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精選26篇)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精選2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採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字;

  (三)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字、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資料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准、法律顧問室稽核後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聯絡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絡制度。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式

  第十九條: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影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銷售、採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字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並報總經理。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並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宣告。

  第三十七條: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

  (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二)稽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式的約束。

  第十章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一)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式是:

  (一)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經濟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五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從年月日開始執行。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2

  1、合同型別。

  涉及學校辦學行為的合同主要包括基建維修合同、採購或服務合同、聘任合同、合作辦學合同、租賃合同、外事合同等。

  總務處為基建、採購、租賃等經濟合同管理部門,辦公室為聘任合同管理部門,教務處為合作辦學合同管理部門,外事處為外事合同管理部門。為規避辦學風險,學校拒絕與任何單位或個人簽訂擔保、借貸合同,慎重簽訂投資、租賃、合作辦學合同。

  2、簽訂合同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⑴有專案報告並經學校辦公會(校務會議)研究透過。

  ⑵有明確的政策法律授權或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⑶有經過授權的本校正式職工擔任專案負責人。

  ⑷有具體有效的管理措施。

  ⑸有專家或專業機構的論證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3、學校針對具體專案成立論證或審定專家小組,具體負責合同的評估論證工作。學校辦公會研究合同前必須透過專家組評估論證。專家組一般由5—7人組成,其構成為:

  ⑴學校相關部門業務負責人或專業教師。

  ⑵專職財務或審計人員。

  ⑶法律顧問(大型專案選用)。

  ⑷社會專業機構專家(大型專案選用,必須確保與本專案決策無關)。

  ⑸本校或上級紀檢人員。

  4、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按照《合同法》和相關政策履行合同管理職責,加強保密工作,處理合同糾紛。凡涉及合同管理中的問題,合同管理部門都應及時向學校提交報告,依法及時處理。

  5、學校每年對合同進行一次評估和清理。所有合同必須及時歸檔。合同歸檔時,除文字外,須附加會議記錄、審批材料、論證(評估)報告、執行日誌等材料。對有問題的合同、到期的合同必須及時處理。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3

  合同是承包商在工程過程中的最高行為準則。承包商在工程過程中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履行合同責任。所以,廣義地說,承包工程專案的實施和管理的全部工作都可以納入合同管理的範圍。合同管理貫穿於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工程實施的各個方面。但從管理的角度出發,合同管理的目的是,保證承包商全面地、有秩序地完成合同規定的責任和任務。它是承包工程專案管理的核心和靈魂。在工程專案合同管理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建立合同實施的保障體系,以保證合同實施過程中的一切日常事務性工作有秩序地進行,保證合同目標的實現。

  二、監督承包商的工作小組和分包商按合同施工,並協調各方面的合同實施工作。同時也應監督,協助業主和業主的工程師完成他們的合同責任,以保證工程順利進行。

  三、對合同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將實際情況和合同資料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離,對工程實施進行診斷,向專案經理提出合同實施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合同變更管理,對合同變更進行事務性處理,如落實變更措施,修改變更相關的資料,檢查變更措施落實情況。

  五、日常的索賠和反索賠:

  1、與業主之間的索賠和反索賠

  2、與分包商之間的索賠和反索賠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商與業主、總(分)包商、材料供應商、銀行等之間都可能有索賠或反索賠。::合同管理人員承擔著主要的索賠(反索賠)任務,負責日常的索賠(反索賠)處理事項。主要有:

  (1)對收到的對方的索賠報告進行審查分析,收集反駁理由和證據,複核索賠值,起草並提出反索賠報告。

  (2)對由於干擾事件引起的損失,向責任者提出索賠要求;收集索賠證據和理由,分析干擾事件的影響,計算索賠值,起草並提出索賠報告。

  (3)參加索賠談判;對索賠(反索賠)中涉及到的問題進行處理。

  專案合同管理是指對專案管理所涉及或發生的各類經濟合同協議等法律檔案,從談判、簽約、履約、過程控制到結算等一系列環節進行全過程管理。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4

  現根據公司要求,結合本專案具體情況,為搞好專案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提高專案的管理水平,使專案的成本管理水平走上一個新臺階,特制訂專案部合同管理制度,請專案各(科)室嚴格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實行招投標制度:

  材料採購、勞務、分包等合同實行招投標制度,凡萬元以上的專案(含一萬元)鬚髮出招標檔案,招標檔案由各專業技術部門負責根據圖紙、技術要求和供應時間共同起草,對於工程數量由技術和成本室共同核對籤認後,作為合同數量。由專案各專業技術、工程及材料聯合對材料供應商、勞務、分包單位進行考察,並寫出詳細的考察報告,根據考察報告,確定投標單位,投標檔案收齊後,由專案工程、技術、材料、成本、經理等聯合組織開標,根據考察的結果和投標價格確定中標單位。

  二、合同管理:

  1、成本經理在專案經理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專案的合同管理工作。專案任何直接費用支出均應簽定正式合同,並按已經定出的原則做好成本分析工作。合同檔案及相關資料原件由成本經理統一保管,具體執行人員可執有副本或影印件。

  2、材料合同由材料室負責起草和管理,合同草稿實行各室傳閱、修改後定稿,定稿後的合同各室應嚴格按照規定條:款執行。

  3、勞務和分包合同由成本室負責起草,合同草稿實行各室傳閱、修改後定稿,定稿後的合同各室應嚴格按照規定條:款執行,對於合同外發生的工作和內容必須由用工和派工人在當天籤認,每月26日前由工程經理將當月各隊所有結算資料轉交成本室核算,當月不交或隔月上交者成本室不再予以結算。

  4、專案經理組織責任人員對重要的合同文字進行學習,提高員工的合同意識。各業務主管人員以合同為日常管理的依據,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追蹤,並及時做好記錄。各業務科室主管向成本經理提供分包單位和供應商的合同履行情況及相關證據。成本經理在進行工費、材料費等費用支出結算時一律以合同的履行情況為依據。

  5、嚴禁後補合同。

  三、變更洽商管理:

  1、專案對甲方的洽商,必須先辦理完變更洽商,當天交一份給成本室備案,成本室根據變更洽商內容::編制工程概算或預算上報給甲方,甲方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洽商內容的施工,否則不能進行變更洽商的施工。

  2、對於勞務、分包和材料採購的技術交底應與變更洽商應嚴格區分開來,變更洽商應附有甲方籤認洽商的原始資料,方可進行調整合同價款,否則不能調整合同價款。技術交底只是作為工程施工的依據,而不能作為變更洽商和結帳的依據,凡以技術交底作為結算依據者,成本室一律不予認可。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範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採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字的則必須採用標準文字。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瞭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專案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註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註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並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字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字上必須註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絡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註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字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稽核通過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稽核意見簽署於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稽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字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字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字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字及影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採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稽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稽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稽核透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規定經稽核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覆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字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

  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並向總經理彙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字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範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123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6

  1、公司採購合同的內容

  公司採購合同的條:款構成了採購合同的內容,應當在力求具體明確,便於執行,避免不必要糾紛的前提下,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l)商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

  商品的品種應具體,避免使用綜合品名;商品的規格應具體規定顏色、式樣、尺碼和牌號等;商品的數量多少應按國家統一的計量單位標出。必要時,可附上商品品種、規格、數量明細表。

  (2)商品的質量和包裝

  合同中應規定商品所應符合的質量標準,註明是國家或部頒標準;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應由雙方協商憑樣訂(交)貨;對於副、次品應規定出一定的比例,並註明其標準;對實行保換、保修、保退辦法的商品,應寫明具體條:款;對商品包裝的辦法,使用的包裝材料,包裝式樣、規格、體積、重量、標誌及包裝物的處理等,均應有詳細規定。

  (3)商品的價格和結算方式

  合同中對商品的價格要作具體的規定,規定作價的辦法和變價處理等,以及規定對副品、次品的扣價辦法;規定結算方式和結算程式。

  (4)交貨期限、地點和傳送方式

  交(提)貨期限(日期)要按照有關規定,並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商品特點和交通運輸條:件等確定。同時,應明確商品的傳送方式是送貨、代運,還是自提。

  (5)商品驗收辦法

  合同中要具體規定在數量上驗收和在質量上驗收商品的辦法、期限和地點。

  (6)違約責任

  簽約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將影響另一方經濟活動的進行,因此違約方應負物質責任,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規定,供應者有以下三種情況時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①不按合同規定的商品數量、品種、規格供應商品;

  ②不按合同中規定的商品質量標準交貨;

  ③逾期傳送商品。

  購買者有逾期結算貨款或提貨,臨時更改到貨地點等,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7)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條:件

  合同中應規定,在什麼情況下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什麼情況下不可變更或解除合同,透過什麼手續來變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採購合同應視實際情況,增加若干具體的補充規定,使簽訂的合同更切實際,行之有效。

  2、採購合同的簽訂

  (1)簽訂採購合同的原則

  ①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法人資格。這裡所指的法人,是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財產,能夠獨立從事商品流通活動或其他經濟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依照法定程式成立的企業。

  ②合同必須合法。也就是必須遵照國家的法律、法令、方針和政策簽訂合同,其內容和手續應符合有關合同管理的具體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

  ③簽訂合同必須堅持平等互利、充分協商的原則。

  ④簽訂合同必須堅持等價、有償的原則。

  ⑤當事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委託別人代簽,必須要有委託證明。

  ⑥採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簽訂採購合同的程式

  簽訂合同的程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並簽署書面協議的過程。一般有以下五個步驟:

  ①訂約提議。

  訂約提議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的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也稱要約。訂約提議應提出訂立合同所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和希望對方答覆的期限等,以供對方考慮是否訂立合同。提議人在答覆期限內不得拒絕承諾,即提議人在答覆期限內受自己提議的約束。

  ②接受提議。

  接受提議是指提議被對方接受,雙方對合同的主要內容表示同意,經過雙方簽署書面契約,合同即可成立,也叫承諾。承諾不能附帶任何條:件,如果附帶其他條:件,應認為是拒絕要約,而提出新的要約。新的要約提出後,原要約人變成接受新的要約的人,而原承諾人成了新的要約人。實踐中籤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反覆協商的過程,就是要約―新的要約一再要約―直到承諾的過程。

  ③填寫合同文字。

  ④履行簽約手續。

  ⑤報請簽證機關簽證,或報請公證機關公證。

  有的經濟合同,法律規定還應獲得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簽證。對沒有法律規定必須簽證的合同,雙方可以協商決定是否簽證或公證。

  3、公司採購合同的管理

  採購合同的管理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l)加強對公司採購合同簽訂的管理

  加強對採購合同簽訂的管理,一是要對簽訂合同的準備工作加強管理,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當認真研究市場需要和貨源情況,掌握企業的經營情況、庫存情況和合同對方單位的情況,依據企業的購銷任務收集各方面的資訊,為簽訂合同、確定合同條:款提供資訊依據。另一方面是要對簽訂合同過程加強管理,在簽訂合同時,要按照有關的合同法規規定的要求,嚴格審查,使簽訂的合同合理合法。

  (2)建立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履行企業應當設定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建立合同登記、彙報檢查制度,以統一保管合同、統一監督和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採取措施,處理違約,提出索賠,解決糾紛,保證合同的履行。同時,可以加強與合同對方的聯絡,密切雙方的協作,以利於合同的實現。

  (3)處理好合同糾紛

  當企業的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企業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4)信守合同,樹立企業良好形象

  合同的履行情況好壞,不僅關係到企業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且也關係到企業的聲譽和形象。因此,加強合同管理,有利於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我院的合同管理工作,維護醫院正當權益、保護醫院利益和規避合同風險,促進醫院對外經濟、技術、醫療、科學研究等合作活動的開展,規範合作行為,確保合同履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zz大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的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醫院各職能部門、臨床科室與外單位以zz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名義簽訂的經濟、技術、醫療、科學研究等合作的所有合同。

  第三條:醫院合同管理的內容包括: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監督和合同檔案管理等。

  第二章職能部門合同管理的分工

  第四條:醫院根據業務型別對合同進行分類,授權相關部門對合同實行歸口管理,即授權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對其業務範圍內的合同進行管理。

  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的合同業務為:

  一、人事處負責醫院人事合同、勞動合同的管理;

  二、裝置科負責裝置及醫用耗品的採購及維護等合同的管理;

  三、財務處負責金融業務往來合同的管理;

  四、後勤處負責基建、修繕、房屋租賃、物資採購等合同的管理;

  五、藥學部負責藥品、試劑採購等合同的管理;

  六、科教處負責各類專業培訓、合作辦學、科研、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及科技成果轉讓等合同的管理;

  七、院長辦公室負責對外合作專案合同的管理及全院合同的協調工作。

  其它未列明的合同原則上按管理職能歸屬相關科室管理。

  第三章合同簽訂與履行的管理

  第五條:醫院所有對外合同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zz大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遵照醫院的有關規定進行簽訂,確保醫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各職能部門對所管理的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並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審查合同他方的主體資格及資信狀況。具體包括:

  (一)營業執照。重點審查擬定的合同標的是否與營業執照核定的業務(經營)範圍一致,營業執照的年限及年檢情況等;

  (二)從事合同專案的資質證明等;

  (三)合同他方的法人代表身份或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

  (四)必要時要求合同他方提供主要的財務報表以及其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材料。

  二、負責起草或稽核合同草案,組織相關人員與合同他方進行合同談判,重大合作專案(指合同金額在100萬人民幣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專案)須按醫院要求組成專案小組,對合同條:款進行把關;

  三、負責對合同基本條:款的完備情況進行審查。一般包括合同他方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註冊地址或住址、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約地點和方式、合同變更和解除、違約和違約責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訴訟等;

  四、負責或協助處理合同糾紛;

  五、負責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合同。

  第七條:合同初稿由職能部門起草後,經各相關部門會籤、定稿,主管部門必要時徵詢法律顧問意見。定稿後的合同,由主管部門或審計部門報院長審批並組織簽訂,重大合作專案(指合同金額在100萬人民幣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專案)須經院長書記辦公會討論決定。各類合同的補充及變更照此程式辦理。

  第八條:非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合同須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未經醫院法定代表人授權,醫院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擅自代表醫院簽訂任何合同。

  第九條:對外合同一經簽訂,主管部門負責跟蹤落實合同的執行情況,並監督合同他方履行合同義務,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報告異常情況,確保合同條:款的履行。重大合作專案須每年檢查合同落實情況並將書面總結呈交分管院領導。

  第四章印章、合同檔案和合同備案的管理

  第十條:各職能部門在訂立、變更、解除合同時,必須按規定使用“zz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合同專用章”印章。若有需要,可申請合作“zz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印章。

  第十一條:“zz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合同專用章”印章以及法人代表章由院長辦公室妥善保管、並在規定範圍內使用。

  符合規定審批程式的合同,方可加蓋“zz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合同專用章”,履行登記手續,連同審批、會籤、《授權書》等資料一併留檔備查。

  第十二條:合同簽訂份數視實際情況確定,合同簽訂完畢,正本合同由主管部門保管,如涉及款項結算事項的,其中必須有一份標註“財務”專用字樣的合同作為款項結算的依據。

  第十三條:各職能科室按照合同的分工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相關資料的分類、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第十四條:合同檔案整理立卷後,凡保管期在16年以上(含16年)及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合同檔案,移交院辦綜合檔案科儲存。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合同管理,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防範合同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學的名義,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學校對外簽訂的合同可分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週期較短(一年以下)、標的金額較小(50萬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週期較長(一年以上)、標的金額較大(50萬元及以上)或事項重大抑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

  第四條:學校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以及政策等,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符合學校的相關規定,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學校合同損害學校利益。

  第五條:學校合同實行統一指導,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各負其責的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合同審查小組對重大合同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審計處、各業務歸口職能部門(以下簡稱歸口部門)負責人和學校法律顧問組成,黨政辦公室主任任審查小組組長。

  合同審查小組職責主要包括:

  (一)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會籤;

  (二)對標準合同範本進行審定。

  第七條: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負責合同法律事務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協調法律顧問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稽核;

  (二)協調法律顧問參與學校重大合同的談判和籤

  訂,並召集校內相關部門參與解決合同糾紛與調解、仲裁與訴訟活動;

  (三)監督有關合同的履行。

  第八條:國資辦負責學校合同的統一指導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標準合同文字,報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二)稽核合同文字格式和主要內容及簽訂程式;

  (三)參與合同糾紛調解、仲裁等活動;

  (四)管理合同專用章;

  (五)監督和考核合同管理;

  (六)合同文字以及相關材料的保管和備案。

  第九條:學校各業務歸口部門根據其職責範圍,分類歸口管理相關合同的稽核和管理工作。各歸口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的責任人。歸口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合同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涉及金額10萬元及以上的技術服務、技術開發專案須進行風險評估,重大專案或涉及較高專業技術合同條:款要聘請有關專家、財會人員和法律顧問參加論證或評估;

  (二)稽核專案相對方主體資格及信用狀況;

  (三)稽核合同基本條:款的完備情況;

  (四)稽核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投標檔案或談判內容一致,是否符合學校規定;

  (五)負責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署合同及授權管理制度的落實;

  (六)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有稽核責任;

  (七)協調處理合同糾紛;

  (八)監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合同承辦單位(人)負責其職責範圍內合同的相關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核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以及簽約代表的合法身份,並進行調查和驗證;

  (二)負責合同談判、起草、會籤和履行等工作;

  (三)跟蹤合同履行情況,根據合同履行中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或建議;

  (四)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直接責任;

  (五)及時上報和處理合同糾紛。

  第三章合同的起草、審查與簽訂

  第十一條:合同的訂立除即時結清方式以外,均應採用書面形式。透過傳真、信函、電子檔案等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確認書,確認合同的成立。

  第十二條:為規範格式,合同原則上應採用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合同文字,沒有合同文字的,學校國資辦統一制定標準合同文字,並經學校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第十三條:承辦單位(人)根據學校制定的標準合同文字和學校相關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進行談判的,應及時向歸口部門和國資辦報告;合同談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專業支援的,承辦單位(人)應聯絡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協調法律顧問參加。

  第十四條:合同文字完成後,承辦單位(人)應當填寫《河南大學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字報送歸口部門審查,重大合同經歸口部門初審,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和學校法律顧問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後,報請專案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合同涉及到承辦單位(人)之外其他部門的,需經其他部門審籤。涉及金額5萬元及以上的經濟利益合同需經校財務、審計部門審籤。

  校財務部門主要審查經濟類合同條:款是否符合財稅法律、法規、準則規定以及學校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管理規定,合同款項支付是否有經費來源保障,資金結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審計部門主要審查合同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9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字。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合同的內容包括專案範圍、合同期,中間交接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專案質量、價格、資料

  交付期間、材料和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驗收、後期服務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許可權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10000元的;投資5000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後按合同審批許可權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專案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10

  在公司的經濟活動中,為保證合同法律、法規的正確適用,保證合同全面履行,公司根據自身特點,制定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的協作責任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由經營部負責,負責人肖建水,並設5名專職合同管理人員,在宣傳、貫徹合同法,簽訂和履行合同中要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二)會簽制度

  在合同訂立之前,要由招標部、經營部工作人員參加,共同研究,並出具能否訂立合同的意見,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各職能部門之間要相互銜接和協調。由經營部負責製作《簽訂合同申請表》。此表包括兩部分,一是有關合同本身的內容,二是會籤的程式安排。

  (三)協作制度

  合同簽訂後,各有關業務科室和工作人員,根據自己的職責,共同協商,及時採取措施,解決履行合同中出現的問題,以保證合同的兌現。

  (四)獎懲制度

  對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情況給予獎懲,並與《公司崗位目標責任施實辦法》掛鉤。工作盡職盡責、成績顯著的,或是為公司免受重大損失,為企業多創效益的,給予表揚和獎勵,包括授予榮譽稱號、發給獎金、記功、升級、升職等。工作差的,給公司帶來損失,或有重大失誤的,給予批評教育、並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紀律處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二、公司合同管理的監督檢查和制度

  (一)彙報登記制度

  公司業務人員代表本公司簽訂合同後,應按規定向公司有關職能部門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彙報,合同管理員則將合同的有關內容登記到相關的臺帳簿上,以便監督檢查。

  (二)法人代表授權委託制度

  由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直接參予每一份合同的簽訂,而常常是由業務員、或其他人員代理總經理去簽訂合同。實行法人代表授權委託制度,使簽訂合同人員取得合法資格,既可以取得對方的信任,順利簽訂合同,又能促使和制約代理人認真簽訂合同。

  法人授權委託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

  (1)公司有關業務人員要認真學習合同法,在參加工商部門組織的法規考試合格後,方可接受經理簽發的簽訂合同“授權委託證明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或超越授權範圍簽訂的合同一律無效,由此產生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2)領用長期、臨時“授權委託證明書”應向經營部辦理登記手續,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統一制定的簽訂合同授權委託證明書,如代理事項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對發放蓋章空白授權委託書,要由總經理審批。

  (三)審查審批制度

  經營部負責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格、資金、信譽等情況進行審查。

  公司簽訂合同要經總經理簽署意見後方可加蓋公章,合同才能正式成立。

  (四)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

  1、合同專用章公司統一刻制、編號、保管、使用,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2、合同專用章由經營部設專人負責保管、使用只限本企業對外簽訂合同使用,原則上不得攜帶外出;

  3、合同專用章應在正式合同文字上使用,並有法定代表人簽署,或者有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託證明書”,方可使用;

  4、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方遺失與被盜時,要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同時登報宣告掛失作廢,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檢查履行制度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經營部負責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進行檢查,以防止發生問題,釀成糾紛。規定的制定和落實,對及時解決履行中困難和矛盾很有作用。特別是對標的金額較大或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一般都應作出中途檢查的規定。

  (六)索賠制度

  在對方違約時,由經營部負責,依法及時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追究對方違約責任,以挽回因對方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公司合同管理的統計考核制度

  (一)統計報表制度

  根據上級業務部門或合同管理機關的要求,對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及發生糾紛的處理等項數字和情況,進行統計彙總,按規定的日期和要求上報。

  (二)合同考核制度

  透過引進激勵機制,將合同管理納入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範圍,以調動合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考核內容一般包括合同簽約率、履約率指標,合同送審時間,簽訂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及條:款的完備性,合同管理臺帳、報表、檔案的管理情況等;考核辦法一般是實行競賽評比活動,採用百分制,公開考核,並同獎金掛鉤。

  四、公司合同管理的合同檔案制度

  合同依法簽訂後,當事人各方將合同正本交由各自單位合同管理員保管,合同副本留合同承辦人員備用,必要時抄送、抄報有關單位。合同管理員對已經生效的合同要編號登記,逐個建立檔案。

  合同檔案的內容包括合同文字及附件、合同簽訂申請表、簽約洽談紀要、合同變更解除的往來文書、合同履行情況記載等。合同檔案管理實行平時立卷,年終一次歸檔,專人保管的制度。合同檔案是企業合同管理的重要資料,一旦履行中發生糾紛,完整的合同檔案資料有助於糾紛的順利解決。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11

  為防範市場風險與法律風險,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的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範公司的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務分包合同。

  一、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勞務作業發包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以及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承包人不得將所承接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分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建設單位不得直接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或個人。

  第二條:勞務作業招標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30日內訂立勞務分包合同;勞務作業直接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前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

  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後,除依法變更外,發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三條:勞務分包合同應當採用書面方式訂立。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由雙方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專案經理部印章。

  第四條:勞務分包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發包人、承包人的單位全稱;

  (二)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勞務作業承包範圍及內容、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調整的要求;

  (四)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人工費、勞務工資結算和支付的方式、時限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

  (五)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調整標準、調整依據及程式;

  (六)勞務作業內容變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現場及勞務作業人員的管理要求;

  (八)臨時性用工、停工、窩工的確認方式及補償,根據雙方施工現場管理約定進行罰款的標準和確認程式,材料保管責任;

  (九)勞務作業驗收的條:件及程式;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二)發包人、承包人聯絡方式,以及發包人的專案經理,承包人的專案負責人的相關資訊;

  (十三)其他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內容。

  第五條:本市推行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字。

  第六條:勞務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機械、週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採購內容。勞務分包合同可規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勞務分包企業採購。勞務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維修保證金的內容。

  第七條:發包人、承包人約定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計算方式時,可以選擇固定合同價款、建築面積綜合單價、工種工日單價、綜合工日單價四種方式選擇其一計算。發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暫估價”方式約定合同總價。

  第八條:採用建築面積綜合單價方式計算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建築面積計算規則、計價規範、工作內容、調整因素等。

  第九條: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包括工人工資、管理費、勞動保護費、各項保險費、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文明施工及環保費中的人工費、利潤、稅金等。

  第十條:發包人、承包人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時應當對下列有關合同價款內容明確約定:

  (一)發包人將工程勞務作業發包給一個承包人的,正負零以下工程、正負零以上結構、裝修、裝置安裝工程等應分別約定;

  (二)工人工資、管理費、工具用具費、低值易耗材料費等應分別約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應當明確材料費總額,並明確材料費的支付時間、方式;

  (四)勞務分包合同價格風險幅度範圍應明確約定,超過風險幅度範圍的,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一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過程中勞務作業工作量的稽核時限和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的支付時限。稽核時限從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上月勞務作業量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

  日;支付時限從完成稽核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日。

  第十二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勞務作業驗收的時限,以及勞務合同價款結算和支付的時限。

  二、勞務分包合同的備案

  第十三條:發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後7日內,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

  第十四條: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採用網上資料申報與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網上資料申報應當透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資訊系統進行,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合同主體名稱、勞務作業承包範圍、工期、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員資訊等。

  第十五條:發包人辦理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務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員專案用工備案花名冊;

  (三)未進行身份認證人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四)實行勞務作業招標的,提交中標通知書;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勞務分包合同中涉及勞務作業承包範圍、勞務分包合同工期、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發包人專案經理、承包人專案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確認並簽訂變更協議。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協議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備案手續。

  在京施工人員發生變更的,承包人應當於每月5日前透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資訊系統記錄變更人員資訊。

  第十七條: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雙方應當簽訂解除協議。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解除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解除協議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備案手續。

  解除協議簽訂前,發包人不得允許其他承包人進入現場對此範圍內的勞務作業進行施工。

  三、勞務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從業能力。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以工程專案為單位,設定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勞務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自勞務分包合同備案之日起至該勞務作業驗收合格並結算完畢之日止,承包人應當根據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進度情況,於每月25日前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資訊系統上填報上個月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等合同履行資料。

  發包人可以透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資訊系統對承包人填報的合同履行資料進行查詢,如認為存在異議,應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絕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據實反映。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12

  為加強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合同雙方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市水利局組建的專案法人或受專案法人委託與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或相互之間簽訂的水利工程合同、協議等。

  一、合同管理職責

  1、專案法人的主要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本局的合法權益。

  (2)制定、修訂本局合同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有關工程合同。

  (4)嚴格審查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應提交有關方面會審,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5)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6)做好合同統計、歸檔、保管工作。

  (7)監督、檢查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8)宣傳合同法和有關法規,培訓合同管理人員。

  (9)依法處理合同糾紛。

  (10)制止有關單位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2、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專案法人及現場管理機構等的聯絡,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妥善保管收、付憑證。

  (3)配合專案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審籤管理

  1、本局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本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嚴禁將合同業務介紹信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介紹信的存根應當儲存五年,以備核查。

  3、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合同文字應當採用國家規定的合同示範文字;合同相對方提供的合同文字必須送交局有關部門稽核。

  4、所有合同都應按順序由專案法人統一編號。

  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範,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條:款。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由合同雙方共同取樣封存,並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交由指定責任人保管。

  8、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相對方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相對方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相對方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9、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審判管轄地,並優先選擇由本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在合同文字上簽名或蓋章。

  11、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字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單份合同文字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三、合同審籤程式

  1、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對法人必須審查營業執照原件或者蓋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影印專用章的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影印件(必須有最近年檢章)。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範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經濟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註冊地。

  2、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許可權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簽訂合同,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儲存,以備考查。

  名片;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各類廣告、宣傳資料;各類電話機等通訊工具號碼;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複製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影印資料。

  6、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時送交本單位財務部門備案,作為財務部門收付款物的依據。

  四、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1、合同履約管理

  (1)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託人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相對方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3)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式。對不符合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4)合同結算必須透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許可權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5)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留存。

  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儲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

  我方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透過郵遞方式傳送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應當連同信封一併收存。透過郵遞方式傳送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必須使用掛號信函,並儲存郵局收據、回執備案。

  2、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對方當事人作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2)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並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採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儲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4)我方當事人因不便掌握,應明確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覆的期限,儘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五、合同糾紛處理

  1、合同糾紛管理

  (1)為解決合同糾紛所採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2)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3)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參加仲裁或訴訟。

  (4)合同糾紛發生後,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5)合同發生糾紛後,需要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應當及時委託有資格的代理人參與處理糾紛。

  (6)解決合同糾紛的申請書、起訴狀、證據、答辯狀、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裁定書、判決書等,在結案後十日內,由承辦人送交備案。

  2、合同糾紛處理程式

  (1)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和本局領導,合同承辦部門、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解決糾紛所需的相關材料。

  (2)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於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3)合同糾紛發生後,應當依法採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4)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時,必須先行復制,並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收執。

  六、合同資料管理

  1、檔案資料內容

  下列資料可以作為合同檔案:

  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准檔案;

  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法人執照的副本影印件;

  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影印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託書的原件或影印件;

  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的原件和影印件;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影印件;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登記、見證、鑑證、公證等文書資料;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標的驗收記錄,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影印件。

  2、合同資料歸檔、統計與管理

  (1)本局所有合同都必須統一編號,由辦公室妥善保管。

  (2)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後十日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辦公室。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本制度解釋權歸本局辦公室所有。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13

  實驗幼兒園合同管理制度:

  1、學校合理的設定了崗位,明確合同的授權審批和簽署許可權,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專用章,嚴謹未經授權擅自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嚴禁違規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合同。

  2、學校對合同實施歸口管理,實現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結合。

  3、學校加強了對合同訂立的管理,明確合同訂立的範圍和條:件。對於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工作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予以記錄並妥善保管。

  4、學校對合同履行的情況實施有效的監控。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要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5、合同歸口的管理部門加強對合同登記的管理,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歸檔,詳細登記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實行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與學校經濟活動相關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6、學校加強對合同資訊保安保密工作,未經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洩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7、學校加強對合同糾紛的管理。合同發生糾紛的,學校應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結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向學校有關負責人報告,並根據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14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許可權,規範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用於銷售部的銷售合同審批及訂立行為。

  第2章銷售格式合同編制與審批

  第3條:銷售合同採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

  第4條:銷售格式合同應至少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2、產品名稱、單價、數量和金額。

  3、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6、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7、具體談判業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8、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5條:銷售格式合同須經企業管理高層稽核批准後統一印製。

  第6條:銷售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銷售談判時,根據實際需要可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許可權範圍內的修改,但應報銷售部經理審批。

  第3章銷售合同審批、變更與解除

  第7條:銷售業務員應在許可權範圍內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超出許可權範圍的,應報銷售經理、營銷總監、總經理等具有審批許可權的責任人簽字後,方可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

  第8條:銷售合同訂立後,由銷售部將合同正本交檔案室存檔,副本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

  第9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缺貨或客戶的特殊要求等,銷售部或客戶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由雙方共同協商變更,重大合同款項應經總裁稽核後方可變更。

  第10條:根據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產品銷售的實際和客戶的要求,銷售部與客戶協商解除合同。

  第11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訂立合同時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

  第12條:銷售合同的變更、解除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13條:法律顧問負責指導銷售部辦理因合同變更和解除而涉及的違約賠償事宜。

  第4章銷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條:空白合同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並設定合同文字簽收記錄。

  第15條:銷售部業務員領用時需填寫合同編碼並簽名確認,簽訂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須齊備並存檔。

  第16條:銷售業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交還合同管理檔案人員。

  第17條:合同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管合同文字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等。

  第18條:銷售合同按年、按區域裝訂成冊,儲存××年以作備查。

  第19條:銷售合同儲存××年以上的,合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單位的合同清理另冊保管,已收款合同報銷售經理批准後作銷燬處理。

  第5章附則

  第20條: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字)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於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

  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透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鑑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

  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專案,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瞭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___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第二篇_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圖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合同簽署許可權

  一、董事會負責與其直接任命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總裁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簽訂及存檔。

  第四條:勞動合同採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等。

  第五條:簽訂時間

  一、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協議》(附件

  (一)試用期通常為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二、根據崗位性質差異,試用採用在崗試用和專案試用兩種形式。其中,專案試用是指由擬被聘用人員直接參與到公司的專案中去,在專案中對其能力等進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儘量避免公司的僱傭風險。

  三、在員工被批准轉為正式員工後,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書》(附件二)。

  四、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個人宣告)後,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第六條: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對於一般員工,原則上籤訂1年期合同;對於技術、市場等高階技術管理崗位員工,可簽訂2-3年期合同期;對於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二、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第八條: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崗取酬,崗變薪變。

  第九條:公司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第十一條: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廣東南粵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甲方)和員工(下簡稱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規範的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以適應市場經濟競爭的需要,根據《勞動法》及省(市)勞動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勞動合同是甲方與乙方用以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責、權、利的協議,也是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法律文字。

  第三條: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全面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推行人事、勞動、分配三項制度的全面改革,打破幹部與工人、固定工與臨時工的界限,取消行政級別,變職務管理為崗位管理。甲方用工以定崗定員、職位分析為準則,實行競聘擇優上崗並按勞付酬。

  第四條: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統一使用廣東省或廣州市職工勞動合同範本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求和程式

  第五條:凡符合國家用工條:件及甲方聘用條:件,經批准錄用到甲方工作的人員(包括原國家幹部身份、軍轉幹部、大中專畢業生,交通系統內部商調流動人員、社會就業人員等),願意為甲方服務,履行本人的崗位承諾書,服從甲方的管理與合理調配,接收甲方給予本人的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的,一律按本規定要求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所明確的工種或崗位,合同期內由於工作、生產需要而變換工作崗位時,為簡化手續,只要雙方同意,不再另行補籤合同,以書面通知為依據,只要乙方到新崗位工作即視為有效。

  第七條:甲方實行崗位結構工資制,並制訂薪酬福利方案等配套制度,以維護乙方合理的勞動報酬。合同期內,乙方工資支付的標準變動,不再另行補籤新的合同,按甲方統一制訂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甲方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才能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管理,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九條: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續簽按如下程式辦理:

  (一)經甲方批准錄用的,在到職30日內,由人力資源部填寫勞動合同書並交本人,經乙方確認合同條:款內容無意見後簽名,然後送公司法人代表稽核簽名(蓋章),合同簽訂完畢。

  (二)乙方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由本人提出書面報告,所在部門根據其工作、思想、學習、身體等方面情況做出綜合評價,人力資源部對其進行考核後提出是否轉正意見,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按上述第(一)點程式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經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續簽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期限及工齡計算

  第十條:勞動合同期限根據實際需要,可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之內),具體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按如下原則由甲方確定:

  (一)公司本部聘用的普通員工按1年一簽原則簽訂。

  (二)公司本部聘用的中層管理人員按其職務聘用檔案釋出之日起3年一簽。

  (三)關於改制人員,在本公司工作滿十年者,經商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否則按1年一簽原則簽訂。

  (四)對子公司勞動合同的簽訂,公司本部只與子公司總經理及財務部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子公司其他人員則由子公司總經理簽訂。

  (五)非上述情況或特殊情況下的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討論確定。

  (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今後無論任何情況,任何人員(包括甲方兼併、重組和收購行為接收的人員),其合同期限一律按上述規定執行。

  (七)公司在兼併、重組和收購時,如有關收購協議、合同中有明確對人員的處理條:款的,按收購合同協議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員工的工齡按如下辦法確定:

  (一)本企業工齡:凡因工作需要,由省直交通(含航運)系統內各單位商調進入本公司的人員,其在省直交通系統的工作年限,視同本企業工作時間連續累計。兼併、重組和收購行為接收省直交通系統的人員,沒有發放補償金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時間視同本企業工齡連續累計。在社會上招聘及辭職後重新招聘到公司的,從到公司之月起計算本企業工齡。

  (二)基本工齡: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凡屬自動離職,辭職、辭退、開除、除名及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已領取補償金的,不再計算連續工齡。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第四篇_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為確立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重慶市勞動政策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字)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17

  1、目的

  為規範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3、職責

  3.1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採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3.2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2.1負責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3.2.2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字;

  3.2.3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字、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3.2.4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3.2.5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3.2.6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3.2.7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4、合同的簽訂

  4.1合同的主體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及所屬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其他部門、機構、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資料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4.3合同的內容

  4.3.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3.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4.3.3數量: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3.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3.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託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託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3.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4.3.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4.3.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4.3.10合同聯絡制度

  履行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絡制度。

  4.3.11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4.4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式

  4.4.1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4.1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影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專業資格證書留存。

  4.4.2銷售、採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編寫合同編號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18

  第一章總則

  一、為加強銷售合同的管理,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二、凡屬於不能即時結清的對外銷售活動,都要依法簽訂銷售合同。

  三、簽訂銷售合同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

  關法律及政策。

  2、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3、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的耐火材料銷售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評審、簽訂、履行

  一、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實行委託代理制度,代理人必須具有《法人授權委託書》,方可在授權的範圍內簽訂銷售合同,否則一律視為無效合同。

  二、持有《法人授權委託書》的代理人,因公或其他原因調離本職崗位,必須將《法人授權委託書》交回單位,否則,一切責任均由部門領導和責任人負責。

  三、對外簽訂銷售合同一律以本公司名義,部室不得獨立對外簽訂銷售合同。

  四、對外簽訂銷售合同,一律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須有專人保管。

  五、本公司對銷售合同實行評審制度(一般常規性合同除外),由營銷部組織,其他部門必須積極配合。

  1、一般常規性合同:合同金額在50萬元以下及交貨期在2個生產週期(粘土磚50天、矽磚90天)以上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常規性合同:

  a.連續2年及2年以上有業務來往,且是相同或相類似品種;

  2、合同金額在50萬元到200萬元之間的,有營銷部部長主持評審。

  3、如需預砌組裝、技術條:件有變化但現有生產工藝能滿足、合同金額超過200萬元的銷售合同由經營經理主持評審。

  4、如交貨期過緊,技術條:件過高現有生產工藝不能滿足、合同金額超過500萬元的銷售合同由經理主持評審。

  5、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約束和保護,必須全面履行。

  6、生產部須根據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作好如下工作:

  A、圖紙的稽核

  B、生產工藝、技術標準的制訂和發放

  C、生產計劃的安排及組織

  7、營銷部根據合同要求進行包裝、交付及與顧客溝通。

  8、財務部及時準確辦理結算事宜。

  9、各有關部室應加強聯絡,發現問題及時協商解決,力求避免後期被動。

  10、銷售合同簽訂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需對合同進行修訂、解除,由營銷部與顧客進行協商,按合同評審程式辦理合同的修訂、解除手續。並及時通知各有關部門。

  11、如合同發生糾紛,由營銷部提出意見,經經理同意後,及時與顧客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將全面情況彙報經理。如需仲裁或訴訟,須經經理批准,由營銷部清欠辦統一對外辦理。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一、正常銷售合同的簽訂由營銷部全權負責,營銷部部長為銷售合同簽訂的負責人。

  二、合同的傳遞

  1、營銷部訂貨室負責及時將合同發放給有關部門或班組。

  2、合同傳遞的部門

  (1)生產部

  (2)技術部

  (3)財務部

  3、銷售部訂貨室應及時登記《訂貨臺帳》,每月累計一次。

  4、銷售合同不得轉借他人,有關部門需查閱合同時,須經營銷部負責人批准。

  5、銷售合同由營銷部訂貨室每年裝訂一次,並長期妥善儲存。

  第三章附則

  一、本規定遇有和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牴觸時,以國家規定為準。

  二、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原管理規定自行廢止。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19

  合同管理既是工程監理的重要內容,又是必不可少的控制手段。因此,需要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工作。

  依照《合同法》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規定如下,

  一、由專人負責各項合同的簽訂、執行和管理。

  二、合同簽訂必須報主管領導批准。經領導同意簽字、蓋公章後方可生效。

  三、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條:文清楚完整,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明確違約責任。本著平等互利,風險共擔的原則雙方恪守合同。避免違約行為,盡最大可能消除不利影響實現合同預期目標。

  四、合同管理人員每月對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檢查分析一次,並同時送到業主、施工單位。檢查結果在監理月應予以反應。

  五、由於水利工程耗資大、施工週期長、施工條:件多變,又具有不可逆轉的質量特性,所以在施工階段強化合同措施,協調約束各方行為,是搞好監理工作的基本途徑。因此應完善合同諮詢、定期檢查和協商制度,以實現工程的建設目標。

  六、當發生合同爭議,監理工程師應本著有利於施工的正常進行,不損害工程質量,維護雙方合法利益的原則,實事求是,公正合理地協商調解。

  七、管理好監理委託合同:每月總監主持月度工作總結時,應檢查分析監理委託合同的履行情況,督促每個專業工程師按照合同、監理大綱、監理規劃及實施細則的要求。認真做好本職工作,遵守行業準則和職業道德,達到全面履行合同的目標。

  八、對於合同執行中發生的問題和有爭議的重大事項,總監應及時向監理單位反映,由監理單位主管領匯出面進一步與合同雙方協商,以求得爭議及時解決。

  九、合同管理人員應保守機密。做好合同歸檔和借閱工作,建立合同執行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編寫《合同執行情況》彙報。

  十、認真做好合同文本的保管工作。合同檔案應防潮、防蛀、防火、防盜。合同檔案需專業人員保管,避免破損。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20

  為規範產品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簽約及履行的質量,根據公司總經理層要求,現就合同的簽訂及評審程式規定如下:

  一、合同的簽訂應遵循以下原則

  1、所有的產品銷售、採購物資均需訂立合同,並透過合同評審,報公司領導批准後執行。

  2、合同生效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使用者需要追加特求時,必須按規定進行評審。如沒有進行評審而造成的損失,對銷售、生產部門的直接當事者按損失比例的20%進行扣罰,以此類推。

  3、銷售合同洽談過程中,應明確技術、質量要求(可另簽訂協議);如沒有標註清楚技術、質量要求而造成的損失一律由直接責任者承擔。

  4、使用者如提出指定外購件,必須在合同中標註名稱及技術要求,並明確其產品質量標準。

  5、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有變更特求專案,所有資料均以書面形式下發涉及部門和車間。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口頭形式通知部門、車間。

  二、合同評審要求

  1、所有合同必須按公司頒發的合同評審管理程式執行。

  2、合同評審前,應準備下列檔案資料:產品技術協議、使用者特殊要求檔案、使用者選裝清單、使用者指定件的質量承諾等,以供合同評審討論。

  三、合同評審的組織

  1、合同評審由職能部門牽頭組織進行會議評審,分管領導主持會議,生產(供應)技術、質量、財務等部門有關人員參加評審,財務部門作好評審記錄。

  2、參加合同評審會議的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必須對需評審的合同進行認真審定。經過評定,各方無異議透過評審的,由參加人員當場在合同評審表上簽字認可,分管領導簽註同意的意見後,交由總經理簽字方可加蓋公司的公章生效。

  3、在評審過程中,參評人員對條:款有異議時,必須由職能部門有關人員負責答疑;當評審過程中,評審意見出現重大分歧時,由財務部門形成書面報告,報公司主要領導審批或最終裁決。

  四、評審部門、人員及責任參加評審的部門:

  公司分管副總、銷售、生產(供應)技術質管部、財務價格部的負責人及業務人員。

  銷售部(生產部供應口):應及時送審需簽約的合同,原則上所有合同應在實際履行前評審完畢。特殊情況的合同在事後立即組織補評審。

  採購部:應審定合同內容需要及時採購的原材料是否滿足生產部門的生產需求進行審定。

  生產部:按照產品技術工藝要求、對產品的產出(供應)日期交貨能力予以稽核、確定;

  技術質管部:對合同技術要求、技術標準予以稽核、確定;對合同的質量條:款、供貨單位的資質、驗收標準、售後服務以及質量保證期限予以稽核、確定;財務價格部:負責對合同結算方式、付款期限、各類零部件價格及相關費用測定予以稽核、確定。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21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機關合同管理,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實施公共管理的組織(以下統稱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採購合同、勞動合同以及科技、課題合同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機關合同,包括下列型別:

  (一)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投資、建設、租賃、出讓、轉讓、承包、託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

  (三)城市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合同

  (四)招商引資合同

  (五)合作開發合同

  (六)拆遷改造合同

  (七)政府投融資合同

  (八)政府借款合同

  (九)其他行政機關合同

  第四條:行政機關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公平、誠信的原則,保障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的安全。

  第五條: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履行行政機關合同的相應監管職責。

  第六條: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本部門的實際,制定部門內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強對本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訂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第七條: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明確具體承辦機構和人員,負責本單位合同的調查、談判、起草、報送和履行等事宜。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由市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合同的調查、談判、起草、報送和履行等事宜。

  第八條:行政機關訂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調查。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核實,並充分考慮自身的履約能力。

  (二)談判。合同標的額較大或法律關係較複雜的合同,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和具有相應技術、經濟、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負責具體工作。

  (三)起草。根據談判結果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擬定合同文字,做到標的明確、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範嚴密

  (四)審查。擬簽訂的合同文字應當由本單位承擔法制職能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事項重大的,應當經本單位集體討論研究。

  (五)簽訂。合同文字應當由本單位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人員簽訂,並加蓋行政機關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第九條:採用招投標方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十條: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協商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國家已印製格式合同文字的,應當按照格式合同文字簽訂合同,並不得對主要條:款進行修改、調整。

  第十一條:訂立行政機關合同,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出現以下內容:

  (一)超越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規定

  (二)違反規定以行政機關名義提供擔保或參與經商辦企業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合同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當就有關保密條:款作出約定,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應當優先選擇杭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涉外合同應當優先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明確約定中文合同文字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未透過的合同,不得訂立。

  以市政府部門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由部門法制機構負責進行合法性審查;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負責合同具體事項的市政府部門應當將合同報送市政府,由市政府領導籤批至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五條:市政府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合同時,應當隨附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字草擬稿

  (二)與合同有關的情況說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擬的過程、風險論證的情況、合同相對方的資信調查情況、會議研究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等

  (三)部門法制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

  報送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門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市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中認為需要補充提供其他材料的,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門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的,可以將材料退回。

  第十六條:法制機構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合同主體資格及許可權

  (二)合同簽訂方式

  (三)合同變更問題

  (四)合同違約責任

  (四)合同違約責任;

  (五)爭議處理條:款;

  (六)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項。

  第十七條:法制機構在審查合同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有關專家參與審查論證,提供論證意見。

  第十八條: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反饋書面審查意見。

  合同經各方正式簽訂後,負責合同具體事項的市政府部門應當於7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字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九條:合同簽訂後,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約定誠實、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並及時對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合同簽訂後或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合同的,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及時主張權利,採取措施應對合同風險的發生:

  (一)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簽訂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情形。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上情況的,負責合同具體事項的市政府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交預警報告,並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將合同文字草擬稿、生效合同文字、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會議研究情況等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獲取或形成的相關材料立案歸檔,並建立健全合同檔案保管、借取、查閱等工作制度,實行合同檔案規範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部門簽訂的重大合同,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一)備案報告;

  (二)備案說明;

  (三)合同文字或意向書文字複製件;

  (四)合同合法性審查意見書複製件;

  (五)會議紀要等與合同有關檔案材料複製件。

  重大合同的具體標準,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另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每年將本部門生效合同目錄,以及合同的訂立、履行、爭議處理等情況形成專題報告報送市政府,並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每2年對簽訂的合同組織一次清理,並將合同清理結果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彙總清理情況並報送市政府。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各部門合同的簽訂、稽核、備案、清理、報告以及部門內部合同管理等制度的落實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範圍。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合同訂立、履行、爭議處理中,因違反規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區、縣(市)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由市法制辦負責組織實施。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22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許可權,規範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用於企業各銷售部、業務部門、各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銷售合同審批及訂立行為。

  第2章銷售格式合同編制與審批

  第3條:企業銷售合同採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企業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

  第4條:企業銷售格式合同應至少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2、產品名稱、單價、數量和金額。

  3、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6、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7、具體談判業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8、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5條:企業銷售格式合同須經企業管理高層稽核批准後統一印製。

  第6條:銷售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銷售談判時,根據實際需要可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許可權範圍內的修改,但應報銷售部經理審批。

  第3章銷售合同審批、變更與解除

  第7條:銷售業務員應在許可權範圍內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超出許可權範圍的,應報銷售經理、營銷總監、總裁等具有審批許可權的責任人簽字後,方可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

  第8條:銷售合同訂立後,由銷售部將合同正本交檔案室存檔,副本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

  第9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缺貨或客戶的特殊要求等,銷售部或客戶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由雙方共同協商變更,重大合同款項應經總裁稽核後方可變更。

  第10條:根據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產品銷售的實際和客戶的要求,銷售部與客戶協商解除合同。

  第11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訂立合同時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

  第12條:銷售合同的變更、解除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13條:企業法律顧問負責指導銷售部辦理因合同變更和解除而涉及的違約賠償事宜。

  第4章銷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條:空白合同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並設定合同文字簽收記錄。

  第15條:銷售部業務員領用時需填寫合同編碼並簽名確認,簽訂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須齊備並存檔。

  第16條:銷售業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交還合同管理檔案人員。

  第17條:合同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管合同文字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等。

  第18條:銷售合同按年、按區域裝訂成冊,儲存××年以作備查。

  第19條:銷售合同儲存××年以上的,合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單位的合同清理另冊保管,已收款合同報銷售經理批准後作銷燬處理。

  第5章附則

  第20條: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第21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生效。

  編制日期稽核日期批准日期

  修改標記修改處數修改日期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2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同管理、加強風險防範,保證依法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合同,最終保障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制度所稱合同是指本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所有書面合同。

  第三條:,合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依法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

  切實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

  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四條:公司加強合同管理,指定部門、落實人員專(兼)職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臺帳,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公司對合同實行綜合歸口、分類專項管理。

  辦公室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綜合歸口部門。

  辦公室可以提名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人員(以下稱合同管理員)並經公司領導批准任命。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公司可以成立合同管理小組。

  第六條:辦公室作為公司合同管理的綜合歸口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承擔直接管理的有關業務工作;

  (三)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四)統一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

  (五)制定本公司合同管理實施辦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六)監督、檢查有關部門簽訂、履行合同的情況,並定期向公司領導彙報;

  (七)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將正式合同文字準確歸檔;並及時按要求向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臺帳和報表等資料;

  (八)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

  第八條:合同管理員職責

  (一)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起草與簽訂;

  (二)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三)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

  (四)會同合同承辦人員辦理有關合同文書,並負責建立合同檔案;

  (五)制止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行為,並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報告;

  (六)依法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七)建立合同臺帳及統計報表,包括:

  1、合同簽訂履行情況臺帳;

  2、合同變更解除臺帳;

  3、違約合同登記臺帳;

  4、合同履行情況進度表;

  5、合同簽訂情況進度表;

  第九條:、合同承辦人員職責

  (一)對需要簽訂合同的專案或經濟活動進行可行性調查研究,重點調查考證對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和履約能力等;

  (二)提請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其經辦的合同,檢查所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向合同管理人員通報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並同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向公司領導彙報;對所承辦的合同負有監督履行責任;

  (三)對已簽訂的合同出現不履行、不能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情況時,應及時向本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報告,並會同有關業務部門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建議,同時向領導彙報;

  (四)依法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五)保管好合同及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等有關的檔案和資料,及時交合同管理機構歸檔。

  第十條: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員、合同承辦人員經公司領導審查批准後,人員組成名單應向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十一條: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政策,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協商一致、互利有償的原則。

  第十二條:公司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實行專人管理、用印審批制度。

  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授權的代理人進行。禁止無權代理,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發“法人授權委託書”,委託書中應明確委託代理的許可權和期限等重要內容,同時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生效。

  委託代理人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必須在授權範圍及有效期限內行使代理權,禁止濫用代理權、超越代理權。

  第十三條:合同簽訂前,合同承辦人員要切實瞭解對方當事人是否符合簽訂合同主體資格,資信狀況是否良好,並驗證對方相關有效證件。

  簽訂重大經濟合同前,合同承辦人員應組織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對合同草案進行評審。各部門對涉及各自業務範圍內相關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履約能力做出明確判斷,各有關部門應對合同的主體、內容、形式是否合法、條:款的完備性等提出書面意見並對此負責。

  第十四條:簽訂合同,除小額且能夠及時清結的外,應當採用國家標準合同文字或公司統一制訂的合同文字形式。

  第十五條:簽訂合同需要擔保時,應當簽訂書面擔保協議。擔保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對方以財產進行抵押的,抵押物必須是抵押人的合法財產,並提供其產權證明,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未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透過,公司不對外提供合同擔保。

  第十六條:依法應當公證、簽證的合同,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法律手續。

  第十七條:依法簽訂的合同,合同正本我方不少於兩份,一份由合同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歸檔,一份交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存檔。

  第十八條:合同管理人員對已生效的合同,要及時建立本公司的合同管理臺帳及各類報表,實行分類管理,並於每年年底將合同管理臺帳及各類報表報送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與合同有關的文書(含圖紙、往來信函、電報、電傳、報告、批示等)應當附在合同卷記憶體檔,合同履行終止後,統一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合同生效後,應當全面履行,如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響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注意儲存有關證據。

  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員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立即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合同管理部門。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條:當事人可依法變更合同。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24

  1、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集團勞動合同簽訂及管理,促進勞動合同依法履行,保障集團及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地勞動法規並結合集團公司相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單位(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

  3、檔案換版說明

  本制度為第一版。

  4、相關部門/人員職責

  4.1人力資源部職責

  4.1.1負責集團勞動合同及相關制度的起草、修訂、完善、監督執行及解釋工作。

  4.1.2負責集團各單位(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4.1.3負責集團總監級以上及協議工資人員勞動合同的組織簽訂。

  4.1.4對集團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提供指導與培訓。

  4.2各用人單位第一負責人職責

  4.2.1全面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4.2.2全面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簽訂及管理工作執行的規範性與有效性。

  4.2.3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工作。

  4.3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職責

  4.3.1各單位應設定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4.3.2負責本單位人員勞動合同簽訂的組織、管理、執行、續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4.3.3負責對本單位員工的基本情況、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等進行動態管理,並記錄員工履行勞動合同情況。

  4.3.4隨時對本單位合同到期員工進行跟蹤管理,及時做好續簽的相關準備工作。

  4.3.5負責監督管理本單位人員勞動合同執行情況,對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指導糾正,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難以解決的問題。

  4.3.6負責向集團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彙報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執行情況、資訊接洽等日常事務。

  4.3.7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變動時,需根據《工作交接制度》相關規定,認真做好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交接工作。

  5、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樣本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當地勞動部門的相關規定及集團有關勞動合同規定並結

  合各單位(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6、勞動合同條:款設定

  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名稱、單位性質、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7、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

  7.1新員工

  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

  公司新錄用的員工,主管級以上崗位人員需提供離職證明或失業證明後,在上班一週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生效時間按照員工辦理入廠手續的日期進行約定。

  7.2續簽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

  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願意繼續聘用與之續簽合同的,須提前一個月發放《勞動合同續簽意見徵求通知書》(見附件3)。未按照公司指定時間、指定地點進行勞動合同簽訂的,則視為員工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未繼續聘用及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原勞動合同按期終止。

  8、勞動合同簽訂地點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為防止代簽、非自願簽訂等現象發生,避免因勞動合同簽訂造成的勞動糾紛,要求各單位勞動合同簽訂時,在公司指定的地點進行,並要求指定地點有錄影監控,並由相關部門保留監控記錄。未在公司規定地點簽訂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勞動合同。

  9、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求

  9.1各單位(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指定專人作為公司代表與員工面對面現場簽訂。不允許員工將勞動合同帶回自行簽訂。

  9.2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持本人身份證,並由指定的公司代表對員工身份進行核實後現場簽訂勞動合同。

  9.3各單位在組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前,需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勞動合同內容及本制度規定。

  9.4勞動者未按照以上要求進行學習、身份證件檢驗及勞動合同簽訂的,屬於無效勞動合同。

  10、勞動合同的填寫要求

  勞動合同上填寫的內容要真實、準確,用黑色簽字筆或鋼筆工整書寫正楷字型,

  具體填寫規範如下:

  (1)甲方資料:用人單位、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據企業營業執照內容填寫。委託代理人:獨立法人單位第一負責人或公司指定代理人。

  (2)員工編碼:一卡通編號。

  (3)身份證號碼:如實填寫,如無身份證號碼,可以填寫其他有效證件號碼,但不可缺項。

  (4)家庭住址欄指現長期居住地地址,戶籍地址指戶籍所在地地址,以上兩項內容填寫格式為:××省××市××區(縣)××鎮(鄉、街道)××村(小區)。

  (5)勞動合同型別與期限: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兩種勞動合同型別,各崗位需按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

  (6)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7)工作內容:根據公司員工工作內容,按照以下幾種類別填寫:

  1、高階管理人員

  2、營銷類

  3、生產類

  4、生產輔助類

  5、後勤服務類

  6、行政人員

  (8)工作地點:統一填寫為:工作崗位所在地。

  (9)工作時間:根據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及員工工作崗位性質,按照以下幾種工時工作制填寫。

  1、營銷、高階管理人員執行不定時工作制;

  2、生產類、生產輔助類及後勤服務類人員執行綜合工時制;

  3、行政人員執行標準工時制。

  (10)乙方發生符合勞動合同變更書相關的條:款時須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書。

  (11)簽訂勞動合同時,先由勞動者簽字摁手印,然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最後由用人單位蓋章生效。

  11、勞動合同的稽核流程

  11.1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稽核員工勞動合同的填寫是否規範,對於書寫潦草、填寫不規範的勞動合同不予接收。

  11.2集團人力資源部稽核集團公司總監級以上及協議工資人員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後蓋集團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11.3各中心、部門(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人員稽核本單位人員的勞動合同並上報人力資源部。

  11.4集團人力資源部對各單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進行抽查稽核,對發現不符合勞動合同管理要求的重新簽訂;稽核透過的返回原單位加蓋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具有法人資格公司的公章。

  11.5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根據勞動合同稽核流程,將所屬部門人員當月蓋章生效的勞動合同在系統中進行稽核維護;並需在員工檔案中體現員工簽訂的現行有效勞動

  合同的起止時間及合同期限三項內容。

  11.6集團人力資源部勞動合同管理員必須定期檢查集團公司員工合同到期情況,將各類人員的合同到期情況提前一個半月提供給各單位第一負責人,由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與各用人部門負責人討論是否續簽,並將是否續簽合同通知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本人,以便及時辦理合同續簽手續,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

  12勞動合同的存檔

  勞動合同簽訂一式三份,勞動合同簽訂後一週內返回員工本人儲存一份,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儲存一份,集團人力資源部(公司)檔案管理部門儲存一份。總監級以上及協議工資人員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部統一存檔。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3考核細則

  13.1各單位未按照要求組織員工學習本制度及相關要求的,對其單位負責人負激勵200元。

  13.2因公司勞動合同簽訂人員未按照本制度相關簽訂要求進行簽訂或勞動合同管理人員稽核不到位,造成無效合同簽訂的,經舉報或監督部門發現未造成勞動糾紛的,責令其重新簽訂,並在公司範圍內予以通報。

  13.3因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稽核不到位,發生勞動糾紛等負面事件的,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處以不低於300元的罰款,對單位第一負責人處以不低於500元的罰款,並在公司範圍內予以通報。

  13.4因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對勞動合同文字儲存不善或工作交接不到位,導致資料不完整及丟失的,每有一例,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並對其直接上級處以100元連帶處罰。

  14、附則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與之衝突的勞動合同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25

  簡單講述了企業合同管理上的合同管理的概念以及特徵和組成與注重性、管理規律、合同管理的意義,企業合同管理內的合同管理重點是說企業對企業合同展開管理,重點是使用合同的草書與簽寫與實施和監察來做到確保企業收得利益最強化。給合同管理的基礎定義展開確立,提出一系列完備的方式方法。

  一、中國企業合同管理體系的狀況和不利現象

  1、企業合同管理程度不足,管理方式滯後

  首先企業合同管理理念滯後,沒有根據時代進步。企業的進步不只是一種經濟利益的進步,並且也是一種運營思想的進步,這樣的運營思想在企業管理上就是利用多樣管理體系來詳細表現出來的,看成企業危險管理的主要保證體系,企業的合同管理體系同樣為企業運營思想的一樣詳細體現。在事實上,中國國內企業的形成大部分是用中小企業做主,而這些企業存在本身高度能力的競爭水平,同樣也存在很大基礎的約束性,這種中小型企業大部分在管理中,管理不嚴密,體系不完善。這種企業合同管理思維的滯後即使沒有快速遭到直接的耗費,然而跟隨時間的更改,社會經濟的進步,給企業發生的問題結果是愈發的顯現出來,最後使企業出現不可挽回的耗損。在中國很多大型企業上的領導工作者以及高層管理工作者都相對輕視了企業合同管理對企業本身進步的主要性,並且這些工作者還時常輕視對企業合同管理整體性、體制性的主要作用,一些管理工作者以為企業的合同管理相當於企業平時工作的監督,唯有簡易的合同簽寫、實施以及督查等等,給企業帶來了潛在的威脅。

  2、企業合同管理工作者專業能力偏低,法律思想薄弱

  如今企業合同管理不只是一個簡易的起草、簽訂、實施的過程,即便重點是根據上述的三個內容組成,然而在這三個內容中每一個步驟的進步都是變幻莫測的,而針對這些變化莫測是要求存在高專業文化以及高文化的精英展開管理的,而在中國企業的狀況上,不同中小企業的合同體系管理經常是根據本身企業的許多非專業工作者管理,而這些工作者,廣泛出現專業能力偏低,法律思想薄弱的不足,使企業的合同管理體系造成許多的混亂以及漏洞百出。

  3、企業合同管理方式滯後致使合同管理成效偏低,資訊傳輸不適時

  具備專業的、法律思想強的合同管理體系也無法確定可以產生一種高成效以及高運營的企業合同管理,在企業進步的狀況上,企業合同管理體系的方式滯後,管理成效的偏低和資訊傳送的不適時都是如今企業合同管理體系發生的重點體現情況。在中國出現的大部分企業上,現在很多企業合同管理方式相對老舊,企業合同管理資訊技能型無法做到根據時代發展,合同的管理和詳細內容的整頓、存留和督查方式方法老舊,缺乏對企業合同管理媒介的開拓以及實際使用,同時很少存在企業可以依據如今企業合同管理的管理思想以及思維對於企業合同管理的過程展開新型構造以及展開更深度的優質,致使企業合同管理成效越來越不明顯,企業內部能源技能訊息的傳送不適時。

  二、我國企業合同管理體系的完備

  1、加強企業合同管理作業的重要意義

  現在的各樣企業領導以及企業的管理工作者,不止應該提升本身的專業技能文化,更需要加強本身對其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性的瞭解,企業的合同管理體系的樹立的基本首要重點是應該屬於企業合同管理的專管型部門以及專管型團隊,聘請擁有有關專業文化的同時擁有對應的技能的合同管理工作者,加強企業合同管理體系樹立的管理引導,促進以及監督其他方的合同簽訂以及合同實施,確保企業合同的擬定以及合同實施的順利結束。針對許多的大型國有企業應該逐漸樹立起一種從上到下的多角度高管理體系的管理結構以及管理體系,從而確保企業合同管理體系的高度執行以及高成效。

  2、完備企業合同管理制度,樹立正確的管理方式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備是利用管理體制以及體制流程倆部分來展開的。當中企業合同管理體制的管理制度重點是說企業本身的管理部門應該以上到下產生一種正確高效的合同管理團隊,這才可以確保企業合同管理可以包含到企業本身的各個部門以及步驟,因此關係到企業的企業條:件以及知識。而企業合同管理體系上的制度流程就是指企業在企業合同管理上的全部部門以及全部涉及程序,一部不完備以及產生存在一定能夠執行性的流程以及體制,確保企業合同管理體系有憑據可守。

  3、樹立完備企業合同管理體系

  企業合同管理體系的完備以及一步步的樹立是保證企業合同管理的先決條:件以及保證。透過對企業合同的整頓,確定要企業合同管理體制的簽訂、實行以及執行的整個過程;加強企業合同全面性掌控;一步步產生一種存在流程化以及體系化的和企業本身相符合的合同管理體系;使企業合同管理的詳細運營有根據以及參考。

  4、加強企業工作者的教育訓練

  企業合同簽署能不能夠達到成功,企業合同管理危機可不可以成功防禦很多狀況中決定在於企業合同管理工作者和基層工作者的法律思想以及素養強度。因此為了讓企業合同管理可以成功使用一定要對企業合同管理工作者以及基層工作者展開詳細的教育以及訓練,讓工作者可以熟練的掌握以及控制和企業合同有關的法律規定以及簽訂合同的詳細步驟技能經驗,讓企業合同管理有關的全部工作者可以擁有優秀的企業合同危機預防思想,因此讓企業合同管理體系能夠更優秀的施行。

  三、企業合同管理體制

  企業合同管理體制的樹立以及完備是要求時間以及事實的一步步發展產生的,這種體系的樹立不只要求法律體系的有關完備,更要求企業以及社會的高度注重,唯有一起共同的進步才可以協助讓企業合同管理體系進入一種越來越優秀的方向上。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26

  第一章總則

  為規範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公司與員工合法權益,規避勞動風險,根據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一條:公司全體員工都應當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二條:勞動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一、公司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員工個人基本情況:員工真實姓名、性別、戶口型別(非農業或農業)戶籍地址及郵編、在京詳細地址及郵編、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等;

  三、勞動合同期限: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基層員工,公司採取合同期限為三年,試用期為六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三個月;對於管理人員,公司採取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為一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一至三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對於同一員工只約定一次試用期,崗位晉升、實習期除外;

  四、勞動報酬:公司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將按崗位明確員工薪酬,明確放薪日期;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每週至少保證員工休息一天。休息休假依據《考勤管理制度》、《假期管理制度》執行;

  六、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七、社會保險:公司按國家相關規定為員工提供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勞動合同附件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其附件是勞動合同裡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第四條:員工應如實填寫《員工登記表》,並對薪酬表示確認。

  第五條:員工應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戶口本首聯與本聯、資格證書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及影印件,原件經公司核實後返還員工,影印件留存員工個人檔案。

  第六條:員工須承諾所填寫與提交的資料真實有效,如有姓名、戶籍、住址、電話等個人情況變更,須在變更後二日內書面通知行政人事部門,否則,員工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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