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服選用管理辦法(精選10篇)
校服選用管理辦法
校服是每一間學校的特色,體現了學校學生的精神面貌,那麼,學校如何就校服選用來做好管理呢?下面小編給大家推薦了一些關於校服選用管理辦法(精選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校服選用管理辦法1
根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檔案要求,漕橋小學校服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在嚴格落實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的基礎上,特制定本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
一、學校集體決策
1、每年秋季開學前,將校服採購納入“三重一大”事項,在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決策。
2、按照校服著裝規範和管理要求,合理確定選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數、件數、價格區間等),制定工作方案,啟動徵集校服採購意向。
3、校服採購每3年一個時段(即小學1-3年級、4-6年級),分時段在起始年級採購。畢業年級不組織採購校服。
二、徵集採購意向
1、按照自願原則,發放告家長書廣泛徵求家長意見,確定是否選用校服(確定選用校服應徵得2/3以上家長同意);
2、學校原有校服款式獲多數認可的,可繼續沿用,保持校服款式相對穩定。
三、組建選用組織
學校成立由學校管理人員(校長、紀檢監察副校長、分管後勤副校長、後勤主任等)、家長委員會代表、教師代表、2%學生代表與社會代表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負責選用、採購、監督等工作,其中學生和家長代表佔比不得低於80%。
四、釋出採購需求
委託第三方招標公司聯合釋出招標資訊並實施招標活動。
五、確定供貨企業
1、由第三方招標公司對已報名的有意向供貨企業進行資格性及資料符合性審查,並做好深度調研,核實企業質量保障能力、售後服務水平、社會信譽度。
2、嚴格執行招標程式,由評委按照“質優價宜”“少數服從多數”等原則綜合打分投票確定供貨企業。
3、組織供貨企業進行樣衣展示、方案說明。
4、、確定供貨企業後,學校根據在校學生人數選取合理比例的學生、教師、家長代表共同組成評定組,評定組人數不得少於學校人數的30%(1000人以上的學校不少於300人),其中家長和學生代表不少於評定組總人數的80%。
5、組織對師生和家長進行校園文化、服裝專業基礎知識、著裝禮儀等方面的宣導、培訓。
六、公示採購結果
1、招標結束後,學校對擬確定的校服供貨企業、校服款式、質量標準及檢測專案、採購價格、採購流程、服務年限、售後服務和意見反饋渠道等資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2、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相關反映問題得到有效處理,方可簽訂合同。
七、簽訂採購合同
1、由學校與供貨企業、第三方招標公司簽訂採購合同,不得委託家長委員會簽訂校服採購合同,不得委託家長委員會代收取校服費用。
2、合同一年一簽,供應期內考核合格後,再簽訂下一年度合同。供應期滿或合同終止須重新組織招標。
八、校服檢查驗收
校服發放前,按照合同約定,採取隨機抽樣方式進行驗收。由校服供應企業提供本批次校服相關檢測報告。
九、售後服務監督
1、採購結束後,及時公示質檢報告和售後服務相關事項,督促供貨企業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做好售後服務;
2、定期組織開展校服滿意度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作為後續採購的依據。
3、按照5%的比例為困難學生免費提供校服。
十、資料存檔備案
1、採購結束後,將採購各環節相關資料(如會議紀要、檢測報告、投訴處理、影片、照片等)存檔備查;
2、及時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採購合同及招標材料,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校服選用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服管理,完善校服管理制度,保證校服品質,保障學生健康成長,積極發揮校服的育人和審美功能,不斷提升校園及學生的文明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和《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原質監總局令第17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固鎮縣公辦和民辦的中學、小學(以下統稱為“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校服,指的是學生在學校日常統一穿著的服裝。
第四條 校服管理包括校服的生產加工、採購、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校服質量標準
第五條 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和《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禁止生產、銷售和提供不符合中小學生校服標準的校服,確保學生人身健康、安全。
第六條 生產、銷售校服或提供公益性校服的,應當嚴格履行校服原輔材料質量、標註標識、檢查驗收記錄等質量義務,對校服質量負責。
第七條 校服原輔材料應不存在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危險。校服生產者應對用於生產校服的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且記錄規範、內容齊全、儲存時限不少於兩年,切實保證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
第八條 校服應按規定標註標識,包括:
(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三)產品名稱、規格、等級、產品標準編號;
(四)安全類別;
(五)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要求的一般安全要求與內在質量;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校服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纖維檢驗檢測機構出廠檢驗合格後,標註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誌,方可向使用單位供貨。
第十條 校服銷售者應履行下列質量義務:
(一)建立健全並執行校服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制度,驗明質量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二)採取措施,保證銷售校服的質量。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向學生提供質量合格的校服,嚴禁不按質量標準選用校服。不符合質量標準與安全要求的校服,任何學校不得選用、接收。
第十二條 縣市場監管局應加強校服產品質量監管。督促企業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及時公佈校服質量監督抽查結果。
第十三條 縣教體局應定期向縣市場監管局通報校服供貨企業名單。縣市場監管局要加強對校服供貨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章 校服市場監管
第十四條 縣市場監管局要加強市場監管,維護校服市場秩序。
第十五條 縣市場監管局要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企業,對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縣市場監管局要加強對校服生產、銷售企業信用管理。對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名單,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生產、銷售企業名單,由縣市場監管局在一定範圍內公佈,並同時向縣教體局通報,由縣教體局明確學校不得向其採購校服。
第十七條 縣市場監管局要充分發揮12315投訴舉報熱線和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作用,暢通學校、群眾反映校服問題的渠道,及時將依法查處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行政處罰資訊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
第十八條 縣教體局要對學校選用校服加強指導、監督。學校不得違反市場原則採取“定點”、“定商標”等方式干涉交易,不得排斥其他企業的質量合格校服。縣教體局、縣市場監管局要嚴查對本地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地方保護行為,充分保障校服市場公平。
第四章 校服式樣確定
第十九條 校服式樣要符合學生成長規律,優質美觀舒適,突出育人功能,改變傳統模式,汲取時尚元素,體現時代精神,凸顯學校風格,提升學校文明程度,並適度扣合傳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二十條 校服式樣可為運動服裝、中式制服、西式制服等。一所學校原則上只能有一種校服樣式。
第二十一條 校服種類分為春裝、夏裝、秋裝和冬裝。學校可根據季節變化情況,結合實際選用。每種季節性校服不得超過兩套。
第二十二條 建立校服式樣推薦評議制度,鼓勵和引導校服專業設計單位、有資質的校服生產企業積極參與固鎮縣校服式樣的設計,遴選出多種校服式樣,增加學生的選擇餘地,提高學生的審美水平。
第二十三條 各校校服式樣一經選用要保持相對穩定,且穩定時間不少於三年,儘量減少家長重複支出。
第二十四條 校服式樣遴選工作。可實行縣域統一公開遴選,由縣教體局牽頭,縣市場監管局配合;或以學校(中心校)為單位遴選出若干式樣。
第二十五條 校服式樣遴選可每三年舉行一次。校服式樣遴選工作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於違規操作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要嚴格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校服選用
第二十六條 縣教體局應對各學校選用校服行為加強指導、監督。可適時制訂校服採購操作規範程式和統一採購合同,全程公開採購過程。
第二十七條 明確校服選用時間。學校選用校服申請時間原則上為:一個學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秋季學期為當年的9月1日至11月25日;春季學期為當年的3月1日至5月25日。
第二十八條 校服選用的確定。堅持“學生自願,家校共商”的原則,學校應在深入論證、廣泛宣傳和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選用校服,積極穩妥和規範地做好校服推廣工作。
第二十九條 成立校服選用組織。選用校服的學校要堅持“家校主體,多方參與”的原則,建立以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負責具體選用、採購工作。
校服選用組織成員數量原則上為11人,其中:學校代表一人、家長代表五人、學生代表三人、人大代表一人、政協委員一人。
第三十條 校服選用調研。選用校服的學校,校服選用組織要對現行的校服主流樣式、校服市場價格、校服質量標準進行廣泛調查,做好深度調研,為制定校服選用方案和開展校服招投標工作夯實基礎。
校服選用調研費用不得強制向家長收取。
第三十一條 確定校服選用方案。由校服選用組織根據採購需求及前期調研情況等,確定校服的樣式、顏色、面料、質量標準和套數及總數量等,對校服的價格提出合理預算,並形成合理適用的校服選用方案。
在校服選用方案制定過程中,學校不得提出決定性意見,只能提出可行性、參考性的意見和建議。
校服選用方案確定後,由學校報縣教體局備案,縣教體局規劃基建裝備股提出備案審查意見。
第三十二條 校服費用管理。選用校服的學校,堅持“家長付費,學校代收”的原則,由學生家長承擔校服採購費用。校服採購費用由學校代收,並繳存至縣財政專用帳戶管理。
校服費用的支付,由學校負責,學生家長委員會相關人員參與,可依據稅務發票直接支付,可透過銀行轉賬、企業微信平臺支付,也可選用“陽光智園網際網路科技平臺”支付。
第三十三條 校服採購方式的確定。校服採購主要以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進行。
申請採購校服的學校應當對一個學年度內批次採購校服的數量和價格作出預算。學年度內批次費用總額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實行公開詢價的方式採購;學年度內批次採購校服費用總額在五萬元(含五萬元)人民幣以上十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實行公開邀標的方式採購;學年度內批次採購校服費用總額在十萬元(含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實行公開招標的方式採購。
以上校服採購限額標準應根據蚌埠市政府年度市本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調整而調整,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或方式分解採購,規避公開招標。
第三十四條 校服提供企業應具有如下資格條件。
(一)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得借用其他法人資格;
(二)須是財務狀況良好企業;
(三)須有國家規定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書、環境質量體系認證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書;
(四)須有完善的生產裝置及廠房,有完善的設計、生產、質量、價格控制體系,有專業的設計、生產、質檢人員,能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
(五)提供的校服產品必須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技術規範》、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要求;
(六)提供的校服產品須有國家法定部門授權的省市級以上的服裝檢測機構出具的面料檢測報告原件;
(七)具有良好信譽,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採購網公佈的失信名單。
第三十五條 校服選用學校要堅持“公開透明,陽光操作”的原則,加強校服選用公示,向學生和家長公示中標企業、校服質量標準、採購流程、採購價格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採購各環節相應材料要全部存檔備查,同時要將採購合同向縣教體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學生可自願購買校服,允許自願購買校服的學生按照所在學校校服的品質、樣式、顏色等自行選購校服。
第三十七條 實行“明標識”制度。學校購買的校服,要具備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識,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學校在接收校服時進行檢查驗收,檢視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質量標識。沒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質量標識的校服,學校不得接收。
校服標識包括纖維成分、含量;安全類別。
第三十八條 嚴格實施校服生產企業、學校“雙送檢”制度。校服中標企業,要提供校服原輔材料的進貨檢查驗收單和記錄;要提供校服成品經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校服原輔材料驗收記錄內容包括原輔材料名稱、規格、數量、購進日期等;供貨單位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方式等。
校服選用學校,應履行對校服檢查驗收和記錄的義務,驗明並留存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確認產品標識符合國家規定要求;或抽取一定數量校服送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確保產品質量和安全。
校服質量檢驗費用不得強制向家長收取。
第三十九條 加強校服質量檢查,採購的校服一經發現質量問題,選用校服學校要立即與校服中標企業進行交涉,依照採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中標企業辦理退賠事宜,並向縣教體局報告,同時向縣市場監管局反映。
第六章 校服使用管理
第四十條 提倡全縣學生統一著裝上學,培養學生的團隊意識,向學生傳播平等精神,引導學生積極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形成積極向上的'校園風貌,充分發揮校服德育載體、管理為抓手的作用。
第四十一條 選用校服的學校,要制定校服穿著規範和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條 學校在舉行升國旗儀式、舉辦學生集體活動、軍訓時,可組織學生統一著裝。
第四十三條 立足環保節約原則,選用禮服式校服的,可採用學校統一購買供學生迴圈使用的模式,也可探索校服以舊換新、以小換大等回收利用機制,努力降低資源能耗。
第四十四條 加大校服發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學生能夠穿著校服。
對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可採取多種措施無償提供校服,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公益捐助學生校服。
第七章 健全校服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 縣教體局、縣市場監管局對校服質量管理工作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分工合作、主動負責、務求實效。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作用,透過行業自律保障校服品質。
第四十六條 建立完善由縣教體牽頭的校服選用聯動機制,每年定期開展校服質量聯合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銷售商、中小學校等做好校服選用、管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選用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違反程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學生軍訓服、師生活動服、禮服式校服和幼兒園園服的選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提倡用校服替代軍訓服。
第四十九條 提倡學生統一鞋、襪穿著。鞋、襪要印製學校標識。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縣教體局、縣市場監管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校服選用管理辦法3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確保中小學生校服的品質,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的健康成長,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教育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的意見》(粵教後勤〔2017〕2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梅州市各類中小學校(包括公辦、民辦中小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幼兒園)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條 校服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市、縣(市、區)教育、工商、質監等行政部門應按照管轄範圍和各自職責對各中小學校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分級指導、監督及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校服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向質監行政部門及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通報校服供貨企業名單以及在校服採購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
質監部門負責對校服生產企業生產的校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依法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及時公佈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工商行政部門負責監管流通領域銷售的校服質量。
教育、工商、質監行政部門應每年定期開展校服質量聯合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採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
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的,校務監督委員會應加強對校服的選用、採購、質量等的監督。
第五條 校服管理應遵循合法、自願、公開的原則,體現科學性、規範性和專業性。
第六條 校服設計應結合本地實際,考慮氣候、青少年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設計。
第七條 校服款式實行推薦評議制度。學校應聽取學生、家長和社會各方意見,搭建和營造專業引領、多方參與、機制靈活、鼓勵創新的平臺和氛圍。
第八條 校服款式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九條 學校應結合實際深入論證,並與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後確定是否選用校服,並就校服選用、採購及售後服務等制定具體細則。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建立以學校、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沒有成立家長委員會的學校,應採取《致學生家長一封信》等形式,徵求家長意見商定本校學生是否選用校服。
第十條 各地校服管理應以公開招標模式為主要方式。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透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5家以上(含5家)校服生產企業作為本縣(市、區)校服生產和供應商。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根據《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的意見》(粵教後勤〔2017〕2號)的規定,在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確定的校服生產企業中遴選1家企業作為本校學生校服生產和供應商。市直學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從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確定的校服生產企業中遴選1家企業作為本校學生校服生產和供應商。
第十一條 學校在確定校服生產企業之前,應對有意向參與校服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質量保障能力、售後服務水平、社會信譽度作必要的調查、核實和比較,並選用質量保障體系健全、質優價廉、售後服務完善、社會信譽好的服裝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 學校採購校服時必須在採購合同中標明校服執行標準,並不得低於國家標準。校服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相關指標要求,嚴禁不按標準生產和採購校服的行為。
第十三條 學校應全程公示校服採購工作,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透過招投標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採購流程、採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學校應將採購各環節的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同時將校服採購合同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學校應對購買的校服進行驗收,檢視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成衣合格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質量標識,並建立質量驗收臺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校服驗收合格後,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採購的校服出現質量問題的,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交涉,依照採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報告主管的教育、質監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鼓勵實行校服“雙送檢”制度,即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採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並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採購單位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的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六條 學生校服訂購實行“自願量力”的原則,允許學生按照所在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製作校服。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按規定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臺賬進行登記,並告知捐助人。
第十八條 質監、工商行政部門應將依法查處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行政處罰資訊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同時應將相關資訊通報給當地教育部門,當地教育部門應在單位網站上進行公示。相關部門應暢通學校、群眾反映校服問題的渠道,鼓勵學校、群眾透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將存在質量、售後服務及違約情況等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的相關資訊通知各學校。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各學校依規不得向其採購校服。
第二十條 質監部門、工商行政部門應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照。
第二十一條 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採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校服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校服選用管理辦法4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確保中小學校服的品質,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的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各市屬、區屬中小學校(包括普通公辦、民辦中小學、中職學校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區的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各中小學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及管理。
教育部門負責對校服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通報校服供貨企業名單以及在校服採購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校服質量監管,及時公佈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每年定期開展校服質量聯合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採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
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的,校務監督委員會應加強對校服選用、採購、質量等的監督。
第五條 校服管理應體現規範性、科學性、公開性以及專業性。
第六條 學校應結合實際深入論證,並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後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建立以學校、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並就校服選用、採購及售後服務等制定具體細則。
第七條 本市校服設計應考慮本地氣候、青少年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設計。
第八條 校服設計應逐步健全推薦評議制度,聽取學生、家長、社會各方意見,搭建和營造專業引領、多方參與、機制靈活、鼓勵創新的平臺和氛圍,整體提升本市中小學生校服著裝水平。
第九條 校服款式一經選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十條 學校採購校服可採取自行採購或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集中採購的形式。校服招標採購時,學校或第三方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招投標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採購單位在確定校服生產企業之前,應對有意向參與校服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質量保障能力、售後服務水平、社會信譽度作必要的調查、核實和比較,並選用質量保障體系健全、質優價廉、售後服務完善、社會信譽好的服裝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 採購單位應全程公示校服採購工作,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透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採購流程、採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採購單位應將採購各環節的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採購單位在採購校服時,應在招標檔案或採購合同中標明校服質量技術標準。校服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保障校服安全與質量。
第十四條 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即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採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並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學校、主管的教育部門或其指派的專門機構應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的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五條 學校應對校服進行認真驗收,檢視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產品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並建立質量驗收臺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校服檢驗合格後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採購的校服如出現質量問題,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交涉,並按照採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還應向主管的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校服採購合同格式文字由市教育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供採購單位和校服生產企業參考使用。教育部門應加強校服採購工作的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七條 學生校服費由校服生產企業按規定直接向學生收取或由學校代為收取。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臺賬進行登記,並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依法查處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行政處罰資訊向社會進行公示。相關部門應暢通學校、群眾反映校服問題的渠道,鼓勵學校、群眾透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 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採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校服選用管理辦法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根據教育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銅川市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旨在規範全市中小學校服生產市場,確保校服生產質量,加強學校德育工作,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培養學生的團隊意識、集體主義觀念和勤儉樸素作風,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日常行為習慣,增強組織紀律性和自我約束能力,樹立我市中小學學生良好形象。
第三條 校服統一著裝範圍為全市全日制中小學(含民辦學校、職業中學)在校生。
第四條 校服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公正透明、規範運作、多方參與、社會監督、價格合理、保證質量,真正做到學生滿意、家長認可,社會放心。
(一)分級管理的原則。校服管理堅持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二)自願為主的原則。校服採購採取學生自願原則,校服訂購時,學校要在廣泛徵求學生和家長意見的基礎上,方可組織實施。
(三)規範透明的原則。校服採購必須經過招投標,並做好相關公示工作,保證招投標過程和結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四)確保質量的原則。採購的學生校服各項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具備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識,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能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部門、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具體負責校服的管理工作,主要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及上級有關政策,制定完善管理辦法,加強和指導日常管理工作,理順管理體制,強化全程監控,確保執行暢通。
第六條 各部門工作職責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學校採購校服工作進行統籌規劃,聯合質監、工商部門核定准入企業,加強質量監督,規範採購程式,制定採購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加強校服徵訂及日常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質量監督部門依法對校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執行有關標準,及時公佈校服質量監督抽查結果,落實產品質量企業主體責任,確保校服質量。
工商行政部門依法對校服生產企業登記註冊情況進行檢查,確保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同時,監督校服採購合同的制定,對用劣質原料生產校服、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依法進行查處。
第七條 學校職責
各中小學應在廣泛徵求家長及學生意見的基礎上,按照統一的校服採購合同,選用徵訂校服,並就採購合同向本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備案。同時,建立和落實校服驗收制度,督促學生在校期間穿著校服。
第三章 校服著裝的日常管理
第八條 校服著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以及參加重大節日慶祝活動、升旗儀式、大型集會、集體活動時,應按要求統一穿著校服;
(二)校服穿著應嚴謹、規範,不得敞胸露懷,衣著不整;
(三)校服應配套穿著,不得與其他衣服混穿;
(四)校服應勤洗、勤換,保持乾淨整潔。
第九條 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將學生校服著裝和日常管理情況列入督導和評估等工作範圍,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學校應建立必要的檢查制度,加強學生校服著裝的日常管理,並與落實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基本禮儀和遵守社會公德相結合,確保校服管理工作的落實。
第四章 校服的質量和款式
第十一條 學生校服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洗滌標識、面輔料成份標識、服裝類別、等級等成衣合格標識完整、齊全。
第十二條 學生校服應突出“樸素、大方、明快、實用”的原則,充分體現青少年的生理和個性特點。校服款式的確定應充分徵求家長和學生的意見,著裝款式一經確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利於充分發揮統一著裝的作用。
第十三條 學生校服徵訂的年級為:小學一年級新生、四年級學生;初中一年級新生;高中一年級新生。
第十四條 學生校服徵訂數量。中小學應徵訂春秋裝、夏裝各兩套,便於換洗,同時可根據學生生長髮育及校服破損情況在學生自願的前提下適時個別補訂,保證學生統一著裝。
第十五條 對學生校服以外的其他統一服裝的製作,應堅持從嚴掌握的原則。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允許學校增加其他服裝。確因參加各種活動必須統一的學生服裝,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報送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增加。
第五章 校服的招標和採購
第十六條 校服企業准入實行備案制度。由市級教育、質監、工商等部門對進入銅川市的校服生產企業資格進行審查,確定准入企業。
第十七條 各區縣教育、質監、工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學校校服的招標採購工作。校服招標可採取區縣統一招標、某一學校單獨招標或校校聯合招標等方式進行,具體招標採購辦法由各區縣教育、質監和工商部門聯合制定。
第十八條 凡參與校服招標的校服生產企業原則上不得少於3家。
第十九條 校服款式可透過投標企業報送、學校和家長共同參與表決、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廣泛選擇、擇優選用。
第二十條 各學校應根據招標情況,及時與校服生產企業簽訂採購合同,校服採購合同必須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建立校服生產企業退出制度,凡在校服生產過程中出現嚴重問題且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企業將列入“黑名單”, 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聯合質監、工商等部門取消其入圍資格。
第二十二條 不在入圍範圍內的企業,不得參與校服生產。
第二十三條 各學校在接收校服時要認真檢視產品質量檢查報告和質量標識。鼓勵實行“雙送檢”制度,在供貨企業送檢的基礎上,各學校可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用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六章 校服的發放及售後
第二十四條 校服的發放由學校配合生產企業透過代發放或其他有效途徑進行,確保及時發放到位。
第二十五條 生產廠家應做好校服售後服務工作,可透過設立相對固定的維護點、提供售後服務電話等方式,及時開展售後服務,為學生零星購買校服及更換拉鍊等提供便利,使學生、家長、社會滿意。
第七章 校服的費用和減免
第二十六條 校服費用由學校在學生收到校服後採取代收代支或由家長透過校服第三方管理平臺等方式向廠家及時進行支付。
第二十七條 校服具體價格由各區縣學校依據招標結果確定,並充分徵求學生家長意見,應與當地人均收入水平相適 應。
第二十八條 對持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家庭子女學生校服費用實行減半的優惠政策;對以下4種特殊家庭子女校服費用實行全部減免政策。
(一)烈士子女;
(二)父母雙亡,且撫養家庭被民政部門認定為特困家庭的;
(三)父母一方患絕症,且被民政部門認定為特困家庭子女的;
(四)父母一方喪失勞動能力,且被民政部門認定為特困家庭子女的。
第二十九條 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學生,由學校核實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後減免。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學生個人申請;
(二)貧困家庭子女有關證明;
(三)學校蓋章的貧困家庭子女名冊;
(四)全部減免的學生提交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家庭子女證明的同時(烈士子女除外),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校服費用減免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徵訂校服總人數的3%,減免費用由校服生產企業承擔。
第三十一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公益捐助學校或學生校服。
第八章 監 督
第三十二條 校服管理工作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市場規律進行運作。建立校服公開招標及重大事項公示制度,增加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三條 建立校服社會監督機制。學校要聘請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為校服管理工作社會監督員;各級教育、質監、工商等部門要定期對校服的質量進行抽查、抽檢,確保學生著裝安全。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學校在校服徵訂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核查處理;涉及違法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生產企業存在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的,由質監、工商、教育部門組織查處,並視情取消其入圍資格;涉及違法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區縣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縣的校服管理實施細則,保證學生校服管理工作健康、穩步發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校服選用管理辦法6
一、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學生校服管理工作意見》(教基一〔2015〕3號)及邵陽市物價局、邵陽市教育局《關於貫徹〈湖南省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邵價費〔2013〕91號)等檔案精神,為貫徹落實《邵陽市中小學校服管理暫行辦法》(邵教發[2017] 4 號),規範我縣中小學校校服市場秩序,保障校服質量,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我縣縣城義務教育學校和普通高中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
縣城義務教育學校是指沒有享受鄉鎮工作補助的初中和小學,具體為:城區一中、城區二中、城區三中、城區四中、城區一完小、城區二完小、城區三完小、城區四完小、城區五完小、兩市塘城南小學、宋家塘關協小學、宋家塘杏園小學、大禾塘昭陽小學及以後新建的符合上述條件的城區中小學校。
農村義務教育中小學校不得組織學生購買校服。
二、校服訂製
第三條 中小學校校服訂製與購買,必須堅持學生和家長自願原則,不得強制學生及家長購買。對於自願購買校服的學生和家長,必須由學生和家長在自願認購單上簽字確認。
第四條 中小學校服款式、面料的選擇,必須由學校校服評選委員會在相關職能部門監督下決定。校服款式可透過投標企業報送、學校和家長共同設計、向社會公開徵集等多種形式進行廣泛選擇,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點,體現中小學生的精神風貌,有自己的風格、個性,並由評選委員會最終確定。
校服評選委員會由學校管理層代表、教師代表、學生和家長代表三方組成,其中學校管理層代表約佔20%,教師代表約佔30%,學生和家長代表50%。評選結束後,校服評選委員會應將評選結果(面料、款式)在校園進行公示,充分聽取學生和家長意見,公示期為15天。
第五條 校服分為春秋裝和夏裝兩種。每個學生的校服訂製數量要嚴格控制(春秋裝和夏裝各二套),訂製物件為小學一年級新生、三年級、五年級學生,初中一年級新生,高中一年級新生。
第六條 對少數學校為體現本校校園文化特色,在校期間要求統一著裝,且徵得90%以上學生和家長認可的基礎上,經教育、發改主管部門核准,可多訂製春秋裝和夏裝各一套。 其他還需補購校服的,只能由家長向廠家購買。
第七條 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免收校服訂購費。訂購校服的經費由財政減免、社會資助等多種辦法解決。各學校應將減免學生名單進行公示,並報縣教育局勤管站稽核。
三、校服質量
第八條 校服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技術規範、環保和安全有關標準及要求,達到GB/T 31888-2015中小學生校服國家標準,確保學生穿著安全、舒適、環保。校服的甲醛含量、PH值、纖維成分含量、起球、耐洗色牢度等具體指標要達到驗收標準。
第九條 校服生產廠家應當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專業技術、設計能力、良好售後服務。由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對不具備服裝生產資質和產品質量不達標的投標企業實行一票否決,該類企業不得參與校服生產。
校服生產廠家每學期應到1500人以上的中學、1000人以上的小學進行至少一次的售後服務。
第十條 嚴格執行送檢報驗制度,每批次校服在交貨前,由校服生產廠商或學校向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質檢機構申請質量檢驗,產品檢驗合格學校方可驗收。
四、校服收費
第十一條 校服收費屬於學校代收費專案,堅持無償代購原則,學校和老師不得利用職權便利從中索取回扣或擅自提價牟利。校服質量檢測費用由供貨企業承擔。中標價格確定後,中標企業不得向招標單位額外加收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學校在訂製校服時應充分考慮實際需要和學生及家長的經濟承受能力,嚴格按規定數量訂購,切實減輕學生負擔。
第十三條 各學校在購買校服前必須向縣教育局和縣發改局提出申請,填寫《邵東縣中小學校服費收費標準稽核表》,依照程式核准,在學生確認校服實際購買數額後,由縣發改局下達校服收費批覆檔案,學校方可實施收費,不得在入學時捆綁強制收費。
第十四條 校服的價格以縣發改局核定為準。
五、校服准入
第十五條 我縣校服供貨廠家資格採用准入制。成立由教育、發改、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財政等部門組成的招標領導小組,由政府採購招標確定3-5家企業,進入我縣為各學校提供校服服務。資格准入年限原則上為二年,根據情況可以適當延期。
校服生產廠商在參與投標前,應向教育主管部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執照副本、組織機構程式碼以及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校服生產資質證書原件進行驗證。資質不齊的校服生產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企業如有弄虛做假將承擔所有損失及法律責任。資質審查合格的投標企業達到4-6家以上方可實施招標。
准入企業投標確定後,應報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稽核或備案,中標廠商不得轉包給其他廠商製作學生校服,要嚴格按服務協議要求配送學生校服,要按規定的中標價格銷售學生校服。
第十六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代表、教師代表、學生和家長代表三方組成的校服評選委員會,根據校服面料、款式等方面的要求,投票確定在准入的企業中選一家採購校服,並全程從服裝設計、原材料採購、校服安全等關鍵環節進行監督。
任何學校不得在未取得我縣准入資格的校服生產廠家中採購校服。
六、校服監管
第十七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廉政風險防控,更好地服務學生,鼓勵各採購單位利用網際網路平臺等資訊科技手段採購校服。在平臺上將中標企業和校服質量標準、採購標準、採購數量等資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發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學校要主動聽取社會意見,不斷完善和解決校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八條 校服費屬學校代收費專案,應納入學校財務核算,按財務收支規定辦理。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擅自收取校服費;
(二)擅自提高規定標準收取校服費;
(三)違反自願原則,強制徵訂校服;
(四)在非徵訂年級徵訂校服,擴大徵訂範圍;
(五)在校服中列支教師勞務費,收受生產廠商回扣、捐贈等;
(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第十九條 校服採購過程中各環節的相關資料應齊全,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各採購學校對本單位校服採購負直接責任。對不按程式規定擅自採購校服的單位,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教育、發改、財政、監察、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等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新聞媒體要利用輿論監督,加強對校服市場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教育、發改、財政、監察、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或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校服選用管理辦法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確保校服工作有序推進,保障廣大學生、家長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梧州轄區內全日制中小學在校生(下同)。
第三條 中小學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學校學生在校期間或其他規定時間和場所統一穿著的學生服裝,體現中小學生的標識性身份。
第四條 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學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國家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相關指標要求。
第五條 梧州市各縣(市、區)的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各中小學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校服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校服質量和價格監管,及時公佈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第六條 各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
第二章 款式管理
第七條 校服款式設計要遵循學生成長規律,簡潔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貼近地域文化特點,符合時代精神特徵,並適度扣合傳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條 校服款式一經選用要保持相對穩定,校服款式原則上每 5 年選定一次,減少家長重複支出和資源浪費。
第九條 各縣(市、區)、各學校可結合本地經濟、氣候等情況推行冬季防寒服。
第三章 選用規則
第十條 學校應在深入論證和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第十一條 選用校服的學校要建立以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負責具體選用、採購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校服選用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服選用工作方案。
(二)校服選用統一從全市確定的款式中選取。
(三)校服選用組織應在確定校服選用前召開校服選用工作會議並形成《梧州市中小學校服選用意見書》(附件1),明確是否選用校服、選用校服款式及價格。
(四)校服選用意見、款式、價格需向學生和家長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規範採購
第十三條 校服採購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等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校服採購堅持自願購買原則,遵從學生、家長意見,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家長購買。可採取如下兩種方式進行:一是以學校為單位組織統一採購,向學生家長髮放校服(自願)訂購卡、校服徵訂過程中學校不得參與校服收費,可為學生(家長)提供必要的協助。二是學生自行購買校服,允許學生按照所在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校服。
第十五條 校服規格型號與採購單不符、有質量問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校服生產企業應在與採購單位承諾約定的時間內免費更換校服。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 校服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組織生產,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校服質量和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校服供應和驗收應實行“明標識”制度。各採購單位購買的校服,要具備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識,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 鼓勵實行“雙送檢”制度。在供貨企業送檢的基礎上,採購單位可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九條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定期函詢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瞭解、查詢校服生產企業每年是否有質量不合格的行為,對校服質量監督管理啟動問責機制。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查處生產不合格校服的生產企業和在市場上銷售不合格校服的銷售門店,建立校服生產企業“黑名單”制度,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佈,同時抄送教育部門。教育部門要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有關校服質量問題的線索。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校服實行“雙備一查”監管機制。“雙備”即學校在形成選用意見後,將《梧州市中小學校服選用意見書》(附件1)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做流程報備,在完成校服驗收工作後一個月內,將《梧州市中小學校服選用管理備案表》(附件2)、本批次校服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發票的影印件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一查”即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對產品質量、售後服務等相關工作開展監督抽查及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校服售後服務店、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資訊平臺作用,公佈投訴舉報熱線,暢通學校、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更好地服務學生和學校,防範廉政風險。
第二十三條 各校要將校服採購工作列入廉政風險防控重點,對存在未履行職責、違反程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的人員,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各地要結合實際加大校服發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學生能夠穿著校服。
第二十五條 對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要採取多種措施無償提供校服,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公益捐助學校或學生校服。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學生無償配發校服,並優先配發給農村地區中小學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選用和採購校服各環節相應檔案材料,學校應全部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校服選用管理辦法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省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的切身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學校服是指全省統一定點生產、統一價格、統一質量標準、統一商標,由學校選定為該校學生統一穿著的服裝。
第三條 海南省教育廳是全省中小學校服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中小學校服的管理工作。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在省教育廳的領導下負責轄區內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產經營管理
第四條 中小學校服生產企業透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中小學校服生產企業中標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重新招標確定。
第五條 中小學校服統一使用“椰苗”商標。學校可以在本校校服上縫製或佩戴學校徽章,但不得遮蓋校服註冊商標。
第六條 中小學校服的價格由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教育廳核定。我省校服種類分為中學男裝、中學女裝、小學男裝、小學女裝,款式分為夏、秋制服,夏、秋運動服。
第七條 中小學校服須在中標企業生產,不得轉包其它服裝企業代生產。
第八條 中小學校服採用的面輔料根據海南氣候特點和利於學生身心健康,選擇吸汗透氣性強、含棉量高且舒適耐用的面輔料。中小學校服準用布料由海南省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評議小組確定。
第九條 中小學校服面輔料的規格和質量標準應當符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的校服質量技術標準。其標準由省教育廳公佈。
第十條 中小學校服面輔料實行全省集中供應,供應商透過公開招標確定,全省確定兩家供應商。中小學校服面輔料中標供應商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重新招標確定。中小學校服生產企業必須從省教育廳確定的供應商處購進生產校服的面輔料。
第三章 採購銷售管理
第十一條 各市縣中小學校服採購工作應當透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具體工作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 中小學學生購買校服由學校統一組織學生和家長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招標確定的中小學校服生產企業中自願購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學生或家長購買。
第十三條 中小學校服中標生產企業每年要拿出不低於銷售校服總數的1%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服生產企業應當直接配送校服到學校,並在學校或學校集中地區設立專賣點(店),方便學校和學生購買,提供必要的售後服務。
第四章 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面輔料供應商所供應的面輔料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每個批次的面輔料產品合格證要及時送省教育廳勤工儉學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服中標生產企業應當在每批次校服出廠前,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將一定數量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出廠的校服其質量標識應當完整齊全,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七條 省教育廳上下半年各組織一次法定檢驗機構對面輔料、校服進行檢驗抽查,切實加強監管。
第五章 退賠和懲處
第十八條 採購的校服發現有質量問題,學校應當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進行交涉,依照校服採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等事宜,並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面輔料供應商銷售不合格面輔料、校服生產企業銷售不合格校服的,省教育廳終止其面輔料供應商和校服生產企業資格,並報工商部門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報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學校或教育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在校服管理工作、校服採購過程中,違反採購程式、收取回扣等違規違法行為的,由當地教育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公佈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校服選用管理辦法9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中小學校服收費管理,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價局、教育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規範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
[2010]336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中小學校(含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三條 校服收費堅持自願和非營利原則。不得強制學生統一徵訂,嚴格執行以收抵支規定,控制校服價格水平及校服數量,切實減輕學生負擔。
第四條 校服費作為學校代收費,由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稽核具體價格,並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學校應根據管轄許可權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校服集中統一管理工作,徵訂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職能部門具體實施。
第六條 中小學校服分為春秋裝和夏裝。小學生每三年春秋裝和夏裝各一套,分別在一、四年級徵訂;初中生、高中生春秋裝和夏裝各一套,在新入學年級徵訂。
第七條 校服收費標準實行最高限價。市物價、教育
部門根據市場情況,定期調整和公示市區最高限價水平。各轄市物價、教育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在不高於市區價格基礎上,制定本地區最高限價。
第八條 校服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質量規範、環保和安全有關標準及要求。
第九條 校服應選擇具有一定生產規模、專業技術、設計能力、良好的售後服務、市場佔有率和信譽度較高的生產企業製作,具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職能部門透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校服生產准入企業。
第十條 校服採購實行公開招投標制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職能部門集中招投標,招投標的最終結果不得突破最高限價。
第十一條 各地要嚴格規範校服招投標行為,按照招投標的法定程式和要求開展招投標活動,物價和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招投標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校服具體價格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招投標結果確定,嚴禁學校未經稽核實施收費。
第十三條 對少數學校為體現校園文化,在校期間要求統一著裝,徵訂套數確需增加的,但必須徵得80%以上學生家長認可,經教育部門、物價部門同意後,經過招投標程式,方可實施。各地要嚴格控制本地區個性化校服學校數量。
第十四條 校服費實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費用減免政策,減免比例掌握在徵訂總量的1%—3%,學校應將減免學生
名單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農村中小學校服不作要求。需製作的,由各地物價、教育部門從嚴掌握,嚴格控制製作校服的學校比例。
第十六條 各級物價、教育部門以及學校要主動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不斷改進和完善校服收費管理。學校在徵訂校服前,應當公示校服式樣、面料等內容,徵求學生家長意見。
第十七條 學校應切實加強校服收費管理,規範校服收費行為,禁止下列行為:
(1) 提高規定標準收取校服費;
(2) 違反自願原則,強制徵訂校服或增加徵訂套數;
(3) 在非徵訂年級徵訂校服,擴大徵訂範圍;
(4) 在校服費中違規列支教師勞務費,收受生產廠家
回扣、捐贈等;
(5) 招投標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對不執行本暫行辦法的行為,政府價格、教育主管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經濟和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物價局、教育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2年秋學期起執行。執行期間,國家或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校服選用管理辦法10
第一條 中小學校應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建立校服穿著制度。本校學生是否穿著校服,學校應當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後決定,並與家長委員會共同做好校服的選購和採購工作,確定校服的供應商、校服款式、材料、顏色、價格等。明確學生穿著校服的學校應制定校服採購、穿著制度,並經本校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及時在學校網站、公告欄公示後方可實施。公示時間不低於一週。
第二條 中小學生校服採購應透過綜合比較、貨比三家選擇生產安全、管理規範、質量保證、服務到位的校服生產企業。按照市市場監管局、市教委釋出的校服採購格式合同,與校服生產企業簽訂合同。簽訂合同起10日內,由學校將兩份合同和一份家委會商議校服工作的會議記錄影印件報送區校產管理中心備案,並由區校產管理中心提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條 校服費用屬於代辦服務性收費,應由中小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並使用由市財政部門印(監)制的《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往來票據》。嚴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擠佔。
第四條 中小學校接收校服時,必須查驗生產企業提供的由法定檢測部門出具的校服質量檢測報告。對校服款式、面料材質、輔料材質、服裝標識等進行初步認定合格後才能收貨。如有異議,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第五條 中小學校驗收中小學生校服執行“雙送檢”制度。在將校服發給學生前,應當按照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抽樣送檢比例,主動將每批次校服進行抽樣送檢。檢測合格後,在學校網站、公告欄進行公告,再將校服發放給學生。校服送檢費用在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費。
第六條 中小學校應按時將校服發至學生,並會同校服生產企業做好售後服務工作。
第七條 中小學校校服經辦人員應嚴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學校和教師不得在校服採購活動中獲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務費用。如有違紀、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八條 中小學校發現校服有安全質量問題,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區校產管理中心。區教育局將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依據調查結論進行處理,情況嚴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產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區教育局成立中小學生校服監管工作小組,由局分管領導以及計劃財務科、基礎教育科、校產管理中心負責人組成。校產管理中心負責本辦法具體實施的過程監管。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問責追究制。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青浦區中小學校(含中職、中專、民辦、特殊學校)校服採購和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青浦區中小學生校服採購和管理辦法》(青教〔2019〕149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