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院職工請銷假制度(精選6篇)

衛生院職工請銷假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衛生院職工請銷假制度(精選1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衛生院職工請銷假制度1

  1、實行法定假日和星期天連休(特殊情況逾月需經分管院長或院長審批),其餘時間均為出勤時間。

  2、實行逐級請假制。各部科主任負責本科室人員的考勤登記;部科主任均在分管領導處請假;後勤人員在辦公室主任處請假;院辦公會成員休息要直接向院長請假,院長休息要向辦公室請假,並與院總通氣。各科室均將出勤情況張榜公佈,杜絕徇私舞弊。所有科室原則上保持天天有人上班,請各自安排好上班輪次。

  3、各種假滿不再延假,很特殊情況要向科室及辦公室及時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4、患病請假或需住院治療者,必須經兩名保健醫生會診後開具住院證,由院長審批住院費用及醫保管理人員通過後方可住院,很特殊情況應電話告知,否則費用自理。

  5、每次政治學習、業務學習、黨團組織生活、職工會議等,任何人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缺習。業務學習原則上每人必須參加,除上班、出公差人員或有非常特殊情況且向業務副院長書面請假者外其他任何人均扣錢。

  衛生院職工請銷假制度2

  第一條 假期的種類、名稱及時間

  一、探親假。

  請假條件:工作滿一年後從第二年起,已婚職工與配偶或未婚職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團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 其假期規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職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職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軍隊配偶除外),有下列情況者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待遇:

  1)、職工當年結婚、離婚、喪偶的;

  2)、見實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期滿轉正為正式職工後,上半年轉正的,當年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轉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親待遇;

  3)、當年六個月(累計)以上長期病假者;

  4)、產假和哺乳假期間與家屬團聚一個月的;

  5)、女職工請哺乳假者(享受探親假待遇的,其探親假時間工資可以照發,路費按規定報銷)。

  6)、外來人員;7)、配偶或父母不論用什麼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團聚過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規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職工探父母的當年只能享受一種,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喪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產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 難產或多產的加15天,(包括產前按排15天以內的產前假)。

  2、符合晚育條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護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在領取獨生子女證後,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方可請哺乳假,哺乳假原則上不執行。

  五、放射(療)假,每年給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物件:

  凡本院職工(正式在編),只要符合檔案規定休假條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員和借用期滿一年以上借用人員也參照執行。

  2、假期標準:

  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10年,休假7天(其中後半年參加工作者3.5天)參加工作滿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參加工作滿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參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當年病假、療養假累計超過45天的.;2)、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3)、當年病假、事假相加超過45天的;4)、當年產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如當年已享受探親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時間減半。

  5、當年享受年休假後再請事假,其事假天數累計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的,則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審批手續仍按醫院請假制度,逐級批准,報人事科備查。

  七、病假:員工就診應經保健科同意後去相關科室就診(急診例外)。員工住院經保健科同意後,由業務院長審批。出院後辦理請假手續(所有員工不得掛家庭病床)。

  八、事假:請事假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本人申請:事假三天以內由科主任或護士長審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護士長簽署意見後報所屬職能部門審批。

  第二條 請假的程式、手續及審批許可權

  一、除七天節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類假期都必須到人事科辦理請假手續,病假憑醫師診斷證明,其它假期必須書寫請假條,並需透過逐級按規定審批許可權批准後,方為有效。

  二、病假經本院保健科出具證明,報科主任、護士長批准有效,外單位病假條醫院不予承認(特殊情況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護士長審批。一週以上的病事假均須經分管院長最後審批(未經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曠工處理)。探親假、婚喪假等需經科室、職能、分管院領導批准方可,請假條一律交人事管理處備案。

  三、科主任、護士長的各類假期需所屬職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長簽字尚可,職能科室負責人請假需經院長批准。

  四、職工放射(療)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科室安排,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系統主管部門審批(醫療系統由醫務科、護理系統由護理部,院辦等由所在科室審批),報人事科備案。全體中層以上幹部外出,均需報院部批准(由相應分管領導簽字方可),人事管理處備案。

  五、婚假:須提前提出申請,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後,報系統主管部門批准,送人事管理處備案。

  六、喪假:先填申請單,經科室負責人簽名,職能科室簽署意見後報人事管理處備案。

  七、 產假:憑準生證和產科醫療證明,科室領導簽署意見,月末報考勤時附考勤月報表上,報人事管理處登記。

  八、哺乳假: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所屬職能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院部批准,報人事管理處登記。原則上不執行。

  第三條 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開和跨年度。確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由科室提出書面申請,主管部門同意,報院部批准,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職工探父母,假期須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輪使用。

  四、放射(療)假,可分開使用,跨年度作廢。

  五、年休假:經批准後可分開使用,跨年度作廢。

  六、婚假(以結婚登記時間為準),當年使用,跨年度作廢。

  七、此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院部。

  衛生院職工請銷假制度3

  為強化勞動紀律,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經院委會研究,特制定以下考勤制度:

  1、實行點名制度,按醫院規定的時間點名,一線科室有特殊情況10分鐘內補籤,上班後半小時到崗按遲到計算,超過半小時按曠工半日處理。下班提前半小時離崗按早退計算,超過半小時按曠工處理。每月上班遲到、早退超過6次,按曠工一日處理。由辦公室負責統計,每月公佈一次。

  2、三人以上科室須每天保持兩人上班,前勤科室按科室具體情況排班,每人每月休息時間不準超過15天(夜班按半天計),後勤人員不超過8天。

  3、實行考勤獎制度,每出勤一天按1元計(夜班按0.5元計);每超休一天按2元罰。以點名冊為準。

  4、按照醫院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嚴格請銷假制度,凡請假或提前銷假必須有分管院長簽字,填寫請假條,由辦公室儲存。

  衛生院職工請銷假制度4

  第一條 為使員工請休假有所依據,保障工作紀律的嚴肅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醫院全體員工。

  第三條 員工依法享有國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婦女節、清明節、五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十一國慶節、元旦、春節等)和每週工作休假日1天。醫院可根據工作需要與其它工作日期調換,試用期員工每兩週休息1天。

  第四條 員工假期分為以下六種,即:

  1、 事假:如因事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而請假,則應提前1天申請,註明事由和起止日期,科室安排好工作後方能休假,事後申請視為曠工,但遇偶發事件,則應於3日內出具證明並提出申請,經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核實後方准予補假,事假每次不得超過3天,合併調休不得超過7天,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事假期間無工資。

  2、 病假:員工因病請假,須持相關檢查結果和診斷證明並經醫務部主任在請假條上簽字確認,病假期間工資按員工手冊規定發放。

  3、 婚假:因員工本人結婚需持《結婚證》等證明辦理請假手續,可享有國家規定的假期,婚假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經主管部門簽字,將申請表交人力資源部,試用期員工不享受帶薪婚假。

  4、 喪假:員工因直系親屬喪亡,可享有連續3個工作日帶薪假期,外地員工有往返日1天假。

  5、 公假:員工因履行出庭作證等法定義務、政府指令必須參加的會議或活動、醫院派遣參加的會議而休假視為出勤,但仍需提前辦理請假手續並經核准後方為有效。

  6、 產假: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相應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條 請假程式及假期核准許可權

  1、 員工請假均需填寫〈請假單〉;

  2、原則週休假本週休,除工作需要調整休息外,無得任意調休假期,調休必須提前申請並說明調休的日期,不得提前調休下週或下月假,否則作曠工處理,每年調休不得超過3次,外地員工經科主任同意可以調當月假期回家探親;

  3、員工凡請病假者,均需醫務部主任在〈請假單〉上簽字確認,方視為病假;

  4、員工請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門)負責人申請,經部門主任和院長批准後方可休假;

  5、醫生、醫技人員請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請外,必須報醫務部主任稽核或審批。

  6、主管及以上人員(各部門主管、各區護士長、科室主任等)請假均需經所屬部門主任稽核,院長批准後方可休假;

  7、假期在2日之內的由部門批准;假期在2日以上的科室負責人確認後由院長批准;凡請公假均需由分管院長批准;

  8、所有人員經批准的〈請假單〉均需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備查,否則不予計發因此缺勤的工資。

  第六條 員工請假除因病不能親自請假可由同事或親屬代為辦理外,均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七條 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手續或雖行續假手續但未被核准而不到崗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九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給其他員工;若請假者為科室(部門)的負責人,則必須指定或有限範圍授權給本部門人員,由其代行職責,並在〈請假單〉上註明受權人的姓名。

  第十條 本制度解釋與修改權歸人力資源部。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衛生院職工請銷假制度5

  第一條 為使員工請休假有所依據,保障工作紀律的嚴肅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醫院全體員工。

  第三條 員工依法享有國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婦女節、五一勞動、十一國慶節、元旦、春節等)和工作休假日。醫院可根據工作需要與其它工作日期調換。

  第四條 員工假期分為以下六種,即:

  1、 事假:如因事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而請假,則應提前半天申請,事後申請視為曠工,但遇偶發事件,則應於兩日內出具證明並提出申請,經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核實後方准予補假。

  2、 病假:員工因病請假,須持診斷證明並經醫務部主任在請假條上簽字確認,病假期間享有60%的工資。

  3、 婚假:因員工本人結婚需持《結婚證》等證明辦理請假手續,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晚婚者享有7天有薪假期)。

  4、 喪假:員工因直系親屬死亡,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

  5、 公假:員工因履行出庭作證等法定義務而休假視為出勤,但仍需辦理請假手續並經核准後方為有效。

  6、 產假: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相應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條 請假程式及假期核准許可權

  1、 員工請假均需填寫〈請假條〉;

  2、 員工凡請病假者,均需醫務部主任在〈請假條〉上簽字確認,方視為病假;

  3、 員工請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門)負責人申請,經部門主任或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休假;

  4、 醫生、醫技人員請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請外,必須報醫務部主任稽核或審批。

  5、 主管及以上人員(各部門主管、各區護士長、二級科室主任等)請假均需經所屬部門主任稽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休假;

  6、 假期在1日之內的由部門批准;假期在2日(含)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凡請公假均需由總經理批准;

  7、 所有人員的經批准的〈請假條〉均需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備查,否則不予計發因此缺勤的工資。

  第六條 員工請假除因病不能親自請假可由同事或親屬代為辦理外,均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七條 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手續或雖行續假手續但未被核准而不到崗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九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給其他員工;若請假者為科室(部門)的負責人,則必須指定或有限範圍授權給本部門人員,由其代行職責,並在〈請假條〉上註明受權人的姓名。

  第十條 本制度解釋與修改權歸人力資源部。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衛生院職工請銷假制度6

  為加強醫院規範化建設,嚴肅工作紀律,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進一步規範職工日常管理,從制度上杜絕遲到、早退、曠工等不良現象的發生,保障幹部職工的休息權利,根據《勞動法》、《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

  凡在上班時間外出辦事、開會、學習、出差等,應將去向告知院辦公室。因事因病要履行請假手續,並按批准許可權辦理審批;續假的在銷假前應辦理相關手續。

  三天以內,醫院職工由科室負責人批准,各部門主任或科長由分管領導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請假,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主要領導批准,人事科備案。所有醫院職工請假離開主城區至外地前須報人事科備案。

  二、假期類別

  在職的全體職工參加本單位集體組織的社會活動,視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醫院職工需持公立國家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請假,經科室及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休息。確實因急診時,需電話口頭請假者,事後按規定補辦病假手續。

  2、特殊情況的病假由醫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處理辦法。

  (二)探親假

  工作滿一年以上,夫妻兩地分居,或與父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若能與父母親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2年探親一次的,可以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若是已婚,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

  未滿一年的聘用人員及見習生在見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新婚後即與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從結婚的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待遇。職工的父親(母親)和職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親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探親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員工結婚時,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週歲以上,女23週歲以上),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應在婚後半年內休完。

  (四)產假

  1、女職工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8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休息83天。

  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包括雙休日及國家法定節日。

  2、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15天,男方給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必須有女方所在單位出具晚育的證明。女方15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後連續使用。男方3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五)流產假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15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42天的產假。

  (六)哺乳假

  嬰兒在一週歲內每天給兩次哺乳時間(含人工餵養),每次半小時,也可合併使用,時間為一小時。多胞胎生育的,多一個嬰兒,每次可增加半小時。

  (七)喪假

  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時,給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根據路程遠近,酌情給予路程假,但路費自理。

  (八)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院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規定:醫院職工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分別享受5天、10天、15天的年休假天數。其中,工作年限滿1年的必須對年對月。職工年休假須報醫院人事科備案,當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自己不休視為放棄。

  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國家規定的探親假、產假等。

  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 新招聘職工工作不滿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5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第(2)、(3)、(4)、(5)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九)事假

  醫院職工工作時間因私事需脫離工作崗位的,應按規定申請事假,填寫事假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離崗。特殊情況不能事前書面申請的,經電話申請領導批准後,事後上班第一天及時補辦手續。事假須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畢後方可請事假。

  三、銷假

  1、凡批准的請假條須報人事科備查。醫院職工請假結束後,並應及時向准假人和到人事科履行銷假手續,如有特殊情況,要及時報告,無故超假者按曠工處理。凡不辦理請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2、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該提前補辦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說明原因,事後辦理補假手續。

  3、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並註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併註明休假時間。

  4、醫院職工申請各種請假,均需填寫相關書面假條一式兩份,審批人簽字批准後,存根聯留人事科備案;另一聯由請假人科室保管,作銷假時用。

  四、其他

  1、各科室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執行各項請銷假制度。

  2、對經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員,要嚴格執行獎懲規定。病假、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年度考核。對未經批准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3、因參加學歷教育學習、考試或因其他個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員,要首先使用本人的應休假期;無假期的,在單位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給予時間,但要按規定程式申請報批。

  4、請假人在請假期間隨時保證電話通訊暢通。

  5、對未經批准、無故不請假、擅離職守、無故超假、未及時報備、返回不銷假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作為年終考核重要依據,同時與績效掛鉤。

  6、各科室在確保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要妥善安排好本科室醫院職工的休假時間,每年年初將當年休假安排報送醫院辦公室備案,以便統籌協調。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未作規定的.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衛生院職工請銷假制度7

  一、請假手續

  1、請假者應寫出書面申請,由所在科室領導批准或轉請主管部門和院領導審批,准假後將持請假條到人事處領取准假證明,因故不能辦理請假手續者,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不能先休假後再補辦手續,否則按情節輕重扣除本人及所在科室獎金。

  2、休假期滿應準時到崗,併到人事處辦理銷假手續,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崗者,應在假滿之前申請續假手續(如生病、路途中斷等,病假者須有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續假手續同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有效,否則按原請假時間到崗,不到者按曠工論處。

  3、工作年限不滿10年因病休息2個月或工作年限滿10年因病休息超過半年,病癒後要求上班者,應持保健科證明,經科室同意報人事處備案,方可上班,兩次病假間隔在30天以內者前後病假連續計算。

  二、請假審批許可權

  1、醫院書記、院長請假,由上一級單位領導審批。副書記、副院長請假,書記、院長審批。

  2、各支部、所、科室負責人請假,有主管書記、院長審批。

  3、其他人請假,由所在科室領導批准,事假超過3天,由人力資源部審批,超過1個月(含1個月)者,由科室批准後,報院長審批。

  4、各級人員休假必須到人事處辦理登記、審批手續,假滿後辦理銷假手續。

  三、各種假期的期限

  (一)探親假

  1、在編職工,按照國務院發(1981)36號檔案規定辦理。

  (1) 未婚職工探父母,每年一次,一次20天;兩年一次為45天,路費全報銷。

  (2) 已婚職工探配偶每年假期30天,路費全報銷;探父母4年一次,每次20天,路費按超出工資30%的部分報銷。

  2、探親要求:

  (1) 凡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父母不能團聚的,均可享受探親待遇。調動來院及新婚職工結婚當年不享受探親待遇。

  (2) 探親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3) 探親假路程所需時間按職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實際天數(包括途中中轉時間),另行計算。

  (4) 探親假路費,憑往返車(船)票報銷。

  (5) 探親假只准許到批准的對方戶口所在地探親。

  (6) 按規定享受的各種探親假期,除單身職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須在當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後跨年使用。如確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況,需要跨年使用的.,須經所在科室簽註意見,並報人事科及主管院長批准。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過期作廢,不能移至下年輪補休。

  (7) 凡休探親假者,本人應提出書面申請,科室同意,人事處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擅自休假者(特殊情況除外),按曠工對待。

  (8) 職工在探親期間確因病、因事不能按期返院,必須在到假前向人事科提出續假申請,因病續假需提出縣以上醫院證明,一般不超過7天,住院費單據按醫院規定辦理。

  (二)教學假與工休假

  1、教學假:

  (1) 教授、副教授,正副主任醫師等,每年休假4周;講師、主治醫師及相似技術職務人員,每年休假3周;

  (2) 參加工作在1年以上者休假5;工作滿10年者休教學假10天,工作滿20年以上者,休教學假2周;

  (3) 凡醫、護,技人員連續脫產教學一學期,而原享受教學假不滿4周,可休假4周。

  2、工休假:

  (1) 參加工作滿1年者每年休假5天;10年至20年者,每年休假15天;21年至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

  (2) 我院正式職工享受的教學假少於省政府規定的工休假時間可以補足。

  3、休假要求:

  (1) 教學假或工休假須在當年使用,跨年作廢。特殊情況,須經所在科室提出意見,經人事處批准,方可推遲休假;

  (2) 休教學假或工休假,原則上應連續休假,如零散休假者應在總天數中減去週六、週日的天數(除國家法定節假日);

  (3) 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學徒期間不享受教學假、工休假。見習期滿,轉正定級等人員工作滿1年後,時間在6月底前的可享受本年度教學假,6月底以後的,從第2年開始享受教學假;

  (4) 凡外出進修、全脫產、半脫產學習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教學假和工休假,半年至3個月的(含3個月),享受全年教學假、工休假的一半,3個月以內的可享受全部假期;

  (5) 由外單位調入本院的職工,工作不滿1年,不享受教學假。6月底前工作滿1年的,可享受本年度的教學假。6月底以後工作滿1年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教學假。享有工休假的職工,6月底以前調進者,如確未休假者,可享受全年工休假,7月份以後調進者,如確未休假者,可享受工休假,但需有對方單位出具的證明,方能有效;

  (6) 凡事假、病假、產假、婚假全年累計達到本人應休教學假,工休假天數的,當年不再休假。曠工1天扣除本人教學假,工休假的一半,曠工2天全部扣除;

  (7) 在本年度內已安排療養的不再休假;

  (8) 教學假、工休假可頂替病、事假。

  (三)事假:

  1、事假一般應從嚴掌握,本人提出申請,3天以內,由科室批准;4天至20天以內,科室簽註意見,報人事科批准;20天以上,須報請院長批准;

  2、凡存有教學假和工休假者,須先使用教學假、工休假;

  3、事假期間工資、津貼的發放按醫院有關規定執行;

  (四)病假:

  1、職工病休者,須經保健科審定,加蓋公章;

  2、需長期病休或吃勞保的職工,由保健科牽頭,指定專業保健醫生做出鑑定,經有關部門審議,報請院長批准;

  3、吃勞保者,要求上班,仍由保健科會同有關專業保健醫生提出意見,由有關部門審議,報請院長批准。上班3個月內為試用期,如能堅持正常上班,可轉為正常工作。否則仍按勞保對待;

  衛生院職工請銷假制度8

  (一)假期的種類、範圍及時間:

  1、探親假:工作滿1年後從第2年起,未婚職工可享受每年20天探親假(不含路程)。已婚職工探望配偶(以戶口所在地為準),每年1次30天(不含路程);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20天(不含路程);職工喪偶或離婚後,符合探親條件的,當年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應自下年度起享受。探親假中如遇特殊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婚假:憑結婚證可請婚假,假期3天。如雙方均達到晚婚年齡(女23週歲以上,男25週歲以上),則增加晚婚假12天。婚假應一次休完,未休完者按自動放棄處理。婚假以登記結婚之日起半年之內有效。再婚享受法定婚假3天。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3、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即配偶和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時,可請3天喪假(不含路程,路程費用自理)。喪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4、孕產假:計劃內懷孕者,孕產假時間總共為90天,如產前休假的,產後時間相應縮短。難產、剖腹產、雙胞胎生育的增加假期15天;原則上不安排哺乳假,但可安排哺乳時間(每天為1次,不超過1小時),哺乳時間當日不用不可累計。孕產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人流假、護理假、妊娠假,哺乳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5、放射假:每年享受1次,假期30天,不得跨年度使用。

  6、年休假:職工休年休假天數,由人事科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每年初公佈。按照本院的職工帶薪休假制度執行。

  7、公傷: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已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或受領導指派完成某項工作發生傷害,由其本人提出,並出具由瑞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表,有關職能科室提出調查意見,經院辦會研究透過,醫療費、假期按有關規定享受。

  8、事假:原則上從嚴控制。員工因有私事確須本人辦理而又無積休者,可以請事假,但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事假最長期限為30天。

  9、病假:因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可請病假。病假證明應由本院醫務科科長簽署意見後方才有效。病假計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10、值班調休假:有加班積休的人員才能申請調休(加班以每週5天工作制計算,超出的工作天數則為加班。注:非業務科室人員的加班需經科室負責人根據實際工作需求安排,利用晚上完成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不作為加班),調休不得影響工作,業務科室人員申請調休最多不得超過連續3天/次,非業務類人員申請調休最多不得超過1天/次。

  (二)請假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

  1、請假程式:凡是需要請假者,均應本人書面申請,附帶相關證明,按規定的`程式和審批許可權辦理請假手續。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可由本人用電話先請假,事後應儘快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或委託親屬代為辦理請假相關手續,否則視為曠工。各類請假手續均應即時在人事科備案。

  2、審批許可權:

  (1)職工因病需要休息,病假證明均由醫務科審批,且符合病休的,由醫務科出具病假通知單。病假3天以內,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3天以上2周以內(不含2周)由分管領導審批;2周及以上由院長審批;請病假連續6個月(含6個月)以上即為長病假。科室負責人需請病假時,由分管領導確定報院長審批。住院治療無法確定具體病假時間的,應先出具病假條,註明"住院",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門、學科的分管領導審批,如需轉院治療的,應由院長批准。出院後的病假條"處理意見"應註明住院時間和出院後休息時間,並按審批程式進行審批。

  (2)事假5天以內,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門和分管領導審批,5天以上由院長審批。

  (3)婚假、喪假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門和分管領導審批。

  (4)探親假由院長審批。

  (5)孕產假由負責診治醫生開具醫療證明,由科室負責人籤具意見,中午12時前生產當日報,12時後生產可予次日12時前報;哺乳假原則上不安排,確有特殊情況需提出申請,上報院長審批。

  (6)計劃生育假須出具有關醫療證明,由計生專管員簽字方有效。所在科室、主管部門和分管領導審批。

  (7)年休假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門和分管領導簽署意見,超過7天由院長審批。

  (8)科室人員調休1天以內由所在科室審批,1天以上由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審批。科主任或護士長調休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院長審批同意。

  (9)院中層幹部請假、休假應事先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3天以上須經分管院領導同意並辦妥相關手續後,方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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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醫院的勞動紀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院正式職工、聘用合同工和與醫院存在勞動關係的其它人員。

  第二章 考 勤

  第三條 醫院考勤管理由科室、院辦、人事科和財務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由科主任或科室指定的考勤員承擔。

  第四條 科室考勤

  (一)科室考勤員必須如實考勤本部門全體員工的出勤天數,於次月5日前將本科室考勤統計表上交人事科,人事科稽核並建立臺帳後,把各科上報的考勤結果交財務部。

  (二)對上班遲到、早退的工作人員,考勤人員應予以登記並報人事科。

  (三)考勤不實,視為考勤人員工作失職。

  第五條 請各類假期必須提前辦理請假審批手續。

  第六條 元旦、春節、清明、端午、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及由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其它公眾假期為帶薪假日。

  第七條 員工有以下情況視為曠工:

  (一)未請假或請假未批准,不上班的;

  (二)遲到和早退時間超過1.0小時以上(曠工的最小時間單位為半天)。

  第八條 科室在考勤統計表上報時,必須經本部門負責人稽核簽字。

  第三章 請 假

  第九條 假期種類包括: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病假、事假、放射假等。具體假期規定及請假待遇按《蕭山區中醫院職工假期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 請假規定:

  (一)職工請假:本人申請,5天以內科室負責人審批同意,5天以上報職能科室審批(臨床、醫技、藥劑科室人員到醫務科、護理人員到護理部、其他各類人員到院辦公室審批)。

  (二)病假證明開具:3天內臨床常見普通病種的職工病假證明由防保科醫師開具;超過3天的職工病假證明必須由醫院職工保健委員會成員開具;超過1個月由防保科稽核。

  (三)中層幹部請假須經院領導批准。若要離開蕭山區的,應向院領導說明。(3天以內向所屬職能科室和分管院長說明,3天以上向院長說明)。

  (四)科主任及三級醫師離開蕭山區3天以上必須指定委託人,並報院部批准。一般同科室的科主任與三級醫師不同時請假外出。

  (五)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事先請假的,應委託別人辦理或電話告假。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人事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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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請假種類和時間

  (一)探親假:根據《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工作滿一年後從第二年起,已婚職工與配偶或未婚職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團聚的,其假期規定如下: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職工探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職工探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二)婚假: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喪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請喪假的,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產假:根據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規定:

  (1)產假由90天增至98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6周的產假。

  (3)符合晚育條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護理假。

  (4)哺乳假: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在領取獨生子女證後,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方可請哺乳假,哺乳假原則上不執行。

  (五)年休(工休假)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工作滿一年以上者,可享受年休假。醫院職工休工休假由科室根據工作情況合理安排。工休假當年享受,不能累加到次年享受。

  1、休假物件:本院在崗職工。

  2、假期標準:參加工作滿1年不滿10年,休假5天,工作滿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工作滿21年以上者休假15天。

  3、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1)當年病假累計超過45天的;

  (2)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

  (3)當年病假、事假相加超過45天的;

  (4)當年產假98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如當年已享受探親假或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時間減半。

  (六)病假:由本人寫出請假申請交科室領導籤意見報相應職能部門稽核,再轉報分管副院長審批同意(急診例外)。

  (七)事假:請事假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本人申請。事假三天以內由科主任或護士長審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護士長簽署意見後報所屬職能部門稽核,再轉報分管副院長審批。

  二、請假的手續及審批許可權

  除法定節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類請假,必須本人(或親屬)寫出申請交科室籤意見,報相應職能部門、分管副院長稽核後再報分管勞動紀律的領導審批。假條交人事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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