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處理廠節約用水管理制度(精選10篇)
水處理廠節約用水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水處理廠節約用水管理制度(精選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水處理廠節約用水管理制度1
一、要求採取有效措施,經常進行節約用水的教育,增強節約用水意識,節約每一滴水,樹立勤儉節約的美德。
二、積極推廣使用節水器具,用水後要及時關好閥門,杜絕跑冒滴灌,使用自來水龍頭應輕開輕關,以免損壞。
三、禁上使用自來水龍頭直接沖洗車輛。
四、注重綠化用水節約。單位內部綠地用水儘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採用噴灌、微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禁止使用自來水澆灌。
五、加強單位食堂用水管理,在滿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控制閥門、水龍頭的出水量。
六、注重洗手間用水節約。加強用水裝置的日常維護管理,嚴禁跑冒滴漏,避免出現"長流水"現象。
七、加強供水管線的巡查,發現有管道洩露的情況及時處理,防止水資源的無謂浪費。
八、愛護給水和排水裝置,不得隨意拆卸裝置部件,杜絕人為故意損壞。
水處理廠節約用水管理制度2
一、為加強節水管理工作,全面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二、辦公會議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三、會議內容
1、傳達學習上級有關檔案、會議精神,提出貫徹意見和措施;
2、對上一季度責任目標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未完成的專案追查原因,跟蹤落實;對重大節水問題找出原因及時解決;組織落實合理化建議,同時佈置下一季的節水目標任務;
3、研究年度工作總結;
4、佈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四、會議記錄與督辦督查工作
1、會議由節水辦公室負責簽到和記錄工作;
2、會議決定的`事項,需要在一定範圍貫徹執行的,由節水辦公室擬定會議紀要或檔案由組長簽發;
3、會議決定的事項,責任單位要積極貫徹落實,節水辦公室負責檢查、督促。
水處理廠節約用水管理制度3
為進一步提高全域性職工的節約用水意識,建立健全以創新節水機制為核心、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進我局節水型單位建設,為社會經濟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訂如下節約用水節獎超罰制度:
一、節約用水獎勵制度:
(一)對在節約用水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如推廣節約用水先進技術、研究發明節水型用水裝置的個人及科室,給予表彰和獎勵,根據節水量的10%提取節約用水獎金。
(二)對每季度、每年節水排名均在全域性優秀檔次中的科室和個人,直接與年底評優爭先掛鉤,並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三)對在節水宣傳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科室,如勸阻、制止了較大損失量的用水情況,並有記錄的,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四)對在監督、維護用水裝置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科室,如及時發現、上報或維護了損壞的用水管道和裝置,防止了重大浪費水資源情況的發生,給予適當獎金獎勵。
二、節約用水超罰制度:
(一)嚴禁職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理由故意浪費水資源,一經發現,在扣罰100元的同時,年底考核不得評為優秀,在評優評先中實行一票否決;發現兩次及以上,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二)看到浪費水資源現象沒有及時勸阻及制止的職工,一經發現,扣罰當事人20元。發現給水管網,用水設施存在跑、冒、滴、漏現象,而使用部門長期不管、不報的,或存在人為、惡劣的損壞設施及浪費水源的行為的部門,在給予經濟處罰200元的同時,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三)對無故缺席節水宣傳培訓的個人,發現一次處以口頭警告,再犯者扣罰20元。
水處理廠節約用水管理制度4
為加強全市公共機構節水工作,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建設節約型社會中的表率作用,減少公用經費支出,建設節約型機關,依照《河南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注重洗手間用水節約。
加強用水裝置的日常維護管理,避免出現“跑冒滴漏”現象;在顯著位置設定節水提示標誌,公佈維修電話;大力推廣感應式節水水龍頭。在辦公樓適當區域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潔用水。
(二)注重綠化節約用水。
提倡迴圈用水,綠地用水儘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推廣噴灌、微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來水湧灌。
(三)加強設施維修改造。
經常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認真進行管網檢查,尤其要關注預埋管道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檢修,杜絕跑滴漏現象。
(四)定期觀測定量分析。
安排專人定時定期抄錄水錶,即比較分析用量,發現情況異常,立即進行管網檢查,採取有效措施。
(五)建立統一臺賬,加強用水消耗統計工作。
統計臺賬登記要全面、準確、及時,資料要與實際發生的原始憑證相符,不得造假虛填。
(六)實行定額管理。
按照單位性質、業務量和各年度能耗狀況,科學確定本單位年度水耗總量、人均水耗、單位建築面積水耗定額。各公共機構要在能耗定額內使用能源,超過水消耗定額的公共機構要向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各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每年要結合節能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對公共機構能耗定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年度節水目標完成。
(七)張貼節水標識,公佈維修電話。
在辦公區域顯著位置張貼節水標誌,設定溫馨提示,並公佈維修電話。發現跑、冒、漏或其他浪費情況及時向維修部門報修,報修時要說明準確地點。對報修情況維修部門要及時解決。
(八)實行分戶計量。
辦公區與經營區、住宅區、出租區等非辦公區要分裝水錶;辦公區內不同用水單位一戶一表。
(九)加強節水宣傳。
運用各種宣傳形式進行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對水資源節約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節能責任心。加強用水管理,利用每年6月份公共機構“能源緊缺體驗日”和“世界無水日”廣泛開展節水宣傳活動,教育機關廣大幹部職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學用水、自覺節水,節約用水人人有責。
(十)加強水資源迴圈利用工作。
廣泛開展再生水回收和雨水收集利用工作。定期開展節水評比活動。對在節水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用水定額嚴重超支的單位給予經濟處罰和通報批評。
(十一)加強用水統計分析。
指定專人負責水消耗季度和年度統計彙總和分析報告工作,每季度和年度水消耗情況統計彙總及分析報告在規定時間內報送。
水處理廠節約用水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促進節約用水,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節約用水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總量控制、最佳化配置、分類指導、綜合利用的原則,建立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推動全社會節約用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按照國家規定具體承擔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政策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鎮節約用水工作,編制城鎮節約用水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鎮節約用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節水型城市建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知識宣傳教育,增強本單位人員節約用水意識,培養其節約用水習慣。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免費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資訊化、農業農村等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規劃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水資源狀況等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堅持減少水資源消耗,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採地下水,鼓勵使用雨水、再生水等水源的原則。
經批准的節約用水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規劃編制程式進行修改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工業園區規劃以及重大建設專案佈局,應當組織開展水資源論證。
第九條本省實行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建立覆蓋省、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市、區)三級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擬訂本省行業用水定額,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公佈。無行業主管部門的,其行業用水定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擬訂,報省人民政府公佈。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水資源承載能力和科技進步等情況,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對用水定額進行評估,每5年至少修訂一次。
制定和修訂行業用水定額應當廣泛聽取相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一條沒有省行業用水定額的,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
設區的市、自治州制定的行業用水定額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用水量較大的用水單位(以下統稱計劃用水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的用水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定,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用水量較大的單位的用水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核定。
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用水量較大的單位的具體範圍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計劃用水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單位、個人轉供水。
第十三條計劃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用水、節水設施的日常維護,建立用水、節水記錄臺賬,按時報送用水、節水報表。
計劃用水單位年實際用水總量超過年計劃用水總量30%的,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查詢超量原因並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專案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將節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納入主體工程投資總概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節水設施正常執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節水設施。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工農業生產佈局。
水資源緊缺或者水汙染嚴重地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限制高耗水的工業和服務業專案。
第十六條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裝置,採取迴圈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採用節約用水工藝和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回收利用尾水。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於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標準。
鼓勵火電、鋼鐵、石化、化工、印染、造紙等高耗水企業對廢水進行深度處理回用,降低單位產品耗水量。
第十七條工業園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廢汙水集中處理和回用設施,提高廢汙水的再生利用。
鼓勵工業園區企業間推行串聯用水、一水多用和迴圈利用等節水技術,建設節水型企業。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制定農業節約用水實施方案,最佳化農業產業結構,加強農業灌溉管理,因地制宜發展噴灌、滲灌、滴灌等高效農業節水灌溉方式,推廣水肥一體化技術,減少農業灌溉用水損耗。
第十九條洗浴、洗車、游泳場館、高爾夫球場、高速公路服務區、人造滑雪場等場所應當採用低耗水、迴圈用水等節水技術、裝置和設施。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優先採用節水型器具和裝置,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裝置。
第二十條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水源;有條件使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來水或者從消防用水設施取水。
消防、環境衛生等市政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責任人員應當加強對消防、環境衛生用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防止水洩漏、流失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條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修管理,定期對供水管網進行巡查,發現供水管網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後應當在4小時內趕赴現場處理。公共供水企業管網漏損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二條供水單位和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用水計量設施,並進行日常維護和定期檢定,保證計量準確。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分類計量。
實行集中供水的農村地區村民生活用水應當計量;未安裝用水計量器具的,由供水單位組織統一安裝。
年取水量50萬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單位的取水計量器具應當符合水資源遠端監控要求,並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資訊系統聯網執行。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水資源確權登記,建立完善水權交易市場。
地區間、行業間、用水戶間透過節水方式取得的節水量,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水權交易。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節約用水獎勵制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一)計劃用水單位在節約用水、減少水資源消耗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企業供水損耗顯著低於國家標準的;
(三)在非常規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裝置、產品,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舉報嚴重浪費水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資訊化、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供水單位、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浪費水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和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並進行重點監督。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資訊化、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或者落實節約用水規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擬訂用水定額的;
(三)未依法及時核定計劃用水單位用水計劃申請的;
(四)發現浪費水的行為未及時處理的;
(五)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計劃用水單位擅自變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單位、個人轉供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公共供水企業發現供水管網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後未在規定時間內趕赴現場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下列名詞的含義是:
(一)水平衡測試,是指對用水單位和用水系統的水量進行系統的測試、統計和分析,得出水量平衡關係的過程;
(二)再生水,是指廢水或者雨水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可以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三)串聯用水,是指根據生產過程中各工序、各車間、或者在不同範圍內對用水水質的不同要求,將水依次地再利用。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水處理廠節約用水管理制度6
1、全公司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要加強治理,嚴格考核。
2、做好各種生產用水的回收工作,如低位水箱、疏水箱、連排擴容器要考核投入率,儘量減少汽水損失。加強汽機射水箱,鍋爐工業水前池的回收,所有低位水要全部回收利用,減少排水量,嚴禁溢流。
3、進一步加強灰水閉路迴圈系統的執行治理和檢修維護工作,正常情況下灰水閉路迴圈系統不得隨意停運。鍋爐工業水前池的水應儘量回收至汽機迴圈水中,汽機射水箱回收泵、鍋爐工業水回收泵不得隨意停運。
4、迴圈水系統,化學要計量出經濟合理的迴圈水水質指標,合格後要及時關小或關閉排汙門,不許盲目排放,冷水塔除水器,要保持完好,不準拆取。
5、生產現場所有的取樣,要視情況及時調整,取完樣要及時關小,不得出現大量排放現象。
6、鍋爐除灰人員要合理安排#1、2爐除渣時間,儘量安排#1、2爐同時除渣,設法改進和完善撈渣機執行中出現的缺陷,以減少衝渣泵執行時間,除渣結束後及時停運衝渣泵並關閉出口門,鍋爐衝渣溝噴咀及時關小或關閉,要經常調整,杜絕無目的噴射造成衝灰水量增加。有其他工作需增開衝渣泵、經當值值長的同意後,調整衝渣泵的執行方式並做好記錄。正常後立即恢復衝渣水正常執行方式。
7、鍋爐冷灰鬥水封槽、取樣器冷卻水、煙道及預熱器衝灰器水封要在保證用水的條件下,保持最小可能流量執行,不許無目的的增大沖灰水,不得大量溢流,電除攪拌桶進水在備用時應及時關閉。
8、對發電機水冷水、裝置密封、冷卻用水在保證裝置安全執行條件下,應經濟合理地調整其水量的大小,不得調整過大。轉機冷卻水門應根據軸承、電機溫度進行調整,嚴禁不做調整,冷卻水門全開。停運時間較長的一般備用裝置,其密封、冷卻用水應及時關閉。
9、汽機要加強工業水、生水壓力監視與調整,保證工業水、生水壓力在規定範圍內。
10、化學反衝洗要加強治理,防止無原則沖洗浪費水。
11、行政科要加強生活用水的治理,對浴池用水要嚴格治理,防止空水長流現象的發生,廠區綠化、灑水用水要節約,科學使用,防止造成浪費。
12、對鍋爐排汙要嚴格考核,完善校對流量表,全廠所有疏水、排水要儘量關少或不排。
13、熱網、鍋爐疏水箱、啟動鍋爐補水應聯絡化學,彙報值長同意後方可進行。
14、燃運的衝灰水,除塵水要充分利用,煤場噴水要適當控制,防止造成煤堆沖刷和浪費水。
15、加強消防水的治理排程,嚴禁各部門私自採接消防水,對於消防水經常發生漏洩各部門要加強檢查,儘快處理。
16、多經用水、用汽要合理調整,游泳池、食堂停業期間及時關閉用水、用汽,杜絕汽水浪費。
17、冬季要加強暖汽用水的回收,根據水質情況及時回收,汽機值班員要控制好低脫水位,鍋爐疏水箱水位接近2米時應聯絡回收,杜絕溢流或排放。
18、公司全體員工應樹立節約用水光榮的思想,加強裝置巡迴檢查,及時聯絡檢修處理裝置缺陷,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19、各部門負責人、檢修人員對裝置缺陷、生產現場存在不便於執行人員操作、以及設計不合理的裝置、系統、閥門等給予及時消除和改進。
20、冬季有關伴熱、疏水要根據氣溫情況及時調整,以減少熱量和工質損失。
21、各部門領導負責本部門轄區的用水工作,要經常檢查,消滅轄區的常流水。
水處理廠節約用水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節約用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總量控制、計劃用水、治汙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的原則,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約用水型產業,建設節水型城市。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其所屬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雲巖區、南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區域城市節約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區(縣、市)人民政府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日常工作。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表彰:
(一)在節約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二)在節水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建立節水型社會、節水型單位、節水型社群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
(三)在節水科學技術推廣使用和單位節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內設機構和個人,由其所在單位予以表彰。
第二章計劃用水
第六條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單位、個人,需使用城市供水(含自建設施供水)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須向所在地的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水計劃指標,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下達用水指標,並簽訂計劃用水管理責任書。
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用水計劃。不按時申報計劃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計劃指標核減20%後,作為本年度計劃用水指標。
第七條超出計劃用水指標的用水量,除據實繳納水費外,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該單位實際執行的水價標準,收取超計劃累進加價水費:
(一)超計劃用水25%(含25%)以下的,按水價的1倍加價收費;
(二)超計劃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水價的2倍加價收費;
(三)超計劃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按水價的3倍加價收費;
(四)超計劃用水100%以上的,按水價的4倍加價收費。
超計劃用水單位必須在接到繳費通知之日起15日內,足額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依法處理。
第八條需申請臨時用水(含基建用水)計劃的單位或者個人,須到臨時用水專案所在地的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臨時計劃用水指標,簽訂臨時用水管理協議。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保證臨時水錶完好,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更換。
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臨時計劃用水指標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計劃用水指標管理規範要求,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第九條臨時用水(含基建用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標準實行累進加價收費:
(一)超過使用期,但未超過臨時用水指標的,按超期使用水量水價的1—2倍加價收費;
(二)超過使用期,並超過臨時用水指標的,其超計劃用水量按水價的2—4倍加價收費;
(三)擅自更換、拆除臨時用水錶和欺瞞真實用水量的,按實際下達計劃水量的4—10倍加價收費。
第十條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用水未按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規定申請用水計劃指標使用城市供水的,其水量按水價的4—10倍加價收取。
建築施工用水未安裝臨時水錶的,其用水量按已建工程面積每平方米建築施工用水定額水量計算。
第十一條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做好計劃用水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用水日抄月報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並於次月25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節約用水統計報表。
供水企業應當於每月25日前向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月用水單位的用水量和相關用水資料。
區(縣、市)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年度節約用水資料統計彙總,於次年1月30日前報市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節約用水
第十二條建設專案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實行評估制度。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專案,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節約用水設施評估報告,其他建設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節約用水設施方案。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專案節約用水評估報告或者方案報建設專案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
建設專案在辦理供水開戶手續時,應當向供水企業提交該建設專案節約用水設施評估報告或者方案的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專案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一)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旅)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
(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
(三)住宅小區規劃人口在3萬人以上的;
(四)中水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
第十五條已建、新建、改建、擴建的汙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城市節約用水規劃,建設相應的城市汙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十六條中水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節約用水設施、中水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竣工後,應當經專案所在地的規劃、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將節約用水設施、中水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竣工驗收相關材料報建設專案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再生水、中水設施管道、水箱等裝置的設定必須按規定統一顏色、設定標識,嚴禁與供水設施連線。
園林、綠化、景觀、洗車、環衛及建設施工用水,應當首選使用再生水。
第十九條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加強對用水及節水設施、裝置、器具的管理和維護,保持完好和正常執行,避免漏水損失。
已安裝使用非節水型器具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的要求限期更換。
鼓勵居民生活用水戶使用節水型器具。
第二十條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業務的場所必須安裝、使用節約用水設施、裝置。
第二十一條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每3年至5年進行一次水量平衡測試,發現浪費情形的,應當及時予以整改。
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增加計劃用水指標的,必須按規定進行水量平衡測試。
第二十二條對符合以下節約用水獎勵條件的單位,經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按節約用水量水價的30%提取節約用水獎金:
(一)用水量低於用水計劃,產量消耗不超定額;
(二)水錶保護完好,用水計量準確,相關統計臺賬和資料齊全;
(三)節約用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並落到實處,完成節約用水基礎管理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經考核後的`節約用水獎勵經費,由各行政、事業單位上報在下一年度部門預算中,經財政部門核實後進行預算批覆。
企業的節約用水獎勵經費從節約的水費中列支,計入成本。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未將建設專案節約用水評估報告或方案報建設專案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不按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或者所建中水設施未達到國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已建、新建、改建、擴建的汙水處理廠未按規定建設城市汙水處理再生利用設施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未按要求更換非節水型器具的,按每套(件、只)處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
第二十六條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安裝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處1000元以上1萬以下罰款。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汙水和廢水經處理淨化後,水質達到國家城市汙水再生利用分類標準,可以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用於農業灌溉、綠化澆灌、道路清潔、工業冷卻、景觀環境、城市雜用和建築物內雜用(包括洗滌、衝渣、生活衝廁、洗車等)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用水。
本規定所稱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汙水經處理淨化後,達到《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重複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規定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集水、淨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水處理廠節約用水管理制度8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第四條國家鼓勵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水平。
在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業務上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制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同時,制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並根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制定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各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的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第七條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低於40%(不包括熱電廠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時,未經上一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新增工業用水量。
第八條單位自建供水設施取用地下水,必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依照國家規定申請取水許可。
第九條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專案,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節約用水設施的竣工驗收。
第十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
第十一條城市用水計劃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劃制定,並下達執行。
超計劃用水必須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應當從稅後留利或者預算包乾經費中支出,不得納入成本或者從當年預算中支出。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具體徵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生活用水按戶計量收費。新建住宅應當安裝分戶計量水錶;現有住戶未裝分戶計量水錶的,應當限期安裝。
第十三條各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裝置上安裝計量水錶,進行用水單耗考核,降低單位產品用水量;應當採取迴圈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證用水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十四條水資源緊缺城市,應當在保證用水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採取措施提高城市汙水利用率。
沿海城市應當積極開發利用海水資源。
有鹹水資源的城市,應當合理開發利用鹹水資源。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修管理,減少水的漏損量。
第十六條各級統計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統計工作。
第十七條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專案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並責令其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第十八條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除限期繳納外,並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
第十九條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錶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通知次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水處理廠節約用水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江河、湖泊或地下使用各種水工程取水、供水、用水的單位和個人,以及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環境與技術發展水平,透過法律、法規、管理、技術與宣傳手段,以及改善供水系統,減少需水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的損失與浪費,合理增加水的可利用量,實現水資源的有效利用,達到環境、生態、經濟效益的`一致性與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和培育發展節約用水產業,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約用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約用水型社會。
第五條鼓勵各單位和個人開展節約用水科學研究,推廣節約用水先進技術和國家認可的節約用水裝置、器具,提高節約用水科技水平。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有權舉報汙染和破壞水資源的行為。
第七條全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統一監督管理。各級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和節約有關工作。
第二章計劃用水管理
第八條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級確定的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制定縣級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級分解制定的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本地實際,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單位,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轄區縣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當年的用水總結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由該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區域內公共供水能力進行平衡後,下達年度用水計劃指標。
第十條用水單位因用水量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年度用水計劃的,應當向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供水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根據供水能力和實際用水需求,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對下達的用水計劃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對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級或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超計劃用水的,必須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或水資源費,收繳標準由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節約用水管理
第十二條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制度,指定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第十三條鼓勵用水單位和個人採取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器具,加強節約用水設施的管護,保證節約用水設施正常執行。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裝置和產品。
第十四條城(鎮)居民生活用水,應當安裝計量裝置,實行計量收費制度,取消用水“包費制”。要加強城(鎮)公共用水節約用水管理,防止用水浪費。
第十五條工業用水應當提高工藝生產用水系統的用水效率,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實行清潔生產,大力發展節約用水型工業。被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應當進行用水量平衡測試的單位,應按規定進行用水量平衡測試,若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各用水單位要注重冷卻水、空調水、工藝水和其它水處理的迴圈使用,改進工藝、裝置,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降低產品單位耗水量,增加工業用水迴圈次數,採取中水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和降低單位產品、產值用水量。
第十六條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水源的建築施工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計量裝置,並有專人負責用水量統計,防止施工現場發生用水浪費現象。
第十七條農業用水應當發展節約用水灌溉系統和灌水技術,改進地面灌溉系統,因地制宜發展滴灌、噴灌、滲灌等技術措施,加強渠道防滲工程建設,提高渠系水利用係數,改進田間灌水技術,加強灌溉用水管理,大力發展節約用水型灌溉農業。灌區管理單位應制定節約用水灌溉制度,推廣節約用水灌溉技術,按節約用水灌溉制度適時供水。
第十八條消防、市政、環衛、園林等單位應加強對用水設施管理,在供水管道發生洩漏時應當及時向供水單位報告,供水單位應當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除消防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消防水栓用水。因特殊情況確需使用消防水栓供水的,須先得供水企業同意,並報消防單位批准。
第十九條城(鎮)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裝置的管理、養護和維修,減少輸水損失或滲漏,提高供水保證率。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加強對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計劃是年度取水總量控制的依據。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用水定額、本行政區域用水狀況、水量預測、節約用水規劃以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控制總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並對用水單位的計劃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用水單位或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執行,並按規定填報年度用水統計報表。
第二十三條城(鎮)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應當按季度向所在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取水量、制水量、售水量(用水量)、漏失率、制水成本等資料。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資源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若國家和省對節約用水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水處理廠節約用水管理制度10
水電是影響人們生活最重要一次效能源,為培養職工節約能源的意識,提高在使用水電時的安全意識,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經常檢查線路、插座、開關及電器裝置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維修,確保用電安全。
二、加強用電管理,注意節約用電,每天下班前將空調、計算機、飲水機、照明燈關閉,杜絕長明燈。
三、檢查維修電路時,必須注意按照操作規程執行,確保操作安全。
四、加強職工用電安全知識教育,使之掌握正確使用電器的方法。發現用電故障,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五、加強用水管理,經常檢查、維修水管、接頭、水龍頭等,杜絕跑、滴、滲等浪費現象。
六、對全體職工加強節約用水教育,使之提高節水觀念,增強環保意識。
七、對經常用的水、電材料,應有適量儲存,以備隨時維修使用,保障公司正常用電、用水。
八、發現浪費水、電的職工,公司進行批評教育。浪費嚴重的給預10~3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