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旱災害防禦應急預案範文
水旱災害防禦應急預案範文
在學習、工作或生活中,有時會出現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為了減小事故造成的危害,通常需要提前準備好一份應急預案。我們應該怎麼編制應急預案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水旱災害防禦應急預案範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水旱災害防禦應急預案範文1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做好我鎮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使水旱災害處於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xxx鎮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鎮範圍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水旱災害包括:大雨洪水、乾旱災害以及由洪水、地震引發的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防汛抗旱並舉,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由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不斷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現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區域性利益服從全域性利益。
1.4.5 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專群結合。
1.4.6 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排程,最佳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1.4.7 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組織指揮及職責
2.1 組織機構
xxx鎮人民政府設立防汛防旱指揮部(以下簡稱鎮防指)。成員組成如下:
2.2 工作職責
負責領導、組織全鎮的防汛抗旱工作,擬訂全鎮防汛抗旱預案和行政區劃的調水方案,及時掌握全鎮汛情、旱情、災情並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措施,統一調控和排程全鎮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組織災後處置,並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資訊
3.1.1 汛情資訊
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並將結果及時報送縣防汛指揮部和相關成員單位。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時,鎮防汛指揮部應提早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發生洪水時,雨情、水情應在30分鐘內報到縣防指,為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1.2 洪澇災害資訊
(1)洪澇災害資訊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交通運輸、郵電通訊、工礦企業、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後,鎮防汛指揮部應及時向縣防汛指揮部報告洪澇受災情況,對人員傷亡等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後,應立即將初步情況報到縣防汛指揮部,並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後及時上報。
3.1.3 旱情資訊
(1)旱情資訊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2)鎮防汛指揮部應掌握水雨情變化、加強旱情監測,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受旱情況。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的監測網路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工程準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涵閘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准備。修訂完善各類預案和防禦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並開展預案演練,透過演練檢驗預案編制的效果,提高預案的可操作性。
(5)物資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鎮防汛指揮部應儲備充足的搶險物資。
(6)通訊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訊公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等資訊及指揮排程指令暢通。
(7)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訊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期整改。
3.2.3 地質災害預警
(1)地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每個村、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觀測措施,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加強巡邏,並落實訊號傳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徵兆,立即向周邊群眾報警,實現快速轉移,並報縣防汛指揮部,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2.4 乾旱災害預警
(1)鎮防汛指揮部應針對乾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採取預警防範措施。
水旱災害防禦應急預案範文2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防範和處置因暴雨、洪水、颱風、乾旱等造成的各種自然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保證抗洪(臺)搶險、抗旱救災工作的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用水,維護社會穩定,確保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xx省防汛防颱抗旱條例》《xx省防汛防颱抗旱應急預案》《xx市防汛防颱抗旱應急預案》和《xx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範圍內洪澇臺旱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的預防及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汛防颱抗旱工作堅持以
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按照“不漏一處、不存死角”的方針,把洪澇臺旱災害的預防和強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作為中心環節,密切監視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災情,認真做好各項防範工作。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防汛防颱抗旱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按照行政區域實行屬地管理,各鄉鎮(街道)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防汛防颱抗旱工作的責任主體;縣級各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防汛防颱抗旱預防和處置工作。
(3)依法應對,科學排程。堅持依法防汛防颱抗旱和搶險救災,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解放軍、武警部隊是搶險救災的突擊力量,執行國家賦予的搶險救災的重要使命。防汛防颱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按照統一部署,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科學排程、最佳化配置,區域性利益服從全域性利益。
(4)快速反應,部門聯動。發生洪澇臺旱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時,當地政府應迅速響應,各有關部門聯合行動,及時、高效地開展預防和應急處置。
(5)抓好“四進”,加強基層。堅持應急管理進農村、進社群、進企業、進學校的方針,加強基層防汛防颱抗旱工作,落實各項預防和應急措施,提高基層防汛防颱
抗旱的能力。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縣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
縣政府設立防汛防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縣防指),負責領導組織全縣的防汛防颱抗旱和水利工程險情處置工作。
2.1.1 縣防指組成。
縣防指指揮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擔任,第一副指揮由分管水務副縣長擔任,副指揮由縣府辦分管副主任、縣人武部分管領導、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縣水務局局長、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縣氣象局局長擔任。
縣防指成員由縣委宣傳部、縣融媒體中心、縣發改局、縣經濟商務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廣旅體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縣供電公司、縣氣象局、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人民銀行xx支行、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單位)負責人組成。
2.1.2 縣防指職責。
貫徹落實上級和縣委、縣政府有關防汛防颱抗旱應急搶險指示精神,負責啟動本預案,組織、指揮、協調全縣防汛防颱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負責向縣委、縣政府彙報突發事件發生、發展及應急處置工作情況,提出有關工作建議;組織編制完善防汛防颱抗旱各類應急預案審定和批准重要江河洪水排程方案、重要水庫控運計劃、抗旱應急供水方案,以及有關規定、規程、方法等;組織開展防汛防颱抗旱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及時處理影響防汛防颱抗旱安全有關問題;貫徹執行上級防汛防颱抗旱排程命令和批准的洪水排程方案、抗旱應急供水方案;負責釋出全縣汛情、旱情通告,以及釋出和解除防汛防颱抗旱應急響應;組織災後處置,並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2.1.3 縣防指成員單位及有關單位職責。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水旱災害應急專項預案,組織開展並指導預案演練;指導、組織協調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協助縣委、縣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水旱災害防治工作;會同縣水務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單位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資訊平臺,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資訊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督促企業落實危化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和尾礦庫等採礦區安全度汛措施;負責所屬人防工程防汛防颱的安全管理和防洪排澇應急搶險工作;承擔縣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縣水務局:承擔實時水雨情監測和水情、旱情預警;承擔主要江河洪水預報;對洪水、暴雨、颱風和乾旱可能帶來的危害等作出情勢分析,提出防禦建議;組織實施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排程和應急水量排程;監督、指導水利工程安全執行管理和水毀水利工程設施修復;指導水利系統防汛物資儲備與管理;承擔水利工程搶險等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撐工作;及時向縣防指報告水利系統水旱災害損失情況。
(3)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滑坡、山體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次生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協助做好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監督、指導災後林業救災恢復技術指導,調查核實林業災情;及時向縣防指報告自然資源系統洪澇臺旱災害損失情況。
(4)縣氣象局:承擔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對重要天氣形勢和颱風、暴雨、乾旱等災害性天氣進行分析預測並滾動預報;負責氣象災害的調查評估,建立和完善預測預警體系;及時提供短期氣候預測、中短期天氣預報和有關實時氣象資訊,提供防汛防颱抗旱有關氣象資料;根據旱情的發展,組織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5)縣人武部:組織指揮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參加防汛抗洪搶險救災;執行縣政府提出的軍隊(民兵)參加搶險救災事宜,做好政府與執行搶險救災任務部隊之間的協調工作;協助縣政府做好搶險救災相關保障工作;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的群眾。
(6)縣委宣傳部:負責防汛防颱抗旱宣傳報道、新聞釋出的組織協調。正確引導輿論,監督檢查新聞單位按規定內容播發與汛情災情有關的新聞。
(7)縣融媒體中心:及時向公眾播報氣象、汛情、旱情等預警資訊;及時播報防汛防颱抗洪命令;做好防汛防颱抗旱工作的宣傳報道。
(8)縣發改局:負責防汛防颱抗旱基礎設施規劃、年度計劃和重點安排等綜合協調工作;協調防汛防颱抗旱基礎設施災後恢復重建。
(9)縣經濟商務局:根據縣級生活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中央、省、市調撥生活救災物資、縣級生活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應急管理部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負責組織調出;負責並指導洪澇臺旱期間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監測,指導防汛防颱抗旱救災期間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的應急供應。
(10)縣教育局:負責全縣各學校、幼兒園防汛防颱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制訂全縣教育系統防洪預案,指導學校開展防災減災知識教育,提高師生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能力;非常情況下采取特殊措施,確保師生安全;組織指導學校災後恢復。
(11)縣公安局:負責組織公安機關參與防汛防颱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維護社會秩序;組織對積水道路、災區道路實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導,保障搶險救災車輛優先通行;協助鄉鎮街道轉移危險區群眾。
(12)縣民政局:負責應急救援類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引導鼓勵社會組織參與防災、救災、減災活動。
(13)縣司法局:監督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防汛防颱抗旱工作。
(14)縣財政局:負責防汛防颱抗旱和救災資金的籌集,保障防汛防旱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經費、防汛防颱抗旱物資儲備費用、防汛防旱指揮系統建設及執行經費,及時下撥並監督使用。
(15)縣建設局:指導城市(鎮)防洪排澇應急處置;監督、指導相關單位做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房屋、建築工地、下行式立交橋、地下空間場所設施的的防汛防颱安全管理和災後恢復工作,指導做好危房排查、治理和農房安全管理;調查、核實、上報建設系統因災受損情況。
(16)縣交通運輸局:監督、指導相關單位做好公路、水路設施的安全度汛和災後修復,著力保障交通幹線和搶險救災重要線路應急通行;協助做好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裝置緊急運輸;配合公安部門實施公路交通管制;組織落實搶險救災車輛;調查、核實、上報交通運輸系統因災受損情況。
(17)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業防汛防颱抗旱和災後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抗災種子儲備和區域性應急呼叫安排;做好災後農業救災和恢復生產的技術指導工作;調查、核實、上報農業系統因災受損情況。
(18)縣文廣旅體局:負責做好各旅遊景點人員、遊客、設施的防汛防颱安全的管理工作,制訂旅遊防汛防颱預案;在非常防汛防颱期,組織人員加強各景點的巡視檢查,監督、指導旅遊企業做好遊客、旅遊從業人員安全轉移和旅遊景區關閉等應急工作,確保旅客和工作人員的安全;監督指導農家樂防汛防颱安全管理工作。
(19)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醫療衛生單位做好因災傷病人員救治工作;負責災區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指導做好災區環境消毒和飲用水消毒;及時向縣防指報告災區疫情與防治意見。
(20)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協同做好城市基礎設施、戶外廣告牌等的防汛防颱安全工作。
(21)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負責組織落實防汛搶險麻袋的儲備和供應工作。
(22)縣供電公司:負責保障防汛防颱抗旱和搶險救災電力供應;負責所屬單位的防汛防颱安全管理;制訂電力防汛防颱預案;及時搶修水毀電力設施,保障供電安全;調查、核實、上報電力系統因災受損情況。
(23)縣電信、移動、聯通等部門(單位):負責做好現場應急通訊保障工作,儘快組織修復受破壞的通訊設施,確保應急指揮資訊暢通;及時向縣防指報告通訊設施洪澇臺災害損失情況。
(24)人民銀行xx支行:負責協調各金融機構按規定及時發放救災貸款工作;督促保險部門做好災區投保單位或個人受災損失的理賠工作。
(25)縣武警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抗旱和救災,參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險情的搶險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協助鄉鎮街道轉移危險地區的群眾。
(26)各鄉鎮(街道):按照基層防汛防颱抗旱體系建設要求,編制和修訂防汛防颱抗旱預案,明確職責和人員,做好本行政區域和本單位的防汛防颱抗旱工作。及時根據規定做好通知,傳遞命令,組織搶險、人員轉移和生產自救,及時報告災情,安置災民。
2.2 辦事機構。
縣防指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防指辦),負責防汛防颱抗旱日常工作,縣防指辦設在縣應急管理局。縣防指辦主要職責:
2.2.1 應急狀態下的職責。
指導、組織開展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傳達縣防指領導的工作指示;督促、檢查工作部署落實情況;做好災情及應急處置工作的資訊收集、彙總、上報工作;掌握實時雨情、水情、工情,做好調查研究,當好參謀,為指揮部重大工作決策提出建議。
2.2.2 常態下的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省、縣有關防汛防颱抗旱工作法規、方針、政策,執行縣防指的各項決策和上級防汛防颱抗旱指揮部的排程指揮;編制修訂全縣防汛防颱抗旱預案,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及防汛防颱抗旱動態,編制汛情、旱情通告;檢查督促、協調聯絡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防汛防颱抗旱工程設施和水毀工程的修復及有關防汛防颱抗旱工作;負責編制本級防汛防颱抗旱日常工作和應急處置經費預算。做好有關洪澇臺旱災情統計、核查、上報、總結評估;組織指導全縣防汛防颱抗旱物資的儲備、管理和呼叫工作;組織開展並指導防汛防颱抗旱應急演練;負責縣防指的日常管理事務,負責做好縣防指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專家諮詢機構。
縣防指辦建立水雨情預報、洪水排程、水利工程搶險、地質災害防治、水資源應急配置等專家庫,為防汛防颱抗旱指揮提供專家諮詢。
2.4 鄉鎮(街道)防汛防旱指揮機構。
鄉鎮(街道)、重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城鎮社群、行政村等基層組織,以及企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防汛防颱抗旱辦事機構,明確人員和職責,按照縣級政府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指令和預案,做好防汛防颱抗旱工作。
2.5 其他防汛防旱指揮機構。
行政村(社群)設立防汛防旱工作組,工作組按照自然村、居民區、企事業單位、堤防山塘、地質災害易發區、危房、船隻、公路和避災場所等設立責任區網格,並明確網格責任人及其職責,根據各級防指指令和預案,做好防汛防颱抗旱工作。
3、事件分級
按照洪澇臺旱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3.1 特別重大(Ⅰ級)事件。
出現或預報將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為特別重大(Ⅰ級)事件:
(1)較大範圍(三個或三個以上鄉鎮)24 小時面雨量大於 200 毫米,xx江、xx溪、xx溪等主要江河水文監控水位超過保證水位,縣氣象臺預報未來 24 小時仍有強降雨過程;
(2)中型、小(1)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並危及公共安全;
(3)縣氣象臺釋出颱風紅色預警;
(4)較大範圍內(三個或三個鄉鎮以上)7~10 月份連續乾旱 70 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偏少正常年份 60%,中小型水庫蓄水量不足正常庫容的 50%,梅汛期後連續乾旱天數在 50 天以上。全縣飲水困難人數超過 4.0 萬人。
3.2 重大(Ⅱ級)事件。
出現或預報將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為重大(Ⅱ級)事件:
(1)較大範圍(三個或三個以上鄉鎮)24 小時面雨量大於 150 毫米,xx江、xx溪、xx溪等主要江河水文監控水位接近保證水位,縣氣象臺預報未來 24 小時仍有強降雨過程;
(2)某一區域出現短歷時強降雨,3 小時超過 200 毫米,並出現重大災害;
(3)小(2)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並危及公共安全;中型、小(2)型水庫發生險情;
(4)保護縣城中心城區的堤防出現重大險情,並危及公共安全;
(5)縣氣象臺釋出颱風橙色預警;
(6)較大範圍內(三個或三個鄉鎮以上)7~10 月份連續乾旱 50 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偏少正常年份 50%,水庫蓄水量不足正常庫容的 60%,梅汛期後連續乾旱天數在 40天以上。全縣飲水困難人數超過 3.0 萬人。
3.3 較大(Ⅲ級)事件。
出現或預報將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為較大(Ⅲ級)事件:
(1)較大範圍(三個或三個以上鄉鎮)24 小時面雨量
大於 100 毫米,xx江、xx溪、xx溪等主要江河水文監控水位超過警戒水位,縣氣象臺預報未來 24 小時仍有強降雨過程;
(2)某一區域出現短時強降雨,3 小時達 150~200 毫米,並出現較大災害;
(3)重要山塘發生嚴重險情;
(4)縣氣象臺釋出颱風黃色預警;
(5)全縣較大範圍內(三個或三個鄉鎮以上)7~10 月份連續乾旱 30 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偏少正常年份 40%,水庫蓄水量不足正常庫容 70%,梅汛期後乾旱天數在 30 天以上。飲水困難人數超過 2.0 萬人。
3.4 一般(Ⅳ級)事件。
出現或預報將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為一般(Ⅳ級)事件:
(1)較大範圍(三個或三個以上鄉鎮)24 小時面雨量大於 75 毫米,主要江河水文監控水位接近警戒水位,縣氣象臺預報未來 24 小時仍有強降雨過程;
(2)某一區域出現短歷時強降雨,3 小時達 100~150毫米,並出現一般災害
(3)重要山塘發生險情;
(4)縣氣象臺釋出颱風藍色預警;
(5)7~10 月全縣較大範圍內(三個或三個鄉鎮以上)連續乾旱 20 天以上,且飲水困難人數超過 1.0 萬人。
3.5 事件等級變更。
當洪澇臺旱災害與水利工程險情嚴重程度與發展趨勢變化時,縣防指應根據洪澇臺旱災害與水利工程險情的發展趨勢和對我縣的影響及危害程度,適時調整(降低或提高)事件等級。
4、預防和預警機制
4.1 監測與檢(巡)查。
加強對氣象、颱風、水旱、山洪災害的監測、預測工作,完善監測、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做到安全隱患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4.1.1 水旱災害監測。
加強對氣象、水務、自然資源等部門開展暴雨、洪水、乾旱及山地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系統建設,及時準確地向縣防指提供氣象、水文的實時資訊和預測預報成果及地質災害監測資料;在旱期,城鎮供水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供水情況。
4.1.2 山洪、地質災害監測。
易發山洪和泥石流、山體滑坡等災害地區的鄉鎮(街道)政府和城鎮社群、行政村,以及企事業單位應當確定監測預警員,落實監測預警職責。
4.1.3 水利工程巡查。
水庫、重要堤防和其他險工險段等防洪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與安全監測監管制度。
4.1.4 防汛防颱檢查。
(1)縣防指應當在汛前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防汛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訊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防汛安全問題的,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和整改。
(2)建設、綜合執法、電力、交通、通訊(電信、移動、聯通)等部門應當加強市政、電力、交通、通訊等設施(網路)的防汛防颱檢查,發現問題,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處理。
4.2 預防預警資訊。
4.2.1 氣象水文資訊。
氣象、水文部門應加強對當地臺風、暴雨、洪水、乾旱等災害監測和預報,並將結果及時報送有關防汛防旱指揮機構;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和颱風災害時,有關部門應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加密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雨情、水情應在 2 小時內報到縣防指辦,為縣防指構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4.2.2 工程資訊。
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按屬地管理的原則,應加強工程監測,並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執行情況報告當地政府和縣防指。
當堤防、泵站等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當地政府應迅速組織搶險,並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縣防指準確報告。
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按照己批准的洪水排程方案排程,其工程執行狀況應向縣防指辦報告;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向下遊預警,並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主管部門和縣防指構報告;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在最快時間內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範圍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4.2.3 洪澇災情資訊。
(1)洪澇災情資訊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訊、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後,有關部門、鄉鎮(街道)及時向縣防指辦報告洪澇受災情況,縣防指辦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縣政府和上級防汛防颱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對重大災情,應在災害發生後 1 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到縣防指,並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後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4.2.4 旱情資訊。
(1)旱情資訊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2)縣防指辦應加強旱情監測,掌握水雨情變化、水庫蓄水情況和用水情況。
4.3 預防預警行動。
4.3.1 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預防預警準備工作分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工程準備、預案准備、物資準備和通訊準備六個部分;牢固樹立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落實防汛防颱抗旱各項責任制和預警措施,加快各類病險水庫山塘、堤防的應急加固,修訂和完善各種預案,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充分利用社會通訊公網及水文、氣象測報站,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資訊和指揮排程指令及時傳遞和釋出。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洪澇臺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基層防指和防汛防颱抗旱工作組,落實防汛防颱責任人和各網格責任人、防汛防颱抗旱搶險隊伍和洪澇臺旱重點區域的監測網路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在有堤防、水閘防護的城鎮,應根據預案及時封閉輸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溝,關閉堤防沿線各節制閘;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准備。修訂完善各類防汛防颱抗旱預案、防禦颱風應急預案和防洪工程排程方案;研究制訂防禦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針對江河堤防、圩區薄弱地段,制定工作搶險方案;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根據行業特點制定本部門各類預案。
(5)物資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地、各部門應儲備必需的防汛防颱抗旱物料,併合理配置。在防汛防颱抗旱重點部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應急需。
(6)通訊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訊公網,確保防汛通訊專網的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潮情、風情、工情、災情資訊和指揮排程指令的及時傳遞。
(7)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防颱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對在江河、人工水道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專案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對未經審批並嚴重影響防洪的專案,應依法強行拆除。
4.3.2 降雨實時預警。
氣象、水文部門應加強降雨監測,當出現強降雨時,將監測預報預警結果報縣防指,並按許可權向社會發布專項預警。
4.3.3 颱風災害預警。
氣象部門加強颱風監測和預報,及時將有關資訊向社會發布。可能受颱風影響的鄉鎮(街道)、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相關部門應加強值班,關注颱風動向,制訂防禦對策,明確防禦重點。
4.3.4 江河洪水預警。
(1)當江河即將出現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縣防指辦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為預警提供依據。當水庫大流量洩洪時,水庫工程管理單位應向下遊發出預警。
(2)各鄉鎮(街道)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和洪水資訊釋出範圍,及時釋出資訊。
(3)水文部門應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
4.3.5 山洪、地質災害預警。
縣水務局組織指導設定山洪災害預警指標,確定“準備轉移”和“立即轉移”雨量預警數值,及時向特定物件釋出預警。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擔地質災害等監測預報預警,細化地質災害隱患點顆粒度,建立覆蓋地質災害高風險區、重要隱患點的自動化監測網路。
各鄉鎮(街道)、村、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巡查預警員,汛期堅持每天巡查制度,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巡查,一旦發現危險徵兆,立即向可能受影響地區發出警報,轉移群眾,並報告縣政府和縣防指。
4.3.6 內澇災害預警。
縣建設局組織指導全面排查城縣內澇風險點,承擔城市內澇監測預報預警;指導城鎮內澇、危舊房風險排查和預警,並做好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
4.3.7 乾旱災害預警。
當梅雨期降雨嚴重偏少或其他時段長時間乾旱、水庫蓄水嚴重不足、江河水位偏低時,縣防指應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資訊,做好抗旱的各項準備工作。
4.3.8 水利工程險情預警。
當水利工程發生險情或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時,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縣防指,要透過廣播、電視、電話、簡訊、警報等方式,向可能受影響地區發出警報,當地政府做好群眾轉移的有關工作。
4.3.9 供水危機預警。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出現供水危機,由縣防指構向社會公佈預警,居民、企事業單位做好儲備應急用水的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準備。
4.4 預警支援系統。
4.4.1 颱風、水雨情監測網路。
氣象、水務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水雨情資訊採集系統建設,建立健全水雨情實時監測系統,確保及時準確地監測到水雨情。
4.4.2 洪水、乾旱風險圖。
縣防指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製本縣的城縣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和乾旱風險圖,並以各類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4.4.3 防禦洪、旱方案。
縣防指構應根據需要,編制和修訂防禦江河洪水方案及抗旱預案,主動應對江河洪水和不同等級的乾旱災害。
5、應急響應
根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的事件分級,啟動相應的Ⅰ級、Ⅱ級、Ⅲ級、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5.1Ⅰ級應急響應行動。
當出現特別重大(Ⅰ級)事件時,實施Ⅰ級應急響應行動。
(1)縣防指指揮組織會商,縣防指全體成員單位參加;必要時,提請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會商。縣防指指揮部署防汛防颱抗旱搶險工作,必要時,提請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動員部署,併發出做好防禦工作的緊急通知,根據需要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和非常抗旱期。縣防指分析研判天氣變化趨勢、雨水情變化動態、洪澇、乾旱等災害發展態勢,分析水利工程等險情,提出防禦目標、重點和對策建議;向災害發生地派出專家工作組赴一線指導
工作。並向省市防指和縣委縣政府彙報有關情況,貫徹執行省市防指和縣委縣政府的指令。
縣防指指揮坐鎮縣防指,全體成員單位進駐。
(2)縣防指辦密切監視水情、雨情、風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調配縣級防汛搶險物資,聯絡縣人武部、武警中隊、消防救援大隊等救援隊伍支援災區搶險救災;協調縣氣象局組織實施人工增雨作業;掌握水旱災情,負責資訊釋出工作;將情況報告縣防指指揮,縣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3)災害發生地的鄉鎮(街道)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由黨政主要領導主持會商,動員部署防汛防颱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工作,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按照許可權做好水庫預洩和洪水排程,組織水庫山塘、堤防險工險段、地質災害隱患點等巡查,組織人力、物力搶險救災,營救被洪水圍困群眾。組織飲水困難地區的水源供應,協調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
5.2Ⅱ級應急響應行動。
當出現重大(Ⅱ級)事件時,實施Ⅱ級應急響應行動。
(1)縣防指指揮主持會商,部署防汛防颱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工作。縣防指向災害發生地派出工作組指導、部署相關工作;派出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上報省、市防指和縣委、縣政府,通報縣防指各成員單位。
縣防指副指揮值班;應急管理、氣象、水務、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公安、建設、交通、消防救援、經濟商務、文廣旅體、人武部、武警、供電、通訊等成員單位熟悉情況的班子成員進駐縣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要求進駐。
(2)縣防指辦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水情、雨情、風情、旱情、工情的發展變化,並監督指導各地洪水排程,釋出汛情、旱情通報;將情況報告縣防指指揮。縣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3)災害發生地的鄉鎮(街道)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由黨政主要領導主持會商,部署防汛防颱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工作;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水情、雨情、風情、旱情、工情變化;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按照許可權做好水庫預洩和洪水排程,組織水庫山塘、堤防險工險段、地質災害隱患點等巡查,組織人力、物力搶險救災,營救被洪水圍困群眾;組織飲水困難地區的水源供應,協調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及時將防汛防颱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情況上報縣防汛防颱抗旱指揮機構。
5.3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當出現較大(Ⅲ級)事件時,實施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1)縣防指副指揮主持會商、進行部署。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水情、雨情、風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加強對各地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的指導;掌握有關地區的人員轉移、搶險救災等情況,及時將防汛防颱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資訊報告縣委、縣政府,通報縣防指各成員單位。
縣防指副指揮值班;應急管理、氣象、水務、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公安、建設、交通、文廣旅體、消防救援等成員單位派人員進駐縣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要求進駐。
(2)災害發生地的鄉鎮(街道)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由主要領導主持會商,部署防汛防颱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工作,明確防禦目標和重點;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水情、雨情、風情、旱情和工情的變化;根據預案做好危險地區群眾轉移的準備工作,按照許可權做好水庫預洩和洪水排程,組織水庫、堤防險工險段、地質災害隱患點等巡查,組織人力、物力做好搶險救災準備;組織飲水困難地區的水源供應,協調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及時將防汛防颱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情況上報縣防汛防颱抗旱指揮機構。
5.4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當出現一般(Ⅳ級)事件時,實施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1)由縣防指辦主任組織會商,進行部署。併發出做好防禦工作的通知。縣防指研究防禦重點和對策,密切監視水情、雨情、風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加強對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的指導,提出有關工作意見;及時將防汛防颱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資訊報告縣防指副指揮,必要時,上報縣委、縣政府,通報縣防指有關成員單位。
(2)災害發生地的鄉鎮(街道)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由主要領導主持會商,研究防禦重點和對策;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水情、雨情、風情、旱情和工情變化,部署防汛防颱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等相關工作。
5.5 資訊報送與處理。
(1)防汛防颱抗旱和水利工程險情資訊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資訊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資訊,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後補報詳情。
(2)屬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報送縣防指辦值班室負責處理;凡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許可權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縣防指領導審批後,可向上一級防汛防颱抗旱指揮機構值班室上報。
(3)縣防指辦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省市防指和縣委縣政府,並及時續報。
5.6 指揮和排程。
(1)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的鄉鎮(街道)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採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縣防指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資訊,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並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2)事發地的鄉鎮(街道)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並按規定的處置程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採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3)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後,縣防指應派出由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領導,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5.7 搶險救災。
(1)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後,事發地的鄉鎮(街道)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並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絡。
(2)事發地的鄉鎮(街道)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縣政府和縣防指指揮決策。
(3)事發地鄉鎮(街道)應迅速調集本地的資源和力量,提供人力、物資支援;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河道幹流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重大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並由防汛機動搶險隊或抗洪搶險專業隊伍等實施。
(4)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責分工,由縣防指統一指揮,各單位或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5.8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1)事發地鄉鎮(街道)應高度重視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2)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縣防指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採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到汙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汙處理。
(3)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鄉鎮(街道)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事發地鄉鎮(街道)按照縣政府和縣防指的指令,及時釋出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汙染的水源。
(5)對轉移的群眾,由當地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群眾,保證基本生活。
(6)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鄉鎮(街道)應協助衛生部門,加強對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對受傷的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事發地鄉鎮(街道)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5.9 社會動員與參與。
(1)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鄉鎮(街道)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縣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2)必要時可通過當地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呼叫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5.10 資訊釋出與新聞宣傳。
(1)防汛防颱抗旱資訊的釋出由縣委宣傳部牽頭負責,資訊內容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2)汛情、旱情及防汛防颱抗旱動態等資訊,由縣防指統一稽核和釋出;涉及水旱災情的,由縣防指辦會同相關部門稽核;涉及軍隊的,由軍隊有關部門稽核。
5.11 應急結束。
當洪澇臺旱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得到有效控制時,由縣防指宣佈應急結束。
6、應急保障
6.1 通訊與資訊保障。
(1)電信部門負責協調各通訊運營單位保障抗洪搶險現場通訊暢通,確保與外界的聯絡。
(2)防汛防颱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訊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訊網路,確保資訊暢通;水庫、堤防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訊設施。
(3)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刊等媒體,以及手機等通訊運營企業應確保防汛防颱抗旱資訊的及時播發、刊登和以簡訊形式釋出。
6.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現險情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後,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最佳化除險方案,並由防汛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2)防汛防颱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器械、抗旱裝置、物資和救生器材,應滿足搶險急需。
6.2.2 應急隊伍保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縣人武部、武警中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是搶險救災的突擊力量。
6.2.3 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負責做好水旱災區和防災人員轉移後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做好防汛搶險、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6.2.4 物資保障。
(1)物資儲備。
縣防指按照本縣防汛防颱抗旱需要儲備防汛防颱抗旱物資。水庫、堤防等防洪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防汛物資儲備定額標準進行儲備。防汛任務較重的.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規定儲備防汛物資。
(2)物資調撥。
防汛物資按規定程式調撥,及時補充消耗物資。發生重大險情,當地防汛搶險物資不足時,可申請呼叫上級防汛儲備物資。上級防汛物資主要是保證重點地區的防汛搶險物資急需。
6.2.5 資金保障。
財政、發改、民政、水務、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搶險救災資金的籌措、落實,做好救災資金、捐贈款物的分配、下撥,指導、督促災區做好救災款的使用、發放,以及相關金融機構救災、恢復生產所需信貸資金的落實和信貸。
6.2.6 避災場所保障。
應急、民政、建設、教育等部門確定的避災場所,應設立標誌,確保災害來臨時供處於危險區域的群眾躲避。
6.2.7 電力保障。
電力部門負責抗洪搶險、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6.2.8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保障搶險道路暢通。
6.2.9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農業等部門負責災區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預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場所消毒工作。
6.2.10 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防颱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防颱抗旱的責任。
(2)縣防指成員單位,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防颱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考慮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援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3)各級政府應加強對防汛防颱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防颱抗旱工作。在防汛防颱抗旱的關鍵時刻,各級政府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幹部群眾奮力抗災救災。
6.3 技術保障。
6.3.1 建設全縣防汛防颱抗旱指揮系統。
(1)形成覆蓋縣防指辦和各鄉鎮(街道)計算機網路系統,提高資訊傳輸的質量和速度。
(2)改進水情資訊採集系統,使各報汛站汛情資訊在10 分鐘內傳到縣防指辦。
(3)建立和完善重要江河的洪水預報系統,提高預報精度,延長有效預見期。
(4)建立工程資料庫及重點防洪地區的地理和社會經濟資料庫,實現這些地區重要防洪工程基本資訊和社會經濟資訊的快速查詢。
(5)建立重要江河和水庫的防洪排程系統,實現實時制訂和最佳化洪水排程方案,為防洪排程決策提供支援。
(6)逐步完善和提高縣防指與各鄉鎮(街道)之間的防汛防颱抗旱異地會商系統。
(7)建立防汛資訊管理系統,實現各級防汛搶險救災資訊的共享。
6.4 後勤保障。
災害發生地的鄉鎮(街道)負責搶險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飲用水、醫療、藥品等後勤保障。必要時,縣應急、民政、交通、衛生等部門共同做好災區急需物資的調配工作。
6.5 宣傳、培訓與演練。
(1)宣傳。縣防指和新聞部門應加強防汛防颱抗旱及避險知識宣傳,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能力。
(2)培訓。培訓工作按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縣防指和各鄉鎮(街道)採取多種組織形式的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
(3)演練。每年縣防指組織專業應急搶險隊伍舉行應急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7、善後工作
7.1 救災。
水旱災害發生地政府應組織有關單位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7.2 救濟救助。
應急部門組織、協調、指導受災群眾生活救濟救助。及時調配救災款物,安置受災群眾,做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7.3 醫療救治與衛生防疫。
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汙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7.4 水毀工程修復。
(1)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儘快恢復功能。
(2)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訊、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訊設施,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7.5 環境保護。
災害發生地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汙染物進行清除。
7.6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7.7 災後重建。
災害發生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儘快開展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7.8 防汛防颱抗旱工作評估。
縣防汛指每年應針對防汛防颱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執行、管理以及防汛防颱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防颱抗旱工作。
8、其它
8.1 名詞術語定義。
(1)洪水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資訊、洪水特徵資訊,透過資料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水後可能淹沒的範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2)乾旱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資訊、水資源特徵資訊,透過資料調查、水資源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乾旱後可能影響的範圍,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乾旱等級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3)防禦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禦江河洪水(包括對特大洪水)、颱風暴潮災害等方案的統稱。
(4)抗旱預案:是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抗旱能力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乾旱,而預先制定的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指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5)抗旱服務組織: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事業性服務實體,以抗旱減災為宗旨,圍繞群眾飲水安全、糧食用水安全、經濟發展用水安全和生態環境用水安全開展抗旱服務工作。其業務工作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上一級抗旱服務組織的指導。
(6)緊急防汛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防指可以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防指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呼叫物資、裝置、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採取取土佔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指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非常抗旱期:當乾旱嚴重影響城鄉居民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時,縣級以上防指可以宣佈進入非常抗旱期,並報告上級防指。在非常抗旱期,各級政府應當堅持“先生活、後生產,先節水、後調水”的原則,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用水。縣級以上防指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下列應急供水措施:一是臨時設定抽水泵站,開挖輸水渠道;二是應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三是應急性跨流域調水;四是實施人工增雨作業;五是對人畜飲水嚴重困難地區臨時實行人工送水;六是其他應急性措施。採取以上措施,涉及跨行政區域的,應當報共同的上一級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後,應當立即停止臨時應急取水行為。
(8)保證水位:汛期堤防及其附屬工程能保證安全執行的上限洪水位。
(9)警戒水位:是指在江、河、湖泊水位上漲到可能發生險情的水位,是防汛部門規定的江河堤防需要處於防守戒備狀態的水位。
(10)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防指辦負責管理,定期組織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評估,視情況變化對本預案作出相應修改,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各鄉鎮、街道政府根據本預案制定防汛防
臺抗旱應急預案,縣防指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制定部門、單位防汛防颱抗旱預案,並報縣防指辦備案。
鄉鎮(街道)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防汛防颱抗旱應急預案,報縣防汛防颱抗旱指揮機構批准執行。同時指導並督促城鎮社群、行政村和企事業單位、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防汛防颱抗旱預案。
防洪工程主管部門制定所屬水庫、重要堤防的險情應急處置預案,報當地政府和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審批。
8.3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縣委、縣政府或縣防指予以表彰;對防汛防颱抗旱工作中翫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4 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8.5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印發的xx縣防汛防颱抗旱應急預案與本預案不一致的,按本預案執行。
水旱災害防禦應急預案範文3
為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執行機制,規範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自然災害對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高效有序地開展防颱防汛救災工作,保障我公司生產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三定”規定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預案。
適用範圍:當本公司所在地發生水旱災害,颱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於本預案。
一、防災救災工作指導思想
防災救災工作,以減輕國家財產損失和人民生命安全為目標。實行主管行政領導負責制,按照統一指揮、部門負責的原則,組織員工防汛,本著以防災為主、救助為輔的防災工作原則,確保“少損失、不損失“的防災工作目標。
二、組織領導機構
公司成立防災工作指揮組,由總經理任組長,站長、行政管理部經理任副組長,服務經理、技術總監、車間經理、配件經理、客戶經理任組員。
工班長以上的所有管理人員組成救災行動組。
三、前期準備工作
接到市政府釋出做好緊急防災準備後,或根據即將發生災情,防災指揮組啟動防災救災預案,佈置防災工作,進入緊急狀態做好各項應急工作。
防災救災預案
指揮組根據防災救災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應急反應工作預案,按照防災救災機構設定,組織人員參加,救災小組要進行防災救災自救,開展防災救災工作,並協助各部門開展救援搶險行動。
籌備防災物資。
指揮組負責防災救災物資、生活急需用品籌備,保障工作和運輸車輛儲備。負責提供搶險物資的儲備。
四、防災救災
防災指揮組接到市指揮部進入緊急防災通知後,立即召開緊急會議,傳達市防災總指揮部指示,立即啟動預案,迅速部署指揮防災救災工作。救災行動組進入防災期應急狀態並保持與指揮組的聯絡。
一般性防災救災應急反應,當自然災害發生導致公司出現大面積積水、平房隨時面臨倒塌的危險時:
1、指揮組立即進入防災救災指揮狀態。並迅速將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向區、縣總指揮部報告。
2、對危險區的人員進行疏散、安置工作,時刻保持與市中區防災指揮部聯絡,及時彙報防災救災情況,做好防災宣傳工作,發動全員積極參與。
3、防災指揮組根據受災情況和需搶險支援具體情況,及時派出防災搶險人員搶救。
嚴重破壞性防災應急反應:
當城市道路普遍積水超過20—30公分以上水位,平房倒塌,建築物地下滯水嚴重時,已經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和單位停產等情況發生時:
指揮組宣佈啟動本預案,迅速組織指揮公司內自救、互救,並向區、縣總指揮部報告情況。立即採取措施調動機動力量迅速組織搶險,確保員工生命安全,宣佈非常時期的戒嚴和有關規定。
五、要求
防災指揮組要高度重視防災救災工作,要以對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工作態度,加強防災值班和安全檢查,落實各項防災措施,保證通訊暢通。救災行動組在接到防災指令後,必須在20分鐘內到達現場。
防災救災資訊要及時準確,不得瞞報、漏報。防止防災資訊誤傳、謠傳,穩定社會情緒。
大力宣傳防災救災知識,發動群眾在自然災害到來之前積極做好預防工作,做到未雨綢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