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通用10篇)

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

  編制管理規定的作用是什麼

  管理制度是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定的規範。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它具有如下特點:

  1.權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排它性。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3.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相對穩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5.管理制度具有社會屬性。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通用10篇)

  為了規範行政執法隊伍,對於行政執法人員著裝上的管理也是很有必要的!所以,接下來小編就和大家分享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通用10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1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統一規範城管執法人員著裝和佩戴標誌標識,嚴肅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儀容儀表及執法風紀,樹立城管隊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市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下稱城管執法人員)在工作時間時必須按照規定統一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制式服裝包括是指城管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穿著的統一式樣服裝,包括春秋裝、夏裝、冬裝、帽子、鞋及其他等。本規定所稱標誌標識是指城管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時佩戴的專用標誌,包括帽徽、肩章、肩花、領花、領帶夾、胸徽、胸牌號、臂章等。

  第四條城管執法人員著裝配置必須符合住建部規定。各縣、市、區招錄協管員服裝款式必須與市局配發一致。

  第五條城管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著制式服裝:

  (一)執行特殊保障、警衛等任務或者從事特殊工作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期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城管執法人員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違法違規被停止執行職務的;

  (五)其他場合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六條工作變動時應當:

  (一)在城市管理部門內部調動時,由調入單位根據本單位的供應標準以及調離單位出具的制式服裝供應證明繼續供應制式服裝。其中,調離胸號號段範圍的,應當交回胸號,由調入單位重新配發。

  (二)退休以及調離城市管理部門的人員,應收回所有標誌標識。著裝後任職不滿一年調離城市管理部門的,除收回所有標誌標識外,還應加收制式服裝工料費的20%,或者交回制式服裝。

  (三)被開除、辭退及辭職人員,應當收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誌標識。

  第七條城管執法人員在工作期間,通常著制式服裝。一般情況下,春秋季著春秋常服或茄克式執勤服;夏季著制式短袖襯衫或制式長袖襯衫;冬季著冬常服,寒冷時可外穿防寒服;著春秋(冬)常服及執勤時,制服內必須穿制式長袖襯衫,並系配發領帶。在訓練、拆除違法建設或勞動時可根據單位統一安排著作訓服。

  第八條城管執法人員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非制式服裝不得外漏。

  (二)訓練、勞動、搶險救災、處置突發性事件時,通常著作訓服。

  (三)著常服時,內著統一配發的襯衣,扎系制式領帶,襯衣下襬扎繫於褲腰內。外著長袖制式襯衣時,扎系制式領帶,襯衣下襬扎繫於褲腰內,並扎系制式腰帶。外著短袖制式襯衣時,可以不扎系領帶,襯衣下襬露於褲腰外。

  (四)按照相關規定佩戴肩章、號牌、胸徽、帽徽等標誌,不同制式佩戴標誌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城管人員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飾品。

  (五)保持制服乾淨整潔。不得歪戴城管制式帽子,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膠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腳;男性鞋跟一般不得高於3釐米,女性鞋跟一般不得高於4釐米。

  (七)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發、戴首飾。男性不得留長髮、大鬢角、捲髮(自然捲除外)、剃光頭或者蓄鬍須,女性發辮(盤發)不得過肩。

  (八)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九)城管執法人員著制服時,必須隨身攜帶行政執法證件,協管人員除外。

  第九條城管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裝以及肩章、號牌、胸徽、帽徽等標誌,不得擅自贈送、出借給城管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城管執法人員著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城管制式帽子的場合外,應當戴城管制式帽子。通常情況下戴大蓋帽(女同志戴卷沿帽)。著作訓服時戴鴨舌帽。在緊急情況時,如拆除違法建設等執法活動時,應當戴城管鋼盔。

  第十條著裝時應保持儀表端正,舉止文明,精神飽滿,姿態良好。不準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褲口袋,不準邊走邊吃東西、不得搭肩挽臂。

  第十一條城管執法人員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吃零食,不得飲酒;非公務需要,不得進入公共餐飲、商場、經營性娛樂等場所。

  第十二條兩名以上城管執法人員著裝徒步執勤或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行列整齊,威嚴有序;駕車巡查時,不得違反交通法規;在執法車內,不得有躺臥、打瞌睡、吸菸、玩手機、將腳置於方向盤上等行為;停車固守時不得影響交通。

  第十三條城管執法人員季節換裝的時間由各單位根據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原則上每年6月至9月著夏裝,12月至次年2月著冬裝,其餘時間著春秋裝。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執法督察部門對城管執法人員著裝情況應進行督察,對違反本規定的城管執法人員,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一)情節輕微的,當場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拒絕、阻礙城管督察人員執行督察工作的,可以暫扣其證件及相關物品,並向其所在單位下發《城管督察通知書》要求整改,可以採取帶離現場、停止執行職務等措施。

  第十五條 違規人員所在單位收到《城管督察通知書》後,應當對違規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對再次違規的,應當在本單位範圍內予以通報,並取消當年的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對屢教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規定依法追責問責,取消其所在單位及主要領導當年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有關處理結果在全市城管系統內通報。

  違規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發出《城管督察通知書》的督查部門報送處理結果。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2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推進農業農村部門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樹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縣農業農村局對符合《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司法廳等九部門關於印發〈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行〔2021〕26號)有關規定的在崗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穿著全省統一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以下簡稱著裝)。

  第三條 除規定情形外,執法人員在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在執行公務或辦案期間,通常著執勤服;在參加重大會議、重大集體活動、宣誓、慶典等重要活動時,除主管(主辦)單位另有規定外,著常服。

  第四條 執法人員在開展農業行政執法檢查時應當著裝。著裝時應當保持制服整潔統一,儀容端莊,舉止文明,精神飽滿,姿態良好,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服裝不得混穿。制式服裝與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裝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按照規定綴釘、佩戴執法證號等標誌,系扎制式腰帶,不同制式行政執法標誌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行政執法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物品。

  (三)保持制式服裝乾淨整潔。不得歪戴帽、斜穿衣,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皮靴)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襪子。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腳;男性執法人員鞋跟一般不得高於3釐米,女性執法人員鞋跟一般不得高於4釐米。

  (五)通常情況下不得系扎圍巾。山區或夜間執法確因天氣寒冷,可以圍深色圍巾。圍巾置於大衣領內,豎向對摺,折口朝下圍於脖領處,圍巾上沿高於大衣領不得超過3釐米;圍巾折口在衣領前交叉。

  (六)不得紋身、染指甲,不得染彩發、戴首飾。男性執法人員不得留長髮、大鬢角、燙捲髮(自然捲除外)、剃光頭或者蓄鬍須,女性執法人員髮辮(盤發)不得過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八)執法人員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不得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五條 著常服時,應當內著配套襯衣、制式領帶。著夏季執勤服時,制式襯衣不繫領帶,不扣最上方領釦,下襬扎於褲(裙)內;著長袖襯衣應當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鈕釦。著春秋、冬執勤服時,內衣可作便服,但內衣領不得高於外衣領。著防寒服時,內著配套襯衣、制式領帶。

  第六條 執法人員著執法制式服裝時,除在辦公區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應當戴配套制式帽,帽簷前緣應與眉同高。

  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立姿可以將制式帽用左手託夾於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制式帽置於桌(臺)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託放於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在辦公室內,制式帽可掛在衣帽架上(帽頂向外,帽徽朝下)。

  第七條 執法人員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全國統一的有效行政執法證件。

  第八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著裝:

  (一)執行暗訪調查等任務或者涉及保密工作不宜著裝的;

  (二)執行非農業執法公務的;

  (三)女性執法人員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執法制式服裝的情形。

  第九條 執法人員辭職、調離執法工作崗位,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因涉嫌違紀違法執法人員被立案調查的'、停止執行職務的,不得著執法制式服裝,應當交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誌。

  執法人員退休的,應當交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誌。

  第十條 執法人員季節換裝的時間原則上為“五一節”後著夏裝,“國慶節”後著秋冬裝,具體換裝時間由各區縣農業農村局根據地方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儘可能保持同一氣候區域一致。

  第十一條 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制式服裝和標誌。各單位和個人不得自制執法服裝,不得購買仿製執法服裝以及標誌服飾。執法人員不得變賣、拆改服裝,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贈送、租借。因公損壞、損失的,按程式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 區縣農業農村局應當按照“誰配發誰監督”原則,制定或細化制式服裝管理規定,落實專門管理人員負責實施著裝配發、領用、檔案管理及廢舊制式服裝回收處置等工作。

  第十三條 區縣農業農村局應當將執法人員著裝行為納入執法督察範圍,定期開展著裝風紀檢查。

  市農業農村局執法監督支隊要對執法人員著裝風紀進行檢查糾察。

  第十四條 對發現著裝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當場予以批評教育,並要求糾正;

  (二)情節嚴重的,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透過下發整改通知書等方式通報其所在單位要求整改。必要時,可以報請農業農村廳暫停或取消其著裝資格。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3

  第一條為規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樹立和維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推進規範文明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態環境部門符合《財政部 司法部關於印發〈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20〕299號)有關規定的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穿著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以下簡稱著裝)。

  第三條執法人員在開展生態環境執法檢查時應當著裝。著裝時應當保持制服整潔統一,儀容端莊,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服裝不得混穿。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按照規定佩戴胸號、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標誌,不同標誌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執法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物品。

  (三) 不得歪戴簷帽,不得披衣、敞懷,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褲腿。

  (四)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不得留怪異髮型。男性人員不得留長髮,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女性人員留長髮者不得披散發,不得化濃妝。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

  第四條兩名或以上執法人員同時在同一場所執法,應當穿著相同季節款式的執勤服或常服。執法人員參加宣誓、檢閱、重大會議等活動時,著常服。

  第五條執法人員著裝時,除不宜戴帽的情形外,應當佩戴執法帽。

  在現場執法時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佩戴安全帽等個人防護裝備。

  第六條執法人員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條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不宜著裝:

  (一)進行暗查暗訪或執行特殊工作任務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執法活動外出的;

  (三)女性執法人員懷孕期間;

  (四)非因工作需要到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八條執法人員季節換裝的時間原則上為五一節後著夏裝,國慶節後著秋冬裝,具體換裝時間由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地方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九條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裝以及胸號、帽徽、肩章等標誌,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贈送、租借。因公損壞、損失的,按程式申請補發。

  第十條執法人員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應當交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誌。執法人員退休的,應當交回所有標誌。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誰配發誰監管”原則,制定或細化制式服裝管理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配發領用、檔案管理及廢舊制式服裝回收處置等具體事項。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執法人員著裝行為納入執法稽查範圍,並定期開展執法稽查檢查。對違反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執法人員,視情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4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規範隊員著裝管理,樹立隊伍良好形象,根據省局、市局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行政執法人員)著裝,是指全縣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編在職人員按照規定,穿著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

  非經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招聘的協管員不得穿著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確因工作需要穿著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含綜合行政執法標誌標識),必須上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批准。非經批准,鄉鎮招錄的協管員不得穿著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

  第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勤執法時,通常著執勤服或防寒大衣、夏裝制式襯衣,佩戴制式帽子;上班或參加重要會議、集體活動時,通常著常服或夏裝制式襯衣;夜間參加執勤執法時要穿反光背心;雨衣、雨鞋根據天氣情況穿戴;對著裝有特別要求的,由局辦公室統一通知。

  第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季節換裝的時間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局辦公室統一通知。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服裝不得混穿。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衣領和下襬不得外露。

  (二)按照規定佩戴肩章、胸號牌、胸徽、帽徽、領花等標誌,系扎制式腰帶,不同制式標誌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行政執法人員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物品。

  (三)保持制服乾淨整潔。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膠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腳;男性行政執法人員鞋跟一般不得高於3釐米,女性行政執法人員鞋跟一般不得高於4釐米。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著裝:

  (一)非執行公務的;

  (二)女性執法人員懷孕後體型發生明顯變化的;

  (三)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職、接受審查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況。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胸號牌按規定進行編號,實行一人一號,不得佩戴他人胸號牌。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標誌標識,不得變賣、出租、抵押、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贈送、轉借給他人。

  退休以及調離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人員,各部門(單位)應收回所有標誌標識。著裝後任職不滿一年調離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除收回所有標誌標識外,還應加收制式服裝工料費的20%,或者交回制式服裝。

  被開除、辭退及辭職人員,各部門(單位)應收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誌標識。

  涉及工作變動的著裝人員在未完成標誌標識、制式服裝上繳手續的,局政治處及局屬各單位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各部門(單位)應及時書面報送人員變動情況,收回的制式服裝和標誌標識由局屬各單位登記彙總,局辦公室統一回收處理。

  第九條 因公損壞或遺失制式服裝、標誌標識的,由本人書面報告局辦公室,經批准後備案補發。

  因個人保管不善,遺失或損壞制服的,由本人書面報告局辦公室,經批准後補發;遺失胸牌號的,需報局主要領導批准並登報聲明後,方予補發,所需費用由個人自理。

  第十條 局政治處負責全域性著裝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局屬各單位是著裝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負責對本單位及所屬街鎮中隊執法人員著裝情況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對所屬執法人員著裝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納入單位考核範圍。

  第十一條 著裝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當場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

  (二)情節嚴重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可以採取暫扣其執法證件、責令其停職檢查等措施。

  第十二條 各責任部門(單位)未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治處督查督辦限時整改,並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一) 擅自擴大著裝範圍的;

  (二) 未規範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誌標識及著舊式制服開展執法工作的;

  (三) 人員變動未及時報告的。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5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於都江堰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配發制式服裝的各科室、各單位。

  第二條綜合執法人員(正式和協管人員)在工作時間(除規定情形外),必須按規定統一著制式服裝。

  第三條綜合執法人員應按季節和工作性質統一著裝,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春秋季節著春秋常服時,制服內必須著配套長袖襯衫,並系制式領帶。

  (二)夏季著夏服時,制式長、短袖襯衫與制式夏褲配套穿著,著制式領帶。

  (三)冬季著冬常服時,制服內必須著配套長袖襯衫,並系制式領帶(著制式冬棉服除外)。

  (四)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非制式服裝不得外露。

  (五)按照規定佩戴肩章、號牌、胸徽、帽徽、領花等標誌標識,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執法人員身份或者執法公務無關的標識、飾品(上級統一要求佩戴的胸徽除外)。

  (六)除告知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外,應當穿制式皮鞋。

  (七)著制式服裝時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發,戴首飾。男性執法人員不得留長髮、大鬢角、捲髮(自然捲除外)、剃光頭或者蓄鬍須。

  (八)保持制式服裝乾淨整潔,不得歪戴制式帽子,不得披衣、敞懷、挽袖、插兜、樹衣領、卷褲腿。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九)綜合執法人員著制式服裝時,應當舉止端莊、精神飽滿、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隨身攜帶行政執法證件。

  (十)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徒步外勤或者外出時,應當行列整齊,威嚴有序。

  (十一)工作期間不得在公共場所或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不得飲酒。非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四條綜合執法人員著制式服裝時,除在辦公區或者其他不宜戴制式帽子的場合外,應當戴制式帽子。通常情況下戴大簷帽(女同志戴卷簷帽)。

  (一)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立姿時可以將帽子用左手或夾於左腋下(帽頂朝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時(參加會議)可以將帽子置於桌(臺)前沿左側或者用於左手拖放於左側膝蓋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二)在辦公室時,帽子掛在衣帽架上(帽頂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統一放置在辦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頂朝上,帽徽朝前)。

  第五條綜合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著制式服裝:

  (一)執行與綜合執法無關任務或者從事其他工作不宜著制式服裝的。

  (二)非工作時間或因公出差外出的。

  (三)女性執法人員懷孕後體形發生明顯變化。

  (四)綜合執法人員辭職、調離城管系統,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停止職務的,不得著制式服裝。

  (五)其他場合不宜或者不需要著制式服裝的。

  第六條綜合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好配發的制式服裝以及肩章、號牌、胸徽、帽徽、領花等標誌標識,不得贈送、轉借給無關人員。

  第七條執法人員在離休、退休,辭職、調離執法系統,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應在離開崗位前上交標誌標識。

  第八條綜合執法人員季節換裝的時間,由市綜合執法局根據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九條市綜合執法局督察部門對執法人員著裝情況進行督察,對違反本規定的執法人員,依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配發制式服裝人員上班不著制式服裝的,第一次當場予以批評教育和糾正,責令其立即改正。

  (二)對三次以上不按規定著制服人員,或者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進行全域性通報要求整改,並列入今後不換裝人員名單。

  (三)對多次嚴重違反本規定的,應當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或紀律處理。

  (四)違規者所在科室應當及時向督察部門報送處理結果。

  第十條試用期工作人員著裝,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市綜合執法局的著裝督察部門由局辦公室、執法監督科、執法管理科、執法大隊辦公室組成,由執法管理科負責通報。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推進規範文明執法,依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財政部、司法部負責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制度,國務院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領域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工作。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配發範圍、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在預算定額標準以內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不得擴大著裝範圍,不得改變制式服裝和標誌式樣,不得提高配發標準。

  各地應當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督促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規範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誌,嚴肅儀容儀表及執法風紀。

  第五條 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所需經費,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列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六條 制式服裝和標誌的採購,原則上由省級及以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章配發範圍

  第七條 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主要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職能的內設或所屬執法機構中,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且直接面向執法物件開展執法工作的在編在職人員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其他人員不予配發。

  國務院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派出的執法機構中,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其他人員不予配發。

  第八條 已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的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時應當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誌。

  第三章配發種類

  第九條 帽類,具體包括:

  (一)大簷帽(女士為卷簷帽);

  (二)大簷涼帽(女士為卷簷涼帽);

  (三)防寒帽(布面栽絨、皮面直毛皮)。

  第十條 服裝類,具體包括:

  (一)常服(含上衣、褲子、襯衣);

  (二)執勤服(春秋、冬執勤服,含上衣、褲子);

  (三)夏裝制式襯衣(長袖、短袖);

  (四)單褲、裙子;

  (五)防寒服(短款、長款)。

  第十一條 鞋類,具體包括:

  (一)單皮鞋;

  (二)皮涼鞋;

  (三)棉皮鞋、毛皮靴。

  第十二條 標誌類,具體包括:

  (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二)臂章;

  (三)肩章(硬肩章、軟肩章、套式肩章);

  (四)胸徽(硬胸徽、軟胸徽);

  (五)胸號(硬胸號、軟胸號);

  (六)領帶;

  (七)腰帶。

  第四章氣候區域和配發標準

  第十三條 氣候區域劃分為熱區、亞熱區、南溫區、北溫區、寒區、高寒區。根據氣候區域劃分,確定制式服裝的配發品種和使用年限。

  第十四條 帽類

  (一)大簷帽、大簷涼帽(女士為卷簷帽、卷簷涼帽)。

  首次男士發大簷帽1頂、大簷涼帽1頂,女士髮捲簷帽1頂、卷簷涼帽1頂,熱區、亞熱區、南溫區使用年限4年,北溫區、寒區、高寒區使用年限5年,期滿換髮大簷帽(卷簷帽)1頂、大簷涼帽(卷簷涼帽)1頂。

  (二)防寒帽。

  南北溫區首次釋出面栽絨防寒帽1頂,使用年限6年,期滿換髮1頂。

  寒區、高寒區首次發皮面直毛皮防寒帽1頂,使用年限5年,期滿換髮1頂。

  第十五條 服裝類

  (一)常服(含上衣、褲子、襯衣)。

  首次發常服1套(含襯衣2件),使用年限4年,期滿換髮1套。

  (二)執勤服(春秋、冬執勤服,含上衣、褲子)。

  熱區、亞熱區、南北溫區首次發春秋執勤服2套、冬執勤服1套,寒區、高寒區首次發春秋執勤服1套、冬執勤服2套,使用年限4年,期滿換髮春秋執勤服1套、冬執勤服1套。

  (三)夏裝制式襯衣(長袖、短袖)。

  首次髮長袖制式襯衣2件,使用年限3年,期滿換髮2件;發短袖制式襯衣3件,熱區、亞熱區使用年限2年,南北溫區使用年限3年,寒區、高寒區使用年限4年,期滿換髮3件。

  (四)單褲、裙子。

  首次男士發單褲2條,使用年限2年,期滿換髮2條;女士發單褲、裙子共2條,款式自選,使用年限2年,期滿換髮單褲、裙子共2條。

  (五)防寒服。

  南北溫區、寒區、高寒區首次發防寒服1件(南北溫區為短款,寒區、高寒區為長款),南北溫區使用年限8年,寒區、高寒區使用年限6年,期滿換髮1件。

  第十六條 鞋類

  (一)單皮鞋。

  首次發單皮鞋1雙,使用年限2年,期滿換髮1雙。

  (二)皮涼鞋。

  熱區、亞熱區、南北溫區首次發皮涼鞋1雙,使用年限3年,期滿換髮1雙。

  寒區、高寒區長期從事戶外執法工作人員首次發皮涼鞋1雙,使用年限5年,期滿換髮1雙。

  (三)棉皮鞋、毛皮靴。

  南北溫區首次發棉皮鞋1雙,使用年限4年,期滿換髮1雙。

  寒區、高寒區首次發毛皮靴1雙,使用年限6年,期滿換髮1雙。

  第十七條 標誌類

  (一)帽徽。

  男士發大帽徽2枚,女士發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損壞後交舊領新。

  (二)臂章。

  首次發臂章2副,損壞後交舊領新。

  (三)肩章。

  首次發硬肩章、軟肩章、套式肩章各2副,損壞後交舊領新。

  (四)胸徽。

  首次發硬、軟胸徽各2枚,損壞後交舊領新。

  (五)胸號。

  首次發硬、軟胸號各2枚,損壞後交舊領新。

  (六)領帶。

  首次發領帶1條,損壞後交舊領新。

  (七)腰帶。

  首次發腰帶2條,使用年限3年,期滿換髮1條。

  第五章配發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首次配發時,各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種類和標準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

  第十九條 首次配發次年起,各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種類和標準,根據著裝人員申請換髮制式服裝和標誌。著裝人員也可在個人年度定額內自主選配製式服裝,但須符合執法工作實際需要並滿足下列條件:

  (一)僅限於選擇與自己性別和身材相符的制式服裝;

  (二)鞋類每年度限選配一雙;

  (三)防寒服每4年限選配一件。

  第二十條 個人年度定額根據本辦法規定的配發種類、數量、使用年限、預算定額標準確定,包括分年度定額和年度平均定額兩種,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分年度定額根據當年應換髮的制式服裝及標誌數量和預算定額標準計算。第N年年度定額=Σ第N年應換髮的制式服裝及標誌數量×對應的預算定額。

  年度平均定額根據全部配發種類、使用年限、預算定額標準計算。年度平均定額=Σ制式服裝及標誌換髮數量×對應的預算定額÷對應的使用年限。

  個人年度定額餘額指標可以結轉使用。

  第二十一條 各地應當嚴格胸號標誌管理,確保胸號與行政執法證件編號一致。

  第二十二條 制式服裝和標誌丟失、汙損等影響正常執法工作的,按程式予以補發。因開展執法工作導致的,補發費用由單位負擔;因個人原因導致的,補發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二十三條 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應當交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誌。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退休的,應當交回所有標誌。

  廢舊標誌由各地組織統一回收處置。

  第二十四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超範圍、超標準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

  (二)擅自改變制式服裝和標誌式樣;

  (三)自主選配時弄虛作假,超出實際工作需要;

  (四)擅自贈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裝和標誌;

  (五)不按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誌,儀容儀表不嚴肅,屢犯不改;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實施辦法。

  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門制式服裝和標誌具體管理規定,規範製作採購、配發領用、檔案管理等行為。

  第二十六條 涉及整合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職能,在更大範圍實行跨領域跨部門綜合行政執法的,其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業專職植物檢疫工作人員制服供應辦法》(〔1987〕農(農)字第32號)、《沿海和內陸邊境水域漁業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和《內陸水域漁業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農漁發〔1996〕5號)、《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制服管理和發放辦法》(工商人字〔1988〕第170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員制式服裝及標誌供應辦法》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員制式服裝及標誌式樣標準》(食藥監財〔2014〕15號)同時廢止。

  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7

  第一條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隊伍建設.規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行為,根據《工商行政管理制式服裝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的制式服裝.佩戴統一的標誌。

  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必須按本規定著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裝,佩戴標誌.保持儀容嚴整、著裝整齊、舉止端莊的儀表形象。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上崗時.應穿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

  (一)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二)到經營性場所消費的;

  (三)女性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職、接受審查的.;

  (五)辭職、調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

  (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況。

  第六條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應按規定佩戴帽徽、肩章、領花、胸徽。不得佩戴其他與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或者執法公務無關的標誌。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時.應當戴制式工商帽(除不宜戴帽外)。男性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大簷帽前緣與眉同高.女性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卷簷帽前緣稍向後傾。戴冬帽時.護腦下緣應當距眉一至二指。在室內脫帽後應將其掛在衣帽鉤上(帽徽朝下)。立姿可以將帽用左手託夾於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

  第八條著裝時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扣好領鉤、衣釦,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二)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著春秋服、冬服必須內穿制式襯衣,並扎系制式領帶。

  (三)男、女長袖立領襯衣作外衣穿著時.下襬應紮在褲腰內,扎制式領帶:著短袖立領夏服時,下襬應紮在褲腰內:著短袖開領夏服時.下襬不紮在褲腰內。

  (四)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染彩發、化濃妝;不準戴外露飾物。

  (五)男性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不得留長髮、大鬢角、剃光頭或者蓄鬍須。

  (六)應當舉止文明。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譁;不得席地倒臥: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七)應當隨身攜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N發的執法證件。

  (八)通常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時應穿皮鞋(含涼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過4釐米。男同志不得超過3釐米:不得赤腳穿鞋或赤足。

  第九條兩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著裝巡查或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第十條季節換裝的時間。應根據當地氣候情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給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調離、退休。其帽徽、肩章、領花、胸徽等工商行政管理標誌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單位制服管理部門。

  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8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藥品監管執法隊伍建設,規範食品藥品監管執法人員著裝管理,樹立食品藥品監管隊伍的良好形象,根據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局執法工作人員。

  第三條 執法人員在以下場合應當穿著執法服裝:

  (一)上班;

  (二)行政執法(含日常監督檢查);

  (三)參加全食品藥品監管系統的會議、培訓或宣傳等其它活動;

  (四)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保障;

  (五)參與聯合執法檢查;

  (六)參加其他應當著裝的集體活動。

  第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著帶執法標誌的制式服裝:

  (一)非工作時;

  (二)外出處理與公務無關事情時;

  (三)其他不需要著裝的情形時。

  第五條 執法人員應按季節變化,適時規範地穿著各季制式服裝。

  第六條 執法人員應保持著裝佩帶整齊,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著夏裝時,除夾克式襯衣外,制式襯衣下襬應扎於褲內,不得外露;

  (二)著春秋、冬裝時,外套制服與制式襯衣之間不得著高領和半高領內衣,以著V式領為宜,且下襬不得外露,制式襯衣應系制式領帶;

  (三)不得佩戴、系掛與執法人員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飾物; 執法過程中,不得戴墨鏡面對當事人。

  (四)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管等;

  (五)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黒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腳。

  (六)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除規範地著裝外,還應當隨身攜帶《行政執法證》。

  第七條 執法人員著執法服裝時,應當言語文明,舉止得體。不得勾肩搭背,插兜叉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譁,出言不遜。

  第八條 執法人員著裝必須做到乾淨整潔、儀表端莊。

  第九條 執法人員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執法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不得喝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十條 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裝以及

  配套標誌,不得變賣、拆改,不得贈送、轉借;執法人員不得將自己的胸牌號與他人調換使用。

  第十一條 執法人員調離或退休時,由局辦公室收回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食品藥品監管執法標誌。

  第十二條 局領導班子負責對執法人員的著裝情況進行檢查,並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員作出相應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當場批評教育並予以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向局領導提出處理建議,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9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行政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 規範建設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樹立吐魯番市城鄉建設局的良好形象,根據建設部《城建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行政執法人員著裝,是指建設行政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穿著統一的制式服裝,佩戴統一的標誌。

  第三條 建設行政執法人員著裝必須按本規定著制式建設行政執法服裝,佩戴標誌,保持儀容嚴整、著裝整齊、舉止端莊的儀表形象。

  第四條 除規定情形外,在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單位領導同意可不著裝:

  (一)執行特殊任務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懷孕後需著便裝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六條 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停止執行職務的`,不得著裝。

  第七條 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服裝不得混穿。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男、女著制式襯衣時,下襬應紮在褲腰內( 夾克裝除外).

  (二)按照規定佩戴胸牌、胸徽、帽徽、領花、肩章等標誌,系扎制式領帶。不得佩戴、系掛與建設行政執法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物品。

  (三)保持制服乾淨整潔。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四)執法行為要舉止文明。不得邊走邊吃東兩、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譁;不得席地倒臥。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棕、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腳,不得穿拖鞋;男性鞋跟一般不得高於3 釐米,女性鞋跟一般不得高於4 釐米。

  (六)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染彩發、戴首飾、化濃妝,不準戴外露飾物。男性不得留長髮、大鬢角、捲髮(自然捲除外)、剃光頭或者留鬍鬚,女性發辮(盤發)不得過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彩色眼鏡。

  (八)非工作和非值勤時間,不得穿著制服,不準佩帶標誌。

  (九)不得穿著制服到農貿市場買菜、商場購物、餐飲店就餐和娛樂場所活動。

  第八條 著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規定不宜戴帽的情形外,應當戴制式帽。

  (一)立姿可以將帽用左手託夾於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帽置於桌(臺)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託放於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二)在辦公室內,帽掛於衣帽架(櫃)上(帽頂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統一放置在床鋪被褥正上方。

  (三)除緊急情況外,駕駛或者乘坐摩托車時,應當戴制式頭盔。

  第九條 著裝時,應當儀表端莊,舉止文明,精神飽滿,姿態良好。進領導辦公室應當打報告。

  第十條 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不得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娛樂場所。

  第十一條 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二條 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作到行列整齊、威嚴有序。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調離、退休,其帽徽、肩章、領花、胸徽等標誌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單位制服管理部門。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制式標誌,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贈送、轉借。

  第十四條 季節換裝的時間由市建設局根據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統一確定。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執法人員,由市建設行政執法大隊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當場予以批評教育並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拒絕、阻礙督查人員執行現場工作任務的,可以暫扣其證件及相關物品,透過下發《城建督查通報》等方式通報其所在單位要求整改。必要時,可以採取帶離現場、停止執行職務等措施。

  第十六條 違紀者所在單位收到《風紀違紀情況登記表》後,應當對違紀者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對再次違紀者,應當在建設系統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其當年參與評先評優資格;對屢教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調離執法崗位。違紀者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執法大隊報送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建設行政執法工作的機構或組織。

  第十八條 離休、退休職工在參加重大禮儀活動時,可以根據需要,參照本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並佩戴專用標誌。

  第十九條 尚未領取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著裝。

  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10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規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著裝管理,樹立城市管理執法隊伍良好形象,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範》(建督〔2018〕77號)《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標識供應管理辦法》(建督〔2017〕31號)《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標識技術指引(試行)》(建督政函〔2017〕1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關於嚴格執行統一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標識有關規定的通知》(建督政函〔2017〕44號)《江西省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標識供應實施辦法》(贛建字〔2017〕2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在編在崗的執法人員。

  第三條執法人員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配套穿著統一的制式服裝,佩戴統一的標誌標識,做到精神飽滿、儀表端莊、舉止文明、著裝整潔、規範統一。

  第四條制式服裝以及標誌標識不得變賣,不得仿製,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給非執法人員。

  第五條執法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編號,做到一人一號,專人管理。退休或調離城管部門的,應當交回胸號、肩章、臂章、胸徽等標誌標識;工作變動時,調離胸號號段範圍的,應當交回胸號,由調入單位重新配發。

  第六條各設區市根據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執法人員季節換裝時間並安排好季節換裝,執法人員不得自行進行季節換裝。原則上每年5月至9月著夏裝,11月至次年3月著冬裝,其餘時間著春秋裝。

  第七條執法人員在日常工作、學習、集體生活時一般著制式服裝。

  (一)著春秋常服時,穿春季制式褲子,內著配發襯衣,襯衣下襬扎於褲內,扎制式腰帶,系制式領帶,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號;著春秋夾克式執勤服時,穿春季制式褲子,內著配發襯衣,襯衣下襬扎於褲內,佩戴軟肩章、臂章、軟胸徽、軟胸號。

  (二)著夏季常服時,襯衣下襬扎於褲內,並扎制式腰帶,不繫領帶,穿夏季制式褲子,佩戴軟肩章、臂章、軟胸徽、軟胸號。

  (三)著冬季常服時,穿冬季制式褲子,內著配發襯衣,襯衣下襬扎於褲內,扎制式腰帶,系制式領帶,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號;著冬夾克式執勤服時,穿冬季制式褲子,內著配發襯衣,襯衣下襬扎於褲內,佩戴軟肩章、臂章、軟胸徽、軟胸號;著防寒大衣時,穿冬季制式褲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軟胸徽、軟胸號。

  (四)著制式服裝時,應統一著制式皮鞋或黑色皮鞋(下雨天可著制式雨鞋),不得赤腳穿鞋,不得穿旅遊鞋、拖鞋、露趾涼鞋等。男執法人員配穿深色襪,黑色皮鞋鞋跟一般不得高於3釐米;女執法人員配穿膚色襪,黑色皮鞋鞋跟一般不得高於4釐米。

  第八條執法人員著制式服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應當戴制式帽。男執法人員戴大簷帽時,帽簷飾帶應保持水平,前緣與眉同高;女執法人員戴卷簷帽時,帽簷前緣應稍向上傾;不得斜戴、歪戴。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立姿可以將制式帽用左手託夾於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制式帽置於桌(臺)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託放於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著制式服裝:

  (一)非工作時間的。

  (二)女性執法人員懷孕後體形發生顯著變化的。

  (三)執法人員退休、辭職、借用(從事非職責範圍內其他工作)、調離城管執法系統的。

  (四)執法人員被辭退、開除公職、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的。

  (五)其他不宜著裝的情形。

  第十條執法人員著制式服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同制式服裝不得混穿,制式服裝不得與便服混穿,內著服裝下襬不得外露。

  (二)帽徽、肩章、領花、臂章、胸徽、胸號等標誌標識應當保持整潔,配套穿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與執法身份不符的其他標誌標識或飾品。

  (三)著制式服裝時,不得系圍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發、戴首飾;男執法人員不得留長髮、留長指甲、大鬢角、燙捲髮(自然捲除外)、剃光頭或者蓄鬍須;女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時應當束髮,發垂不得過肩。

  (四)著制式服裝時,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譁、不得邊走邊吃東西。

  (五)著制式服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不得飲酒,非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和公共餐飲場所。

  (六)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著制式服裝時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十一條同一公務車(組)的人員,執勤時必須統一著裝;兩名以上執法人員著裝徒步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行列整齊,威嚴有序。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時,應當隨身攜帶執法證、執法記錄儀;嚴禁利用電子產品實施與執勤無關的行為。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著裝配置必須符合有關規定,每年12月上旬,由各設區市城管局(贛江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將轄區內著裝配置及人員編號情況報省廳城市執法監督局。

  第十四條各設區市、縣(市、區)城管局執法監督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著裝情況的監督檢查,嚴禁非執法人員穿著執法人員制式服裝,並公開監督舉報渠道方式,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省廳城市執法監督局、設區市級城管局應不定期對轄區內著裝情況進行督察、通報。

  第十五條違規者所在單位收到督察函、通報後,應當對違規者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對再次違規者,應當在轄區內予以通報,並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對屢教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辭退。

  違規者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發出督察、通報的城管執法監督部門報送處理結果。

  第十六條各設區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協管人員配穿的制式服裝應明確標誌標識“協管”字樣,著裝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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