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小學校服管理辦法(精選12篇)

鄉鎮小學校服管理辦法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鄉鎮小學校服管理辦法(精選12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鄉鎮小學校服管理辦法1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三門縣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確保全縣中小學校服質量,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等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各中小學(幼兒園)(包括公辦和民辦學校)、職業中專的校服管理工作。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採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加強對校服的選用、採購、質量等進行監督,學校設立家長委員會共同參與校服選用、採購及售後服務等各個環節。

  第三條校服設計應考慮縣域內氣候環境、學生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等因素;應逐步健全推薦評議制度,聽取學生、家長、社會各方意見;應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倡導專業設計人員和學生共同參與校服設計。校服設計一經選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四條校服採購可由學校採取自行採購或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集中採購的方式。校服採購招標時,學校或第三方機構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招投標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校服採購應在招標檔案或採購合同中標明校服質量技術標準。學校要嚴把校服質量關,選擇質量保障體系健全、產品質量合格穩定、社會信譽好的生產企業作為校服生產企業。校服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學校採購時可適當提高相關指標要求,嚴禁低於標準採購校服的行為。

  第六條校服採購應全程進行公示,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透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採購流程、採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學校應將採購的各個環節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

  第七條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採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並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學校結合實際,隨機性抽取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八條學校校務監督委員會和家長委員會共同參與對校服進行驗收。檢視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產品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並建立質量驗收臺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如校服出現質量問題,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進行交涉,並依照採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向主管的縣教育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校服驗收合格後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第九條校服費用由校服生產企業直接向學生收取或由學校代為收取。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臺賬進行登記,並告知捐助人。

  第十條校服採購合同簽訂的合同文字由縣教育局制訂,供學校和校服生產企業使用。合同文字一式五份,採購合同需經校務監督委員會及家長委員會鑑證、簽字方能生效,並送三門縣教育局政府採購辦公室留存檔備案。

  第十一條各學校、學生家長如發現校服質量問題應及時透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或直接向三門縣教育局政府採購辦公室反映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對於反映查實確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售後服務問題及嚴重違約情況的校服生產、銷售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學校和社會公佈,要求學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單”企業採購校服。對於在校服採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違反程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造成嚴重影響的,交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三教計〔2019〕69號檔案作廢。

  鄉鎮小學校服管理辦法2

  一、總 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學生校服管理工作意見》(教基一〔2015〕3號)及邵陽市物價局、邵陽市教育局《關於貫徹〈湖南省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邵價費〔2013〕91號)等檔案精神,為貫徹落實《邵陽市中小學校服管理暫行辦法》(邵教發[2017] 4 號),規範我縣中小學校校服市場秩序,保障校服質量,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我縣縣城義務教育學校和普通高中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

  縣城義務教育學校是指沒有享受鄉鎮工作補助的初中和小學,具體為:城區一中、城區二中、城區三中、城區四中、城區一完小、城區二完小、城區三完小、城區四完小、城區五完小、兩市塘城南小學、宋家塘關協小學、宋家塘杏園小學、大禾塘昭陽小學及以後新建的符合上述條件的城區中小學校。

  農村義務教育中小學校不得組織學生購買校服。

  二、校服訂製

  第三條中小學校校服訂製與購買,必須堅持學生和家長自願原則,不得強制學生及家長購買。對於自願購買校服的學生和家長,必須由學生和家長在自願認購單上簽字確認。

  第四條中小學校服款式、面料的選擇,必須由學校校服評選委員會在相關職能部門監督下決定。校服款式可透過投標企業報送、學校和家長共同設計、向社會公開徵集等多種形式進行廣泛選擇,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點,體現中小學生的精神風貌,有自己的風格、個性,並由評選委員會最終確定。

  校服評選委員會由學校管理層代表、教師代表、學生和家長代表三方組成,其中學校管理層代表約佔20%,教師代表約佔30%,學生和家長代表50%。評選結束後,校服評選委員會應將評選結果(面料、款式)在校園進行公示,充分聽取學生和家長意見,公示期為15天。

  第五條校服分為春秋裝和夏裝兩種。每個學生的校服訂製數量要嚴格控制(春秋裝和夏裝各二套),訂製物件為小學一年級新生、三年級、五年級學生,初中一年級新生,高中一年級新生。

  第六條對少數學校為體現本校校園文化特色,在校期間要求統一著裝,且徵得90%以上學生和家長認可的基礎上,經教育、發改主管部門核准,可多訂製春秋裝和夏裝各一套。 其他還需補購校服的,只能由家長向廠家購買。

  第七條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免收校服訂購費。訂購校服的經費由財政減免、社會資助等多種辦法解決。各學校應將減免學生名單進行公示,並報縣教育局勤管站稽核。

  三、校服質量

  第八條校服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技術規範、環保和安全有關標準及要求,達到GB/T 31888-2015中小學生校服國家標準,確保學生穿著安全、舒適、環保。校服的甲醛含量、PH值、纖維成分含量、起球、耐洗色牢度等具體指標要達到驗收標準。

  第九條校服生產廠家應當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專業技術、設計能力、良好售後服務。由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對不具備服裝生產資質和產品質量不達標的投標企業實行一票否決,該類企業不得參與校服生產。

  校服生產廠家每學期應到1500人以上的中學、1000人以上的小學進行至少一次的售後服務。

  第十條嚴格執行送檢報驗制度,每批次校服在交貨前,由校服生產廠商或學校向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質檢機構申請質量檢驗,產品檢驗合格學校方可驗收。

  四、校服收費

  第十一條校服收費屬於學校代收費專案,堅持無償代購原則,學校和老師不得利用職權便利從中索取回扣或擅自提價牟利。校服質量檢測費用由供貨企業承擔。中標價格確定後,中標企業不得向招標單位額外加收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學校在訂製校服時應充分考慮實際需要和學生及家長的經濟承受能力,嚴格按規定數量訂購,切實減輕學生負擔。

  第十三條各學校在購買校服前必須向縣教育局和縣發改局提出申請,填寫《邵東縣中小學校服費收費標準稽核表》,依照程式核准,在學生確認校服實際購買數額後,由縣發改局下達校服收費批覆檔案,學校方可實施收費,不得在入學時捆綁強制收費。

  第十四條校服的價格以縣發改局核定為準。

  五、校服准入

  第十五條我縣校服供貨廠家資格採用准入制。成立由教育、發改、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財政等部門組成的招標領導小組,由政府採購招標確定3-5家企業,進入我縣為各學校提供校服服務。資格准入年限原則上為二年,根據情況可以適當延期。

  校服生產廠商在參與投標前,應向教育主管部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執照副本、組織機構程式碼以及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校服生產資質證書原件進行驗證。資質不齊的校服生產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企業如有弄虛做假將承擔所有損失及法律責任。資質審查合格的投標企業達到4-6家以上方可實施招標。

  准入企業投標確定後,應報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稽核或備案,中標廠商不得轉包給其他廠商製作學生校服,要嚴格按服務協議要求配送學生校服,要按規定的中標價格銷售學生校服。

  第十六條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代表、教師代表、學生和家長代表三方組成的校服評選委員會,根據校服面料、款式等方面的要求,投票確定在准入的企業中選一家採購校服,並全程從服裝設計、原材料採購、校服安全等關鍵環節進行監督。

  任何學校不得在未取得我縣准入資格的校服生產廠家中採購校服。

  六、校服監管

  第十七條為了進一步做好廉政風險防控,更好地服務學生,鼓勵各採購單位利用網際網路平臺等資訊科技手段採購校服。在平臺上將中標企業和校服質量標準、採購標準、採購數量等資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發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學校要主動聽取社會意見,不斷完善和解決校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八條校服費屬學校代收費專案,應納入學校財務核算,按財務收支規定辦理。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擅自收取校服費;

  (二)擅自提高規定標準收取校服費;

  (三)違反自願原則,強制徵訂校服;

  (四)在非徵訂年級徵訂校服,擴大徵訂範圍;

  (五)在校服中列支教師勞務費,收受生產廠商回扣、捐贈等;

  (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第十九條校服採購過程中各環節的相關資料應齊全,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各採購學校對本單位校服採購負直接責任。對不按程式規定擅自採購校服的單位,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教育、發改、財政、監察、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等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新聞媒體要利用輿論監督,加強對校服市場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教育、發改、財政、監察、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或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鄉鎮小學校服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校服管理,完善校服管理制度,保證校服品質,保障學生健康成長,積極發揮校服的育人和審美功能,不斷提升校園及學生的文明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和《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原質監總局令第17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固鎮縣公辦和民辦的中學、小學(以下統稱為“學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校服,指的是學生在學校日常統一穿著的服裝。

  第四條校服管理包括校服的生產加工、採購、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校服質量標準

  第五條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和《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禁止生產、銷售和提供不符合中小學生校服標準的校服,確保學生人身健康、安全。

  第六條生產、銷售校服或提供公益性校服的,應當嚴格履行校服原輔材料質量、標註標識、檢查驗收記錄等質量義務,對校服質量負責。

  第七條校服原輔材料應不存在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危險。校服生產者應對用於生產校服的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且記錄規範、內容齊全、儲存時限不少於兩年,切實保證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

  第八條校服應按規定標註標識,包括:

  (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三)產品名稱、規格、等級、產品標準編號;

  (四)安全類別;

  (五)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要求的一般安全要求與內在質量;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校服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纖維檢驗檢測機構出廠檢驗合格後,標註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誌,方可向使用單位供貨。

  第十條校服銷售者應履行下列質量義務:

  (一)建立健全並執行校服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制度,驗明質量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二)採取措施,保證銷售校服的質量。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向學生提供質量合格的校服,嚴禁不按質量標準選用校服。不符合質量標準與安全要求的校服,任何學校不得選用、接收。

  第十二條縣市場監管局應加強校服產品質量監管。督促企業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及時公佈校服質量監督抽查結果。

  第十三條縣教體局應定期向縣市場監管局通報校服供貨企業名單。縣市場監管局要加強對校服供貨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章校服市場監管

  第十四條縣市場監管局要加強市場監管,維護校服市場秩序。

  第十五條縣市場監管局要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企業,對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縣市場監管局要加強對校服生產、銷售企業信用管理。對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名單,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生產、銷售企業名單,由縣市場監管局在一定範圍內公佈,並同時向縣教體局通報,由縣教體局明確學校不得向其採購校服。

  第十七條縣市場監管局要充分發揮12315投訴舉報熱線和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作用,暢通學校、群眾反映校服問題的渠道,及時將依法查處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行政處罰資訊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

  第十八條縣教體局要對學校選用校服加強指導、監督。學校不得違反市場原則採取“定點”、“定商標”等方式干涉交易,不得排斥其他企業的質量合格校服。縣教體局、縣市場監管局要嚴查對本地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地方保護行為,充分保障校服市場公平。

  第四章校服式樣確定

  第十九條校服式樣要符合學生成長規律,優質美觀舒適,突出育人功能,改變傳統模式,汲取時尚元素,體現時代精神,凸顯學校風格,提升學校文明程度,並適度扣合傳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二十條校服式樣可為運動服裝、中式制服、西式制服等。一所學校原則上只能有一種校服樣式。

  第二十一條校服種類分為春裝、夏裝、秋裝和冬裝。學校可根據季節變化情況,結合實際選用。每種季節性校服不得超過兩套。

  第二十二條建立校服式樣推薦評議制度,鼓勵和引導校服專業設計單位、有資質的校服生產企業積極參與固鎮縣校服式樣的設計,遴選出多種校服式樣,增加學生的選擇餘地,提高學生的審美水平。

  第二十三條各校校服式樣一經選用要保持相對穩定,且穩定時間不少於三年,儘量減少家長重複支出。

  第二十四條校服式樣遴選工作。可實行縣域統一公開遴選,由縣教體局牽頭,縣市場監管局配合;或以學校(中心校)為單位遴選出若干式樣。

  第二十五條校服式樣遴選可每三年舉行一次。校服式樣遴選工作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於違規操作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要嚴格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校服選用

  第二十六條縣教體局應對各學校選用校服行為加強指導、監督。可適時制訂校服採購操作規範程式和統一採購合同,全程公開採購過程。

  第二十七條明確校服選用時間。學校選用校服申請時間原則上為:一個學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秋季學期為當年的9月1日至11月25日;春季學期為當年的3月1日至5月25日。

  第二十八條校服選用的確定。堅持“學生自願,家校共商”的原則,學校應在深入論證、廣泛宣傳和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選用校服,積極穩妥和規範地做好校服推廣工作。

  第二十九條成立校服選用組織。選用校服的學校要堅持“家校主體,多方參與”的原則,建立以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負責具體選用、採購工作。

  校服選用組織成員數量原則上為11人,其中:學校代表一人、家長代表五人、學生代表三人、人大代表一人、政協委員一人。

  第三十條校服選用調研。選用校服的學校,校服選用組織要對現行的校服主流樣式、校服市場價格、校服質量標準進行廣泛調查,做好深度調研,為制定校服選用方案和開展校服招投標工作夯實基礎。

  校服選用調研費用不得強制向家長收取。

  第三十一條確定校服選用方案。由校服選用組織根據採購需求及前期調研情況等,確定校服的樣式、顏色、面料、質量標準和套數及總數量等,對校服的價格提出合理預算,並形成合理適用的校服選用方案。

  在校服選用方案制定過程中,學校不得提出決定性意見,只能提出可行性、參考性的意見和建議。

  校服選用方案確定後,由學校報縣教體局備案,縣教體局規劃基建裝備股提出備案審查意見。

  第三十二條校服費用管理。選用校服的學校,堅持“家長付費,學校代收”的.原則,由學生家長承擔校服採購費用。校服採購費用由學校代收,並繳存至縣財政專用帳戶管理。

  校服費用的支付,由學校負責,學生家長委員會相關人員參與,可依據稅務發票直接支付,可透過銀行轉賬、企業微信平臺支付,也可選用“陽光智園網際網路科技平臺”支付。

  第三十三條校服採購方式的確定。校服採購主要以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進行。

  申請採購校服的學校應當對一個學年度內批次採購校服的數量和價格作出預算。學年度內批次費用總額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實行公開詢價的方式採購;學年度內批次採購校服費用總額在五萬元(含五萬元)人民幣以上十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實行公開邀標的方式採購;學年度內批次採購校服費用總額在十萬元(含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實行公開招標的方式採購。

  以上校服採購限額標準應根據蚌埠市政府年度市本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調整而調整,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或方式分解採購,規避公開招標。

  第三十四條校服提供企業應具有如下資格條件。

  (一)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得借用其他法人資格;

  (二)須是財務狀況良好企業;

  (三)須有國家規定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書、環境質量體系認證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書;

  (四)須有完善的生產裝置及廠房,有完善的設計、生產、質量、價格控制體系,有專業的設計、生產、質檢人員,能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

  (五)提供的校服產品必須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技術規範》、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要求;

  (六)提供的校服產品須有國家法定部門授權的省市級以上的服裝檢測機構出具的面料檢測報告原件;

  (七)具有良好信譽,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採購網公佈的失信名單。

  第三十五條校服選用學校要堅持“公開透明,陽光操作”的原則,加強校服選用公示,向學生和家長公示中標企業、校服質量標準、採購流程、採購價格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採購各環節相應材料要全部存檔備查,同時要將採購合同向縣教體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學生可自願購買校服,允許自願購買校服的學生按照所在學校校服的品質、樣式、顏色等自行選購校服。

  第三十七條實行“明標識”制度。學校購買的校服,要具備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識,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學校在接收校服時進行檢查驗收,檢視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質量標識。沒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質量標識的校服,學校不得接收。

  校服標識包括纖維成分、含量;安全類別。

  第三十八條嚴格實施校服生產企業、學校“雙送檢”制度。校服中標企業,要提供校服原輔材料的進貨檢查驗收單和記錄;要提供校服成品經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校服原輔材料驗收記錄內容包括原輔材料名稱、規格、數量、購進日期等;供貨單位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方式等。

  校服選用學校,應履行對校服檢查驗收和記錄的義務,驗明並留存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確認產品標識符合國家規定要求;或抽取一定數量校服送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確保產品質量和安全。

  校服質量檢驗費用不得強制向家長收取。

  第三十九條加強校服質量檢查,採購的校服一經發現質量問題,選用校服學校要立即與校服中標企業進行交涉,依照採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中標企業辦理退賠事宜,並向縣教體局報告,同時向縣市場監管局反映。

  第六章校服使用管理

  第四十條提倡全縣學生統一著裝上學,培養學生的團隊意識,向學生傳播平等精神,引導學生積極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形成積極向上的校園風貌,充分發揮校服德育載體、管理為抓手的作用。

  第四十一條選用校服的學校,要制定校服穿著規範和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條學校在舉行升國旗儀式、舉辦學生集體活動、軍訓時,可組織學生統一著裝。

  第四十三條立足環保節約原則,選用禮服式校服的,可採用學校統一購買供學生迴圈使用的模式,也可探索校服以舊換新、以小換大等回收利用機制,努力降低資源能耗。

  第四十四條加大校服發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學生能夠穿著校服。

  對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可採取多種措施無償提供校服,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公益捐助學生校服。

  第七章健全校服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縣教體局、縣市場監管局對校服質量管理工作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分工合作、主動負責、務求實效。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作用,透過行業自律保障校服品質。

  第四十六條建立完善由縣教體牽頭的校服選用聯動機制,每年定期開展校服質量聯合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銷售商、中小學校等做好校服選用、管理工作。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選用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違反程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學生軍訓服、師生活動服、禮服式校服和幼兒園園服的選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提倡用校服替代軍訓服。

  第四十九條提倡學生統一鞋、襪穿著。鞋、襪要印製學校標識。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縣教體局、縣市場監管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鄉鎮小學校服管理辦法4

  根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檔案要求,漕橋小學校服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在嚴格落實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的基礎上,特制定本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

  一、學校集體決策

  1、每年秋季開學前,將校服採購納入“三重一大”事項,在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決策。

  2、按照校服著裝規範和管理要求,合理確定選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數、件數、價格區間等),制定工作方案,啟動徵集校服採購意向。

  3、校服採購每3年一個時段(即小學1-3年級、4-6年級),分時段在起始年級採購。畢業年級不組織採購校服。

  二、徵集採購意向

  1、按照自願原則,發放告家長書廣泛徵求家長意見,確定是否選用校服(確定選用校服應徵得2/3以上家長同意);

  2、學校原有校服款式獲多數認可的,可繼續沿用,保持校服款式相對穩定。

  三、組建選用組織

  學校成立由學校管理人員(校長、紀檢監察副校長、分管後勤副校長、後勤主任等)、家長委員會代表、教師代表、2%學生代表與社會代表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負責選用、採購、監督等工作,其中學生和家長代表佔比不得低於80%。

  四、釋出採購需求

  委託第三方招標公司聯合釋出招標資訊並實施招標活動。

  五、確定供貨企業

  1、由第三方招標公司對已報名的有意向供貨企業進行資格性及資料符合性審查,並做好深度調研,核實企業質量保障能力、售後服務水平、社會信譽度。

  2、嚴格執行招標程式,由評委按照“質優價宜”“少數服從多數”等原則綜合打分投票確定供貨企業。

  3、組織供貨企業進行樣衣展示、方案說明。

  4、、確定供貨企業後,學校根據在校學生人數選取合理比例的學生、教師、家長代表共同組成評定組,評定組人數不得少於學校人數的30%(1000人以上的學校不少於300人),其中家長和學生代表不少於評定組總人數的80%。

  5、組織對師生和家長進行校園文化、服裝專業基礎知識、著裝禮儀等方面的宣導、培訓。

  六、公示採購結果

  1、招標結束後,學校對擬確定的校服供貨企業、校服款式、質量標準及檢測專案、採購價格、採購流程、服務年限、售後服務和意見反饋渠道等資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2、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相關反映問題得到有效處理,方可簽訂合同。

  七、簽訂採購合同

  1、由學校與供貨企業、第三方招標公司簽訂採購合同,不得委託家長委員會簽訂校服採購合同,不得委託家長委員會代收取校服費用。

  2、合同一年一簽,供應期內考核合格後,再簽訂下一年度合同。供應期滿或合同終止須重新組織招標。

  八、校服檢查驗收

  校服發放前,按照合同約定,採取隨機抽樣方式進行驗收。由校服供應企業提供本批次校服相關檢測報告。

  九、售後服務監督

  1、採購結束後,及時公示質檢報告和售後服務相關事項,督促供貨企業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做好售後服務;

  2、定期組織開展校服滿意度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作為後續採購的依據。

  3、按照5%的比例為困難學生免費提供校服。

  十、資料存檔備案

  1、採購結束後,將採購各環節相關資料(如會議紀要、檢測報告、投訴處理、影片、照片等)存檔備查;

  2、及時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採購合同及招標材料,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鄉鎮小學校服管理辦法5

  第一條中小學校應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建立校服穿著制度。本校學生是否穿著校服,學校應當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後決定,並與家長委員會共同做好校服的選購和採購工作,確定校服的供應商、校服款式、材料、顏色、價格等。明確學生穿著校服的學校應制定校服採購、穿著制度,並經本校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及時在學校網站、公告欄公示後方可實施。公示時間不低於一週。

  第二條中小學生校服採購應透過綜合比較、貨比三家選擇生產安全、管理規範、質量保證、服務到位的校服生產企業。按照市市場監管局、市教委釋出的校服採購格式合同,與校服生產企業簽訂合同。簽訂合同起10日內,由學校將兩份合同和一份家委會商議校服工作的會議記錄影印件報送區校產管理中心備案,並由區校產管理中心提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條校服費用屬於代辦服務性收費,應由中小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並使用由市財政部門印(監)制的《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往來票據》。嚴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擠佔。

  第四條中小學校接收校服時,必須查驗生產企業提供的由法定檢測部門出具的校服質量檢測報告。對校服款式、面料材質、輔料材質、服裝標識等進行初步認定合格後才能收貨。如有異議,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第五條中小學校驗收中小學生校服執行“雙送檢”制度。在將校服發給學生前,應當按照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抽樣送檢比例,主動將每批次校服進行抽樣送檢。檢測合格後,在學校網站、公告欄進行公告,再將校服發放給學生。校服送檢費用在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費。

  第六條中小學校應按時將校服發至學生,並會同校服生產企業做好售後服務工作。

  第七條中小學校校服經辦人員應嚴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學校和教師不得在校服採購活動中獲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務費用。如有違紀、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八條中小學校發現校服有安全質量問題,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區校產管理中心。區教育局將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依據調查結論進行處理,情況嚴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產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區教育局成立中小學生校服監管工作小組,由局分管領導以及計劃財務科、基礎教育科、校產管理中心負責人組成。校產管理中心負責本辦法具體實施的過程監管。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問責追究制。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於青浦區中小學校(含中職、中專、民辦、特殊學校)校服採購和管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青浦區中小學生校服採購和管理辦法》(青教〔2019〕149號)即行廢止。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歸青浦區教育局所有。

  鄉鎮小學校服管理辦法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確保校服工作有序推進,保障廣大學生、家長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梧州轄區內全日制中小學在校生(下同)。

  第三條 中小學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學校學生在校期間或其他規定時間和場所統一穿著的學生服裝,體現中小學生的標識性身份。

  第四條 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學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國家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相關指標要求。

  第五條 梧州市各縣(市、區)的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各中小學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校服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校服質量和價格監管,及時公佈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第六條 各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

  第二章 款式管理

  第七條 校服款式設計要遵循學生成長規律,簡潔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貼近地域文化特點,符合時代精神特徵,並適度扣合傳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條 校服款式一經選用要保持相對穩定,校服款式原則上每 5 年選定一次,減少家長重複支出和資源浪費。

  第九條 各縣(市、區)、各學校可結合本地經濟、氣候等情況推行冬季防寒服。

  第三章 選用規則

  第十條 學校應在深入論證和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第十一條 選用校服的學校要建立以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負責具體選用、採購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校服選用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服選用工作方案。

  (二)校服選用統一從全市確定的款式中選取。

  (三)校服選用組織應在確定校服選用前召開校服選用工作會議並形成《梧州市中小學校服選用意見書》(附件1),明確是否選用校服、選用校服款式及價格。

  (四)校服選用意見、款式、價格需向學生和家長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規範採購

  第十三條 校服採購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等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校服採購堅持自願購買原則,遵從學生、家長意見,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家長購買。可採取如下兩種方式進行:一是以學校為單位組織統一採購,向學生家長髮放校服(自願)訂購卡、校服徵訂過程中學校不得參與校服收費,可為學生(家長)提供必要的協助。二是學生自行購買校服,允許學生按照所在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校服。

  第十五條 校服規格型號與採購單不符、有質量問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校服生產企業應在與採購單位承諾約定的時間內免費更換校服。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 校服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組織生產,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校服質量和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校服供應和驗收應實行“明標識”制度。各採購單位購買的校服,要具備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識,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 鼓勵實行“雙送檢”制度。在供貨企業送檢的基礎上,採購單位可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九條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定期函詢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瞭解、查詢校服生產企業每年是否有質量不合格的行為,對校服質量監督管理啟動問責機制。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查處生產不合格校服的生產企業和在市場上銷售不合格校服的銷售門店,建立校服生產企業“黑名單”制度,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佈,同時抄送教育部門。教育部門要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有關校服質量問題的線索。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校服實行“雙備一查”監管機制。“雙備”即學校在形成選用意見後,將《梧州市中小學校服選用意見書》(附件1)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做流程報備,在完成校服驗收工作後一個月內,將《梧州市中小學校服選用管理備案表》(附件2)、本批次校服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發票的影印件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一查”即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對產品質量、售後服務等相關工作開展監督抽查及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校服售後服務店、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資訊平臺作用,公佈投訴舉報熱線,暢通學校、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更好地服務學生和學校,防範廉政風險。

  第二十三條 各校要將校服採購工作列入廉政風險防控重點,對存在未履行職責、違反程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的人員,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各地要結合實際加大校服發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學生能夠穿著校服。

  第二十五條 對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要採取多種措施無償提供校服,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公益捐助學校或學生校服。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學生無償配發校服,並優先配發給農村地區中小學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選用和採購校服各環節相應檔案材料,學校應全部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鄉鎮小學校服管理辦法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中小學校服管理,規範校服採購,根據 《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學校包括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 校服是培育校園文化、傳承文明精神的重要載體,是培養團隊意識、傳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關乎學生精神面貌,關乎學生健康成長。校服管理應堅持自願購買、價格公開、優質合體、美觀舒適等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四條 校服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施分級分層管理。 區教育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建立校服管理長效機制,制定校 服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所屬學校的校服採購工作。校服管理實行校(園)長負責制,學校必須成立校服採購領導小組,成員由學校行政、教師、學生、家長代表組成(學生、家長代表人數應超 過成員數的50%),負責校服的採購、監督和檢查等工作,並透過座談會、問卷等形式,聽取和吸納本校學生、家長的意見和建議,確保學生穿得舒適安全。

  第五條 購買校服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家長認同的原則,學校不得規定學生購買套數,不得借組織活動之名隨意定製特色校服或班服,特殊情況需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條 學生可不購買學校統一採購的校服,允許學校鼓勵 學生自行購買與校服款式、顏色相近的服裝。

  第七條 學校組織活動選用禮服式、表演式等服裝的,應由學校統一購買,供學生迴圈使用,經費由學校承擔。

  第三章 採購管理

  第八條 區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嚴格落實 GB18401《國家紡 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 安全技術規範》、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嚴禁採購低於國家標準要求的校服。

  第九條 校服採購參照政府採購流程實施,遵循質優價廉、擇優選購原則,保證過程和結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校服採購由學校自主採購或委託有資質的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不得采取定點、定商標等方式採購校服,學校應及時做好政府採購資訊公告。

  第十條 校服的款式、顏色、招標方式和最高限價等,在校 服採購領導小組充分醞釀的基礎上,納入學校三重一大事項,經學校集體討論確定。

  第十一條 校服採購供應時間不得超過兩年,合同一年一簽,供應期內考核合格後,再簽訂下一年度合同。供應期滿或合同終止須重新組織招標。及時將校服採購情況與家長委員會溝通,並在學校公示欄或者網站公示校服採購情況,自覺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學校校服選用採購流程詳見附件)

  第四章 驗收管理

  第十二條 校服供應和驗收應實行明標識制度。嚴格購 買具備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識,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成 衣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的校服。

  第十三條 校服供應和驗收應實行雙送檢制度。在供貨 企業送檢的基礎上,學校隨機抽取一定數量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 檢驗,區教育主管部門應會同質檢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 的要求組織抽檢,檢驗費用由送檢單位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五章 結算管理

  第十四條 校服結算價格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學校按實收取校服費用,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條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購買校服要落實減免政策,對低保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孤兒、殘疾學生、原 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實行全免,對其他經濟上確有困難的減半收取,使困難學生不因購買校服而增加經濟負擔,減免費用不得 由供應商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 等職業學校)、其他學校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八條 床上用品的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2022年6月28日)起執行。

  鄉鎮小學校服管理辦法8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市中小學校統一著裝管理工作,根據原國家教委《關於加強城市中小學學生穿學生裝(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備〔1993〕38號)和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關於加強我省中小學校內學生用品管理的通知》(粵教勤〔1997〕1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統一著裝是指全市中小學校學生參加重大節日慶祝活動、升旗儀式、大型集會等集體活動及在各學校自主確定的時間和場所,應穿著全市統一款式、統一價格、統一標準、統一商標的服裝(以下簡稱學生裝)。

  第三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是中小學校學生著裝工作的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 制定學生統一著裝管理相關規定;

  (二) 負責統籌、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所屬中小學校學生統一著裝工作;

  (三) 監督定點生產企業學生裝的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

  區(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教育行政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負責統籌、組織、指導、協調、監督轄區內所屬中小學校學生統一著裝工作;

  (二) 監督定點生產企業學生裝的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

  第四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學生裝的產品質量監管工作。

  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學生裝的價格監管工作。

  第五條 學生著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學校對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的著裝具有一定的管理自主權,經徵求家長委員會意見後,可以在現有全市統一的學生裝款式範圍內自主確定本校學生裝所選用著裝、時間與場合,並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學生著裝應嚴謹、規範、清潔、整齊。

  第六條 學校應建立學生著裝檢查制度,指定專人加強對學生統一著裝的日常管理。學校應將學生統一著裝制度納入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禮儀教育。

  學校應加強對學生裝註冊商標的監督管理,要求學生穿著有統一註冊商標標誌的學生裝。

  第七條 學生裝採用的面料要舒適耐用,用料的規格、質量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的學生裝質量技術標準。

  第八條 學生裝分為中學男裝、中學女裝、小學男裝、小學女裝四類,包括夏、冬制服,春秋、夏、冬運動服及鞋、襪。中小學起始年級學生應將各類款式學生裝配備齊全。

  第九條 學生裝款式應遵循“樸素、大方、美觀、實用”的原則,充分體現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展現中小學校學生的良好精神風貌。

  第十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以下程式確定學生裝的款式:

  (一) 徵集學生裝款式設計;

  (二) 組織學生、學生家長、學校代表和專家投票評選;

  (三) 根據投票結果並參考專家的意見,向社會公佈學生裝入圍款式;

  (四) 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各類學生裝款式。

  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對原有學生裝款式進行補充和改進。

  第十一條 學生裝的價格應按質優價廉、保本微利的原則,透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價格主管部門聯合發文後在全市統一實施。

  第十二條 學生裝實行統一註冊商標管理。商標名稱、圖案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並向國家商標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第十三條 學校可以在本校學生裝上縫製或佩戴學校徽章,但不得遮蓋學生裝註冊商標。

  第十四條 學生裝實行定點生產供應制度。生產企業經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為定點供應企業的,方可從事我市學生裝的生產供應。定點供應企業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委託政府採購中心透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每三年招標一次。

  市教育行政部門對中標的定點供應企業應加強監督和評審。具體評審細則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學校應與學生裝的定點供應企業簽訂《深圳市中小學學生裝服務協議》,協議期限為三年。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深圳市中小學學生裝服務協議》示範文字。

  第十六條 定點供應企業應當直接配送學生裝到服務區域和學校。開學時集中配售,滿足學校和學生的需求。

  第十七條 定點供應企業可以在校內或學校集中地區設立專賣點(店),銷售學生裝,提供售後服務。專賣店的分佈應當合理、便利。

  第十八條 學生購買學生裝的數量,應當滿足統一著裝要求,由學生和學生家長自行決定。學校或定點供應企業不得強制學生或家長購買。

  第十九條 學校、學生、家長及群眾可以向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反映有關學生統一著裝的違規行為。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告知調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加強對學校學生著裝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將學生統一著裝工作納入對學校的督導和評估。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學生著裝的質量進行抽查,保證學生著裝用品的質量。

  第二十一條 定點供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服務協議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供應企業資格。

  (一) 學生裝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二) 不按服務協議要求配送學生裝的;

  (三) 不按統一價格銷售學生裝的;

  (四) 轉包其他企業製作學生裝的。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管理許可權組織核查,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影響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要求統一著裝的;

  (二)借統一著裝自立專案、增加收費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做好相關工作的;

  (四)向生產廠家索取、收取費用的;

  (五)組織學生從非定點企業購買學生裝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鄉鎮小學校服管理辦法9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確保中小學校服的品質,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的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各市屬、區屬中小學校(包括普通公辦、民辦中小學、中職學校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區的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各中小學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及管理。

  教育部門負責對校服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通報校服供貨企業名單以及在校服採購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校服質量監管,及時公佈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每年定期開展校服質量聯合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採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

  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的,校務監督委員會應加強對校服選用、採購、質量等的監督。

  第五條校服管理應體現規範性、科學性、公開性以及專業性。

  第六條學校應結合實際深入論證,並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後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建立以學校、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並就校服選用、採購及售後服務等制定具體細則。

  第七條本市校服設計應考慮本地氣候、青少年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設計。

  第八條校服設計應逐步健全推薦評議制度,聽取學生、家長、社會各方意見,搭建和營造專業引領、多方參與、機制靈活、鼓勵創新的平臺和氛圍,整體提升本市中小學生校服著裝水平。

  第九條校服款式一經選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十條學校採購校服可採取自行採購或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集中採購的形式。校服招標採購時,學校或第三方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招投標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採購單位在確定校服生產企業之前,應對有意向參與校服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質量保障能力、售後服務水平、社會信譽度作必要的調查、核實和比較,並選用質量保障體系健全、質優價廉、售後服務完善、社會信譽好的服裝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採購單位應全程公示校服採購工作,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透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採購流程、採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採購單位應將採購各環節的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採購單位在採購校服時,應在招標檔案或採購合同中標明校服質量技術標準。校服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保障校服安全與質量。

  第十四條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即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採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並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學校、主管的教育部門或其指派的專門機構應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的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五條學校應對校服進行認真驗收,檢視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產品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並建立質量驗收臺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校服檢驗合格後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採購的校服如出現質量問題,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交涉,並按照採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還應向主管的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校服採購合同格式文字由市教育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供採購單位和校服生產企業參考使用。教育部門應加強校服採購工作的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七條學生校服費由校服生產企業按規定直接向學生收取或由學校代為收取。

  第十八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臺賬進行登記,並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依法查處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行政處罰資訊向社會進行公示。相關部門應暢通學校、群眾反映校服問題的渠道,鼓勵學校、群眾透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採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鄉鎮小學校服管理辦法10

  根據國家、省有關部門關於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系列檔案(教基一〔2015〕3號、鄂教基〔2017〕1號、鄂教基辦〔2021〕1號)精神,為進一步規範宜昌市中小學(含中職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主要目的。明確管理職責、規範選用程式、確保校服質量、防範廉政風險。

  第二條 校服釋義。校服是體現校園文化特色、便於學校教育管理、款式色調相對固定、用於學生統一穿著的服裝。

  第三條 基本原則。遵循屬地管理、學校主導、自願徵訂、多方參與、公開招標的原則。

  第四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宜昌市各級各類公辦中小學(含中職學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統籌校服管理。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校服徵訂,協助做好質量檢驗等工作。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督促校服生產者、銷售者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查處校服生產和銷售違法違規行為,並同步通報給教育行政部門。

  第七條 學校。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主導校服選用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確定校服類別及主色調、制定徵訂方案、按程式組建校服選用組織、實施招標活動、督促供應商做好售後保障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校服選用組織。根據學校統一安排,參與校服招標活動。對校服價格、數量、具體樣式等事宜進行選擇與磋商。做好校服費用的收繳、支付,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接受學校的監督與指導,完成學校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九條 校服供應商。按照國家規定和學校的需求提供合格的校服產品,並對投標行為、校服質量承擔法律責任,履行合同約定,做好售後服務。

  第三章 徵訂實施

  第十條 校服類別。校服可分為春秋裝(運動裝)、夏裝、冬裝等日常著裝和禮服等功能性著裝,徵訂時應優先滿足日常著裝。

  第十一條 徵訂次數。校服徵訂學段分為小學學段、初中學段、高中學段(含中職),原則上只在起始年級集中徵訂一次,根據需求適時補訂。小學學段可根據實際,集中徵訂不超過三次。

  第十二條 組織實施。學校應統籌校服徵訂前期工作、校服徵訂招標工作、校服徵訂售後工作。制定前期工作方案,組建校服選用組織,實施校服公開招標,督促做好售後服務(具體徵訂流程見附件1)。

  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合同由學校、中標校服供應商、校服選用組織代表(3人以上家長家委會成員,原則上每班不少於一名學生家長)三方簽定(合同範本見附件2)。每輪招標合同週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四條 收費方式。校服費用的收取和支付可採取線上和線下兩種方式。(一)線上收取和支付應依託安全的網路平臺(市直屬學校使用宜昌市學校後勤辦統一管理的校園生活服務平臺,縣市區自主決定),由校服選用組織負責督促家長將校服款項轉入平臺賬戶,經校方審定,根據合同約定,該平臺將相關款項支付給校服供應商;(二)線下收取和支付應按照學校家長委員會的財務制度要求,由校服選用組織負責督促家長代表收取和支付,採取雙人管理的要求,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度及時支付,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學校對其收付行為進行監督,並定期公開財務收支。

  第十五條 紀律要求。學校不得強制徵訂校服,不得違規操作,不得在校服費中違規列支教師勞務費、檢驗費,不得收受校服供應商回扣、攤派和強行捐贈等。

  第四章 質量要求

  第十六條 質量標準。高中和中職學生校服的基本安全技術指標必須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小學和初中學生校服的基本安全技術指標必須符合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同時校服質量還應符合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明示的產品標準。

  第十七條 質檢要求。學校督促校服供應商按照規定,每一款式密封留存8件檢驗樣品,由學校相關部門統一保管,用於校服質量監測。

  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即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採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並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學校結合本校實際,將一定數量的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並取得檢驗合格報告留存備查。若發生檢驗費,可在招標環節約定,由中標校服供應商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八條 服裝驗收。校服選用組織應對校服進行認真驗收,檢視校服成品完整性、標識、檢驗報告等,完善交接手續,驗收合格後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校服如出現質量問題,校服選用組織應依照採購合同約定,責令校服供應商及時辦理理賠事宜,並向相關部門報告,管控好網路輿情。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各類幼兒園、民辦學校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即日起生效,宜教辦發〔2017〕55號檔案同時廢除。

  鄉鎮小學校服管理辦法11

  為貫徹落實市教委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本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見》、市教委貫徹落實該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及《閔行區中小學生校服採購和管理辦法》,現就規範我校學生校服採購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為確保我校學生校服質量安全,保障學生的切身利益,加強社會監督,促進學校依法辦學,我校將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推動我校學生校服訂購制度的落實。

  二、程式目標

  1、按《閔行區中小學生校服採購和管理辦法》相關要求認真做好校服採購工作。嚴格按照國家現行《中小學生校服》標準執行。

  2、透過座談、聯絡家長、現場考察等方式,瞭解校服生產、銷售、監管、使用等情況。

  3、積極提倡週一晨會或校級大型活動時要統一著裝,但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原則、不變相要求在其餘時間也統一著裝。

  4、在堅持學生自願的前提下,努力選擇質量保障體系健全、產品質量合格穩定、社會信譽好的供應商參與學生校服招投標。家委會代表參與學生校服採購工作的全過程,學校提供建議和意見。

  三、實施步驟

  1、學校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建立校服穿著制度。學校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後決定,並與家長委員會共同做好校服的選購和採購工作,確定校服的供應商、校服款式、材料、顏色、價格等。明確校服採購制度,並經本校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及時在學校網站、公告欄公佈後實施。公佈時間不低於一週。

  2、學生校服採購應透過綜合比較、貨比三家選擇生產安全、管理規範、質量保證、服務到位的校服生產企業。按照市工商局、市教委釋出的校服採購格式合同,與校服生產企業簽訂合同。自簽訂合同起10日內,由學校將合同報送教育局裝置基建管理中心備案,並由教育局裝置基建管理中心送至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備案。

  3、校服代辦服務性消費應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並使用由市財政部門印(監)制的統一票據。嚴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校服服務性收費資金。

  4、學校接收校服時,必須查驗生產企業提供的由上海市纖維檢驗所出具的校服質量檢測報告。對校服款式、面料材質、輔料材質、服裝標識等進行認定合格後才能收貨。如有異議,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5、學校按照要求建立“雙送檢”制度。學校在將校服發給學生前,應當按照區、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抽樣送檢比例,及時將每批次校服進行抽樣送檢。檢測合格後,在學校網站、公告欄進行公佈,再將校服發放給學生。校服送檢費用在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費。

  6、校服生產廠商應具備完善的售後服務,對於學生試穿不合身等情況,盡力做好更換服務。

  7、學校校服經辦人員應嚴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

  8、學校發現校服有安全質量問題,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區教育局,由區教育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依據調查結論進行處理,情況嚴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產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9、學校成立校服監管工作小組,由校務會和家委會成員組成。家委會負責本辦法具體實施的過程監管。

  鄉鎮小學校服管理辦法12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中小學校服收費管理,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價局、教育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規範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10]336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中小學校(含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三條 校服收費堅持自願和非營利原則。不得強制學生統一徵訂,嚴格執行以收抵支規定,控制校服價格水平及校服數量,切實減輕學生負擔。

  第四條 校服費作為學校代收費,由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稽核具體價格,並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學校應根據管轄許可權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校服集中統一管理工作,徵訂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職能部門具體實施。

  第六條 中小學校服分為春秋裝和夏裝。小學生每三年春秋裝和夏裝各一套,分別在一、四年級徵訂;初中生、高中生春秋裝和夏裝各一套,在新入學年級徵訂。

  第七條 校服收費標準實行最高限價。市物價、教育部門根據市場情況,定期調整和公示市區最高限價水平。各轄市物價、教育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在不高於市區價格基礎上,制定本地區最高限價。

  第八條 校服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質量規範、環保和安全有關標準及要求。

  第九條 校服應選擇具有一定生產規模、專業技術、設計能力、良好的售後服務、市場佔有率和信譽度較高的生產企業製作,具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職能部門透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校服生產准入企業。

  第十條 校服採購實行公開招投標制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職能部門集中招投標,招投標的最終結果不得突破最高限價。

  第十一條 各地要嚴格規範校服招投標行為,按照招投標的法定程式和要求開展招投標活動,物價和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招投標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校服具體價格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招投標結果確定,嚴禁學校未經稽核實施收費。

  第十三條 對少數學校為體現校園文化,在校期間要求統一著裝,徵訂套數確需增加的,但必須徵得80%以上學生家長認可,經教育部門、物價部門同意後,經過招投標程式,方可實施。各地要嚴格控制本地區個性化校服學校數量。

  第十四條 校服費實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費用減免政策,減免比例掌握在徵訂總量的1%—3%,學校應將減免學生名單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農村中小學校服不作要求。需製作的,由各地物價、教育部門從嚴掌握,嚴格控制製作校服的學校比例。

  第十六條 各級物價、教育部門以及學校要主動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不斷改進和完善校服收費管理。學校在徵訂校服前,應當公示校服式樣、面料等內容,徵求學生家長意見。

  第十七條 學校應切實加強校服收費管理,規範校服收費行為,禁止下列行為:

  (1) 提高規定標準收取校服費;

  (2) 違反自願原則,強制徵訂校服或增加徵訂套數;

  (3) 在非徵訂年級徵訂校服,擴大徵訂範圍;

  (4) 在校服費中違規列支教師勞務費,收受生產廠家回扣、捐贈等;

  (5) 招投標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對不執行本暫行辦法的行為,政府價格、教育主管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經濟和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物價局、教育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2年秋學期起執行。執行期間,國家或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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