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物業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物業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物業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物業出租房屋管理制度1
為建設和諧文明小區,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氛圍,保持小區全體住戶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清新、整潔、文明、有序的小區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省、市、區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凡在局機關住宅小區居住的所有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都納入本管理範圍。
2、局辦公室是小區內全體住戶的主要管理部門。辦公室必須按照局黨委的決議、決定,配合物業管理人員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
3.各住戶必須自覺遵守區政府對“文明小區”的要求和相關規定外,各單元均應選出“單元長”。“單元長”負責制定單元“輪值”制度,協調住戶關係,並檢查督促本辦法的順利執行。
4.各住戶應自覺維護物業小區的整潔、美觀,保持小區的公共衛生,不得高空拋物;愛護小區內道路、球場、綠化、供電、供水設施、供氣、排水、有線電視、消防、安全、路燈、電動拉閘、治安室等公用設施。若損害公共設施和裝置,須照價賠償。
5.自覺維護物業小區內的公共生活秩序,不準在小區公共部位或違反規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質,不得發出影響其他住戶正常生活的噪音,嚴以律己、寬以待人,不得發生鄰里糾紛。
6.原則上小區內不應飼養寵物,特殊情況應報辦公室批准。飼養期間須嚴格遵守政府有關規定,對寵物進行防疫處理,嚴禁汙染環境和傷及他人的情況發生。
7.車輛出入應按要求出示證件,本小區內禁止鳴笛。機動車應該放在規定地點停放。長期在小區內停放車輛的住戶,應予門衛處登記備案。
8.各住戶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未經許可不得租借、轉讓他人居住;不得以住房為工具從事經營活動;更不得利用住房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一經查出,辦公室有權實行斷電斷水措施,對住戶主要責任人進行說服教育;屢教不改者,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嚴禁對房屋承重結構進行拆改;嚴禁拆鑿共用牆壁、天花及地板;未經許可不得在公共部分如樓道、門廊、車棚等加建、改動;公共部分嚴禁堆放雜物,否則作棄物處理。
10.小區公共部分的維修改造由辦公室根據局黨委決定進行;各住房戶室內維修由住戶自行負責。其中在水電安裝方面分兩種形式給予一定補償:一是經住戶申請,由辦公室派人進行維修,所需材料由住戶承擔;二是住戶在經過辦公室核准後請人維修,由辦公室報銷人工費用。
11.凡家庭成員中有本系統幹部的住戶均以同等權利享受優惠待遇。除天然氣、有線電視已實行社會化管理外,電費按市價減半,水費、上網費、物業費均為免費。
12.小區住戶不得私自出租和轉讓住房。凡因工作調離、在外購房或其它原因欲出租住房的,一律向局辦公室申請,經辦公室同意後,將租住者姓名、家庭情況、與住戶的關係及身份證明等資料登記備案,並以市場價收取水費、電費、上網費和物業管理費,分別為1.2元/度/月、1元/立方/月、30元/月和0.2元/平方米/月;凡因各種原因欲變賣住房的,必須向局辦公室提交申請,由國資局評估,並回購為國有資產,按需要留用或變賣給本單位無房職工,以保證小區住戶結構的單純性。回購住房的基本估價原則為:建築面積市場均價按年遞減2%剔除房屋折舊。
例如:118平方米住房,1993年竣工,計算方法為:市場價2400x面積118等於283200元,年遞減2%折舊x15年等於30%,283200元x30%=84960元,折後總價為283200元-84960元=198240元。
另:xx樓因是集資建房,五年內不得出租、轉讓。
13.本物業管理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14.本物業管理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物業出租房屋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小區的有效管理,維護小區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小區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一、出租房屋應辦的手續及程式:
1、房主出租房屋時應首先向物業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況、居住人數、身份證影印件、聯絡電話等內容;經物業辦公室稽核簽字、登記後方可出租。
2、物業辦公室登記備案手續不得視為或替代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求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租賃雙方應當按照《西安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要求及時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責任、義務 :
(一)房主的責任、義務:
1、出租房屋的房主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併到物業辦公室登記備案;承租人戶口屬xxx市區以外人員,房主應帶領承租人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2、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或無其他合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將房屋出租用於辦企業、倉儲等。
3、房主有責任督促承租人員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藍天集團家屬院的規章制度。發現租住人員在出租屋內進行賣淫、吸毒、傳銷、銷贓窩髒、走私販毒、聚眾賭博、流氓鬥毆及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或發現可疑人員時,要及時向物業公司秩序維護部或公安機關舉報,不得知情不報。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負責。
4、房主對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規定,經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賃期內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由租賃雙方簽定《租房合同書》中的約定方承擔,並按期向家屬院物業收費員繳納。但上述費用的最終責任人為房主,若承租人沒繳納相關費用,房主應按物業公司要求及時支付。
6、房屋停止租賃或變更承租人,房主必須到物業管理辦公室辦理登出、變更手續。
(二)承租人的責任、義務:
1、承租人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藍天集團家屬院的規章制度,接受xx物業和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房屋出租只限於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變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3、承租人需向物業公司交納300元的管理保證金,租賃期滿經房主確認後,憑物業公司開具的收據退款。
4、承租人不準在出租房屋周圍亂搭亂建或改變原有的建築設施,一經發現除責令其恢復原貌賠償經濟損失外,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人民幣貳仟元以下的罰款。
5、承租人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相鄰業主的日常生活、損害家屬院的良好居住環境。房屋應以戶(家)為單位出租,不允許合租群住。
6、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三、其他事項:
1、租賃雙方應密切配合,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小區的有關規定,共同管理住宅區,使住宅區保持良好的生活環境;對於違反以上規定者經教育不予整改的,中原物業公司有權責令房主收回出租房屋。
2、出租房屋違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以及承租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法規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本管理規定自檔案下發之日起執行。
物業出租房屋管理制度3
為完善房屋租賃手續,不斷提高物業管理水平,努力創造一個安全、穩定、和諧的租賃工作環境,特制定所屬單位房屋租賃管理制度,請地塊責任人及協管員認真執行。
一、合同簽約
1、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學危險品以及汙染環境的生產企業和個人 ,禁止出租給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賃。
2、房屋出租必須經公司領導審批。
3、房屋出租應按租賃合同範本要求籤訂《房屋租賃合同》和《租賃房屋安全生產、消防、治安管理協議》,承租戶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身份證影印件,否則不予出租。
4、《房屋租賃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執一份,我方三份中,報創元集團一份,財務中心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二、交接手續
1、合同簽訂或終止後,要認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續,對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狀況、房屋內固定資產情況等進行認真查驗清點,有缺損的應取證,通知對方,並得到確認,後按協議規定辦。
2、對水、電、煤氣等需要計量的,雙方要應做好表的讀數確定。
3、出租房的鑰匙,租賃雙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換後應及時給對方一套,中途不得隨意配製鑰匙,合同終止時收回全部鑰匙。
4、在無誤的情況下可通知財務返還承租戶押金。
三、安全管理
1、對承租戶進行涉及房屋結構改造或裝修的專案,首先將改造方案報公司領導審批,在得到確認同意之後要督促承租戶報請市有關部門審
批,不得私自亂搭亂建違章建築。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線路,確需使用的要經物業管理專職電工檢查後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戶的生產機械裝置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安全操作規程要上牆,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特種裝置必須按規定進行檢測。
3、生產車間和庫房內不得作為宿舍住人過夜,具備住宿條件而確需住人的必須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4、牢固豎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經常開展對承租戶進行安全檢查,要指導、督促承租戶安全生產,杜絕違章操作,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發書面整改通知,告知對方,進行有效整改。
5、建立規範的安全臺帳,幫助、指導安全重點承租單位做好相應安全臺帳。
6、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轄區內消防設施完好無損,消防通道暢通無阻,電力設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繳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對拖欠費用的承租戶應積極催討,對催討後仍不支付的應按合同條款,採取相應措施。
2、對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當場開具對方收款收據,並通知財務部門開具發票,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及時繳納財務部門,不得將現金留滯在辦公室過夜。
3、地塊物業抄表人員每星期要對地塊總電錶、水錶抄表一次,對讀數有異常波動的要查原因,並及時彙報,防止因滲漏造成資源浪費和損失。要做好各類費用收繳的明細帳目,水、電抄表記載清晰。
物業出租房屋管理制度4
為進一步完善門衛工作崗位責任制,增強工作責任感,維護廣電小區的辦公和生活秩序,確保小區人員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廣電小區門衛工作由局安排專人擔任。
二、小區門房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門房管理人員要嚴肅值班紀律,堅守崗位,保持高度警惕性和工作責任心,認真負責地做好廣電小區的管理和防火、防盜、防事故、防災害為重點的安全防範工作。要不定時地巡視小區內各個部位,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向局辦公室報告。
三、門房值班室要做到“三表”(來訪人員登記表、小區住戶一覽表和機動車輛登記表)齊備,管理人員對院內住戶、人員、車輛等基本情況要熟悉。
四、嚴格執行外來人員登記制度,對陌生可疑人員要進行盤問,行動可疑者一律禁止進入院內,謝絕推銷或其它閒雜人員進入,非院內人員向外搬運物品或駕駛車輛外出,必須嚴格查詢,經本院內相關的人員證實無誤後方可放行,發現可疑現象要及時採取措施,遇緊急情況及時報警,嚴防各類案件發生。
五、做好車輛出入小區管理工作,及時制止車輛亂停放、損壞公共設施、損壞綠化等行為,非院內車輛一律不準停放在院內,臨時停放要進行登記,努力維護小區正常秩序。
六、做好院內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及綠化養護工作。承擔抽水、抄電錶等工作。
七、按規定時間表開啟、關閉大門,小區大門晚上關門時間一般為11:30,早上開門時間為6:00。
八、門衛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脫崗,因工作需要不能值班者,應經有關領導批准,同意派人頂崗。
九、門衛因擅自離崗、脫崗而發生責任事故,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十、小區內居民要加強群防群治,積極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積極配合門房值班人員對家中外來客人進行登記。
(二)凡有機動車輛的住戶必須到門房進行登記,車輛更換牌照或其它顯性標誌後要及時報告門房值班人員。停放入庫的摩托車要自行鎖好掛鉤。
(三)遵守作息時間,無特殊情況晚11:30前應回到院內。持院門鑰匙的住戶要對院內安全負責,不得擅自為本戶以外的人員配製鑰匙,因特殊情況晚歸者請自覺鎖好院門,若早晨6:00前外出,開門後應及時鎖門。
(四)發現可疑現象或人員,應提高警惕,及時向門房管理人員或院內居住的領導報告。
(五)對外出租房屋者要弄清租房戶基本情況,並在門房管理人員處進行登記,配合管理人員進行相關管理。
(六)強化防範意識,自行做好戶內防火、防盜及其它安全防範工作。
物業出租房屋管理制度5
為了維護小區交通秩序,保障車輛、行人安全,制定本制度;
1、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2、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要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3、非業主車輛不得在小區內停放過夜,若臨時滯留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
4、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內等隨意停放。
5、凡不遵守小區內車輛停放規定及管理人員的指揮,發生一切事故,後果自負。
6、本小區車輛出入小區要出示出入證,外部車輛出入小區時,由值班人員履行登記手續,並服從本小區管理人員指揮。
7、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慢行,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
8、停放好車輛後,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必須隨身帶走。
9、進入本小區車輛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物品在本小區停留。
10、不準在本小區任何場地試車、修車、練車。
11、不準碾壓綠化帶,不準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小區內一切設施。
12、不準在人行道上、車行道、消防通道停放車輛(非機動車必須服從管理人員指定的停放位置)。
13、計程車接送小區住戶,上下客後必須馬上駛離,不得在小區內招攬客人。計程車司機屬來訪客人,必須正常辦理探訪手續。
14、車輛帶貨駛離小區,必須有相應的證明,屬貴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戶登記簽字放可放行。
15、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它車輛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16、本小區車位首先滿足在本小區長期居住的業主停放車輛,非本小區業主的車輛,不管與其小區業主任何關係不予提供車位。
17、本小區車位在滿足本小區業主停放的情況下,有多餘車輛可以安排臨時車輛停放,停放費按本物業規定收取。
物業出租房屋管理制度6
為切實加強小區物業管理,維護業主生活秩序,確保小區各種車輛進出停放有序和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各種車輛指業主自行購置的機動車、摩托車、腳踏車和業主臨時帶回的機動車需要停放小區並委託管理的過夜車輛。
二、物業管理車輛的職責範圍:凡屬小區業主需要長期和臨時停放的各種車輛,只要小區條件允許(停車有泊位),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均應積極協調,儘量給予安排,最大限度為業主提供方便。
三、業主要充分理解小區條件受限的客觀實際,支援配合小區車輛的停放管理工作。
四、進入小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均應按規定的行駛路線限速行駛,不得逆行,不得擠佔人行道、綠地,不得在小區內按喇叭等,影響住戶休息;不得在停車場和小區範圍內洗車、修車及清掃車上的雜物,人為製造垃圾影響環境。
五、停放車輛,要注意行人,小孩玩耍的意外,保持車輛前後左右的距離以防撞碰;自覺在規定的車位整齊停放並確保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透過。
六、車輛停放後,駕駛員必須鎖好車門,將防盜系統調至警備狀態,車內不得存放貴重物品和危險物品,否則發生問題,後果均由業主自負。
七、業主的摩托車、腳踏車統一到指定地點(車棚、位)停放時,應主動到物業公司(看車點)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包括車名、新舊、戶主等),即時領取停車牌。車輛進出、停放均需出示停車牌,否則發生丟失物業公司不予負責。
八、確因沒有機動車位時,物業人員應做耐心解釋,勸其自行安排車輛停放。對不聽勸阻者,造成車輛丟失、損壞等問題物業公司概不負責。
九、物業人員在小區的工作受物業公司領導,受業主的監督,並定期給予打分,對不稱職且給業主造成應由物業人員負責的責任,物業公司有權給予罰款,造成嚴重損失的解除其合同。
十、凡由物業公司安排在小區內停放的車輛,業主每月應向物業公司交納一定費用,機動車每個車位每天2元,摩托車每月每車6元、腳踏車每月每車3元。所收費用用以解決服務人員的工資和夜間生活補助。
十一、各種車輛的服務費每月初由物業公司統一派人收取,並出具正式收據,看車點的'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收費。
十二、各小區的停車位,由所在地的物業公司與業主協商共同劃定,確需規劃車棚的由物業公司擬製計劃、方案,由業主主管部門和XX物業總公司審批後修建。
物業出租房屋管理制度7
一、門衛人員24小時堅守崗位,保持高度警惕,認真履行職責,並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二、按時按需開關大門,嚴格控制車輛、人員在小區出入。
三、認真做好來客來訪登記和外來車輛的進出登記,對外出的車輛注意檢查,防止居民車輛被盜。
四、收發報刊、函件等應當麵點清,並做好登記,要做到及時準確,不積壓、不私拆。
五、加強夜間人員、車輛出入控制,夏季晚10:30,冬季晚8:30要鎖好大門。
六、搞好門前“四旁三包”,保持環境整潔衛。
物業出租房屋管理制度8
一、門衛安全協管員實行24小時值班及16小時立崗服務制度。
二、門衛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文明執勤,禮貌待客,認真負責,服裝整齊,儀容端莊,按時交接班,並做好交接班記錄。
三、嚴格執行工作制度,認真填寫各類門崗工作記錄。
四、對流浪乞討,拾破爛和收買廢舊物品以及叫賣人員,推銷人員等各類閒雜人員未經同意不準其進入小區。
五、保持門崗周圍環境的整潔及設施標誌完好。每天10點以前小區主管要負責落實門崗內外的清潔工作。
六、門衛值班室及站崗區域禁止非工作人員滯留,以免影響門衛正常工作,值班室內物品應保管愛護、擺放整齊,衛生良好。
七、執行工作和客戶來訪時應站立,提前主動上前工作,工作時間不允許從事與工作不符的事,嚴格遵守值班紀律,不允許酒後上班和上班喝酒,工作應使用文明用語。
八、值班電話為工作電話,非工作原因不得使用值班電話,應保障值班電話的通暢,對住戶電話或親自反映的問題應及時做好記錄並及時給予處理或耐心解釋。
九、發生突發事件和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同時報告公司領導,並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問題,無論發生任何情況,門衛都必須保證有人留守。
十、上下班高峰期門衛人員應保證在崗,快速兼靈活處理機動車進出小區,避免進出小區車輛長時間堵塞道路。
十、配合巡邏崗人員做好當班工作,配合做好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
十一、對因客戶原因損壞小區設施、裝置及公司辦公物品,門衛人員有權要求損壞者照價賠償,損壞者拒賠的,門衛人員對損環者有權暫不放行,報警處理。
十二、本規定從XX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物業出租房屋管理制度9
一、實行24小時著裝值勤,自覺遵守值班制度,嚴格交接班手續,做到愛崗敬業,忠於職守,文明執勤,優質服務。
二、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事故、防災害為重點的“四防”工作。
三、按規定時間開啟、關閉大門和偏門,對進入小區的外來與暫住人員進行查詢。
四、嚴格遵守巡邏制度,不脫崗、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五、做好車輛出入小區管理工作,及時制止車輛亂停放、損壞公共設施、損壞綠化的行為,努力維護小區正常秩序。
六、認真做好難以投遞的報刊、雜誌、信件、電報等收件登記,及時處理。
七、制止廢品收購人員及小商販進入小區,制止亂貼廣告行為。
八、保持值班室及主入口區域的清潔衛生,督促做好轄區內的保潔和綠化養護工作。
九、盡力為住戶排憂解難,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物業出租房屋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須共同遵守。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第四條 本物業管理專案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南安市寶龍花園小區;
座落位置:南安市梅山鎮競豐村寶龍花園;
物業型別:高層住宅;
建築物總面積:60873.48平方米。
物業管理區域:東接梅九公路;西接配電廠;北接中年山寶龍花園北圍牆;南接中年山寶龍花園南路。
第二章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和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七)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八)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等;
(六)在小區進出和其它活動時,應文明禮貌,親善對待小區鄰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七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共有權:
(一)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等基本結構部分,走廊通道、門廳、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防空避難層、裝置層或其它配套設計等結構部分;
(二)由住宅業主或其與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裝置,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垃圾通道、排煙排氣通道、水箱、水泵、郵政信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規定標識、建築智慧化系統(含安防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設施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
第八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 業主應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係。
第十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徵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並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並按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儘量減少影響鄰里生活。
每日施工時間為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 ,其他時間不得從事敲、鑿、鋸、鑽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三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該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不得停放大門口、佔停其它通道,也不得隨意佔用他人車位。
第十五條 在日常生活中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擅自佔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裝置;
(二)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亂拋垃圾,高空拋物;
(四)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五)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六)踐踏、佔用綠地,損毀樹木、園林;
(七)夜晚11:00後大聲猜拳、酒後鬧事等不文明言行;
(八)聚賭、盜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六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並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禁止無證飼養寵物,飼養寵物的業主或使用人須到物業服務企業領取“飼養寵物許可證”,飼養寵物不得製造噪音或威脅他人安全;
(二)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嚴禁制造尿便等臭味,杜絕禽流感根源。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七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予配合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未能提前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向相關業主說明情況,並在第三方(如、居委會、派出所或業委會委員)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後相關責任人應及時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 全體業主要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經業主大會同意,授予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行使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規約配合業主委員會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業主要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在扣除相關費用後,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業主利益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和業委會有權勸阻、制止;業主拒不改正的,服務企業可暫停為該單元供電、供水,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未按規定交付的,業主委員會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繳情況,並註明欠交費用的業主房號進行催討;仍不交付的,業主大會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並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裝置。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於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裝置。
第二十九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當將本管理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承租人,並自物業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 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後的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透過之日起生效。本規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透過的有關本規約的決定為本規約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