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一、黨的紀律處分工作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二、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學習中,大家都經常接觸到材料吧,那麼我們如何去剖析材料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1

  縣委、縣政府在全縣開展警示教育月活動以來,要求全縣黨員幹部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進一步加強對廣大黨員幹部的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努力提高各級黨員幹部抵禦風險和拒腐防變的能力。個人在學習《2011年以來的全市黨員幹部違紀違法典型案例剖析材料彙編》後,也從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這些典型案件,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淺談學習和認識。

  一、要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和堅定正確的理想信念。對於一個黨的領導幹部來說,放鬆思想改造,喪失理想信念,就會失去精神支柱,失去靈魂。彙編材料上的種種案例警示我們,理論上的糊塗就會導致政治上的動搖,政治上的動搖必然失去正確的發展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態度,必然栽跟頭。

  一個民族需要一種精神力量,一個人需要有一點崇高的理想和追求,反之就難免會被各種誘惑所俘虜。當前,我們正處在大變革、大調整、大發展的時代,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對領導幹部的知識水平、理論修養和領導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面對社會的深刻變化,我們要抓住機遇,乘勢而上,切實把學習作為自己終身的任務,不斷提高自己的知識積累,不斷最佳化自己的知識結構。同時,堅定理想和信念,不斷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地位觀和權力觀,忠實地踐行“三個代表”。

  二、要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也要自覺接受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隨著權力和地位越來越高,周圍的讚揚和吹捧越來越多,個別領導逐漸地不清醒了,把廉潔自律的要求和接受監督的要求置於腦後,逐漸開始用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最終從一個黨的領導幹部蛻化變質為人民的罪人。古人言:“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一個人面對各種誘惑,最大的敵人是自己,要經得住考驗,邁得過關口。

  身為領導幹部,應該明白這樣一個道理:自己不論在工作上取得多大的成績,都應首先歸功於黨,歸功於組織,任何人離開了黨的組織,離開了領導集體,離開了人民群眾的支援,終將一事無成。我們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的大小與為人民服務的責任是密切相聯的。無論在什麼崗位上掌權、用權,都要想人民群眾所想,急人民群眾所急,辦人民群眾所需,真正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謀利益,堅定不移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無私無畏地同一切損害群眾權益的現象作鬥爭,保持人民公僕的本色。

  三、要帶頭加強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我們黨的全部工作,就是為人民謀利益,能不能正確對待名、權、位,是對領導幹部十分現實的考驗。領導幹部只有嚴於律己,在勤政廉政上作表率,才能把一個單位的風氣樹起來。如果凌駕於組織和群眾之上,搞以權謀私、權錢交易,貪圖美色,最終會在權力、金錢和美色考驗面前跌跤翻船。黨中央強調牢記“兩個務必”,這是我們更加牢固地樹立思想道德防線和黨紀國法防線的一個重要精神支柱。

  從這個意義上講,能不能堅持發揚艱苦奮鬥的優良作風,能不能經得起權力、金錢、美色的誘惑,能不能在實踐中創造性地貫徹好“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每個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必須經受的一個很現實的考驗。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執行各項廉潔自律的規定,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不準別人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同時帶頭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親屬和工作人員。真正做到仰不愧官,俯不愧民,在廣大幹部群眾中樹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2

  一、基本案情

  某某同志,男,1966年5月出生,漢族,安徽寧國人,博士研究生學歷,高階工程師,1997年11月加入九三學社,2004年當選廣東省政協委員,案發時任廣東省地質局下屬廣東省地質實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測試中心”)副主任(副處級)、珠寶玉石及貴金屬檢測站(以下簡稱“珠寶檢測站”)站長。

  2014年11月27日,省監察廳派駐省國土資源廳監察室對某某同志違反政紀問題立案調查。11月28日,經省監察廳批准,對某某同志採取“兩指”措施。2015年2月10日,移送司法機關調查。

  某某同志主要違紀違法事實如下:一是違反財經紀律,私設“小金庫”。某某同志任珠寶檢測站站長以來,私設“小金庫”涉案金額約1.68億元,情節十分惡劣,某某同志對此負有直接責任。二是私分公款,某某同志本人分得560萬元。珠寶檢測站未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測試中心)批准,用截留檢測款形成的“小金庫”私分獎金,2003年至2014年期間某某同志個人分得560萬元。三是公款私存,從中貪汙公款5162.6067萬元。

  某某同志以珠寶檢測站工作人員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用來存放檢測費等收入,達到向測試中心隱瞞經營收入的目的,從中貪汙公款3079.6067萬元。另外,透過大量存放現金,隨意支取貪汙公款2083萬元。四是使用貪汙的公款購置房產,涉案金額757.1388萬元。某某同志利用前述貪汙的公款購置房產8處,涉案金額757.1388萬元。

  五是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某某同志夥同曹姝旻(珠寶檢測站副站長,另案處理)等人為了逃避罪責,組織指揮、親自參與和指使他人銷燬“小金庫”涉及的財務資料,涉及金額約1.68億元,情節十分嚴重。六是挪用公款。2002年7月,某某同志挪用公款27萬元,替曹姝旻支付購買廣州某處房產的部分購房款。七是違規開辦私人同行業公司。某某同志違反有關規定,牽頭開辦了廣州某珠寶貴金屬鑑定中心有限公司和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

  二、案件剖析

  (一)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是“小官鉅貪”。 某某同志作案時為正科級,案發時為副處級領導幹部,其所主持的部門為省地質局下屬三級生產經營單位(珠寶檢測站,二級事業法人單位),個人和單位級別均不高。但某某同志利用珠寶檢測站站長職務之便,長期違反財經紀律私設“小金庫”的金額竟高達1.68億元,貪汙公款5162.6067萬元。涉案金額之大,令人震驚,在省直單位的下屬機構中實屬罕見,是“小官鉅貪”的典型。

  二是作案時間跨度長。自2003年起,某某同志便利用珠寶檢測站收取的檢測款私設“小金庫”,至案發跨時12年。其中,2003年至2010年8月期間,先後向公款私存的21個賬戶存入檢測費、培訓費等共計6040萬元。2010年下半年後,某某同志本人或授權下屬直接到珠寶檢測站下設的各地辦事處直接提取現金,並將大量現金存放在出租屋及本人辦公室內自由支取。

  三是作案手段隱蔽、瘋狂。某某同志把珠寶檢測站當成自己的“私人公司”,完全不受上級監管,一個人說了算,任意支配,肆意妄為。先後利用自己、下屬、客戶的20多個銀行賬戶私存公款,以及透過大量存放現金的形式,隨意挪用支取、貪汙公款超5000萬元。

  為掩蓋罪行,某某同志多年來一直嚴禁本站員工擅自與上級單位(測試中心)任何人員接觸,“違者立即開除”,並要求所有員工對外口徑一致,形成內部堡壘,企圖“密不透風”。為逃避罪責,某某同志從2011年起,不定期親自或指示下屬刪除財務資料、銷燬賬冊憑證,尤其是2013年珠寶檢測站被省地質局審計部門審計期間,某某同志更是瘋狂銷燬會計憑證、財務賬冊以及電腦硬碟儲存的所有財務資料資料,企圖逃避甚至對抗調查,情節十分嚴重。

  (二)案件產生的主要原因

  某某同志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之所以發生,除了其本人目無法紀、理想信念喪失、慾壑難填等根本原因外,還包括一系列外在誘因,即在經營管理、制度規範及監督制約等方面存在嚴重漏洞和問題。

  一是無視法紀,理想信念徹底滑坡。身為領導幹部、一站之長、政協委員,某某同志長期以來不重視政紀法紀學習,毫無法紀觀念和規矩意識,毫無自我要求和約束,人生觀、價值觀發生極度扭曲,貪慾膨脹。崇尚個人主義、利己主義、拜金主義,缺乏自律又逃避監督,瘋狂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經受不住金錢的誘惑,同時抱有僥倖心理,認為上面有人不會出事,瞞報單位經營收入,藐視法紀銷燬財務憑證,長期大量貪汙公款,最終墜入犯罪深淵。理想信念的滑坡也導致其在行動上、生活中日益奢靡享樂,某某同志利用貪汙的鉅額公款,先後在多地購買住宅、寫字樓、車位等,購置各種昂貴珠寶玉石,其中僅購買單顆寶石便花費超百萬元,奢靡程度令人咂舌。

  二是揮霍權力,完全不受監督約束。作為珠寶檢測站的“一把手”,某某同志“家長式”作風嚴重,把珠寶檢測站完全當作自己的私人檔口進行經營,完全遊離於上級的監管之外,毫無接受監督約束意識。某某同志(夥同曹姝旻)對該站的經營管理尤其是該站在省內各地下設的20多個辦事處的經營活動具有高度的、自由的決定權,包括辦事處的設立或撤銷、合作經營方選擇、站點人員招聘、裝置儀器採購、檢測業務登記稽核、檢測款收入存放使用、財務會計賬冊編造等“一條龍”運作都自己做主說了算。

  此外,測試中心原主要負責人馮超(另案處理)是曹姝旻(珠寶檢測站常務副站長)的丈夫,對珠寶檢測站的日常管理運作採取有所偏頗和袒護的態度,測試中心其他班子成員難以過問和不敢監督,測試中心監察、審計部門介入珠寶檢測站的內部監管更是難上加難。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某某同志利用單位管理與監督上的漏洞肆意揮霍手中的權力,欺騙上級主管單位,瞞報經營的檢測收入,截留站點的收入資金,大量侵佔公款。

  三是管理粗放,單位經營運作以包代管。珠寶檢測站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隸屬測試中心的二級事業法人單位,統一採用測試中心制定的以承包收入任務的經營管理模式。但測試中心本部對珠寶檢測站人、財、物的相關管理制度不健全,基本上是放任不管,尤其是對珠寶檢測站下設的辦事處沒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導致珠寶檢測站下設的多個辦事處長期遊離於測試中心本部的管理和監督之外,存在管理運作缺失制度約束,只求完成定額上繳經營收入,缺乏財務收支的監管等漏洞。各辦事處的檢測業務未經登記稽核,檢測費經營收入也不開發票。

  該中心本部對珠寶檢測站各辦事處選擇的合作方的情況也一概不知,某某同志利用此漏洞編造虛假的合作經營,訂立對付上級的虛假合作協議,騙取截留公款。同時,珠寶檢測站的人員管理嚴重不規範,全站實有員工近200名,但在測試中心人事部門備案管理的只有50多名,有的辦事處僱了10多名員工,只有2名與測試中心本部簽訂了勞動合同,其他人員都是以虛假“合作方”的方式聘請任用。

  辦事處員工只對某某同志等人負責,言聽計從,對外口徑一致,形成了“內部堡壘”、“攻守同盟”。綜上所述,珠寶檢測站其實就成了某某同志等人的“私人企業”,各辦事處其實就成為某某同志等人的“私人檔口”。某某同志一手遮天,為所欲為,最終積重難返,鑄成大錯。

  四是監督缺位,上級單位的監管形同虛設。多年來,珠寶檢測站的直接上級(測試中心)的.財務部門僅對該站定額上繳的經營收入進行核算,對該站在檢測業務中收取的現金或沒有上繳的資金沒有監控或控制不全,在財務賬目設定上一直分不清上繳的經營收入來自哪個辦事處,各辦事處的經營效益如何也不進行考核和過問,沒能有效發揮財務全覆蓋及統一管理的作用,某某同志等就是利用檢測費不開發票、測試中心財務部門無法準確掌握珠寶檢測站各辦事處的實際收入等漏洞,大量截留各辦事處收取的經營檢測費用,公款私存,挪用侵吞公款。

  同時,測試中心長期以來對地質實驗測試工作,尤其是珠寶檢測業務預防腐敗工作的形勢研判不足,自認為地質實驗測試機構是正規的,存在“檢測是一門技術活,是服務性工作,利潤低、賺錢少、總量小”的觀念,長期弱化建章立制工作,對公職人員廉潔自律的教育也抓得不緊。

  因此,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廉政風險防控方面只滿足於開會、傳達檔案、簽訂責任書“三個樣板動作”,對領導幹部的日常教育和監督不嚴,對苗頭傾向性問題未能抓早抓小,對腐敗行為警覺性不高,缺失自我防範和自律意識,測試中心職工群眾中對珠寶檢測站員工的收入早有議論,對該站的市場經營收入和員工的實際收入存疑,反映也不斷,測試中心獲悉後雖也曾對有關情況進行過調查瞭解,但大多采取應付的做法,加之珠寶檢測站員工上下口徑一致,沒有發現實質性證據,平時調查也只是點到即止。

  三、警示與預防

  某某同志私存、貪汙鉅額公款一案,是“小官巨腐”、發生在基層單位的一樁大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教訓也是深刻的,發人深省。要舉一反三,吸取教訓,真正做到預防為主和嚴懲腐敗相結合,需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加強廉政教育,增強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意識。做到堅定理想信念,不越紅線,守住底線,築牢防線是防止領導幹部犯錯誤,違紀違法的根本所在。要把加強領導幹部理想信念教育作為反腐倡廉建設的首要任務,做到教育更有針對性、更有警示震懾性,使公職人員和黨員幹部都能自覺適應從嚴管理與監督的工作約束。

  明確重點,不斷創新教育形式和載體,案發單位和全域性系統要從這次地質局系列腐敗案件中認真反思,我們在日常的工作中為什麼會出現這些問題;案發的原因有哪些;針對制度上的漏洞要抓好哪些環節進行整改。同時,加強組織紀律教育、政紀法紀教育,使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增強領導幹部的紀律觀念、法制觀念和廉潔自律意識。充分利用發生在本單位本系統的違紀違法典型案例,開展以案論紀教育,做到“警鐘長鳴”,外化於形、內化於心,增強教育實效。

  二是完善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管理機制。結合各單位實際,紮實做好立規矩、建制度、嚴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尤其要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內部控制和管理等制度的建設,加快修訂和完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大額資金使用、人事管理、裝置儀器採購、合同管理、違反財經紀律責任追究等制度和辦法。推進規範化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建立按制度經營、依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機制。

  透過深入調研、學習借鑑、廣泛徵集幹部職工意見等方式,制定、健全、最佳化一套合法合規、以人為本、上下認同、行之有效、針對性強、可操性好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各單位班子成員尤其是黨政“一把手”要帶好頭,以自身嚴格執行制度的行為,加強制度的執行力度,徹底解決以往不拿制度規定當回事、我行我素的任性行為,對違反者一律從嚴從重查處和讓其付出代價。

  三是強化監督制約,使領導幹部權力在“陽光”下執行。要始終堅持並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首先,加強領導班子內部的相互監督,堅決克服班子成員之間“老好人”,不願監督、不敢監督的現象。“一把手”要自覺帶頭接受監督,班子成員既要相互尊重,維護、支援“一把手”,又要大膽監督“一把手”,敢於提醒,。把監督當成班子成員間、領導幹部之間一種防止犯錯的“援手”,時常拉一拉,促一促,拍一拍。

  其次,強化職工群眾監督,完善事務公開制度,把本單位有關重大事項的決策原因、決策依據、決策執行過程和結果,透過一定的形式向職工幹部公開,接受職工群眾監督,以公開保證公正。再次,加大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力度。紀委要強化雙重管理,加強對同級及下級的監督管理,並加強同上級有關部門的聯絡。

  抓住幹部管理的各個環節,把監督寓於對領導幹部尤其是“一把手”權力的嚴格管理之中,要讓大家認識到平時的嚴格律己和監督是在保護幹部,不要出現一旦犯錯悔之已晚的情況。此外,加強審計外部監督,審計是及時發現問題、及早糾正問題、避免重大錯誤的有效手段。要完善單位內控機制,加大審計力度,定期對本單位及下設機構的財務制度執行情況、資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和糾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堵塞管理漏洞。

  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3

  隨著常德市城市化的不斷推進,我區徵地拆遷工作保持高位執行,近三年來拆遷面積達10900多畝。針對徵地拆遷工作任務重、矛盾糾紛多、腐敗問題易發多發的特點,20xx年,我區在市紀委“601”專案組的統一安排部署下,以開展全區徵拆領域的專項治理為切入點,重拳出擊,著力解決了徵地拆遷工作中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成效顯著。為努力遏制該領域案件多發易發態勢,我們對發生在該領域的案件主要特點和案發的主要環節及原因進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預防性建議。

  一、案件基本情況

  在今年的徵地拆遷領域專項治理工作中,我區重點查處了區徵拆所臨聘人員彭某違紀案,南坪崗鄉段某、徐某、徐某、彭某違紀案,丹洲鄉劉某、餘某違紀案等。在該領域共立案查處10人,其中有3人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機關,收繳違紀金額170多萬元,為國家和集體挽回經濟損失300多萬元。目前,有關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之中。

  1、區徵拆所彭某違紀案

  武陵區徵拆所臨聘工作人員彭某,20xx年6月參加工作以來,分別在其負責的丁玲公園、龍港北路等專案徵地拆遷過程中,利用手中職權,先後多次收受被拆遷戶的現金及物資,共計約20.5萬元。另夥同南坪崗鄉某村村主任彭某及相關被拆遷村民小組組長楊某及組代表楊某某等人,以虛列田間設施和多報墳地數量的方式共同套取徵拆補償資金25萬多元,彭某從中非法獲利3萬元。

  2.南坪崗段某等人違紀案

  南坪崗社群主任段某利用擔任社群主任的職務之便,在徵地拆遷工作中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9萬元。夥同社群副主任徐紅雲等人虛報首創二期專案設施補償,騙取徵拆補償資金15.88萬元,個人從中非法獲利5萬元。段某作為社群負責人,負責“一支筆”審批,財務管理十分混亂,另外還涉嫌侵佔社群集體資金20萬元。

  南坪崗社群副主任徐某利用分管安置資格的職務之便,收受被拆遷戶賄賂1萬元。夥同社群主任段某虛報首創二期專案設施補償,騙取徵拆補償資金15.88萬元,個人從中非法獲利5.98萬元。

  南坪崗社群支部副書記徐某夥同他人套取安置資格,從中暗箱操作,騙取安置資格後又選擇貨幣化安置方式獲取補償款30.8萬元,徐本人從中非法獲利10.1萬元。

  3、白馬湖村彭某違紀案

  南坪崗鄉白馬湖村村主任彭某利用擔任村主任的職務便利,在龍港北路專案徵拆過程中,夥同白馬湖村九組組長楊某、組代表楊某某、徵拆所專案負責人劉某、汪某及徵拆所臨聘人員彭某,以虛列田間設施和多報墳地數量的方式共同套取徵拆補償資金25萬多元,彭本人從中非法獲利3萬元。

  4、高泗村劉某、餘某違紀案

  丹洲鄉高泗村村主任劉某,在徵地拆遷中夥同他人以自己愛人馬某的名義,兩次虛報設施套取補償款,從中非法獲利2.7萬多元。另外還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佔村集體資金3萬元。

  丹洲鄉高灑村支部副書記餘某夥同他人騙取安置資格,選擇貨幣化安置方式後獲取補償款30.8萬元,餘本人非法獲利10萬元。

  二、案件主要特點

  (一)涉案人員眾多,基層佔比較高。從查處案件的涉案物件來看,既有國土、徵拆等重要部門的領導幹部,也有具體從事徵地拆遷工作的一線人員,還有村(社群)幹部和普通村民拆遷戶,其中基層黨員幹部佔有較高的比例。如南坪崗鄉白馬湖村主任彭某違紀案和徵拆所臨聘人員某則違紀案中,涉及的人員不僅有村幹部、組長、組代表,還有徵拆所的專案負責人和部分被拆遷戶。南坪崗社群涉及人員的情況也基本類似。在白馬湖村和南坪社群,涉案的普通村民多達數十人,其中有8人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二)上下相互勾結,權錢交易明顯。徵地拆遷工作中,部分被拆遷戶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想盡辦法拉攏腐蝕在徵地拆遷補償工作中掌握了最終補償結果決定權的拆遷專案工作人員,致使部分法律意識和廉政意識淡薄的徵拆幹部及工作人員和被拆遷戶相互勾結,進行權錢交易,共同損害國家利益。

  如徵拆所彭某違紀案中,彭某個人涉案金額高達20多萬元,其中彭則單筆收受賄賂最高達7萬元。段克昌違紀案中,某些被拆遷戶先後多次行賄於段克昌,讓其幫忙上下打點,以達到自己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段克昌個人涉案金額合計超過20萬元,單筆收受賄賂最高達3萬元。被區紀委立案查處的幹部中,涉案人員違紀金額基本上都在10萬元以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法制觀念淡薄,窩案串案突出。在調查中,我們發現部分基層組織的黨員幹部素質較低,法紀觀念十分淡薄,在執行徵地拆遷政策時,打著著為群眾爭利、為單位創收的幌子,善於打擦邊球,擅長搞變通,敢於闖紅燈,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個別黨員幹部甚至於明目張膽夥同他人騙取徵拆補償資金,當調查人員告知這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時,其都以種種理由強辯,或一臉茫然。

  由於徵地拆遷工作的環節從村組一級延伸到鄉區一級,而且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因此該領域案件多為窩案串案。如白馬湖村村主任彭建國違紀案和彭則違紀案中,村組幹部和組代表與徵拆所的專案負責人共同參與、一起謀劃,以虛列設施的方式騙取徵拆補償後合夥私分。南坪崗社群段克昌、徐紅雲案違紀案中,也是社群幹部與職能部門的相關人員串通一氣,打著為社群爭取工作經費的幌子,騙取徵拆專項資金。

  (四)案件影響較大,徵拆矛盾凸顯。徵地拆遷領域工作直接面對基層群眾,與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該領域違紀違法案件的發生,不僅損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嚴重阻礙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時違紀違法案件被曝光後,政府形象也將蒙受陰影,廣大群眾對此深惡痛絕,容易引發社會矛盾。

  近年來,因徵地拆遷有關問題,赴省進京上訪事件時有發生,這些事件與一些幹部的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甚至違法行為是直接相關的。徵拆所臨聘工作人員彭則在工作中多次收受被拆遷戶的賄賂,基本上是來者不拒。在調查中,多數被拆遷戶反映,彭則在徵拆工作中常常是不給好處不辦事,有時甚至主動索賄,性質特別惡劣,造成了不良影響。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一)徵地拆遷政策欠完善。

  一是徵拆政策相對滯後。根據市裡政策制訂的拆遷補償標準與當前市場實際脫節,遠低於被拆遷人的期望值。為了保證進度,拆遷主體在丈量評估、財政評審和獎勵設定等名目上動足腦筋、想盡辦法。但相應的徵地拆遷立法不完備,有關政策又趨於宏觀,涉及地面附屬物補償標準等規定細化但操作性不強,給拆遷戶埋下了鑽政策空子的隱患。

  二是拆遷政策因專案不同差異化明顯。由於承擔的專案不同、要求不同、進度不一,在制訂具體方案時依據全市指導政策,有時在同一個鄉村會出現不同補償標準的情況。部分地區由於拆遷的範圍廣、跨度大,往往分幾期實施,導致政策前後也存在一定差異。如2011年,南坪崗鄉竹根潭村有菸廠異動改造專案和國際陶瓷交易中心專案進行拆遷,因專案進度要求不同,在拆遷工程中造成了補償標準出現差異,給徵拆工作帶來了難度。

  (二)幹部權力行使欠約束。我們在辦案中發現,徵地拆遷的補償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安置資格的認定。有些拆遷戶知道自己的房屋要拆遷,為了多獲得國家的補償,採用“空掛戶”名義將親戚、朋友的戶口臨時遷到自己的戶口上;二是對房屋設施的補償。由於歷史原因,我區大多數農民住房都未申辦房產證,也有很多自住房改建成營業房,但證照不全或未辦理。

  因此,房屋居住面積、營業面積和違章建築的認定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否是違章建築、是否是營業性用房,將直接影響補償的標準和價格。而在當前的專案徵地拆遷中,徵拆專案負責人和村(社群)主任對於被拆遷戶最終補償結果的決定權力過大,缺乏約束。

  如在徵拆補償價格的認定上,徵拆專案負責人掌握著被拆遷戶的拆遷財政預算以及補償結果的最終決定權,雖然在形式上是層層把關,但在實際操作中,檢視現場、核對數目、實地測量等環節有時成了走過場,因而造成被拆遷戶為了獲取儘可能多的設施補償,千方百計託人找該專案負責人拉關係、行賄。

  而在安置資格的認定上,政策規定由村(居)民小組、村(社群)、鄉(鎮)國土所、鄉(鎮)政府、國土分局逐級審批,但在實際工作中形同虛設,一般得到村(社群)負責人的簽字認可就基本上過關,因而造成絕大多數空掛戶為了套取安置資格,多方找關係賄賂村(社群)負責人。如段某違紀案和劉某違紀案中的空掛戶周某、謝某都是得到村(社群)負責人簽字認可後才獲得了安置資格。

  (三)風險環節工作欠公開。徵地拆遷工作資訊不公開和不透明,使得協商、談判等相對隱蔽而又極具“誘惑”的環節容易滋生腐敗。因此,如何公開透明和監督監管風險環節顯得尤為重要。由於基層工作人員法律意識和自律意識相對較差,外加少數領導又把關不嚴,因而常常在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便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違背真實、公平原則,容易發生多方勾結、弄虛作假的串案窩案。

  在調查中,許多被拆遷戶反映,被拆遷戶在與徵拆工作人員協商談好徵拆補償金額後,就由徵拆所的工作人員在不列出詳細補償清單的情況下直接填寫徵拆補償款總金額,而被拆遷戶只需簽字押印即可,到底是補償的哪些名目,補償標準如何,被拆遷戶不清楚,周圍的其他被拆遷戶的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因為未進行公開或公示,大家相互之間都不清楚。

  如丹洲鄉高泗村餘某違紀案和南坪社群徐某違紀案中,都是由於村幹部把關不嚴,程式不公開,在未核實真實情況的基礎上,在拆遷安置申請表上簽字上報,讓空掛戶獲取了安置資格,給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

  (四)自由裁量行使欠監管。為了加快拆遷工作進度,徵拆所賦予了徵遷工作人員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空間過大又缺少有效的監管措施和必要的制度規範,使得工作人員在其所負責的工作上有很大的決策權和影響力,這就給伺機利用職務之便貪汙或者濫用手中權力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索賄受賄者有機可趁,從而加大了徵遷工作人員的廉政風險。

  同時,對於基層黨員幹部,一般群眾也懾於他們在地方的權勢,不願監督或不敢監督。從南坪社群徐某違紀案中不難發現,一線徵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手中的職權,和基層幹部合夥為南坪社群虛列房屋設施補償清單,從而使南坪社群順利獲取了空套的房屋補償款,給國家造成了15萬多元的經濟損失。

  四、建議與對策

  針對上述問題,要遏制徵地拆遷領域腐敗案件必須堅持教育監督、完善制度、規範程式、嚴查嚴懲多管齊下,做到懲防並舉、從源頭抓起,建立健全徵地拆遷領域防治職務犯罪的機制和體制。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抓好工作:

  (一)強化學習教育,築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首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黨員幹部的理想信念和服務宗旨教育。要根據形勢的變化,聯絡徵地拆遷工作的實際,立足本職崗位,開展以查詢廉政風險點為主並結合身邊案例的警示教育。其次,要嚴格徵遷工作人員選用准入機制。

  凡是進入徵地拆遷一線的人員都必須具備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和一定的專業技能,並獲得相應的從業上崗資格,同時要加大徵遷從業人員的法律與政策學習力度,牢固樹立依法拆遷、陽光拆遷、和諧拆遷的理念,增強業務能力,杜絕失職瀆職行為。

  (二)加強制度建設,構建風險防範管控體系。

  一要強化政策的統一性和平衡性。要科學制定政策,進一步完善徵地拆遷和安置補償的政策,要儘可能地提升政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別有用心的人鑽政府漏洞和空子。

  二要不斷完善徵地拆遷制度建設,多管齊下構建廉潔從業體系。要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完善的制度來約束幹部的行為,另外拆遷專案中要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在工作方法、程式、能力等方面的考察、考核工作,專案完工後對其進行綜合考評,查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方法。

  三要著重加強對基層集體資產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監督權的管理,進一步加強對徵地補償款等資金的監管,嚴格專款專用,建立村(社群)主要幹部任期、離任的審計制度,不斷提高村級財務管理水平,健全村級民主監督、村務公開機制,藉助群眾的力量有效監督和預防基層幹部腐敗行為。

  (三)規範工作程式,營造公開透明徵拆環境。

  一是確保徵遷工作流程規範。加強徵地拆遷資料備案審查管理,對戶籍、產權、勘察測量、清點複核、計算評估、協議簽訂、補償款發放以及相關的會議紀要等資料要統一歸檔儲存,哪個環節出了問題或少了資料就追究相關責任人,確保有據可查。

  二是增強徵地拆遷工作的透明度。進一步完善徵拆資訊公開和監督機制,及時公佈被拆遷戶的家庭人口情況、房屋結構面積、地上附著物清單及補償金額等重要資訊,接受其他拆遷人員和被拆遷戶的共同監督,提高徵拆工作的透明度。

  三是加強重點環節監督,確保權力陽光執行。對勘察、測量、清點等環節嚴加把關,並由專人負責進行抽查、稽核,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度。要注重從徵遷崗位的特點查詢廉政風險點,對極易出現權力尋租行為的關鍵點要始終盯緊不放,及時堵塞漏洞,讓別有用心的人提心吊膽,不敢下手,無處下手。

  (四)加大查處力度,發揮案件懲戒治本功能。

  一是保持查辦案件的高壓態勢,重點查辦一批具有影響力的大案要案,挖掘徵地拆遷過程中權錢交易的腐敗問題,著力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

  二是充分發揮辦案的治本功能。加強對典型案件的剖析,結合辦理的案件,查詢該領域體制、機制存在的漏洞,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建議,達到查處一案、警示一方的效果。

  三是建立徵地拆遷領域預防腐敗的長效機制。要注重打擊與預防並舉,根據本地區案件的特點,深入拆遷、補償、安置的各個環節開展同步預防工作。對腐敗易發多發的環節,要採取權力分解和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增強監督,對一些傾向性、苗頭性問題要及時預警,從源頭上杜絕腐敗。

  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4

  按照《中共北京市懷柔區農業局機關紀委“以案明紀”專題組織生活會方案》,我對本支部發生的系列違紀案件以及本人的違紀行為進行了深刻的剖析和反思,對照自身存在的問題,深刻剖析違紀案件的性質、根源、危害,以案為警、以案為戒、以案為鑑,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和從嚴從實的要求進行黨性分析,在此基礎上擬定了下步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現將具體情況彙報如下:

  一、系列違紀案件的深刻教訓

  2015年以來發生的系列違紀案件,充分反映出涉案人員紀律和規矩意識淡薄,嚴重違反工作紀律、財經紀律,造成了不良的影響。系列違紀案件警示我們,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從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高度認識糾正“四風”工作,強化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和北京市貫徹落實辦法,主動研究部署“四風”工作。要把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作為黨員幹部“四個意識”強不強的重要檢驗標準,從嚴從實抓好黨員教育管理。黨員領導幹部要帶頭轉變作風,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切實形成“頭雁效應”。

  二、自身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

  對照本支部發生的系列違紀案件以及本人的違紀行為,深入學習了黨風廉政建設的相關檔案,查擺自身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政治擔當方面存在“四個意識”不強,維護和執行政治紀律、政治規矩不堅決的問題

  一是能夠在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旗幟鮮明,但在現實生活中,在遇到實際問題時,沒有做到抵制錯誤思想,沒有做到和錯誤言行進行鬥爭,特別是作為一名科級幹部,沒有把堅定的理想信念作為工作、學習、生活的力量源泉,不忘初心地乘勢前行。

  二是對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的認識存在偏差,首先自己沒有把政治意識上升到關係黨和民族、國家前途命運的高度,總是覺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這是一種認識上的偏差,其次對看齊意識上也存在偏差,侷限於看齊上級領導,而不是向更高的層級去定位看齊,不是“一眼看到黨中央”,在大局意識上沒有站在大局、全域性和更長遠的未來去謀劃工作,在核心意識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理解不到位,這種思想認識上的“偏、軟、矮”,導致了行動上的懈怠。

  三是理論學習上,不全面,不紮實,滿足於簡單學習、粗淺理解,想起來就學,想不起來就不學,用著時才學,用不著就不學。特別是作為一名黨外領導幹部,對於黨性教育,組織上沒有硬性要求,因此自己思想上就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加上平時忙於業務工作,特別是今年以來,大部分時間都用在下鄉,開會等工作中,對於理論知識學習有些疲於應對。且理論聯絡實際不足,學習針對性也不強,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比較差,遇到實際問題需要解決,不知從哪入手,深感自己沒有真正認識到理論學習對自身履行好職責的重要性,沒有將學習成果轉化為謀劃工作的思路、促進工作的措施和提升修養的本領,在理論學習中,就如何把握新常態、適應新常態、引領新常態的思考研究也不深入。

  (二)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方面存在只喊口號、光說不練、不認真貫徹落實的問題

  一是思想麻痺,依然存在重業務輕黨建,輕黨風廉政建設的思想。只重視業務工作,平時提示業務工作多,提醒黨建工作少。比如雖然在今年兩次的黨風廉政建設形勢分析會上,書記都提示要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融入到業務工作中去,做到同部署,常提醒,但是在實際工作開展過程中,往往有時候為了儘快完成工作任務,忽視了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特別是在養殖小區騰退等工作中,對於工作人員的廉政意識的教育存在短缺,廉政約談少,內容空泛,沒有切實將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融入到業務工作開展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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