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精選10篇)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徵
1、權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完整性
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
3、排它性
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可執行性
組織所設定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為一紙空文;
5、相對穩定性
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6、社會屬性
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二、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精選10篇)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據倍諾食品安全定義,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衛生問題”。現在,就來看看小編整理的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精選10篇)!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1
1、購買的食品新增劑必須是符合國家使用安全標準要求的。
2、製售的食品新增劑,新增劑的使用必須按照國家《食品新增劑使用計量標準》進行使用,不得超過國家其規定使用限量範圍。
3、人工合成色素覓菜紅及胭脂紅的使用,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限制計量使用。不得超過0.05克/公斤,檸檬黃及酸性靛藍的用量不得超過0.1克/公斤。
4、用於飲料、各式糕點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過限量0.2%。
5、亞峭酸鹽的使用,最大用量為每千克不得超過0.15克。(中毒量為0.3一0.5克,致死量為3克)
6、國家允許使用的防腐劑、杭氧化劑、著色劑、酸味劑、凝固劑、疏鬆劑、品質改良劑等的使用,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過國家計量標準。
7、因製品工藝製作要求的需要,應儘可能地從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
8、禁止採購新增劑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標準的食品新增劑、原料。
9、嚴禁使用超過有效保質期限的食品新增劑或受潮、黴變及其他感觀異常發生色變的'。
10、嚴禁使用醫療、工業、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新增劑,用於食品新增劑的生產加工製作。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2
為保證食品新增劑安全,學校食堂一般不使用食品新增劑。食堂加工烹飪食品新增劑必須使用新增劑時,嚴格執行如下使用管理制度:
一、學校食堂購買必須的食品新增劑必須經學校食品新增劑安全衛生領導小組研究同意方可購買、使用。
二、採購食品新增劑只能向具備國家食品新增劑安全法規定資質,且證件齊全的經營者購買,並索取產品檢驗合格證,化驗單和使用說明書。
並執行嚴格的驗收、登記制度,及時建立臺帳。沒有衛生許可證編號、廠名、廠址、使用範圍、使用數量等說明內容的新增劑不能購買。
三、嚴格加強食品新增劑的保管。食品新增劑應由專人保管,做好入庫與出庫記錄。食堂不得貯存亞硝酸鹽。
四、使用新增劑必須保持和改進食品新增劑營養質量,不得破壞和降低食品新增劑的營養價值及衛生安全要求。
五、嚴格食品新增劑使用登記制度。加工烹調食品新增劑必須使用新增劑時,必須經學校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按需領取、使用,並做好使用登記。
六、食品新增劑的使用必須由兩名以上炊事員在場的情況下使用。
七、使用新增劑必須嚴格按《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和產品說明書規定的使用量和使用範圍,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範圍。
八、禁止使用和儲存過期的食品新增劑,過期的食品新增劑,交有關部門按特殊垃圾處理。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3
為規範食品新增劑安全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新增劑應專人採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櫃儲存。
二、由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新增劑採購。採購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新增劑安全法律和食品新增劑安全相關知識以及食品新增劑感官鑑別常識。餐飲服務單位主要負責人與負責食品新增劑採購和餐飲加工配料的人員分別簽訂責任書。
三、採購食品新增劑,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單位採購,實行定點採購,並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新增劑安全內容的採購供應合同。對採購的食品新增劑應當索取並留存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檔案以及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應者名稱、供應日期和產品名稱、數量等內容。採購進口食品新增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新增劑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新增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新增劑檢驗合格證明的影印件。
四、入庫前,庫管人員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括檢查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並建立食品新增劑專用採購臺賬。食品新增劑入庫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
五、建立食品新增劑專用使用臺賬。食品新增劑出庫使用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數量、用途、稱量方式、時間等,使用人應當簽字確認。食品新增劑的購進、使用、庫存,應當賬實相符。
六、設立專櫃貯存食品新增劑,並註明“食品新增劑專櫃”字樣,盛放容器上應標明食品新增劑名稱。
七、食品新增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精確的計量工具,嚴格按照包裝標識標明的用途用量或國家規定的用途用量稱量後使用,杜絕濫用和超量使用。
八、食品新增劑安全管理員、廚師長定期檢查食品新增劑採購、索證索票、臺賬記錄、貯存及使用等情況。
九、食品新增劑專用採購臺賬、使用臺賬以及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偽造,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管理,根據《食品新增劑安全法》和《食品新增劑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新增劑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新增劑品種;
(二)未列入衛生部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品種;
(三)擴大使用範圍或者用量的食品新增劑品種。
第三條食品新增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
第四條使用食品新增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應當掩蓋食品新增劑腐敗變質;
(二)不應當掩蓋食品新增劑本身或者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
(三)不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新增劑;
(四)不應當降低食品新增劑本身的營養價值;
(五)在達到預期的效果下儘可能降低在食品新增劑中的用量;
(六)食品新增劑工業用加工助劑應當在製成最後成品之前去除,有規定允許殘留量的除外。
第五條衛生部負責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的審查許可工作,組織制定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技術評價和審查規範。
第六條申請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生產、經營、使用或者進口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出食品新增劑新品種許可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增劑的通用名稱、功能分類,用量和使用範圍;
(二)證明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資料或者檔案;
(三)食品新增劑的質量規格要求、生產工藝和檢驗方法,食品新增劑中該新增劑的檢驗方法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四)安全性評估材料,包括生產原料或者來源、化學結構和物理特性、生產工藝、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資料或者檢驗報告、質量規格檢驗報告;
(五)標籤、說明書和食品新增劑產品樣品;
(六)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允許生產和使用等有助於安全性評估的資料。
申請食品新增劑品種擴大使用範圍或者用量的,可以免於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但是技術評審中要求補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條申請首次進口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的,除提交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新增劑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承擔法律後果。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其提交的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材料中註明不涉及商業秘密,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徵求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新增劑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資訊化、商務等有關部門和相關行業組織的意見。
對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關係的,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
反映的有關意見作為技術評審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衛生部應當在受理後60日內組織醫學、農業、食品新增劑、營養、工藝等方面的專家對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評估資料進行技術審查,並作出技術評審結論。對技術評審中需要補充有關資料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有關材料。
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研製及生產現場進行核實、評價。
需要對相關資料和檢驗結果進行驗證檢驗的,應當將檢驗專案、檢驗批次、檢驗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請人。安全性驗證檢驗應當在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對尚無食品新增劑安全國家檢驗方法標準的,應當首先對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第十一條食品新增劑新品種行政許可的具體程式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根據技術評審結論,衛生部決定對在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新增劑安全要求的食品新增劑新品種准予許可並列入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名單予以公佈。
對缺乏技術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新增劑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對發現可能新增到食品新增劑中的非食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按照《食品新增劑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執行。
第十三條衛生部根據技術上必要性和食品新增劑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將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按照食品新增劑安全國家標準的程式,制定、公佈為食品新增劑安全國家標準。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應當及時組織對食品新增劑進行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結果或者有證據表明食品新增劑安全性可能存在問題的;
(二)不再具備技術上必要性的。
對重新審查認為不符合食品新增劑安全要求的,衛生部可以公告撤銷已批准的食品新增劑品種或者修訂其使用範圍和用量。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5
一、食品新增劑的採購
1、各分公司及採購部採購食品新增劑前必須向生產品控部進行申請備案,經備案批准後才可實施採購。
2、採購食品新增劑時必須向供貨商及經銷商索取經營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影印件和進貨票據,留存備查。
3、產品標籤上應有衛生許可證編號、品名、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沒有使用範圍、使用劑量等說明內容的新增劑不能購買和使用。
4、嚴禁採購、存放、使用亞硝酸鹽。
二、食品新增劑的使用
1入庫檢驗
1)每次進貨時庫管應按照《原輔料驗收標準》實施檢驗,並應注意所進食品新增劑必須有包裝標識,標識內容包括:品名、產地、廠名、衛生許可證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保質期限、使用範圍與使用量、使用方法等,標識上應明確標示“食品新增劑”字樣,檢驗合格後填寫進貨檢驗記錄,不合格者退回。
2)新增劑感官應具有新增劑本身應有的顏色、形狀等。
3)要求提供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做到證書齊全,標註規範,帳物相符。
4)新增劑應密封,置於通風、陰涼、乾燥處,嚴防光照、受熱,禁止與有毒物品混合存放。
2稱量使用
1)食品新增劑必須使用國家批准中允許使用的品種和在標準的範圍內使用,使用人員要嚴格按照GB2760《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要求進行使用。
2)使用人員每次稱量新增劑時,應注意新增劑的包裝標示,保質期限、嚴格按照標識規定的使用範圍與使用量、使用方法進行使用,稱完之後應填寫《食品新增劑使用記錄表》。
3)使用時應嚴格按照配方稱量,嚴防多稱或混入其他雜物,稱量完後應放在專用容器內,並標示清楚,以防誤用。食品新增劑要做到專人負責使用、保管、儲存,稱完之後應填寫《食品新增劑使用記錄表》。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食品新增劑安全、加強對食品新增劑生產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新增劑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新增劑生產、實施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食品新增劑是指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以標準、公告等方式公佈的可以作為改善食品新增劑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新增劑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物質,不得作為食品新增劑進行生產,不得作為食品新增劑實施生產許可。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範圍內生產食品新增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食品新增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
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食品新增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生產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從事食品新增劑生產活動,保證產品質量持續穩定合格,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食品新增劑生產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生產許可
第六條生產者必須在取得生產許可後,方可從事食品新增劑的生產。
取得生產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二)與生產食品新增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與生產食品新增劑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廠房設施;其衛生管理符合衛生安全要求;
(四)與生產食品新增劑相適應的生產裝置或者設施等生產條件;
(五)與生產食品新增劑相適應的符合有關要求的技術檔案和工藝檔案;
(六)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
(七)與生產食品新增劑相適應的出廠檢驗能力;產品符合相關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工藝落後、耗能高、汙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生產食品新增劑的,申請人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交生產許可申請。
第八條申請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新增劑有關生產工藝文字;
(四)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新增劑相適應的生產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廠房設施、裝置佈局平面圖影印件;
(五)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新增劑相適應的生產裝置、設施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及清單,檢驗裝置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及清單;
(六)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新增劑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文字;
(七)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新增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八)生產所執行的食品新增劑標準文字;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理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等規定情形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四)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五)申請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性告知予以補正的材料及要求,並向申請人發出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六)申請事項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生產許可申請,並向申請人發出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許可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條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是否具備持續生產合格產品的必備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對申請的資料、生產場所進行實地核查以及產品質量檢驗。
第十一條許可機關組織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應當組織核查組。核查組由二至四名有資質的核查人員組成,核查組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並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許可機關組織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應當制定實地核查計劃,並於核查五日前向申請人發出實地核查通知書。
實地核查工作一般不超過二日。
第十三條核查人員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申請人應當配合核查組的實地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長核查時間的,應當及時向許可機關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四條核查組應當按照核查計劃以及規定的許可條件、程式等要求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並根據核查結果做出如下處理:
(一)實地核查合格的,按照規定抽取和封存樣品,由申請人依法送交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二)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
拒絕核查或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導致實地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視為實地核查不合格。
第十五條實地核查工作應當由核查組組長填寫實地核查記錄,由核查人員簽字並經申請人確認。
第十六條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實地核查和產品抽樣工作,並向申請人發出實地核查結論告知書。核查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承擔發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標準對食品新增劑進行檢驗,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
承擔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具備法定資質並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發布名錄。
第十八條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工作後,應當出具產品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請人,一份送許可機關,一份檢驗機構存檔。
第十九條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以自接到檢驗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複檢申請。
複檢應在原檢驗機構以外的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機構進行,複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複檢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一致的,複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複檢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的,複檢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第二十條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根據審查結果作出如下處理:
(一)申請人符合發證條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生產許可的書面決定,並於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書;
(二)申請人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許可期限。
第二十一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獲得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書的生產者名單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二條獲得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書的生產者需要增加產品品種的,應當依照本規定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對申請增加的產品品種組織審查。
第二十三條在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生產者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生產者應當及時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審查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審查。
第二十四條生產者名稱等發生變化而生產者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較大變化的,食品新增劑生產者應當在變更後一個月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生產許可變更申請。原許可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準及技術要求發生較大改變的,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需要作出相應的規定,原許可機關根據規定重新組織審查。
第二十六條許可機關應當將辦理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檔案材料的儲存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七條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有效期屆滿,生產者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逾期未申請換證或申請不予批准的,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條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
證書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住所、生產地址、食品新增劑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書格式和編號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條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生產者應當及時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並同時在省級以上媒體釋出原生產許可證書遺失和作廢宣告。原許可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補證手續。
第三十一條許可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退回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交申請書;退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許可自然終止。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要求終止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向原許可機關提交申請書;原許可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登出手續。
第三十三條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的撤銷、撤回、登出,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書和編號。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新增劑生產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許可證書和編號。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7
一、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對食品新增劑經營食品新增劑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新增劑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新增劑經營者必須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進貨查驗的食品新增劑,是指消費者經常食用的食品新增劑,包括肉、禽、畜,糧食及其製品,蔬菜、水果,奶製品, 豆製品,飲料和酒類等食品新增劑。
四、經營者購進食品新增劑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並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新增劑質量符合標準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新增劑來源的票證,並儲存原件或者影印件。
需要查驗和索取的具體票證,由《食品新增劑索證索票制度》作出規定。
五、 經營包裝食品新增劑的,要對食品新增劑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商標、效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
(三)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儲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新增劑的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語。
六、食品新增劑經營者經營的農產品及其他散裝食品新增劑,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七、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新增劑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新增劑,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八、經營者按照食品新增劑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新增劑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九、市場開辦者應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市場內銷售的食品新增劑進行自檢,經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並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十、市場開辦者要指導經營者做好食品新增劑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經營者進貨查驗工作的落實,對經營者索取的重要食品新增劑的相關票證,應統一保管,集中備案,隨時接受工商部門的檢查。
十一、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新增劑,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新增劑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8
食品新增劑經營過程從食品新增劑採購、運輸、驗收、貯存、銷售各環節以及現場加工食品新增劑的場所、設施、人員的基本衛生要求和管理準則。
一、食品新增劑經營衛生管理要求食品新增劑經營者應保證經營環境、設施裝置、人員滿足食品新增劑經營衛生要求。食品新增劑經營者應對所經營食品新增劑安全進行承諾。經營單位應設立食品新增劑安全控制管理部門或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新增劑經營衛生管理。食品新增劑經營者應當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新增劑安全培訓。經營單位應建立與食品新增劑經營相關的衛生管理制度。
二、採購應建立食品新增劑採購制度。包括供貨商的選擇和評價、採購流程、食品新增劑驗收標準等內容。應設立食品新增劑採購質量控制部門,對供應商的合法資質、生產能力、加工條件、衛生狀況、質量管理水平、信用資質等進行評價,並建立合格供方檔案。應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和食品新增劑合格等相關證明檔案,並存檔備案。採購實行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的食品新增劑應具有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 QS 標誌。
三、運輸應建立食品新增劑運輸制度。明確送貨人員在食品新增劑運輸過程中對於車輛衛生、食品新增劑衛生的質量安全職責。食品新增劑運輸應採用符合衛生標準的運輸工具,應保持清潔和定期消毒。車廂內無不良氣味、異味。不得將食品新增劑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運輸包裝材料或容器應完整、清潔、無汙染、無異味、無有毒有害物質,達到相關食品新增劑衛生標準要求,且應具有一定的保護性,在裝卸、運輸和儲存過程中能夠避免內部食品新增劑受到機械或其他損傷。散裝的食品新增劑應該具備符合安全衛生和運輸要求的獨立外包裝。冷藏食品新增劑的運輸可採用冷藏車、保溫車、冷藏列車、冷藏船、冷藏集裝箱等運輸工具。一般情況下,允許冷藏溫度接近的'多種食品新增劑拼箱裝運.應查驗索取供應商提供的營業執照、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合格證明及認證證書,並備案。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新增劑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新增劑合格證明檔案,進行食品新增劑進貨查驗記錄。貨證不符的應拒收或單獨存放並做好標識;應檢查標識是否清楚、正確,標識不清楚的單獨應存放。
四、銷售應建立食品新增劑安全銷售管理制度。明確銷售人員在食品新增劑銷售過程中的質量安全責任。應有與經營食品新增劑品種、規模相適應的銷售場所。營業場所應佈局合理,與生活等區域分開。應有與經營食品新增劑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施裝置。食品新增劑銷售有溫度要求的應配備銷售冷凍食品新增劑必備的冷藏庫(櫃)、冷凍(庫)櫃等設施裝置。銷售場所應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和消毒的設施裝置。照明裝置安裝在食品新增劑的正上方應使用防爆型照明裝置。與食品新增劑表面接觸的裝置與用具,應無毒、無害或無異味、耐腐蝕、不易發黴、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複清洗和消毒的材質製造。銷售場所應進行定期衛生檢查和清潔,冷藏、冷凍庫(櫃)應當定期維護保養、清洗、清除異味,溫度指示裝置應當定期校驗。銷售冷藏、冷凍食品新增劑應按食品新增劑標籤明示的溫度進行控制,超出溫度、溼度規定應及時採取措施。應當按照食品新增劑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新增劑。銷售的食品新增劑應分類上架擺放或墊離,不應落地碼放。上架銷售的食品新增劑必須嚴格控制在保質期內,做到先進先出,併為消費者預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銷售預包裝食品新增劑不應延長原有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不應拆封後重新包裝或散裝銷售。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新增劑應以破壞性方式處理銷燬,並記錄。應建立食品新增劑銷售臺賬,記錄銷售食品新增劑的基本情況。
五、裝置與工具衛生要求加工用裝置和工具的構造應有利於保證食品新增劑衛生、易於清洗消毒、易於檢查,避免因構造原因造成潤滑油、金屬碎屑、汙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汙染的物質滯留於裝置和工具中。食品新增劑容器、工具和裝置與食品新增劑的接觸面應平滑、無凹陷或裂縫,裝置內部角落部位應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新增劑碎屑、汙垢等的聚積。裝置的擺放位置應便於操作、清潔、維護和減少交叉汙染。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應分開並有明顯的區分標誌;原料加工中切配動物性和植物性食品新增劑的工具和容器,宜分開並有明顯的區分標誌。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9
管理人員制度
一、制定本單位食品新增劑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單位食品新增劑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三、組織本單位食品新增劑從業人員進行食品新增劑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新增劑流通經營。
四、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五、執行食品新增劑安全標準。
六、協助食品新增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新增劑安全監督、監測。
索證索票制度
(一)嚴格審驗供貨商(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的生產者)的許可證和食品新增劑合格的證明檔案。
(二)對購入的食品新增劑,索取並仔細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流通許可證、標註透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新增劑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新增劑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新增劑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上述相關證明檔案應當在有效期內首次購入該種食品新增劑時索驗。
(三)購入食品新增劑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並留具真實地址和聯絡方式;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新增劑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銷貨日期等內容。
(四)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新增劑種類整理建檔備查,相關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該種食品新增劑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食品新增劑安全管理制度查驗記錄制度
(一)每次購入食品新增劑,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二)採取賬簿登記、單據貼上建檔等多種方式建立進貨臺賬。食品新增劑進貨臺賬應當妥善儲存,儲存期限自該種食品新增劑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三)食品新增劑安全管理人員定期查閱進貨臺賬和檢查食品新增劑的儲存與質量狀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新增劑,應當在進貨臺賬中作出醒目標註,並將食品新增劑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壞、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新增劑,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櫃檯銷燬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食品新增劑的處理情況應當在進貨臺賬中如實記錄。
食品新增劑安全管理制度庫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新增劑與非食品新增劑應分庫存放,不得與洗化用品、日雜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新增劑倉庫實行專用並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黴、通風的設施及措施,並運轉正常。
(三)食品新增劑應分類,分架,隔牆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新增劑有明顯標誌,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新增劑應密封儲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新增劑要及時冷藏、冷凍儲存。
(四)貯存散裝食品新增劑的,應在散裝食品新增劑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新增劑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五) 建立倉庫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做到勤進勤出,先進先出,定期檢查,防止食品新增劑過期、變質、黴變、生蟲,
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新增劑安全要求的食品新增劑。
(六)食品新增劑倉庫應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乾燥和整潔。
(七)工作人員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食品新增劑安全管理制度銷售衛生制度
(一)食品新增劑銷售工作人員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後上崗,銷售過程中禁止撓頭、咳嗽,打噴嚏用紙巾捂口。
(二)銷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新增劑必須有完整的包裝或防塵容器盛放,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三)食品新增劑銷售應有專櫃,要有防塵、防蠅、防汙染設施。
(四)銷售的預包裝及散裝食品新增劑應標明廠名、廠址、品名、生產日期和儲存期限(或保質期)等。
食品新增劑安全管理制度展示衛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新增劑的貨架必須在展示食品新增劑前進行清潔消毒。
(二)展示食品新增劑必須生、熟分離,避免食品新增劑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新增劑必須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保持食品新增劑新鮮衛生,不得超出保質期。
(四)展示櫃的玻璃、銷售用具、架子、燈罩、價格牌不得直接接觸食品新增劑,展示的食品新增劑不得直接散放在貨架上。
(五)展示食品新增劑的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上崗,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
食品新增劑安全管理制度健康檢查制度
(一)食品新增劑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食品新增劑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
(三)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新增劑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新增劑的工作。
食品新增劑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知識培訓
(一)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新增劑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操作技能培訓。
(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建立從業人員食品新增劑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食品新增劑安全管理制度用具清洗消毒
(一)食品新增劑用具、容器、包裝材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新增劑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新增劑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新增劑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新增劑用具要有專人保管、不混用不亂用。
(四)食品新增劑冷藏、冷凍工具應定期保潔、洗刷、消毒,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五)食品新增劑用具清洗、消毒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食品新增劑安全標準要求的用具及時更換。
食品新增劑安全管理制度衛生檢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計劃,將全面檢查與抽查、問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每天在營業後檢查一次衛生,檢查各崗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導改進,並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每週1-2次全面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並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食品新增劑安全管理制度農村食品新增劑安全
一是受消費水平及消費觀念的影響,農村市場假冒偽劣商品現象較為普遍,多數農民屬於低水平消費群體,購買能力有限,所以他們購物時多圖便宜,而且識假辨假能力差,因而為成本低、價格低的假冒偽劣商品提供了市場。
二是經營主體的素質相對較低,他[1] 們大多數是農民,文化程度較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識和守法經營觀念。個別經營者往往只求經濟利益,不管商品質量,更不會去考慮人們食用不合格食品新增劑所造成的惡果。所以,即使是食品新增劑已經超過保質期,或是明明知道是劣質食品新增劑,為了不讓自己虧本,甚至是有利可圖,經營者也會想盡一切辦法將商品銷售出去。
三是在農村,小賣部、食品新增劑商店等零散食品新增劑經銷商大量存在,他們經營規模小,廣泛分佈在農村的各個角落。這些狀況滿足了農村的消費需求,但不利於監管。
四是農民消費者自我權益保護意識較差。遇到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不能正確運用法律維權,多是自認倒黴。還有的是礙於同鄉的情面,不主張自己的權益,因而使違法經營長期得以生存。
五是維權成本較高。為幾元錢的食品新增劑,費錢投訴很不合算。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10
制度是為了建立規範、有序的學校食堂衛生安全管理機制,預防食品新增劑中毒等突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學校食品新增劑衛生安全和食堂食品新增劑衛生安全工作的良好狀況,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生活秩序。
一、學校建立食品新增劑衛生安全主管領導負責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新增劑衛生安全管理人員。
二、學校食堂在取得食品新增劑藥品監督管理局發放的有效食品新增劑衛生許可證後方可開辦。
三、學校食堂實行承包(託管)經營等形式的,應當選擇具有有效營業執照和食品新增劑衛生許可證的餐飲企業提供餐飲服務,並與其簽訂合同。如不能達到安全和衛生要求的,學校應當予以更換。
四、食堂員工必須每年一次定期體檢,並持有效的健康證上崗工作。平時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培訓,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搞好個人衛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和佩戴口罩。
五、採購食品新增劑應當按照以下規定予以實施:
(1)食堂採購實行領導負責制,指定專職採購、驗收人員。並實行組長負責制。
(2)採購原料必須做到無害無毒,不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動植物及有礙人體健康的原料,不使用無商品名稱、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儲存期等不符合國家《食品新增劑標籤通用標準》的食品新增劑原料。
(3)採購食品新增劑原料時必須向供貨商索取衛生許可證及產品檢驗合格證。不得擅自採購來歷不明的食品新增劑。杜絕加工銷售摻雜作假、以劣充好的偽劣食品新增劑,採購的原料須有專業人員驗收質量和數量,並做到每天一次性配好中、晚餐原料。
(4)配菜中心的報價和自行採購的發票都必須寫明品種、數量、單價、金額。報價、發票應當與當天的選單相符合。
(5)食品新增劑原料必須做到分類存放,生熟分開,並做好防塵、防蠅、防鼠、防潮。加工熟食品新增劑應當洗手消毒,佩戴口罩,使用售貨夾。
(6)加工蔬菜做到反覆漂洗,避免蔬菜汙染,預防引起食物中毒。
(7)生熟食品新增劑分開存放,每天留樣儲存48小時,並標明時間,菜名,留樣人員等。生熟砧板要分開,擺放食品新增劑和廚具要規範、整潔、有序。
(8)餐具要有專人負責,做到安全衛生,使用前必須進行消毒。
(9)食堂應當保持衛生、整潔、無異味、無蟲害、地面無積水、汙物,垃圾桶隨時蓋嚴、並及時清理,定時進行大掃除。
(10)脫排油煙機和煙道要定期清洗,廚房必須配全消防器材。非食堂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廚房。
六、飲水衛生應當按照以下規定予以實施:
(1)學生的飲用水由學校衛生教師負責管理。
(2)提供給學生的飲用水和飲水裝置必須具有衛生許可證。
(3)由總務處負責,衛生室監督,每學期定期做好飲水機內部消毒清洗工作,做好工作記錄。
(4)要求學生每天帶好自用的水杯,不得使用公共水杯。
(5)各室飲水機日常安全檢查由各室老師負責,發現問題必須即刻向總務部門彙報,教室中禁止使用飲水機加熱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