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師保密協議書(精選6篇)

設計師保密協議書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資訊,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的協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設計師保密協議書(精選6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設計師保密協議書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保密專案:

  專案組成員:

  乙方因參與甲方關於________專案的有關工作,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訂立本保密協議。

  第一條保密的內容和範圍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的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範圍包括:

  1、技術資訊:

  包括技術方案、設計要求、服務內容、實現方法、運作流程、技術指標、軟體系統、資料庫、執行環境、作業平臺、測試結果、圖紙、樣本、模型、使用手冊、技術文件、涉及技術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2、經營資訊:

  包括客戶名稱、客戶地址及聯絡方式、需求資訊、營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專案組人員構成、費用預算、利潤情況及不公開的財務資料等等;

  3、其他事項:

  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如透過與專案對方當事人締約)和有關協議(如技術合同等)的約定要求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乙方的保密義務

  對第一條所稱的該專案商業秘密,乙方承擔以下保密義務:

  1、主動採取加密措施對上述所列及之商業秘密進行保護,防止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包括利用計算機進行檢索、瀏覽、複製等)獲取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

  3、不得向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

  4、不得允許(包括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行為)或協助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

  5、不論因何種原因終止參與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工作後,都不得利用該專案之商業秘密為其他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包括自辦企業)服務;

  6、該專案的商業秘密所有權始終全部歸屬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對專案不同程度的瞭解申請對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所有權,在本協議簽訂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權者除外;

  7、如發現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被洩露或者自己過失洩露秘密,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洩密進一步擴大,並及時向甲方公司報告。

  第三條保密期限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本協議簽訂時開始,到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公開時止。乙方是否繼續參與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工作,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

  第四條違約責任

  1、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協議第二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但尚未給甲方造成損失或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不超過人民人民5000元的違約罰款;

  2、如果因為乙方前款所稱的違約行為造成甲方的損失或嚴重後果的,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損失賠償見本條第(3)款所列。

  3、本條第2款所述損失賠償包括:

  a、損失賠償額為甲方因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所受到的實際________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為:因乙方的侵權行為導致甲方的產品銷售數量下降,其銷售數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1套產品利潤所得之積;

  b、如果甲方的損失依照a款所述的計算方法難以計算,損失賠償額為乙方支付不低於甲方就該專案商業秘密已發生的投資費用的1%作為損失賠償額;

  c、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d、因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侵犯了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秘密權利,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共同委託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願意協商、調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設計師保密協議書2

  甲方:(接受方):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專案聯絡人: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提供方,設計師或設計公司):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專案聯絡人: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鑑於

  乙方擁有創意設計、概念、構思以及乙方認為應該保密的資訊,由於需要將這些資訊商業化並應用於相應委託專案,乙方將這些非公開的、保密的、專業的資訊以書面或電子檔案形式提供給甲方審閱,甲方接受這些資訊並承諾履行保密義務;雙方願以本協議規定對本協議項下的保密資訊承擔保密義務。

  為此 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定義

  保密資訊: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屬於乙方所有或專有的在資訊載體上明確標示“保密”的材料和資訊。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創意方案、設計圖紙、策劃文稿、技術資料、價格、成本等非公開的、保密的或專業的.資訊和資料。

  第二條本次提供的資訊和計劃提供的資訊

  本次提供的資訊包括以下內容:

  乙方計劃向甲方提供的資訊內容和日期

  年 月 日提交

  年 月 日提交

  第三條雙方之間的所有聯絡均可透過專案聯絡人進行,專案聯絡人承擔以下責任:

  任何一方如更改專案聯絡人、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應提前7天通知另一方。

  第四條甲乙任何一方在本協議約定的交付時間內,按照對方提供的地址,以特快專遞、掛號信件或電子郵件送達創意資訊或交付設計方案之後,接收方應在本協議約定的交付時間起三十天內給予回覆,接收方如不回覆則表示預設收到。

  第五條甲方在接受保密資訊後,必須承擔以下義務:

  1.對保密資訊謹慎、妥善持有,並嚴格保密,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甲方僅可為雙方合作之必需,將保密資訊披露給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並且第三方公司應首先以書面形式承諾保守該保密資訊;

  3.甲方僅可為雙方合作業務之必需,將保密資訊披露給其直接或間接參與合作事項的管理人員、職員、顧問和其他有關人員,但應保證該類有關人員對保密資訊嚴格保密;

  4.若甲方或有關人員違反本協議的保密義務,甲方須承擔相應責任,並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乙方向甲方披露保密資訊並不構成乙方向甲方轉讓或授予甲方享有乙方對其秘密資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擁有的利益。

  第七條本協議接受中國法律管轄並按中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議項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如無法透過協商解決,則應申請仲裁解決。

  第八條本保密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且在雙方合作期間和合作結束完成之後兩年內持續有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設計師保密協議書3

  甲方(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員工):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鑑於乙方在甲方單位從業期間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並獲得增進知識、經驗、技能的機會,為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保密協議:

  一、保密的內容和範圍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技術資訊:技術資訊的範圍包括但不僅限於甲方的技術方案、工程設計、設計圖紙、製版方案、工藝單、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

  2.經營資訊:經營資訊的範圍包括但不僅限於甲方的客戶名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表率內容等。

  3.甲方依照法律規定或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乙方在從職期間因工作關係而獲得、交換的保密性資訊以及其他一切與甲方事務有關的保密資訊。

  二、保密義務

  對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承擔以下義務:

  1.不得刺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甲方商業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單位內部員工)獲得、使用或計劃使用甲方商業秘密資訊,即除了得到甲方單位指示和在業務需要的程度範圍內嚮應該知道上述內容的單位內部員工或本單位外業務單位進行保密內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單位內部、外部的人員洩露商業秘密資訊;

  4.為甲方利益盡職盡責工作,在甲方從業期間不得組織、計劃組織以及參加任何與公司相競爭的企業或活動;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勸誘、幫助他人勸誘甲方內掌握商業秘(轉 載 於: 小 龍文 檔 網:服裝設計師保密協議)密的員工離開甲方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後_________年內,不得組建、參與或就業於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公司或單位。

  5.不得允許(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方式處分甲方商業秘密的行為皆屬於“允許”)或協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業秘密資訊;

  6.不得為自己利益使用或計劃使用;

  7.不得複製或公開包含甲方單位商業秘密內容的檔案、信函、正本、副本、磁碟、光碟等;

  8.因工作保管、接觸的有關單位的檔案應妥善儲存,未經許可不得超出工作範圍使用,如發現商業秘密被洩露或因自己過失洩露的,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洩密進一步擴大,並及時向甲方報告;

  9.乙方同意:因職務創造和構思的有關技術秘密或經營秘密,將向甲方及時彙報,並以書面形式做出報告,該職務成果歸屬甲方;

  10.在商業秘密的個別部分或個別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業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體成為公知知識,以致商業秘密沒有喪失價值的情況下,乙方應承擔仍屬秘密資訊部分的保密義務,不得使用該部分資訊或誘導第三人透過收集公開資訊以整理出甲方的商業秘密。

  三、保密期限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甲方蓋章和乙方簽字之日起開始,至上述商業秘密公開或被公眾知悉時止。乙方的保密義務並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四、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商定,如乙方違反上述各項義務而損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擔違約責任:

  1.若乙方不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元;

  2.若因乙方前款的違約行為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已經支付違約金的,應予以扣除),具體損失賠償標準為:

  (1)損失賠償額為甲方因乙方的違約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包括甲方為開發、培植有關商業秘密所投入的費用,因乙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甲方產品銷售量減少的金額,以及依靠商業秘密取得的利潤減少金額等。

  (2)依照(1)款計算方法難以計算的,損失賠償額為乙方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

  (3)甲方因調查乙方違約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4)因乙方違約行為侵犯了甲方商業秘密權利的,甲方可選擇根據本協議第款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3.乙方嚴重侵犯甲方的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甲方可依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選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五、爭議的解決方法

  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共同委託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調解。有一方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利。提起訴訟的法院為:

  _________法院。

  六、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協議的部分修改或部分無效並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簽訂地為:_________。

  九、雙方確認,在簽訂本協議前已經詳細閱讀過本保密協議,並確認對本協議中各條款的理解無異議。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設計師保密協議書4

  甲方:

  乙方:

  根據甲乙雙方簽定的設計合同,鑑於乙方在設計工作中有關保守甲方秘密的相關事項,特簽定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均有責任對設計合同內容保守秘密,對因合同內容的公開而造成經濟和名譽損失,有責任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二、保密的內容包括甲方提供給乙方的所有資訊,資訊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工程建設專案的相關設計工作。

  三、乙方在設計工作期間,未經甲方允許,不得介紹第三方相關人員或冒充乙方設計人員檢視相關設計檔案,以竊取甲方的相關資訊。

  四、專案完成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保留甲方提供的資料資訊,並對已經熟悉的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五、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無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佈解密。

  六、對於甲方提供的所有資料,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其複製、複製,同時不得對外洩露資料的具體內容,否則由此引起的損失,相關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有乙方承擔。

  七、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可以有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共同委託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乙方不願意協商、調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日期:

  設計師保密協議書5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

  乙 方: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鑑於:

  乙方受聘在甲方任職,並獲得甲方支付的勞動報酬。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協議雙方就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甲方的機密及不得利用知悉和掌握的甲方機密從事與甲方產生或可能產生競爭的工作、業務的有關事項,茲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1、機密:甲方擁有或使用的全部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等。

  2、技術秘密:包括設計方案、硬體設計檔案(含設計圖)、軟體、資料庫、設計、記錄、圖紙樣品、模型、工作手冊(報告)、文件、相關的函電等;該等技術秘密包括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國內外專利技術、專有技術以及對公司知識的使用方法與組合。

  3、商業秘密:包括客戶名單、商業合同、協議、意向書、備忘錄、法律事務資訊、人力資源資訊等。

  4、智力成果:包括任何形式的(不限於書面的、資料的、電子的方式)規劃設計方案草案、修訂案、方案、技術資料、開發的軟體、模型及其他資訊載體或產品等。

  5、任職期間:以乙方從甲方領取工資為準,並以該項工資所代表的工作期間為任職期間。任職期間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時間,而無論加班場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場所內。

  6、離職:以本協議甲、乙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所規定的任職期限屆滿或任何一方明確表示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為準。乙方拒絕領取工資且停止履行職務的行為亦視為離職。

  7、私自承攬:指沒有得到公司的書面指派,以任何形式與公司的客戶接觸,並以個人名義接受其委託從事與公司業務相關的活動,以牟取私利的行為。

  第二條

  本協議雙方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設施、裝置、機密、條件等所開發、設計、製作完成的智力成果,屬於職務成果的,其所有權均屬於甲方。甲方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充分自由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該等成果,並可以進行生產、經營、投資、合作或者向第三方轉讓。乙方不得扣留或向甲方隱瞞任何資料、資訊,並應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確保甲方取得和行使所有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的申請、商標註冊、軟體登記等)。

  第三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所研究開發、設計、製作完成的成果,乙方認為應由其本人享有智慧財產權的,應當於該等成果完成後30日內通知甲方。甲方經核實,認為確係非職務成果的,由乙方依法享有該等智力成果的智慧財產權。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或授權,不得利用該等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投資、合作或者向第三方轉讓。乙方轉讓其非職務成果時,甲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開發設計的,但沒有主張權利的任何智力成果均應推定為職務成果。甲方可以利用該等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投資、合作或向第三方轉讓。

  第四條

  雙方對於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開發完成的成果權屬有異議的,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透過有關法律途徑解決。

  第五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慣例以及甲方規定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乙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加以善意理解,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於任職期間知悉或掌握的任何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負有保密義務的機密。

  第六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處,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洩露、告知、公佈、發表、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不得知悉該項機密的甲方其他職員)知悉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負有保密義務的機密,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該等機密。

  第七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任職期間禁止與甲方的客戶私下接觸並私自承攬任何業務。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予乙方任何補償。甲方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損失,損失額為前述業務的合同金額。

  第八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任職期間禁止向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介紹與甲方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類似的業務。乙方任何形式的離職,均不得將已形成的或者將形成的業務帶走。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的損失,損失額為前述業務的合同金額。

  第九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離職(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乙方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因任何原因離職)後,仍應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掌握並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負有保密義務的機密承擔與任職期間同等的保密及不擅自使用相關機密的義務。乙方不再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甲方宣佈解密或者該等機密實際上已經公開。

  第十條

  乙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甲方機密的檔案、資料(含照片)、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碟(軟盤、硬碟)、光碟、儀器、錄音(像)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無論該等機密是否具有技術或商業價值。

  第十一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應當於離職時,或者於甲方提出請求的時候,返還全部屬於甲方的財物,包括記載著甲方機密的一切載體。

  第十二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及離職後,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利用其獲得、知悉或掌握的甲方機密,在中國境內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由其單獨經營,透過合資經營,或對另一公司或企業持有股份或擁有其他權益等)經營或參與經營與甲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之任何業務或活動。

  第十三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從事同甲方業務具有競爭性的業務(不得在與甲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其他企業擔任任何職務),不得向甲方的競爭對手提供(無論直接或間接)諮詢性、顧問性服務,不得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員工接受外界聘用。

  第十四條

  乙方如違反本協議項下的保密及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即視為根本性違反協議的約定,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了損失,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全部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

  第十五條

  因執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上述約定不影響甲方請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理。

  第十六條

  如果本協議的部分或全部內容與本協議雙方在本協議生效前簽署的其他書面協議或口頭約定相牴觸,應以本協議為準。

  第十七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雙方在簽署本協議之前均已仔細審閱本協議,並已確切瞭解本協議各項條款所述的內容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後果,且願意遵守本協議的內容。

  第十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設計師保密協議書6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平等互利基礎上協商一致,為確保相應工作涉及的技術資訊和技術資源不被洩露,並防止上述保密資訊被濫用,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保密資訊

  1、相關工作中涉及的技術資訊、技術資料、圖紙等;

  2、相關工作承擔者之間往來的傳真、信函、電子郵件等;

  3、相關工作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新的技術資訊和技術資料;

  4、相關工作實施過程中各有關當事人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已經公開的智慧財產權資訊除外);

  5、經甲乙雙方在該相關工作實施過程中確認的需要保密的其他資訊。

  二、保密期限

  聘用合同期內即解除聘用合同後的 年內。

  三、乙方的保密義務

  乙方承諾,嚴格保守自己在為甲方工作期間所獲得有關甲方及甲方專案的一切秘密資訊。

  乙方保證除非為了甲方專案的工作需要交流此種秘密資訊外,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以任何方式,無論口頭、書面,還是磁碟、通訊網路等介質向任何其他方,包括個人、公司、商社、其他經濟組織等洩露秘密資訊。

  四、保密費用

  甲方向保密義務人支付的報酬或工資中已包含的保密費,此處不再重複支付。

  五、違約責任

  接受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義務而對披露方的“保密資料”為任何披露的,接受方一經披露方要求,應立即停止任何違反本協議義務之行為,並採取一切合理手段消除由此引起的任何不利影響。

  六、爭議解決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應以協商為主,如果無法協商解決,則由爭議一方或雙方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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