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調研報告

消費者權益調研報告

  調查報告具體來說調查報告是對某項工作、某個事件、某個問題,經過深入細緻的調查後,將調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加以系統整理,分析研究,以書面形式向組織和領導彙報調查情況的一種文書。以下是關於消費者權益調研報告,歡迎閱讀!

  消費者權益調研報告1

  【內容提要】隨著消費者主權時代的到來,消費需求成為拉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為使消費者權益能在自由的市場競爭中得到更好的保護,由壟斷問題引起的對消費權益的保護也應提上日程。

  【關鍵詞】反壟斷消費者消費者權益

  引言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反壟斷法的立法目標之一,但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直接體現在反壟斷法視野中較少,反壟斷法較多關注的是保護市場競爭性。市場經濟從它的本質和客觀要求來說,是消費者主權的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迎來了嶄新的消費者主權時代,各種壟斷行為不但具有明顯排斥市場競爭的特性,而且造成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因而為反壟斷法所禁止。為使消費者權益能在自由的市場競爭中得到更好的保護,本文希圖透過檢視我國現有的反壟斷法律制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足,在此基礎上,借鑑國外反壟斷法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驗,對消弭我國反壟斷法在消費者權益權利救濟方面的缺失、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陳一管之見,求教於方家。

  一、拷問:緣何在反壟斷視閾下探究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法是由事物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市場經濟的發展造就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的高度關注,多數國家制定了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無論從立法目的上還是從執法結果上看,均將保護消費者權益作為其考慮因素,均圍繞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相應的制度設計。但是,綜觀國內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並未統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分而立之。說明兩者既有割捨不斷的內在聯絡,又有顯著的區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在現實市場交易中,在一個具體市場交易行為的框架內,在消費過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費者以直接的保護。這種保護是特定的,帶有事後救濟的性質。而《反壟斷法》側重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的規制,以保障良好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同時,企業或企業間為排擠競爭對手而實施的一系列限制競爭行為、壟斷行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經營者,但實質上或最終結果上是對消費者利益的侵害。可見,反壟斷法是以一種迂迴的方式給予消費者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不是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部法律來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壟斷法在內的多種法律制度的組合形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保護制度體系來完成的,反壟斷法透過維護市場競爭機制、規範各種市場競爭行為等起到保護消費者的作用。因而需要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反壟斷法視閾中探究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二、檢視:反壟斷視閾下消費者權利救濟之困境

  (一)消費者權利救濟遇壟斷規制制度“不給力”之尷尬

  反壟斷法禁止非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非法集中和行政性壟斷。一些壟斷行為短期內看似對消費者有益,但長期而言,可能會把為消費者提供相同產品的企業排擠出市場,形成寡頭壟斷的局面,也使消費者的選擇權喪失。在面對各種壟斷行為時,消費者權利救濟遭遇壟斷規制制度“不給力”的尷尬境遇。

  1.壟斷協議規制制度。我國反壟斷法有關禁止壟斷協議的規制制度中,忽視了企業透過壟斷協議而引發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消費者權益造成侵害這一情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壟斷協議關係密切,一些壟斷協議會引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附隨性後果。所以二者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具有相似性。譬如,類似家電、航空、汽車、鋼鐵等寡頭或壟斷競爭行業,進行的價格聯盟,實行壟斷高價,或者進行掠奪性定價——先依仗自身經濟實力和市場力量,短期內大幅降低商品價格,與同業競爭者進行價格戰,待其他同業競爭者被排擠出競爭市場後,再全面抬高商品價格。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制制度。目前我國反壟斷法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制制度中,並未對擁有合法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該如何規制的制度規定。譬如我國鐵路線的壟斷經營就是典型的國家授權壟斷經營模式,在不存在相關競爭者的情況下,這些壟斷性質的企業很容易透過其合法的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格,損害消費者的權益。此外,諸如司微軟、英特爾等跨國公在我國有顯著的市場勢力,微軟在計算機作業系統市場上,儘管因國家授予其智慧財產權保護而取得合法市場支配地位,但其有能力、有動機憑藉其智慧財產權的優勢地位大勢提高產品或服務價格,以剝削廣大消費者。

  3、經營者集中規制制度。我國《反壟斷法》第4條規定:“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由此條規定我們發現,我國《反壟斷法》中的一些規定帶有產業政策的色彩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由一些產業政策導向出的經營者集中卻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不協調之處。我譬如,我國航空運輸業中,國家可能會為了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產業政策對該行業進行導向,該產業政策此時表現為將國內多家大型航空公司予以聯合、統一定價,以提高國內航空運輸業的國際競爭力。國家為實現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而採取產業政策的做法無可厚非,但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應成為制定產業政策的題中應有之義。

  4、行政壟斷規制制度。在行政性壟斷規制制度中,並未對政府部門利用行政權力給個別國有企業不公平的庇護的行為規制制度。目前,我國的經濟體制仍處於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政府部門利用行政權力給個別國有企業不公平的庇護的現象時有發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為石油業中的雙寡頭壟斷企業,不是想方設法創新和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權力給予的偏袒逃避市場競爭,恣意操縱產品的市場價格,導致石油企業“優”不能勝,“劣”不能汰的惡性局面,社會自由得不到合理配置,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二)反壟斷法律責任制度於消費者權利救濟之缺失

  1、反壟斷法中有關民事責任的制度規定過於簡略。我國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該條雖然規定了民事責任,但對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方式未作具體規定。而事實上,責任主體遠不止經營者,還有包括經營者之決策者、主要實施者和行業協會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在內的眾多責任主體。這是我國反壟斷法法律責任制度體系構建中責任主體相關規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壟斷法民事責任的受益主體是僅包括直接受害者,還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間接的、潛在的消費者?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2、反壟斷法寬恕政策與接受承諾制度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有欠考慮。我國反壟斷法的寬恕政策僅初見雛形,立法者在制定寬恕政策的過程中所沒有考慮到——寬恕政策在運用減輕甚至免除罰金的手段激勵違法者坦白其違法行為的同時,如何維護關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關聯消費者在違法經營者那裡能否仍能獲得索賠權?而對於接受承諾制度,反壟斷執法機構一旦作出接受承諾的意思表示,就產生了兩個法律後果:一是該承諾具有法律效力,企業必須受該承諾的約束;二是反壟斷執法機關接受承諾便意味著放棄了對所承諾企業包括罰款在內的法律制裁。該制度一方面對相關企業有很強的約束力,另一方面,相關企業免受一切法律制裁可能使受損消費者處於無法獲得相應救濟的尷尬局面。

  三、探究:反壟斷法視閾下消費者權利救濟之啟示

  (一)完善壟斷規制制度

  首先,就壟斷協議而言,應制定具體規則規制經營者因壟斷協議而引發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避免一些壟斷競爭行業給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對於電信業等服務行業資費收取不合理、捆綁銷售、限制使用者自由選擇通訊服務等現象,賦予第三方如法律公益研究中心,對一些涉嫌壟斷行為的企業和部門提起訴訟的權利,以避免出現僅憑消費者這一鬆散群體,在與運營商“鬥”的過程中處於劣勢地位的局面。

  其次,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制制度中,將消費者權益保護這一因素作為考量經營者擁有合法的市場支配地位的一個指標。明確將那些有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的經營者剔除出擁有合法市場支配地位之列。對自然壟斷企業以及因智慧財產權而取得合法壟斷地位的經營者,建立長效監督制度,嚴格審查其合法市場支配地位的取得是否以未對消費者權益造成侵害為前提,降低其利用優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風險。

  再次,在制定帶有產業政策性質的經營者集中規制制度時,注意協調這些產業政策導向出的經營者集中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關係。使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成為制定帶有產業政策的經營者集中規制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此外,在對經營者的併購行為進行審查時,著力把握併購規模中的“度”,力爭規模有“度”,讓企業實現規模經濟的同時確保消費者的福祉。

  此外,筆者認為,應該豐富反壟斷法中消費者權利的相關規定,賦予消費者更多實在的權利。具體而言,賦予消費者對反壟斷實施的監督權和申訴權。我國對壟斷行為僅僅依靠政府機構進行監督是不夠的,還應建立包括消費者在內的社會監督機制,避免或者減少公權力監督機關濫用權力、為權力尋租等類似情況的發生。

  (二)完善反壟斷法律責任制度

  1、完善反壟斷民事責任制度。反壟斷民事責任主體資格不明確,帶有模糊性,並且受到了許多限制。在民事責任制度請求權主體上,必須明確哪些主體有資格對違法壟斷行為提起訴訟,即哪些主體具備原告資格?世界範圍看,美國明確要求原告必須是直接購買者,其他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則賦予非直接購買者以原告資格。就我國而言,有學者指出,基於法官的經驗不足和執法資源有限等因素的考慮,反壟斷私人訴訟的原告資格應當受到限制。但是,筆者認為,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反壟斷法對原告資格的限制不能有悖於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不能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所以不能將潛在的消費者排除在原告資格之外,而應儘快完善相應的潛在消費者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相關規定和相應程式。

  2、完善反壟斷法的寬恕政策和接受承諾制度。在對相關企業實行寬恕政策或者接受相關企業的承諾時,將關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決策的考慮因素,在實施寬恕政策和接受承諾制度時,確保關聯消費者的索賠權得以順利行使,避免關聯消費者因相關企業的違法行為而無法獲得救濟局面的再次出現。

  (三)完善反壟斷法的實施

  1、設定專門法院管轄反壟斷私人訴訟案件。發生反壟斷訴訟時,應設定專門的法院來對其進行管轄。因為反壟斷法有別於合同法,通常,透過合同法相關法條很容易認定某一行為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但是,諸如大企業合併、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都需要運用專業化的知識、經過複雜的經濟分析而得出,對法官的素質有較高的要求,正因為如此,設定專門法院管轄私人訴訟案件十分必要。在這之中,還應注意處理好專業性的法院與反壟斷執法機構之間的關係。如:法院對執法機構的監督、執法機構審決認定的事實對法院的約束力。

  2、引入反壟斷法後繼執行機制。賦予反壟斷訴訟與其存在合法利益關係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請加入到已經存在的訴訟的權利,即借鑑美國反壟斷訴訟的後繼執行模式。後續執行模式是將反壟斷主管機關的處理決定作為其前置程式,基於反壟斷主管機關先前的這一處理決定,私人當事人對被告的違法壟斷行為提起訴訟的模式。美國的經驗表明,反壟斷後繼執行機制在美國私人尋求壟斷違法行為的救濟過程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後續執行機制能夠使消費者擺脫單獨起訴存在的困難。這種執行方式應該在我國被提倡,以提高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

  結束語

  消費者主權時代的到來造就了對消費者權益問題的高度關注,我國的《反壟斷法》雖然出臺較晚,但該規範將保護消費者權益定為立法目的之一,事實上彌補了在專業法領域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足。本文在借鑑國外反壟斷法經驗的基礎上,對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反壟斷法視閾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做了粗淺的討論,提出初步設想。當然本文的研究還不夠深入,對於一些制度的創設,還未形成系統,這也是筆者未來的努力方向。筆者深信:在消費者主權時代,我國的《反壟斷法》一定會不斷完善,消費者權益必定得到更好的保護。

  消費者權益調研報告2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每一個人都是潛在的消費者,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備受關注。針對消費者權益在現實生活中屢受侵犯的事實,我於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對中國商品市場,進行了調查。深入地剖析原因,並提出了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構建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的對策。

  一、消費者權益受侵犯的現狀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規定,消費者有以下九項重要權利: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知情權;索賠權;受尊重權;依法結社權;獲得知識權;批評監督權。此外,我國目前己經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管理條例》、《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組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由此可見,我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非常重視的,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消費者權益在實踐中並沒有得到很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現狀比較普遍,也比較嚴重。

  (一)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絕,嚴重侵犯和威脅著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

  近幾年來,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的投訴始終高居榜首。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資訊網公佈的資料,2006年上半年全國消費者協會受理的投訴件數為318868件,其中投訴商品質量問題的就佔到了63%。又如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區各地消協受理消費者投訴的案件有2823件,其中商品質量的投訴就有1789件,佔投訴總量的`63.4%。貴州省各地消協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費者投訴3787件,其中對商品質量的投訴有2743件,佔投訴總量的72.43%。福建省各地消協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費者投訴28734件,其中對商品質量的投訴有14792件,佔投訴總量的51.48%。

  (二)電信、汽車、醫療、商品房等服務行業的價格缺乏透明度,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權,價格欺詐現象也時有發生

  如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各地消協受理價格問題方面的投訴就有274件,佔總投訴的9.7%,與2006年同比增長45%。其中電信145件,佔總價格問題投訴的52.9%,與去年同比增長163.6%;商品房24件,佔總價格問題投訴的8.8%,

  與去年同比增加24%件。貴州省各地消協2007年上半年消費者對價格的投訴206件,佔投訴總量的5.43%;浙江省各地消協2007第一季度受理的價格投訴335件,佔投訴總量的5.26%。 (三)虛假廣告的投訴增多

  一些經營者用虛假廣告、包裝、說明書等形式,故意隱瞞產品的真實效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對必須說明的內容含糊其辭或故意誇大功效,引誘消費者上當。如著名的歐典地板事件和全國牙防組認證事件。 (四)不平等格式條款難以遏制,繼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現在一些行業、賓館、超市、酒店、商場等繼續以不平等格式條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商品拆開包裝,概不退貨”,“寄存物品丟失損壞,最高賠償額為100元”,“降價、中獎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帶酒水”等。

  此外,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自由選擇權和維護尊嚴權也時常受到各種非法干涉或者侵害。如在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各地消協受理了消費者人格尊嚴被侵犯方面的投訴7件。貴州省7件,佔投訴總量的0.18%。浙江省各地消協27件,佔投訴總量的0.42%。

  綜上所述,目前,消費者的權益並沒有得到較好的保障。2007年3月12日,中消協將其於2006年起聯合全國45個省市對消費者進行的調查顯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35.9%的消費者表示合理要求雖然得到解決,但本人並不滿意;27.2%的消費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沒有得到解決。 二、消費者權益屢受侵犯的原因

  在我國如此重視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有大量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存在,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消費者的相樹弱勢地位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之所以被侵害,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單個的消費者在經濟實力和專業知識等方面處於弱勢地位。特別在在現代社會,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一種非專業對專業,非知情人與知情人的關係。經營者通曉商品的技術性、瞭解市場行情、掌握顧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銷售技巧,可以說知己知彼;而消費者卻缺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相關知識,所接受的消費資訊大多是經過加工的、

  有促銷和誘導成分。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難免不被經營者所操縱,並與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約。加之商品與服務技術含量的提高,會進一步加劇經營者的強勢地位與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即強勢更強、弱勢更弱。

  (二)法律賦予消費者維護權益的途徑雖多,但在實踐中難以發揮實效 根據《消法》第34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透過下列途徑解決:

  ①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②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③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④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款規定似乎為消費者解決消費糾紛提供了一個廣闊的天地,但實際的情況卻是: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違法經營者很少會積極主動配合協商;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較少,且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調解成功率並不高;我國行政執法部門職責不清,在處理案件上相互推諉。而且即使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行政調解協議的情況下,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行政機關不能強制執行,所以,行政機關也難以成為消費者依法維權的靠山。由於實行仲裁製度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事前就糾紛解決辦法達成了仲裁協議。而現實生活中,在消費糾紛發生後,很少有經營者主動願意或積極配合與消費者達成透過仲裁解決消費糾紛的協議。因此,在客觀上,消費糾紛仲裁製度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此外,目前我國的訴訟制度比較傳統,針對小額消費糾紛和群體性訴訟,雖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經在積極探索、嘗試靈活、便捷的訴訟方式。但就全國來說,還沒有建立起一套適合解決我國消費糾紛特點的訴訟制度。煩瑣的訴訟程式和漫長的訴訟時間嚴重地打擊了消費者提起訴訟的積極性。因此,就我們調查的情況看,發生消費糾紛後,大多數消費者選擇消費者協會,然而,在消費者協會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大多數消費者就只好自認倒黴了。

  (三)《消法》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力度不夠

  《消法》中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大多數條款都是建議性的,不能有力地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而真正具有懲罰性的只有《消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但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經營者拒不接受調解,消費者最終還是要透過打官司才能獲得此賠償。因此,此條款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導致虛假廣告和假冒偽劣產品到處都有。

  三、促進“消費和諧”,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建議和對策

  (一)完善消費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式

  消費糾紛中,一方為實力雄厚的企業,另一方為勢單力薄的消費者個人。因此消費訴訟應當實行簡便易行的程式,強調簡易、迅速、經濟地解決消費糾紛。我國目前的法律沒有根據消費糾紛的特點專設訴訟程式的規定,而將消費糾紛與一般的民事糾紛一起共同適用普通審判程式,不能體現國家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特殊保護。我國必須借鑑吸納發達國家的消費者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式。

  一是建立小額的消費訴訟法庭,靈活的解決消費糾紛。

  二是實行巡回法庭辦案,獨任審判等,以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激起消費者訴訟的積極性。

  (二)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

  由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關係到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正常的經營秩序,因此,當前各國在消費者立法中,普遍加重了對違法者的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我國消費者權益屢受侵犯,假冒偽劣產品大行其道的情況下,我國也應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讓違法的經營者得不償失,再也不敢涉足違法經營。

  (三)制定《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借鑑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的規定,規定公用事業部門等壟斷行業在與消費者訂立和履行交易合同時,必須履行保護消費者的承諾,否則,消費者有權終止交易合同,規定交易合同中與消費者保護契約相牴觸的條款,一律無效。

  (四)構建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每一個消費者都是潛在的可能受害人。而且由於現代的消費涉及的面較廣,特別是那些虛假廣告和假冒偽劣產品涉及的地域廣,受害的消費者也多,所以,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消費者訴訟具有公益訴訟的屬性。如果在消費者訴訟中,仍然以“直接利害關係”限定消費者訴訟的主體範圍,可能由於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人,而無法保護公眾及社會利益。因此,為維護公共利益提起的消費訴訟,不應恪守傳統訴訟法理論“無直接利害關係便無訴權”的要求,而應將原告範圍擴及於任何組織和個人。這就解決了我國傳統的訴訟法理論導致的消費者公眾利益受害無從救濟與熱心公益事業者投訴無門的尷尬境地。

  (五)強化國家和社會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我國消費者協會把“消費和諧”作為2007年年主題。所謂“消費和諧”,就是在消費領域中全社會要樹立一種“消費和諧”的理念,經營者、消費者、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共同努力營造一個“消費和諧”的市場環境,推動擴大內需,促進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因此,要促進消費和諧,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就需要全方位地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特別是要強化各級行政機關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在產品進人市場之前,政府職能部門要把好註冊審批關,從源頭上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在產品進人市場之後,工商、質檢、衛生防疫、藥品監督等職能部門應當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儘量降低消費侵權發生的可能性。在消費糾紛發生後,各職能部門要及時接受消費者的投訴,絕不能互相推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建議賦予消費者起訴行政機關的權利。此外,我國各級人民政府應充分保障各級消費者協會的經費和人員,賦予消費者協會更廣泛的職能,真正成為消費者維權的可靠物件和信賴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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