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衛生院人事管理制度(精選10篇)

鄉鎮衛生院人事管理制度

  一、鄉鎮衛生院機制改革

  鄉鎮衛生院的改革工作涉及到的利益群體非常廣泛,而且又集中在農村的特定範圍內,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農村原有集體經濟模式的解體,財政體制的改革,鄉鎮合併政策的實施,農民的醫療問題、預防保健問題等等,諸多重要複雜的社會問題均需要以衛生院的改革作為切入口予以解決。

  這種“轉型”時期的大背景,無疑增加了鄉鎮衛生院改革的難度。筆者認為,鄉鎮衛生院的改革,實質上是對鄉鎮衛生院傳統體制的改革。

  體制是由政策與法規組成的一個系統,鄉鎮衛生院無法自主選擇。衛生院的改革同樣是對社會資源、經濟利益的重新分配,必然要影響到既有的利益群體;

  二、鄉鎮衛生院人事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當下社會,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鄉鎮衛生院人事管理制度(精選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鄉鎮衛生院人事管理制度1

  一、 人事調動制度

  第一條 人員調動必須堅持崗位工作需要,專業對口,按正常程式辦理。

  第二條 院內各科室調動按下列程式辦理:

  1、醫師調動,由醫務科提出,會同人事與有關科室協商後,報主管院長,院部討論批准。

  2、護理人員調動,由護理部提出,會同人事與有關科室協調後,報主管院長,院部討論批准。

  3、後勤人員調動,由後勤有關科室提出,經人事與有關科室商定後,報主管院長,院部討論批准。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院部可以隨時調動任何工作人員。上述院內調動,都必須由人事管理處填寫科室調動表,任何人接到通知後應及時到新崗位報到。

  第三條 外單位人員要求調入我院,必須是崗位專業急需人員,調入物件需由相關職能部門考核、評定後遞交院辦公會議討論透過。

  條四條 外單位調入人員自調入之日起,工資參照正式職工發放,獎金等福利參照同類(同年工作)人員執行。

  第五條 對要求調出人員,在科室工作允許的前提下,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所在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相關職能,經院部同意,由人事科辦理調出手續。

  二、 畢業生入院制度

  第一條 我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接收相關專業應屆大、中專院校的畢業生。

  第二條 人事管理處負責擬定本年度用人計劃、具體條件及招錄方案,提交院辦公會議討論。

  第三條 人事管理處根據院辦公會議的討論結果,對外發布招聘資訊,進行按規定要求的招考。

  第四條 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招考工作,並將考試成績報院部,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錄取名單。

  第五條 畢業生的人事關係逐步由區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三、 引進外地專業技術人員制度

  第一條 對專業技術人中的培養應立足於本院,對一些本院緊缺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採用引進的辦法予以解決。

  第二條 相關職能部門和人事科負責對應聘人員的考核資格審定,遞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試聘期限、崗位職責、經濟待遇等。

  第三條 試聘期一般不得低於三個月,試聘期過後,相關職能部門應對試聘人員的`業務能力做出書面的評定,由分管院長遞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正式聘用事宜。

  第四條 同意正式聘用後,由人事與應聘人員簽訂相應的聘用合同。

  第五條 外地專業技術人員的人事關係應由區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四、 衛生技術人員准入制度

  第一條 人事處稽核資格(身份證、畢業證書、執業證書、資格證書、職稱證書)

  第二條 透過院部初步考核,填寫招聘人員報名表。

  第三條 醫務處(護理部)或所在科室對其業務考核並複核其資格。

  第四條 考核合格者,各職能科室交院部簽署意見同意錄用。

  第五條 體檢。

  第六條 按專業進行崗前培訓。

  第七條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執業醫師》等有關規定,報當地衛生局審批或備案。

  五、 醫院協議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醫院協議用工管理工作,經院部研究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醫院招收各類協議工,首先由人事管理處根據醫院人員編制情況,按照勞動法及有關勞動法規制定用工計劃和工資福利待遇標準,報院部批准後負責辦理招收錄用、簽訂合同,核定工資等手續,並負責辦理調配、獎懲、福利待遇、辭退等事項,錄用專業技術崗位人員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執業准入規定辦理。

  第三條 醫院招收協議工,由人事管理處簽署勞動合同後統一調配給所屬各職能科室,由用工科室直接管理,用人科室負責考勤、考績,提出獎懲或辭退意見,由財務科編報工資表,經人事管理處稽核後執行。

  第四條 招用的協議工須持本人的身份證及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資格證書,年齡在十八週歲以上,體檢合格方可錄用。

  第五條 協議工錄用期控制在一年以內但不超過三年,合同期滿繼續留用須續簽合同,新錄用協議工試用期為3~6個月,如發現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和不符合錄用條件者不再留用。

  第六條 協議工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和醫院規章制度,工作不負責的、發生重大差錯、服務態度差、不服從分配、不能完成本職工作者醫院有權隨時辭退或酌情予以處罰。

  第七條 錄用外單位離退休人員和待業人員,涉及原單位爭議時,醫院不負責合同以外事宜,對爭議之外由協議工本人出面和原單位協商,協調無效時和醫院終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協議工工資待遇按照勞動法規,參加社會標準實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勞分配原則,以雙方協議達成的工資標準執行。

  第九條 協議工工資福利待遇參照院內相關執行。

  六、 考勤制度

  第一條 全院實行考勤制,各科室負責人負責全體科員考勤工作,每月如實填寫考勤表,並於次月5日前報人事管理處。

  第二條 各科考勤必須專人負責,每日的考勤情況要真實地記錄在考勤表上,符號要準確,有差錯改動時,須經科室領導批准後,由考勤員更改,個人不準隨便改動。

  第三條 全院職工要嚴格遵守考勤請假制度,各科領導應嚴格按請假制度把關,按規定批假。對於因無組織紀律擅離崗位的職工按曠工論處,嚴重曠工累計滿一個月或連續曠工15天者,醫院報上級部門予以除名。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無故不參加應到會議的;

  2、科室負責人未知下屬人員去向的;

  3、病假當日不交病假證明書(急診除外)或未與科主任、護士長請假者;

  4、假期已滿而未辦理續假手續者;

  5、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院者。

  第四條 建立銷假制度。各類人員請假期滿回院必須向人事科銷假,除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時銷假者,一律按曠工論處。

  七、 請假制度

  第一條 假期的種類、名稱及時間

  一、探親假。請假條件:工作滿一年後從第二年起,已婚職工與配偶或未婚職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團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

  其假期規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職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職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軍隊配偶除外),有下列情況者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待遇:

  1)、職工當年結婚、離婚、喪偶的;

  2)、見實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期滿轉正為正式職工後,上半年轉正的,當年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轉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親待遇;

  3)、當年六個月(累計)以上長期病假者;

  4)、產假和哺乳假期間與家屬團聚一個月的;

  5)、女職工請哺乳假者(享受探親假待遇的,其探親假時間工資可以照發,路費按規定報銷)。

  6)、外來人員;

  7)、配偶或父母不論用什麼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團聚過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規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職工探父母的當年只能享受一種,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喪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產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 難產或多產的加15天,(包括產前按排15天以內的產前假)。

  2、符合晚育條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護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在領取獨生子女證後,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方可請哺乳假,哺乳假原則上不執行。

  五、放射(療)假,每年給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物件:

  凡本院職工(正式在編),只要符合檔案規定休假條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員和借用期滿一年以上借用人員也參照執行。

  2、假期標準:

  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10年,休假7天(其中後半年參加工作者3.5天)

  參加工作滿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

  參加工作滿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

  參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當年病假、療養假累計超過45天的;

  2)、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

  3)、當年病假、事假相加超過45天的;

  4)、當年產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如當年已享受探親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時間減半。

  5、當年享受年休假後再請事假,其事假天數累計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的,則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審批手續仍按醫院請假制度,逐級批准,報人事科備查。

  七、病假:員工就診應經保健科同意後去相關科室就診(急診例外)。員工住院經保健科同意後,由業務院長審批。出院後辦理請假手續(所有員工不得掛家庭病床)。

  八、事假:請事假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本人申請:事假三天以內由科主任或護士長審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護士長簽署意見後報所屬職能部門審批。

  第二條 請假的程式、手續及審批許可權

  一、除七天節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類假期都必須到人事科辦理請假手續,病假憑醫師診斷證明,其它假期必須書寫請假條,並需透過逐級按規定審批許可權批准後,方為有效。

  二、病假經本院保健科出具證明,報科主任、護士長批准有效,外單位病假條醫院不予承認(特殊情況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護士長審批。一週以上的病事假均須經分管院長最後審批(未經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曠工處理)。探親假、婚喪假等需經科室、職能、分管院領導批准方可,請假條一律交人事管理處備案。

  三、科主任、護士長的各類假期需所屬職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長簽字尚可,職能科室負責人請假需經院長批准。

  四、職工放射(療)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科室安排,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系統主管部門審批(醫療系統由醫務科、護理系統由護理部,院辦等由所在科室審批),報人事科備案。全體中層以上幹部外出,均需報院部批准(由相應分管領導簽字方可),人事管理處備案。

  五、婚假:須提前提出申請,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後,報系統主管部門批准,送人事管理處備案。

  六、喪假:先填申請單,經科室負責人簽名,職能科室簽署意見後報人事管理處備案。

  七、 產假:憑準生證和產科醫療證明,科室領導簽署意見,月末報考勤時附考勤月報表上,報人事管理處登記。

  八、哺乳假: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所屬職能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院部批准,報人事管理處登記。原則上不執行。

  第三條 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開和跨年度。確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由科室提出書面申請,主管部門同意,報院部批准,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職工探父母,假期須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輪使用。

  四、放射(療)假,可分開使用,跨年度作廢。

  五、年休假:經批准後可分開使用,跨年度作廢。

  六、婚假(以結婚登記時間為準),當年使用,跨年度作廢。

  七、此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院部。

  八、新職工上崗前教育制度

  第一條 為了使新職工上崗前瞭解醫院的基本情況,儘快轉換角色,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特制訂本教育制度。

  第二條 對新職工進行上崗前教育,使其瞭解醫院的工作性質、目的任務和有關的政策法令、規章制度、本人的崗位職責及應遵守的職業道德等。樹立以病人為中心觀念。

  第三條 教育內容:

  1、醫德醫風教育;

  2、員工手冊學習:有關檔案與政策法令;

  3、醫療相關知識:醫療安全與管理;

  4、崗位職責;

  5、規章制度。

  第四條 教育時間:3~4天。

  第五條 教育形式:

  學習有關檔案材料,請院部領導作報告,介紹醫院概況,提出要求。請院辦人事、醫務、護理、保衛、物業管理等有關科室介紹醫院的規章制度,並提出要求。

  第六條 新職工上崗前教育結束後需填寫《幹部履歷表》、個人資訊表。

  第七條 上崗前教育具體由人事處組織實施。

  鄉鎮衛生院人事管理制度2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為妥善安置改革中鄉鎮衛生院分流人員,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指導思想:為適應我省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預防、醫療、保健服務需求,深入貫徹國家和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精神,推進鄉鎮衛生院管理體制和執行機制改革,建立健全能進能出和激勵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基層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最佳化衛生人才結構,促進衛生人才資源合理配置,推動我省基層醫療衛生事業的科學發展。

  基本原則:

  堅持深化改革,加強隊伍建設。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制度和資格准入制度,最佳化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

  堅持依法辦事,確保公平公正。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操作程式,確保分流安置工作規範有序、公平公正。

  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和諧穩定。實事求是,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範圍物件

  本辦法所指分流人員,為20XX年12月31日前進入鄉鎮衛生院的兩類人員:一是定崗競聘中未聘的正式職工(指經縣級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審批辦理了相關手續的正式工作人員);二是定崗競聘中未聘的非正式職工(包括臨時聘用人員、小集體人員)。

  三、安置措施

  (一)正式職工分流人員

  1、系統內挖掘崗位再就業。未聘人員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由人社、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視情在本縣(市、區)衛生系統內集中所有空缺崗位和其他新增崗位,統一組織分流人員進行再次競聘上崗;今後三年,縣(市、區)轄區內鄉鎮衛生院如有空缺崗位,符合崗位條件的分流人員可以參加競聘上崗,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2、內部退養。截至20XX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分流人員,本人自願,可以辦理內部退養。內部退養人員待遇可以參照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執行。參加養老保險的內部退養人員內退期間,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事業單位辦法辦理退休手續。國家及省出臺新的事業單位改革政策時,按相關規定執行。符合病退條件的,可辦理病退。

  3、鼓勵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支援鼓勵分流人員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創辦或領辦經濟實體。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政策上的支援和五年內稅收方面的優惠。分流人員與單位解除人事關係後,一次性發給相當於本人3年原基本工資的補償金,另按本人連續工齡計算,每1年工齡,加發本人解除人事關係前1個月原基本工資的補償金。自謀職業的分流人員,其原在事業單位的參保繳費年限與分流後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4、分流人員過渡安置。分流過渡期為三年。分流人員按以下規定發放生活補貼: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資加在職同條件受聘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之和的80%計發;第二年,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加在職同條件受聘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的80%計發;第三年起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發,直至找到新的工作崗位。

  分流人員必須在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結手續。過渡期內分流人員重新在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就業的,按事業單位人員辦理調動手續,檔案工資按在職人員的有關規定核定。

  5、支援學習深造,培養基層人才。對40週歲以下與單位解除人事關係的分流人員,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並透過國家考試參加大專以上正規學歷教育的,除享受第3條鼓勵自謀職業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補助一定比例的學費。學習期滿後,不再安排工作。對經學習提高後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或取得相應執業(從業)資格的,如原鄉鎮衛生院有相應空缺崗位,透過競爭上崗,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聘用;如無空缺崗位,也可由縣級衛生部門推薦到專業對口、有空缺崗位的其他鄉鎮衛生院或行政村衛生室參加競聘,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二)非正式職工分流人員

  此類人員與原單位解除聘用關係,享受以下待遇:

  1、給予經濟補償。對透過競聘未能上崗的非正式職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解除聘用關係,並按有關規定書面通知本人。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本人1個月工資標準的補償金,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標準為本人解除人事關係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落實相關保險。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享受失業等保險待遇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3、積極推薦聘用。對具有相應執業(從業)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由鄉鎮衛生院幫助聯絡、推薦到行政村衛生室競聘。

  四、組織實施

  1、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配合,明確實施步驟。鄉鎮衛生院分流人員安置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社會關注度高,組織、衛生、人社、編制、財政等部門要明確責任,認真履行職責,確保經費及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完成本區域的分流人員安置任務。

  各縣(市、區)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分流人員安置工作由縣(市、區)衛生部門牽頭,人社、編制、財政等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鄉鎮黨委、政府要認真負責地做好安置分流人員的相關工作,有空崗的鄉鎮要顧全大局,按照組織的統一安排,積極接收分流人員。在分流人員安置工作未完成前,各鄉鎮衛生院除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員外,一律不許新增補充工作人員。各縣(市、區)衛生部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分流人員安置實施方案,按規定妥善安置分流人員。分流人員應逐人填寫《鄉鎮衛生院分流人員安置意願表》,經縣(市、區)衛生、人社部門稽核批准後,按規定兌現相關待遇。分流人員安置工作在定崗工作完成後的三個月內完成。

  2、落實政策,解除分流人員的後顧之憂。各級黨委、政府要不折不扣執行此項政策,保證落實到位。對分流人員上述規定的相關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經濟補償、學費補助、內部退養和病退人員待遇等費用支出,由省、縣財政部門按5:5比例分擔納入預算,統籌安排。相關 部門要積極主動地為分流人員辦理檔案管理、流動、職稱評定等手續(五年內免收代理費)和黨團組織關係接轉等事宜。

  3、加強民主監督,嚴肅組織紀律。各地要主動向鄉鎮衛生院職工宣傳分流人員安置的政策、措施,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嚴肅組織人事紀律,確保分流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對違反規定的要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4、做好分流工作,維護和諧穩定。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自覺做到講政治、講大局、講黨性,積極支援做好分流人員安置工作。各縣(市、區)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穩定問題,增強責任意識,加強宣傳引導,精心組織,逐人落實,妥善安置。要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從政治上、生活上關心分流人員,務求把各類矛盾化解在基層,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鄉鎮衛生院人事管理制度3

  1、人員調動必須堅持崗位工作需要,專業對口,按正常程式辦理。

  2、院內各科室間調動按下列程式辦理。

  ⑴醫師調動:由醫務科提出,會同人事部門與有關科室協調後,報分管院長或院部討論批准。

  ⑵護理人員調動:如屬輪轉範圍及臨時調配的由護理部統一安排,報院辦備查;其它情況下的調動,由護理部提出,會同人事部門與有關科室協調後報分管院長或院部討論批准。

  ⑶後勤人員調動,由後勤有關科室提出,會同人事部門與有關科室協調後,報行政後勤院長或院部討論批准。

  ⑷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院部可以調動任何工作人員。上述院內調動,都必須由院辦簽發調令,任何人接到調令後應及時上崗。

  3、院外調入人員調動按下列程式辦理:

  ⑴外單位人員要求調入我院,必須是專業崗位急需,能服從醫院統一分配。

  ⑵先由本人提出申請,人事部門與有關業務部門共同對其政治思想、業務能力和身體狀況等進行考核並提交院黨委討論。

  ⑶決定調入前需進行體格檢查,合格後院辦辦理調入手續。

  ⑷調入人員原則上自行解決住房。

  ⑸凡要求調入人員經主管局同意後一年未調入者,必須重新辦理請調手續。

  4、要求調出院外人員,調動按下列程式辦理:

  ⑴在工作允許的前提下,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所在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上報人事部門,經院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後,由院辦辦理調出手續。

  ⑵要求調出人員經醫院同意後一年仍未調出者,停發本人獎金至調出為止。如本人撤消請調申請,從撤消次月恢復獎金,但三年內不再受理請調申請。

  5、調動人員必須遵守醫院人事調動的有關規定。

  鄉鎮衛生院人事管理制度4

  1、認真學習黨和國家有關人事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和規定,並嚴格執行。

  2、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按客觀規律辦事,及時向分管領導彙報工作進展情況,科室人員做到互通情報,協調工作。

  3、經常深入科室,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合理調配人員,提高工作效率,積極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4、堅持黨性原則,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忠誠老實、襟懷坦白、遵守紀律。

  5、廉潔自律,實事求是,秉公辦事,銳意進取,竭誠服務。

  鄉鎮衛生院人事管理制度5

  1、在院長領導下,根據上級人事工作政策制度和有關規定,結合醫院實際,建立健全醫院各種規章制度,並檢查執行情況。

  2、根據各科室編制,提出調整、培養和使用各類各級人員的意見,承辦人事工作的各項手續。

  3、做好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晉升,協助業務科室搞好聘任工作,並做好年終考核及材料歸檔工作。

  4、會同各主管部門做好各類各級人員的考核和獎懲工作。

  5、承辦職工的勞動工資,做好各種津貼的稽核和住院職工慰問等工作。

  6、做好人事統計分析,及時填報各類人員報表和有關表格。

  7、認真做好考勤和請銷假工作,協助分配辦做好獎金髮放工作。

  8、負責辦理職工的退離休工作,並做好退離休人員生活福利工作。

  9、負責管理工作人員檔案和檔案的整理、查閱、轉遞及提供政審材料、接待外調中、出國政審工作。

  10、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業務人員技術檔案,做好技術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11、會同工會分配職工福利費,檢查使用情況。

  12、辦理因公致傷、致殘及職業病的評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死亡職工喪事及死亡職工遺屬補助等工作。

  13、負責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14、負責管理職工養老保險工作。

  15、完成上級和院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性工作任務。

  16、堅持黨性原則,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忠誠老實,襟懷坦白,遵守紀律,廉潔自律,實事求是,秉公辦事,銳意進取,謁誠服務,互通訊息,協調工作。

  鄉鎮衛生院人事管理制度6

  為了加強衛生院管理,提高兩個文明建設,增強職工的組織性、紀律性,嚴明勞動紀律,保障衛生院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更好地為患者服務,為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特作如下規定:

  一、作息管理

  第一條:科室應按時開診,並保證隨時接診病人,科室不能按時開診或提前收診的,發現一次扣罰科室20-100元。

  第二條:職工遲到或早退30分鐘內,發現一次扣20元,兩次30元,三次50元,三次以上按曠職半天處理;遲到或早退一次超過30分鐘以上按曠職半天處理,扣罰當事人100—300元,曠職一天扣罰當事人200—500元,曠職兩天按落聘下崗處理。

  第三條:脫崗一次(30分鐘以內)扣罰本人50-100元,脫崗超過30分鐘的,扣罰本人100-300元,造成極壞影響的,當事人按待崗處理,並追究科室負責人責任。

  二、工作紀律

  第三條:上班時扎堆聊天、幹私活、打毛衣、出科遊逛、上班洗澡等每發現一次扣罰當事人20-50元;上班打撲克、下棋、玩電腦遊戲等每發現一次扣罰當事人100元;上班喝酒、打麻將等每發現一次扣罰當事人200-500元;上班聚眾賭博,每發現一次扣罰當事人500-800元,其中發起人和案發科室當事人扣罰1000-1500元。

  第四條:醫務人員上班時間應衣帽整齊,佩戴胸卡,工作服要乾淨整潔,應著淡妝,不要濃妝豔抹,違者每發現一次扣罰5元;進行醫療操作時,不準戴首飾,要戴工作帽和口罩,違者每發現一次扣罰10元;在從事醫療活動時,不得接聽手機電話,引發醫療糾紛的,扣罰當事人20—50元;醫務人員在接診過程中,應嚴格按照醫療操作規範和規程執行,未按規定執行的每次扣罰100—200元;

  第五條:醫務人員應以病人為中心,樹立主動為病人服務的思想,杜絕出現生、冷、硬、頂、推現象,在工作中因生、冷等與患者發生糾紛的,每次扣罰當事人50—100元;因硬、頂等與患者發生糾紛的,每次扣罰當事人100—200元;因推諉、敷衍病人等與患者發生糾紛的,每次扣罰當事人200—300元。

  三、安全生產

  第六條:為保證衛生院醫療及財產安全,保證正常工作的開展,凡在醫用計算機上安裝遊戲程式、玩遊戲,扣罰當事人500—10000元,找不到當事人的,以2倍扣罰科室。

  第七條:在衛生院重點消防部位吸菸者,每支菸頭100元,重點消防部位有藥房、藥庫、物資庫、檢驗科、放射科、B超室、財務科、收費處、住院處、檔案室、病案室、配電室、中控室、計算機室、氧氣站、手術室(含門診)、食堂操作間等。

  第八條:宿舍、科室不準使用大功率電器(如熱得快、電爐子、烤箱、微波爐等),特殊情況需經院保衛科批准備案方可使用,違者沒收電器並處50—300元罰款。

  四、環境衛生

  第九條:保持科室乾淨整潔,每天要搞好科室衛生,做到定室定人,在院檢查中衛生不合格的,扣科室50-100元;診室和病房內禁止吸菸,每發現一次給予警告,連續發現三次給予通報批評,連續發現五次扣罰科室100元;在衛生院消防重點部位吸菸者,按第七條處理;公用冰箱內禁止放個人用品及食品,違者扣罰當事人50-100元,醫用冰箱內禁止放個人用品及食品,違者扣罰當事人100-150元。

  第十條:腳踏車、摩托車一律不準停放樓內、室內,發現一次扣罰本人10至30元。

  五、請假事項

  第十一條:事假需提前24小時向科室領導請示,經批准後方可休假,原則上不準電話請假,特殊情況需出示證明,違者按曠工論處。

  批准許可權:各科主任、護士長向主管院長請假,職工向本科室主任請假,許可權為科主任1天,主管院長3天。

  急診看病可電話請假,但事後應向科主任或衛生院人事部門出具急診就診醫院的急診證明、處方、收據及門診病歷手冊。

  其他各種休假均應事先請假並在批准後方能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並執行本規定第二條。

  六、組織紀律

  第十二條:科主任、護士長應及時向職工傳達各種會議精神,未傳達的(三天內),每次扣罰科室領導50元。

  第十三條:要在全院提倡互學互尊、團結協作、正確處理同行、同事之間的關係。對於不能搞好科室之間、同志之間的團結,不能相互協作、亂傳閒話、吵架者扣罰50元-200元/次,打架者扣罰100-300元/次,情節嚴重者同時停止其工作,按待崗處理。

  第十四條:所有職工必須服從院部及科室領導的管理,不服從管理者,科室可處以100—500元處罰,造成極壞影響的,院部給予待崗處理。

  第十五條:院部將對遵守勞動紀律突出的科室及個人年終將給予評優選先獎勵。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

  鄉鎮衛生院人事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衛生院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證醫療業務正常運轉,保障全體職工和群眾的生命與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特制定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所稱衛生院安全生產主要包括消防安全、醫療裝置安全、用電安全、資訊保安、車輛安全和麻醉品、危化品安全。

  第三條 安全生產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行政領導負責制,衛生院負責人和各科室負責人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提高防範意識,定期安全檢查,嚴防火災、供水、用電、放射、盜竊及人為損壞等事故,及時發現問題,降低或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條 衛生院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負責醫院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其職責主要有:做好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工作,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計劃,督促各科室嚴格執行,對各科室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宣傳和培訓活動;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加強事故隱患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及時組織、協調或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

  第五條 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第六條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門診、病房、供氧、配電等)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落實“防火責任人”,制定相關管理規定,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七條 每年不少於一次對電氣線路和裝置進行安全效能檢查,必要時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電氣裝置的安裝和維修由具有操作資質的專業人員負責。

  第八條 加強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日常管理,醫院有專職人員進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保留記錄,保證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到位、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第九條 落實衛生院、科室和班組三級安全檢查制度和防火巡檢工作。同時衛生院根據消防安全要求,開展年度檢查、季節性檢查、專項檢查、突擊檢查等形式的'防火檢查。

  第十條 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具有消防培訓資格證,能及時發現、準確處置火災隱患和故障報警。

  第三章 醫療裝置安全

  第十一條 醫療裝置使用科室,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裝置的管理,進行裝置的日常維護檢查。建立科室裝置臺帳。

  第十二條 大型裝置應專人保管,專人使用,並須取得衛生部規定的《大型醫用裝置應用質量合格證》方能投入使用,使用人員須持有《大型醫療裝置上崗人員技術合格證》方能進行操作。

  第十三條 操作人員應當做好日常的使用保養工作,保持裝置的清潔。在醫療裝置使用過程中不應離開工作崗位,如發現故障後應立即停機,切斷電源,並停止使用,同時掛上“故障”標記牌,以防他人誤用。

  第十四條 操作人員在下班前應按規定順序關機,並切斷電源、水源,以免發生意外事故。需連續工作的裝置,應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十五條 裝置管理部門必須每月對全院醫療裝置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落實。

  第四章 用電安全

  第十六條 電氣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所有電氣裝置的停電、供電、檢修、預試操作,應當嚴格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組織實施,不得隨意更改操作程式和簡化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加強對供用電裝置的維護保養管理。對供電執行裝置要有執行記錄,定期巡視,防止一切安全隱患發生。對主要的供、用電裝置要建立技術檔案資料,定期維護保養,按規定週期進行檢修和預防性測試,不符合要求的裝置不許投運。

  第十八條 嚴禁使用不合格的電氣裝置。堅決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氣裝置,不購買使用無廠家、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無“三保”產品的電氣裝置。高壓消毒裝置有專人負責,發現老化立即更換。

  第十九條 使用多功能插座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所有使用部門必須使用三相多位電源轉換器。

  (二)電源線尺寸及長度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電器裝置的電負荷。

  (三)在需電裝置和牆壁插座之間不可使用多於一條的多功能插座。

  (四)不應在公共區域及病房永久使用多功能插座。

  第二十條 未經管理部門批准,不得使用電熱毯、電磁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不準亂接電線。

  第五章 資訊保安

  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室清潔無塵,嚴格遵守各類計算機裝置的操作規程。禁止無關人員使用衛生院計算機及輔助裝置。

  第二十二條 不得在衛生院工作計算機上從事與工作無關事務。謹慎使用外來磁碟,避免機器感染病毒。及時儲存、備份網路資料,確保系統資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三條 所有磁碟、資料檔案必須登記並存檔,設專人管理。定期清查,防止損壞或丟失。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准不得為其他部門和個人提供重要資料資訊,不得擅自更改程式,以免影響系統執行。

  第六章 車輛安全

  第二十五條 大力宣傳《交通安全法》,重點對救護車輛駕駛人員進行監管,嚴防疲勞駕駛、酒後駕駛,對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技術性能和狀態進行檢查,防止帶病出車,對救護車攜帶的氧氣瓶認真進行檢測,確保隨車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安全。

  第七章 麻醉品、危化品安全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麻醉品及有毒化學試劑強化管理,對麻醉品及有毒化學試劑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和廢棄處置等環節制定嚴密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 落實管理責任,每日對麻醉品、有毒試劑特別是劇毒試的使用情況加強自查,杜絕發生被盜、散落等情況。

  第八章 責任落實

  第二十八條 保衛部門負責對衛生院安全防火工作的監督、檢查,做好義務消防隊的組織建設以及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建立健全消防檔案。相關裝置科室負責醫療裝置維護、保養及安全執行,建立健全的醫療裝置檔案,定期對醫療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後勤部門負責供水、用電的監督管理及電力的日常執行、電力設施的維護。其他各科室應當落實科室安全生產的各項責任,定期檢查,及時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制定消防、用電、裝置、資訊、危化品等應急預案,必要時開展演練,落實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

  鄉鎮衛生院人事管理制度8

  一、鄉鎮衛生院是直接向所在社群居民群眾提供醫療、防疫、保健和康復服務的農村基層衛生事業機構,是農村三級醫療衛生網的中間層次,是連線縣級醫療機構和村衛生室的樞紐。

  二、鄉鎮衛生院技術上接受縣級醫療衛生單位的指導;受鄉鎮政府和縣衛生局委託,對村衛生室進行管理和指導。

  三、鄉鎮衛生院的任務是:樹立為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服務思想,全心全意為所在社群群眾提供醫療、防疫、保健和康復服務。具體包括:

  1.發動群眾,開展以除害滅病為中心的愛國衛生運動。

  2.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尤其是向幼兒、中小學生、家庭主婦和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普及衛生知識。

  3.做好計劃免疫的組織實施和衛生監督管理。

  4.在醫療康復方面要認真做好社群內群眾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斷、治療和家庭病床的醫療服務,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質量,對一些複雜的急、危、重、難病人,及時護送轉院治療,向群眾普及急救知識水平,開展社群康復醫療服務,做好老年保健和慢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5.承擔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工作。

  四、鄉鎮衛生院的設定應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本著合理佈局,方便群眾,有利生產的目的`,原則上一個鄉鎮設定一所衛生院。

  五、建設規模要根據當地群眾的衛生服務需求和防病治病的任務大小來確定,一般可按每千人設一張病床、一張床配備1.3個工作人員的比例計算。

  六、在衛生服務方面,要堅持防治結合,發揮整體服務功能,發展適宜技術,實施綜合服務,防止盲目與城市醫院攀比,任意擴大規模,發展不適宜技術。

  鄉鎮衛生院人事管理制度9

  1、臨床各科主任應加強對本科門診的管理和領導,各科室參加門診的醫務人員同時接受醫務科和門診部的領導和指導。

  2、門診醫務人員由各科室派出並相對固定,門診各科室應按規定準時開診,並提前做好開診的各項準備工作。

  3、對疑難病症不能確診和兩次複診不能確診者,應及時請上級醫生會診。科主任、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應定期出門診,解決疑難病例。對某些慢性疾病和專科疾病,應根據醫院具體情況設立專科門診。

  4、門診醫師要根據因病施治的診治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儘可能減輕病人負擔。

  5、對急重、高齡病員、離休幹部、軍人、殘疾人、高階知識分子、港、澳、臺胞、外籍人士及遠地病員等病人應優先安排就診。

  6、門診各科室與住院部和病區要加強聯絡,以便根據病床使用情況和病人情況,確保病人及時入院治療。

  7、門診檢驗,影像等各項檢查,必須做到規範操作、及時報告。

  8、應根據條件和病情,嚴格控制門診手術的適應症,對病情不適宜在門診處置的病人要收治入院。門診醫師要加強對換藥室、治療室的檢查指導,必要時親自操作。

  9、門診工作人員要做到關心體貼病員,態度和藹,禮貌、耐心解答,簡便手續,有計劃地安排病員就診。

  10、對病員要進行認真檢查,認真填寫門診日誌,詳盡記錄門診病歷,規範開具處方及多種檢查申請單,認真執行疫情報告制度。門診部定期組織檢查門診醫療質量,將評價結果上報醫務科。

  11、加強候診工作,診療區禁止吸菸和吃零食,保持環境清潔、安靜、秩序良好。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衛生防病、計劃生育等知識宣傳工作。

  12、門診大廳提供便民服務,便利病人選擇醫生就醫,設立病人意見箱及投訴電話,建立專門處理投訴的規章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鄉鎮衛生院人事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我院的合同管理工作,維護醫院正當權益、保護醫院利益和規避合同風險,促進醫院對外經濟、技術、醫療、科學研究等合作活動的開展,規範合作行為,確保合同履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XX大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的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醫院各職能部門、臨床科室與外單位以XX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名義簽訂的經濟、技術、醫療、科學研究等合作的所有合同。

  第三條 醫院合同管理的內容包括: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監督和合同檔案管理等。

  第二章 職能部門合同管理的分工

  第四條 醫院根據業務型別對合同進行分類,授權相關部門對合同實行歸口管理,即授權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對其業務範圍內的合同進行管理。

  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的合同業務為:

  一、人事處負責醫院人事合同、勞動合同的管理;

  二、裝置科負責裝置及醫用耗品的採購及維護等合同的管理;

  三、財務處負責金融業務往來合同的管理;

  四、後勤處負責基建、修繕、房屋租賃、物資採購等合同的管理;

  五、藥學部負責藥品、試劑採購等合同的管理;

  六、科教處負責各類專業培訓、合作辦學、科研、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及科技成果轉讓等合同的管理;

  七、院長辦公室負責對外合作專案合同的管理及全院合同的協調工作。

  其它未列明的合同原則上按管理職能歸屬相關科室管理。

  第三章 合同簽訂與履行的管理

  第五條 醫院所有對外合同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XX大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遵照醫院的有關規定進行簽訂,確保醫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各職能部門對所管理的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並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審查合同他方的主體資格及資信狀況。具體包括:

  (一)營業執照。重點審查擬定的合同標的是否與營業執照核定的業務(經營)範圍一致,營業執照的年限及年檢情況等;

  (二)從事合同專案的資質證明等;

  (三)合同他方的法人代表身份或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

  (四)必要時要求合同他方提供主要的財務報表以及其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材料。

  二、負責起草或稽核合同草案,組織相關人員與合同他方進行合同談判,重大合作專案(指合同金額在100萬人民幣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專案)須按醫院要求組成專案小組,對合同條款進行把關;

  三、負責對合同基本條款的完備情況進行審查。一般包括合同他方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註冊地址或住址、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約地點和方式、合同變更和解除、違約和違約責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訴訟等;

  四、負責或協助處理合同糾紛;

  五、負責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合同。

  第七條 合同初稿由職能部門起草後,經各相關部門會籤、定稿,主管部門必要時徵詢法律顧問意見。定稿後的合同,由主管部門或審計部門報院長審批並組織簽訂,重大合作專案(指合同金額在100萬人民幣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專案)須經院長書記辦公會討論決定。各類合同的補充及變更照此程式辦理。

  第八條 非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合同須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未經醫院法定代表人授權,醫院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擅自代表醫院簽訂任何合同。

  第九條 對外合同一經簽訂,主管部門負責跟蹤落實合同的執行情況,並監督合同他方履行合同義務,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報告異常情況,確保合同條款的履行。重大合作專案須每年檢查合同落實情況並將書面總結呈交分管院領導。

  第四章 印章、合同檔案和合同備案的管理

  第十條 各職能部門在訂立、變更、解除合同時,必須按規定使用“XX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合同專用章”印章。若有需要,可申請合作“XX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印章。

  第十一條 “XX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合同專用章”印章以及法人代表章由院長辦公室妥善保管、並在規定範圍內使用。

  符合規定審批程式的合同,方可加蓋“XX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合同專用章” ,履行登記手續,連同審批、會籤、《授權書》等資料一併留檔備查。

  第十二條 合同簽訂份數視實際情況確定,合同簽訂完畢,正本合同由主管部門保管,如涉及款項結算事項的,其中必須有一份標註“財務”專用字樣的合同作為款項結算的依據。

  第十三條 各職能科室按照合同的分工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相關資料的分類、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第十四條 合同檔案整理立卷後,凡保管期在16年以上(含16年)及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合同檔案,移交院辦綜合檔案科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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