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精選10篇)

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一、危險作業認定

  高度危險作業的認定,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對周圍環境有危險的作業(這裡的周圍環境是指人們的財產或人身的安全狀態)。

  2、必須是在活動過程中產生危險性的作業。當高度危險作業的客體在沒有被投入營運活動時,只是作為一種靜止的物體存在,一般不會對周圍環境產生危險。即使造成損害,也不屬於該種責任。

  3、必須是需要採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進行活動的作業。高度危險作業是在活動過程中產生高度危險性的,因此只有採取一定的安全方法進行活動,才能夠控制活動中產生的危險,減少損害發生的機率。反之,若不採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會大大地增加危險性。這也決定了法律對此類活動在程式上有著嚴格的規定,或對這類活動有特殊的要求,賦予特別的責任。

  二、危險作業擔責

  高度危險作業的擔責,須造成了他人的損害,這裡包括兩個條件:

  一是造成了損害後果,是指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二是這種高度危險作業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再者,高度危險作業的擔責,應是作業人沒有免責事由。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損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業人就應承擔責任。但如果損害僅因受害人的過失引發的,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仍應承擔責任,因為損害發生的根本原因仍在於作業的高度危險性。

  三、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精選10篇)

  在當下社會,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精選1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危險作業審批制度1

  1、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作業時的風險控制,預防危險作業時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保障生產過程中作業人員及裝置的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從事危險作業時的登記審批管理

  3、職責

  3.1專案負責人是本專案危險作業審批的第一責任人

  3.2專案組安全員負責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識別工程施工過程的危險作業,並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同時負責對施工班組進行危險作業交底和登記,並對危險作業過程進行監控。

  3.3施工班組長負責對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上報專案部登記審批。

  4、程式

  4.1危險作業識別

  根據工程的要求和實際情況,現將專案涉及的危險作業總結如下:

  (1)深基坑開挖

  (2)土方開挖工程中的爆破施工

  (3)高空作業

  (4)大型裝置吊裝

  (5)腳手架工程

  (6)射線探傷

  (7)深坑(2米以下)作業

  (8)潮溼環境的施焊工程

  (9)拆除工程

  (10)帶電作業

  (11)在具有特殊危險區域及一、二級動火區域的動火作業

  (12)液氮預冷

  (13)管道系統的吹掃打壓

  (14)多個單位協同進行的作業

  (15)工程負責人認為按危險作業實施管理的其他作業內容

  4.2危險作業準備

  4.2.1專案負責人必須對專案實施過程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危險作業事先給予辨識,並預先有針對性的進行實施準備。

  4.2.2危險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身體進行檢查,確定沒有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危險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避免女工、未成年工及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4.2.4危險作業相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教育後方可上崗作業,安全培訓包括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學習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交底等內容。

  4.2.5相關人員經過培訓教育後,安全管理人員要組織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有登記表、試卷)

  4.2.6專案組安全員要事先對危險作業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並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對施工班組進行交底。

  4.2.7施工班組長要根據專案組的交底針對所要施工的危險作業制定現場的應急預防和突發事件應對措施。

  4.2.8班組在實施危險作業之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報請專案組安全管理人員登記、稽核,安全管理人員報請專案負責人認定批准。

  4.3危險作業的實施

  4.3.1危險作業人員在作業前不準喝酒,作業中不得違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3.2危險作業時,要正確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4.3.3指揮人員不得違章指揮作業和強令工人冒險作業。作業人員針對此種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4.3.4危險作業時,作業區域要有明顯的警戒標誌和告示,非工作人員嚴禁靠近。

  4.3.5班組在實施危險作業時必須取得專案組安全管理人員同意後方可實施操作,並且安全管理人員要對其實施的危險作業進行全程的監控。

  4.3.6在進行特殊級及一、二級動火作業時,除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外,在具體實施作業前必須填寫《動火證》,報現場安全人員批覆。其中特殊級動火作業除按一、二級動火作業辦理手續外,必須報請建設方和消防部門批准。《動火證》需每日一辦,且不可一證多用或者重複使用。

  4.3.7在進行基坑開挖等動土作業除報請危險作業審批外,還必須辦理動土票。

  4.3.8現場的安全監控人員,應對作業中違反操作規程的人員記錄在案,並給予相應的警告處分,對多次警告後仍不改過的,要對施工班組和相應作業人員給予處罰。

  4.3.9危險作業結束後,必須認真清理施工現場,確認無隱患遺留後,方可撤離現場。

  危險作業審批制度2

  1、適用範圍

  凡在企業內進行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空作業、帶電作業、禁區內明火作業、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中毒或有窒息危險的作業、地面下的作業等,均應履行審批手續。

  2、審批程式

  2.1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需要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經所在部門或生產車間填寫《危險作業審批表》,並附有危險作業內容、範圍、時間及防範措施,監護人。報企業安全主管部門審批,分管經理批准後實施。

  2.2危險作業範圍大的作業,必須由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稽核批准方可實施。

  2.3凡屬於危險作業範圍的,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執行任務部門共同研究填寫《危險作業審批表》,一式二份,送安技監督部門審查後,必要時經現場檢查後,提出防護措施,報主管安全工作的企業領導審批,審批後的《危險作業審批表》由安技監督部門存檔備案。

  3、作業範圍

  在審報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是在企業範圍內場地作業,嚴禁超出企業範圍以外作業場所。

  4、監控防範措施

  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是本工種的專業操作人員持有效證件上崗;所涉及的相關單位和企業主管部門必須派人現場監護和指揮;配備相應的防護器具;制定可能發生問題的應急預案;必要時請求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協助解決。

  危險作業審批制度3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專案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專案部批准,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於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專案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專案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裝置、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於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專案部危險作業範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採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杆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採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並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弔”的原則:

  1、指揮訊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稜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定崗哨和標誌;

  (4)爆破前必須有訊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後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後,才能發出解除警戒訊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並共同簽字後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後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餘爆破器材,經核實並由領料人簽字後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菸、用火。

  危險作業審批制度4

  1、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2、開工前,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必須有詳細的施工平面佈置圖,運輸道路,臨時用電線路佈置等工作的安排,均在符合安全要求。

  3、現場四周應有與外界隔離的圍護設定,入口處應設定施工現場平面佈置圖,安全生產記錄牌、工程概況牌等有關安全的裝置。

  4、現場排水在的全面規劃,排水溝應經常清理疏通,保持流暢。

  5、道路運輸應平坦,並保持暢通。

  6、現場內材料堆放必須按現場布圖規定的地點分類堆放整齊穩固。作業中留置的'木材、鋼管等剩餘材料應及時清理。

  7、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如安全網、護杆、各種限制保險裝置等必須齊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動。

  8、施工現場應設定安全宣傳牌、警示牌,還要在危險部位懸掛明顯的規定標誌,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9、施工現場的配電、保護裝置、避雷保護、用電安全措施等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

  10、用火用電和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現場消防設施和消防責任制度等應按消防要求周密考慮和落實。

  11、現場臨時搭設的倉庫、宿舍、食堂、工棚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的規定行。

  10、用火用電和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現場消防設施和消防責任制度等應按消防要求周密考慮和落實。

  11、現場臨時搭設的倉庫、宿舍、食堂、工棚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的標準。

  危險作業審批制度5

  一、根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險作業的定義: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

  三、危險作業的範圍:

  1、高處作業;

  2、帶電作業;

  3、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爆破或有爆炸、燃燒危險的作業;

  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

  6、清倉、清庫作業;

  7、符合危險作業的定義的其它作業。

  四、危險作業規定

  1、凡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後補辦手續,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2、危險作業的.審批視危險程度而定,特別危險作業由公司領導審批,危險較大的作業由專案領導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由施工部領導審批。

  3、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必須親臨現場透過必要的檢測資料,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後方可批准。

  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誌,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幹可不幹的一律不幹;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乾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幹;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採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審批手續及許可權。

  1、進行危險作業,應有申請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經安全負責人現場檢查,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2、危險作業的審批許可權。

  ⑴高處作業由班組領導(兼職安全員)或部門主管(兼職安全員)審批;

  ⑵在輕質物面上的作業(彩鋼瓦頂、)由施工主任或部門主管審批。

  ⑶禁火區或忌火裝置、工器具、油桶、電氣室等易燃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由專案安全部門審批;

  ⑷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險作業(清倉、清罐、清庫、煤倉(煤磨)檢查和維修,由安全辦審批;

  ⑸帶電作業由施工部安全員審查報專案審批;

  ⑹爆破或易燃、易爆場所(煤粉製備系統、油庫、油罐、氧氣乙炔瓶庫)動用火種、電氣焊由專案安全辦審查,專案經理簽署意見上報安全環保監察部審批;

  六、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週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不準吃速效感冒藥、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睏倦或精神不振的鎮靜劑藥物。

  七、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裝置、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要有明顯標誌或告示。

  3、作業完成後應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並及時向審批部門報告。

  八、附件:

  1、危險作業申請表

  2、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

  危險作業審批制度6

  1、所有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2、所有員工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增強安全意識,確保人身安全;

  3、員工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配戴好安全帽。必須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

  4、員工進入施工現場,應選擇有安全保障的巡視線路;

  5、員工進入施工現場應與裝置及施工車輛、坑槽、洞口等位置保持安全距離;

  6、嚴禁在吊裝區域逗留;

  7、嚴禁飲酒後進入施工現場;

  8、嚴禁在施工現場吸菸;

  9、服從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合理的指揮和建議;

  10、與施工人員溝通應文明友善,主動協調好雙方關係;

  11、所有員工應服從公司的統一安排、統一管理;

  危險作業審批制度7

  1、目的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防止公司範圍內危險作業事故的發生,嚴格遵守各項危險作業安全制度,規範危險作業的各項要求。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內所有危險作業的管理。

  3、權責

  3.1 車間負責一般生產場所危險作業的稽核與管理。

  3.2 工程部負責重要生產場所、外來施工單位危險作業的稽核與管理。

  3.3 人事部負責本制度的實施監督和管理。

  4、定義

  危險作業: 凡在公司範圍內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破土、臨時用電、高處、機電裝置維修等作業均屬危險作業。

  5、作業內容

  5.1危險作業申報

  5.1.1車間一般生產場所內進行危險作業由車間進行審批,在危險作業過程中,車間必須指定監護人。

  5.1.2在以下部門:倉庫、配電房、發電機房、易燃及危險化學品貯存室(或附近範圍)等進行危險作業需辦理申請手續,危險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作業申請表”,由工程部審批後方可進行危險作業。

  5.1.3外來施工單位需在我公司範圍內進行危險作業,必須經主辦工程部門及危險作業地段部門同意後,到工程部辦理危險作業申請,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前應先簽訂“安全施工協議”。

  5.1.4危險作業主管工程部門負責對施工單位在危險作業期間進行監督,工程部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執行情況。

  5.2危險作業安全規定。

  5.2.1危險作業前落實各項相應的安全措施。

  5.2.2與相應的危險作業安全有關的物質、裝置設施都應進行清理、清除。

  5.2.3對危險作業部位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5.2.4危險作業現場應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

  5.2.6危險作業後作業人員及安全責任人應徹底清理現場並確認無安全隱患後,才能離開現場。

  5.2.7危險作業人員發現不安全情況要立即停止危險作業。出現安全事故要及時處理和報告。

  5.2.8未辦理危險作業手續進行危險作業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危險作業審批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範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公司所屬範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範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危險作業種類。

  1、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裝置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進入天棚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禁火區動火作業。

  7、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作業人員應年滿18週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工作人員飲酒後,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後提出意見,簽名後,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後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後,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並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並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處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週歲的;

  4、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內容執行的;

  6、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夜間作業或在裝置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作業後,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於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裝置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澱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幹道。

  5、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危險作業審批制度9

  (1)、建築工地成立以專案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施工現場輪流安全值班制,落實安全責任制。施工管理人員必須執行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和班前安全交底及注意事項。

  (2)、施工現場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平面佈置圖,對道路、臨時用電線路佈置、倉庫、加工車間作業場地、主要機械裝置、辦公地點、生活設施合理安排,佈局應符合安全要求。現場必須設定安全宣傳標語牌、安全警示牌。

  (3)、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平面佈置,做到現場材料、構件堆放整齊穩固,堆放不得超過限定高度。嚴禁靠近防護棚、建築物牆壁堆放。對油漆及有害物品,應存放在通風良好、嚴禁煙火的專用倉庫,做到現場文明整潔。

  (4)、組織職工管理人員和工人學習安全生產有關規章制度,班組每週一為安全活動日。利用黑板報等形式宣傳安全知識,提高職工安全生產自身保護意識,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新工人進場,要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安全技術規範,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一機一閘一漏,照明用低壓的確定,並有檢查驗收記錄。

  (6)、對於腳手下架搭設、塔式起重機、井架的安裝必須有方案並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對安全網拉設、“四口”、“五臨邊”防護設施完成後,經專案部檢查驗收,合格方可使用,並經常檢查維修,確保安全有效。

  (7)、施工管理人員應經常深入現場,注意和關心所施工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和工人遵章守紀情況發現違章及糾正。專職安全員要深入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組織定期檢查,查制度的落實,查裝置完好,查安全設施,查操作行為,查安全“三寶”使用,查現場文明施工,做到防患於未然。

  (8)、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對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分庫存放,通風良好。對配電室、木工車間、倉庫、施工作業層、生活區域設消防滅火器,專人保管使用,並掛設警示牌。

  (9)、特殊作業人員,一定要按特種工種作業的安全規定進行施工,特殊作業一定要向安全管理機構部門請示,待方案批准後才能施工。

  危險作業審批制度10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並經稽核批准後,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並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並經稽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裝置,務必切斷電源並做妥善處理後進行,停用的機械裝置務必切斷電源並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裝置。在潮溼、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裝置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裝置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並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裝置、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訊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後,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後拆、後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後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稽核、批准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後,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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