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僱人員管理細則(通用11篇)

外僱人員管理細則

  管理細則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範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外僱人員管理細則(通用11篇),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外僱人員管理細則1

  1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完善企業行為,明確對外承包工程(專案)中各級人員的安全管理職責及管理辦法,避免對外承包工程(專案)中發生人身、裝置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 本管理辦法依據20xx年6月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2003年9月釋出的《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中有關內容而制定。

  3、 對外承包工程(專案)是指有資質的各級單位承包外單位的工程(專案)。

  4、 安全管理工作是指對外承包工程(專案)單位的資質審查、人員的安全管理與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相關內容。

  5、安生部負責外僱人員安全工作規程的學習和執行,做好安全教育與考試工作,做好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考試工作。

  6、負責對外僱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和勞動紀律的教育工作,提高安全生產自覺性,及時糾正外僱人員執行規程、制度的錯誤傾向。

  7、嚴肅對待作業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立即上報廠主管領導與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主持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對事故統計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8、主持召開好每日的班前、班後會,安排當天的工作,交待安全注意事項,負責督促工作負責人做好每項工作任務事先的技術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並做好記錄。

  外僱人員管理細則2

  為加強對本公司外僱員工的管理,提高外僱工的工作效率,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轉,制定本規定。

  一、範圍

  本規定所指外僱工是指由承包人負責招收在本單位從事拉包、拌料、裝卸工作的人員。

  二、規章制度

  1、按時上下班,遲到早退5分鐘者罰款10元。

  2、工作期間不許睡崗、離崗,每發現一次罰款20元。

  3、有事向領導請假,不請假不到者按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發3天工資。

  4、崗中必須配戴好勞保用品,拉包、裝卸人員必須帶手套,拌料人員必須配戴防塵口罩,有不按規定佩帶者每次罰款20元,因不按規定佩帶勞保用品以及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意外傷害有自己負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5、工作期間必須服從班組及車間的統一指揮,配合班組車間工作,不聽指揮罰款30元,頂撞管理人員罰款50元,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6、操作裝置時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發現違規操作者罰款30元,屢教不改者予以辭退,因個人操作不當造成裝置損壞的須照價賠償。

  7、要愛護自己使用的工具裝置,人為損壞裝置工具的除按價賠償外另給予一定數量的罰款。

  8、班中不允許喝酒,班前4小時禁止喝酒,不允許醉酒上崗,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不聽勸阻者予以開除。

  9、保持工作場所衛生,禁止隨地大小便,發現一次罰款50元,不能找出責任者時,由該小組全體成員承擔。

  10、辭職時應提前向領導彙報,沒有提前彙報而突然辭職者不給予當月工資,提出辭職者要等公司安排人員頂替後方可辭職,否則不予以開工資。

  11、所在崗位衛生區應及時清掃,衛生不合格者扣當班小組每人10元。

  12、應在指定吸菸區吸菸,工作場所禁止吸菸,發現一次罰款20元。

  13、工作期間發現有消極怠工者,偷懶耍滑者,經勸說不知道悔改者予以開除。

  14、有意見時向直接領導反映,不許越級上報,出現群體罷工上訪時,所有參與人員一律開除。

  15、在公司住宿人員應愛護宿舍內財物,不許留外人住宿,嚴禁使用大功率違禁電器,保持宿舍內衛生,違規者視情況予以處罰。

  16、發現打假鬥毆、偷盜公司財產者一律開除,並扣發一月工資,情節嚴重者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17、工作必須認真負責,按照規定不折不扣地完成自己的工作,違反工作規定不聽從勸告者罰款20元,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18、上下班途中出現的任何事故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外僱人員管理細則3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實驗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護實驗室及外聘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才流動的合理化、規範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上級有關政策,結合喀斯特重點實驗室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聘人員,指實驗室從正式職工範圍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城鄉各類人員。

  第三條 外聘人員崗位設定應限制在實驗室後勤服務,實驗室科研與教學原則上不設定外聘人員崗位。

  第四條 符合設定外聘人員崗位的部門,所需人員應優先從實驗室正式職工中聘用,在正式職工中無合適人選的情況下可聘用非正式職工。

  第五條 外聘人員招聘要遵循平等、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招聘資訊、招聘結果要公佈;要按照先實驗室待聘職工,後實驗室職工待業配偶、子女及校外社會人員的順序擇優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過1年。

  第六條 招聘小組人員應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七條 實驗室聘用非正式職工,不管經費開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個月以上都要報人事處審批,人事處備案。

  第八條 審批程式:實驗室申請,稽核,人事處批准。

  第九條 外聘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身體健康;(2)具備勝任本崗位工作能力;(3)年齡不小於20週歲;(4)無涉嫌政治、經濟、刑事及其他問題。

  第十條 外聘人員工資每月不應低於貴州省的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學校負擔工資的,由人事處確定標準,計財處劃撥到實驗室,實驗室代發。由實驗室自籌經費負擔工資的,由實驗室確定標準並報人事處稽核後發放。外聘人員工資要按月發放。

  第十一條 外聘人員醫療、養老、失業、生育、工傷社會保險均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其各類保險費用均按經費開支渠道由學校或實驗室承擔,人事處代扣並建立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 實驗室按國家規定提供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條件,發放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由實驗室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三條 外聘人員因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術教育與培訓,可參加實驗室組織的各類政治思想學習、業務學習及其他文體活動。外聘人員在實驗室服務期間,參加與本職工作相關學習深造(如中專達大專、專升本、攻讀研究生,送外培訓等)者,學成歸來簽約二年的,學習費用與差旅費按正式員工報銷標準報銷50%,學成歸來簽約三年至五年的報銷70%,學成歸來簽約五年以上的全部報銷。

  第十四條 外聘人員工作時間、加班加點和休息休假均應與正式職工等同。

  第十五條 人事處為實驗室外聘人員主管部門。外聘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屬於學校負擔工資的,由人事處負責設崗和定薪,實驗室具體考核和管理;屬於實驗室負擔工資的,人事處負責政策指導和用工審批手續,實驗室負責設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條 對外聘人員均實行勞動合同管理與辦證管理。外聘人員受聘一個月以上的,經人事處批准後由用工單位和受聘人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書必須明確勞動期限、勞動任務、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待遇、雙方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和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事項,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過1年。合同書一式三份,人事處、實驗室、受聘人本人各執一份。合同期滿,如續聘需重新簽訂合同及辦理有關手續。簽訂勞動合同書後,實驗室持勞動合同書到保衛處、計生辦辦理有關證件,聘期已滿或辭聘、解聘,實驗室應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部門,並負責收回有關證件送交保衛處、計生辦。人事處和實驗室應對勞動合同書進行妥善管理和儲存。

  第十七條 實驗室必須對外聘人員進行上崗和常規教育,特別是對有毒有害有危險等工作的外聘人員,要經常進行安全生產和技術方面的培訓,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 實驗室對外聘人員應平等對待,不得歧視,不得隨意延長工作時間和無故剋扣拖欠工資。實驗室因違反本規定出現勞資等方面的糾紛,或被政府有關部門處罰,由實驗室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外聘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實驗室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損害實驗室利益,一旦發現違法亂紀和有損實驗室利益等行為,一律辭退,並追究本人責任。

  第二十條 實驗室與受聘人員發生勞動爭議,儘量協商和調解解決;協商和調解無效,可依法仲裁和訴訟解決。

  第二十一條 按照上級勞資統計與用工年檢要求,實驗室應隨時向人事處提供外聘人員工資發放表、人員異動及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人事處、保衛處、計生辦將不定期對實驗室進行勞動用工檢查,一經發現違反上述規定,將追究實驗室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外聘人員若中專達大專、專升本或在職攻讀研究生、送外培訓人員,學成後未滿服務期離開實驗室的,應全額退還實驗室所提供的學費及學習期間出差補助,並根據實際情況補償一定的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試行,具體由喀斯特環境與地質災害防治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負責解釋。

  外僱人員管理細則4

  外聘工作人員是醫院職工隊伍的一部分,為了加強我院外聘人員的管理,提高效率,根據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我院各部門外聘人員管理辦法。

  一、聘用

  1、各部門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在定編、定崗範圍內申報擬聘人員,將擬聘人員相關證件及個人資料呈報院部,經稽核後,擇期面試、考核。面試、考核合格者報院長辦公會研究後由醫院人事部門下文聘用。

  2、一經聘用,及時簽訂《外聘工作人員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雙方有辭聘和解聘的權利。

  3、聘用人員基本原則:

  (1)聘用人員要身體健康,思想作風端正,工作熱情,服務態度好,熱愛本職工作,並能服從組織分配。

  (2)聘用人員必須具有中專以上正規學歷,具有一定的臨床工作經驗,能較好地完成本職工作,具有相關執業證書者。

  4、各科室聘用人員條件:

  (1)醫療組:待聘用人員必須具有臨床醫學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專以上學歷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2)護理部:待聘用人員必須具有醫學院護理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取得護理執業資格證書並註冊。

  (3)藥學組:待聘用人員必須具有藥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具有相關從業資格證。

  (4)醫技科室:聘用條件參照藥學組。

  5、聘用程式:

  (1)各科室負責人對照以上用人條件,擇優推薦。

  (2)待聘人員將相關證件和個人材料呈報院部,經稽核後擇期面試、考核。

  (3)院部組織相關人員(院領導、科室負責人)對應聘人員進行理論和技能考核,考核合格經院長辦公會研究後報醫院人事部門擇優錄用。

  二、聘用人員的管理:

  (1)聘用人員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2)聘用人員要接受醫院的`日常管理,服從組織分配,能較好地完成本職工作,並接受和完成醫院佈置的各項臨時性工作任務。

  (3)聘用人員在工作中出現醫療差錯、造成不良影響的,(根據情況而定)一次予以警告或解聘,二次予以解聘;出現醫療事故給醫院造成嚴重影響的立即報人事部門予以解聘,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考勤。由辦公室統一負責印製考勤表,部門按月考勤,規範請假制度(參照正式職工請假制度執行),每月必須憑月考勤表方可審批月工資。

  (5)考核。對外聘工作人員思想政治素質,業務、管理能力,勤奮工作態度,實際工作效果,由部門負責考核。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終考核,年終考核應評定優秀、良好、一般和差。根據不同情況選定不同的硬指標,制定考核打分表,量化考核。考核結果應有文字記載,建立個人業務檔案。在認真考核的基礎上,實施獎勵措施。

  三、聘用人員的續聘管理:

  (1)醫療組:女同志可續聘到55週歲,男同志可續聘到60週歲,副高以上職稱可適當延長。

  (2)護理部:在醫院聘用人員中工作表現較好的可續聘到50週歲。

  (3)藥學組:在醫院聘用人員中工作表現較好的男同志可續聘55週歲,女同志可續聘到50週歲。

  (4)醫技科室:同藥學組。

  四、待遇

  1、外聘工作人員是醫院職工隊伍的一部分,政治上享受平等的權利,醫院和部門應盡力為他(她)們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和環境,對他(她)們的勞動,應該予以尊重。

  2、外聘工作人員因崗位不同,工資標準也不同,各崗位工資標準由醫院統一制定、頒佈,各部門執行。

  3、醫院外聘人員由部門按月制工資表,財務科統一按月制工資表,彙總辦公室,經院長審批後發放。

  五、獎懲

  1、對工作成績突出,考核優秀者,年終給予公開表揚和適當的物質獎勵。

  2、對醫院有特殊貢獻者,應給予特殊貢獻獎。

  3、對工作不負責任,出現較大差錯和失誤者,應給予批評,嚴重的要全院公開批評。對造成重大工作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要及時予以辭退,並給予經濟制裁。

  4、外聘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每年都應進行適當調整,優存劣汰,採用末位淘汰制,堅持公平、公正的用人原則。

  外僱人員管理細則5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規範和加強外聘人員管理,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更好地發揮我校流動編制的作用,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聘人員,指學校各單位在編制內外聘、返聘的聘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各類人員。

  第三條 外聘人員崗位設定必須控制在編制內。

  二、聘用原則與程式

  第四條 聘用外聘人員要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擇優聘用,每次聘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條 聘用程式:

  1. 部門聘用工作小組根據所空缺崗位職責,負責組織對外聘人員的面試、考察和推薦;

  2. 將外聘人員的基本狀況、相關證書證件、院(系、部、處)擬聘用意見等形成書面材料報送人事處稽核;

  3. 人事處根據學校的規定和實際情況作出稽核意見,並將稽核結果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4. 人事處、用人部門和外聘人員簽訂三方協議,聘期一年,如果工作需要可以按程式續聘。外聘人員的考核,由用人部門負責。

  三、外聘教師和教學實驗人員的聘任資格和待遇

  第六條 外聘教師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身體健康 ;

  2. 一般應具有高校教師資格證書 ;

  3. 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具有講師以上職稱 ;

  4. 具有勝任教師崗位的能力,能夠做到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第七條 作為全職教師聘任的外聘教師(指因特殊原因,暫不能正式調入的教師),要完成所聘教師崗位的`全部教學科研工作量,按照學校全職教師管理和考核,參加學校及所在院(系、部)的各項活動。其薪酬待遇按所聘崗位比照同類人員工資(不含國家工資)由人事部門核定,學校支付。業績津貼由各部門從劃撥的業績津貼中支付。

  第八條 作為非全職教師聘任,即只擔任一門課程或部分課程的外聘教師,不按全職教師管理和考核。這類人員由院(系、部)根據外聘教師條件來決定使用,其課時費由所在院(系、部)從業績津貼中支付。各院(系、部)要在每學期開學前將外聘教師登記表報人事處備案。

  第九條 聘任教學實驗人員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身體健康,能保證每天八小時工作;

  2.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

  3. 具備所聘崗位的實驗技能和實踐經驗。

  為鼓勵實驗室聘任有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加強教學實驗人員的科研工作,外聘教學實驗人員要求 8 小時坐班,其考核由所在院(系、部)按照學校制定的考核辦法執行。這類人員的薪酬按實際所聘崗位比照同類人員工資(不含國家工資)由人事部門核定,業績津貼由所在院(系、部)從劃撥的業績津貼中支付。

  四、外聘管理人員的聘任資格和待遇

  第十條 擬聘任黨政管理和直屬教輔崗位的外聘人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1. 身體健康,能保證每天八小時工作;

  2.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若返聘本校退休人員可根據崗位適當放寬學歷要求;

  3. 能完成所空缺崗位的崗位職責。

  這類人員的聘任經學校審批後其薪酬按實際所聘任的一般職員或教輔崗位的校內工資標準確定,由學校支付。

  五、外聘人員的管理

  第十一條 以上在編制內的外聘人員的薪酬,工作滿一年的按 12 個月發放,不再另發放加班費,不滿一年的按實際工作月份發放。

  第十二條 人事處按學校所規定的編制負責稽核外聘人員的設崗和定薪,用人部門具體負責對外聘人員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三條 對外聘人員均實行聘用合同管理。外聘人員受聘一個月以上的,經學校審批後由人事處、用人部門和受聘人三方簽訂聘用合同書,合同書必須明確聘用期限、崗位職責、崗位報酬、雙方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和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事項,合同期限一般不能超過 12 個月。合同書一式三份,人事處、用人部門、受聘人各執一份。合同期滿如需續聘,需要重新按使用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外聘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損害學校利益,一旦發現違法亂紀和有損學校利益等行為,一律終止聘用合同,並追究責任。

  六、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外僱人員管理細則6

  為解決我校教師隊伍不足、教師結構不盡合理現狀,構建一支數量充足、水平較高、相對穩定的外聘教師隊伍,更好地發揮外聘教師的作用,規範外聘教師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根據學校實際需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外聘教師型別

  外聘教師型別包括:兼課教師、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等。

  兼課教師是根據教學工作需要聘請的課程教師。

  特聘教授是根據教學、科研和學科專業建設的需要聘請的省內外專家、學者。

  客座教授是根據學科建設、教學和科研的需要聘請的國內外學術造詣高深的著名學者、在國內外大中型企業以及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擔任要職且具有某一方面學術專長的人士。

  二、外聘教師條件及工作職責

  外聘教師基本條件為: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高等教育事業,治學嚴謹,為人師表,有紮實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優秀的個人品質,願意為石家莊學院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貢獻,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週歲。還應具備:

  (一)兼課教師

  聘任條件:

  1、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2、具備較強的教學與實踐能力;

  主要工作職責:

  承擔理論及實踐性課程、指導學生畢業實習、畢業設計等教學任務,要完成一定的教學工作量。

  (二)特聘教授

  聘任條件:

  1、具有正高階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生導師資格;

  2、學校學科、專業建設急需的學術帶頭人;

  3、在省內外學術界具有高知名度的專家、教授,身體健康,年齡可酌情放寬。

  主要工作職責:

  1、指導學科建設與相關科研工作;開設學術講座;在學科建設,特別是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和邊緣學科的建設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2、指導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研室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和教學改革等項工作;

  3、聯合申報科研專案,合作開展科學研究;

  4、培養中青年教師;

  5、根據需要承擔一定教學任務;

  6、在聘期內,按照工作要求,保證一定的來校工作時間。

  (三)客座教授

  聘任條件:

  國內外學術造詣高深的著名學者,在國內外企業界具有豐富生產實踐管理經驗的企業家,擔任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具有淵博學識的行政領導;

  主要工作職責:

  1、在專業建設,特別是新辦專業建設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2、為教師和學生進行形式多樣的學術指導;

  3、提供教學、科研實習基地;

  4、為提高中青年教師的實踐能力提供良好的培訓場所。

  三、外聘教師程式

  (一)由各教學單位根據專業、學科建設的實際需要經過嚴格考查提出擬聘人選。

  (二)聘任兼課教師:教學單位將填寫完整的《石家莊學院兼課教師申請登記表》交教務處稽核後報人事處核准並聘任使用。

  (三)聘任特聘教授:教學單位將填寫完整的《石家莊學院特聘教授申請登記表》交教務處稽核,人事處向分管校領導彙報擬聘人選的基本情況,報校長籤批;人事處代表學校與擬聘人員簽訂聘任協議書。

  (四)聘任客座教授:教學單位將填寫完整的《石家莊學院客座教授申請登記表》交科研處稽核,科研處向分管校領導彙報擬聘人選的基本情況,報校長籤批並向人事處備案,頒發聘書。

  四、外聘教師待遇

  兼課教師待遇根據實際承擔的工作量大小及本人專業技術職務高低確定課時費發放標準,課時費標準為具有正高階職稱人員每學時70元、具有副高階職稱人員每學時50元、具有中級職稱或具有碩士學位人員每學時30元。

  特聘教授待遇按雙方簽訂的協議執行。

  客座教授是榮譽性學術職務,進行學術講座的費用由科研處負責確定並落實。

  五、外聘教師管理

  (一)學校將外聘教師統一納入學校師資隊伍進行管理。各教學單位負責外聘教師的日常管理工作,為外聘教師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各教學單位應為本單位的外聘教師建立檔案並儲存。

  (二)各教學單位應在每學期的期末對本單位所有外聘教師本學期從事的工作進行總結,填報《石家莊學院外聘教師工作情況統計表》,報送學校人事處備案。

  (三)外聘教師應遵守《教師法》及有關高等學校教師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高等學校外聘教師的各項義務和責任。外聘教師在聘任期間,其教學環節和教學效果等應與本校教師同等要求並進行考核。對未履行職責,完不成教學任務,達不到教學要求,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外聘教師,酌情扣發課時費並予以解聘。

  (四)兼課教師聘期一般為一個學期;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的聘期一般為2年。期滿後需要續聘,應由教學單位提前一個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辦理續聘手續。

  六、未按規定程式審批的校外教師,學校將不予付酬。

  七、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外僱人員管理細則7

  1、中心各下屬部門,如需要使用外聘人員時,必須提交書面報告,經中心主任批准後,統一簽定經甲、乙用勞動合同並報集團人事部門備案;集團及學校辭退人員一律不予聘用;

  2、中心所有外聘員工,由各部門管理員負責管理。管理人員給臨時工建立分健全崗位制度以及考勤、考核、獎罰制度,指定崗位,滿負荷安排工作,對工作不負責的、不服從安排的、屢教不改的以及造成重大事故和損失的人員,可隨時辭退。

  3、對外聘員工在政治上與在職職工一視同仁,不得岐視,並尊重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管理人員要經常關心他們的生活狀況,按照有關制度,使他們享受到應有的勞保以及其它物質待遇。

  4、經常組織外聘員工學習、開會,提高他們的思想覺悟和業務能力、曾強勞動紀律和安全意識,更好的為師生員工服務。

  5、對工作不負責的、不服從安排的、屢教不改的以及造成重大事故和損失的人員,可隨時按程式辭退;

  6、對外聘人員的辭退必須上報中心,經中心主任同意後方可按程式執行(工具等物品的交接手續)。

  7、利用工作之便偷拿公物或以公物送人情、私賣者,除追回公物外(完好無損,足量),罰款500元,直至開除,觸犯刑法者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外僱人員管理細則8

  一、學校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根據崗位要求,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服從主管部門的直接領導,保質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出勤,有事提前請假,主動與主管領導聯絡作好工作安排。缺勤天數工資按規定從當月工資中扣除,無故曠工者雙倍扣除當日工資。

  三、來校工作半年以後,可享受(不含教育局規定發放的補貼)因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時間加班,學校發給加班補助,特殊工種可發放一定的勞保用品。

  四、各類臨時工,因工作性質不同,按各崗位規定的作息時間進行作息。寒暑假原則上無休假,安排值班。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安排休息。

  五、聘用期間,若本人因病住院,一切費用由本人自理。

  六、凡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或嚴重經濟損失的,學校要追究當事人責任並賠償損失,直至辭退。

  七、學校因工作變動需要辭退者,工作十年以上補發一個月工資。自動離職者,無論工作年限長短,學校不發任何補助。

  八、每年年終,凡工作成績顯著、本人表現突出、受到師生一致好評,學校給予適當獎勵。

  外僱人員管理細則9

  1、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完善企業行為,明確對外承包工程(專案)中各級人員的安全管理職責及管理辦法,避免對外承包工程(專案)中發生人身、裝置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 本管理辦法依據2002年6月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2003年9月釋出的《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中有關內容而制定。

  3、 對外承包工程(專案)是指有資質的各級單位承包外單位的工程(專案)。

  4、 安全管理工作是指對外承包工程(專案)單位的資質審查、人員的安全管理與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相關內容。

  5、安生部負責外僱人員安全工作規程的學習和執行,做好安全教育與考試工作,做好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考試工作。

  6、負責對外僱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和勞動紀律的.教育工作,提高安全生產自覺性,及時糾正外僱人員執行規程、制度的錯誤傾向。

  7、嚴肅對待作業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立即上報廠主管領導與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主持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對事故統計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8、主持召開好每日的班前、班後會,安排當天的工作,交待安全注意事項,負責督促工作負責人做好每項工作任務事先的技術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並做好記錄。

  有承包工程資質單位對外工程需要招募臨時傭工的,必須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向廠相關部門報批、核准。招募臨時傭工必須從有資質的勞務輸出部門招募,並與其簽訂勞務傭工合同和安全協議。臨時工的安全管理必須與正式職工同等對待。

  外僱人員管理細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機關的人事管理,保障臨時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我辦事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辦事處聘用的非佔編工作人員。

  第二章 聘用和辭退

  第三條 黨政辦公室負責各部門臨時工用人計劃的申報,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各部門擬聘臨時工的崗位職數。

  第四條 臨時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辭退。

  1、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三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十天的;

  2、組織紀律渙散,經常遲到、早退、無故缺席、上班幹私事,受到單位負責人三次以上警示的;

  3、不按規章制度辦事,損害單位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直接導致國家集體財產五萬元以上損失的;

  5、有違法行為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6、政治信仰動搖,經常散佈流言蜚語,參與非法活動或邪教組織的;

  7、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8、不勝任本職工作,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均達不到崗位職責要求的;

  9、犯有其它嚴重錯誤或依照有關規定不宜繼續留用的。

  第三章 工資和福利

  第五條 臨時工工資由所在單位根據其工作崗位、個人技能、工作量確定標準併發放。同時,按規定為臨時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年終根據黨委、政府表彰獎勵規定,結合臨時工個人考核情況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七條 臨時工在合同期內因公(工)負傷、致殘或死亡的,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臨時工假期待遇:

  (一)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為有薪假日;

  (二)臨時工的婚假三天,喪假三天(限直系親屬死亡),假期內發給工資;

  (三)臨時工生育和計劃生育假與單位在編人員相同;

  (四)臨時工請事假不發工資。

  第四章 管理和紀律

  第九條 臨時工由黨政辦公室負責管理,進行年度考核,臨時工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和義務。

  外僱人員管理細則11

  第一條目的

  為使臨時人員的僱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員申請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期間在三個月以內),須僱用臨時人員從事時,應填具“人員增補申請書”註明工作內容、期間等呈經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門憑以招僱。

  第三條僱用限制

  (一)年未滿16歲者不得僱用。

  (二)經管財物、有價證券、倉儲、銷售及會計(除物品搬運、整理及報表抄寫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僱用。

  (三)僱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條僱用

  (一)人事部門招僱臨時人員,應填“臨時人員僱用核定表”呈經理核准後僱用。

  (二)臨時人員到工時,人事部門應填“僱用資料表”一份留存備用。

  第五條投保

  在廠區工作的臨時人員應由人事部門辦理勞保投保後,始得入廠工作。

  第六條管理

  (一)臨時人員於工作期間可請公傷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喪假,其請假期間除公傷假外均不發給工資。

  (二)臨時人員的考勤、出差比照編制內助理員辦理。

  第七條終止僱用

  臨時人員於工作期間如有不能勝任工作,違反人事管理規則第十四、三十六條規定,事、病假及曠職全月合計超過4天以上,或工作期滿,僱用部門應予終止僱用,經終止僱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具“離職申請”(通知)單”(其離職應辦理手續由各公司訂定)經主管科長核籤後連同胸章送人事部門憑以結髮工資。

  第八條延長僱用

  臨時人員僱用期滿,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須繼續僱用時,應由僱用部門重填“人員增補申請書”敘明理由呈公司總經理核准後始得僱用,並將核准的增補申請書一份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

  第九條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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