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精選25篇)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

  什麼是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複議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精選25篇)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各種申請書頻頻出現,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需要注意問題。一起來參考申請書是怎麼寫的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精選2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1

益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公司於20xx年8月17日收到安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我司下達的安工商處字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稱:我公司從20xx年1月14日至20xx年5月xx日,以328元的價格購進xxx公司生產的聖牌白酒30瓶,以388元的價格購進水晶包裝的聖酒42瓶,至20xx年6月8日止,以418元的價格銷售22瓶,計銷售收入9196元,以488元的價格銷售水晶包裝的聖酒33瓶,計銷售收入161xx元。因在包裝上貼上了xx三個字涉及商標侵權,而作出沒收全部貨物,處以49500元罰款的處罰決定,由於處罰明顯太重,我公司無法接受,特向貴局提出複議申請,其事實理由如下:

  一、我們公司並無有意侵權行為:xxx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系列白酒單品有數百個,xxx聖牌白酒和貼上了xxx字樣的聖牌白酒系同一個生產單位,貼上標鑑並未隱藏原聖牌標識,僅僅在外包裝上加貼了xxx三個字,並且由於該標鑑不是我公司貼上,所以我們難以甄別,還有一個客觀的查對困難是,聖牌白酒外包裝註明有xxx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包裝上是否單獨有xxx三個字,我們無法查驗,如果說侵權那也是廠方自己的產品侵了自己產品的權。當然是由於我們工作的失誤,未對該酒的資料進行細緻的查對,才導致了這一問題的發生。

  二、貼上了xxx三個字的聖牌白酒,給廠方商標帶來了影響,所幸的是受益方和受損方屬於同一個商標權所有者,其受益和損害程度難以裁量,我們公司自成立以來,堅持守法經營,積極配合工商部門的工作,特別是從宣傳食品安全法到各種培訓,快速檢測儀器的配臵等,我們都作了積極的努力和忠誠的配合,此次因工商部門查出xxx有限公司生產的聖牌白酒貼上有xxx標示問題,我們才知道有貼xxx三個字的情況,存在商標侵權的事實。

  三、我們公司並未因為經營貼上了xxx標識的聖酒而額外獲取了高額利潤,消費者也並沒有因為購買貼上有xxx字樣的聖酒而增加了支出,一瓶xxx售價600多元,而我們出售的貼有xxx標識的水晶包裝聖酒進價388元,售價只有488元,貼有xxx字樣的紙包裝聖酒進價328元,售價418元,明顯低於xxx的價格,我們經營xxx的經營差價與經營貼上有xxx標識的聖酒差價率基本相等,並無欺矇顧客的主觀意識,也沒有給消費者帶來損害。

  四、處罰決定書認定我們所銷售的聖酒全部侵權與事實有出入,聖酒在湖南上市時間並不長,最初並無xxx標識,後來在包裝上增加了xxx三個字,我們只是認為廠方改變了包裝好像變漂亮了,並不知道貼標及存在侵權行為,因此,首先幾次進的酒並沒有貼上xxx三個字,全部銷售量認定侵權存在事實上的出入。

  五、我們法人代表劉燕系市人大代表,給企業提出的經營宗旨是守法經營,顧客至上,所以自公司成立以來,公司始終堅持守法經營,為安化縣的經濟發展作出了一定的貢獻,也獲得了安化縣當地民眾的普遍好評,成為了安化縣掛牌重點保護企業之一,此次經營貼上了xxx字樣的聖酒,純屬工作人員業務不精,工作失誤,未詳細查驗供貨方的有關資料,又未與廠家核對,才導致這一問題的發生,所幸在社會上未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當然,不管導致這一問題發生的原因有多麼客觀,但畢竟在我公司存在,我們誠懇接受工商部門的批評教育,保證將被查扣的聖酒貼上了xxx標識的全部撕掉,恢復聖酒包裝的本來面目,吸取教訓,在今後的經營業務中做好細緻的工作,加強對業務人員政策和業務技能培訓,把今後的工作做好做細。

  鑑於我公司始終堅持顧客至上、守法經營,積極配合和支援工商部門的工作,又是無意識的過失經營行為,且無前科,此次侵權行為在社會上造成的影響極小,請求根據湖南省行政處罰裁量的有關規定,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退還被扣貨物,免於行政處罰,特此報告,當否,請稽核。

  此致

敬禮!

  xx商業貿易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2

  申請人: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

  地址:xx省xx市xx區xx鄉xx店xx村民小組

  被申請人:xx市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市xx北路

  複議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國土資源局懷國土資騰字xx號《限期騰地通知書》。

  事實與理由:

  一、被申請人的徵地依據明顯不足。

  (一)xx市體育中心專案係為xx市承辦xx省第xx屆運動會申請立項,然而該市已確定並非xx省第xx屆運動會承辦城市,徵地的事實前提已經不存在。

  20xx年,xx市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xx市體育中心立項的批覆》、《關於xx市體育中心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均是以“創造條件申辦省第xx屆運動會”為前提,才同意建設xx市體育中心。後續的《xx省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均以上述立項為基礎。據此,20xx年9月25日,xx市國土資源局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了《關於xx市體育中心建設用地的審查意見》,報請省廳審批。基於當時上述情況,xx省人民政府於20xx年1月2日以(20xx)政國土字第00x號下發《xx省人民政府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審批單》,同意xx市國土資源局徵用合計xx。xxxx公頃的土地用於xx市體育中心專案建設。

  然而,目前的實際狀況是:xx市已經確定不承辦20xx年省十x運會,原規劃方案被調整,原規劃用於建設綜合競賽訓練館、游泳館等位置的土地被作為經營性用地,用於出讓融資。顯然,目前xx市體育中心被改變其規劃的土地用途,嚴重違背了為“公共利益”建設的初衷,不符合國家關於“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規定,其繼續按照原建設體育中心的用途向村民徵用土地,已經構成嚴重違法。

  (二)原(20xx)政國土字第xxx號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審批單已經依法失效,徵地的批准前提已經不存在。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以及《xx省徵地程式暫行規定》的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徵地批准檔案有效期為2年。而體育中心專案用地自20xx年初獲批後,未在兩年內實施其徵地補償方案,xx省人民政府(20xx)政國土字第xxx號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審批單批准檔案已自動失效,xx市國土資源局在未重新取得省人民政府的審批的情況下以失效的檔案繼續徵地已經構成嚴重違法,xx市國土資源局目前對申請人的騰地通知系嚴重侵犯申請人對財產的合法所有權的違法行政行為。

  二、被申請人的徵地、拆遷安置程式違法

  (一)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徵用集體土地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而xx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釋出上述公告及方案,違反了該辦法的規定。

  (二)在徵地、拆遷過程中,除xx市國土資源局外,還有xx市體育局、體育中心有限責任公司、xx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和xx市體育中心建設工程專案部等擅自發布相關征地、拆遷安置檔案,與被徵地村民簽訂合同等,嚴重違反了徵地拆遷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的規定。

  (三)《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採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籤等方式。”而對申請人房屋進行拆遷評估的xx新時代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系由xx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單方面指定的,一方面xx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並非拆遷人,另一方面單方指定行為嚴重違反了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的原則,剝奪了申請人的選擇權,其評估結果顯然不能作為補償依據。

  (四)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確定程式違法。根據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四條及《xx省徵地程式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聽取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和農民的意見。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申請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而xx市國土資源局在擬定及公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並未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有任何溝通,未聽取其任何意見,嚴重剝奪了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合法權益,程式嚴重違法。

  三、拆遷補償安置過程中的行政行為嚴重不適當。

  (一)拆遷補償安置標準不適當。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也就是說,拆遷補償安置的基本標準是讓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徵用而下降。然而,一方面,被申請人的拆遷補償未嚴格按其當地的規定執行,另一方面,補償依據系20xx年制定,明顯不能反映目前申請人的生活水平,如按照目前被申請人確定對申請人的徵地拆遷補償款,遠遠不能維持被徵地前的生活水平。

  (二)安置不當。《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xx市國土資源局在徵用體育中心建設專案用地過程中,並未依法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甚至連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都沒有完全支付到位,安置工作嚴重滯後,其置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於不顧,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評估方法嚴重不適當。被申請人擬按照xx新時代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依H政辦發xx建發xx號檔案為依據對被拆遷房屋、附屬物及二次裝修的價值進行評估補償,評估諮詢報告中甚至沒有註明該報告所採取的評估方法,但可以肯定的是評估報告未考慮申請人房屋的區位價值,不是採用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其結論不能體現申請人利益,顯失公平。

  綜上所述,xx市國土資源局在徵用xx市體育中心專案用地過程中的多個環節存在違法違規現象,其要求申請人“自動拆除房屋、騰出土地”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且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依法請求xx省國土資源廳撤銷xx市國土資源局懷國土資騰字xx號《限期騰地通知書》,切實維護被徵地村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此致

xx省國土資源廳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3

  申請人:xx

  出生年月xxx

  家庭住址:xxxx

  聯絡電話:xxx

  被申請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xx局長xx

  行政複議請求:責令辦理房產權轉移

  事實和理由:近日,到諸城房管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房管部門以自書遺囑需公證為由拒絕受理。

  一、自書遺囑,遺囑人死亡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自書遺囑就生效,因此這份自書遺囑是一份有效文書。

  二、《房產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檔案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繼承、受遺贈;該條規定了遺囑繼承生效後或者遺囑繼承這個事實發生後就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無需自書遺囑公證。

  三、被申請人的《答覆》中提到“其真實性與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證明”,也就是說被申請人對自書遺囑真實性和合法性產生懷疑,《房產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也就是說,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請人負責,房管部門及登記人員不擔責。對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證的情況,《房產登記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九十條也做了規定,具體如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檔案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繼承法》第七條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登記部門對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產生懷疑的,《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也作出了規定。登記人員就“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申請人詢問,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並歸檔保留。

  四、《答覆》中提到要申請人提交“有效繼承證明”,難道我們提交的“繼承證明”不是有效的嗎?你房管部門怎麼能斷定我們提交的“繼承證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繼承證明”,這個繼承證明就自書遺囑,這個自書遺囑就是有效的,如果沒有效,申請人承擔一切責任。《房屋登記管理辦法》有明確規定,無需你登記部門和登記人員負責。

  五、《答覆》中強調《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尚有效,這個《通知》的法律效力連“部門規章”都稱不上的檔案,我們並不否認無效。

  (一)、該《通知》與《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矛盾。《房屋登記管理辦法》20xx年7月1日生效,本辦法並未提出要求“繼承證明”(自書遺囑)公證。

  (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前置許可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部門規章無權設定,何況連部門規章都不是這個《通知》更無權設定前置許可。

  (三)、20xx年7月1日生效《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這個《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如何依照這個《通知》辦理房產權轉移?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4

  申請人喬xx,男,19xx年9月16日出生,漢族,住xx省濟源市宣化東街宣化衚衕23號。

  被申請人xx省環境保護廳,地址:xx省鄭州市東明路1號。

  法定代表人xx,職務:廳長。

  複議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xx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xx樹脂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請人於xx年3月15日作出了《xx省環境保護局關於xx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xx樹脂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編號:xx4100059502),均能證明涉案建設專案需佔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請人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因此,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程式違法、事實不清且嚴重錯誤,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沒有履行聽證程式的情況下,做出批覆,程式違法,應當撤銷。

  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一條: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原告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原告、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聽證權利,違法做出同意的批覆,應當依法撤銷。

  二、批覆內容與備案的建設專案不符,依據事實不清,應當依法撤銷。

  20xx年4月27日,律師到濟源市國土資源局查詢得知,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佔用我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所建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為《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xx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xx樹脂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豫環監[xx]39號),而律師到河南省環境保護廳申請政務公開時,河南省環境保護廳出示批覆卻是《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xx工有限公司年產8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xx樹脂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豫環監[xx]39號),同一個專案,同一個文號,同一時間,卻是名稱不同的兩個批覆。事實不清,依據不明,應當依法撤銷。

  三、缺乏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材料不全,應予撤銷。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4號《建設專案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規定一、國家根據建設專案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專案實行環境保護分類管理:(一)建設專案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專案產生的汙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附錄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製造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併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建設汙染環境的專案,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專案產生的汙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專案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專案設計任務書。”

  本案中的離子膜燒鹼及pvxx樹脂屬於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的情形,而被申請人忽略審批應有的要件,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事實不清,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撤銷。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特申請行政複議。

  此致

xx環境保護部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5

  申請人:xxx,男,漢族。19xx年9月19日出生,住xx縣城關鎮沙埂村康居點,電話:xx

  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法人:xx。地址:x縣城關鎮梅河路403號。

  原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徵補20xx6號),申請複議。

  申請事項:

  1、認定被申請人作出的《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徵補20xx6號)違法。

  2、撤銷《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徵補20xx6號)。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房產為證件齊全的商品用房

  申請人於19xx年購買沙埂村開發的商用房一套,並相繼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舒國用[1997]字第030xx6號)和《房地產權權證》(皖舒字第00xx5781號),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

  二、被申請人未能出具徵收土地審批檔案,其土地徵收行為是違法的

  20xx年,舒城縣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一期)專案的決定。該決定確定徵收總面積1742畝,徵收範圍包括申請人房產所在的國有出讓土地以及周邊大片的農用土地。舒城縣人民政府指定縣住建局為該專案中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部門,縣住建局委託縣房地產管理局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一期)專案徵收1742畝農用土地,審批權是國務院,應經國務院批准並取得附屬建築物拆遷許可證,並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徵收。

  但申請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徵收的批准檔案均未果。20xx年房屋拆遷工作啟動後,申請人多次要求相關單位出具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畝土地的審批檔案及拆遷許可證,但作為實施及監管單位的舒城縣人民政府和縣住建局,始終沒有出具。而且,舒城縣國土局工作人員還聲稱“先拆遷再辦理審批手續”(有錄音證據)。20xx年9月2日,申請人再次向舒城縣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畝土地的審批檔案及拆遷許可證的書面申請,但其在法定的時間內並未回覆。

  由此,被申請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1742畝土地徵收的審批檔案,其徵收行為是違法的。

  三、申請人房產所在區域用於商業性房產開發建設,被申請人出具徵收補償決定書的行為是非法的

  20xx年9月29日,舒城縣人民政府向申請人出具《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徵補20xx6號),其主要內容為:依據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經北京寶孚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首先,申請人房產所在地為二類住房用地,不屬於公益性用地範疇。根據六安市舒城縣城市總體規劃(20xx—20xx),申請人房產所處土地性質為二類住房用地。從南溪河綜合改造規劃平面圖來看,申請人房產及周邊大面積土地都不在該專案規定的公共用地範疇,而是進行商業性的房產開發。因此,對申請人房產的徵收應該是屬於商業化行為,而非類似公路、醫院、學校等公益性建設需要。

  其次,對申請人房產的徵收不適用國務院590號令的相關條例,應按照物權法的相關條例進行平等協商。舒城縣人民政府在未出具國務院土地審批檔案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畝土地徵收的決定已屬於違法。而且,在違法徵收的前提下,再次單方面對申請人的房產進行評估並出具強制執行的決定書,更屬於非法的強盜行徑。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政府無權凌駕於法律之上,對申請人的私有財產單方面評估作價和強制執行,而應該是建立在市場化平等基礎上的公平協商。

  綜上可知,舒城縣人民政府在違法的基礎上作出的《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徵補20xx6號)是不合法的。

  土地是國家的,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人民群眾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懇請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銷《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徵補20xx6號),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六安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6

  申請人:xxx

  性別:男民族:漢族出生年月:19xx年4月住址:xx市青羊區寧夏街207號電話:xx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

  申請事由:申請人因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xx年12月22日在紅星路出具的編號為xx的處罰決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複議。

  事實與理由:

  1、xx號處罰決定處罰50元扣1分。處罰依據為“駕駛

  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但執行該處罰的警官並沒有證據能證明申請人在當時未系安全帶。並且申請人認為該警官的處罰依據與事實不符。

  2、xx號處罰決定書上對當事人的電話與其他聯絡方式

  未做詢問,也未填寫該兩欄。由此申請人認為以上的行政處罰所涉及的行政處罰程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請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況下被警官攔下

  處罰的。申請人認為這種處罰方式欠妥,並且有違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請人在處罰決定上簽字時,申請人說是否可不在上面簽字,警官便把此事擱置去處理其他事情,讓申請人在一邊等待。此種做法是否合適?

  複議目的與要求: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

  1、證據不足。

  2、行政處罰程式不合

  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xx號處罰決定。並衷心希望一線警官能切實提高執法水平也在此對廣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謝!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7

  申請人xxx,男,x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x縣xxx鎮xxx村。

  被申請人xxx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xxx縣公安局對肇事人趙俊傑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xxxx年xxxx月xxxx日作出的第xx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x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x屬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xxx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xxx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x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xxx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於xxx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後,xxx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x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xxx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係,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x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xxx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係。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xxx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xxx號桑塔納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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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xxxx年第xxxx期和xxxx年第xxxx期公佈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階、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為是錯誤的。

  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因此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應該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是錯誤的。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8

  申請人: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鎮xx村

  電話: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

  被申請人:xxx市社會保障局地址:xxx市xx大道168號

  行政複議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社保工傷認字第GSRD2xxxx87148號認定書”。

  2.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張xx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事實與理由:

  20xx年10月29日,申請人對在工作期間實施鬥毆行為的職工張xx給予辭退除名,不予任何經濟補償的決定。張xx因不服此決定,向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起了勞動仲裁,仲裁院於20xx年12月4日作出了仲裁裁決書,依法支援了公司對張xx辭退除名的決定。嗣後,張xx又因鬥毆受傷向xx社會保障局謝崗分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xx社保分局在20xx年1月8日,向公司送達了《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xx鬥毆之傷為工傷。這有悖於常理的工傷認定,不符合《xx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原則,同時會令到企業陷於管理混亂的境地,是不利於企業投資環境和社會的健康發展的。

  首先,張xx的受傷是其不服從其上級主管的合理工作安排而發生相互鬥毆受傷。不服從主管的合理安排,已經是錯誤的行為;繼而發生口角,證明了張xx當時的態度惡劣;最後升級為鬥毆,也說明了張xx等無視廠紀及法規。這都證明了張xx在此事件中的主觀性。

  其次,在此《認定工傷決定書》中,“申請人”是xx有限公司,而非張xx個人。事實是:在20xx年xx月1日張xx以個人名義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被申請人的相關工作人員到申請人處瞭解事情經過與真-相。試想,申請人已經將嚴重違反廠紀廠規及違反國家治安管理條例的張xx除名了,又如何會為其受傷申請工傷認定呢?

  申請人認為:張xx的受傷是在車間鬥歐所引起,其行為藐視了公司的廠紀廠規,更嚴重的是與國家治安管理條例作對,與法律作對,這樣的行為是不能被任何方式支援的!xx社保分局將違法鬥毆受傷認定為工傷,不符合正常社會價值觀和公平正義原則,不利於企業的健康發展。這應該也是《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者所不想看到的!為此,公司特向你部請求:依法查明事實,對“x社保工傷認字第xxxxxx號認定書”重新定義,撤消對張xx的工傷認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讓《條例》也能健康發展。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9

  申請人:xxx性別:男身份證號:

  出生年月:19xx年6月22日

  通訊地址址:吉林省長春市東北師範大xxx

  聯絡方式:xxxx

  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黃岡市麻城市金橋大道特1號

  法定代表人:蔡緒安職務:市長

  行政複議請求: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為,對我的資訊公開申請置若罔聞;請求黃岡市人民政府責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對我的申請作出明確的書面回覆並向我道歉。

  事實和理由:

  20xx年9月26日,本人向麻城市人民政府郵寄了資訊公開申請書,據郵局簡訊可知麻城市政府在9月30日就收到了我的申請書,但直到20xx年10月22日才電話通知我收到了我的郵件,同時我告知對方儘快書面回覆我的申請,但時至今日麻城市政府沒有任何回覆。實際上,我在書面郵件上明確註明希望透過書面郵寄的方式獲取相關資訊,事後我還給麻城市政府打電話,但依舊無果,望貴政府能給我一個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我的資訊公開申請完全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種不作為的行政行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權益,我向貴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貴政府能儘快給予我回復!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更多的公民監督政府,請查明有關事實,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黃岡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10

  申請人:xxx,男,漢族,19xx年xx月13日生,住址:山西省xx縣xx鎮三元村;身份證號:xxxxxx

  被申請人xx省婁煩縣國土資源管理局,住所地:婁煩縣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xx,職務:局長。

  複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婁國土資監罰〔20xx〕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請人於20xx年6月5日作出的處罰決定書相對人錯誤。李某已於1999年3月與離婚,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韓秀珍所有,處罰決定書相對人應是韓秀珍而不是李某。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佔用林地錯誤。20xx年縣政府批准申請人取得0。3畝集體建設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沒有林木(政府修路時已將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屬林地。政府批准申請人取得建設用地,處罰決定書卻認定佔林地,不符合事實。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非法佔地不符合事實。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於1995年在位於三元村濱河北路邊,澗河一號橋北建房,現實際佔地面積為1003。08平方米(佔地時地類,其中三元村集體建設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築面積355。6平方米,20xx年縣政府批准佔用0。3畝,超佔面積為803。08平方米(佔地時地類,其中三元村集體建設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屬非法佔用地,此認定不符合事實。而事實上八十年代初李貴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廠,申請人於1997年8月10日購買了此予制板廠,當時訂了契約,並有李建峰代筆,李存懷作證(見證據5、6)。此予制板廠長27米寬21米,共計567平方米。20xx年縣政府批准申請人另取得0。3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見證據7),申請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見證據8)。購買予制板廠房屋佔地和批准的0。3畝用地面積已達767平方米,還沒有包括院子佔地,處罰決定書卻認定申請人違法佔地達803。08平方米,違背事實,認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申請人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依法向貴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貴局支援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此致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11

  申請人:xx

  住所:xx

  負責人:xx

  被申請人:xx

  負責人:xx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對編號的土地(以下簡稱“該宗土地”)重新評估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以下簡稱“行政決定”),現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請求:

  依法撤銷申請人對該宗土地重新評估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並按照申請人購買該宗土地的價款為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

  申請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申請人以方式,向購買了位於的土地平方米(國土證編號為:,土地性質為:劃撥)。20xx年月日,仁壽縣規劃局發文(詳見本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證據),確定了對該宗土地的相關情況。20xx年月日,申請人以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拍賣時的評估價為標準補繳該宗土地出讓金、變更該宗土地性質為建設用地,被申請人卻要求申請人對該宗土地予以重新評估並以重新評估的價格為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這種決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若被申請人是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作出的上述決定,則應向申請人明示。

  第二、被申請人的任何行政決定應當以合法的書面形式向申請人作出,而非在申請人屢次要求繳納土地出讓金後,被申請人僅以電話或口頭的形式告知申請人。

  三、據申請人瞭解,在被申請人轄區內另一地塊與該宗土地存在一樣的情況,即購買時系劃撥性質的土地。而另一地塊所有人在補繳出讓金時被申請人是以拍賣時的評估價作為補繳出讓金的標準。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於情況相同的兩宗土地所作出的決定差別巨大,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決定既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也沒有以合法的書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決定。綜上,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於編號為的土地重新評估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請求撤銷上述行政決定。

  此致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12

  申請人:xx,男xx歲,漢族,工人,

  住址:xx縣xx鄉xx村三隊電話:xxx

  被申請人:xx市土地管理局,負責人:xx,職務:書記

  住址:xx市人民路xx號,電話:xx

  複議請求:

  依法撤銷或變更市土地管理局“市字[xx]號文,即《關於對武未經批准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處理決定》。

  主要事實及理由:

  武原為水縣xx鄉xx村三隊村民,xx年元月,根據國家關於對企業實行兼併、租賃、承包等多種方式尋求企業發展的政策,承包了農工商總公司下屬的xx機械廠,出任廠長,承包期為xx年,後經主管部門和有關機構批准,依法變更了公司名稱,為xx有限責任公司。

  原機械廠面積為xx平方米,xx年xx月xx日領取了平方米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當時該廠與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線的爭議,故一部分土地憑證沒有申領。年月日武承包後,依法向縣土地管理局申領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面積為平方米,用途為工業用地,時間是xx年xx月xx日。

  武出任廠長後,為使企業擺脫困境,經隊、村以及農工商總公司同意,組建了有限公司。公司因經營規模的擴大,準備新建部分廠房,於xx年xx月xx日正式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請,隊上籤署了同意辦理的意見,而恰在此時,村上與公司因承包租金問題發生爭議,不給報件蓋章並騙走了土地使用證,致使建房用地手續不夠完善。

  有限公司為使企業正常運轉,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盤活土地資產,從總體上講是符合國家關於盤活土地資產有關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對其進行的處理不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而是不顧客觀實際和後果,欲將企業一棍子打死,這有悖法律關於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精神,是不適當的。具體來說,市土地管理局行政決定的不當之處主要是:

  主體錯誤。

  市土地管理局[xx]號文的處理物件是武,而實際上武只是繼宏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將自然人與法人混為一體。主體錯誤,處罰不能成立。

  2.適用法律錯誤。

  市土地管理局處理決定第一項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該條文是針對非法轉讓土地,而非出租集體合法使用的建設用地。處理決定第二項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發[]號檔案的“精神”進行處罰,這不符合《行政處罰法》中關於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應遵循的有關規定。再者,中央號檔案下發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亦下發了《關於貫徹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區兩個檔案通知的精神實質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實保護耕地”、“凍結非農建設專案佔用耕地一年”,而並非土地管理局處理檔案第二項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權,並重新安排給.村三隊集體使用”的法律依據。

  處理決定第二項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權,並重新安排給村三隊集體使用“不符合法律規定。第一,繼宏公司法人代表武與三隊簽訂有合法的承包企業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業時當然包括企業用地;第二,《自治區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鄉(鎮)村建設用地經批准後,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和出讓,嚴禁買賣和荒廢。生產經營停止後須將土地歸還集體。”繼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產經營,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應重新安排給三隊使用。

  3.查明事實不清

  (1)房屋平米是公司所建,並不是武個人行為,而其中呈“”狀的房子是原隊上已打好的地基,屬合建房屋;

  (2)建房時經過了集體土地所有人村和隊的同意;

  (3)房屋沒有辦下房產證是因為與村就承包費交納產生爭執,不蓋章無法申辦;

  (4)村將土地使用證原件騙走,導致相關手續無法申辦;

  (5)此案的舉報人是村,導致此案查處的真正原因是村在承包費官司沒打贏後(見法院裁定),隨即以整人的方式將武舉報給土地局,而事實上,該地塊的房屋建設是經村、隊同意的,但年當公司法人武收房租時,村已與該地塊部分單位簽訂了租賃公司,收取房屋及土地租金,從而形成一個房屋或一塊土地有兩個租賃合同的局面,而且,村與公司爭收租金;

  (6)該地塊餘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閒地塊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將出租房屋的行為,按出租土地處理,顯然行政處罰行為不能成立。

  4.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就公司來說,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機械廠時大部分為閒置土地,荒廢多年,就連集體租金都沒法上交,公司盤活土地資產,合理利用,這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土地管理法》第7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擴、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閒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種權利,又是一種義務,如果我們刻意去追求一種看似合法赦質不利於企業和社會發展的形式,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市土地管理局[xx]號檔案決定讓公司在日內自行拆除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項中又規定“如該片土地繼續出租,聯營建廠,其土地使用權必須先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這說明該片土地是允許進行工業或建設使用的,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也批准為建設用地。市土地局不讓其補辦有關手續而必須先拆除後辦手續再蓋房子是沒有合理性的。自治區黨委、政府檔案的《通知》第四點第二段中明確規定:“對於建設專案確需佔用的土地,必須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後,按有關規定補辦用地手續”,而並非要求一律拆除。

  綜上所述,綜觀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所涉及的法律,市土地管理局[xx]號檔案處理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處理明顯不當,根據《行政複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第1、2、5、點的規定,請求上級主管部門依法撤銷或予以變更市土地管理局[xx]號檔案,以維護國家、集體、企業乃至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13

  申請人:xxx,男,住xx市蓮湖區xx號。

  被申請人:xx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主任

  申請理由:

  第一本案不具備拆遷裁決必備的前提條件——不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一條規定,“為了規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工作規程。”這說明《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制定的依據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二條規定,“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程。”據此,裁決程式的適用,其前提條件也必須是“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申請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體土地上的,因而,其拆遷不能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其裁決,亦不能適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二被申請人不具備裁決的主體資格——不是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第三裁決缺少法定的依據——《評估報告》和《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鑑定意見》,補償標準不合理

  沒有《評估報告》,沒有《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鑑定意見》,所謂的補償,就只能是被申請人杜撰的結果。

  第四剝奪了申請人的補償選擇權

  第五裁決的程式違法

  1、被申請人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沒有依職權組織聽證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七條規定,“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本案中,被申請人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較多,而被申請人沒有依職權組織聽證,程式違法,理應予以糾正。

  2、被申請人沒有依法中止裁決程式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裁決的依據,是《房屋拆遷許可證》合法,而《房屋拆遷許可證》合法的依據是核發規劃許可證的行政行為合法,此前,申請人已經就西安市規劃局核發規劃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現在,該案尚在立案審查過程中。依據“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應該中止裁決的規定,被申請人應中止裁決。

  綜上所述,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申請人特提出以上覆議請求,請貴廳依法予以支援。

  此致

陝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14

  申請人:xx性別:xx年齡:xx

  單位:xx住址:xx

  郵編:xx聯絡電話:xx

  被申請人:xx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xx市江北區電測村237號

  第三人:xx華新國際城市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重慶市北部新區人和鎮錦繡山莊

  第三人:重慶東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xx市江北區建新東路87號18-2

  複議請求: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於20xx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規建證(20xx)江字第0327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超越職權,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據《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於xx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規建證(20xx)江字第0327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為居住需要,購買了第三人(華新公司和東大公司)聯合開發的位於江北區五里店36號華新都市花園小區的房屋。依據重慶市人民政府於xx年一月二十一日批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重慶華新都市花園方案設計的批覆(渝府<20xx>13號)》同意被申請人所確定的原規劃許可方案,華新都市花園是一個具有山城特色的園林綠化示範居住小區,而第三人就小區景觀和配套設

  施建設的承諾更為誘人。時至今日,第三人並沒有兌現其所做的諸多承諾,三期工程也一拖再拖,配套設施幾乎為零,華新都市花園成為了新的“爛尾樓”。

  xx年底,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出變更華新都市花園的規劃方案。在被申請人所屬的江北區分局公示程式後,小區內數百名業主簽名反對就小區規劃方案進行變更,同時,業主委員會也致函被申請人反對就規劃方案進行變更。被申請人所屬的江北區分局依據廣大業主的要求駁回了開發商的規劃變更申請。

  xx年三月九日,被申請人以《渝規建審(20xx)江字第0008號<關於華新都市花園專案建築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書>》原則批准了第三人調整小區規劃的新的設計方案。

  xx年二月八日,第三人組織部分業主代表召開所謂的“三期建設吹風會”,告知小區三期規劃方案已經原則上獲得透過。xx年二月十二日,小區絕大多數業主聯合向被申請人提出就華新都市花園小區三期規劃方案變更許可舉行聽證會,被申請人對廣大業主的聽證申請置之不理。xx年二月十四日,被申請人作出《渝規建證(20xx)江字第0327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了華新都市花園的規劃方案。xx年四月十一日,被申請人最終向第三人違法下發了前述重要的檔案《渝規建證(20xx)江字第0327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就華新都市花園規劃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中違反法定程式,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使得申請人的合同目的落空。被申請人的違法之處如下:

  一、華新都市花園的建設方案設計由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覆同意,被申請人無權自行進行變更許可。被申請人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違反《重慶市規劃管理條例》第十、第十三、第十六條之規定,超越了其審批許可權。

  二、被申請人在辦理該行政許可程式中其他違反法定程式之處。

  1、根據《規劃管理公示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進行變更規劃許可證時,應當進行公示,而被申請人未進行有效的公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四十七條、建設部《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第四條、《重慶市實施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第四、五條、重慶市規劃局規劃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被申請人在此行政許可程式中,應告知廣大業主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被申請人非但未履行聽證告知義務,在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廣大業主提出聽證申請後,對其置之不理,依然不舉行聽證。被申請人的此種行為已經損害了申請人的申辯權和陳述權。

  3、被申請人在該具體行政行為中違反《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十三條。

  總之,被申請人所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式,請求複議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渝規建證(20xx)江字第0327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我們認為,被申請人作為城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理應模範的遵守法律和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法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力,但我們可悲地看到被申請人為開發商的商業利益而損害人民群眾的居住權利。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存、生活、居住權,請求複議機關支援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15

  申請人:四川x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成都市xx街x廣場x1樓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被申請人:xxx縣房產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x縣x街

  法定代表人:xx、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拒不提供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查詢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現提起行政複議。

  複議請求:

  責令xx縣房產管侷限期內提供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查詢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委託了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代為催收“xx綠地”部分業主拖欠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事務,但是在完成相關事務中需查詢部分欠費業主的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於20xx年3月2日上午指派律師持律師證、介紹信、委託書,代理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請求依法查詢“xx綠地”部分業主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但被申請人以沒有法院受理通知書、房產業主基本資訊屬於個人保密資訊以及害怕承擔洩露業主資訊責任為由,拒不查詢。3月3日,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申請人三次要求其依法履行其查詢職責,並提供相關規定請求他們依法履行查詢義務,但被申請人

  仍以同樣的理由拒絕。

  由於“xx綠地”部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的行為已經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有權對該部分業主房屋登記記載資訊進行查詢。同時,建設部《房屋權屬登記資訊查詢暫行辦法》也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資訊,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單位和個人可以自己查詢,也可以委託他人查詢。因此,申請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託律師對部分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的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進行查詢,完全符合法律程式。被申請人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查詢服務,拒不履行其法定職責,其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其行政複議,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限期提供查詢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服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16

  申請人白xx,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

  被申請人xx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趙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xx縣公安局對肇事人趙俊傑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xx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趙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趙xx屬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趙xx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趙xx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趙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趙xx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於趙xx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後,趙xx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趙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趙xx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係,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xxx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趙xx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係。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趙xx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A-xxx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5期和20xx年第5期公佈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階、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為是錯誤的。

  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因此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應該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是錯誤的。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17

  申請人:xx,男,漢族,19xx年12月21日出生,戶籍xx省黟縣漁亭鎮汪村行政村李村組。

  被申請人xx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址:xx市東風中路305號。

  法定代表人xx,職務:主任。

  複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0月19日,申請人知悉,被申請人於xx年9月29日作出了《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核准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因該建設專案用地範圍內包括申請人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廠房,故與申請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有關立項的法律法規。

  1、未經用地預稽核準立項,程式嚴重違法。

  《國務院關於嚴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九條規定,“……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透過適當方式告知專案單位開展前期工作,專案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後,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對建設專案用地進行審查。專案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准或審批建設專案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透過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設專案。”

  《廣東省企業投資核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專案申請單位向專案核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檔案:(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專案用地預審意見;”

  然而,被申請人作出粵發改《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並沒有出具建設專案用地預審意見,這嚴重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規定。

  2、欠缺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城市規劃意見等核准立項的'法定要件。

  《廣東省企業投資核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專案申請單位向專案核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檔案:(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四)根據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被申請人作出《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並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屬於程式嚴重違法。

  二、未履行聽證也未告知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違反法定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但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粵發改xx788號《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並沒有告知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程式嚴重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撤銷。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向貴處申請行政複議,望支援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18

  申請人:xx醫療美容診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登記證號:xx,

  法定代表人:xx

  被申請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地址:河南省安陽市

  複議請求:

  依法撤銷被申請人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安xx工商處字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下文簡稱《行政處罰決定》)。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式,應予撤銷。

  一、該《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行政處罰決定》認為申請人對商品做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而在作為處罰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文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中,商品僅僅指的是有形商品。在本案中,申請人的經營形式是對社會提供醫療美容服務,並不進行商品交易,也沒有對商品進行宣傳的需要,所謂對商品的虛假宣傳不知從何談起。處罰決定中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中並不存在任何證明申請人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的內容。該《行政處罰決定》明顯缺乏事實依據,證據嚴重不足。

  二、該《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即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以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為前

  提條件的。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申請人的經營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即使申請人廣告宣傳存在不實的問題,也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下文簡稱《廣告法》)。並且相對於1993年生效的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而言,1995年生效的《廣告法》屬新法。《廣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準。”可見,《廣告法》立法時已作出凡與廣告法規定不一致的均以廣告法內容為準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對廣告虛假宣傳行為的處罰均有規定且不一致的情況下,應適用《廣告法》,被申請人沒有選擇適用法律的權力,其行政處罰行為適用法律錯誤,當屬無效。

  三、該《行政處罰決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式

  1、被申請人調查取證程式違法(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本案中,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只有一人,另外一人未著制服,並未向被調查者出示證件,無法認定其身份,是否有行政執法職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本案中,辦案人員在沒有直接向申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情況下,從頭到尾也從來沒有告知過申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實質剝奪了申請人的迴避權。法諺稱:任何人都不能作為自己的法官,執法行為同樣如是。申請回避權是公民的憲法權利,在行政執法

  過程中絕不容許被侵犯。被申請人公然剝奪申請人的迴避申請權,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粗暴踐踏,行政執法公正性何從談起?這樣的執法決定有何效力可言?

  2、《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方式不合法《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違法。被申請人在未見到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適用了留置送達的方式,但均沒有見證人在場,行政處罰依法應該不予成立。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做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用欺詐方式獲得證據。故申請人依法提出複議申請,誠望貴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做出的違法處罰決定。

  此致

安陽市行政複議受理中心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19

  xx商貿有限公司稅務

  來源:國稅之家作者:

  申請人:xx商貿有限公司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聯絡電話:xx

  委託代理人:xx

  被申請人:xx區國家稅務局

  法定代表人:xx

  責令被申請人退還金稅卡,發還發票,賠償違法行政導致的申請人直接經濟損失。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於xx年4月對我公司進行納稅評估並提出評估處理建議,因與被申請人的評估建議存在較大分歧,我公司遞交了對評估建議的陳述材料,在等待結果期間,被申請人未下達任何文書,未預先通知我公司就於xx年8月10日收繳了我公司的金稅卡,停售我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我公司無法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造成我公司合同違約,產生直接經濟損失。

  對此,我公司認為:

  我公司不存在違法行為,未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未出具任何文書,而擅自收走我公司的金稅卡,嚴重違反《稅收徵收管理法》、國務院令362號《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之規定。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收繳金稅卡之日起、退還金稅卡之日止給我公司造成的全部直接經濟損失__元給予賠償。

  為此請求貴局依法受理和處理,撤消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附申請書副本一份

  書證五份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20

  申請事項:xx人:xx基本情況介紹

  住址:xx

  被申請人:基本情況介紹

  住址:xx

  申請事項:xx

  求撤消xx鐵民初第xx號對申請人座落在xx市北關小區1層房屋的查封裁定。

  事實與理由:

  本人並未提供任何“借款擔保”手續和任何“抵押”給xx,其理由如下:

  一:關於“承諾”條

  1:xx手中的那張“承諾”條是w寫好拿來讓我籤的“格式條款”,並且w明知我有腦幹出血,和腦萎縮等腦部疾病的前提下,趁我神志不清醒時,十分匆忙的騙到我的籤後並匆忙離去,期間非常短暫,沒有任何思考餘地。

  2:事後在法院影印來的那張“承諾”條上我發現,該“承諾”條已經被嚴重改動過,他們擅自新增的話後還以逗號結尾,明顯還要繼續新增;並且該“承諾”條上有明顯的“塗改”痕跡,簽名左方被明顯地全部塗黑。此條落款日期是xx年10月13號,如果真為其被申請人抵押,那麼房照應該在被申請人xx手中,而此房照是於xx年10月16號才被w借走(而且w還簽了借具,證明房照是借,而非擔保),此房照根本就沒在xx手中怎麼能有“承諾”條中的“絕不抽回”跡,明顯是xx,xx二人串通的結果,來欺詐我們。

  3:房產是我和我愛人王黎共有的財產,未經王黎同意,我是沒有權利用這共有財產來給w做任何擔保的,xx也沒在xx出具的那張“承諾”條上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此條未經共有人王黎同意,並且沒有xx簽名。所以此條無效。

  4:至此期間,本人並未與xx有過任何接觸,根本就是不認識。可見,w和xx合夥趁我腦袋有毛病期間來騙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所以我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撤消此存在嚴重欺騙和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合同。

  《擔保法》第五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同時“主合同中無保證條款,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籤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於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我並未與xx,w簽過任何主合同,和提“擔保”一說?因為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不存在,從合同就自然也就不存在,所以,xx告我“擔保”也就是無稽之談。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合同是無法律效力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關於“房照”

  1:此房照是是王某借去的,而且打了借條,證明是借不是xx所說的“擔保”。

  2:《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此房照並未辦理過任何登記抵押,未抵押不生效,何談抵押之說?況且房照有借具證明是借的。《擔保法》第三十八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我們沒有訂立過任何抵押合同。對於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均有強制性規定,所謂強制性,是指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行為,不管當事人主觀上是否願意,客觀上都必須執行的行為。即,法律明文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中無保證條款,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籤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我國《擔保法》規定以不動產和一些特殊動產為抵押物訂立的抵押合同,非登記不能生效。而針對法律明文規定的強制性條款,xx均未出具相應證據,所以xx無理地要求對我夫妻共有的,座落在齊齊哈爾市建華區西大橋街道北關小區44號樓1層的房屋,其價值遠大於32萬的房產進行查封是沒根據不合理的。因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三:關於“銀行收款留聯”

  1:訴訟方雖有銀行收款留聯,但著並不意味本人和訴訟方有任何責任關係,因為不能省去中間過程,而去斷章取義,實際是w借我從銀行貸的款。到期,他要還款給我,於是他借到原告xx的錢還款,拆東牆補西牆地週轉資金,而法律程式上w還我款本人可以不去銀行,即w直接把還款打到我貸款戶頭上即可。所以,w拿著xx的錢還銀行而收據就在他們手中了。所以xx手中的收據只能證明王某借過他的錢還銀行,並不能證明本人違約和欺詐。本人並不認識xx。

  根據以上事實,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__)鐵民初第xx58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對申請人座落在齊齊哈爾市北關小區1層房屋的查封裁定,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由於申請錯誤造成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21

  申請人xx,男,46歲,漢族,系__縣__鎮大梨樹村__組村民。

  申請人xx,男,34歲,漢族,系__縣__鎮__村__組村民。

  申請人xx,男,34歲,漢族,系__縣__鎮__x村(現__村)__組村民。

  被申請人:__縣人民鎮府

  法定代表人:xx

  申請事項

  一、請求__x州人民政府依法撤銷或變更被申請人於20__年1月10日所作出的“晴府行決字[20__]1號”決定;

  二、請求__x州人民政府依法對__鎮__村__組與__村__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進行重新確定;

  三、請求__x州人民政府依法對涉及三申請人的土地權屬界限予以明確。

  事實及理由

  __縣__鎮__村__組與__村__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一事,x__國土局經調查後,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但雙方未達成協議。20x__1月10日,以“x府行決字[20x__1號”檔案作出《關於x__x__x__與x__x__組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__縣政府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存在以下錯誤和和違法之處:一是該處理決定上面使用的分界點之一“丫口墳”,實際上當地並沒有該地名,該決定混淆分界線,處理結果難以令人信服;二是該處理決定第三頁倒數第三行明確說明《__縣土地管理局關於__村__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__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議書》[1993]x土(監)字第2號是對1965年6月8日《山林邊界協議》和1992年《山林邊界協議》的否定,應當以該協議來明確雙方爭議的土地權屬界線。但最後處理決定內容卻是1992年《山林邊界協議》劃定的界限內容,完全與《__縣土地管理局關於__村__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__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議書》([1993]x土(監)字第2號)規定不符;三是該處理決定所劃分的土地權屬界限模糊不清,難以辨別,致使三申請人均難以依據該處理決定明確自家土地界線和土地權屬範圍。

  __縣政府的該處理決定,形式上似乎為當事人雙方明確了土地按權屬界限,解決了糾紛,實質上根本沒有為當事人(特別是三個申請人)明確土地權屬界線。若僅以此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依據和結果,雙方的矛盾早晚將會另行產生。

  綜上,__縣政府的處理決定與實施不符,與法律相悖,嚴重侵害申請人利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土地劃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充分尊重土地使用的歷史和現狀,保障三申請人合法利益,我三人特向貴府提出複議請求,希望貴府能依法明斷,撤銷或變更__縣政府作出的x府行決字[20__]1號處理決定;對爭議的地塊,依照《__縣土地管理局關於__村__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__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議書》([1993]x土(監)字第2號)規定,依法重新進行土地邊界確定,並明確三申請人土地邊界和權屬範圍,以徹底化解__村__組與__村__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維護三申請人應有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州人民政府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22

  申請人:__,男,__年__月__日出生,漢族,工人,住____區__號。

  被申請人:__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__大隊

  申請事項:

  1、檢視交通違法影片資料,證明申請人是否駕駛機動車。

  2、對交警執法過程攜帶非交警人員進行暴力限制人身自由行為是否合法進行認定,如果不合法應責令對相關責任人、負責人作出處罰!並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致歉。

  3、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青公交決字20__第370213-27000____x號《公安交通行政管理處罰決定書》

  4、對執勤民警是否存在貪汙行為進行審查。

  事實與理由:

  本人自大學畢業後一直生活在__李滄區,對__市充滿了感情。對於有關市政、交通方面的事情也是儘可能的反饋解決。譬如:

  1、__年__月__日致電122反饋君峰路馬路中間大約800m護欄倒塌事情。交警得到訊息後進行及時修復。

  2、__年__月__日二次致電122反饋君峰路與青山路交口紅綠燈時間設定不合理,造成君峰路嚴重堵車,從早晨堵車到晚上,早晚高峰更是堵車厲害。經本人建議後對綠燈時間進行了調整,解決了堵車事情。

  以上2件事可以查詢122,反饋電話__

  基於交警對問題的解決速度,我對交警非常的尊敬。但是發生“被酒駕”後使我的認知發生180度大轉變。心存正義的人還是多數的,特提出該申請。事實理由如下:

  一、交警執勤過程中,多次強調有影片錄影;被酒駕,要求檢視駕駛座下車影片證明清白。

  20__年__月__日晚9日許,飯後由申請人妻子駕車回家(申請人坐副駕駛上),行駛至君峰路與書院路交口,遇交警檢查,交警讓出示駕駛證後全秉咳嗽畢魯?因燈光灰暗申請人妻子拿錯了駕駛證把申請人的駕證拿給了交警)。

  下車後因車子在中間直行車道,交警看了駕駛證後就指揮申請人駕駛汽車至路邊停靠。正是在交警的指揮下的行為造成了被酒駕,也怪申請人太大意即使交警指揮酒後也不能駕駛車輛。

  交警再執勤過程中,多次強調有影片錄影,現要求檢視影片證明是否是由申請人在中間行駛車道由駕駛車門處下車。實際由副駕駛車門下車。希望被申請人拿出類似闖紅燈需要的三張圖片證據證明申請人是否違法。

  因在交警的指揮下由直行車道行駛至路邊不應認作為主觀的酒後駕駛行為。

  下車後不由分說就過來一個交警就讓吹氣。因前期不是申請人駕駛,所以申請人堅決不吹。見申請人堅決不吹不由分說的一個交警掐著申請人的脖子就忘麵包警車上拽,期間把申請人的電話搶走。拽上車後原來的交警不在掐申請人脖子換一個非交警人員(看服裝及揹包像停車收費人員)繼續掐著申請人的脖子對申請人身自由進行控制,長達數十分鐘。

  請問:

  1交警可以掐人脖子嗎?是否可以搶奪私人財物?

  2非交警人員可以交通執法嗎?非公檢法人員對公民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是否合法呢?還是一旦出了問題用來說是臨時工呢?

  二、被迫吹氣、出錢暗示沒有響應,被迫簽字。

  申請人被非交警人員控制,非交警人員並且給申請人做思想工作說:你又沒有喝多少酒吹吹就拉到了。申請人考慮到自己只喝了100ml左右啤酒應該沒有問題加上能夠儘快結束人身自由限制,就被迫同意吹氣體。

  沒有想到二次被騙,吹氣後不由分說讓簽字,也不告知結果就讓簽字(最後才知道結果25mg/),並且拿出空白的《酒精呼氣測試告知單》就讓簽字。申請人一看告知單意識到可能被酒駕,就是不簽字。

  交警一看不簽字就又往車上啦,拉著去第八人民醫院驗血。

  在去往第八人民醫院的路上只有2個交警,其中之一多次問申請人有沒有帶錢,事後申請人才意識到這是對申請人私自解決的暗示。原因:1要不怎麼會多次問錢的事情2那麼多交警為什麼只去2個人。

  希望相關部門對其2人是否存在貪汙行為進行審查。

  行駛到第八人民醫院後交警又說,你本來酒後駕駛,抽了血之後在第八人民醫院不會出結果,血液直接送到市裡交警隊給你弄成個醉酒駕駛,那就是犯罪,要蹲上幾個月的,快點乖乖的簽字吧。經過交警多次脅迫加上限制人身自由,申請人最後糊里糊塗的在測試單與空白的告知單上籤上了字。

  三、處理決定書必須先無條件同意並簽字才能給,不給無法申訴。

  x月x日前往交通警察支隊李滄大隊,交警隊告知先處理再申訴,在處理過程中要求必須先簽字才能給。並且很多條款必須無條件同意。不同意就不給你處理。沒有辦法申請人只能簽字後申訴。

  申請人在扣駕駛證的檔案上面寫了“有異議”,不讓多寫寫了不給檔案,不給就不能出決定書。出來決定書後又有很多檔案讓簽字,明確告知必須簽字同意,這也就是讓申請人被迫承認違法事實,其中有個一個檔案好不容易表達了點意見“對告知行為同意,對內容不同意”,因為這句話差點沒有給處罰決定書。

  四、被迫簽字與在李滄交警支隊的不得不簽字不能用作違法證據,附《公安交通行政管理處罰決定書》都沒有

  公安機關的印章,這足以說明在李滄交警隊不得不簽字了。以及管理存在的漏洞。

  五、基於以上描述系在交警的指揮下駕駛車輛(4米以內),後續被強迫吹氣,威逼恐嚇在告知單及測試單上簽字。對於酒駕行為的認定不合理,沒有交警的指揮就不會發生駕駛行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定的違法行為不成立,特申請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青公交決字20__第370213-2700xx4__號《公安交通行政管理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23

  申請人:xx市x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西城路25號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被申請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xx市市府路9號,負責人:xxx,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3月1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十人社工傷認字[20xx]1620號),向xx市xx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十人社工傷認字

  [20xx]1620號)。

  事實及理由:

  xxx於20xx年1月21日向被申請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稱其本人在20xx年12月6日下午16時左右在申請人xx市xxxx有限公司車間幹活時受傷,請求認定工傷。

  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該案件後,僅以現場目擊證人的電話錄音作為唯一的認定工傷的核心證據,申請人xx市xxxx有限公司認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的證據嚴重不足,理由如下:現場目擊證人的電話錄音從證據型別來講,很明顯屬於證人證言,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若採納本證據認定工傷,必須應當找電話錄音的證人當面核實證人身份真偽、證言證言真偽,且眾所周知錄音證據由於其自身的特點,錄音證據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的概

  率非常大,其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侷限性極大,無論是在行政訴訟還是在民事訴訟中,錄音證據都應有其他證據佐證才能作為證據被採信。據此,申請人認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直接以一份未經核實的錄音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明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三款第(1)項“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的情形,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該工傷認定行為。

  綜上,懇請複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十人社工傷認字[20xx]1620號)。

  此致

xx市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24

  申請人:xxx性別:女年齡:歲

  單位:職業:

  住址:xxxxx市xxx區xxx小區120幢35號

  被申請人:xxx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xxxxx市xxx路x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x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傷

  認定結論通知書》(20xxx勞工傷認326號)具體行政行為,向xxxxx市xx提出複議申請,要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及理由:

  我丈夫王xx系xxxxx市xx公司職工,x年x月被借調至xxxxx市xxx區xxxx單位,從事xx崗位工作。20xx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xxxx單位辦公室突發病,同事當即撥打120急求電話,xxxxx市人民醫院現場搶救,並以“呼吸心跳驟停”收住院,住院後診斷為:多發腦幹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腦死亡。在搶救治療過程中,xxxx單位、xx公司領導十分關心,聘請專家,醫院也是本著人道主義精神積極採取措施救,最終王xx於20xx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原因系:多發腦幹大量出血。

  xx公司於20xx年3月30日向xxx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實,認為王xx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經搶救155小時後死亡的情形,不屬於視同  認定工傷範圍。

  我認為xxx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結論不正確。理由:一是王xx系在xxxx單位工作崗位發病,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有4名同事證人證言為證;二、王xx突發疾病沒有當場死亡,但病情嚴重,呼吸心跳驟停,送往醫院後,經醫院評定,達深度昏迷7分,診斷為腦死亡。後經醫院的積極救治,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搶救經過為證。因此我認為:王xx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應該認定因工死亡。

  王xx的死亡給家庭造成了極大的損失,使本來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貧困,70多歲的母親年邁體弱無收入;做為妻子的我無正式工作,收入極低,孩子年幼僅5歲。如果王xx在48小時內不經積極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們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補償。但是王xx沒有在48小時搶救之內死亡的原因是醫療機構的救死扶傷的積極救治、是家人不放棄不拋棄的努力、是單位領導的全力關心才延緩了生命、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勞動保障局認為的王xx發病155小時之後死亡,不屬於因為死亡的情形,我們就得不到應有的待遇,對此我們不能理解。

  勞動法律規範所體現的是傾斜立法、保護弱者的原則。工傷保險實行無過失補償,勞動者只要在工作時間工作場2

  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應該獲得工傷保險補償,享受工傷待遇。做為王xx的妻子,我申請xxxxx市xx撤銷xxxxx市x年x月x日作出的(20xx)x勞工傷認字量(236)號《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以保障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25

  申請人:xx性別:男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址:xx省長春市東北師範大xxx

  聯絡方式:xxxx

  被申請人:麻城市人民政府??地址:黃岡市麻城市金橋大道特1號

  法定代表人:蔡緒安職務:市長

  行政複議請求: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為,對我的資訊公開申請置若罔聞;請求黃岡市人民政府責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對我的申請作出明確的書面回覆並向我道歉。

  事實和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我的資訊公開申請完全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種不作為的行政行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權益,我向貴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貴政府能儘快給予我回復!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更多的公民監督政府,請查明有關事實,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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