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衛生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一、衛生技術人員任職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3、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認可的相應學歷,學位;

  4、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二、衛生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衛生技術人員,又稱醫務人員,衛生事業機構支付工資的全部職工中現任職務為衛生技術工作的專業人員。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衛生技術人員管理辦法,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衛生技術人員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我國醫藥衛生事業,充分調動衛生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衛生技術人員提高技術水平、學術水平和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以適應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檔案精神,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章 衛生技術職務

  第二條 衛生技術職務是以醫藥衛生技術應用為主要職責,根據醫藥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設定的專業技術工作崗位。衛生技術職務有明確的職責和履行相應職責必須具備的任職基本條件,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有合理結構比例。

  第三條 衛生技術職務分為醫、藥、護、技四類:

  l、醫療、預防、保健人員:

  主任醫師 副主任醫師 主治(主管)醫師 醫師醫士

  2、中藥、西藥人員:

  主任藥師 副主任藥師 主管藥師 藥師藥士

  3、護理人員:

  主任護師 副主任護師 主管護師 護師護士

  4、其他衛生技術人員:

  主任技師 副主任技師 主管技師 技師技士

  第四條 主任醫(藥、護、技)師、副主任醫(藥、護、技)師為高階技術職務;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為中級技術職務;醫(藥、護、技)師、醫(藥、護、技)土為初級技術職務。

  第三章 崗位職責

  第五條 各類各級衛生技術人員的崗位職責,暫按衛生部(82)衛醫字第10號、(83)衛防字第61號、(81)衛藥字第10號、(79)衛藥字第983號等有關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任職基本條件

  第六條 衛生技術人員必須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衛生工作方針,遵守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七條 醫(藥、護、技)士

  1、瞭解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

  2、在上級衛生技術人員指導下,能勝任本專業一般技術工作;

  3、中專畢業見習一年期滿。

  第八條 醫(藥、護、技)師

  1、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

  2、能獨立處理本專業常見病或常用專業技術問題;

  3、藉助工具書,能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4、中專畢業,從事醫(藥、護、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經考核證明能勝任醫(藥、護、技)師職務;大學專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二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研究生班結業或取得碩士學位者。

  第九條 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

  1、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較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國內本專業先進技術並能在實際工作中應用;

  2、具有較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熟練地掌握本專業技術操作,處理較複雜的專業技術問題,能對下一級衛生技術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3、在臨床或技術工作中取得較好的成績,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學論文或經驗總結。能比較順利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4、大學畢業或取得學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生班結業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三年左右;取得碩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二年左右;取得博士學位者。

  第十條 副主任醫(藥、護、技)師

  1、具有本專業較系統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瞭解本專業國內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並應用於實際工作;

  2、工作成績突出,具有較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複雜疑難問題或具有較高水平的科學論文或經驗總結。能順利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3、具有指導和組織本專業技術工作和科學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導和培養下一級衛生技術人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4、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含大學本科)學歷,從事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學位,從事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一條 主任醫(藥、護、技)師

  1、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發展趨勢,能根據國家需要和專業發展確定本專業工作和科學研究方向;

  2、工作成績突出,具有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複雜疑難的重大技術問題或具有較高水平的科學專著、論文或經驗總結。能熟練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3、做為本專業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善於指導和組織本專業的全面業務技術工作,具有培養專門人才的能力;

  4、從事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二條 各級衛生技術職務,必須由行政領導在經過評審委員會評審的、符合相應條件的'衛生技術人員中,按照限額進行聘任或任命。

  對未經評審委員會評審或評審認定不符合任職條件者,任何單位或任何人不得聘任或任命其擔任衛生技術服務。

  第五章 評審委員會的組建

  第十三條 各級衛生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別由高階、中級、初級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

  高階職務評審委員會一般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建,也可授權確實具備評審條件的下屬單位直接組建,並報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

  中級、初級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許可權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是地方衛生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業務主管部門,在地方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和衛生部備案),並會同當地科技幹部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五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衛生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可參照執行。

  衛生技術人員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衛生部等五部委《關於加強農村衛生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的意見》,建立健全農村衛生技術人員在職培訓制度,不斷提高鄉鎮衛生院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衛技人員)的服務水平,以適應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國鄉鎮衛生院在職衛技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衛技人員是指在鄉鎮衛生院從事醫療、護理、藥劑、預防保健及其他相關衛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中的培訓是指對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進行以勝任崗位要求為基礎,以學習基本理論、基本技術和方法為主要內容,以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為目的各種教育培訓活動。

  第五條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有參加和接受培訓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章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工作實行行業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本地區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的培訓工作。

  衛生部負責制定全國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政策和規劃,進行宏觀管理和指導。

  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省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實施細則並進行協調、管理和指導。

  地(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監督、檢查和評估,組織對培訓基地的資格認定和評估考核。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組織、實施和培訓基地的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鄉鎮衛生院要按照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統一培訓計劃,積極創造培訓條件,組織並安排衛技人員參加培訓活動。

  第三章培訓內容、形式與要求

  第八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內容應突出實用性與適宜性,堅持理論聯絡實際。培訓內容主要是:

  (一)基礎培訓,包括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的三基培訓,培訓內容參照《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在職培訓指導手冊》;

  (二)知識更新培訓,包括以新知識、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能為主的.四新培訓;

  (三)全科醫學知識培訓,學習全科醫學基本概念和全科醫學服務模式,掌握開展社群衛生服務的適宜技術,培訓內容參照衛生部《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大綱》和《社群護士崗位培訓大綱》。

  第九條培訓應堅持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根據培訓物件、培訓條件、培訓內容,可採取培訓班、臨床進修、研討班、學術講座、學術會議、專項技術培訓、遠端教育等方式。鼓勵鄉鎮衛生院透過同行指導、自學、查房、病例討論、技術觀摩等形式舉辦各類院內培訓活動,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利用遠端教育教學手段開展培訓工作。

  第十條 新分配到鄉鎮衛生院從事臨床工作的高、中等學校醫學專業畢業生,要到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或具備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接受為期一年的以臨床能力為主的培訓,使其達到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水平。

  第十一條 鄉鎮衛生院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衛技人員,應按照衛生部、人事部《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的要求,參加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能。其它衛技人員應參照上述規定,接受在職培訓。

  第十二條 在職培訓要求: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應每5年至少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修一次,時間不少於3個月,進修內容以提高臨床能力、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和專項技術水平為主。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在職培訓實行學分制,每人每年應達到20學分。學分授予的管理辦法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鼓勵已經取得執業資格的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按照專業對口的原則,參加成人高等教育舉辦的醫學類、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專業學歷教育以及自學考試、遠端教育舉辦的相關醫學類、藥學類專業學歷教育。

  第四章培訓經費

  第十四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經費採取政府、單位、個人等多渠道籌集的辦法。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培訓經費納入衛生事業經費預算,保證培訓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五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參加培訓期間享有與在崗人員的同等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面向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開展的培訓活動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第五章培訓的登記與考核

  第十七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組織院外培訓活動的單位應詳細登記培訓內容、形式和參加人的情況,為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學習證明。院內培訓活動及自學內容由所在鄉鎮衛生院負責登記和考核。

  第十八條培訓考核以考核實際工作能力為重點,根據培訓方式和內容採取筆試、口試、臨床技能考核、臨床審查指導等方法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核結果記入本人業務技術檔案,將考核合格作為其年度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執業再註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二十條 將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工作情況作為考核鄉鎮衛生院院長的內容之一。

  第二十一條 地市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評估,對錶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實施。

  衛生技術人員管理辦法3

  1、堅決服從分管副總經理的統一指揮,認真執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為向分管領導負責;

  2、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其工作職責;

  3、負責制定公司技術管理制度。負責建立和完善產品設計、新產品的試製、標準化技術規程、技術情報管理制度,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裝置、質量、能源等管理標準及制度;

  4、組織和編制公司技術發展規劃。編制近期技術提高工作計劃,編制長遠技術發展和技術措施規劃,並組織對計劃、規劃的擬定、修改、補充、實施等一系列技術組織和管理工作;

  5、負責制訂和修改技術規程。編制產品的使用、維修和技術安全等有關的技術規定;

  6、負責公司新技術引進和產品開發工作的計劃、實施,確保產品品種不斷更新和擴大;

  7、合理編制技術檔案,改進和規範工藝流程;

  8、研究和摸索科學的流水作業規律,認真做好各類技術資訊和資料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彙總、歸檔保管工作,為逐步實現公司現代化銷售的目標,提供可靠的指導依據;

  9、負責制定公司產品的企業統一標準,實現產品的規範化管理;

  10、編制公司產品標準,按年度稽核、補充、修訂定額內容;

  11、認真做好技術圖張、技術資料的歸檔工作。負責制定嚴格的技術資料交接、保管工作制度;

  12、及時指導、處理、協調和解決產品出現的技術問題,確保經營工作的正常進行;

  13、及時蒐集整理國內外產品發展資訊,及時把握產品發展趨勢;

  14、負責編制公司技術開發計劃,抓好技術管理人才培養,技術隊伍的管理。有計劃的推薦引進、培養專業技術人員,搞好業務培訓和管理工作;

  15、組織技術成果及技術經濟效益的評價工作;

  16、負責公司技術管理制度制訂檢查、監督、指導、考核專業管理工作;

  17、按時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18、不遲到,如有不適,請及時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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