工遲到、早退,每人次除了處罰2元外,還要納入考勤考核。

  4、對於事假,按缺勤處理。(每個月最多2天)

  5、對於病假,按出勤處理。(每個月最多1天)

  6、對於加班,按公司加班管理規定執行。

  7、門店店長每月25號將下個月的排班表傳到總部辦公室備案,每個月3號前將上個月的實際考勤表傳至總部辦公室核實核算。

  十一、門店安全管理

  1、門店安全是指門店貨物和現金的安全。

  2、門店店長對門店貨物安全負主要責任。

  3、門店其他人員對貨物安全負有相應的責任。

  4、門店店長對上繳的貨款安全負主要責任。

  5、門店收銀人員對營業款的安全負主要責任。

  6、門店其他人員有保護現金安全的義務。

  7、門店要求每個月必須盤點1次。

  十二、門店獎罰管理

  1、門店店長對門店人員的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可以做出相應的經濟處罰。

  2、經濟處罰數額不宜過大,一般只做象徵性的處罰,以引起其重視。

  3、處罰的罰金全部納入門店管理資金,由店長負責管理。

  4、對於表現優秀的門店人員,店長可以給予適當獎勵,獎金來源門店管理資金。

  5、工作認真負責,業務嫻熟,服務優秀,收到顧客多次表揚者,給予表揚、獎勵或提升。

  6、積極發表意見,提出建議,關心公司發展,得到公司認可並起到明顯效果,公司給予重獎。

  7、公司門店督導在檢查過程中,對所有門店進行評比,對各項標準完成相對或非常突出的,將給予嘉獎並通報表揚。

  8、每月由各個門店的店長提名,總部考核,每個門店評選出一名優秀員工,給予通報表揚並進行適當獎勵。

  9、每半年對全體店員進行考評一次,考評優秀的員工將給予調薪獎勵。

  10、嚴格遵守公司制度,工作積極,自覺維護公司形象、利益,經常受到公司認可,年底透過考核,將給予頒發年度門店最佳員工獎勵,並通報表揚。

  11、店長對員工的考核必須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若發現不實考核,將對店長進行相應處罰。

  12、洩露公司或門店商業秘密的行為,將給予嚴厲處罰。

  十三、門店考核管理

  (一)日常考核

  1、店長負責相應門店的日常考核,考核參照各個崗位進行。

  2、店長的考核由門店督導負責。

  3、日常考核結果分優秀、優良、合格、一般和較差。分別對應相應的係數為1.3、1.1、0.8、0.6和0.4。

  4、考核的基準工資為二百,實際獲得的考核工資為基準工資乘以相應的係數。

  (二)業績考核

  1、店長的業績考核依據每個月的銷售額、利潤和毛利率。

  2、營業員的考核指定品種是指重點品種、獨家品種。

  3、所有重點品種、獨家品種參照營運部提供的目錄。

  4、營業員的業績考核參照資料為指定品種的銷售額。

  5、營業員的業績考核所得為指定品種的銷售額乘以相應的獎勵係數。

  6、獎勵係數對所有營業員按統一標準,但不同品種有不同的獎勵係數。

  7、獎勵係數由營運部制定,並及時以檔案形式下發到各個門店。

  8、店長和營業員的業績考核由營運部負責。

  9、業績考核所得由財務部直接發放到個人。

  10、營業員自行保留指定品種的銷售小票,每個月自行統計相應品種的數量,並報送店長,店長根據上報情況進行初步核實統計。

  11、店長把初步核實統計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傳至營運部,經再次核實後,將最後結果通知各個門店並報送財務部。

  藥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7

  (一)藥品進貨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購進。

  (二)進貨人員須經專業和有關藥品法律法規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三)購進藥品以質量為前提,從具有合法證照的供貨單位進貨。

  (四)購進藥品要有合法票據,並依據原始票據建立購進記錄,購進記錄載明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貨日期、生產企業、藥品通用名稱、商品名稱、規格、批准文號、生產批號、有效期等內容。票據和購進記錄應儲存至藥品有效期後一年,但不得少於二年。

  (五)購進進口藥品要有加蓋供貨單位質管部門原印章的《進口藥品註冊證》或《醫藥產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影印件隨貨同行,實行進口藥品報關制度後,應附《進口藥品通關單》。

  (六)首營企業與首營品種的稽核必須按照“首營企業與首營品種審制度”的規定執行,填寫“首營企業審批表”和“首營品種審批表”,並進行相應的質量審查,經審批合格後方可經營。

  (七)購進藥品的合同要有明確的的質量條款內容。

  (八)定期對時貨情況進行質量評審,一年至少12次。認真總結進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加以分析改進。

  藥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8

  為加強藥店管理,樹立藥店良好形象提高員工素質,加強員工管理,營造良好的營業氛圍,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認真遵照執行。

  一、樹立“質量第一,顧客至上”的營業觀念,嚴格遵守執行道德行為規範,為顧客提供熱情優質的服務。

  二、有顧客時,無論手頭做任何工作應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顧客。銷售藥品時要態度認真,思想集中,站立服務、面帶微笑、語氣平和,並要正確介紹藥品效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項。合理搭配銷售,不得錯配銷售藥品,要做到百問不厭,百拿不煩,出示藥品應動作輕緩,藥品接觸櫃面不得有滑動不能拋扔,閒時要直接遞到顧客手中,無論任何理由都不得與顧客爭吵。

  三、收銀時要站立微笑服務,做到唱收唱付,不出差錯,下賬時要認真細緻,做到及時準確無誤,顧客離開時要有送聲!比如:慢走、你走好等禮貌用語;當班當天的現金、刷卡核對無誤後方可交班交賬。短款當時賠付。找錢時要把硬幣放在紙幣上或放在顧客手中,不能放在櫃檯上。

  一、人員檔案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購進、驗收、養護、保管、調配工作的人員應當建立個人檔案,包含資料有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影印件、專業技術職稱影印件、年度業務考核表等。

  二、健康檔案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調配、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每年應當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健康查體,並建立健康檔案。

  三、學習制度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購進、驗收、養護、保管、調配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藥事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培訓,每週集中學習時間不少於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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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9

  1、為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規範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藥安全,根據國家、省、市政府及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頒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各項配套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並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認真遵守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範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4、堅持資料備份工作,保證網路安全通暢。

  5、準確做好醫保資料對帳彙總工作,月終按照上傳總額結回費用。

  7、認真做好目錄維護工作,及時上傳增、減專案,確保目錄維護工作準確無誤。

  8、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銷售管理規定:

  (1)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藥服務時,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曆本和社會保障卡,做到證、卡、人一致。

  (2)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在提供外配處方藥購買服務時,接收的應是由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開具並簽名的外配處方,處方經在崗藥師稽核並在處方上簽字後,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外配處方不準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處方不準調配、銷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外配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銷售;外配處方應儲存2年以上備查。

  (3)非處方藥可以由參保人員直接在定點零售藥店根據病情進行選購調配。 ①非處方藥調配應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掌握配藥量,;對有

  限制使用範圍的非處方藥,應按基本醫療保險限制使用範圍的有關規定調配、銷售;②參保人員選購非處方藥時,藥師應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在調配非處方藥前,應在參保人員就醫證曆本上作詳細配藥記錄,記錄內容有購藥日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及金額,並加蓋包括藥店名稱、藥師姓名的專用章,同時還應提醒參保人員使用非處方藥的注意事項,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後按說明書使用。

  (4)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配處方一般不能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患有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列入診療專案的器官移植後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病伴有心、腦、腎、眼併發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腎、眼及神經系統併發症之一者;腦血管意外恢復期(出院後一年內);冠心病;肺結核;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量可放寬至一個月。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抗菌藥物處方用量應遵守衛生部和我省有關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管理規定。

  藥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10

  一、機構設定、職責

  (一)財務辦:負責人:畢海明

  職責:

  1、制定醫院的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2、上報、下傳公司財務部有關報表、規定等;

  3、稽核報銷單據,合理使用資金,及時上報公司;

  4、核對當日收款及大病等收取資料,電子版報院長;

  5、組織每月一次藥品清點工作,並把清點情況書面(或電子版)報院長;

  (二)藥房:負責人:呂賓傑

  職責:

  1、負責管理藥房正常工作;協調藥房與公司的工作。

  2、根據臨床需要制定藥品採購計劃,經院長稽核,報公司或直接到藥材公司購買(門店藥品有公司配送)。

  3、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藥房各類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5、定期組織檢查特殊藥品、貴重藥品及重點效期藥品的使用管理情況,並做好記錄;

  6、經常深入臨床,瞭解藥品保障情況,聽取醫生意見,不斷

  改進工作。

  7、負責醫院物品、辦公用品的請領、購買、保管和發放工作。

  8、組織對藥房藥品每月一次清點,並把清點情況書面或電子版報院長。

  (三)收款員:孫小慧畢海明

  職責:

  1、在財務主管領導下,應用微機做好門診收費、結算及報表工作,要熟悉微機效能,愛護微機,嚴格操作規程。

  2、按規定價格和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3、收付現金時做到唱收唱對,當面點清,留有存根,做到日清日結,及時將日報表和款項交匯會計登記,使用收據要按順號領用。

  4、嚴格交接班手續,當班的問題由當班人員負責解決。

  5、做好防盜工作,每日按規定時間將支票和現金一併送交銀行,留存少量零款項。收據和收費專章,不得轉借他人和非收費業務使用。收費員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不得挪用公款或將公款借給他人。

  6、如發現長款短款現象,不得自行以長補短,應將長短款情況分別登記,報領導批准處理。

  二、藥品管理:

  1、採購計劃:藥房填寫藥品採購計劃,有院長審查後報公司採購部,對急需藥品上報公司後科聯絡採購。原則:臨床需要,減少

  庫存。

  2、嚴格藥品進入,對藥品廠家、日期、包裝、批號、準字號類別嚴格把關,對有疑問的`藥品退回。

  3、藥品出入要透過微機,不允許微機外調配藥品,不允許處方不加蓋收訖章取藥,不允許外部藥品兌換。

  4、對新進藥品要儘快通知各科室,包括:作用、效能、價格、規格、廠家。對價格有變化的藥品,要及時調整價格。

  5、藥品效期

  (1)藥房每二週檢查一次藥品的效期,對效期較短的藥品做好登記,並在效期內6個月前,通知臨床或公司調配使用,最大限度的減少損失。

  (2)因工作失職造成藥品過期報廢的,追究主管人的責任,給以藥品價值60%的處罰,部門其他人員藥品價值40%的經濟處罰。

  (3)透過各種方式確售不出過期的藥品,或懷疑有質量問題的藥品,填寫藥品報廢單,講明報廢原因,經院領導同意後送回公司,不準私自處理。

  6、藥品查對

  院辦每月組織一次藥房藥品清查,藥房每週自查一次。清查內容:藥品數量、質量、效期、擺放位置等。每月清查情況書面報告院長,發現問題要查明原因。查不出丟失、損壞、過期原因的藥品,主管人給以藥品價值60%的處罰,部門其他人員藥品價值40%的經濟處罰。

  7、嚴禁在藥品使用、採購中出現腐敗現象,有關人員不得收取藥品宣傳費、好處費,不得收取經銷商所謂的贈品,不得隨便參加銷售商的吃請。一旦發現,給予工作調整、罰款或解職處理。

  8、藥品的進銷存管理

  (1)公司來的藥品或根據臨床採購的藥品應在當天核對完數量、批號、效期後入庫,不得出現藥品到,系統內沒有的情況。在核對時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爭取當天問題當天解決。

  (2)所有銷售出去的藥品、器材必須經過系統出庫,不允許私自收取現金,如經發現雙倍返還藥款,並調離工作崗位。

  (3)藥房應在每月盤點完後,出具盤盈盤虧表,並交由財務統一處理。

  三、資產、物品管理

  1、對醫院現有價值較高的固定資產、辦公設施等,要統計造冊、存檔,固定人員負責,離職時做好交接工作。

  2、臨床購買醫療器材,科室向院辦書面申請,透過論證後報公司批准購買。

  3、常用辦公用品藥房向公司申報併入賬。各科室填寫申請單,經部門領導、經辦人、發貨人簽字後請領。

  4、要做好醫療裝備、器材的使用、保養、維修、始終處於完好狀態。對辦公用品要好好保管,節約使用。

  四、財務管理

  1、醫院收款在門診收款處辦理,不得出現私自收取現金的行

  為。除在特定的日期內可以打折,不允許私自變動價格(特殊情況,需領導簽字確認)。一經發現除賠償全額藥費外,並處2倍的處罰。

  2、收款員以處方、處置單劃價金額收款,開具收款收據,處方、單據加蓋收訖章,患者憑收款收據、處方、處置單取藥、治療。沒有加蓋收訖章的處方、處置單、輔助檢查申請單,不得進行取藥、治療、檢查。發現私自取藥、治療、檢查的,給予二倍的罰款並通報批評。

  特殊情況需免費或優惠,必須經院長簽字批准,其他人無權免費或優惠。

  3、收款核對,下午15時,藥房合計處方金額,收款員合計發票、現金金額,三者相符,財務會計如數收款,開具收款憑證,現金存入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4、收款員備用金每人200元(找零用),收款員在調離時如數歸還。收款人員應仔細核對收取的現金,如出現假幣現象應由收款員自行負責。

  5、負責管理大病醫療的工作人員(包括藥房、醫院)應在每日收款員對賬時與收款員核對當天大病醫療的單據,並核對銷售金額。大病取藥在藥房辦理。

  6、大病醫療的收入,應在每月月初把上月的上傳明細報院財務,以備查用。

  7、日報制度,下午16時,收款員把當天各科室、部門收入統

  計表報財務,由財務整理後上報院領導。

  8、財務應每天稽核單據,並及時生成憑證。保留原始單據以備查用。

  9、嚴格費用管理制度,

  1)使用費用要填寫《費用申請表》,說明用款的理由;

  2)醫院流動資金不準私人借用;

  3)報銷憑證要有三人以上簽字(當事人、財務主管、院領導);

  4)對報銷單據有疑問,財務有權拒付。

  10、做好公司財務部查賬準備工作。

  藥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11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並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許可權並設定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稽核,經稽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資訊;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資料庫生成採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範圍訂單生成,採購訂單確認後,系統自動生成採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採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資訊後,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資訊後系統列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採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並系統確認後,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並依據質量管理基礎資料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製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資料及庫存記錄列印銷售小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資料或無有效庫存資料支援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援對原始銷售資料的任何更改。

  十一、採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採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部門負責人、財務部稽核同意,簽字。系統確認採購退回通知單。

  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

  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於質量問題的解除鎖定,屬於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並跟蹤處理結果。

  藥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12

  為建立健全財務賬目,確保參保人員及門店與醫保中心的費用結算,制訂本制度。

  一、財務票據管理:

  1、款員領取收費票據時要註明領用時間、起止號碼、數量、名稱等內容,並在票據登記簿上簽字。、

  2、根據GSP要求,門店藥品銷售非質量問題一經售出不得退換。退回的商品應列印銷後退回電腦小票儲存備查。

  3、認真做好各種票據的監督檢查工作,門店應對票據的領用、使用、保管情況和票據所收資金的手指情況進行不定期或定期檢查。

  4、對發生退費、作廢、重製票據等情況,票據管理員要逐張審查、核對,確保收款的正確性。

  5、財務人員負責醫保中心醫藥費結算和銜接工作,並按醫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6、

  6、好季度盤點,盤點應及時做好電腦記賬和保管,每月初對上月的配送單據、退貨單據、銷售彙總等單據按照藥品、保健食品和醫療器械分類裝訂,並按照《藥品經營管理制度》要求進行儲存備查。

  7、門店按規定做好財務核算、按月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憑證、帳冊。

  二、費用結算管理

  1、參保人員配購藥品,按政策規定的支付類別進行結算,醫保規

  定自付的藥品,自付部分以現金支付。

  2、參保人員醫保賬戶資金不足部分以現金支付。

  3、定點門店對外配處方藥實行專門管理、單獨建賬,所有醫保費

  用支付的藥品必須是醫保部門允許結算的藥品(與醫保結算碼一致)。

  4、門店質量負責人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用藥服務的管理,協同本地醫療保險局做好相應的日清帳、月對賬管理工作,每月一次上交發票存根(記賬聯)於公司財務部。

  5、劃扣的資金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透過與醫保中心對賬,每月定期向本地醫保中心申請結算上月的醫保費用,並提供賬目清單。

  6、若每帳發生操作問題、網路問題可向醫保局財務部查詢聯絡,發生技術問題(伺服器連線不上)可向醫保局資訊中心查詢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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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行全面預算管理。

  “全面預算”就是對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範圍。具體的做法是在每年的粘末對當年的財務預算執行情況作全面地分析,在此基礎上,超市總總部會同有關部門和門店對下一年的企業目標進行研究,然後根據上報的業務預算和專門決策預算進行修正補充,便財務預算初稿,最後由經理室通過後下達。

  財務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要突出預算的剛性,管理的重點要落實過程控制。財務部門要及時掌握經濟執行動態,發現情況,及時查詢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對由於預算原因造成的偏差,要修正預算指標,使預算真正起到指導經濟的作用。

  (二)積極參與投資決策

  參與投資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完善投資專案管理。投資專案決策的前提是可行性分析。由於業務和財務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財務從投資專案初期參與,共同進行研究分析,可以使投資方案更趨完善。

  (三)加強結算資金管理

  加強資金管理是財務管理的中心環節。大型連鎖藥店具有貨幣資金流量大、閒置時間短、流量沉澱多的特點。因此,財務應根據這些特點,科學合理排程和運用資金,為企業創造效益。

  (四)加強存貨控制。

  加強庫存管理有利於企業進一步降低執行成本。連鎖藥店商品具有周轉快、流量大、品種多和規格齊的特點;在銷售形式上,以敞開貨架陳列和顧客自選為主。鑑於這些特點,企業要在進貨環節、儲存環節、退貨環節加強對商品的管理。

  (五)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崗位責任,即明確規定各個崗位的工作內容,職責範圍、要求,以及部門與部門、人員與人員間的銜接關係。二是規範操作流程,無論是大的專案,還是小的

  費用開支,都要規定操作流程程式,明確審批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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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並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註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註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割槽管理,並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資訊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資訊系統技術和介面標準,實現與醫保資訊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資料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影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影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影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字;

  (六)與醫保有關的資訊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後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託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資訊科技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資訊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於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於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後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願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並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佈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資訊,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執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後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諮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採購藥品,並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稽核、簽字後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範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資訊,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稽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儲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資訊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資料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資訊系統時,應當保持資訊系統技術介面標準與醫保資訊系統有效對接,並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資訊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稽核所需的有關資料。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執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稽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資訊資料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諮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稽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透過智慧稽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稽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稽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後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資訊系統資料集和介面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資訊系統的執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資料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採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註冊地址和藥品經營範圍等重要資訊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資訊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於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資料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係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後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並向社會公佈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裝置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慧稽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資訊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登出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稽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透過實地檢查、抽查、智慧監控、大資料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透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並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願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於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製作並定期修訂醫保協議範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並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範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徵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藥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15

  (1)為保證藥品質量,創造一個有利藥品管理的、優良的工作環境,同時塑造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依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營業時間內所有營業員要統一著裝,掛牌上崗,站立服務。

  (3)營業員上崗時不濃裝打扮,舉止端莊,精力集中,接待顧客熱情,解答問題耐心。

  (4)營業員上崗時講普通話,使用“請、謝謝、您好、對不起、再見”等文明禮貌用語,不準同顧客吵架,頂嘴,不準談笑嘲弄顧客。

  (5)店堂內設顧客諮詢臺、顧客意見薄、缺藥登記簿,公佈監督電話,接待顧客投訴,並認真處理。

  (6)備好顧客用藥開水,清潔衛生水杯。

  (7)做到小病當醫生,大病當參謀。正確介紹藥品的效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項,不得虛假誇大和誤導使用者。

  (8)出售藥品時,注意觀察顧客神情,如有疑意,應詳細問病賣藥,以免發生意外。

  (9)銷售藥品時,不親疏有別,衣貌取人,假公濟私。

  (10)如有違上述規定,將在季度考核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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