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精選7篇)
社群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社群用房概述
社群公共用房包括具有產權或使用權的社群辦公室(就業創業等辦事大廳)、文化圖書室、體育活動室、警務室和衛生服務站、房屋維修站及其他老年日間照料站、殘疾人康復等公共用房。
城市社群的服務大廳一般應在150平方米左右,方便居民辦事;文化圖書室等綜合活動室一般應在300平方米左右,有必要的活動設施和用品,有滿足居民活動需要的較大的單體空間,有方便殘疾人活動的場所。
二、社群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精選7篇)
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社群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精選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社群出租房屋管理制度1
1.為了確保居住環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實行實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須向房東提交身份證,提前進行資訊核對,但房東對身份證資訊進行保密,房內不管住幾人,都必須逐個登記。
2.租戶入住前必須支付當月租金和押金。住後不滿月退房的將不退還當月房租,如需退房請提前通知房東,退房時將水電費結清後,屋內設施沒損壞方可退還押金。
3.租戶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房租費。如拖欠5日內不及時交納房租費的,房東將視為自動退房處理,此房將重新轉租給他人。
4.自房屋出租之日起,房屋內所用設施如損壞由租戶照價賠償,設施包括:門、窗、木桌、床、燈泡、水龍頭、水管、水錶、閥門、門鎖等。禁止在室內釘釘子、掛畫。
5.租戶要注意用水用電安全,做到人走斷電,防止火災。嚴禁使用不符合規定的電器和大功率電器產品,造成電路損壞或釀成火災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及賠償由此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6.租戶要注意節水節電,不浪費資源,離開房間時自覺關閉所有電器裝置和水龍頭
7.請住戶千萬不要將紙巾、布等雜物丟入廁所,否則堵塞下水道將由租戶自行解決。
8.請各位租戶愛居住環境,不得在房屋內樓梯間和走道的牆面上塗寫及留下腳印和汙漬。為保持室內乾淨的衛生環境,如屋內有做鈑的租戶,請儘量不要把牆面燻黑,儘量保持廚房的整潔。
9.為了大家的健康衛生著想,請各位租戶不要養各種寵物(如:狗、貓......)
10.生活垃圾必須裝入垃圾袋再帶下一樓垃圾桶內,剩菜、剩飯及衛生紙巾不能丟入便坑內,如發生汙水管道堵塞將由租戶負責。
11.各出租房的門前樓道必須保持乾淨,不得向樓道內亂扔垃圾,亂倒灑水,請勿在過道或樓梯間擺放個人物品,如發現此舉將要求租戶退房。
12.嚴禁在屋內販毒吸毒,賭博、酗酒、滋事,存放易燃危險品和棍棒,刀具等武器,一經發現如發現馬上打110 舉報,扭送公安機關。
13.夜間晚歸的租戶不得大聲喧譁,吵鬧以免影響他人休息。
14.租戶入住前已配發房間鑰匙和一樓大門鑰匙,如一樓大門打不開,可告知房東,但晚上12 點後不能打擾,如鑰匙丟失,應照價賠償,如晚上強行損壞大門將被視為盜竊,馬上報警。
15.各租戶在出門前,要注意檢查門窗是否鎖好,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以免丟失。
16.為了大家的安全,各租戶出入時請將大鐵門鎖好,以免小偷有機可乘。以上事項請各位租戶給予配合,謝謝合作!
社群出租房屋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及獨立工礦區範圍內的房屋租賃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有關規定將擁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給他人使用,由承擔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房屋再行出租的行為。
第四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五條房屋租賃管理實行出租房屋登記制度和租賃合同備案制度。
第六條租賃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房屋租賃市場訊息。
第七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機關,並負責本市市區內房屋租賃管理工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房產管理部門受市房產管理局委託,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縣(市)、礦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郊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郊區區屬以下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房屋登記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出租房屋前,應持下列資料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一)房屋出租申請書;
(二)房屋權屬證件;
(三)身份證明或合法資格證明。
出租公益或社會福利事業用房的,應同時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證明。機關事業單位出租國有房屋,應同時提交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共有房屋的,應同時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託代管房屋的,應同時提交委託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第九條以房屋使用權作為合資、合作經營條件並取得收益(包括:承包費、房屋使用費、保底利潤),又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行為,視為租賃行為。房屋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租賃登記手續。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無房屋所有權或其他合法的權屬證明的;
(二)權屬有爭議且尚在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中的;
(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不得出租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六)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為危險房屋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租賃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併發給准予出租證明;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租賃合同備案
第十二條租賃房屋,當事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積、裝飾及設施情況;
(三)用途和期限;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修繕責任;
(六)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糾紛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承租人轉租房屋,必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當簽訂具備第十二條規定條款的轉租合同,並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房屋佔用土地使用權終止期限或房屋經營管理權終止期限。轉租房屋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限。
第十五條公有住宅房屋的租金標準,應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租金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最高或最低限價。
第十六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在租賃合同簽訂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租賃合同備案手續:
(一)准予出租證書;
(二)租賃合同;
(三)身份證明或合同資格證明
第十七條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應對房屋租賃合同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自接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備案並頒發《房屋租賃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或責令補正後重新申請備案:
(一)租賃合同條款不完備或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住房政策規定的;
(二)登記備案的證明檔案不完備的;
(三)虛報、瞞報租賃價格的;
(四)租賃期限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租賃管理部門應及時將機關事業單位出租國有房屋的登記備案資料,抄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租賃合同經租賃管理部門備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因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複製、轉借和轉讓。租賃合同解除或終止,租賃當事人應當將《房屋租賃證》交回發證機關,同時辦理登出登記。《房屋租賃證》遺失的.,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分別向租賃管理部門交納租金百分之一點七五的租賃管理費。房屋租賃當事人應如何向租賃管理部門申報租金。經審查申報的租金不實的,按照物價部門的租金最高限價標準收取租賃管理費。
第四章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單位給予行政處罰:
(一)擅自出租房屋,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登記條件的,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登記條件的,責令停止出租行為。
(二)變相出租房屋的,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出租行為,並視情節輕重可對出租人處以月租金一至二倍的罰款;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登記條件的,責令停止出租行為,並處以月租金二至三倍的罰款。
(三)未辦理租賃合同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
(四)不按期交納租賃管理費的,責令限期交納,到期不交納,逾期一天按欠款總額收取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的責令停止租賃行為,吊銷《房屋租賃證》。
(五)偽造、塗改、複製、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租賃管理工作人員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汙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社群出租房屋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範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割槽域公佈不同型別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資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效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字,供當事人選用。
第八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並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應當向原登記備案的部門補領。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登出手續。
第二十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資訊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並納入房地產市場資訊系統。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記載的資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不予辦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予以辦理,或者對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資訊管理不當,給租賃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20xx年5月9日釋出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2號)同時廢止。
社群出租房屋管理制度4
一、認真檢查,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一)出租房屋手續
出租的房屋,其建築消防裝置、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規定,危房、防範設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隱患和違章建築的房屋不準出租。出租房屋須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責任區民警檢查符合安全標準的還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1、公民出租房屋,須:
(1)、出示房屋所有權或其他合法證明、《居民戶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證,房主是暫住人口的應出示暫住證或《暫住戶口簿》;
(2)、填寫《租憑房屋申請表》;
(3)、提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憑合同
2、承租人轉租、轉借的房屋的,須:
(1)出示本人現住地的戶口證件,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治安責任和無邪教組織保證書、與原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及同意轉租、轉借證明。
(2)提交與再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
(3)填寫《租賃房屋申請表》。
(二)承租房屋手續
公民承租房屋的,應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夫妻承租的還須憑婚姻關係證明。
(三)、審批
上述手續,經責任區民警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批准租賃的房屋,出租人應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方可實施房屋租賃。
二、經常監督檢查房屋出租人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主要是:
(一)、認真履行治安(無邪教組織)責任保證書責任,自覺接受責任區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或排除隱患,保障安全。
(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工作,發現有違法犯罪活動(邪教有關的)及時報告責任區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暫住人口的,應積極協助公安派出所對暫住人口進行管理。
(五)、承租人發生變動,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三、經常檢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主要是:
(一)、認真履行責任,積極做好安全,清理邪教組織工作,一經發現及時告知出租人或報告責任區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覺接受責任區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責任區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檢查時,應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三)、是暫住人口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暫住人口管理規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於居住,不準挪作他用。
(五)、不準私自將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
(六)、集體承租的,須成立治安保衛組織,單位承租的,須指定專人配合責任區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對房屋安全及人員進行管理,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報送公安派出所備查。
社群出租房屋管理制度5
一、本規定所稱的出租房,指產權屬於小區,出租或出借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各類房屋。
二、房管所對出租房實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制度。
三、院內的住房原則上不得對外出租,特殊情況需要出租的,必須徵得中心領導的同意,並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書,辦理有關手續。
四、院內商房出租,應到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向治保大隊登記備案。
五、房屋出租應本著“誰出租,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出租房屋使用的檢查和監督,以防發生違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責任: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證件的承租人。
2.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內容。同時要求承租人辦理暫住戶口登記手續。
3.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疑要及時報告派出所。
4.停止租賃,須辦理登出手續。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責任:
1.承租人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證和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鄉鎮政府的證明,單位承租的需持有單位法人代表的委託證明和工商營業執照等證件。
2.房屋承租後,承租人應在10日內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手續。
3.嚴禁在承租房內進行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4.房屋內嚴禁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盜安全工作。
6.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租轉借。
八、違反本規定的處罰:
1.出租人違反規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收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違約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責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違約金。
3.違反本規定,構成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處理。
社群出租房屋管理制度6
為完善房屋租賃手續,不斷提高物業管理水平,努力創造一個安全、穩定、和諧的租賃工作環境,特制定所屬單位社群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請地塊責任人及協管員認真執行。
一、合同簽約
1、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學危險品以及汙染環境的生產企業和個人 ,禁止出租給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賃。
2、房屋出租必須經公司領導審批。
3、房屋出租應按租賃合同範本要求籤訂《房屋租賃合同》和《租賃房屋安全生產、消防、治安管理協議》,承租戶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身份證影印件,否則不予出租。
4、《房屋租賃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執一份,我方三份中,報創元集團一份,財務中心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二、交接手續
1、合同簽訂或終止後,要認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續,對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狀況、房屋內固定資產情況等進行認真查驗清點,有缺損的應取證,通知對方,並得到確認,後按協議規定辦。
2、對水、電、煤氣等需要計量的,雙方要應做好表的讀數確定。
3、出租房的鑰匙,租賃雙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換後應及時給對方一套,中途不得隨意配製鑰匙,合同終止時收回全部鑰匙。
4、在無誤的情況下可通知財務返還承租戶押金。
三、安全管理
1、對承租戶進行涉及房屋結構改造或裝修的專案,首先將改造方案報公司領導審批,在得到確認同意之後要督促承租戶報請市有關部門審
批,不得私自亂搭亂建違章建築。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線路,確需使用的要經物業管理專職電工檢查後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戶的生產機械裝置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安全操作規程要上牆,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特種裝置必須按規定進行檢測。
3、生產車間和庫房內不得作為宿舍住人過夜,具備住宿條件而確需住人的必須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4、牢固豎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經常開展對承租戶進行安全檢查,要指導、督促承租戶安全生產,杜絕違章操作,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發書面整改通知,告知對方,進行有效整改。
5、建立規範的安全臺帳,幫助、指導安全重點承租單位做好相應安全臺帳。
6、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轄區內消防設施完好無損,消防通道暢通無阻,電力設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繳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對拖欠費用的承租戶應積極催討,對催討後仍不支付的應按合同條款,採取相應措施。
2、對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當場開具對方收款收據,並通知財務部門開具發票,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及時繳納財務部門,不得將現金留滯在辦公室過夜。
3、地塊物業抄表人員每星期要對地塊總電錶、水錶抄表一次,對讀數有異常波動的要查原因,並及時彙報,防止因滲漏造成資源浪費和損失。要做好各類費用收繳的明細帳目,水、電抄表記載清晰。
社群出租房屋管理制度7
為了加強學校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學校、教師、學生三方權益,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學生的身心健康,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師對住房擁有使用權,出租住房屬於個人行使使用權行為,與學校無關。但因出租房在校內,房屋出租行為事關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所以學校必須加強管理。
2、教師出租房實行戶主負責制,學校政教處要對承租學生進行跟蹤管理。學校主管處室要對入住學校公用房屋的臨時工進行備案。
3、教師出租房內每天晚上必須有管理人員入住。在學校主管處室安全檢查中,如果有兩個晚上沒有管理人員入住,該房所有承租學生必須返回學生寢室居住,戶主必須無條件退還租金。
4、任何教師不得在學校進行任何商品買賣行為,諸如賣飯菜、手機等。如發現有買賣行為,經查屬實,根據經營狀況,毎發現一次,最低罰款500元。
5、教師出租房戶主對承租學生要經常進行紀律安全管理與教育。晚寢後要清點學生數,發現問題要及時告知家長與班主任,三方協同解決。
6、教師出租房不準男女生混雜租住,如有違反此規定,該房所有學生退回寢室居住,該戶主無條件退還租金。
7、承租學生不準在出租房內私拉亂接電源,使用明火、大功率電器等,以防發生安全事故。如有違反,立即退回學生寢室居住。
8、承租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作息時間,下自習20分鐘以後不得外出,11點必須熄燈就寢。不得在晚寢時間相互串門聊天。任何承租學生如果連續兩次違反規定,必須無條件退回學生寢室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