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精選8篇)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的定義

  管理制度是組織、機構、單位管理的工具,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定的規範。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精選8篇)

  要進一步加強安全危險作業管理,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員工安全作業,制定並實施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非常重要。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精選8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並經稽核批准後,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並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並經稽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裝置,務必切斷電源並做妥善處理後進行,停用的機械裝置務必切斷電源並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裝置。在潮溼、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裝置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裝置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並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裝置、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訊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後,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後拆、後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後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稽核、批准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後,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

  建築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根據《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築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潛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xx年5月23日公佈了《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從九個方應對加強和規範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範圍應當覆蓋工程專案。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資料如下:

  1、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範圍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範圍應當覆蓋工程專案。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狀況,規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專案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職責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狀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此標準。

  4、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築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型別、工程專案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採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採用上浮費率。透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用心性。

  5、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專案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鑑於工程建設專案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專案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專案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專案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狀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資料之一;未投保的工程專案,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後,應將投保有關資訊以佈告形式張貼於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應規範和簡化索賠程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用心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後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定專門電話理解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專案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取能帶給建築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範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潛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後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範。目前還不能帶給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透過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帶給與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務必擁有必須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築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並用心採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專案組織成事故調查組,並對事故職責者作來源理決定。

  (2)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範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範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狀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並熟悉木製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式

  (1)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職責造成的事故)

  (2)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執行和停產的事故

  (3)裝置事故:指裝置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

  或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傷亡事故:指公司僱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於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於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洩漏(環境汙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洩漏或汙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並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後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個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因物料洩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的;

  d)環境汙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群衝突的;

  e)人群發生中毒症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其他經濟損失100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二級事故

  a)輕傷休息7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105個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元以下的(含本數);

  c)洩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發生中毒症狀的;

  e)經濟損失1000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輕傷休息在7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洩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損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專案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瞭解事故概況後,應在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並在2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儲存。

  (2)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務必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並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日之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儲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應急計劃》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汙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一、二級事故調查

  a)員工務必在3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後,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專案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職責者和領導職責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或推薦。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瞭解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係。

  (2)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務必在2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後,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政府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應按照《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式》,採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並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職責

  a)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因裝置超過檢修期限執行或裝置有缺陷,又不採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採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職責者或有關人員的職責:

  a)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因翫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職責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擅自啟動裝置,造成事故的;

  d)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狀況,不立即報告,不用心採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於人的:

  c)事故發生後,因不負職責,不用心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發生後,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e)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職責者的。

  (5)對事故職責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職責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並處經濟處罰。

  (6)事故職責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7)對於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釋出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彙總儲存,建立事故檔案。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3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XX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務必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務必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務必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務必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務必辦理“罐內作業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後,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1、安全隔離。

  2、清洗和轉換。

  3、通風。

  4、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5、防護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務必辦理”“起重作業證”。務必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狀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弔”的原則:指揮訊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稜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採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杆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務必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務必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採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務必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杆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狀況。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務必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狀況時,務必辦理“帶電作業票”,並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狀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務必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並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務必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4

  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員工安全作業,特制定本規定。本制度適用於存在危險因素作業的管理,直接進行操作的員工,管理人員及監管部門均須遵守本規定。

  一、用電安全

  1、安裝和維修電器裝置線路,務必由電工按《電力裝置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稽核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2、因工作需要務必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務必貼合電器安裝規範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3、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務必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務必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職責。

  5、電器裝置的操作人員,務必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裝置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務必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嚴格執行電力部和供電部門頒發的各項安全用電規章制度。作業時務必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思想高度集中,帶電操作時務必有人在現象監護。

  7、高空和登高作業,應先作安全檢查,繫好安全帶,佩戴工具袋,梯子要牢固,腳墊要穩實,做到一人作業,一人監護,牢記安全第一。

  8、值班作業在四小時前不能喝酒。

  9、配電室除值班電工外,其他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配電間的大門應配備擋鼠板並及時關鎖。

  二、其他涉及危險作業環節

  1、實驗室進行儀器裝置操作人員,嚴格遵守裝置使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保證裝置正常使用,不發生故障引發不安全問題。

  2、實驗室操作人員在進行配液等操作時,要注意有毒有害藥品的使用,佩戴防護用具,嚴格遵守實驗室管理規定,確保實驗室安全。

  3、車間操作儀器裝置的人員也應嚴格遵守裝置使用規程,,確保安全有序順利生產。

  4、操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時,按照規定檢查就應檢查的環節,然後鎖門離開。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5

  1、為了加強公司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化學危險品的安全使用和儲存,保障職工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環境,預防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活動、產品、服務過程中所涉及的化學危險品的管理,如: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等。主要包括如下,但並不限於此。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類:所有氣瓶、氣罐、液化氣瓶、運輸管線等

  易燃液體:油漆稀料、油品、防鏽劑、顯影劑、防濺液、緊固劑、潤滑劑、自噴漆等;

  腐蝕品:酸、鹼等。

  3、危險化學品的採購

  3.1購買部門對採購的化學品的產品質量負責,在滿足生產的同時,務必貼合國家、行業標準規範要求,滿足安全生產要求,採購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資質企業危險化學品。

  3.2按法規要求,購買部門負責向供應商索取化學品相關資,向供應商索要化學危險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中文)、安全性資料表、產品合格證明等資料,購買部門負責對以上資料備案;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要通報給使用部門一份。

  3.3採購的氣瓶務必在檢驗週期內,且瓶體完好、無缺陷,氣瓶標識色、安全附件齊全可靠;

  3.4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要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

  3.5採購的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購買部門應當及時索要新的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及時通報使用部門。

  4、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4.1化學危險品出入庫時,倉庫管理部門負責登記、檢查,並健全化學品出入庫臺帳,倉庫擔當要檢查物品質量、數量、包裝狀況、有無洩漏、有無安全缺陷等,在確認貼合要求的狀況下,危險化學品方可出入庫。

  4.2

  化學危險物品務必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班組負責明確專人管理。

  4.3倉庫擔當要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相關安全告知、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規定。

  4.4倉庫擔當應定期檢查危險品儲存區,確保滅火器器材、安全設施正常執行;倉庫擔當、組長每日下班前,務必檢查、確認管轄的危險品倉庫、儲存區,非特殊要求,務必關掉水、電、汽、管路開關、閥門等,不得存在化學品洩漏、火災隱患。

  4.5存放化學危險品區域應貼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並根據物品的分類、性質,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爆、防火、防雨、報警、滅火、防曬、調溫、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

  5、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5.1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務必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作業指導書,規定。

  5.2危險化學品使用區域周圍十米嚴禁煙火;確需動火時,務必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

  5.3使用受壓裝置及其安全附件(氣瓶、貯罐、塔、各類容器等)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鎖等設施,應貼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並要經常對其進行維護檢測。

  6、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6.1購買部門負責對外協方施加影響,確保其化學品運輸貼合法規要求;

  6.2外協方運輸氣瓶等危險品務必取得國家認可的資質,運輸車輛要張貼、懸掛危險品標識,且配備滅火器材和其它安全防範措施。

  6.3運輸化學品的外協車輛進入公司後,在遵守法規的狀況下,還務必貼合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6.4易爆品的使用、搬運應輕拿輕放,防止振動、衝撞、摩擦、拖拉、重壓和傾倒等。

  7、報廢、過期的危險化學品嚴禁使用,氣瓶由擔當部門協調外協企業處理;其它報廢的化學品按危險廢品處理,嚴禁洩漏、外排、汙染環境,統一存放在公司垃圾場危險廢品區,由EHS課統一處理。

  8、危險化學品洩漏、火災按公司《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預案處理。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6

  根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險作業的'定義:

  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

  二、危險作業的範圍:

  1、高處作業;

  2、帶電作業;

  3、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爆破或有爆炸、燃燒危險的作業;

  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

  6、清倉、清庫作業;

  7、貼合危險作業的定義的其它作業。

  三、危險作業規定

  1、凡時間允許的狀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特殊狀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後補辦手續,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2、危險作業的審批視危險程度而定,個性危險作業由公司領導審批,危險較大的作業由專案領導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由施工部領導審批。

  3、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務必親臨現場透過必要的檢測資料,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後方可批准。

  4、危險作業人員務必有必須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5、危險作業現場務必有明顯標誌,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幹可不幹的一律不幹;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乾的必須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幹;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必須採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四、危險作業的審批手續及許可權。

  1、進行危險作業,應有申請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經安全負責人現場檢查,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2、危險作業的審批許可權。

  ⑴高處作業由班組領導(兼職安全員)或部門主管(兼職安全員)審批;

  ⑵在輕質物面上的作業(彩鋼瓦頂)由施工主任或部門主管審批。

  ⑶禁火區或忌火裝置、工器具、油桶、電氣室等易燃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由專案安全部門審批;

  ⑷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險作業(清倉、清罐、清庫、煤倉(煤磨)檢查和維修,由安全辦審批;⑸帶電作業由施工部安全員審查報專案審批;

  ⑹爆破或易燃、易爆場所(煤粉製備系統、油庫、油罐、氧氣乙炔瓶庫)動用火種、電氣焊由專案安全辦審查,專案經理簽署意見上報安全環保監察部審批;

  五、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週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不準吃速效感冒藥、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睏倦或精神不振的鎮靜劑藥物。

  六、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裝置、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貼合安全要求。

  2、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要有明顯標誌或告示。

  3、作業完成後應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並及時向審批部門報告。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7

  針對施工及生活場所用電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別制定本辦法,防止漏電事故的發生。

  1、參加施工的專業電工必須熟悉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2、用電設施在佈設時,應嚴格按照利於生產、方便使用,符合防雨、防火、防觸電發生等安全要求,嚴禁私拉亂接和漏電隱患的存在。

  3、場內架設的電線應絕緣良好,懸掛高度及線間距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安全規定。現場架設的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物支撐,不得纏繞在鋼筋、樹木或腳手架上。穿過道路的必須套鋼管埋地保護。

  5、各種電氣裝置應配有專用開關,並作到一機、一閘、一保險。室外配電箱應有防雨措施。

  6、在三相五線制中性點接地供電系統中,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應做接零接地保護,嚴禁將工作零線用作零接地保護。並不得在同一供電系統上有的接零有的接地。

  7、各種電氣裝置的檢查維修,應停電作業,如必須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並派專人監護。

  8、工地安裝的變壓器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要求,並設專人管理,配備消防器材。施工用電要儘量保持平衡。

  9、現場的變(配)電裝置處,必須用圍欄防護,並備有滅火器材和安頸曛盡7塹綣と嗽毖轄詠縞璞浮?

  10、移動式電氣裝置應用橡膠電纜供電,並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應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護。

  11、遇雷雨天氣時不得爬杆帶電作業,室外無特殊防護裝置時必須使用絕緣拉桿拉閘。

  12、施工現場臨時照明

  (1)室內照明線路嚴禁私拉亂接,並不得和金屬物接觸。

  (2)電線接頭應牢固,並用絕緣膠帶包紮緊密。

  (3)保險絲應按負荷量裝設,嚴禁用其它金屬絲替代。

  13、檢修電氣裝置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電氣裝置的檢查維修必須由持證電工進行,其它不得進行操作。檢修時應斷電鎖好電閘箱門或懸掛“正在作業,嚴禁合閘”的安全警示標牌。

  (2)工作中如遇停電應拉下開關,切斷電源,檢修後必須仔細檢查各項裝置的情況,沒有異常方可合閘。

  (3)大型電氣裝置檢修應在切斷電源,做好防護後進行,並在開關處設定作業警示牌或派專人看管,工作完成後方可拆除,如需進行送電試驗時,必須在經過認真檢查後並與有關人員聯絡後,方可進行。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8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裝置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後,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於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後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專案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瞭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准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後,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塗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准,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裝置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乾淨,然後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並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後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裝置相連管道,並加裝置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乾淨。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後方可動火,並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儘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裝置、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乾淨後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製造部門聯絡,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製造部門應通知採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迴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儘量縮短迴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准後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開啟,周圍裝置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於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裝置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透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餘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後,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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