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安全生產約談工作制度(精選7篇)

鄉鎮安全生產約談工作制度

  鄉鎮安全生產約談工作制度(精選7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鄉鎮安全生產約談工作制度(精選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鄉鎮安全生產約談工作制度1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強化政府和企業“兩個主體”責任,吸取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教訓,推動安全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約談制度,是指縣政府或縣安委會對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確履行職責,未及時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隱患,未按時完成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連續發生一般事故或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各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縣直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含中央、省屬駐郎企業,下同)主要負責人進行提醒、督促、警示、誡勉談話的制度。

  第三條約談制度是落實科學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手段,強化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管理和監管水平的一項重要制度。

  第四條約談物件。縣級負有安全管理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各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的主要和分管領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以及縣政府或縣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約談形式和時機。根據具體情況,採取集體約談或個別約談的形式。各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縣直相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對已批准或許可的安全生產事項發生變化後,未及時發現其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

  (二)組織領導不力,未按時完成市、縣部署的安全生產重大專項工作任務的;

  (三)對所轄地區、所管行業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打擊不力的;

  (四)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不配合安全監管部門整治重大安全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

  (五)對高危行業、企業及重大危險源未按要求監控的;

  (六)被上級部門通報或掛牌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

  (七)發生死亡事故、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八)隱瞞事故、事故查處不力或事故處理決定不落實的;

  (九)安全生產事故起數或傷亡人數超過時序控制指標進度的;

  (十)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不認真對待群眾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造成群眾上訪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十二)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後果,縣政府認為有必要約談的。

  第六條約談內容

  (一)對未全面、正確履行監管職責的約談,聽取被約談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基本情況及相關事項的陳述;

  (二)對安全生產事故起數及傷亡人數超過安全生產時序控制指標進度或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未完成的約談,聽取被約談單位安全檢查、安全投入、隱患整改排除、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制度落實情況的陳述;

  (三)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約談,聽取被約談單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時限及整改責任落實情況的陳述;

  (四)對發生事故單位的約談,聽取事故發生經過、事故現場應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應吸取教訓、改進防範措施等情況的陳述;

  (五)對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約談,聽取被約談單位對目前現狀及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訓、採取對策措施等情況的陳述。

  第七條約談組織。約談由縣安委辦組織併成立約談領導小組。約談領導小組一般由縣政府分管、縣政府辦相關人員及縣監察局、安監局主要領導組成。

  約談由縣政府分管主持。對被約談的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縣直有關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由縣政府或委託分管進行約談;對被約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直接負責人,由縣政府分管進行約談。必要時可組織安全管理專家參加約談會議。約談時安排專人記錄,並將約談內容建檔立案。

  第八條約談主體。根據本制度第五條的規定情形,以下單位或人員作為約談主體,可提出約談物件、內容、建議:

  (一)縣四大班子主要領導和縣政府分管可直接提出約談;

  (二)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縣直有關單位可提出約談建議;

  (三)縣安委辦可根據所掌握的實際情況,向縣政府提出約談建議。

  第九條約談程式

  (一)約談主體向縣政府提出約談建議;

  (二)縣安委辦負責安排約談具體事宜;

  (三)召開約談會

  1.主持人說明本次約談事由

  2.各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單位、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人(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負責人)對存在問題或發生事故的情況作出說明

  3.約談小組成員就有關情況提出質詢,被約談物件作出答覆

  4.約談小組對該單位負責人提出相關要求;

  (四)形成約談紀要並及時傳送至被約談物件;

  (五)被約談物件要按照約談要求積極整改,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約談小組各成員,未按期報告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條責任追究。約談物件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託他人。對無故未參加約談或未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人員責任。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上限處置,嚴肅追究被約談物件責任。縣安委會要將不履行約談義務的企業存檔備案,視情節嚴重程度,將該企業列入黑名單,直至關閉該企業。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鄉鎮安全生產約談工作制度2

  一、約談原則

  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分級組織約談。

  二、約談物件

  (一)發生特大事故的所在縣(市、區)政府、市級行業主管理部門的主要領導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發生死傷事故的所在鄉鎮(街道)政府、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責令停業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絕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

  三、約談分級

  約談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分級組織實施。

  (一)市級約談

  1.發生特大事故的縣(市、區)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發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的縣(市、區)政府、市級行業主要部門的主要領導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發生一次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鄉鎮(街道)政府、縣(市、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4.一個季度內發生兩起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縣(市、區)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

  5.一年內發生兩起重大事故的鄉鎮(街道)政府和縣(市、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

  6.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委會檢查督查發現存在重大隱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7.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

  (二)縣級約談

  1.市人民政府安委會委託約談的。

  2.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的鄉鎮(街道)政府、縣(市、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一個季度內連續發生2起以上傷亡事故的鄉鎮(街道)政府、縣(市、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

  4.發生重傷2人或死亡1人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5.被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委會檢查督查發現存在重大隱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6.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

  四、約談時限

  (一)發生事故後15日內。

  (二)隱患整改期滿後7日內。

  五、約談內容

  約談單位要聽取被約談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情況的陳述,包括機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檢查、安全投入、隱患整改、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同時約談單位要指導幫助被約談單位分析原因,提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要求。

  (一)對發生事故單位約談還要聽取事故現場應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訓,採取防範措施,強化安全責任等專題彙報。

  (二)對隱患單位約談還要聽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責任落實和如何增加安全生產責任等專題彙報。

  六、約談實施

  (一)約談前。對約談物件要下發約談書面通知(約談通知書樣式見附件1),通知書上應註明被約談單位名稱,被約談人姓名、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等內容。

  (二)約談時。約談單位應有2人以上參加,並安排專人負責記錄,記錄人員應認真做好記錄(約談記錄樣式見附件2),約談結束時參加約談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約談內容應及時形成約談紀要併發送有關單位。

  (三)約談後。被約談單位應在約談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將約談要求的貫徹落實情況報告約談單位。

  七、約談罰則

  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約談無效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並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鄉鎮安全生產約談工作制度3

  為促進排汙單位全面貫徹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加強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有效防範和遏制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及時督促和指導排汙單位整改糾正其環境違法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約談事項範圍

  1.出現或可能出現重大環境問題。包括可能或已被上級環保部門掛牌督辦、限批、限期整改的,被市級以上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要求抓緊解決的,被中央、省級新聞媒介關注、曝光的。

  2.存在重大環境安全、環境汙染隱患。包括對區域環境和周圍居民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單位的環保問題造成或可能造成群體信訪、進京上訪的,反覆造成汙染投訴的。

  3.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定行為。包括環境問題整改動作遲緩的、環保工作進展緩慢的、對環保認識不到位的。

  4.環保部門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二、約談物件和要求

  1.約談物件為被約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環保工作的負責人,企業環保部門、與事件相關的部門人員也一同參加。

  2.被約談單位須按約談通知要求準時到場,對無故不按要求參加約談的,可由環保部門給予通報,必要時在新聞媒體上曝光。

  3.對約談所要求整改的事項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加重勢態的,由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追究被約談單位和個人的相關責任。

  三、約談方式

  1.約談採取面談的方式。

  2.由環保部門確定約談的地點、時間、約談事由、約談人、被約談人等。

  3.提請市政府領導約談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環保負責人的,由市環保局實施。

  4.約談排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環保負責人的,由市環保局負責人實施。

  5.市環保局負責人可以委託或指定單位或部門的負責人約談排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環保負責人。

  四、約談程式

  1.提前書面通知被約談單位:約談內容、約談的時間、地點、主要約談人、被約談人等。

  2.約談負責人主持約談會,並宣佈約談開始與結束,必要時可邀請新聞媒體參加;。

  3.參與約談人員須指出被約談單位存在的問題及後果,說明有關規定、要求或群眾訴求。

  4.被約談單位就存在的問題說明原因、整改情況及進一步的措施(可提供有關資料)。

  5.約談人員對被約談單位當場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見(可當場下達有關文書)。

  6.現場製作約談記錄,雙方簽字;會後印發約談紀要。

  鄉鎮安全生產約談工作制度4

  各縣(市、區)衛生局、如皋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衛生監督所:

  為進一步加強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創新服務舉措,改進工作作風,強化對管理相對人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警示教育,促進其積極履行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衛生安全隱患,有效防範飲食、飲水等衛生安全事故的發生,決定在我市全面實行衛生監督約談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衛生監督約談制度是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在職責範圍內,為促進管理相對人主體責任的落實,針對相對人經營活動或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降低、控制風險的需要,對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負責人進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衛生安全要求的宣傳、警示教育。衛生監督約談制度適用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生活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醫療機構監管等各項衛生監督工作。

  二、需要約談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可進行約談:

  (一)預警工作需要;

  (二)承擔重大活動接待任務;

  (三)透過日常監督檢查等監管手段發現存在隱患或問題,並可能導致不良社會後果的;

  (四)管理相對人發生衛生安全事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消除衛生安全隱患以及被舉報投訴或新聞媒體曝光的;

  (五)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實施行政約談的其他情形。

  存在共性問題的,可以採取集體約談的方式。

  三、約談主要內容

  (一)告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要求;

  (二)通報相對人存在的風險隱患和衛生問題,提出整改的意見和建議;

  (三)通報違法違規事實及其行為的嚴重性,剖析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原因;

  (四)督促相對人履行主體責任;

  (五)其他應約談的內容。

  四、約談人員與被約談人員

  約談人員不得少於2人。按照屬地監管、分級約談原則,約談工作一般由發現相關問題的衛生監督人員進行。根據發現問題的嚴重程度,按照責任監督員、科室(分所)負責人、所級領導、衛生行政部門領導分級實施約談。行為或後果特別嚴重的,應由主要領導親自約談。發生Ⅲ-Ⅰ級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分別由市、省和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約談。

  被約談人員為管理相對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的負責人。

  五、約談程式

  (一)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監督機構在分析相對人存在的問題或風險的基礎上,確定約談的具體內容、時間和地點;

  (二)約談應以《衛生監督約談通知書》形式通知被約談人,情況緊急時可以電話通知,並做好記錄。

  (三)約談過程包括:約談人闡明約談內容;被約談人說明情況;有關工作人員做好約談記錄;雙方簽字。

  (四)被約談單位應嚴格按照約談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全面整改,並在約談人指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將改進情況報約談單位。

  六、工作要求

  (一)衛生監督約談制度是落實管理相對人主體責任的重要方式,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監督機構要高度重視,出現需約談情形時,要及時進行約談。

  (二)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要將約談工作列為日常監管工作,建立約談工作檔案並將約談記錄及整改情況載入誠信檔案。要加強對約談管理相對人的跟蹤督查,確保約談效果。

  (三)約談地點原則上應在衛生行政部門或衛生監督機構辦公場所進行。

  (四)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監督機構實施行政約談時,獲知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不得洩露。

  鄉鎮安全生產約談工作制度5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落實各級黨政領導幹部“一崗雙責”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效控制與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中共汕頭、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汕發〔2011〕1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措施不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或在短期內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多發高發的情況,適用本制度。

  因安全生產問題受到“一票否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安全生產警示: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區縣;

  (二)一個月內接連-發生2起以上人員死亡的工礦商貿行業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區縣;

  (三)生產安全事故謊報、瞞報,經舉報查實的;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不力,導致事故擴大的;

  (五)沒有及時落實事故有關責任追究的;

  (六)季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超進度的;

  (七)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猖獗、重大事故隱患突出的;

  (八)對省、市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或不按規定時間整改的;

  (九)存在區域性重大事故隱患,未開展集中整治或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十)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及安委會(辦)組織的專項檢查(督查)或明查暗訪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省、市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給予安全生產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安全生產警示以告知的形式(見附件1略),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擬製,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簽發送達,同時抄送市有關領導和市監察局。

  第五條被警示的單位,應對照存在的問題,認真制定整改方案,採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實,並將整改方案或落實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第六條安全生產警示將作為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扣分項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若以前規定與本制度規定有衝突,以本制度為準。

  第八條本制度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鄉鎮安全生產約談工作制度6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落實各級黨政領導幹部“一崗雙責”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有效控制與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中共汕頭、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汕發〔2011〕1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安全生產約談制度是指市人民政府對未能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及時排除、治理重大事故隱患,未按時完成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下級政府及市有關部門,依照本制度進行約談,要求其對有關問題做出解釋,並承擔相應責任的制度。

  第三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約談:

  (一)被給予安全生產警示後,仍未抓好整改落實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二)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超進度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接受約談;

  (三)未按時完成國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專項任務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的分管負責人接受約談;

  (四)未按時完成國務院、省、市安委會(辦)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治任務的,區縣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和市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五)對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行為打擊不力的,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六)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約談內容

  (一)對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超進度、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未完成或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的約談,被約談物件從本地區(本行業)的角度,結合自身的崗位職責,分析原因,查詢問題,並提出對策措施、落實整改責任等。

  (二)對打擊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行為不力的.約談,被約談物件對存在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的現狀及原因進行分析,並提出對策措施,完善責任體系建設與落實整改責任等。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徹底的約談,被約談物件對存在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進行分析,並提出對策措施,落實整改責任等。

  (四)其他有關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整改責任等情況。

  第五條約談小組的設立

  約談小組由市政府辦、市安委辦、監察局、安監局派員組成,並視具體情況邀請組織部、市人民檢-察-院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派員參加。

  被約談人是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任約談小組組長;被約談人是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的,由市監察局領導任約談小組組長;被約談人為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的`,由市安監局領導任約談小組組長。

  第六條約談程式

  約談一般以召開談話會的形式進行,由約談小組組長主持召開,按以下方式組織實施:

  (一)約談前,由市安委會(辦)發出書面通知(見附件2略),通知書註明被約談單位名稱、被約談人姓名、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資料等。

  (二)約談時,被約談人針對約談事項做出說明,約談小組成員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被約談人進行解答,最後約談小組提出處理意見。

  (三)市安委辦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書面備忘錄或會議紀要,由約談會參加人員簽名,市安委辦存檔。

  (四)約談小組根據不同情形對被約談物件,作出以下相應的處理決定:

  1.責令作出限期整改書面承諾;

  2.責令向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3.通報批評;

  4.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安全生產方面評先、評優資格;

  5.提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以上處理決定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五)約談結束後,被約談人要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市安委會辦公室。

  第七條約談物件應準時參加約談,原則上不得委託他人。約談物件不接受約談的,由市安委會(辦)予以通報批評,並作為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扣分項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對未及時落實約談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約談中作出的承諾而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將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被約談人提請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啟動問責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各區縣安委會對有本制度第二條規定情況之一的,應當組織對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有關部門進行約談;不組織約談的,市安委會將對該區縣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鄉鎮安全生產約談工作制度7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預防和減少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四川省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川安委〔2015〕7號)、《成都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成安委〔2015〕42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區政府、區政府安委會對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鄉鎮(街道)、園區管委會、行業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的提醒、告誡、問責性約見談話。

  第三條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區政府安委會按照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原則進行約談:

  (一)瞞報、謊報安全生產事故的;

  (二)發生死亡2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短期內連續發生2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未認真對待群眾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非法違法建設、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現象突出的;

  (四)對國家、省、市、區公告、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未按時整改完成或未採取有效監管措施的;

  (五)對上級黨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不到位、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要求、不能按時完成安全生產目標任務的;

  (六)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影響,有必要約談的。

  對有以上情形之一,區政府、區政府安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全區各鄉鎮(街道)、園區管委會、行業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四條根據約談物件規定的情形,以下單位或人員可提出約談或約談建議:

  (一)區政府、區政府安委會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可直接提出約談;

  (二)區委組織部、區監察局、區委區政府目督辦可向區政府安委會提出約談;

  (三)對生產經營單位需進行約談的,鄉鎮(街道)、園區管委會和行業管理部門可向區政府安委會提出約談;

  (四)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可向區政府安委會提出約談建議。

  第五條由區政府安委會組織區委組織部、區監察局、區委區政府目督辦、區安監局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約談小組,並視情邀請區檢-察-院、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和相關行業技術專家參加。約談企業負責人時,由區安監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人組成約談小組。

  約談會務工作,由區政府安辦(區安監局)承辦。

  第六條約談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約談會議準備。由區政府安辦(區安監局)發出約談書面通知(約談通知書樣式見附件1),明確被約談人、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以及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被約談人按照要求做好相應準備工作。

  (二)召開約談會議。會議由區政府安辦(區安監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主持。約談小組向被約談人指出其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並針對具體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被約談人做出落實約談事項的承諾。約談應安排專人記錄(約談記錄樣式見附件2),約談結束後參加約談人員須在記錄上簽名。

  (三)落實約談要求。約談應形成會議紀要。被約談單位根據約談要求和會議紀要進行整改落實,並在會議紀要下發之日起15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區政府安辦(區安監局)並抄送約談小組單位。

  第七條約談小組應根據約談情況並經討論後對約談物件按下列方式作出決定:

  (一)誡勉;

  (二)責令作出限期整改書面承諾;

  (三)責令向區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四)予以通報批評;

  (五)提請區政府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六)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決定,可單獨適用,也可合併適用。

  第八條區政府安辦(區安監局)負責對約談會議紀要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約談及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區政府。

  第九條被約談人不接受約談或未按照規定參加約談的,由區政府安委會予以通報批評,取消被約談單位當年安全生產評先評優資格。

  被約談單位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因未按要求整改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從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本約談制度不代替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和刑事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區政府安辦(區安監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