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感想(通用8篇)

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感想

  我們從一些事情上得到感悟後,可以將其記錄在心得體會中,這樣能夠讓人頭腦更加清醒,目標更加明確。那麼好的心得體會都具備一些什麼特點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感想(通用8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感想1

  中央臺的3.15晚會明年必看,因為跟自己自身有關,我們都是消費者;也跟自己的專業有關,透過這個視窗我可以瞭解更多的資訊。

  因為3.15晚上臨時有事,沒有看到晚會的直播,昨天晚上的重播看到了。只能說感謝中央臺這麼用心地調查、拍攝,做了這樣一期令人難忘的晚會。另外的就只有傷心和感嘆了。

  先不說網路駭客和違法者如何盜用個人資訊進行詐騙,因為這個有些防不勝防,只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了。但是,就是個人隱私問題,也不是自己可以防備的問題,還是的依靠組織。其他的問題,如坑蒙拐騙、虛假廣告、道路亂收費等等問題,似乎是愈演愈烈了,讓人傷心,似乎又看不到希望。雖然今年晚會的主題是“有你更有力量”,我還是不能釋懷,因為你我都不是專家,都是普通的消費者,無力也無能與這些違法的行為抗爭。我以為,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還是得依靠制度、依靠法律、依靠政府部門。

  作為消費者,我們與商家永遠處於資訊不對稱的境地,要資訊公開、公正,必須依靠公共權力,而不是你和我。儘管,你和我的力量也是不可小看,但畢竟有限。如果法律完備、制度健全、監督到位、懲罰徹底,很多問題就會迎刃而解。比如完善《廣告法》,雖然《廣告法》第38條有規定:“釋出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釋出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姓名,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第37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做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釋出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新聞媒體、電視臺等廣告發布單位的連帶責任的懲罰規定還可以更加具體,懲罰可以更加嚴格,這樣才能讓改革的釋出者心有餘悸,才能起到威懾作用。還有對廣告中個人的代言的虛假廣告,規定懲罰的民事責任,甚至嚴重的如故意隱瞞事實,騙取消費者的錢財重的行為則構成刑事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才能使廣告代言人更加謹慎,如履薄冰。今年出臺的《食品安全法》對廣告代言的連帶責任作了規定,但還不能夠涵蓋《廣告法》的內容,所以,《廣告法》要進一步完善對廣告代言人的制約。有了法律,還必須有完善的監督制度和嚴格的執法程式,這樣虛假廣告和假冒偽劣產品才能慢慢銷聲匿跡。

  關於亂收費問題,還得建立公共權力的約束機制,客服地方保護主義。對於亂用公共權力、以權謀私的現象,也要建立懲罰機制,對相關人員和領導下實行問責制。對於給公眾帶來的利益損失要進行賠償,就如瀏陽地區的收費站問題,到今天仍無人過問和整改,不僅要追究這8年間的相關人員的責任,也要追究現在的領導的責任。政府部門和收費站不僅要賠付司機過往的經濟損失,還要依法上交非法所得,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沒有真正的依法治國,還是行政命令,就無法解決地方保護主義的問題。所以,我們的公共權力還要下大力氣和加快立法步伐,講治理納入法制的軌道,才是解決問題的出路。依靠個人其力量還是太薄弱了。

  希望明年,還有以後的3.15,我們的問題越來越少,我們的嘆息越來越少,我們的笑臉越來越多。

  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感想2

  在這篇作文的開頭,我先給大家講一個真實的故事。

  有一對貧窮的農民夫妻,因為買了假種子種到田裡而顆粒無收還賠了本,夫妻倆越想越生氣,便買了瓶毒藥一飲而盡,但因為毒藥也是假的,他們昏睡了一天後又醒了過來,夫妻倆認為自己大難不死必有後福,便買了瓶酒以示慶祝,誰知,這對夫妻喝完酒後再也沒有醒來,因為他們喝的是假酒。

  聽到這個悲慘的故事。我禁不住想,現在世上有多少假東西呀!坑害農民的假種子、假化肥、假農藥、危害病人生命健康的假藥、有毒大米、蘇丹紅、人造雞蛋······,這些假東西造成了多少受害者呀!而那些負有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的人,只管收錢,對造假的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還為造假者通風報信。正是由於這些人的失職,才造成現在假貨滿天飛。

  今天,又是3.15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我興奮地來到大街上,希望能聽到有關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的宣傳。但大街上冷冷清清,沒有宣傳標語,沒有宣傳喇叭,人們冷漠地來來往往,世界消費日什麼時候消失了呢?我心裡不由得升起一絲疑問。這時,一陣風颳來,風雖不大,我卻感到明顯的涼意。它帶給別人的是清涼,而此時帶給我的卻是憂慮和悲傷。

  3.15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還有用嗎?在大多數人心中,也許已經不重要了,也許已經沒有用了,他們眼中能看到的,只剩下金錢、金錢、金錢······人們哪!醒醒吧,不要為了金錢而瘋狂了。我們不但要有誠信,更要有良心。讓我們一起來打假吧,讓我們生活在一個沒有假貨的世界裡!我相信,這是每一個孩子的願望,也是每一個大人的目標。來吧,讓我們找回誠信、喚醒良心,為徹底消滅假貨努力吧!

  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感想3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 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選擇這一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國際範圍內保護消費者的活動。

  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起源於歐洲,興起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二戰後,各消費者組織便應運而生,並迅速擴充套件到發展中國家。1960年,成立了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簡稱CI)。

  現在,全世界共有90多個國家的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加入了CI。同時,世界性的保護消費者活動也受到了聯合國組織的重視。國際消聯的代表已成為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工業發展組織、糧食組織和貿發會議等機構中的顧問和聯絡員,代表消費者的利益,參加有關會議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屆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大大促進了世界各國制定並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工作,使全球消費者保護運動進入了一個更加蓬勃發展的階段。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後,每年的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都組織全國各地的消費者舉辦大規模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諮詢服務活動。

  為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更好的宣傳《消法》,認真履行《消法》賦予消費者組織的法定職能,不斷推進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的發展,中國消費者協會在全國廣大消費者中廣泛徵集,並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經專家和領導研究,依據關注民生,服務廣大消費者的需要;落實科學發展觀,服務經濟發展的需要;強化消費維權理念,服務和諧社會建設的需要;確定2010年的年主題為“消費與服務”。

  “消費與服務”年主題的涵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是經濟增長的恆久動力。擴大內需,特別是增加居民消費需求是調整經濟結構、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的重點,是促進經濟平衡較快發展的前提和保障,是改善民生、發展社會事業的重要內容。“消費與服務”年主題強調的是消費維權工作要緊密圍繞拉動消費、擴大內需,做好服務工作。其中的“服務”,主要包含三方面涵義:一是服務廣大消費者;二是服務經濟發展;三是服務社會和諧。

  透過對年主題的廣泛宣傳,促使全社會共同關注擴大消費與服務廣大消費者、服務經濟發展和服務社會和諧的關係,努力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改善消費者的消費預期;切實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增強消費者的消費信心;倡導科學、合理、健康、文明的消費模式,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要實現“消費與服務”年主題的目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首先,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構架之一的市場主體---企業要依法生產、經營,誠實守信,真心、真情、善待消費者,真正把消費者當作“上帝”,樹立沒有消費者就沒有企業生存、發展、壯大的源泉的理念;企業要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依法生產出符合社會需求的產品和提供高質量的服務,為消費者創造良好的消費環境,使廣大消費者的消費潛力釋放出來。

  其次,行業組織應加強行業自律。要加強督促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準;要加強與消費者組織的蹉商,制定和完善行業規範與相關標準;要積極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並引導業內相關企業認真處理消費糾紛。

  其三,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廣泛聽取消費者意見,完善相關法律、政策、標準,制定配套措施;加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力度,強化消費市場的監督管理,嚴歷查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嚴歷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和違法經營行為;鼓勵節能、環保產品的開發和生產,倡導低碳、綠色消費;加強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穩定、物價平穩,增強消費者消費能力與信心。

  其四,廣大消費者要轉變消費觀念,增強消費信心,學習消費知識,科學、理信、健康、文明消費;學習消費維權法律法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共同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其五,社會各界要積極參與年主題活動,宣傳消費與服務年主題,使擴大消費與三個服務的觀念深入廣大消費者,並落實到自身行動中去。

  其六,各級消委(協)組織要在加強消費維權工作中提高服務意識,創新服務機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社會和諧,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服務。一要認真受理消費者投訴,及時調解消費糾紛;二要加強社會監督,敦促經營者守法經營,提高服務質量,承擔社會責任,避免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三要積極開展消費教育,引導消費者科學、理信、健康、文明消費;四是動員社會力量,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感想4

  2014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修訂後正式實施,新法修訂後,有以下幾大亮點:賦予消費者反悔權(消費者透過網路購買的商品,有權七日內無理由申請退貨)、個人資訊保護(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加碼消費欺詐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可以增加賠償的金額為商品的價款的三倍)等,對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範經營者的行為,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如消費者的維權問題,金融、醫療、教育、房地產等特殊行業領域的消費問題等,都已經暴露出在實際實施中還有著缺陷和不足。本文試從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重要意義、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重點難點問題以及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對策三個方面作以論述。

  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重要意義

  (一)保護消費者保護權益。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維護社會秩序。透過規範經營者應對維護消費者權益承擔何種義務,特別是要規範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行為,即必須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對社會經濟秩序產生重要的維護作用。

  (三)促進經濟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不是消費者個人之事,當代社會的生產和消費的關係密不可分,結構合理、健康發展的消費無疑會促進生產的均衡發展。沒有消費,也就沒有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成為貫徹消費政策的重要內容。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重點難點問題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目前的重點難點問題從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問題,非現場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問題,醫療、教育行業是否應該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範圍,預付款消費問題,四個方面分別加以論述。

  (一)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問題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新消法首次將個人資訊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由於沒有配套的法規和措施的出臺,面臨防範難、舉證難、索賠難等問題,消費者在行使權力過程中面臨舉證困難等情況。在目前階段,新消法對於消費者保護個人資訊的幫助仍十分有限。消費者最實際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絕商業資訊的推送,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商業性資訊或其他垃圾資訊所帶來的煩惱。管理部門需要儘快從制度、法律、措施、企業責任、消費者自我防範等多方面予以解決。

  (二)非現場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問題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但在實際實施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標註不明顯;購物過程中缺乏“一對一”的確認程式;退貨標準過於嚴苛,導致退換貨投訴增多;無理由退貨是否等同於無條件退貨;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誰來界定;所謂七日起始終止日該如何計算等等,管理部門需要對此進一步完善,讓廣大消費者真正在“非現場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上受益。

  (三)醫療、教育行業是否應該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範圍

  醫療行業消費問題主要是過度檢查治療費、醫院藥品價格高於普通藥房、專科醫院收費普遍高於綜合醫院;而教育行業消費問題主要集中在學習資料收費、節假日補課費和搭車收費氾濫上。對於醫療、教育行業是否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範圍的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消法”保護。對於醫院的.患者而言,不僅僅是醫生的治療物件,也是消費主體即消費者,接受醫療服務的行為顯然是消費行為。對於在校學生,同樣繳納學雜費和書本費,也是一種消費行為。儘管醫療和教育服務相對於一般的商品買賣確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務性而言,醫療、教育服務應當屬於消法的調整範圍。醫療、教育行業在國家社會保障體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色彩,但是不能以公益屬性掩飾其本質上的服務屬性。接受服務就是廣義上的消費行為。因此,醫療、教育行業可以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範圍內。但是需要一定的明文規定,哪些消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範圍內,哪些不在範圍內。

  (四)預付款消費問題

  近年來,在美容美髮、洗浴、健身、洗車、網咖、餐飲等行業以及一些大型的商場、超市盛行預付款式消費。透過給消費者辦一張會員卡,再預先往卡里充入數百甚至數千元現金,在消費結帳時直接透過刷卡就行了。透過辦卡既穩定了客源,同時因其能減少支付現金的麻煩、價格優惠、方便快捷等優點,也受到了消費者青睞。

  但是,隨著這種消費模式的盛行,也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

  1、商家的誠信問題。一部分商家一旦透過發放“會員卡”取得了固定客源後,就會存在服務打折的現象,造成消費者的不滿。

  2、霸王條款屢見不鮮。在許多預付式消費卡上,讓消費者防不勝防的“最終解釋權屬本店”、“此卡丟失,本店概不負責”、“有效期滿卡內餘額一律作廢”等格式條款屢見不鮮。

  3、消費者的隱私權難以得到保障。電話、住址等個人資訊常常被洩露,給自己的生活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四是消費者維權比較困難。有的消費者在購卡後發現商家沒有兌現之前許諾的服務,給後期維權工作帶來了困難。

  對此解決預付款式消費問題的對策,一是完善法律法規。建議國家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明確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能,出現糾紛時有相應的監管部門可以有法可依。二是把好准入關,加強預付式消費的行業規範。工商部門要嚴格市場準入,積極推行預付式消費合同示範文字,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利益。三是強化消費引導,增強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透過報刊、電視、網路等媒體釋出消費警示。消費者在預付款時,首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場信譽和經營狀況;其次要認真閱讀會員細則,詳細瞭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不要被經營者的各種促銷優惠所迷惑;最後辦卡時要理性冷靜,簽訂書面協議,對雙方權利、義務、履約時間及違約責任等進行詳細約定。

  三、結合我省實際,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

  近年來,我省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條件不斷改善,促使日常生活消費水平不斷升級。2014年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後,人民消費維權意識不斷增強。2015年湖北省受理消費者投訴案件112534起,比上年增幅16.51%。其中網購投訴猛增,比上年增長117.3%。結合我省實際,新《消法》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以下問題。

  (一)非現場購物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沒有真正落實。

  從目前情況看,無理由退貨產生的爭議已經上升為網購消費投訴的第一位。爭議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退貨範圍。經營者和消費者關於哪些商品能夠適用無理由退貨存不清楚,導致爭議發生。二是對商品完好的解釋。有的商家不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裝必須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試用。

  (二)懲罰性賠償是否適用網購,值得商榷,適用比較困難。網購商品中,六七成箱包和鞋不合格,商家明知存在質量問題,還在網路平臺上大肆宣傳銷售。對於新《消法》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實際實施過程中,網路商家的欺詐行為很難得到處罰。同時缺乏網路交易市場實時監管。同時適用懲罰性賠償比較困難,除消費者維權意識不足外,在執法中還存在著對經營者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存在不同認識,往往以不能認定為欺詐而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三)消費者維權渠道需要進一步理順。各職能部門都建立了自己的投訴熱線。如12315(工商)、12365(質監)、12331(食藥監)、12358(物價),由於熱線電話號碼眾多,各個平臺之間又缺乏互聯互通,加上平臺接線人員政策法律和專業水平有限,無法完全準確答覆跨部門的問題。許多消費者明知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範圍,但由於維權渠道的因素,導致許多消費投訴被“踢皮球”,引起消費者的不滿。

  結合我省實際,建議透過以下幾點,改善新《消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一)結合新《消法》,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完全明確非現場購物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懲罰性賠償、個人資訊保護等內容和所適用範圍,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的為消費者服務。

  (二)管理部門可以藉助網路、電視、報紙等媒體充分宣傳新《消法》,詳解解釋新《消法》的內容,讓廣大消費者真正的知法、懂法、會用法,更好的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三)進一步協調和理順消費維權機制,建議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部門協調機制,明確牽頭單位,協調行政執法和應對重大消費事件。加強消費維權和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統一資料標準,整合各部門現有的投訴平臺;大力支援基層消費維權網路建設,為消費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感想5

  透過參加這次短期培訓,使我增長了眼界,學到了很多東西。使我進一步認識到金融消保工作的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更加堅定了我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決心。並利用此次培訓所學理論和方法,不斷豐富和提高自身素質,處理好與金融機構以及消費者的關係,刻苦鑽研,為金融消保事業發展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各位領導的精彩講解、閃光的個人魅力,使我受益匪淺。在培訓過程中,大家都不約而同地談到金融消保尚處於成長階段這一問題,這也就要求著每一個金融消保工作者都要創新思路,開拓方法。培訓過程中優秀中支的先進經驗也使我對金融消保工作有了更深的思考和認識。

  一、加強金融消保工作是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必然要求

  金融消費者,乃金融產業發展的基礎,美國次貸危機表明:此基礎不牢,則地動山搖。保護金融消費者,就是保護金融機構自身,就是維護金融穩定,保護金融安全與經濟安全。對銀行業來說,近年來,伴隨著產品和服務的多樣化、個人化,圍繞著銀行服務收費、理財產品等各類金融消費糾紛不斷攀升,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問題日漸突出,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話題更是變得炙手可熱。我國也需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未亡羊先補牢,否則像美國次貸危機那樣亡羊再補牢,成本就比較大。

  二、消費者的利益與銀行業務發展的可持續性息息相關

  消費者的利益與銀行業務發展的可持續性息息相關,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從消費者切身利益出發,以改進銀行業服務質量,提高金融穩定性,提高公眾金融素質,支援行業發展,贏得社會尊重為目標。透過嚴格的行為監管,建立和維護消費者對銀行業的信心和信任,以實現銀行業整體安全、穩定、持續發展。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體,應積極貫徹落實相關國家政策、監管規定和行規行約,不斷完善消保管理體系,熱切關注社會熱點問題和消費者訴求,持續開展消費者教育服務活動,切實有效地保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對於保護消費者的權利,事前預防是重中之重

  要以提升社會公眾消費者金融素質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與能力為目標,開展金融知識宣傳與教育活動,提升社會公眾對金融產品認識水平,消除由於消費者對金融產品、金融市場、金融慣例的不瞭解而導致的誤解與矛盾。近年來公眾對於銀行服務的許多方面透過輿論、媒體都出現了一定的意見,而這其中絕大多數問題都是由於公眾對於銀行業務、法律法規的不瞭解而造成的,這既對消費者享受金融服務造成了不便,也在側面促成了部分群眾對銀行的消極態度。

  在今後的工作中,要本著“立足當前,著眼長遠,運籌百步,始於一步”的工作思路,克服困難,認真做好每一項工作,為金融消保工作貢獻自己的力量。

  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感想6

  在今後的工作中,我行將持續推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完善長效工作機制,繼續提高對自身的要求,提升全體員工的維權意識,引導客戶強化風險意識,以進一步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

  (一)強化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意識,提高服務水平進一步加強員工的教育培訓,樹立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從自身價值與履行社會責任的角度,高度認識和關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問題,讓消費者享受到優質的金融服務。

  (二)進一步完善制度,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落實到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中去,進一步完善各項內控制度,制定相應的考評制度,實現全員全方位的管理機制。結合各種消費者權益保護活動,認真組織各部門、各崗位、各類人員中開展個人金融資訊保護專項自查。自查重點包括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依法合規收集、儲存、使用和對外提供個人金融資訊等方面。透過自查,使全行內部許可權管理規範,責任落實明確,有效降低個人金融資訊被盜的風險,確保個人金融資訊不洩露、不濫用。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維權意識

  把金融消費教育貫穿於金融消費者的日常金融活動中,

  加大對社會公眾的金融宣傳力度,提升全體公民的整體金融水平,提高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和風險防範意識,增強金融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

  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感想7

  對普通消費者來說,每年“3·15”就像鄉下的趕集日一樣熱鬧非凡。我常常抱著看客的心態,猜測著哪家無良廠商又將被媒體曝光。

  20xx年11月4日國務院國辦發〔2015〕81號檔案釋出,明確了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目標,這意味著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將逐漸加強。責任意識告訴我,作為銀行從業人員,我們即將走上為廣大金融消費者積極維權的道路。

  金融消費者屬於消費者範疇,他們是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消費者。為什麼要把金融消費者單列出來成為“保護動物”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老百姓的“錢袋子”越來越鼓,豐衣足食後,老百姓選擇把錢存放在金融機構或購買金融產品。於是,金融機構無形中便成了老百姓“錢袋子”的守護神。而隨著金融市場改革發展不斷深化,金融產品與服務日趨豐富,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等新型商品較之儲蓄、保險、股票等傳統金融商品而言,在結構上更為複雜、風險更大,因而圍繞著銀行服務收費、理財產品等各類金融消費糾紛不斷攀升。數不勝數的“錢存銀行卻不翼而飛”等案例表明金融消費者受害問題日益突顯,金融消費者的“錢袋子”越來越不安全了。

  因此,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問題日漸凸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變得越來越刻不容緩。假如日益爆發的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事件未能得到及時解決,將會影響銀行在廣大金融消費者心中的公信力。

  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八大權益,即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和資訊保安權。

  由於資訊不對稱、認知偏差、外部效應等原因,加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不強,金融消費者難以依靠自身的力量來維護其合法權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社會責任自然而然落在了金融機構一方。作為金融機構的郵儲銀行,應義不容辭地主動擔起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重擔。

  我個人認為,對於金融消費者的權利保護,事前預防是重中之重。只有不斷增強工作責任心,最終才能達到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的。在日常工作中,堅持“預防為先教育為重、依法維權、協調處置”的原則,在營銷過程、服務質量、內控管理上進行最佳化,保證每位銀行員工深刻理解、充分認識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從而提升郵儲銀行在公眾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對銀行來說,廣大的金融消費者往往都是行蹤不定的。那麼,怎樣才能讓金融消費吃到“八大權益”這顆“定心丸”呢?我個人認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金融機構採取主動出擊的方式,廣泛而持續地開展金融知識普及活動,並建立長效機制,從而提高金融消費者正確識別風險、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其實,在國務院還未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導意見之前,郵儲銀行就已經透過開展各種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逐漸形成了金融知識普及長效機制。今年以來,我行開展了形式多樣的金融消費者主題宣傳活動,包括“3.15”金融消費者權益日、“金融知識進萬家”、“金融知識普及月”、“普及金融知識萬里行”、“送金融知識下鄉”、“徵信知識宣傳月”、“金融知識進社群”等。透過綜合運用網點陣地宣傳、進社群等多種方式為廣大金融消費者提供實用性強的金融知識。透過多渠道的積極宣傳,加大了宣傳教育的滲透率和金融消費者參與度,提升了金融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金融素養。

  一方面,我行加大了營業網點的宣傳引導力度。在轄內營業網點,我行設立了貸款業務諮詢臺、服務視窗、服務熱線、意見箱等,及時為金融消費者答疑解惑。另一方面,我行積極開展現場宣傳。透過在集市設立宣傳點、設立宣傳欄、掛貼橫幅標語、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廣泛宣傳金融知識。我行還因地制宜,制定了契合廣大農村的金融知識宣傳方案。抓住農閒時,組織宣傳員走村進戶、深入農家院壩、田間地頭講解宣傳存貸款、ETC、銀行卡、網上銀行、投資理財以及預防假幣、抵制非法集資等金融知識。

  在金融知識宣傳活動中,我行透過細分服務受眾人群,提高宣傳服務實效。宣傳服務活動針對不同物件確立了不同的宣傳重點。根據年齡和知識結構的不同細分受眾人群,做到因材施教,提高服務效果。對大中專學生重點宣傳創業貸款、銀行卡、防範金融詐騙等知識;對小學生進行基礎性金融知識趣味講解;對老年人群重點宣傳打擊非法集資、防範金融詐騙;對青年人群重點宣傳金融理財、貸款知識。同時,我行還結合當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循序漸進地介紹郵儲銀行的新業務、新產品。在活動中,重點宣傳、推廣本行提供的便捷、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創新產品。在此基礎上,向對金融服務達到一定認知程度的消費群體介紹收費政策,包括賬戶管理費的收取以及免收費、低收費政策,引導客戶理性選擇銀行服務,強化風險意識,規範零售業務的宣傳與銷售。

  在金融服務過程中,我們不僅要採取主動走出去的方針,加大金融服務宣傳力度,還要透過建立金融消費者投訴機制,主動迎接金融消費者走進來,解除金融消費者的後顧之憂。

  營業網點作為金融消費者的直接接觸者,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前沿陣地。我行建立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明確營業部負責人是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大堂經理為指定的投訴處理人員,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客戶投訴處理工作。對客戶投訴處理工作採取“統一管理、分級處理、專人負責、逐級上報”的管理模式,及時維護金融消費者的正當訴求。其實,無論社會環境如何複雜,也不管金融知識如何變化,只要我們以不斷提升服務為經營宗旨,就能做到想客戶之所想,急客戶之所急,以無形的優質服務幫助金融消費者守護“錢袋子”的安全。有了金融機構的傾情守護,過上好日子的金融消費者再也不用擔心自己的“錢袋子”不翼而飛了。相反,金融消費者將回報金融機構一份信賴。最終,雙方會共同奏響和諧社會的美麗樂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感想8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1993年的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比有如下重大突破:

  (一)、新消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出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此為我國民事訴訟基本的舉證原則。20xx年新消法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將六個月內,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舉證責任推給了經營者。此舉將有利解決消費者”維權難“這一癥結,以後消費者用牛拉著豪車維權或者怒砸豪車這樣的報道一定會減少很多。

  (二)、20xx年新消法第25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除了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之外,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訂立合同以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消費者想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證明自己存在重大誤解或者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等才可以撤銷或解除。

  現在新消法突破了合同法的上述規定,直接賦予消費者無理由退貨制度。

  (三)、20xx年新消法第44條中有規定,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該條突破了民法中合同的相對性,賦予消費者在透過網路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在無法找到生產者或服務者時,可直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主張權利,突破了傳統民法中只可向合同的相對方---經營者或商品的生產者主張權利的框架。

  (四)、20xx年新消法第55條懲罰性賠償。根據新消法第55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依據第55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的,消費者除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並且還可以要求增加賠償金額的三倍,即退一賠三。商品價款或者服務費用的三倍低於五百元的,最低賠償額為五百元。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有缺陷,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受損的,受害人除了依法要求賠償外,還可以要求二倍以下賠償。

  此外新消法還對個人資訊的保護(29條),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18條)等方面做了突破性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xx)是否存在不足?有哪些方面?

  (一)、新消法調整的範圍不明確。消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對生活的消費理解不一。比如對購買商品房、接受教育和醫療服務,是否屬於生活消費。建議將上述與國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事務明確到消法領域。

  (二)、消費者的主體資格是否限定為自然人,其他組織或單位是否適用消法,沒有確切規定,實踐中易產生歧義。(三)、知假買假未做規定,按照現行的法律,買到假貨,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這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但是對於知假買假的問題,是否也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並沒有明確規定。

  (四)、消法第55條的五百元賠償,不利於法律的穩定性。物價一直上漲,明確賠償限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不如參照民事訴訟法162條以上年度年均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標準為小額訴訟的規定,以某客觀資料的百分比確定賠償數額。

  (五)、爭議的解決方式沒有突破性進展。發生爭議之後還是以下幾種方式:當事人的和解、其他方的調解、向行政機關投訴、達成仲裁協議後的仲裁、法院訴訟。鑑於以往消費者維權可能經濟、時間成本過高,建議參照有些國家建立靈活的行政仲裁製度、設立小額消費糾紛法庭。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xx)和《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普通消費者如何維權問題。政府部門今後執法和監察的一些建議。

  (一)、普通消費者如何維權。普通消費者遇到消費糾紛時,可以採用和解、其他方的調解、向行政機關投訴、達成仲裁協議後的仲裁、法院訴訟等方式解決。

  特別強調一下和解的重要作用。和解是消費者爭取權利、維護權利的過程,同時也是經營者自我糾錯和妥協的過程。學會妥協是個大智慧。和解是個談判的過程,從大的方面巴勒斯坦和以色列的巴以和談,韓朝問題的六方會談,祖國大陸和臺灣的和談,和解談判無處不在。用和解的方式解決消費者的維權問題是好辦法之一。

  另外,還可以考慮要求有關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方式,督促有權機關對經營者的不當行為進行處理,可以幫助解決消費者的維權問題。

  去法院訴訟是最後解決糾紛和問題的方式。

  (二)、建議政府部門今後的執法和監察中:

  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多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組織等的意見,依照法定的程式執法和監察,多聽取社情民意。

  定期對商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並及時將抽查檢驗結果向社會公佈。

  發現並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消費者組織加大對輕微侵害消費者權益糾紛的調解力度。爭取把糾紛化解在起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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