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建築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校園建築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什麼是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組織、機構、單位管理的工具,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定的規範。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
校園建築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校園建築工地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學校基建工程專案管理,確保決策科學合理,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基建工程專案,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其他自有資金和貸款等進行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及裝飾等工程專案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其他工程專案。
第三條學校行政會負責審議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基建規劃、投資計劃、設計委託書、初步設計方案、重大變更調整等事項。學校行政會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基建工作情況彙報。資金準備不充分的,未經評議論證的專案嚴禁提交學校行政會。存在重大分歧的專案嚴禁草率決策。
第四條建立基建專案領導小組,負責基建工程全過程管理。學校校長任組長,成員為校級領導、中層幹部及後勤等部門負責人。
第五條建立監審領導小組,獨立行使基建工作全過程監督職責,直接對學校行政負責。
第六條基建專案的決策、立項、審批必須按如下程式辦理:分管副校長就擬建專案提出具體意見→邀請相關領導、專家就專案建設的地點、規模、功能、標準、環境、投資、資金籌措、經濟與社會效益等進行充分論證→形成專案建設方案→學校行政會討論、決定(重大專案提交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基建工程立項→基建專案審批→編制招標檔案→進行公開招標→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將預中標人情況進行公示(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杜絕未批先建行為)。
第七條凡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調研活動必須有3人以上共同參與。調研結果要形成書面報告,經參加調研的所有人員會籤後提交基建專案工作領導小組。
第八條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房屋建築單項合同(或者專案總投資)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裝置,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達不到第八條規定標準的工程專案,納入學校年度財政預算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裝置、材料等的採購以及裝飾、拆危、修繕等工程專案,必須嚴格執行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資金限額標準,進行政府採購。
第十條必須嚴格執行基建專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等檔案。
第十一條學校應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專案實際情況,投標單位必須在投標檔案中載明非主體部分、非關鍵性工作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的承包人名稱和資質。
第十二條必須嚴格執行一個專案經理只能擔任一個施工專案經理工作的規定。
第十三條凡公開招標的'專案,招標資訊必須在國家、省規定的媒介釋出,同時將招標公告內容在學校釋出。
第十四條凡招標的專案(含自行招標),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第十五條必須嚴格執行中標候選人公示制度。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公開招標的專案除按規定履行公示程式外,還要將預中標人情況在學校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關於學校自行招標:
1、招標公告要在學校連續釋出3個工作日,並載明擬建專案概算金額,招標內容和評標辦法。
2、自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釋出之日起至停止釋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3、學校基建專案領導小組必須對資格預審,招標、評標、定標等全過程進行監督。
4、設立評標委員會。分管副校長任主任,成員為財務、後勤、等部門負責人及校內外專家。
5、確定中標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6、評標結果必須經評標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關於合同的.訂立:
1、合同(協議)訂立前必須經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會籤。
2、依法訂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裝置材料採購、中介機構等合同(協議),內容要全面、具體,責任人義務要明晰,要有明確的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
3、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
4、不得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5、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中標人簽定合同(協議)。
6、合同(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協議)報送主管部門備案。
7、經雙方同意補充、變更施工合同(協議)的,也應按照前款規定備案。
第十八條必須加強對施工單位進場後的監督和管理。要將施工區與教學區、生活區隔離,設定施工車輛行車路線和施工人員出入路線,確保校園安全。
第十九條下列情況不得擅自開工:
1、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專案。
2、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專案。
3、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專案。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派駐現場的專案班子人員必須與投標檔案和中標通知書登記的相一致,必須與正在施工的單位或正在監理的單位有合法的人員關係。特殊情況需變更專案負責人及專案班子人員的,須經學校書面同意,在5日內報主管部門備案。堅決杜絕中標後,施工或監理單位隨意更換專案班子人員現象。
第二十一條關於建築工程施工承包:
1、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
3、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4、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非經學校同意,總承包單位不得進行分包。
5、禁止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6、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二條必須要求施工單位合理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施工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嚴禁壓縮工程專案的合理工期。
第二十三條關於工程監理:
1、監理單位必須在施工前編制監理規劃、監理細則,在施工過程中及時編寫監理日報、階段報告和工作總結。學校專案負責人列席監理工作例會。
2、學校要嚴格監督和檢查監理工作。重點監督檢查監理人員在工程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的傍站情況及其它施工過程中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視情況。
3、監理人員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4、監理人員發現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必須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拒不整改的,應下達暫停施工令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學校報告。
5、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必須報告學校要求設計單位整改。
6、主要隱蔽工程及其勘驗要有基建部門、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學校審計部門參加。
第二十四條合同價款之外的技術核定單和工程簽證要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學校等部門共同簽字確認。涉及重大經濟變更的專案必須經學校基建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提交學校行政會決定。涉及建設專案地點變化,建設規模或工程投資規模比原批覆投資額增減幅度超過10%的,應報原專案審批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配件和裝置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須送檢的,應在學校和監理單位的共同監督下現場取樣,取樣要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檢驗合格的,經監理人員簽字後,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
第二十六條學校和監理單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單位推薦建築材料、配件和裝置等。
第二十七條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准許使用檔案報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基建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專案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專案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專案檔案。
第二十九條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解除施工單位的現場管理責任。
第三十條關於財務管理與工程結算:
1、嚴格執行基建專案財務制度,加強基建專案資金全過程管理。根據專案建設進度、合同、支付管理規定等進行稽核把關,嚴格按照計劃、合同、進度付款。
2、工程款的支付實行預付工程款制度和支付工程進度款制度。學校要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限,向總承包單位支付合同約定工程造價30%以內的預付工程款。重大工程專案支付預付工程款,要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或金額)。安裝工程預付工程款不得超過工程造價的10%。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不得預付工程款。
3、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並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在工程竣工前,學校支付預付工程款和進度款的總額一般不超過合同總額(包括工程合同簽訂後經發包人簽證認可的增減工程款)的85%,其餘尾款在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後,除按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5%留作質保金外一併結算。當月(或分段)實際完成工程量須經監理單位稽核簽字,基建部門確認和審計部門審計,否則不得撥付進度款,不得進行進度結算。
4、總承包單位應在工程驗收通過後28日內,向學校遞交經監理單位工程量稽核並簽字蓋章的竣工結算報告及資料,依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工程價款調整和竣工結算審計。
5、學校接到全部竣工結算檔案之日起60日內完成竣工結算審計。比較複雜的大、中型建築工程專案的竣工結算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適當延長,最多不得超過180日。
6、學校基建專案領導小組應加強建設工程、修繕工程審計,積極開展工程建設全過程審計,重點加強工程竣工結算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發生衝突,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學校基建專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校舍建築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舍建築必須履行建築合同,按國家建築標準施工驗收。
二、校舍建築設施必須專人負責管理,並將施工管理情況作好記載,建立檔案。
三、學校建築設施(大型構造)必須實行永久性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四、學校建築設施使用情況必須定期檢查,作好記載。
五、建築設施的修繕、管理必須定期檢查,若有損壞,及時維修。
六、每週必須對學校教室、寢室、圍牆、廚房等進行一次檢查,若發現危房等及時報告,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