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小區停車場車庫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物業小區停車場車庫管理制度

  物業小區停車場車庫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物業小區停車場車庫管理制度(通用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物業小區停車場車庫管理制度1

  一、停車場必須具有“五有”辦場標準,即有完善的開辦手續、有安全圍欄(圍牆)設施、有值班崗亭、有工作責任制度、有專職保管員,同時建立完善的小區停車場管理制度。

  二、小區停車場管理制度中規定:停車場必須在出入口設立明顯的標誌,寫明停車場名稱、性質(白天、日夜)、類別等。

  三、機動車保管場的各種管理制度及收費標準必須張貼在出入口明顯的位置,實行“三公開”制度,即公開保管場責任人、公開保管員姓名和照片、公開收費標準。

  四、小區停車場管理制度規定:停車場必須備有消防器材,懸掛在場內各方便取用之處。

  五、停車場只作機動車保管之用,車場內不得進行車輛維修、裝卸貨物、拉客營運、擺賣等經營活動。

  六、小區停車場管理制度規定:停車場內不準搭棚住人,不準閒雜人員進入或滯留。場內須設定若干垃圾箱,並定期清潔打掃。

  七、屬永久性固定停車場必須用油漆劃出停車位,並按位編號,臨時停車場也必須因地制宜,儘可能劃位和編號。

  八、開辦摩托車保管業務的停車場必須統一集中保管,設立摩托車停放架,露天保管的必須搭建整齊規範的摩托車避雨棚,並按位編號。

  九、停車場內所有車輛必須擺放整齊劃一,通道內嚴禁停車。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場內保管。

  十、小區停車場管理制度必須建立嚴格財務制度。健全票證管理,完善領用手續;票證要專人專管、日清月結。

  物業小區停車場車庫管理制度2

  管理處負責業主(住戶)的車輛管理,小區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處主任負責協調指導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房管員監督、檢查,車管員負責車輛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體管理。

  1.對進入停車場車輛的管理規定

  ①進入停車場的車輛須具備一切有效證件,包括行駛證或待辦理證明、保險單等,車輛 號牌應與行駛證相符,待辦車輛應與待辦證明相符。

  ②進入停車場的司機,須按進出場各種程式辦理停車手續,並按指定的車位停放。

  ③車輛停放後,司機須配合車管員做好車輛的檢查記錄,並鎖好車門窗,帶走貴重物品 ,車管員沒有幫司機保管物品的義務。

  ④進場車輛嚴禁在場內加油、修車、試剎車,禁止任何人在場內學習駕駛車輛。

  ⑤進場車輛和司機要保持場內清潔,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廢雜物,禁止在場內吸 煙。

  ⑥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停車 場。

  ⑦禁止超過停車場限高規定的車輛、集裝箱車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車進入停車場。

  ⑧進場車輛如不服從車管員指揮,造成本身車輛受損時,後果自負。

  2.小區(大廈)交通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規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大廈)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

  ②車輛不準在小區(大廈)內長期停放,臨時停放按《車輛保管統一收費標準》繳費。

  ③小區(大廈)內車輛行駛停放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車輛後,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 。

  ⑤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h,嚴禁超車。

  ⑥機動車輛在小區(大廈)內禁止鳴號。

  ⑦不準在小區(大廈)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車。

  ⑧不準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⑨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道路上 劃線停車位內停放,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腳踏車棚或保管站。

  ⑩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3.停車場(庫)管理規定

  ①停車場必須有專職保管人員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管理制度、崗位責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負責人、營業執照、收費標準懸掛在停車場(庫)的出入口 明顯位置。

  ②停車場(庫)內按消防要求設定消防栓,配備滅火器,由管理處消防負責人定期檢查,由車管員負責管理使用。

  ③在停車場(庫)和小區車行道路須做好行車線、停車位(分固定和臨時)、禁停、轉彎、減速、消防通道等標識,並在主要車行道轉彎處安裝凸面鏡。

  ④在停車場(庫)出入口處設定垃圾桶(箱),在小區必要位置設路障和防護欄。

  ⑤機動車進場(庫)時應服從車管員指揮,遵守停車場(庫)管理規定,履行機動車進出車場(庫)有關手續,按規定繳納保管費。

  ⑥集裝箱車、2.5t以上的貨車(搬家車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車、拖拉機、工程車,以及運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進入小區(大廈)。

  ⑦不損壞停車場(庫)消防、通訊、電器、供水等場地設施。

  ⑧保持場(庫)內清潔,不得將車上的雜物和垃圾丟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時,車主應立即處理。

  ⑨禁止在停車場(庫)內洗車(固定洗車臺除外)、修車、試車、練車。

  物業小區停車場車庫管理制度3

  1. 目的

  為加強小區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對小區業主有固定車庫、使用小區內停車位的車輛和外來在小區停留的車輛進行停放管理。

  2. 職責

  2.1 專案經理部負責辦理停車位使用手續;

  2.2 保安主管負責車輛停放管理。

  3. 規定

  3.1 有固定車庫的車輛停放管理

  3.1.1 公司統一發放紅色通行證;

  3.1.2 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內;

  3.1.3 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3.2 使用停車位車輛的停放管理

  3.2.1 採取使用固定車位方式,對停放車位上的車輛實行統一管理(保安人員24小時值班、巡視)。每個車位月使用費80元;

  3.2.2 各車主到所在專案經理部辦理車位使用手續,領取統一的綠色通行證,方可使用停車位;

  3.2.3 車輛進出小區和停車位時,保安人員認“證”對車,通行證與車牌號不符者,保安人員有權禁止該車輛停放;

  3.2.4 車主(司機)保管好通行證,如通行證丟失或損壞,車主(司機)要立即報告保安主管,否則由此而產生的後果由車主(司機)自負。

  3.3 外來車輛的停放管理

  3.3.1 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要進行登記,方可進入;

  3.3.2 外來車輛停放時必須接受保安人員引導,不得隨意停放;

  3.3.3 8:00--16:00時,外來車輛在小區內停放二小時以上每次收取停車費3元;當日16:00--次日8:00時,外來車輛在小區內不允許停放。

  3.4 有通行證的車輛一律把通行證放在車內明顯處。

  3.5 小區內禁止2.5噸以上的貨車、大型客車以及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內(搬家車、消防車、工程車等特殊情況除外)。

  3.6 禁止計程車入內,遇有乘載老、弱、病、殘以及攜帶過重物品的,視情況可以放行,但10分鐘內必須離開。

  3.7 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不得鳴喇叭,要接受保安人員指揮,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對不按規定停放車輛又經勸阻不聽者,將按市交通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3.8 進出小區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其他車輛,否則除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做出禁止使用停車位的處理。

  3.9 停放小區內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檔案等,離車時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後果自負。

  3.10 車位使用者應保持車位清潔,無油漬。

  3.11 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保安人員透過值班和巡邏,避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受損壞,不承擔保管和保險責任。

  物業小區停車場車庫管理制度4

  為保證本停車場的公共秩序及安全,特制定管理規定如下:

  一、本車場為小區內居民及訪客停放機動車輛提供服務,進入小區地下停車場的所有車輛都應遵守本規定。

  二、享有認可停車位的車輛,應按規定及時繳納認可證費用。外來車輛應繳納臨時停放費用。

  三、在本車場辦理固定泊位的車輛應辦理“車輛綜合保險”。

  四、進場車輛,應主動出示停車證明,接受工作人員檢查。

  五、按箭頭指示方向行駛,不得鳴號,按規定車位停放,限速5公里。

  六、在本停車場停放車輛人員,均有責任維護車場各種交通標識和裝置設施的完好,並對意外損壞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七、服從車輛管理員的排程和指揮,將車輛停在指定位置。享有固定停車位的車輛不得擅自停放在閒置車位,不得有妨礙其他車輛停放的行為。

  八、不得堵塞消防通道、進出車路口,不得駛入人行道、草坪。

  九、停車使用的收費單據、證明及其他票據,所有權為車場,任何仿造均無效,發現後立即沒收並追究其責任。

  十、不得在場內試剎車、練習或修理車輛,禁止裝載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車輛停放。有滴漏機油等現象必須清洗乾淨。

  十一、保持停車場的清潔衛生,車內垃圾應放置在車場指定的容器內,不亂丟雜物、隨地吐痰或在停車場內清洗車輛等,不得在停車場內起卸貨物或存放物品。

  十二、嚴禁在場內加、放燃油和保養車輛,特殊情況,須經同意,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十三、場內嚴禁遊逛、賭博、喧譁、打鬧和其他不宜進行的活動。

  十四、車輛停泊後,應關閉發動機,搖上車窗、鎖好車門及行李箱,勿將貴重物品留在車內,車場出入卡要隨身攜帶。如因違反本規定引起車輛損壞、附件和車內財物丟失等,本車場概不負責。

  十五、未經同意,任何車主不得隨意更改、轉讓車位。應做到車、位相符,否則按自動放棄處理。

  十六、停車場管理員有權採取適當行為維護車場秩序,處理停車場發生的問題。

  十七、不得刁難、辱罵和威脅車場管理員執行公務。

  十八、本停車場只提供停放服務,停放以外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義務。誠望各業主、司機對車場的管理予以支援,積極配合。

  物業小區停車場車庫管理制度5

  為確保本小區車輛安全,為住戶提供良好的車輛保管服務,特制訂本規定。

  (一)本小區停車場實行日夜24時值班制度,由本小區保安部負責管理,車輛隨時可以進出、停放。

  (二)本小區停車場實行有償使用,車主須憑車輛出入證進入停車場。

  (三)本地下車庫分固定車位和臨時停車位,固定車位是向本住宅區業主提供,臨時停車位是供非本住宅區車輛停泊使用。

  (四)固定車位按市物價局規定的封閉停車庫價格收取車位費,臨時停車位按市政府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收費。

  (五)車輛進入:車輛進入停車場應一停二慢,必須服從管理員的指揮和安排,徵得管理員同意後方可進入,司機須向管理人員交驗該車的有效證件,由管理人員發給停車證,並登記停車牌號、車輛牌號、進入時間、外表配件是否齊全,以備停車場查閱之需。

  (六)車輛停放:車輛停放時必須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後左右車輛的安全,在規定位置上停放,並與周圍車輛保持適當距離,不得對其它車輛的進出和其他車位的使用造成阻礙,車主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到警備狀態,車內物品及停車證必須隨身帶走,車主停好車輛後須立即離開停車場,不得在他人車輛旁停留。

  管理員應指揮車輛停放,察看車輛有無上鎖、有無破損,如有破損,應知會車主並登記,不服從指揮、亂停放車輛的按照交通法規中亂停車輛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七)駛離: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注意周圍車輛的安全,緩慢駛離,並在出口處向管理員交回停車證,管理員核對牌號後,收回停車證,車輛方可駛離。

  (八)管理中值班期間應認真負責,熱情服務,不得會客、喝酒、睡覺、不得離開停車場,不得讓親朋好友和其他無關人員進入停車場,嚴格核對駛離車輛的牌號,對車主的合理要求給予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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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規範居住小區停車秩序,保障居住小區停車管理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居住小區內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包括地面停車場、路邊劃線停車位、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的機動車停車服務等)統一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提供或由物業管理企業委託專業停車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由房屋管理單位或委託專業停車管理單位負責。

  三、停車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收取停車費的,應達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車行業經營管理服務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業主(臨時)公約等;

  2.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停車管理方案,方案應包括停車管理方的職責、停車位的管理分配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等;

  3.有專人對進出停車場的車輛進行登記,進門發放停車憑證,出門查驗停車憑證後放行;

  4.維護小區停車秩序,指定停車區域,保證車輛停放整齊,行使通暢;

  5.24小時專人看管停車場或採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採取防範措施,防止車輛丟失;

  6.保證交通設施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四、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議定。

  投遞郵件的郵政車輛需要進入小區的,停車管理單位不得拒絕其入內,進入小區的郵政車輛應遵守小區停車管理制度。

  對臨時進出車輛實行收費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在車輛進門時發放臨時停車憑證,出門時驗證收費放行。

  禁止停車管理單位在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停車費用。

  五、居住小區內機動車停放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業主大會決議、業主(臨時)公約和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制度,服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2.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

  3.禁止佔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等。

  六、除臨時進出小區停放車輛外,其他機動車停放人應與停車管理單位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七、凡利用業主共用場地施劃的停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建設單位擁有車場、車庫所有權的,應優先出售或出租給業主;建設單位、停車管理單位在未滿足本居住小區內業主停車需求前,不得將車位出售、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小區車位難以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停車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措施提高現有車位利用率。

  八、停車管理單位在小區內部道路上施劃停車位,應當符合交通設施國家安全標準的規定,不得佔用消防通道設定停車位,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

  九、停車管理單位應及時對居住小區內道路、停車場地及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十、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影響小區道路通暢或影響小區公共安全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按照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公約或業主大會決議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停放人承擔。

  十一、各級國土房管部門應加強對居住小區停車管理服務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處理停車管理糾紛。

  十二、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原《關於加強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國土房管物[20xx]9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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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則

  第一條 小區停車資源是屬於全體業主的公共資源,為維護錢塘新區東裕華庭小區(以下簡稱小區)車輛行駛與停放,保障小區內各方權益,共建美好家園,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借鑑其他小區管理經驗,結合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述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含電瓶車、腳踏車)。小區全體業主、住戶和外來訪客必須共同遵守本辦法。共享單車、共享電動腳踏車、共享汽車一律不得進入小區。

  第三條 本辦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小區物業公司負責具體執行,業主大會、業委會、業主代表監督執行。

  車 輛 備 案 登 記

  第四條 機動車所有者應主動配合物業公司做好車輛登記工作。擁有地下專有車位業主,需攜帶購車位合同、身份證、行駛證等檔案前往物業進行車牌登記方可進入小區地庫。車位轉讓或出租的,應攜帶車位轉讓/出租合同、轉讓/出租雙方身份證件、車輛行駛證等檔案及時向物業公司備案。

  無車位業主如需短暫駛入地庫,需向保安申明原因,提交電話後進入地庫,停留在非消防通道開啟雙跳,並在半小時內駛出地庫。

  未經備案的車輛,不得進入小區。

  擁有地下專有車位的業主車輛必須停在車位線內,不能超出車位線、佔用過道、消防通道,否則均視為違規停放。

  無地下停車位但有停車需求的業主,應向物業公司提供車輛行駛證、房產證、業主身份證等有關憑證。每戶業主可申請一個地上公共停車位指標,每個指標對應一個固定車牌。

  業主申請辦理地上公共停車位停車指標,需攜帶身份證、行駛證、房產證原件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同時簽署《東裕華庭小區停車管理辦法》知情承諾書。

  每戶停留在地上公共停車位的車輛數量不得超過1輛,每戶停留在地下機動車庫的車輛數量不得超過其地下固定車位核定停放車輛數量。

  第五條 非機動車所有者應主動向物業提供業主身份證、非機動車車架號或車牌。

  車 輛 行 駛 管 理

  第六條小區設三個出入口供車輛進出,駕駛員必須依照交通標識的指示路線行駛。

  第七條 所有車輛均須經登記後進入小區。

  機動車:業主機動車可憑車牌識別系統錄入的車牌號進入;外來訪客機動車需要進入地下車庫的,必須是被訪業主有空餘車位,並透過打物業服務電話先行登記後進入。

  非機動車:業主非機動車須憑車輛通行證進入;外來訪客非機動車須先行登記、後進入。

  應急、搶險、急救、警務、婚車等執行任務的特殊車輛可先行進入小區,物業後補登記。

  第八條 車輛在透過小區機動車入口時,必須“一車一杆”逐一進出,不得尾隨前車衝杆。若發生尾隨衝杆的,物業公司有權向行車人收取損失及修復費用,所發生的損失由行車人負責。

第九條 進出小區內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5公里。車主應謹慎駕駛,減速慢行,避免碰擦,注意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輛。

  第十條 小區內車輛不準鳴喇叭;行車禁止使用遠光燈;小區道路上、地上公共停車位上,不得試剎車、練習駕車、修理或清洗車輛等。

  行 駛 規 定 車 輛 停 放 管 理

  第十一條 小區車位分為地下停車位和地上公共停車位。所有車輛必須停放在規定的停車位內,不得停放在其他公共區域。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車位有地下停車位和地上公共停車位兩部分,地下停車位為專有部分,根據車位分佈圖,供車位所有者停放車輛,使用權歸業主個人所有,由物業公司管理;地上公共停車位由業主委員會劃定,供業主和外來車輛臨時停放。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位實行“一車一位”制,一個停車位對應停放一輛機動車,不得多輛機動車停放在一個車位內,不得超出車位線停放機動車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第十四條 地上公共停車位實行“先到先停、有償停車”的原則,車輛進入小區後開始計時,並按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停車費後方可駛離小區。地上公共停車位滿位時,提前告知車位已滿,並讓車輛儘快駛離小區門口。

  第十五條 地下停車位只供經登記的車位使用人的車輛進入和停放。非車位使用人車輛不得佔用他人停車位。凡有地下專有車位的業主應將車停放到地下車位,儘量把地面車位留給無地下專有車位的業主停放車輛。如發現有地下車位的業主把車停在地面臨時車位,則按臨停標準收費。

  第十六條 應急、搶險、急救、警務等執行任務的特殊車輛可免交費用。

  第十七條 大貨車、和裝載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車輛一律不得進入小區。學校車輛、小型貨車需進入小區的,經物業公司許可後,按規定路線行駛、規定區域停放。

  第十八條 所有機動車駕駛人員皆應主動配合物業公司的指揮引導,不得隨意停放,堵塞路面,壓臺階,壓綠地。不得停放在消防登高平臺,佔用消防通道。並執行本小區人車分流政策。

  第十九條 非機動車停車位設定在地下室和規劃電瓶車停臨時放點,專供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停放在小區地面、單元大廳、樓道等其他公共部位。

第二十條 地上公共停車位收費標準詳見附件。

  違 規 處 置 管 理

  第二十一條 小區車輛管理以疏導為主,處罰為輔;由物業公司管理為主,業委會積極支援,業主和車輛使用人主動配合。

  第二十二條 如有因不交納相關費用或其他糾紛故意損壞道閘、毆打管理人員、封堵小區出入口等惡劣行為者,可由物業管理單位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肇事者全部經濟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小區按照以下規則進行車輛違規停放管理:

  1.因停放在非停車位造成公共部位破損的,可要求賠償。嚴重或較大損失的,報警並經由法定程式進行勘察出具賠償標準,一般和較小損失的,可採用協商方式確定賠償標準,一般人行道板、地下車庫按300元/平方米進行賠償,損壞綠化的按200元/平方米進行賠償。賠償款項繳納物業公司,物業公司開具收據,並由物業公司負責修復損壞部位。

  2.對違規停放的車輛,物業公司進行聯絡或報警移車,無特殊原因的,經聯絡60分鐘內未駛離的,則由物業公司進行鎖車。若違停車輛嚴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或佔用消防通道的,物業公司可報警拖車或由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拖車,所產生的費用由車主承擔。

  3.被鎖車輛開鎖需經物業公司同意第一次處以口頭警告,第二次處以車主繳納50元/日罰金,所得罰金由物業公司代收,並開具收據,罰金納入小區經營性收入,用於小區建設。

  4.車輛在小區出現事故、刮碰、偷盜等意外後,車主可自行報警或請物業公司代為報警。物業配合公安機關調閱監控,提供線索。

  5.車輛使用人不服從門崗勸阻和解釋,企圖強行闖入、駛出小區的,物業公司可採取強制措施並報警。拒不服從且態度惡劣的,物業有權限制其一個月內禁止地面停車;如有毆打車位管理人員,或搶奪、摔打管理人員物品的,物業有權將該車輛列入臨停車輛黑名單。涉及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在小區內超速行駛、鳴喇叭、使用遠光燈、練習駕車等不文明行為發生的,物業公司均應及時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將違規車輛的車牌號及違規情節進行記錄,不服從物業公司管理,經記錄有三次及以上違規停車或行駛行為的,可在公共區域張榜通告,並自第三次行為起半年內不得進入小區。

  其 他

  第二十五條 小區地面公共停車費收入,委託物業公司代管收取,所得收益稅後70%歸全體業主所有,稅後30%為物業公司管理成本,並每半年一次公佈機動車停放收費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可根據小區規劃和實際情況,可以拓展和改造新增公共停車位,拓展出的公共停車位供全體業主使用,所得收益除繳納必要的管理成本外,剩餘部分作為小區經營性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具體拓展方案由業委會另行制定,但拓展的停車位不得影響消防安全。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可根據小區規劃和實際情況調整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提及的非機動車停車管理,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可對地下室非機動車坡道、非機動車停車位監控等設施的增加、改造。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小區業主大會表決同意後實施。對出現侵佔業主公共停車位,損害公共利益行為的,業主大會授權物業公司代表全體業主採取必要的勸阻、乃至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根據小區實際停車情況,經業主大會表決,對進入小區地面停車位停放的車輛按以下收費標準執行,請業主(住戶)及外來人員共同遵守。

  物業小區停車場車庫管理制度8

  一、停車場必須具有“五有”辦場標準,即有完善的開辦手續、有安全圍欄(圍牆)設施、有值班崗亭、有工作責任制度、有專職保管員,同時建立完善的小區停車場管理規定。

  二、小區停車場管理制度中規定:停車場必須在出入口設立明顯的標誌,寫明停車場名稱、性質(白天、日夜)、類別等。

  三、機動車保管場的各種管理制度及收費標準必須張貼在出入口明顯的位置,實行“三公開”制度,即公開保管場責任人、公開保管員姓名和照片、公開收費標準。

  四、小區停車場管理制度規定:停車場必須備有消防器材,懸掛在場內各方便取用之處。

  五、停車場只作機動車保管之用,車場內不得進行車輛維修、裝卸貨物、拉客營運、擺賣等經營活動。

  六、小區停車場管理制度規定:停車場內不準搭棚住人,不準閒雜人員進入或滯留。場內須設定若干垃圾箱,並定期清潔打掃。

  七、屬永久性固定停車場必須用油漆劃出停車位,並按位編號,臨時停車場也必須因地制宜,儘可能劃位和編號。

  八、開辦摩托車保管業務的停車場必須統一集中保管,設立摩托車停放架,露天保管的必須搭建整齊規範的摩托車避雨棚,並按位編號。

  九、停車場內所有車輛必須擺放整齊劃一,通道內嚴禁停車。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場內保管。

  十、小區停車場管理制度必須建立嚴格財務制度。健全票證管理,完善領用手續;票證要專人專管、日清月結。

  物業小區停車場車庫管理制度9

  1、本小區的車輛出入一律出示停車卡,車主在更換車輛原卡有效,但必須從新登記並核對正確;

  2、業主裝修拉運材料、搬家、運送貨物的車輛,經登記核實後,由物業人員指定車輛停放地點,裝卸後立即離開;

  3、公、檢、法、消防、急救、城管、供電、通訊等特種車輛進入小區,執行公務或辦理業務時,出入相關證件,方可駛入;

  4、參加婚慶的車隊進入小區必須先向物業告知,由物業服務統一安排進入小區和停放地點,除特殊情況外,葬禮車輛不得進入小區;

  5、小區內出車位以外的地方一律不準停放車輛,臨時停車不得超過20分鐘;

  6、車輛停放期間,車主必須關窗鎖門,車內不得存放現金等貴重物品;

  7、貨車、農用車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2噸以上車輛不準進入小區;

  8、外來服務人員的摩托車、腳踏車必須停放在物業管理人員指定的位置,不得隨意停放。

  物業小區停車場車庫管理制度10

  為加強小區內門衛管理工作,保障小區的管理有序進行,並保證小區財產、業主和住戶人身安全,結合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 門衛工作職責

  1、業主和住戶的進出監控;

  2、責來訪接待,並聯絡登記;

  3、負責監管進入小區的機動及非機動車輛有序進出;

  4、負責進入小區的物品查驗並登記;

  5、小區院內住宅樓群的安全巡視,公共區域的水電暖監管,以及夜間大門開關登記;

  6、負責保持小區公共區域的衛生整潔;

  7、儲存值班的各項記錄,定期上交。

  二、管理辦法

  1、值班時間:

  全天24小時,每晚不定時巡視小區各區域2-3次;

  2、大門管理:

  早晨6:00 點開敞;晚24:00點關閉(開小門)。

  二、 門燈管理

  XX時--XX時保持照明狀態。

  若人為因素遭破壞,需照價賠償。

  1、積極配合政府職能部門相關工作,對有明顯標誌的車輛,並執行公務的警車、工商、稅務、供電、消防、救護等公務車輛可免於登記,提供進入小區的便利條件;

  2、值班、執勤人員要堅守崗位,值班不得擅離職守,不得睡覺,不得從事與值班無關的活動;

  3、做好報刊收發工作,對電匯、掛號信函要登記通知、交送;

  4、對出入小區的車輛,有權進行必要的檢查,發現可疑情況應及時報告,特別情況可直接撥打公安機關報警電話;

  5、要熟悉瞭解本小區住戶的姓名、聯絡電話;

  6、要按時開啟照明,發現設施發生故障要及時報告保安人員;

  7、違反小區門衛制度,單位根據有關制度進行處罰。

  三、門衛值班制度

  1、門衛24小時值班,堅守崗位,保持高度警惕,認真履行職責,並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和交班記錄;

  2、按時開關大門,嚴格控制車輛、人員在小區出入,尤其非本小區人車輛和人員;

  3、認真做好來訪來客的車輛,人員進入登記,對外來車輛、人員注意檢查,防止小區車輛被盜;

  4、收發報刊、函件等當面查清,並做好登記,做到及時準確,不積壓、不私拆;

  5、加強夜間大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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