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家電倉庫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小家電倉庫管理制度

  小家電倉庫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小家電倉庫管理制度(通用12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小家電倉庫管理制度1

  一、倉庫建築

  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築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稽核和驗收倉庫的建成。

  2、倉庫、貨場必須生活區、維修工房分開佈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4、儲存易燃物品庫房地面,應當採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庫區的加工間和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獨修建或用防火牆與庫房隔開。

  6、倉庫區域內應當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規定,設定消防車通道。

  7、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裝置。

  二、儲存管理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於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牆距、梁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牴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並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佈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溼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三、裝運管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並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裝置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並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菸。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乾淨。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四、電源管理

  1、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裝置,如需要安裝時,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的電力設計技術規範和本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2、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裝置。

  3、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應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膠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庫房悶頂架電線。

  4、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等電器裝置,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60瓦以上的燈泡。

  5、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公司領導批准,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個月,到期及時拆除。

  6、每個庫房單獨安裝開關箱,並設在庫房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在庫區及庫房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

  8、電器裝置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裝置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庫房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五、火源管理

  1、庫區內嚴禁吸菸、用火。

  2、金屬火爐距可燃物不應當小於一點五米。金屬煙囪距可燃牆壁、屋頂不應當小於七十釐米,距可燃屋簷不應小於十釐米,高出屋簷不應小於三十釐米。煙囪穿過可燃牆壁、窗戶時,必須在其周圍用不燃材料隔開。

  3、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火爐附近不準堆放木片、刨花、廢紙等可燃物。

  4、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燃著的火爐應有人負責管理。

  5、從爐內取出的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後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六、消防設施

  1、倉庫區域內應當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規定,設定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2、庫房、貨場應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裝置,並佈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裝置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裝置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寒冷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機等消防裝置採取防凍措施。

  4、倉庫應當裝設消防通訊、訊號報警裝置。

  小家電倉庫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疊、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稽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溼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定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裝置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裝置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膠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裝置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裝置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定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定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裝置,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定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定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定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規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疊、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佈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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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財產的性質、用途分別設立消耗品、非消耗品兩大帳冊,並按其性質、用途進行帳目歸類。

  二、物品進倉必須驗收,並有進倉記錄,領、借、還需有手續,每月盤點庫存物資,做到帳物相符。對固定資產報損報廢必須向固定資產專管員上報,由專管員向園領導彙報,經園領導核實批准,併到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處理並銷帳。

  三、按物品的性質、用途進行分類擺放,並貼上相應的標籤,歸類整潔有序。

  四、嚴格執行領物制度,領用物品必須有領用人簽字、部門領導稽核方可領用,並有相應的出倉記錄和庫存結餘記錄。

  五、根據教育教學的需要,及時適量提供教育教學所需物品,並堅持節約原則,做到不浪費。

  六、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到倉庫保管員處填單,保管員要負責督促其歸還領用的公物,如有損失必須照價賠償,經園方批准方可離園。

  七、外單位借用公物,需經園領導同意,借條交保管員備查,歸還時需經保管員檢查,如有損壞必須賠償,修復後方可歸還或登出借條。

  八、保管員任職期間,要妥善保管好物品,工作調動要在分管領導見證下辦理移交手續,物品遺失要照價賠償。

  九、妥善保管好各類物品,做好必要的防曬、防潮、防黴、防蛀等措施,保持庫內衛生整潔、物品無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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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資的驗收

  1、物資入庫(進場)應及時驗收,認真填寫“物資入庫驗收單”。

  2、驗收工作應對物資的品種、規格、質量、數量逐項進行。

  3、大宗物資的驗收,實行三級驗收制度:由倉庫人員、技術人員和專案部共同進行。

  4、主要物資的入庫驗收應具備合格證和材質證書。

  5、不合格物資應拒絕入庫,並通知有關人員聯絡退換。

  (二)物資的保管

  1、對庫存物質應採用標識、標記、標牌等方法分類存放,妥善保管。

  2、及時做好建賬、立卡、存放、保管等工作。

  3、及時做好防火、防盜、防潮溼等工作。

  4、做好物資盤點工作,做到月清月結,確保帳、卡、物、相符。

  (三)物資的發放

  1、物資發放應根據生產的需要,及時、認真、準確。

  2、專案部領用消耗材料時,必須持各主管技術員簽發的領料單,註明材料的數量及規格,倉庫要按各專案部建立其領用、發放臺帳。

  3、出庫物資要按照“先進先出,易損先發的原則,先發舊料後發新料,先發零料後發整料。”不再使用的工機具應及時清點入庫,做好回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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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規範管理,服務好執行維修工作,特制訂材料倉庫管理辦法如下:

  一、入庫

  倉庫保管員按照採購清單所列的名稱、數量、型號、質量標準等與實物對照、檢查,完全相符的,方可點收入庫,登記入賬。凡是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接收。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倉庫保管員承擔。

  二、出庫

  材料出庫時,倉庫保管員必須憑領料單辦理出庫手續。申請人在領料單上簽字,寫清名稱、數量、型號,次日上午請xxx簽字確認。然後,倉庫保管員登記入賬。前日手續未辦到位,不得再行出庫。

  出庫管理必須遵循“以舊換新”的原則,每次領用維修材料時,必須將對應的破舊物品交與倉庫,方能領取新的維修材料。

  三、退庫

  申請人將剩餘材料送交倉庫保管員,倉庫保管員清點入庫,並調整出、入庫記賬。

  四、盤庫

  倉庫保管員每月末最後兩天對倉庫進行一次盤點,確保帳物相符。其結果報xxx抽查。

  五、保管

  倉庫保管員對入庫材料要分類存放,保持倉庫整潔,保證倉庫安全。

  六、其他

  為減少維修材料資金的佔用,除燈泡、燈管、膠布、標準件等常用消耗材料外,其它材料原則上實行零庫存。

  本辦法從即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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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倉管員要定期做好盤點工作。計算倉庫內現有的物料種類與數量,掌握和明瞭庫存的實際情況,作為採購或進貨的參考。物料經盤點後,若發生實際庫存數量與賬面結存數量不符,除追查差異的原因外,還要編制盤點損溢單,經審批後調整賬面數字,使之與實際數字相符。

  2、倉管員要做好物料出入庫。

  3、倉庫管理的工作職責是儲存物料的儲存工作,及時供應生產所需的原料。對物料進行檢驗、收料、發料、儲存、入賬、盤點,以及呆廢料的處理等內容。物料倉庫主要指面料倉庫、輔料倉庫、機物料倉庫。

  4、倉庫管理的收料工作在於檢查採購物料的數量和品質。倉庫員檢驗和清點送來物料的種類和合格品數量,填寫入庫單,發生數量不足和品質不合格時,通知供銷科補足或更換,每種物料存放在固的地方,便於清點和發料。物料入庫價格先按估價入庫,等發票來後再紅字沖銷。

  5、倉庫管理的發料工作主要是為生產提供原輔料和機物料。使用部門填寫領料單後才能從倉庫領取物料。倉管員根據領料單所填數量分發物料。物料的出庫價格按照入庫價格的移動加權平均計算得出。的日報和月結存表,以供相關部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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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料管理須按照幾點原則:先進先出、物以類聚、賬實相符、物料按規定存放等。

  二、倉庫流程分為:收貨流程、發放流程、庫存品管理等。

  三、倉庫管理人員職責:

  (1)負責倉庫的物料保管、驗收、入庫、出庫等工作。

  (2)提出倉庫管理意見及物資採購計劃,在批准後貫徹執行。

  (3)嚴格執行公司倉庫保管制度及其細則規定,防止收發貨物差錯出現。

  (4)入庫要及時登帳,手續檢驗不合要求不準入庫;出庫時手續不全不發貨。

  (5)負責倉庫區域內的治安、防盜、消防工作,發現事故隱患及時上報,對意外事件及時處置。

  (6)合理安排物料在倉庫內的存放次序,按物料種類、規格、等級分割槽堆碼,不得混堆和亂堆,保持庫區的整潔。

  (7)負責將物料的存貯環境調節到最適條件,防止鼠害、蟲咬等,

  (8)負責定期對倉庫物料盤點清倉,做到帳、物、卡三相符,協助成本會計做好盤點、盤虧的處理及調帳工作。

  (9)負責倉庫管理中的出入庫單、驗收單等原始資料、帳冊的.收集、整理和錄入工作,及時編制和按時上交相關的資料。

  (10)以公司利益為重,愛護公司財產,不得監守自盜。

  (11)完成採購部及財務部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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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倉庫管理員必須認真查核物品數量,物品的名稱、生產日期、合格證等驗收工作,拒絕接受過期食品和質量不合格的新產品,及無廠家名稱、聯絡地址,無生產許可證,無生產日期、衛生許可證、合格證等“三無”物品,如因疏忽發生責任事故,應承擔責任。

  二、妥善保管好食堂所有的物品,及裝置造冊登記,對採購的進倉和不進倉食品必須嚴格驗收,辦理收料入庫手續和出庫手續,按名稱、入庫時間的先後順序排列和領取,並建賬備查。

  三、必須做到每日檢查庫存和登記好賬簿,及時將出入庫物品價格輸入電腦帳戶,做到帳實相符。對庫中需要補充的`物品應及時通知採購人員予以採購。

  四、做好當日進出倉物品的統計,遵照財務稽核要求,認真做好每月月末的盤點工作。

  五、加強倉庫的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盜工作,不得在倉庫內使用明火,檢查庫內是否有無存在安全隱患,如有應及時上報處理,檢查好門窗是否牢固、門銷是否損壞,並及時通知維修和加固。同時做好閒雜人員不得入內的工作。

  六、完善物品領用手續,嚴格控制、加強領用稽核,避免造成浪費;加強防鼠、防黴、防潮以及衛生等工作,確保倉庫環境整潔有序。

  七、妥善保管貴重物品,造成倉庫物品丟失、短斤少兩必須賠償,嚴重的追究其責任,並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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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倉庫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各類物資、器材的收發、領、退核制度,做到帳、卡、物相符。金、銀等貴重金屬、易燃易爆和劇毒物品實行:雙從管理、雙人鎖、雙人帳目、雙人收發、雙人清退的“五雙”制度。提貨單據、憑證、印章專人保管,班後鎖入櫥內。已發貨的單據須當場加蓋登出章或有發貨人簽名,並每日裝訂成冊,以備查考。

  (二)、庫內不設更衣室、休息室,辦公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料搭建擱層。庫房內的加工間和發貨、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獨設定或與庫房有隔離設施。除經消部門許可外,不準在庫房周圍搭建貨棚、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庫內外主要過道暢通。經常保持庫區和庫房的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嚴禁庫內吸菸。危險品庫區不準吸菸、用火。

  (三)、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電爐、電熱杯等電器裝置,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置,不應當使用超過60瓦以上的燈炮,燈頭等物品應保持安全距離,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

  (四)、庫房(含門、窗)必須安全牢固。易於侵入的窗戶需加裝鐵柵欄等防範設施,庫房門配備大號掛鎖。倉庫必須制定倉庫管理、防火、防爆、防盜、防破壞等安全防範制度和工作人員守則。倉庫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準擅離庫房,無關人員不得入內,離庫時閉離、鎖門、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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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保障庫存及出入庫的準確及存貨的絕對安全,避免公司資產受損流失,制定以下細則:

  一、入庫

  所有產品要符合入庫標準,按單收貨,做好標識,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以入庫,並及時向相關人員反映。

  貨物數量與接收單據不符的;沒有包裝或批次包裝破損的;碼放混亂清點困難的;無入庫單的;不符合成品庫屬性不相干的貨物。

  二、出庫(發貨)

  先進先出為基本原則,嚴格照單發貨。保管員核實數量後裝貨,裝車後再次複核(含裝卸人員),確保出廠數量的絕對準確。如因此環節贏虧庫,多發部分貨物由相關責任人按市場價全價賠償。責任分攤:保管員70%,裝卸人員20%,部門主管負連帶責任10%;少發部分由相關責任人負擔補發所產生的一切物流費用,並處以100-200元罰款。

  三、日常管理

  1.切實做好倉庫的“三防工作”,即防盜,防火防潮,防鼠蟲。因貨物丟失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處以貨款全價或一定額度處罰。

  2.庫內禁止吸菸,違者罰款100元,工程明火作業須有人看管。

  3.非業務相關人員嚴禁出入和逗留本庫,不聽勸告者給予經濟處罰。

  4.倉庫要有良好的通風,產品要分類、隔牆、離地存放,要有必要的標籤,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貨品。

  5.倉庫儲存區“5S”化管理。即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

  小家電倉庫管理制度11

  1.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單位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實行倉庫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倉庫保管員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4.倉庫內各類貨物的堆放嚴禁阻擋各種消防器材裝置使用。

  5.倉庫內嚴禁吸菸,不準燒焊(割焊),要動用明火的人員必須到安全部辦理申請手續,方可作業,管理制度。

  6.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堆放在一般貨物倉庫內。

  7.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實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可入庫。

  8.倉庫內電器裝置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9.各類機動車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內停放及維修。

  10.倉管人員離開倉庫之前必須要關好門窗及一切電源,並嚴格檢查是否有其他火災隱患。

  11.倉庫內儲存的貨物,按不同性質、類別分堆,堆垛之間應留出安全通道距離。具體規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牆距1-1.5米,堆距0.6-1米,垛距0.8-1米、柱距1米,堆垛距消防滅火器材1.5米。

  12.倉庫內不準住人(包括午休),不準搭建擱層,不準使用電燙鬥、電爐、電鐘、電烙鐵、電視機及交流收音機等電器裝置。

  小家電倉庫管理制度12

  一、產品倉庫必須專用,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二、產品庫房實行專人負責管理。對入庫的各種食品必須進行驗收和登記,設立產品出、入庫臺賬,及時掌握產品的進出狀態,做到先進先出,儘量縮短儲存時間。

  三、產品庫房周圍不能有毒、有害汙染源及蟻蠅滋生地,庫房內通風良好,地面平整,貨架避免陽光直接入射,保持所需溫度和溼度。定期清潔、消毒、換氣,保持環境整潔。

  四、庫房內有良好的防蠅、防塵、防鼠及防潮設施,所有食品分庫或分類、分架貯存,按照先進先出、生熟分開的原則設專區存放,並有明顯標識。根據食品貯存條件要求,配置必要的低溫貯存裝置,包括冷藏庫(櫃)和冷凍庫(櫃),貨架、地面及各種食品包裝箱和容器應保持清潔,不留異味,沒有異常的積水和結冰。有專人定時檢查貯存裝置溫庫。食品存放設隔離地面的平臺和層架,離牆30釐米,最底層隔離地面40釐米以上,防止食品發黴、變質、生蟲。

  五、庫房中設有不安全食品暫存區域及專櫃,定期對庫房內食品進行檢查,發現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六、庫房內產品存放區域設定密閉的垃圾容器,要及時清理,定期做好清潔和消毒,對廢料廢品進行破碎處理,嚴禁將過期或變質食品再次包裝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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