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車節約用水管理制度(精選5篇)

洗車節約用水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洗車節約用水管理制度(精選5篇)僅供大家參考借鑑。

  洗車節約用水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第一條為了規範奧體中心和駐地各單位職工的車輛清洗,做到洗車時合理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奧體中心及駐地各單位。

  三、職責

  第三條洗車由專人負責。

  第四條奧體中心及駐地各單位公用車輛及私家車,均需到統一洗車點洗車,洗車收費為10元/輛,任何個人不得私自接水洗車。

  第五條洗車人員應本著節約用水的原則,洗車時要嚴格控制用水量,禁止用水直接沖洗地面。

  四、洗車步驟

  第六條洗車時,確認車輛門窗關緊,車輛表面沒有不適宜清洗的狀況,如有及時改正或記錄。

  第七條沖洗人員首先使用高壓水槍對車輛表面進行沖洗,不得遺漏車輪、車輪擋泥板、門下沿等位置。

  第八條沖洗一遍後,使用乾淨的泡沫和洗車液,擦拭車身表面。注意:擦拭輪胎鋼圈的毛巾和擦拭車身的毛巾完全分開。

  第九條經洗車液清洗後,沖洗人員再次按上個步驟要求進行沖洗。

  第十條擦車人員使用乾淨整潔的毛巾擦淨車身表面。

  第十一條對前菸灰缸、儀表臺、方向盤進行擦淨如腳墊很髒,用雙手將腳墊取出進行拍打去塵。

  第十二條洗車完畢後,將車窗、門關緊,鑰匙交車主。

  五、車輛洗淨標準

  第十三條前檔玻璃及所有門窗玻璃潔淨無汙物。

  第十四條車身表面無可用毛巾擦去的汙物。

  第十五條內外反光鏡明亮且外觀不滴水。

  第十六條鋼圈無可用毛巾擦去的汙物。

  第十七條前菸灰缸、方向盤清潔。

  第十八條地毯拍打去塵

  六、違規處罰

  第十九條由保衛部、工程裝置部和質量辦負責院內巡查,發現私自接水管、打水洗車的人員要立即制止,並記下車號,予以口頭警告。如同一輛車發現第二次私自洗車,沒收洗車器具,並罰款50元。

  洗車節約用水管理制度2

  一、店長職責

  1、主動與顧客交流,保持友好相處關係,尋找機會介紹.

  2、承擔美容,裝璜等技術方面的工作責任.

  3、做好店內技術培訓,勞紀,衛生及工具保養、保管.

  4、開發新技術,爭取同行業樹立典範.

  二、員工職責

  1、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服從主管工作安排,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3、必須嚴格按部門工藝程式施工作業。

  三、安全管理

  1、主管對參與本部門施工專案的人及車員財物安全管理責任,保證做到“防火、防電、防水、防盜”。

  四、勞紀管理

  1、員工必須遵守公司上下班時間規定,如需請假,須經主管確認批准,否則視為曠工。

  2、員工上班期間內不得打架,飲酒,戲鬧,說髒話,由主管進行監督考核。

  3、不得與顧客有不禮貌言行,經發現加重考核。

  五、衛生管理

  1、本部門責任區內每日安排員工進行清潔整理,對每次責任區內施工完畢後應及時清理。

  六、評比考核

  1、每月對所有員工進行技能考核,按成績進行排名。

  2、對員工監督崗上的客戶評分進行統計排名。

  3、違反本部門規定中任何一項,分別斟情予以處罰。

  注:其他未盡事項,依據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補充:

  一、洗車規範

  1、洗車前,確認車輛門窗關緊,車輛表面沒有不適宜清洗的情況,如有及時改正或記錄。

  2、沖洗人員首先使用高壓水槍對車輛表面進行沖洗,不得遺漏車輪、車輪擋泥板、門下沿等位置。

  3、沖洗第一遍後,使用乾淨的泡沫和洗車液,擦試車身表面。注意:擦拭輪胎鋼圈的毛巾與擦拭車身的毛巾完全分開。

  4、經洗車液清洗後,沖洗人員再次按步驟2要求進行沖洗。

  5、泊車員待沖洗乾淨後,將車輛移出洗車位。

  6、擦車人員使用乾淨整潔的毛巾擦淨車身表面。注意:擦拭輪胎鋼圈的毛巾與擦拭車身的毛巾安全分開。

  7、內部對前菸灰缸、儀表臺、方向盤進行擦淨。如腳墊很髒,用雙手將腳墊取出進行拍打去塵。

  8、洗車完畢後,將車窗、門關緊,鑰匙交保管員。

  二、車輛洗淨標準:

  A前擋玻璃及所有門窗玻璃潔淨無汙物

  B車身表面無可用毛巾擦去的汙物

  C內外反光鏡明亮且外觀不滴水

  D鋼圈無可用毛巾擦去的汙物

  E前菸灰缸、方向盤清潔

  F地毯拍打去塵(需要時)

  三、十要十不準

  A、十要

  1、清洗服務要致謝

  2、安裝維修要及時

  3、諮詢服務要微笑

  4、上門服務要準時

  5、言談舉止要文明

  6、服裝鞋帽要整潔

  7、對待客戶要真誠

  8、解決問題要徹底

  9、工作作風要迅速

  10、愛護企業要同心

  B、十不準

  1、工作場所不準大聲喧譁

  2、上門服務不準遲到拖延

  3、預約諮詢不準含糊不清

  4、服務規範不準執行有偏

  5、同事之間不準嬉鬧打罵

  6、工具攜帶不準丟三落四

  7、在客戶家不準隨意亂動

  8、對待問題不準推諉扯皮

  9、車輛工具不準亂停亂放

  10、資訊傳遞不準遺漏延誤

  四、認真落實考勤制度是加強公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提高工時利用率貫徹“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依據。當班主管負責每日考勤。每月考勤記錄為當月1號至月末。考勤管理如下:

  1、洗車行員工每天上班時間為:早上8:00至晚上18:30;如中午(指夏天12:00-2:00)工作不忙時可安排輪休一小時,安排輪休表要提交到辦公室;

  2、員工請假應先填寫請假條,當班管理員簽字同意後方可離店,假條交辦公室備案;

  3、員工因急事、急病來不及請假的,應提前一個小時向主管口頭告假,經批准後在事後補辦手續;

  4、凡規定的到崗時間沒報道,事先又無辦理請假手續者,按遲到論處;

  5、凡未到下班時間已提前離崗,且事前未向管理人員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者,予以早退處理;

  6、凡事先未辦理請假手續,又無故缺勤或請假未準私自休假者按曠工處理;

  7、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兩天或一個月累計曠工五天、年累計曠工十天,公司將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8、員工應以出滿勤、幹滿點,提高工作效率為基準。如確因工作需要在休息日加班加點者,應全力配合領導安排。事後可由管理員安排補休。員工有病請假,須區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寫‘請假單’三天以內(含)由部門主管批准,三天以上由車間主管批准,七天以上報總經理批准。病假期間給予計算基本工資,取消加班工資、當月全勤獎金和當日其他獎金;

  9、員工請事假應說明理由,並寫‘請假單’兩天以內(含)由主管批准,三天以上由經理批准,七天以上報總經理審批。全月累計請假2次以上含2次,扣發當日基本工資和所有獎金以及當月全勤獎金;

  10、員工在當月考勤中出現了缺勤現象(遲到2次以上、早退2次以上、請假2次以上、礦工等)一律扣發當月全勤獎。員工所有缺勤記錄表一律交管理員簽字並轉交辦公室備案;

  11、所有請假人員在假期結束之後,必須返回公司,在24小時之內向上級領導消假,否則按曠工論處。

  12、全勤工資標準一律設定為100/元月,

  洗車節約用水管理制度3

  公司員工車輛日益增多,經常由於員工車輛的清洗會影響到客戶車輛交車時間的延長,同時洗車臺次的增加也會影響到洗車的質量,從而影響客戶滿意度並增加售後運營成本,因此制定以下制度規範洗車事宜。

  一、免費洗車只對在本廠維修的車輛、商品車、出險代步車及試乘試駕開放,上述車輛一律憑票洗車,對無票車輛,洗車員有權拒絕清洗。

  二、嚴禁員工車輛在正常上班時間內交由洗車組清洗(除當天有過有償維修的車輛),如發現洗車票中有本公司員工的車輛(當天無有償維修),一律不計提成,對洗車組人員每人處以50元/車。

  三、試乘試駕、商品車及出險代步車的清洗須在非忙時進行,如上班後半小時或下班前半小時內完成。公司車輛在清洗時要遵循洗車秩序,不得插隊,清洗完畢應立即移出洗車區,不得堵塞交通。

  四、對於客戶來店只要求洗車的,SA有權拒絕客戶的要求,但必須做好相應的解釋工作。對保養或維修車輛,客戶本次未要求洗車的,SA一律發放一張洗車票,客戶可根據自己的時間自行開車來店洗車。

  五、各主管、SA要嚴管手中的洗車票,不得隨意將洗車票交於非維修車輛的車主,發現此類情況,每次考核100元。洗車票上須註明車牌、日期、是否維修、開票人,開票人必須是SA或鈑噴主管的`簽字,否則無效,如發現假冒他人簽字的行為,考核100元/次。

  售後服務部宣。

  洗車節約用水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貫徹《XX市機動車洗車場建設管理辦法》,保證入城和過境車輛的車容整潔,減少城市塵土汙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昆明市的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入城和過境的機動車輛,在經批准設定的機動車洗車場(站)沖洗車輛時,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機動車洗車場(站),是指在入城和過境途中,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設定建立的地機動車輛衽機械化沖洗的洗車場和具備機動車輛沖洗條件,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非機械化機動車沖洗站、點。

  第四條機動車洗車場是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遵循以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為主,兼顧經濟效益的原則,實行有償服務。

  第五條XX市市政公用局是我市機動車洗車場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全市洗車場的綜合協調管理、擬定行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負責洗車場的設定和開業、停業等業條的審批工作。各縣區建或城建局,主要負責轄區內洗車場的日常具體管理工作。

  市、工商、市容、環保、交通、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應配合市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設、運營和開辦管理

  第六條昆明市機動車洗車場的建設,根據我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交通建設發展的需要,由市政公用局會同市規劃、交通、土地、財政等部門統籌安排,合理佈局。

  第七條具備機動車洗車場建設資質的單位,均可參加洗車場的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建機動車洗車場,必須向市行業主管部門申報批准同意後,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式辦理。

  變更、擴洗車場的業務和停業,必須經濟市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方能到有關單位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八條機動車洗車場投入運營前,建設單位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會同有關部門稽核驗收符合下列條件,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各類票證後,方可開業:

  1、符合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防盜、防火等規定;

  2、具備一定規模的沖洗、停車場地;

  3、沖洗裝置達到規定要求;

  4、有泥沙沉澱和汙水處理系統,排放的廢水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九條經批准開業的洗車場,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

  洗車場的收入,根據洗車場的投資渠道,按照以下辦法執行:

  1、屬於市、區城建部門透過財政安排投資建蓋的,所收取的費用核減正常管理費和運轉經費後,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確保專款專用。

  2、屬於貸款建蓋的,所收費用中扣除還貨(含貸款利息)、核定的管理費和運轉經費後,剩餘部分,屬區城建部門貸款的,區留成60%,上繳市行業主管部門40%;屬市城建部門貸款的.,市留成60%,返還區管理部門40%。

  3、屬於部門、集體或個人集資和自籌資金建蓋的,所收費用中扣除按年度核定應償還的集資的自籌金外,其餘部分60%自行留用,30%上繳區行業管理部門,10%上繳市行業管理部門統籌安排。

  上繳的資金一律納入市和區的城建專項資金專戶儲存,專款用於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安排計劃分別由市、區行業主管部門稽核後報市、區城建和市、區財政主管部門的審批。

  第三章沖洗收費、票據和質量標準管理

  第十條各洗車站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禁止亂收費。收費時必須使用經市財政局監製,市政公用局統一,印刷的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和月票適用於我市行業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各機動車洗車場。

  第十二條洗車場附近單位的車輛,因經常往返須透過洗車場的,可到洗車場或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辦理月票。月票只能在指定的洗車場使用,持有月票的單位到其他洗車時,應重新購票。

  第十三條每日多次往返同一路段各洗車場的車輛,可憑當日第一次沖洗車輛後的票據通行,不再另行收費。當日的車票次日以後無效。

  第十四條各機動車場車場必須公開貼上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ˉ明市機動車輛沖洗質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見附件),嚴格執行《標準》規定的沖洗程式和質量標準。

  第十五條入城、過境機動車輛經洗車場檢查,清潔度達到《標準》的,應免洗放行,不得收費。達不到《標準》的,應按規定進站沖洗後方可能行,嚴禁收費不洗車。

  第十六條機動車洗車場運營時間每天不得少於二十小時,並不得擅自停運,如因特殊原因停運,應於停運前十二小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懸掛安民告示,並積極採取措施,儘快恢復運營。

  第十七條在洗車過程中造成車輛及所載貨物損壞或損壞沖洗設施的,由造成事故的責任方負責賠償或修復。

  第十八條車輛進入沖洗道後,駕駛員及其車上乘客均不得下車,不得開啟門窗。如載有需防水的物品,駕駛員應主動向洗車場管理人員說明,並出示有關證件、票據等,以便洗車場按要求進行作業。

  第四章監督、檢查管理

  第十九條凡設有機動車洗車場的地段,入城或過境的機動車(警車、車和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除外),應按順序進站接受車輛衛生檢查或沖洗除塵。

  第二十條各機動車洗車場必須在醒目位置設定收費許可證和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各類車輛收費標準、注意事項等宣傳標示物,公佈監督電話,接受各界監督。

  第二十一條各洗車場的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應做到文明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搞好優質服務。

  第二十二條各洗力場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執法、檢查機關在招待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相應的檢查證件。凡無檢查證件的,洗車場不予接待。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貫徹本細則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區以上行業管理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並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凡未經市行業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建立的洗車場,可由市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業。同時,會同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造成的損失及後果,由建設部門或責任人自行負責。

  第二十六條對違本細則的洗車場,由區行業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市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對情節嚴重、影響較又拒不悔改的,可責令其停業整頓,處以100元到20xx元的罰款、或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對不服從管理、有意刁難和陰撓洗車場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各級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洗車場或區行業管理部門按責任小分別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或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1、收費不洗車或變相收費不洗車的;

  2、泥沙未按規定處理,亂堆亂放的;

  3、沖洗質量低劣,未達到《標準》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4、無其他原因,擅自歇業和改變使用性質的;

  5、無特殊原因,造成票據(指月票)貴失,或者擅處塗改票據的。

  第二十九條駕乘人員遺失、擅自塗改、短截、偽造票據(含月票)的,由各洗車場按票據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對造成損失,擾亂洗車場票據管理的,由區以上行業管理部門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輛洗車場的管理人員、監察人員和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由所在單位或區以上行業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市行業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向人民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且不履行處罰規定的,由區以上行業管理部門申請人民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由XX負責解釋,各XX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洗車節約用水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範城市車輛清洗保潔服務行為,根據《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x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x市區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對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市區和縣城鎮城市規劃區建成區內開辦洗車場,從事城市車輛清洗保潔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城市洗車場,是指在縣城鎮以上城市規劃區建成區內從事為城市車輛提供清洗保潔服務的城市洗車站、場、點。

  本規定所稱的車輛,是指摩托車、小汽車、客車、貨車等機動車輛。

  第四條x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是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管理的牽頭部門,負責城市洗車場建設和城市車輛清洗服務的綜合協調管理,擬定行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負責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的場地設定聯審和開業後場地年度評估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進行集中整治。

  市公用事業局負責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的排水許可辦理、排水管網連線,對洗車場佔道經營、損壞路政設施、沉沙設施不合格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處理。

  市環保局負責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的排汙許可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對洗車場汙水處理不合格、噪聲排放超標等違反環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處理。

  市交警支隊負責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出入口指示標誌的設定,對指示標誌不全、影響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洗車場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處理。

  市環衛局負責對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汙水橫流、亂吊掛等影響市容市貌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處理。

  市規劃建設局負責對亂搭建、改變場地使用功能開辦的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處理。

  市交通局依據自身職能負責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處理。

  市工商局負責對無照經營、超出核准經營範圍、未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洗車經營活動的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取締。

  市規劃、公安、工商、公用事業、環衛、環保、交通、財政、物價等部門是惠城中心城區城市洗車場設定、開業聯審和年度評估工作成員單位,應配合牽頭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縣城鎮和市區惠城中心城區以外的城市洗車場建設和車輛清洗服務的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五條城市洗車場按照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協調發展的原則,根據我市城市總體規劃、專業規劃和城市交通建設發展的需要,由牽頭或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公安、交通、國土、財政等部門統籌安排,合理佈局,組織建設和設定。

  第六條單位或個人需在x市區城市規劃區和各縣城鎮城市規劃區申請設立從事城市車輛清洗保潔服務的城市洗車場,應向所在市、縣(區)牽頭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資料,經聯審會議審查透過,並依法到各相關部門辦理規劃許可、城市排水許可、排汙許可、工程施工許可等手續後,方可建設。

  (一)符合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防盜、防火等規定;

  (二)具備一定規模的沖洗、停車場地;

  (三)沖洗裝置達到規定要求;

  (四)有泥沙沉澱和汙水處理系統,取得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檔案,排放的廢水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五)不佔用城市道路;

  (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檔案、資料。

  因故需變更、擴大洗車場業務的,必須提前20日向牽頭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市區惠城中心城區(三環路內)新開設的城市洗車場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不得設定在交通要道口及轉彎處;

  (二)在室內經營;

  (三)沖洗裝置齊備;

  (四)新建的具備100㎡(原有的不低於60㎡)以上的沖洗、擦車場地(辦公、堆放雜物等場地除外);

  (五)具備4.5mx1.5mx1.5m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級汙水處理系統;

  (六)經營場地、門面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規定,噪音排放符合環保要求;

  (七)有公用事業、環保、工商部門核發的排水許可證、排汙許可證、環評檔案、營業執照。

  各縣城鎮和市區惠城中心城區以外的城市洗車場建設的具體標準由縣、區政府確定的`牽頭或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城市洗車場建成後,經營者應當及時向牽頭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聯審會議驗收合格的,由牽頭或主管部門向其出具允許經營洗車場的批准檔案。經營者需具備批准檔案和工商營業執照方可運營。

  城市洗車場經營實行年度評估制度。每年的12月10日前,由城市洗車場經營者提出申請,經聯審會議評估符合本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方可繼續經營。嚴禁未經批准的城市洗車場從事城市車輛清洗保潔有償服務活動。

  第九條依法開辦的.城市洗車場,應按營業執照規定的範圍開展營業服務。嚴禁攔車強制清洗或採取其他不合法手段強制車輛清洗。

  第十條城市洗車場提供的車輛清潔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

  城市洗車場收取車輛清潔服務費必須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專案、服務標準、計價單位、服務價格等,標價牌下方應填寫:“價格舉報電話12358,以及所在市、縣(區)物價部門監製”字樣。

  第十一條城市洗車場應在場前標明名稱,場內指示標誌要醒目、齊全。洗車作業要文明、衛生、有序。洗車場工作人員在清洗過程中造成被洗車輛損壞時,洗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城市洗車場應按《城市排水許可辦法》的規定設定汙水處理設施,並由專業服務隊伍定期有償對其清汙,不得破壞城市排水設施,不得影響周邊環境及江河湖泊。

  第十三條城市洗車場的洗車工具和設施應按規定要求擺放整齊。在經營中不得佔用人行道、綠化帶和其他公共場地、綠地,不得妨礙交通和影響城市觀瞻。

  第十四條城市洗車場管理牽頭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洗車場的日常檢查和監督管理,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接受車輛駕駛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投訴。

  對洗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公用事業、環保、環衛、規劃建設、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城市洗車場管理牽頭或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洗車場建設和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在本規定實施前已投入運營的城市洗車場,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未經批准開辦又不符合城市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城市洗車場,或雖經批准開辦但不符合建場條件、裝置簡陋、強制洗車、亂收費、或只收費不洗車等管理混亂的城市洗車場,由城市洗車場管理牽頭或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物價、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二)對符合城市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建場條件,經過整改,符合標準的洗車場,由聯審小組規定時間,限期補辦有關手續或重新登記。

  (三)對設定在住宅區內或周邊的洗車場,因噪聲擾民等原因,引起群眾投訴不斷的,引導其遷出市區惠城中心城區和縣城鎮以上城市密集區或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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