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文物建築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文物建築,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國有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具有火災危險性非國有文物建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屬地管理、行業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和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文物建築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建築消防安全工作,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的有關要求,組織制定文物建築消防規劃。

  世界文化遺產、古建築群和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消防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縣、鄉、村和文物建築管理、使用單位的文物消防安全工作體系,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文物建築的行業消防安全監管,宗教、科技、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旅遊、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氣象、消防救援、林草、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文物建築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條文物建築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工作管理部門,確定消防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文物建築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正常執行、完好有效,消防用水充足;

  (二)按照應建盡建的原則和相關技術標準,建設消防道路,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暢通;

  (三)組織實施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排查整改;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五)根據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明確崗位職責,落實崗位培訓、隊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聯動等管理制度;

  (六)定期開展全員消防安全培訓;

  (七)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組織在場人員疏散;

  (八)建立消防檔案;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文物建築的管理、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其他各項工作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經費並做好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消防安全重大問題;

  (六)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和裝備;

  (七)組織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文物建築管理、使用單位應當依法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文物建築保護範圍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群眾性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五條文物建築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火災預防工作,對於文物建築存在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的,應當組織文物、消防救援、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領域專家研究解決。

  第十六條文物建築改建、擴建或者裝修工程,必須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滿足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要求。

  第十七條鼓勵文物建築管理、使用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等商業保險。

  第十八條文物建築管理、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開展火災風險評估,結合評估結果,進行消防安全科學防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火災風險評估。

  第十九條在文物建築保護範圍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按照國家和省關於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地處林區的文物建築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地處郊野的,應當清除文物建築保護範圍內以及之外三十米範圍的雜草。

  地處林區、郊野的文物建築管理、使用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省關於禁止野外用火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文物建築周圍的建築物、構築物與文物建築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設定防火間距。

  第二十二條文物建築內部應當嚴格控制使用易燃、可燃裝飾物。確需使用的,應當在符合文物保護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的前提下,進行阻燃處理。

  第二十三條在文物建築保護範圍內的醒目位置應當設定防火標誌和火災警示說明。

  文物建築保護範圍內禁止堆放柴草、木料、煤炭等易燃、可燃物品。

  文物建築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四條在文物建築保護範圍內禁止吸菸、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等使用明火行為。確需用火的,應當符合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行業標準的規定。燃燈、點燭、燒香、焚紙等用火,應當在室外安全位置進行,並設定滅火器材、明確專人看管,活動結束後及時熄滅餘火、清除灰燼。

  第二十五條消防設施器材的設定應當以最小干預為原則,根據文物建築的環境特點、火災危險性和建築特性等因素綜合考慮,不得破壞文物建築的歷史風貌。

  第二十六條具備給水管網條件的文物建築,應當充分利用給水管網條件設定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採取可靠的防凍保護措施,水量、水壓應當滿足直接滅火的需要。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或者給水管網條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可以利用天然水源或者結合地勢設定消防水池。

  第二十七條文物建築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建築滅火器規範,在文物建築出入口、走廊等便於取用的位置,配置滅火器。

  文物建築內的展廳、大殿等不適宜用水撲救的部位,應當依據消防技術標準配置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者滷代烷滅火器等。室外應當設定水池、水缸、沙箱等簡易消防設施。

  第二十八條火災危險性較大而且具備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條件的文物建築,應當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磚木或者木結構文物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設定非消防用電負荷火災監控系統。

  第二十九條文物建築管理、使用單位需要安裝避雷設施的,應當結合實際和氣象部門評估,經專家論證後安裝,並定期檢測、維修,保證避雷設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條在文物建築保護範圍內進行施工時,文物建築管理、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明確各自消防安全責任,並且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明確施工區和非施工區,在非施工區不得開展現場加工、作業等活動;

  (二)不得損壞消防設施,確需變更的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三)因施工需要搭建臨時建築的,建築構件的燃燒效能應當符合國家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禁止採用金屬夾芯板材;

  (四)確需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存放在文物建築保護範圍外,並實行限量領取,禁止在施工中交叉作業、在作業現場調配用料、使用噴槍作業;

  (五)施工中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裝置安裝和維修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電焊、氣焊等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六)施工作業過程中需要用火的,應當辦理審批手續,明確現場監管人員,配置滅火器材,採取消防安全措施,作業結束後,應當檢查並確認無遺留火種;

  (七)施工現場的易燃、可燃材料及雜物應當及時清理;

  (八)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其他規定。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一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距離當地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站)較遠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三十二條文物建築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人員管理、器材配備、崗位職責、站房設定等應當符合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行業標準的要求。微型消防站可以與消防控制室合用。

  第三十三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當運用物聯網、雲計算、大資料、移動網際網路等資訊科技,建設物聯網消防遠端監控系統,接入城市智慧消防資訊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公職人員在文物建築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具有處分許可權的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一、切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文物建築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

  文物建築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統籌安排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文物建築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二、建立完善專門機構和專兼職消防隊伍

  文物建築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設定(確定)內設專門機構,或者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或者志願消防隊伍,結合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防火滅火訓練。

  三、嚴格消防設施管理

  對文物建築應根據防火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消防車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給水系統、消防設施、裝置和器材,確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間距。用於參觀、遊覽和經營場所的文物建築,要切實採取人員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築毗鄰區域和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擴建或搭建建(構)築物、佔用防火間距和消防車通道(消防道路)。對文物建築消防設施、裝置和器材要加強日常保養維護和定期檢測,確保使用功能。

  四、嚴格用火管理

  文物建築內嚴格控制使用明火。用於宗教活動場所或者民居建築等確需使用明火時,應加強火源管理,採取有效防火措施,並由專人看管,必須做到人離火滅。

  五、嚴格用電管理

  文物建築內配電裝置、電氣線路、電器選型、安裝等應符合相關規範和防火要求,並配備適用的電器火災防控裝置。文物建築內宜使用低壓弱電供電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和大功率用電器具。確需使用的,要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制定並嚴格落實使用管理制度。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室內外電氣線路應採取穿金屬管等保護措施。對電氣線路和電器要定期檢查檢測,確保使用安全。

  六、嚴格危險品管理

  文物建築保護範圍內嚴禁生產、使用、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用於居民生產生活的民居類文物建築和其他作為住宿、餐飲等功能的文物建築,因生產生活需要使用燃氣,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採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築內,嚴禁使用燃氣,不得鋪設燃氣管線,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並應明顯設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吸菸”、“禁止煙火”等標誌。

  七、嚴格大型活動管理

  在文物建築保護範圍內舉辦祭祀、廟會、遊園、展覽等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進行防火檢查,增設必要的消防設施、裝置和滅火器材,同時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預先組織演練。要按規定事先將活動情況和消防措施報當地公安部門稽核同意後,方可舉辦活動。

  八、全面開展防火巡查檢查

  文物建築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應至少組織1次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管理使用單位負責人和其他員工防火意識和消防知識、技能的掌握情況

  (二)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情況;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消防道路)是否暢通,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情況;

  (四)消防設施、裝置和器材完好有效情況;

  (五)消防水源是否滿足使用需求;

  (六)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情況;

  (七)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線的敷設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八)按規定允許燒香、點蠟等使用明火的場所,是否符合相關規範,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九)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況;

  (十)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對前款規定的第(三)、(四)、(六)、(七)、(八)、(九)項內容開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文物建築對社會開放期間,至少每2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並強化夜間巡查。

  九、切實開展消防演練

  文物建築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演練。在宗教活動、民俗活動等人員集中的重點時段,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專門預案。

  十、認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文物建築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增強防火安全意識,掌握防火技能。單位人員應當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要結合實際對公眾開展消防宣傳,在醒目位置設立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張掛消防安全宣傳圖示。

  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公安消防機關頒佈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旨在加強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保護文物單位、文物庫房及辦公裝置、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三條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條單位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負有安全防火的責任與義務。

  第五條單位領導和各部門領導分別對本單位和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負責。

  第六條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

  1.處理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2.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3.組織消防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各類事故隱患

  4.組織消防業務培訓、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三章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條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本著“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第八條在日常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市公安消防機關頒佈的有關消防規定,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

  第九條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並經常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條文保單位及文物庫房原設計安裝的消防設施,如消防龍頭、水管、煙感報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證有效。

  第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都要及時、準確地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火警電話119),並採取措施積極進行撲救。單位要及時組織力量,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進行火險撲救。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二條 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進行檢查評比,並對取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消防安全條件,保證正常工作的;

  2.堅持執行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為做鬥爭的;

  3.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事故發生的;

  4.及時撲滅火災,減少財產損失的;

  5.其他對消防安全工作有貢獻的;

  第十四條 對無視消防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仍拒不執行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給予處分,必要時可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 因翫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部門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消防安全的組織領導

  第十六條 單位、部門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設消防責任人。單位的消防責任人由所長擔任。

  第十七條 為確保各項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單位成立消防安全領小組,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門分別成立相應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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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火災危險因素

  (一)結構性因素。文物古建築多為木質結構,歷經幾百甚至上千年的日曬風吹雨淋,造成建築木質腐蝕、乾燥、疏鬆,含水量遠遠低於一般自然乾燥的含水量(約在12-18%之間),成了全乾材。同時文物古建築材料又多用油脂含量高的柏木、松木、樟木等優質木材建造,且其表層塗有大量的油漆塗料,極易燃燒。

  (二)火災負荷因素。現代建築要求火災負荷量平均每平方米的木材的用量,不宜多於0.03立方米。在文物古建築中,大體上每平方米含有木材1立方米(包括其它可燃物摺合木材的用量),那麼文物古建築的火災負荷量比現代建築大31倍。由此可見文物古建築火災危險性之大。

  (三)撲救困難因素。

  1.文物古建築在設計古建彩繪建造上往往存在先天缺陷。或建於高山深谷之中,依山而建,道路崎嶇坎坷,或建於城區,但設有門檻、臺階等而使消防車無法通行的古建築群,建築之間大多間距很小,沒有消防通道,更無法設立防火牆,消防設施及水源無法滿足施救的需要,因而,對防火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2.燃燒速度快,溫度積聚迅速。木構架建築在起火以後,必須在15-20分鐘內實施有效施救,否則會出現大面積燃燒,最高溫度可達800-1000℃。文物古建築中的木材,由於長期的乾燥和自然的'侵蝕,往往出現許多大大小小的裂縫,其牢固情況比疏鬆的松木還要差。有的大圓柱,並非完整的原木,而是用幾根木料拼接而成,外面裹以麻布,塗以漆料,發生火災時,木材的裂縫和拼接的縫隙,成了火勢向縱深蔓延的途徑,加快了燃燒速度。同時,文物古建築的屋頂相當寬大且堅實,發生火災時,屋頂內部的煙霧和熱量不易散發,溫度容易積聚,導致轟燃現象,使古建火災難以撲救。

  3.煙霧生成量大。一般而言,1公斤木材燃燒時可生成20立方米煙霧,體積相當於木材體積的300倍。一座1000平方米的大殿,如在其中燃燒20公斤木材,數分鐘內,整個大堂將會充滿煙霧。在施救過程中,消防人員難以進入,又不宜施展破拆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撲救難度。

  二、發生火災的原因

  (一)生活用火。主要反映在做飯、採暖、照明等用火過程中不慎引起的火災。甚至有些單位在古建築群內設定飯店、包廂、茶座,在用火方面,存在柴油和液化氣同時使用,並把廚房間設在二層。

  (二)電氣火險。主要有線路老化,絕緣破損;電氣裝置使用時間過長,溫度過高;照明燈距離木屋架或可燃物等過近,因長時間烘烤而起火;隨意增加用電負荷,因導線截面過細難以承受較大的電流作用,以及隨意在古建築的可燃結構上鋪設不符合安全規定的電線引起火災。

  (三)宗教活動用火。民用佛教信徒進行燒香拜佛等宗教活動者甚眾,而古建築古寺廟是民間宗教活動的重要場所。宗教活動常見的用火形式主要有燒香化紙、燃點蠟燭、供龕上的植物油燈、燈節等大型用火活動。此外,還有定時的廟會,臨時性的超度道場等宗教用火活動。無形之中埋下了眾多火災隱患。

  (四)雷擊起火。古建築一般都是建在較高的臺基之上,或人群聚集的地方,或崇山峻嶺之上,建築群屋體高大聳立,周圍古木參天,接觸點高,木質乾燥,地處雷擊多發區,極易引起雷電火災。

  (五)其它原因。主要是柴草堆積時間過長引起的自燃;集會燃放煙花爆竹,危險品引起的爆炸,以及人為因素如小孩玩火、報復縱火、放火等原因引起的火災。

  三、火災預防的.方法和措施針對古建築火災的多種成因,必須堅持“防消結合,預防為主”的原則,有針對性地做好文物古建築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到組織落實,制度嚴密,措施得法,施救有效,具體方法有:

  (一)完善法規體系,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則》規定:“文物古建築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物古建築的管理和使用單位共同負責。”不僅如此,國家需要進一步完善古建築消防管理的法規體系,明確各級政府、使用單位、管理單位、消防監督部門等各自的責任。目前,古建築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還存在產權不清,責任不明,安全保衛人員短缺,業務素質低,自防自救能力差,督促文物古建築單位整改火災隱患的手段單一等一系列問題。所以,對古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出規劃,予以完善。

  (二)提高認識,建章立制。

  1.加強教育培訓。重視做好對工作人員和有關文物古建築活動參與者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主要內容包括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預防火災的方法、發現火情的處理及滅火技能等,從而提高大家對做好文物古建築消防工作的認識,有效增強預防火災的自覺性和有效性。

  2.建立組織、明確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文物古建築單位要嚴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及公安部第73號令有關規定,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設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消防員);根據單位的特點,建立和完善防火滅火的預案和各項消防管理制度;主動配合消防機構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逐級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確保逐項措施落到實處。

  3.加強設施建設,配備滅火器材。地處偏遠的文物古建築,應修建消防蓄水池,配備水缸、水桶、沙土以備滅火。有條件的文物古建築單位應在主要建築內安裝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等系統。在郊野、山區的文物古建築還應配備常用滅火器材和因地制宜地設定適合自身特點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須立足於減少火災撲救時的水漬損失古建築群的消防水源嚴重缺乏,又有大量的壁畫、彩繪、泥塑、文字資料等特別貴重的歷史珍品。因此,撲救此類古建築火災時必須減少水漬損失,要研發和配置適合撲救古建築火災所需的水漬損失小、節水型的滅火裝備和搶險救援器材,如高壓脈衝水槍等,以達到既節約用水又減少損失的目的。

  (三)拓寬籌資渠道,加大消防投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用於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人增長而增加。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對古建築消防保護的經費要列出規劃,安全投資渠道要多元化。對國家級的文物保護單位,不一定非要當地政府投資,像我市這樣經濟欠發達的地區,國家應予以資金上的傾斜和支援。同時,也可以允許民間資本參與古建築消防保護,或從旅遊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資金等多渠道籌資,以保護全人類的共同遺產。

  (四)加強生活用火的管理。

  1.炊事用火:主要考慮爐灶的選址和築造,灶房地址一定要遠離古建築或文物集中的庫房,爐灶不能靠近可燃建築物,煙囪穿過悶項或房蓋時,其周圍應用不燃材料隔絕,上加防火帽,爐體灶堂應用耐火材料構築,其內不能開裂漏火,使用時必須有專人看管,周圍柴草不能堆積過多,飯好後應立即清除,做飯時油湯不宜過滿,防止浮油過溢引起火災,一旦起火不要驚慌,應迅速蓋上鍋蓋,端離爐火使其窒息。

  2.照明用火:使用油燈、蠟燭照明時,不能直接靠近可燃物質,應在油燈上設定燈罩,燈罩上不能再套紙罩。油燈、蠟燭應固定在四周沒有可燃物的地方,並應及時清除油垢。新增燈油時應將燈火熄滅。

  3.取暖用火:取暖方式主要有火爐、火坑、火盆、手爐等。對火爐設定的要求:木質地板上設定火爐時必須用磚或土坯墊成不低於14釐米厚的隔熱層,爐口上部須垂吊一定厚度的隔熱板。使用火盆取暖不得直接將火盆放在木架或木質地板上,就放在較厚的不導熱的臺基上。使用手爐時,不能任意放置,更不能使用手爐烘烤被褥。

  4.禁止在古建築區燃放煙花爆竹等。

  (三)宗教活動明火的管理。寺院、道觀中宗教職業者常年堅持供奉活動,在殿堂、佛堂之內的供臺、供桌上設定香爐、香盆、蠟燭、長明油燈,長年累月,晝夜不熄。香客盛行時殿堂內外幾乎成了火的世界,對此,必須加強規範:

  1.可以將在殿內燒香、點蠟和燃點油燈改為在殿堂之外的安全地帶設定焚香爐亭,做到專人看管,人離火熄。每天清理蠟燭殘枝、香頭,並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2.禁止將明火引入殿內,燒香點蠟必須在殿外進行。

  3.可使用安全可靠的替代性物品來替代易引發火災的點火蠟燭。

  (四)電氣火災的預防。

  1.加強電氣工程安裝、施工的管理。必須嚴格審批手續,並由實踐經驗豐富,技術力量雄厚的電氣工程部門承擔。安裝工程結束後,須經供電部門和消防監督部門共同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通電使用。

  2.有關庫房、展室內的電線,必須穿管敷設。照明應用60瓦以下的白熾燈泡,嚴禁使用日光燈、水銀燈照明。

  3.古建築物群內凡用電照明的,均應在室外安裝開關箱,做到人離電斷。嚴禁使用銅絲、鐵絲、鋁絲等其他金屬代替。有關照明設施應遠離可燃、易燃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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