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精選10篇)

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主要特徵

  1、權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完整性。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

  3、排它性。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可執行性。組織所設定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為一紙空文;

  5、相對穩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6、社會屬性。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二、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範文(精選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秘密載體(以下簡稱秘密載體),是指以文字、資料、符號、圖形、影象、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資訊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碟等各類物品。磁介質載體包括計算機硬碟、軟盤和錄音帶、錄影帶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負責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儲存和銷燬秘密載體的所有機關、單位(以下統稱涉密機關、單位)。

  第四條 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遵循嚴格管理、嚴密防範、確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 涉密機關、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本機關、單位秘密載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對所轄行政區域內涉密機關、單位執行本規定負有指導、監督、檢查的職責。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單位執行本規定負有指導、監督、檢查的職責。

  涉密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機構對本機關、單位執行本規定負有指導、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二章 秘密載體的製作

  第七條 製作秘密載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範圍及製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

  第八條 紙介質秘密載體應當在本機關、單位內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准的定點單位印製。

  磁介質、光碟等秘密載體應當在本機關、單位內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准的單位制作。

  第九條 製作秘密載體過程中形成的不需歸檔的材料,應當及時銷燬。

  第十條 製作秘密載體的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使用電子裝置的應當採取防電磁洩漏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秘密載體的收發與傳遞

  第十一條 收發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第十二條 傳遞秘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傳遞秘密載體,應當包裝密封;秘密載體的信封或者袋牌上應當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件單位名稱。

  使用信封封裝絕密級秘密載體時,應當使用由防透視材料製作的、周邊縫有韌線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縫處應當加蓋密封章或加貼密封條;使用袋子封裝時,袋子的接縫處應當使用雙線縫紉,袋口應當用鉛志進行雙道密封。

  第十四條 傳遞秘密載體,應當透過機要交通、機要通訊或者指派專人進行,不得透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渠道傳遞;設有機要檔案交換站的城市,在市內傳遞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可以透過機要檔案交換站進行。

  第十五條 傳遞絕密級秘密載體,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送往外地的絕密級秘密載體,透過機要交通、機要通訊遞送。

  中央部級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廳級以上和解放軍駐直轄市、省會(首府)、計劃單列市的軍級以上單位及經批准地區的要害部門相互來往的絕密級秘密載體,由機要交通傳遞。

  不屬於以上範圍的絕密級秘密載體由機要通訊傳遞。

  (二)在本地傳遞絕密級秘密載體,由發件或收件單位派專人直接傳遞。

  (三)傳遞絕密級秘密載體,實行二人護送制。

  第十六條 向我駐外機構傳遞秘密載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透過外交信使傳遞。

  第十七條 採用現代通訊及計算機網路等手段傳輸國家秘密資訊,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四章 秘密載體的使用

  第十八條 涉密機關、單位收到秘密載體後,由主管領導根據秘密載體的密級和制發機關、單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本機關、單位知悉該國家秘密人員的範圍。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

  涉密機關、單位收到絕密級秘密載體後,必須按照規定的範圍組織閱讀和使用,並對接觸和知悉絕密級秘密載體內容的人員做出文字記載。

  第十九條 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以外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閱讀和使用絕密級秘密載體必須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

  第二十條 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應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管理人員要隨時掌握秘密載體的去向。

  第二十一條 傳達國家秘密時,凡不準記錄、錄音、錄影的,傳達者應當事先申明。

  第二十二條 複製秘密載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製絕密級秘密載體,應當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准;

  (二)複製制發機關、單位允許複製的機密、秘密級秘密載體,應當經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批准;

  (三)複製秘密載體,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四)複製秘密載體,應當履行登記手續;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單位的戳記,並視同原件管理;

  (五)涉密機關、單位不具備複製條件的,應當到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准的定點單位複製秘密載體。

  第二十三條 彙編秘密檔案、資料,應當經原制發機關、單位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彙編。

  經批准彙編秘密檔案、資料時,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制發機關、單位同意。

  彙編秘密檔案、資料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其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標誌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內容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管理。

  第二十五條 因工作確需攜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取保護措施,使秘密載體始終處於攜帶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攜帶絕密級秘密載體應當經本機關、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並有二人以上同行;

  (三)參加涉外活動不得攜帶秘密載體;因工作確需攜帶的,應當經本機關、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攜帶絕密級秘密載體參加涉外活動。

  第二十六條 禁止將絕密級秘密載體攜帶出境;因工作需要攜帶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辦理批准和攜帶手續。

  攜帶涉密行動式計算機出境,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五章 秘密載體的儲存

  第二十七條 儲存秘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保密的場所和部位,並配備必要的保密裝置。

  絕密級秘密載體應當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裝置中儲存,並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場所,應當將秘密載體存放在保密裝置裡。

  第二十九條 涉密機關、單位每年應定期對當年所存秘密載體進行清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向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秘密載體,應及時如數清退,不得自行銷燬。

  第三十條 涉密人員、秘密載體管理人員離崗、離職前,應當將所保管的秘密載體全部清退,並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一條 需要歸檔的秘密載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法律規定歸檔。

  第三十二條 被撤銷或合併的涉密機關、單位,應當將秘密載體移交給承擔其原職能的機關、單位或上級機關,並履行登記、簽收手續。

  第六章 秘密載體的銷燬

  第三十三條 銷燬秘密載體,應當經本機關、單位主管領導稽核批准,並履行清點、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銷燬秘密載體,應當確保秘密資訊無法還原。

  銷燬紙介質秘密載體,應當採用焚燬,化漿等方法處理;使用碎紙機銷燬的,應當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紙機;送造紙廠銷燬的,應當送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廠家銷燬,並由送件單位二人以上押運和監銷。

  銷燬磁介質、光碟等秘密載體,應當採用物理或化學的方法徹底銷燬。

  第三十五條 禁止將秘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涉密人員或秘密載體的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輕微的,由本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洩密隱患的,保密工作部門應當給予通報批評,所在單位應當將其調離涉密崗位。

  涉密機關、單位違反本規定造成洩密隱患的,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部門或所在系統的上級保密工作機構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該機關、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書後30日內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洩密隱患,並向保密工作部門和保密工作機構寫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洩露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或黨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用於記錄秘密載體收發、使用、清退、銷燬的登記簿,應當由有關部門指定專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條 國家秘密裝置和產品按照《國家秘密裝置、產品的保密規定》管理。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01年1月l日起施行,已有的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

  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2

  (一)涉密載體是指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紙介質涉密載體是指傳統的紙質涉密檔案、資料、書刊、圖紙等;光介質涉密載體是指利用鐳射原理寫入和讀取涉密資訊的儲存介質,包括CD、VCD、DVD等各類光碟;電磁介質涉密載體是指利用電子原理寫入和讀取涉密資訊的儲存介質,包括各類優盤、行動硬碟、儲存卡等。

  (二)光介質、電磁介質等涉密儲存介質應根據各科室工作需要,由辦公室統一購置,統一進行分配、編號、登記、核對、清退,並按同密級檔案進行管理,必須與非涉密儲存介質分開存放。

  (三)涉密載體的製作。

  1、製作涉密載體,應經過分管領導審閱批准,依照有關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範圍、製作數量和編號。

  2、涉密載體應在辦公室內部或經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准的具有國家秘密載體印製資質的單位制作。

  3、製作涉密載體過程中形成的原始材料和中間材料,應當由承辦人負責,存放在專用檔案櫃中保管。不需儲存的應及時銷燬,不能隨意丟棄或洩密。

  4、製作涉密載體的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使用電子裝置的應當採取防電磁洩漏的保密措施。

  5、嚴禁使用未標明使用類別以及未經編號、登記的儲存介質處理涉密資訊和內部資訊。嚴禁使用私人儲存介質處理工作業務。

  (四)涉密載體的收發與傳遞。

  1、收發密件,承辦人必須嚴格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清退等手續。

  2、傳遞密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機要途徑(機要通訊、機要交通)傳遞或者派專人傳送,派專人傳送時應選擇安全的交通工具和線路,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透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渠道傳遞。

  3、傳遞密件應當包裝密封,並在包裝上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件單位名稱。

  4、採用電子通訊方式(密碼傳真機等)傳遞涉密資訊,應當加密傳輸,並要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在非保密通訊裝置中傳遞。嚴禁使用網際網路或公共資訊網傳遞涉密資訊;嚴禁將涉密儲存介質與連線網際網路、公共資訊網的計算機相連。

  5、因工作需要接受外來儲存介質,應及時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外來儲存介質應進行安全檢查和防毒後,方可在辦公室計算機系統內使用。

  (五)涉密載體的使用。

  1、收到涉密載體後,由主管領導根據涉密載體的密級和制發單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知悉人員的範圍。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知悉範圍。

  2、收到涉密載體後,必須按照規定的範圍組織閱讀和使用,並對接觸和知悉絕悉載體的人員作出文字記載。

  3、閱讀和使用涉密載體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以外閱讀和使用涉密載體的,必須徵得分管領導批准,辦理登記、簽收手續,遵守有關保密規定。管理人員要隨時掌握密件動向。

  4、涉密載體在使用過程中,必須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範圍的保密工作。

  5、嚴禁複製絕密級涉密載體;複製機密、秘密級涉密載體,須經辦公室主管領導批准,履行登記手續,定點複製,複製件應加蓋複製機關、單位的戳記,視同原件管理。

  6、彙編涉密檔案、資料,形成的涉密載體,應當按其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的保密期限標誌和管理。

  7、摘錄、引用涉密載體的,應當按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管理。

  8、因工作確需攜帶涉密載體外出,應當採取保護措施,使涉密載體始終處於攜帶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攜帶絕密級涉密載體應當經辦公室主管領導批准,並有兩人以上護送。

  9、參加涉外活動不得攜帶涉密載體,因工作確需攜帶的,應當經主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攜帶絕密級涉密載體參加涉外活動。

  (六)涉密載體的儲存。

  1、涉密載體應在指定場所和部位儲存,需由儲存人員在涉密檔案登記表上做好相應登記,並配備必要的保密措施、安全裝置。

  2、涉密載體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所存密件進行清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向辦公室保密領導小組報告。

  3、領導幹部、涉密人員、涉密載體管理人員在離崗、離職前,應當將所保管的涉密載體全部核對和清退,並辦理移交手續。

  (七)涉密載體的銷燬。

  1、涉密載體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關規定留存、存檔外,應當及時予以銷燬。涉密載體銷燬,應當經各科室分管領導稽核批准,指定專人履行清點、登記手續,交由涉密載體銷燬工作機構或指定的承銷單位統一銷燬。

  2、涉密載體的銷燬範圍:

  (1)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檔案、資料;

  (2)淘汰、報廢或按照規定不得繼續使用的處理過涉密資訊的計算機、移動儲存介質、傳真機、影印機等通訊和辦公裝置;

  (3)涉密會議和涉密活動清退的檔案、資料;

  (4)領導幹部和涉密人員離崗(退休、調離、辭職、辭退等)時清退的秘密檔案、資料;

  (5)已經解密但不宜公開的檔案、資料;

  (6)經批准可複製使用的涉密檔案、資料的複製品;

  (7)其他需要銷燬的涉密載體。

  3、銷燬涉密載體應當使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銷燬裝置和方法,確保所含涉密資訊無法還原。

  銷燬紙質涉密載體,應當採用粉碎、焚化、化漿等方法;銷燬磁介質涉密載體應當採用強磁場消磁、融化、焚化、溶解、切割等方法;銷燬半導體涉密載體,應採用融化、切割等方法;報廢、銷燬辦公自動化裝置,應送至保密部門指定的銷燬單位銷燬。

  4、處理過國家秘密資訊的辦公自動化裝置,如需改作它用,應經過辦公室領導批准,並按保密規定進行資料清除處理後再作它用。

  5、嚴禁非法捐贈或轉送國家秘密載體;嚴禁將國家秘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嚴禁將國家秘密載體送銷燬工作機構或指定的承銷單位以外的單位銷燬。

  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3

  一、涉密檔案資訊資料保密管理堅持專人負責、專門登記、專櫃存放、全程管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一名保密專幹,具體負責涉密檔案資訊資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立專門的涉密檔案資訊制度資料登記制度,與非涉密檔案資訊資料分別登記管理。

  (三)、建立涉密檔案資訊資料借閱、使用登記制度,借閱和使用涉密檔案資訊資料,要及時辦理登記手續,隨時掌握涉密檔案資訊資料的去向。

  二、涉密檔案的收文與傳閱

  (一)、檔案管理人員收到涉密檔案後,應在專用的登記本上予以登記。登記後,交局辦公室負責人確定傳閱範圍。

  (二)、檔案管理人員應嚴格按照確定的傳閱範圍進行傳閱。送閱涉密檔案應使用專用的資料夾,一般應當面送交,立等收回,嚴禁隨意放置其辦公桌上。傳閱領導或者工作人員確實因工作需要保留的,也應在閱讀(使用)完畢後及時交還或者通知相關人員收回,不可直接轉入下一環節。檔案管理人員應對滯留他處的涉密檔案進行登記,隨時掌握其去向。

  (三)、涉密檔案的批示件送達按涉密檔案分發要求進行;批示件辦理完畢後,應及時將批示件或者影印件退還檔案管理人員。

  三、涉密檔案資料的使用保管

  (一)、涉密檔案資訊資料的借閱、複製、下載

  1、借閱涉密檔案資訊資料,應當經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批准,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2、涉密檔案資訊資料一般不得複製、下載,確因工作需要的,應當向單位主管領導請求並經制發單位批准。複製、下載的涉密檔案資訊資料視同原件管理。

  3、複製涉密檔案資訊資料,要履行登記手續,並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二)、涉密檔案資訊資料的儲存

  1、涉密檔案資訊資料要存放在鐵質檔案櫃中,與非涉密檔案資訊資料分別存放,並定期進行清查,核對。

  2、涉密電子檔案應當儲存在涉密計算機中。

  3、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場所,應當將涉密檔案資訊資料及時存放在檔案櫃中。

  4、涉密檔案資訊資料管理人員離崗、離職前,應將所保管的涉密檔案資訊資料全部如數清退,並辦理移交手續。

  5、需要歸檔的涉密檔案資訊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歸檔。

  四、涉密檔案資訊資料的清退銷燬

  (一)、每年對本單位的涉密檔案資訊資料進行清理,要逐件進行清點,除需留存或者存檔的資料外,一律填寫《銷燬檔案目錄》和《涉密載體銷燬登記表》,經單位主管領導稽核後送區保密局統一銷燬,禁止私自銷燬涉密檔案資訊資料。

  (二)、嚴禁將涉密檔案資訊資料作為廢品出售給物資廢品收購站。

  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4

  一、公務函件一律由綜合處負責人統一拆封,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履行檔案登記、簽收手續。

  二、檔案人員必須遵守中央檔案規定的十條保密守則,要嚴守秘密,嚴防洩密、失密,否則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三、檔案、電報不準橫傳,一律經檔案管理人員登記、傳遞。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檔案的查借閱制度,借出的檔案要及時歸檔、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檔案人員要隨時檢查本處室安全、保密設施,發現問題立即報告,及時解決,離開檔案室時,必須鎖好卷櫥,關好門窗。

  五、機密文電要及時閱辦,不準在個人處存放。閱後要及時按規定交檔案檔案管理人員儲存。

  六、不準攜帶機密文電、資料探親訪友、參觀瀏覽和出入公共場所;不準將機密檔案帶回家;不準讓子女、親友閱讀或抄錄。

  七、正確運用機密通訊手段,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中傳送機密事項。

  八、參加會議帶回的檔案、資料,要及時交檔案檔案管理人員登記、處理,不得延誤。

  九、入庫的檔案要根據國家《檔案法》和《保密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密級、變更密級和解除密級。

  十、發現失洩密或遺失檔案,要及時報告有關領導和部門。

  十一、銷燬檔案要登記造冊,須經領導簽字批准後方能進行,銷燬時要有監銷人,並履行簽字手續。

  十二、具有電磁儲存功能的辦公裝置維護、維修時應有本單位人員在現場監督。淘汰的辦公裝置,進行徹底格式化,確保沒有資訊留存後,才可以處理。

  十三、庫房內嚴禁吸菸,以防火災。

  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5

  一、密級檔案的擬製

  1、密級檔案的製作應在具有保密措施的地方擬製,擬稿人要準確標明該檔案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依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和《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採取對號入座的方法,對所擬製的公文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

  2、擬製人在提出具體意見後,交本部門主管領導核稿批准,再報本機關、單位的業務主管領導稽核批准簽發。工作量較大的機關單位可由業務主管領導授權或指定負責人辦理批准簽發前的稽核工作。

  3、密級檔案在印製前,有關主管領導和秘書部門負責人做好審查工作。除看是否劃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外,還要確定發放範圍(閱讀級限),擬定釋出方式,印製格式及編號,規定處理辦法,包括可否翻印、影印,是否回收等。

  4、印製密級檔案時應嚴格按照領導批准的`傳送範圍和份數執行。秘書部門和有關人員不得擅自多印多留,自行處理。

  5、秘密檔案一律由機關內部打字室或經保密部門審查批准的定點複製單位印製。印製中的蠟紙、校樣、廢頁等應及時銷燬。

  6、印刷、製作工作使用的計算機等電子裝置,應當配備保密措施裝置,防止因電磁輻射造成洩密。

  二、密級檔案的收發

  1、收取密級檔案時,必須認真檢查信封上收文單位、密封標誌,核對收信單位和收信人無誤後,由收發室負責人在專用收文字上登記、收件人簽收、啟封,並核對檔案的份數、目錄、編號,加蓋收文章。

  2、密級檔案拆封必須由專人負責。凡領導同志親收件,要送交本人或領導指定的專人代收、代拆。

  3、分發密級檔案時要認真檢查、核對檔案份數、傳送單位及其地址,防止錯發、漏發,不能擅自擴大分發範圍。裝封要嚴密,絕密檔案要單獨裝封。

  4、當面將密級檔案交收件人時,應履行簽收手續,一般由收件人親自簽收。

  5、縣內分發密級檔案時,統一由秘書部門的專職機要員負責傳送,不準個人隨身攜帶。

  6、傳送外地的密級檔案,必須透過機要傳送,不得使用普通郵政。傳送的密級檔案一律要包裝密封,並在信封上標明秘密等級。絕密檔案一般應當寫上收件人。

  7、遇到特殊情況,需隨身攜帶密級檔案外出送達收件人的,必須經本部門、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明確責任,不得失控。攜帶密級檔案須兩人同行,專車接送,必要時派保衛幹部押送。密級檔案必須裝在檔案包或檔案箱內,絕不容許在沒有保密設施的情況下隨便攜帶外出。外出時,同行人員要互相督促,共同負責,嚴格看守,時刻做到密級檔案不離身,確保密級檔案的安全。

  8、嚴禁攜帶秘密檔案到公共場所參觀、探親、訪友、瀏覽等;嚴禁騎車夾帶或乘公共汽車攜帶密級檔案。

  9、傳遞密級檔案的專用機要車,嚴禁無關人員搭乘或辦理無關事項。

  三、密級檔案的傳閱

  密級檔案的傳閱,包括批辦、承辦、催辦和傳遞保管等幾個環節。

  1、檔案登記明確,包括收文時間、檔案編號、發文單位、檔案密級、標題主要內容及呈送的批辦人等內容,手續必須清楚,切忌無登記備案,橫傳檔案。

  2、傳閱檔案一律採取直傳方式,即領導批示後,應將檔案退還經管檔案的部門或人員,不得未經—檔案保管人在領導人之間橫向傳批檔案,也不應將批文直接交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

  3、經管檔案的人員,應將領導批辦的檔案逐件登記送閱辦人,對閱後退回的檔案要清點份數。有關人員要嚴格按領導批示範圍閱辦,不得自行任意擴大閱讀範圍或交無關人員閱讀。經管秘密檔案的人員要抓緊催閱、催辦、催傳、催退。

  4、傳閱檔案應有時限,任何閱辦人不得積壓、延誤或長期私存,並應在辦公場所閱讀,不得私自帶回家中或公共場所。

  5、閱讀檔案時,非經允許不得摘錄或公開引用密級檔案內容。因工作需要摘錄密級檔案內容,必須使用由單位文秘部門統一製作的保密本,編號發出,定期收回。

  四、密級檔案的借閱

  密級檔案借閱的前提必須是業務工作需要,由本人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公文制發單位同意或文秘部門主管領導批准,方可借閱。

  1、對於本單位人員借閱的機密級的、秘密級的檔案,由借閱人所屬部門領導批准;絕密級的,由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2、外單位人員借閱協作範圍以內的秘密檔案,憑藉閱人單位介紹信。秘密級、機密級檔案,由單位主管領導審批;絕密級檔案,由本單位保密部門審批。借閱密級檔案應按期歸還。借閱絕密級檔案,應在指定地點閱辦,必須當天歸還。

  五、密級檔案的複製

  1、影印密級檔案,必須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制度,並指定專人管理。

  2、絕密級檔案和發文部門規定不准翻印的密級檔案,禁止影印。確因工作需要複製機密級、秘密級檔案時,須經原發文單位批准並履行審批手續,並作相應的標識。

  3、上級機關制發的密級檔案,需要影印時,須經上級機關批准後,方可影印。

  4、本單位制發的密級檔案,需要影印時,可由本單位主管領導或其指定的部門負責人審批,但要嚴格控制影印數量。

  5、複製的密件不得取消或改變原定密級和保密期限。

  6、對影印的密級檔案,採取與原件一樣的保密措施進行管理。

  7、嚴禁將秘密檔案拿到社會上營業影印場所影印。

  六、密級檔案的保管與歸檔

  1、秘密檔案應當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檔案櫃內。絕密級檔案應單獨存放管理。

  2、對集中管理秘密檔案的部門,應採取技防、物防等保護措施。

  3、主管領導應定期檢查密級檔案的分發、閱讀、保管、清退等情況,及時研究和解決密級檔案保管中存在的問題。

  4、密級檔案管理人員因調動、退休等不能在原崗位工作時,應認真清理其使用或管理的檔案,辦清交接手續。

  5、各鄉鎮、單位要對自己所有的秘密檔案實行定期清查,按時清退。

  6、公文應按檔案部門要求,辦理移交手續。歸檔後的密級檔案原則上不借出使用,用時要登記備查。

  7、領導參加會議、學習帶回的涉密資料,須交檔案員登記、編號,統一保管。

  七、密級檔案的銷燬

  1、銷燬密級檔案必須履行清點、登記手續,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簽字後,方可銷燬。任何個人不得私自銷燬密級檔案。

  2、銷燬密級檔案必須實行二人監銷,或送保密部門指定的造紙廠銷燬,並指派專人護送,現場監銷,不得丟失、遺漏,銷燬的原始記錄要長期儲存備案。

  3、嚴禁向廢品收購部門出售密級檔案、資料和其他涉密物品。

  4、對於標有“內部資料”、“內部使用”的書刊、雜誌也禁止當廢品出售,應送保密部門指定的造紙廠銷燬。

  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6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關於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的規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證標準》,結合昆明貴金屬研究所、z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所和公司)實際情況,為加強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涉密載體。

  一、涉密載體包括密件和密品。

  二、密件是指透過觀察或測試等手段,能夠獲取國家秘密資訊的載體,包括:紙質載體、膠片、磁光介質載體等。

  三、密品是指透過觀察或測試等手段,能夠獲取國家秘密資訊的實物,包括:成品、半成品、零部件及用於研製、生產、加工、測試、試驗的物品和裝置等。

  第三條 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包括以下七項規定:

  一、製作涉密載體保密管理規定。

  (一) 製作涉密載體,必須依照《定密和密級調整制度》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定密一經完成,製作的涉密載體內容原稿禁止做資料的修改、補充,如需進行修改、補充,必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二) 製作涉密載體時,須在有防護措施的場所和涉密辦公自動化裝置上進行。涉密載體內容在製作輸入過程中,稽核人員對涉密載體密級的標識是否正確負有確認責任。

  (三) 對各類涉密載體,業務部門必須明確和限定其知悉範圍,並由業務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後,報保密辦備案。

  (四) 涉密載體內容要嚴格按照批准的數量進行製作輸出,製作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留存,製作過程中產生的廢頁要及時作不可還原的銷燬。

  (五) 需外部製作的涉密載體須由涉密載體制作部門申請,所和公司保密委批准,所和公司保密辦備案,併到具有同級保密資質的單位制作。

  (六) 所和公司內攝製涉密產品、專案的聲像載體,機密級事項嚴禁攝製、秘密級的須經業務主管領導批准,保密辦備案。所和公司以外單位需攝製所和公司涉密產品、專案的聲像製品,須憑該單位證明信和經所和公司業務主管領導批准,並簽訂保密協議。禁止使用可拍照手機攝製。

  (七) 涉密載體必須按下列要求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1、書面形式的密件,應在封面(或者首頁)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圖紙、圖表則在其標題之後或下方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標誌為“★”,“★”前標密級,“★”後標保密期限。

  2、書面形式的密件,如果只有少量內容屬於國家秘密,除按最高密級標明外,還可以直接在屬於國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標明密級或者呼叫文字形式在同頁正文下說明密級。

  3、非書面形式的涉密載體,應以可明顯識別的方式在載體上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對電子文件類涉密檔案,應在電子檔名和檔案首頁上標明密級。有包裝的涉密載體還應以恰當的方式在包裝上標明。

  4、磁碟、磁帶、光碟、隨身碟、硬碟內等的磁、光介質的涉密載體,其製作人須統一存放、標明密級、編號登記,並按涉密載體進行保密管理,涉密載體登記表(見附表8)。

  5、涉密載體(檔案、資料)製作完成後,編制、修改過程中形成的廢棄紙質材料和過程電子稿件須及時銷燬,需歸檔的涉密載體須及時歸檔,因工作需要留存使用的,應由部門集中存放統一保管、標明密級、編號登記,填寫涉密載體登記表(見附表8)。

  二、涉密載體複製、印刷、裝訂保密管理規定。

  (一) 機密級(含機密級)以上檔案禁止複製,秘密級涉密載體的複製、印刷、裝訂,複製申請部門須填寫涉密載體複製保密審批表(見附表9),業務主管領導審批後,到所和公司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涉密複製裝置上進行,所和公司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承辦人應審查相關手續並執行《涉密辦公自動化裝置及軍工軍品程式碼轉換管理制度》中涉密複製裝置使用登記規定。

  (二) 複製承辦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涉密載體複製、印刷、裝訂時的保密管理和登記手續,嚴禁應私人要求多印、多留。複製、印刷和裝訂份數要真實記錄備案。

  (三)複製、印製、裝訂過程中出現的襯紙、廢頁等印有字據的消耗品要妥善保管,並按密件要求銷燬。

  (四)複製件等同原件管理,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及知悉範圍。

  (五)嚴禁用複製的涉密載體做為禮品贈送或當宣傳品公開宣傳。

  三、涉密載體借閱、使用保密管理規定。

  (一)借閱、使用人員必須符合涉密載體借閱、使用標明的業務工作領域和應知悉的密級範圍。

  (二)借閱、使用涉密載體,必須填寫涉密載體借閱、使用保密審批表(見附表10),業務主管領導審批後才能借閱、使用涉密載體。

  (三)涉密載體借閱、使用過程中,必須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範圍的保密工作,按期歸還涉密載體管理部門。

  (四)機密級(含機密級)以上檔案除特別批准外禁止借閱、使用,秘密級涉密載體借閱、使用的時間不超過30天。

  (五)經辦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涉密載體的接收、移交、清退登記手續。禁止審批外的借閱、使用涉密載體。

  (六)機密級(含機密級)以上檔案禁止向外借閱、使用,外單位需要借閱、呼叫、複製所和公司秘密級涉密載體,應由接待部門負責填寫外部借閱、呼叫、複製涉密載體保密審批表(見附表11),業務主管領導審批後才能進行。

  (七)所和公司各部門收集到的涉密載體,必須交所和公司機要室統一進行知悉範圍確定、管理。

  (八)個人日常工作中使用的涉密載體,應集中放在密碼檔案櫃內或鐵皮櫃中。未經業務主管領導批准,禁止私人攜帶涉密載體出保密安全場所。

  四、涉密載體收發保密管理規定。

  (一)收發涉密載體是做好保密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各級領導必須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進行嚴格的管理。

  (二)從事涉密載體收發工作的人員必須政治可靠,嚴格遵守保密法規和保密紀律。

  (三)外來涉密載體的收發必須統一由所和公司機要室管理、執行,所和公司各部門涉密載體的收發必須履行清點、勘驗、交接簽字手續,填寫秘密載體收傳登記表(見附表12)。

  (四)所和公司機要室收到國家秘密載體後,執所和公司檔案閱辦單(見附表13),由業務主管領導根據國家秘密載體的密級、制發機關單位的要求和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所和公司知悉國家秘密的範圍,並做出書面批示,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

  (五)所和公司機要室根據所確定的知悉範圍,嚴格在確定的知悉範圍內傳閱並負責最終收回歸檔。

  (六)發往外單位的涉密載體能從機要渠道發出的一律走機要通訊或透過密碼傳真機傳輸,並填寫涉密載體外出保密審批表(見附表14)。

  (七)傳遞涉密載體時應當按規定做好密封工作,機要通訊要專車接送。

  (八)保密人員接收、傳遞密件、密品要做到安全、準確、準時。

  五、涉密載體外出保密管理規定

  (一)涉密載體外出須填寫涉密載體外出保密審批表(見附表14),業務主管領導審批後才能進行。

  (二)涉密載體外出要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兩人以上同行的要明確主次責任。

  (三)涉密載體出外須採用確保路途可靠、安全的交通工具。

  (四)禁止將涉密檔案攜帶到不具備保密條件的場所(如醫院、列車、飛機、輪船等處)閱辦;禁止攜帶涉密檔案旅遊、探親、訪友及不經審批參加外事活動和雙邊或多邊談判。

  六、涉密載體運輸、存放保密管理規定。

  (一)涉密載體的運輸必須由承辦責任人嚴格履行清點、勘驗、交接簽字手續。

  (二)涉密載體的運輸除軍運外,不準標註真實名稱。汽車長途運輸,應事先制定好詳細的行車時間和行車路線,由責任部門派人負責組織押運工作。嚴禁車輛在運輸途中非正常原因繞道行駛,押運人員停車遊覽、辦私事。

  (三)外部形狀能直接反映國家軍工科研秘密資訊的涉密載體露天存放、作業或運輸,必須採取必要的遮蓋、偽裝等保密防範措施。

  (四)磁碟、磁帶、光碟、隨身碟、硬碟內等的磁、光介質的涉密載體,各載體管理部門須統一存放、標明密級、編號登記,填寫涉密載體登記表(見附表8),並按涉密載體進行保密管理。

  (五)涉密載體(檔案、資料)需歸檔的涉密載體須及時歸檔,因工作需要留存使用的,應由部門集中存放統一保管、標明密級、編號登記,填寫涉密載體登記表(見附表8)。

  (六)責任部門要定期對所保管的涉密載體進行清點、核對和催還,做到“帳物相符”。

  七、涉密載體銷燬保密管理規定。

  (一)涉密載體(檔案、資料)的銷燬工作由保密辦公室歸口管理。

  (二)銷燬涉密載體須填寫涉密載體銷燬保密審批表(見附表15),業務主管領導審批後才能進行。所和公司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涉密載體制作過程中廢頁及過程電子稿件的銷燬不受此條限制,但須在專用裝置上進行銷燬。

  (三)銷燬紙介質秘密載體,應當採用焚燬、化漿等方法處理或其它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紙機銷燬。需送國家保密部門發照認可的造紙廠監督銷燬時,須由二人以上押運和監銷。

  (四)磁介質或其它介質涉密載體要使用專用裝置或有效手段消除涉密資訊。

  (五) 涉密載體銷燬必須確實達到涉密資訊徹底銷燬且不可恢復。

  第四條 因所和公司不涉及絕密級涉密載體,暫不制定絕密級國家秘密事項保密管理制度。

  第五條 本制度由所和公司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7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證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秘密是關係公司權利和權益,依照特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公司所屬組織和分支機構以及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

  第四條 公司保密工作,實行既確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針。

  第五條 對保守,保護公司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部門或職員實行獎勵。

  二、保密範圍和密級確定

  第六條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條規定的下列秘密事項:

  1、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專案及經營決策;

  3、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重要會議記錄;

  4、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資訊;

  6、公司員工人事檔案,薪資待遇,勞務性收入及資料;

  7、其他經公司確定為應保密的事項。

  一般性決定,決策,通告,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檔案不屬於保密範圍。

  第七條 公司機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

  1、絕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洩露會對公司的權益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

  2、機密的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洩露會對公司的權益造成嚴懲嚴重的損害。

  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洩露會對公司的權益造成損害。

  第八條 公司秘級的確定

  1、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的重要決策檔案資料為絕秘級:

  2、公司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公司經營情況為機密級:

  3、公司人事檔案,合同,協議,員工工資性收入,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資訊為秘密級。

  4、屬公司秘密事項但不能標明密級的,透過口頭通知,傳達接觸範圍的人員。

  第九條 屬於公司秘密的檔案,資料,應當依據本制度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標明密級,並確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

  三、 保密措施

  第十條 屬於公司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儲存和銷燬,由公司行政部或主管副總經理委託專人執行;採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公司秘密由電腦使用者負責保密。

  第十一條 對於密級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經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及特別授權人員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

  2、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裝置完善的保險裝置中儲存。

  第十二條 屬於公司秘密的裝置或商業機密,由公司指定的專門部門負責,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准。

  第十四條 具有屬於公司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方應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1、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

  2、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範圍,對參加涉及密級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裝置,管理會議檔案;

  4、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範圍。

  第十五條 不準在私人書信和通訊中洩露公司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不準透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秘密。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洩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總經理或相關領導,由其及時作出處理。

  四、責任與處罰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給予警告並予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1、洩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制度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

  3、已洩露公司秘密但採取補救措施的。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辭退並罰款五千元並酌情賠償公司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1、故意或過去洩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制度規定,為他人窮取,出賣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五、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規定的洩露是指下列行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觸範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8

  國家秘密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儲存、維修和銷燬,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一、製作

  1、製作秘密載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範圍及製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

  2、紙介質秘密載體應當在本機關、單位內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准的定點單位印製。禁止將紙介質秘密載體委託不屬定點的社會行業,如私營或者個體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或合資、合作企業印刷、製作。

  3、磁介質、光碟等秘密載體應當在本機關、單位內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准的單位制作。

  4、製作秘密載體過程中形成的不需歸檔的材料,應當及時銷燬。

  5、製作秘密載體的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使用電子裝置的應當採取防電磁洩漏的保密措施。

  二、收發

  1、接收國家秘密載體,要嚴格履行清點、簽收手續。具體內容包括:

  (1)檢查送達的密件是否是發給本機關、單位。不屬本機關、單位的,不能接收,當即退回投遞人員。

  (2)檢查信封、袋、套密封是否完好無損,確認未被拆開和漏失,才能接收。如果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單位主管領導和發文單位處理。

  (3)檢查簽收單上的登記與密件實物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不能接收,同時要及時告訴發文機關,並要求投遞人員弄清原因。

  (4)各項情況檢查核對沒有問題時,再由接收人員簽名和註明接收時間,加蓋單位收發專用章。

  2、 國家秘密載體包裝應當由單位的機要保密人員或有關專門人員拆封。拆封前要注意檢查:

  (1)是否注有“ x x 親啟”的字樣,如果屬於指定人員拆封的,要交給指定人員處理。

  (2)拆封取出密件後,要檢查信封、封袋、封套內是否有遺留的密件。

  (3)要將收到的密件與同時寄來的通知單進行核對,如果有不相符的情況時,要及時與發文(件)單位聯絡,把情況搞清楚。

  (4)要妥善保留髮文(件)通知單,以備查詢。

  3、接收人員應當對所接收的國家秘密載體,及時在收文(件)登記薄上登記造冊。具體內容包括:

  (1)收文(件)日期、收文(件)編號(檔案字號)。

  (2)檔案、資料標題名稱或者簡要內容、密級、保密期限、份(件)數和分發。

  (3)使用處理意見等欄目。

  收文(件)登記簿應當儲存一定的時間(一般為3—5年),以備查詢。

  4、分發國家秘密載體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嚴格按照限定的接觸範圍分發,不能擅自擴大範圍。限定範圍以外的機關、單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增發的,應當經過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2)分發時應當認真填寫密件分發表。分發表的內容應當包括收文(件)單位、發文(件)時間、檔案資料標題名稱或簡要內容、文號(編號)、密級、保密期限、發放範圍、緩急情況、份(件)數、總份(件)數等欄目。

  (3)認真填寫發文(件)通知單,通知單所填寫內容一定要與密件分發表中的收文單位名稱、檔案資料標題名稱和所發出的份(件)數相符。通知單要隨同發出的密件裝入領土或者封袋(套)內。

  (4)封裝密件時,要仔細核對信封或封袋(套)上的收文(件)單位名稱與檔案通知單所填寫的名稱是否相符,在確認名稱一致,發出的密件份(件)數核對無誤時,才能密封。

  (5)認真填寫供機要交通或機要通訊部門交接和投遞簽收的交接清單。

  (6)密件分發完畢後,要對所剩餘的密件進行清點,發現數量、剩餘數量相加要與總數量相一致。

  三、傳遞

  1、傳遞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能線路,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如包裝密封,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單位。

  2、傳遞秘密載體,應當透過機要交通、機要通訊或者指派專人進行,不得透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渠道傳遞;

  3、向我駐外機構傳遞秘密載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透過外交信使傳遞。

  4、採用現代通訊及計算機網路等手段傳輸國家秘密資訊,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四、使用

  1、國家秘密載體由主管領導根據秘密載體的密級和制發機關、單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本機關、單位知悉該國家秘密人員的範圍。

  2、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應辦理登記、簽收手續,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

  3、機關、單位的領導閱讀秘密檔案、資料,可以採取傳閱的方式進行,由經辦人員負責,專夾專閱。

  4、彙編秘密檔案、資料時,應當經原制發機關、單位批准。經批准彙編秘密檔案、資料時,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制發機關、單位同意。彙編秘密檔案、資料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其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管理。

  5、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內容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管理。

  6、傳達國家秘密時,凡不準記錄、錄音、錄影的,傳達者應當事先申明。

  五、複製

  1、複製制發機關、單位允許複製的機密、秘密級秘密載體,應當經本機關、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2、複製秘密載體,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3、複製秘密載體、應當履行登記手續;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單位的戳記,並視同原件管理。

  4、涉密機關、單位不具備複製條件的,應當到經過保密審查的定點單位複製秘密載體。

  六、儲存

  1、儲存秘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保密的場所和部位,並配備必要的保密裝置;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場所,應當將秘密載體存放在保密裝置裡。

  2、涉密機關、單位每年應定期對當年所存秘密載體進行清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秘密載體,應及時如數清退,不得自行銷燬。

  3、涉密人員、秘密載體管理人員離崗、離職前,應當將所保管的秘密載體全部清退,並辦理移交手續;需要歸檔的秘密載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法律規定歸檔。

  4、被撤銷或合併的涉密機關、單位,應當對秘密載體移交給承擔其原職能的機關、單位或上級機關,並履行登記、簽收手續。

  七、維修

  對儲存有國家秘密資訊的非紙介質載體,原則上應由機關、單位內部的技術人員檢修和保養,或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定點的維修部門檢修;確需外送維修的,應當拆除資訊儲存部件或進行專業銷密處理。

  八、銷燬

  1、禁止將秘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或私自銷燬秘密載體。

  2、銷燬秘密載體應當經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部門稽核批准,並履行清點、登記手續,送保密主管部門指定地點進行監銷。

  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9

  一、國家秘密載體

  國家秘密載體:指以文字、資料、符號、圖形、影象、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資訊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碟等各類物品(磁介質載體包括計算機硬碟、軟盤和錄音帶、錄影帶等)。

  二、管理職責和許可權

  保密辦公室負責對各單位(部門)秘密載體保密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涉密單位(部門)應設專人負責本單位(部門)秘密載體的管理和監督。

  三、管理內容與方法

  1、秘密載體的製作

  (1)製作涉密載體,必須依照定密程式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範圍及製作數量,機密級的應當編髮放序;

  (2)涉密載體內容在製作輸入過程中,校對人員對涉密載體密級的標識是否正確負有確認責任;

  (3)涉密載體內容要嚴格按照批准的數量進行製作輸出,製作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留存;

  (4)製作秘密載體過程中形成的不需歸檔的資料,使用後應及時刪除或銷燬;

  (5)需外部製作的涉密載體必須經公司保密領導小組審批,到經地方保密局核發”許可證"的單位制作;

  (6)攝製涉密產品、專案的聲像載體,機密級、秘密級的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需單位外攝製企業涉密產品、專案的聲像製品,須憑該單位保密工作部門的證明信並經主管領導批准,否則禁止拍照攝製涉密產品;

  (7)密級檔案、資料、錄音、錄影等形式涉密資訊必須儲存在涉密計算機硬碟及由公司統一配發並備案的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中,禁止在未經密級標識、標註的介質中儲存涉密資訊;

  (8)收發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外出開會等涉外資訊交流活動所發的秘密載體,回企業後應及時交由保密辦公室登記並存檔;

  (9)向企業外部傳遞秘密載體,必須透過機要、密碼傳真等保密渠道,嚴禁透過普通郵政(明碼電報、信件、特快專遞等)傳遞秘密載體。

  2、秘密載體的使用

  (1)秘密載體的使用,要嚴格控制知悉範圍,由保密辦或保密領導小組根據秘密載體密級和制發機關單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知悉範圍,辦理登記手續,掌握其去向。

  (2)複製和向外部傳遞秘密載體必須辦理審批手續(複製秘密載體審批表附後),經保密領導小組審查批准,方可複製。秘密載體複製件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並視同原件進行管理。

  3、禁止私自或未經批准複製秘密載體。

不得私自攜帶秘密載體外出(包括涉外活動),因工作需要確需攜帶的,依據《重大涉密活動和涉外保密管理制度》執行,並採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4、秘密載體的儲存

  (1)儲存秘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保密的場所和部位,並配備必要的保密裝置,機密級、秘密級的秘密載體應存放在帶密碼的檔案櫃中。

  (2)需歸擋的秘密載體,應當及時歸檔。

  (3)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場所,應當將秘密載體存放在保密設施裡。

  (4) 保密辦公室每年定期對當年所存秘密載體進行清查、核對,各部門及有關人員應按規定對應該清遠的秘密載體及時如數清退,不得自行銷燬。

  (5)秘密載體的銷燬,須經保密領導小組稽核批准,由保密辦公室負責,並履行清點、登記手續,統一銷燬。銷燬磁介質秘密載體,應當採用物理或化學的方法徹底銷燬,確保秘密資訊無法還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銷燬檔案、資料,凡擅自銷燬的,一律按洩密處理。

  (6) 禁止將秘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7)秘密載體的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輕微的,由本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造成洩密隱患的,由保密辦公室根據《保密獎懲制度》進行處理。部門違反本規定造成洩密隱患的﹐部門主管應承擔相應責任,由保密辦公室根據公司《保密獎懲制度》進行處理,並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該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洩密隱患,並向保密辦公室提交整改結果書面報告。

  (8)違反本規定洩露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涉密載體實物運輸

  (1)涉密載體實物的運輸必須嚴格履行清點、勘驗,交接簽字手續;

  (2)涉密載體實物的運輸除軍運外,不準標註真實名稱。汽車長途運輸涉密產品時,應事先制定好詳細的行車時間和行車路線,嚴禁車輛在運輸途中非正常原因繞道行駛、停車遊覽、辦私事等;

  (3)外部形狀能直接反映國家軍工科研秘密資訊的涉密產品、實物露天存放、作業或運輸,必須採取必要的遮蓋、偽裝等保密防範措施。

  6、秘密圖紙資料、秘密檔案的管理

  (1)確因工作需要影印秘密圖紙、資料和秘密檔案,應由所需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影印(複製)涉密檔案資料申請表” ,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影印;

  (2)影印秘密級以上軍品圖紙和秘密級以上檔案,須經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審批,統一到保密辦公室影印;

  (3)其他任何部門均不準私自列印、影印涉密檔案、資料,列印、影印所產生的廢頁應及時銷燬;

  (4)保密辦公室對影印的秘密圖紙資料和秘密檔案(包括圖號、文號、名稱、數量等)應認真做好登記、收發、保管、清退、銷燬等工作。

  7、文書檔案管理

  (1)要嚴格執行上級保密規定,嚴防竊密、失密、洩密事件的發生;

  (2)對機密的檔案資料要認真登記,每句進行一次檢查清理,如有遺失要及時報告追查處理;

  (3)離開工作崗位時,保密櫥櫃和辦公桌要隨時上鎖,桌上不得存放密級檔案資料;

  (4) 對領導籤批的閱辦機密檔案要及時催辦,並做好記錄;

  (5)嚴格執行機密檔案、工作手冊的發放範圍和辦理簽收手續,及時催辦、催交和處理。

  8、人事檔案管理

  (1)嚴格檔案工作的有關規定,需要入擋的材料應及時清理入擋,防止丟失;

  (2)檔案室內應保持整潔,經常檢查防盜、防火、防潮等安全設施;

  (3)每年核對一次檔案順序號,發現編錯或放錯位置的要及時糾正,並按登記冊全面檢查一次檔案,發現缺少及時查詢;

  (4)要嚴格檔案的調閱制度,閱檔要有批准和登記手續,不準擅自提供檔案,向他人洩露檔案內容,不準擅自轉移、分散和銷燬檔案。

  9、攝影攝像的保密管理

  (1)未經許可,不準將個人照相機、攝像機帶入生產區。未經允許不準在公司內攝影、攝像;

  (2)因生產、業務工作需拍攝非密產品的,由部門提出申請,經保密辦公室稽核同意,由宣傳部負責,指定專人進行拍攝;

  (3)因科研、生產業務需拍攝涉密產品的,須報保密辦公室稽核同意並經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後,由宣傳部專人負責拍攝;

  (4)協作單位因生產業務工作需拍攝非涉密產品的,須經主管領導審批同意,由保密辦指定部門或成員到現場監拍;

  (5)協作單位因生產業務工作需拍攝涉密產品的,需憑該單位保密工作部門的證明信報保密辦公室稽核同意並經主管領導批准,由保密辦公室指定部門或成員陪同,按規定範圍拍攝;

  (6)新聞單位來公司拍攝、採訪,由總部辦公室或宣傳部接待,填寫"攝影攝像申請表"),辦理拍攝手續方可進行攝影攝像等活動;

  (7)外賓來訪,原則上不能攝影攝像。如需攝影攝像的,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由保密辦公室指定部門或成員陪同拍攝,嚴禁拍攝涉密產品。

  10、多媒體、聲像製作保密管理辦法

  (1)多媒體、聲像的製作由保密辦公室負責管理製作;

  (2)製作人員、參與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管理總則》;

  (3)企業內各部門有多媒體、聲像製作要求,須填寫"多媒體、聲像製作申請表",並經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後,交由保密辦公室安排製作;

  (4) 工作人員應對多媒體、聲像資料及時分類整理並妥善保管。所有涉密錄影帶、光碟關書面資料要存入密碼檔案櫃,定型產品的成品帶或光碟應交辦公室歸檔儲存;

  (5) 如有與外單位進行裝置及資料等方面的交流的,須報保密辦公室稽核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為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錄音、錄影、複製和編輯等工作;

  (6)資訊中心多媒體、聲像製作裝置由專人管理和使用,工

  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10

  為加強國家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國家秘密載體,是指以文字、資料、符號、圖形、影象、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資訊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碟等各類物:品。磁介質載體包括計算機硬碟、軟盤和錄音帶、錄影帶等。

  二、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遵循嚴格管理、嚴密防範、確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

  三、秘密載體應當在本單位或保密部門審查批准的單位制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範圍及製作數量、編排順序號。

  四、收發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五、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外閱讀和使用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六、複製秘密載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七、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內容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管理。

  八、秘密載體要儲存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裝置中,由專人管理。

  九、按規定及時如數清退秘密載體,不得自行銷燬和出售。

  十、涉秘人員、秘密載體管理人員離崗、離職前,應將所保管和秘密載體全部清退,並辦理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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