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地下車庫管理制度(精選10篇)

物業地下車庫管理制度

  物業地下車庫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物業地下車庫管理制度(精選10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物業地下車庫管理制度1

  1.車位的使用

  1.1車位只限停車用途,不得用作其它;

  1.2車輛在駛入正確車位後,車主/駕駛員離開車前,應檢查門窗是否關好,有紀念價值的物品、貴重物品、重要機密檔案等須隨身攜帶,嚴禁放於車內,如發生偷失,甲方概不負責;

  1.3不得在車位上加建任何暫時或永久性建築物,亦不可私自加放標牌、張貼廣告或懸掛任何物品;

  1.4如因工程維護或清潔工作,需臨時改變停車位置,車主/駕駛員請予以配合;

  1.5車位轉租、轉讓、轉賣,車位產權人應提前通知物業公司,併到物業公司辦理登出、變更備案手續;

  2.車場管理

  2.1車主/駕駛員請按照車場內行駛路線、臨時或永久性交通標誌進、出車輛,並按照指定車位停放車輛.請勿將車停放在車位範圍之外,請勿在非停車區域內停車,逆行違章,後果自負;

  2.2為保持良好的停車秩序,車主/駕駛員請服從停車場管理人員的交通疏導和管理;

  2.3車輛在駛入停車場時應慢速行駛(限速5公里/小時),請勿搶行或高速行駛,下雨、下雪時更應小心慢行;

  2.4車主/駕駛員不得攜帶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險或非法物品於停車場內,否則由此引發的一切責任均由當事人承擔;

  2.5停車場內嚴禁加油、嚴禁吸菸或動用明火,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承擔,停車場管理人員有權隨時制止上述現象;

  2.6遇有涉及社群內的重要活動,需要對停車場實行特殊臨時交通管制時,各停車場使用者請予以配合.車主/駕駛員不可將此作為索償的理由,但物業公司有責任提前給予通知;

  2.7車主/駕駛員在確保車輛警報器正常工作的條件下,須將車輛報警器設定靜音防盜,以免引起誤鳴,影響小區住戶休息;

  2.8車輛在停放期間發生自燃或意外失火等事故,在有關部門調查結案以後,由責任人進行賠償,甲方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3.其他事項

  3.1保安員為執行停車場管理之現場代表,負責車輛的管理工作;

  3.2停車場24小時開放,車位有償使用,收費管理,請按時交納相關費用;

  3.3請將車證置於前擋風玻璃左下方,請勿遮擋、移走或轉借;

  3.4凡進入停車場的人士均應愛護停車場內的一切公物及裝置設施.如車主/駕駛員在停車場內行駛或停放過程中因失誤或其他不當造成公物或裝置設施損壞的,須照價賠償,對拒付者物業公司有權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

  4.地下停車場感應卡使用規定

  4.1使用感應卡時,需停車將感應卡在讀卡機前紅燈處晃動一下,待擋車器抬杆後方可以低於5km/小時速度透過(感應卡感應距離約50㎝-70㎝);

  4.2感應卡僅限於地下停車場出入使用,實行一車一證一卡制,進出地下停車場務必進行讀卡操作,如車輛缺少駛入/駛出的單項讀卡記錄,該車將無法使用該卡再次駛出/駛入地下停車場;

  4.3車輛在出入地下停車場時請勿緊隨前方車輛,一定要待前方車輛透過欄杆後再進行讀卡,確認擋車器抬起後方可通行,以免擋車欄杆砸車;

  4.4車主/駕駛員將車停好後,一定要將感應卡隨身攜帶,禁止置於車內,做到車、卡分離,乙方因停車證或感應卡保管不當發生車輛丟失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4.5車主/駕駛員在駕駛車輛出入停車場時,不經讀卡機讀卡而緊隨前車通行發生事故的,由車主/駕駛員承擔責任,由此造成管理方裝置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4.6地下停車場採用一卡一車制,如人為採用非法方式一卡進入多輛車的現象發生,物業公司將根據協議取消其地下停車場使用資格;

  4.7車主/駕駛員如不慎將感應卡丟失,請立即電話通知物業公司保安部,並於24小時之內到保安部辦理書面報失手續,以便及時控制,保障車輛的安全;

  4.8您的停車期限是由地下停車場管理系統計算機進行控制,因此,請使用人在協議到期前15日內到物業公司辦理續約手續,以防止您的使用不便.在協議期滿後如您仍未到物業公司辦理手續,該卡號將被電腦自動登出,停止使用;

  4.9地下停車場限高1.8m。

  物業地下車庫管理制度2

  為了規範萬科金域緹香小區地下車庫的管理,保障地下車庫安全有序和車位業主的權益,根據有關物業法律法規和《長沙市萬科金域緹香業主管理規約》(以下簡稱《業主規約》)的有關規定,長沙市萬科物業有限公司金域緹香苑分公司(以下簡稱“物業服務中心”)經過小區業委會監事會的同意,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凡進入地下車庫的車輛,應服從物業服務中心車庫管理人員的管理和指揮,自覺維護車庫內的秩序。

  第二條:電動汽車如需要在地下車庫充電,必須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專設充電樁,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中心和電力部門(95598)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的程式安裝充電樁並單獨安裝電錶,電費自負。

  第三條:車輛進出車庫應關閉遠光燈,禁止鳴笛,限速5公里/小時,應嚴格按照車庫規定的路線行使,支路車應禮讓幹路車,禁止逆行、超速、搶行搶道,不得以任何理由封堵車庫出入口和車庫內的公共車道,不得影響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否則,由此發生意外事故, 責任由肇事車主承擔。

  第四條:車輛應停放在規劃車位內,不壓線、不跨位停車,不得佔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其它私人車位。

  第五條:嚴禁任何車輛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進入地下車庫。嚴格遵守車庫限高標誌。否則,由此發生的事故,責任由車主承擔。

  第六條:地下車庫停放的車輛須自負車輛安全及車內物品的安全,自行鎖好門窗,保管好貴重物品,物業服務中心僅負責車庫內停車秩序、照明及車庫衛生的維護,不承擔車輛及車內財物的保管責任。對車庫內發生的車輛盜竊、剮蹭、損傷等事件,如有賠償責任爭議,以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為準。

  第七條:地下車庫屬專用停車場,為了廣大業主及其家人的安全,禁止在車庫內進行體育、文娛等活動。不得在車庫記憶體放大宗物品,嚴禁佔用車庫公共區域存放私人貨物,不得擅自改變車位使用功能或作非停泊車輛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條:禁止社會上的外來車輛無故進入車庫。因接送老人、病人、運送大件貨物等需要進入地下車庫的外來車輛,由車庫管理人員核實登記資訊後放行,來訪房號業主/住戶有責任為臨時車指導停放位置。嚴禁亂停其它私人車位、通道,否則物業服務中心將採取鎖車進行處理。

  第九條:嚴禁將車輛停放在車庫口、單元門口、主幹道線,以及消防通道、消防設施前。所有入庫車輛違反規定亂停,亂佔他人的車位,妨礙其他車輛停放和通行的,物業服務中心和相關業主有權採取在車上張貼提示、在小區公告欄和微信群公佈、由車庫管理人員鎖車等措施,由此產生的後果自行承擔。

  第十條:地下車庫車位以外的區域均為公共區域,禁止停放任何車輛,因違章亂停亂放造成事故或失竊的,或造成車輛堵塞及其它責任的,由車主自行承擔責任。長期停放在車庫公共區域沒有開動的無車位車輛,在規定時間內要自行處理,超過規定的時間沒有處理,由物業服務中心報公安、交警部門拖走處理,並由車主承擔拖車費用及停車費用。

  第十一條:所有人員有責任和義務自覺維護車場的乾淨整潔。禁止在車庫內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隨地吐痰、大小便,禁止在車庫內洗車,嚴格控制噪聲源,嚴禁煙火,禁止在地下車庫遛狗。

  第十二條:未成年兒童無家長帶領不得進入地下車庫,家長應承擔教育監管責任;如因未成年兒童自行進入車庫而發生傷害,或者因未成年兒童的原因造成公共設施裝置和他人車輛損壞的,由未成年兒童的監護人承擔責任或以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為準。

  第十三條:地下車庫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巡檢和記錄,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遇到可疑人員或異常現象要及時處置、報告。任何人不得刁難辱罵、威脅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對違停其它私人車位並造成業主投訴及違停非車位劃線區域的車輛,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月租車輛/地庫車輛(即有購買車位的)違停:一經發現即採取鎖車處理,每次解鎖,違停車車主必須簽訂規範停車承諾書B版。超過3 次違停鎖車,物業服務中心有權將違停記錄進行朋友圈曝光。

  第十五條:向門崗報告登記虛假來訪房號的臨時車輛,以及臨時車車主或隨行人員破壞小區公共設施裝置或隨地大小便的,監控查證屬實,物業服務中心將把臨時車輛的車牌錄入地下車庫停車系統黑名單,永久禁止其再進入地下車庫。

  第十六條:為了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的情況下,地下車庫因發生漏電、火災、水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共機關執行公務等突發事件,造成車輛的損失,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對於嚴重違反以上管理暫行規定的情況,物業服務中心可上報業主委員會及業主監事會,依據《長沙市萬科金域緹香業主管理規約》相關條款,採取更為嚴格的管控措施。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7月9日起實施。

  物業地下車庫管理制度3

  第一條地下車庫基本情況及基本定義

  地下車庫位置: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19號院1號樓至13號樓地下一層

  地下車位型別:可銷售產權車位482個,其中業主已購買車位446個,北京中加興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未售出車位36個;地下人防車位366個,開發商擁有使用權及經營權。

  車位產權人包括購買產權車位的業主和開發商,鑑於現階段開發商取得地下人防的使用權及經營權,視其為人防車位產權人。

  車位使用人包括車位產權人及從車位產權人處承租車位的業主或租戶。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代表車位產權人與乙方簽署地庫管理服務監管協議;

  2、監督乙方的車庫管理服務工作,並就車庫管理的有關問題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

  3、督促車位產權人嚴格遵守地下車庫停車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車位產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1、車位產權人有權在相應的車位停放自用車輛或將車位出租;

  2、車位產權人不得實施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影響其他車位使用人正常使用相應的車位,威脅地下車庫、停放車輛的安全;

  3、不得改變車位的.使用性質;

  4、車位產權人將停車卡借予他人或丟失後應及時告知乙方並補辦;

  5、車位產權人應當按照乙方的要求辦理車輛停放地下車庫的相關手續,與乙方簽訂相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車位產權人將車位出租給他人使用的,應及時向乙方登記備案,督促車位承租人按照第三條第5款的規定辦理車輛停放地下車庫的相關手續。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相關法規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地下車庫的管理制度,經甲方同意後,在本小區內進行公示;

  2、建立健全地下車庫停放車輛的檔案資料;

  3、按照地下車庫的管理制度及相關協議,對地下車庫及車輛進行管理;

  4、對違反地下車庫管理制度及相關協議的行為,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條乙方提供地下車庫管理服務應達到以下服務標準

  1、按照地下車庫的管理制度對地下車庫及進入地下車庫的車輛進行管理;

  2、對車輛出入地下車庫、在地下車庫內行駛、停放進行引導服務,記錄車輛出入地庫的情況,督促車輛在地庫內限速行駛、有序停放;

  3、對實施第六條行為的車輛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4、車庫內設施裝置完好,標線、標誌牌清楚,設施穩固;

  5、車庫內設施、裝置整潔,路面無雜物;

  6、車庫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定時定點按規定路線巡視,並做好記錄;

  7、消防裝置設施配置完好,執行正常,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無阻;制定有效的消防應急方案。

  第六條車輛進入地下車庫應遵守乙方制定的地下車庫管理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1、停放車輛時不得對其他車輛的進出和其他車位的使用造成阻礙;

  2、非停車區域禁止停放任何車輛;

  3、不得私佔他人車位;

  4、不得在車庫內練車、修車(如有滴、漏油現象,應及時清理,不得置之不理);

  5、不得停放運輸或裝有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車輛;

  6、不得在地下車庫燃放煙火;

  7、不得損壞車庫內的設施、裝置。

  第七條地下車庫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地下車庫管理服務費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維持與20xx年同等標準,價格不做調整,支付方式由乙方與車位產權人另行約定。

  第八條違約承擔

  1、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督促乙方限期整改。

  2、因車位使用人原因造成乙方未能達到服務標準的,乙方應加強管理並有權要求甲方督促車位產權人改正。

  3、乙方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甲方有權對其進行監督。

  4、車位產權人違反協議,不按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的,乙方有權要求其補交欠款,並有權要求支付利息。

  5、車位使用人有責任和義務保證所停車輛的完好狀態,由於滴、漏、電路問題等原因造成的後果由車位使用人自行承擔;給其他車主或車輛和公共財產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6、車位使用人違反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由此所產生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由車位使用人承擔。

  7、車位使用人將停車卡借予他人或丟失後未及時告知乙方並補辦,導致車主本人或其他方遭受損失的,其法律責任與後果由使用人承擔;

  8、車位產權人、車位使用人拒不辦理車輛停放在地下車庫的`相關手續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乙方有權拒絕其進入地下車庫停車的要求;

  9、由於乙方管理原因造成車輛損失的,按照法律規定及乙方與車位使用人簽訂的協議承擔責任。

  第九條為維護車位產權人、車位使用人、公眾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協助有關部門採取緊急措施,如發現燃氣洩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乙方因採取緊急措施造成公共利益及車輛必要的財產損失的,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十一條凡因本協議及與本協議有關而引發的甲乙雙方,乙方與車位產權人、使用人之間的爭議,應透過友好協商加以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金港國際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乙方可與車位使用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內容的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內容如有衝突,以本協議內容為準。

  第十三條本協議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物業地下車庫管理制度4

  一、停車場必須具有“五有”辦場標準,即有完善的開辦手續、有安全圍欄(圍牆)設施、有值班崗亭、有工作責任制度、有專職保管員,同時建立完善的小區停車場管理制度。

  二、小區停車場管理制度中規定:停車場必須在出入口設立明顯的標誌,寫明停車場名稱、性質(白天、日夜)、類別等。

  三、機動車保管場的`各種管理制度及收費標準必須張貼在出入口明顯的位置,實行“三公開”制度,即公開保管場責任人、公開保管員姓名和照片、公開收費標準。

  四、小區停車場管理制度規定:停車場必須備有消防器材,懸掛在場內各方便取用之處。

  五、停車場只作機動車保管之用,車場內不得進行車輛維修、裝卸貨物、拉客營運、擺賣等經營活動。

  六、小區停車場管理制度規定:停車場內不準搭棚住人,不準閒雜人員進入或滯留。場內須設定若干垃圾箱,並定期清潔打掃。

  七、屬永久性固定停車場必須用油漆劃出停車位,並按位編號,臨時停車場也必須因地制宜,儘可能劃位和編號。

  八、開辦摩托車保管業務的停車場必須統一集中保管,設立摩托車停放架,露天保管的必須搭建整齊規範的摩托車避雨棚,並按位編號。

  九、停車場內所有車輛必須擺放整齊劃一,通道內嚴禁停車。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場內保管。

  十、小區停車場管理制度必須建立嚴格財務制度。健全票證管理,完善領用手續;票證要專人專管、日清月結。

  物業地下車庫管理制度5

  1、地下停車場按年(季)出租,並簽訂正式車位租賃合同,車位租金按深圳市物價局、住宅局有關規定執行,每月1—10日收交下月租金,租金只能預交不可拖欠。拖欠租金,按合同規定執行。

  2、進入地下停車場的車輛必須在道口崗亭或地下停車場進口處用行駛證換取地下車場停車證後,方可進入地下停車場停車。

  3、出場車輛必須在道口崗亭或地下停車場出口用停車證換取駕駛證,車管員在對車輛、司機、停車證、駕駛證查驗無誤後方可放行。

  4、車場停車證由車主放在汽車擋風玻璃左側醒目處,以便於識別,車輛入場後停車證由車主妥善保管,作為出入地下車場存、取車憑證。

  5、車主所租車位原則上屬專位專車,如果車主要停不同牌號車輛,必須事先到管理處登記。凡與車位登記牌號不同的車輛不得停放在地下車場。

  6、車主不得把貴重物品放在車內,要關(鎖)好車門、車窗,做到車停人走。

  7、車管員必須嚴格履行車輛出入登記手續,認真執行規定,對可疑情況要及時報告。

  8、車主停車證一旦遺失,要立即向管理處申明並要求補辦,否則後果自負。

  物業地下車庫管理制度6

  第一條 小區業主的車輛出入地下車庫必須憑IC卡打卡進出。

  第二條 業主親屬及外來車輛出入地下車庫必須進行登記,保安要對訪問物件進行核實後方可放行進入。車輛臨時停放收費標準:1小時內免費;1小時至4小時內10元;4小時至8小時內20元;8小時至24小時內30元;整天停放按30元/天計算。進出時間段由地下室出入口門衛崗亭核實計算收繳。具體實施時間於20xx年3月5日,待二期地下車位竣工後一律只售不租。

  第三條 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每月停車費按500元收費,已購買車位的業主每月收取30元衛生費。其實施時間從2015年3月5日開始,待二期地下車位竣工後一律只售不租。

  第四條 車庫內嚴禁煙火,車輛進入地下車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物品。對漏油、嚴重汙染和不潔車輛不得進入車庫。

  第五條 車輛出入地下車庫應關閉遠光燈,禁止鳴笛,限速5KM/小時行駛,裝運貨物車輛高度限高2.1M.

  第六條 車輛出入地下車庫時,嚴格按車庫規定路線行駛,並按照支路車禮讓幹路車先行條例,不得堵擋道路和車庫出入口。

  第七條 地下車庫內禁止洗車、修車、練車和試剎車,嚴禁無證駕駛。

  第八條 車庫內不允許有危害公共衛生的行為,禁止亂丟垃圾和有毒物品。嚴格控制噪聲源。

  第九條 車輛應停放在車位內,不得佔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車位,防止劃傷、碰傷其他車輛。車主自負車輛安全及車內物品的安全,妥善保管好車輛鑰匙。

  第十條 不得改變車庫車位使用功能,不得佔用公共部分和公共設施,不得在車位上搭建其他設施。

  第十一條 嚴禁在地下車庫騎腳踏車、溜滑輪車、滑板遊玩。

  未成年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地下車庫,家長應承擔教育、監管責任。如因未成年兒童進入車庫而發生傷害及至他人車輛或公共設施裝置損壞。則由家長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不按規定停車、行車和不合理使用車位的禁止車輛駛入車庫,並將違規車輛拖離,其費用由車主承擔。 第十三條 為了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的情況下,如發生漏電、火災、水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突發事件等等,有義務協助公共機關執行公務,對人為造成損失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如不按規定及時繳納入庫車輛管理費用的超過六個月,物業公司有權封存車位。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為盛泰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廣州長升物業管理處。

  物業地下車庫管理制度7

  1、小區停車場,專供購(租)車位的住戶使用,所有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閒雜人員不得入內。

  2、小區住戶車輛長期停放地下停放地下停車場須辦理車輛藍芽卡,一車一卡,持卡出入,臨時停車須登記。

  3、租用固定車位的車輛應該按們停放,租用非固定車位的車輛由保安人員指揮按序停放,對臨時進入區內的車輛停放實行擇位停放。

  4、停車場地將採取24小時值班並做好記錄,嚴格按消防規定配備消防裝置和器材。

  5、停車場地應保持環境衛生,不得在停車場內擺攤點、會客、喝酒、睡覺、喧譁、吵鬧和長時間聊天。

  6、車輛進入停車場禁止鳴喇叭,限速5公里/小時。

  7、停車場禁止裝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車輛停放。

  8、車輛進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後左右車輛的距離,不得對其它車輛的進出和其它車位的使用造成阻礙。

  9、停車場保安人員應對停放車輛認真檢查車型,車牌號和車輛有無上鎖或外部破損等異常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車主並做好登記。

  10、車輛停放後,車主要帶走車上所放置的物業,並鎖好車鎖、車門和車窗、否則責任自負。

  11、車主要愛護停車場的消防、供水、供電、通訊等一切公共裝置,不慎損壞時需照價賠償,若造成嚴重事故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2、有固定車位的車主要嚴格按照物業公司規定的停放費標準,按時交費;臨時車輛由管理員指引停放位置,並根據停車時間規定收費。

  13、若車主不慎丟失車輛藍芽卡,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提供有關資料,經核實後繳納辦卡成本費,由物業公司補發出入卡。

  14、若車輛在停放區被損壞者,原則由損壞雙方協商解決,嚴重者可向保險公司索賠,當班保安員與物業公司共同協助調查處理。

  15、所有停放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對違規行為和停泊車輛的車主,管理員有權採取警告、罰款、拖車等處罰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失一概由車主負責。

  物業地下車庫管理制度8

  一、本車場為學校教職員工停放機動車輛提供服務,進入小區地下停車場的所有車輛都應遵守本規定。

  二、享有認可停車位的車輛,應按規定及時繳納租金及物業費用。

  三、請按箭頭指示方向行駛,不得鳴號,按規定車位停放,限速5公里。

  四、在本停車場停放車輛人員,均有責任維護車場各種交通標識和裝置設施的完好,並對意外損壞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五、服從車輛管理員的排程和指揮,將車輛停在指定位置。享有固定停車位的車輛不得擅自停放在閒置車位,不得有妨礙其他車輛停放的行為。

  六、不得堵塞消防通道、進出車路口。

  七、不得在場內試剎車、練習或修理車輛,禁止裝載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車輛停放。有滴漏機油等現象必須清洗乾淨。

  八、請保持停車場的清潔衛生,車內垃圾應放置在車場指定的容器內,不亂丟雜物、隨地吐痰或在停車場內清洗車輛等,不得在停車場內起卸貨物或存放物品。

  九、嚴禁在場內加、放燃油和保養車輛,特殊情況須經同意,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十、場內嚴禁遊逛、喧譁、打鬧和其它不宜進行的活動。

  十一、車輛停泊後,應關閉發動機,搖上車窗、鎖好車門及行李箱,請勿將貴重物品留在車內,車場出入卡要隨身攜帶。如因違反本規定引起車輛損壞和車內財物丟失等,本車場概不負責。

  十二、未經同意,任何車主不得隨意更改、轉讓車位。應做到車、位相符,否則按自動放棄處理。

  十三、停車場管理員有權採取適當行為維護車場秩序,處理停車場發生的問題。

  十四、不得刁難、辱罵和威脅車場管理員執行公務。

  十五、本停車場只提供停放服務,停放以外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義務,但可提供監控錄影以便車主透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誠望各業主、司機對車場的管理予以支援並積極配合。

  物業地下車庫管理制度9

  一、本車場僅為已購買車位的業主提供車輛停放服務,其他車輛一律禁止入內。為維護停車場的公共秩序,確保執行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望大家遵照執行。二、本車場已安裝使用無卡“車輛自動識別系統”。當您駕駛的愛車行至車場出入口處時,須限速至5-10公里/小時行駛,且前車與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距離,依次有序地透過,以便系統對您的車輛號牌進行識別,車速太快或跟車太近均會造成車牌號影像識別失真,系統拒發升杆放行指令,以致影響您的正常出入。

  三、車場出入口屬於機動車專用行車道,入口欄杆前擺放有醒目的“專用車道,行人禁行”警示標識牌。行人嚴禁攀爬、逾越欄杆。否則,在專用車道內發生的車輛與行人意外事故,違規行人須承擔主要責任,本車場已盡到提醒義務。

  四、嚴禁衝卡、混卡,溜卡,工作人員有權對非法進入的車輛採取制止措施。除對該車主進行批評教育外,還要以車輛非法進入車場的時間計時,按20元/車/小時的標準,一次性收取“違規停車費”(超出30分鐘,不足一小時者,按一小時計時)。

  五、車位停車須做到機動車號牌與車位編號相符,嚴禁超越車位黃線停車。不得貪圖一時方便擅自停放在其他車位及公用通道上。對妨礙其他車輛停放和通行,以非法停車的時間計時,將按20元/車/小時的標準,一次性向違規車主收取“違規停車費”。

  六、車輛停泊熄火後,請您自行關閉車窗、鎖好車門及後備箱。由於您自身原因,誤將貴重物品遺留車內,而引發的財物丟失,本車場不負責賠償。對車場內車輛發生的剮蹭、損傷等事故有爭議者,以公安部門出具的調查處理結論為準。

  七、各位業主均有責任和義務愛護車場各種設施裝置,始終保持其完好狀態,對發生的各種損壞行為,當事人須承擔賠償責任。

  八、享有停車位的業主,要遵循政府有關規定,按時交納“車輛停車管理費”,逾期不交或惡意欠費者,車場有權停止對您的服務。

  九、未經同意,任何車主不得擅自更改、轉讓車位。本車場實行“一車一位”,辦理“家庭成員組車位”的業主,一次只能進入一輛機動車。

  十、嚴禁在車場內洗車、修車、練車、車技表演等危險駕駛行為,嚴禁裝載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車輛駛入,違者責任自負。十一、各位車主應保持停車場的清潔衛生,車內垃圾應帶出場外,養成不亂丟垃圾雜物、不隨地吐痰的良好習慣。不得在停車場記憶體放大宗物品;嚴禁擅自佔用車場公共場所存放私人貨物及堆放易燃雜物。十二、各位業主要盡到監護義務,看管好自己的小孩,避免發生意外。嚴禁孩童在車場內進行玩耍、嬉戲、打鬧、追逐和其他不宜進行的活動。

  十三、停車場管理員、秩序員及監控員要時刻檢查和監視車場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做好巡檢和監控記錄。處理違規,要做到有理有據。車主要服從車場管理,任何人都不得刁難辱罵、威脅管理人員,遇到可疑人員或異常現象要及時向上級彙報。

  十四、本車場只提供車輛停放服務,對車主鑰匙保管不當等原因造成的車輛丟失等其他損失,概不承擔賠償責任。誠望各位車主對車場的管理予以支援與配合,歡迎各位業主隨時進行監督、舉報。

  十五、本規定自公示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本公司 。

  物業地下車庫管理制度10

  為加強地下車庫管理,規範車輛停放。保持良好的停車秩序,保障地下車庫車位擁有人及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一條 所有出入地下車庫的車輛,必須遵守本管理辦法,服從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的管理,愛護車庫設施裝置。

  第二條 車輛憑門禁智慧IC卡刷卡出入車庫,透過門禁道閘系統時應關閉遠光燈,禁止鳴笛,限速5公里/時。

  第三條 業主在領取車輛門禁智慧IC卡時,請提供車輛完整資訊,在使用過程中如車輛資訊發生變化,請及時到物業管理中心辦理變更,以便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物業公司能夠及時聯絡車主。

  第四條 車輛應停放在業主所認購車庫內,不得佔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車位。

  第五條 地下車庫僅供停放業主車輛,業主不得隨意改變車位的用途,不能佔用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停放車輛,嚴禁在車位上搭建安裝原有設施以外的設施,嚴禁在車位上擺放雜物或堆放物品。非機動車請停放於物管公司指定位置。

  第六條 車輛進出車庫時要嚴格按車庫規定路線行駛,應按照幹道先行的原則禮讓行車,不得堵擋道路和車庫出入口。

  第七條 車主自負車輛安全及車內物品的安全,車主須妥善保管車鑰匙,車輛證件,門禁IC卡、車內請勿放置現金和貴重物品。離開時應關好車窗玻璃,鎖好車門及車鎖同時開啟車輛防盜裝置.

  第八條 人員及非機動車進入車庫時應注意自身安全。

  第九條 未成年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地下車庫,家長應承擔教育監管責任,如因未成年兒童進入車庫而發生傷害及至他人車輛或公共設施裝置損壞的,由家長承擔責任。

  第十條 不按規定停車,物管公司有權將違規車輛拖離,拖離費用由違章車輛車主承擔。

  第十一條 車庫車位設計停放的車輛為家用、商用小型車輛,車輛高度不得超過2米。禁止超長超高大型車輛及貨運卡車進入車庫。

  第十二條 業主應自覺保持車庫衛生,防止漏油和嚴重汙染車輛汙染車庫。

  第十三條 地下車庫禁止洗車、修車、學車、練車和試剎車,嚴禁無證駕駛。

  第十四條 車庫內不允許有危害公共衛生的行為,禁止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嚴格控制噪聲。

  第十五條 車庫內嚴禁煙火,進入車庫不得攜帶易燃易暴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

  第十六條 由於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車庫內車輛損毀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管理規定為暫行規定,解釋權歸金信翰林苑業主委員會所有。管理規定在實施過程中有不妥或需調整,請廣大業主積極給予我們建議及意見,我們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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