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入職離職管理制度

企業員工入職離職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員工入職離職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員工入職離職管理制度1

  一、總則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同時為了進一步規範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經營發展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特制訂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二、入職管理

  2.1入職手續:所有新入職員工在入職兩個工作日內應向人力資源部提供以下內容:

  身份證原件

  畢業證原件

  技能資質證書原件

  兩寸照片兩張

  個人從業簡歷一份。

  2.2學習企業文化和管理制度:所有新入職員工在入職第一天應在人事專員的帶領下學習企業文化和企業管理制度。

  2.3入職介紹:所有新入職員工在入職第一週最後一個工作日下午由人事專員帶領,對新員工進行辦公場所、其他同事介紹。

  三、試用期管理

  3.1新員工入職時間低於五個工作日(含五個工作日)被通知試用考核不及格的,次部分人員沒有試用期工資;超過五個工作日的將按照實際出勤天數結算試用工資。

  3.2試用期工資為正式工資的80%。試用期透過的員工在入職第三個月向人力資源部提交轉正申請,申請透過的從第四個月開始領取100%正式工資及各項福利;沒有透過申請的將延長一個月的試用期,或者調崗、辭退處理。

  四、勞動合同

  4.1新聘員工在透過所規定的.錄用、試用、轉正程式後,成為公司的員工,納入公司日常人事管理範疇。

  4.2被招聘錄用的員工到公司入職第六日,應到所屬人力資源部門簽訂試用期合同,轉正批准後再進行正式勞動合同的簽訂,簽定合同由人力資源部經理負責。

  4.3勞動合同一經簽定,公司和員工必須認真對待,嚴格履行,無論是必備條款、法定協商約定條款還是補充協商約定條款,都不得任意違反。

  4.4勞動合同簽定後,由於某種原因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

  4.5勞動合同的變更一般遵守以下程式:

  提出要求。合同雙方均可提出合同變更要求。

  作出答覆。提出要求變更合同的另一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簽定協議。雙方經過協商,如達成一致,則可簽訂變更協議。 勞動合同變更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4.6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在《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參見《勞動法》和公司相關制度。

  4.7人力資源部門的有關人事管理人員負責勞動合同的`簽定、變更、解除和終止等工作的辦理。

  五、工作變動

  5.1當員工的工作崗位需要在公司內部進行調整時,必須由調入部門負責人填寫《員工內部調動表》,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後,需原單位負責人同意。並交人力資源部門存檔備案,辦理調整工資、檔案等人事關係。

  5.2正式員工辭職時,必須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申請書》,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存檔備案,詳見離職管理部分。

  5.3員工請事假超過一個月,請病假超過三個月,均視為停職。員工休假完畢後的工作崗位,由其部門負責人視具體情況安排。

  5.4辭退員工,公司方提前一個月向被辭退員工告之,被辭退的員工按正常人員結算實際出勤工資;

  5.5開除員工,由於被開除員工給公司聲譽、形象造成重大影響的、觸犯國家法律而被公司開除的,從開除公示即日起不在是本公司員工,同時當月工資不再進行結算。如造成公司巨大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向當事人追究經濟補償。

  六、工作交接

  6.1所有員工崗位發生變化時均應進行工作交接,否則不於辦理工作調動手續或離職手續;

  6.2交接物件:崗位交替者、上級領導、同崗位員工;

  6.3交接內容:辦公物品、電子檔案材料、日常工作描述及流程、客戶資料及聯絡方式。

  6.4交接時間:普通員工三個工作日內交接完畢,經理級(含理級)以上一週內交接完畢。

  6.5交接管理:所有工作交接過程必須在本部門負責人監督下執行。

  七、離職手續

  7.1正式員工離職應提前一個月向直接上級遞交辭職申請書;試用期內員工離職必需提前一星期向直接上級遞交辭職申請書。

  7.2正式員工在辭職申請書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不辦理離職手續的一律不於結算工資。

  7.3公司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員工一個工作日內辦理離職手續。

  7.4被開除員工三個工作日內辦理離職手續。

  7.5停職員工開始休假之前。停職見3.3條。

  7.6員工離職時,必須到人力資源部門按照本制度,逐項辦理離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

  7.7由人力資源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有無賠償、賠償數額、公物折款、培訓費用及社會保險費用進行核算。

  7.8離職員工到相關財務部門結清帳務,領取應得工資及補償、繳納賠償等。

  7.9經理級以上(含經理級)人員離職,須經財務部審計,審計報告經部門領導及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7.10對未經批准擅自離崗,造成損失的,有權追究責任並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法律責任。

  八、人事檔案管理

  8.1由人力資源部門統一辦理公司人員編制審定、勞動合同簽定、變更及解除手續。

  8.2統一培訓經費調撥結算、統一辦理員工社會保險建賬、繳費、變更、轉移等事項。

  企業員工入職離職管理制度2

  一、 目的:

  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管人完整地接任工作, 特訂定本檔案。

  二、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所有離職的員工。

  三、 員工離職區分:

  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2、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試用期不合格者。

  3、開除: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曠工 3 日以上,脫離其工作崗位自動生效。

  四、 辭職申請日期:

  所有離職的人員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人員提前7天) ,特殊情況由副總經理審批。

  五、 離職手續:

  1、 員工離職,填寫離職申請表,經主管、廠長簽名後,由部門文員或統計持《離職申請書》 交到人力資源部稽核確定並協助跟蹤交接情況及廠牌、 考勤卡表一併交 人力資源部門核定存檔。

  2、 職員以上人員申請離職,應向部門文員或統計索要《員工離職申請及辦理表》 , 經主管、廠長、經理簽名後,交人力資源部審批,離職日期到期由離職者親自 到人力資源部拿回《員工離職申請及辦理表》至各相關部門辦理離職手續,最後把工衣、工卡、廠牌一併交人力資源部門核定存檔。

  六、 移交手續:

  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賬冊、檔案(包括公司章則、技術資料、圖 樣)等均應列入《員工離職申請及辦理表》並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 關部門,並應將已辦而未辦結的事項交待清楚(章則、技術資料、圖樣 等類應交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2、事務移交:原領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除外)交給接替人員;接替人員在離職單 經辦人欄上簽字證明即可。

  3、移交期限:科室人員 3 天,車間員工 1 天。

  七、 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選確定後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其主管自行 接收。

  八、 各員工所列《員工離職申請及辦理表》 ,應由其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 屆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後,發現財物、資料未交還或對外的.公司應收 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主管負責追索。

  九、 各種移交手續辦妥後,方可領取薪金。

  薪金結算如下:

  1、 住房補貼,按原方案執行,補充所有生產員工一律 50 元補貼。

  扣伙食費;20 天內(包括 20 天)付 50%工資,未滿一個月者付 80%工資。

  2、 被錄用人員上班不夠 10 天(包括 10 天)提出辭工者一律不給予結算工資.

  3、 20 天內提出辭工者不給予住房補貼,超 20 天但未滿一個月辭工者只能發 50% 的住房補貼。

  4、 工資規定按原標準或面議執行。

  5、 違紀開除者,按公司規章制度處分或罰款後,結算其正常工資並一次性發放, 若有違法情節,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未滿合同期而辭職者,發給其正常工資,無補助費。

  即辭即走者,扣除一個月工資;申請辭職期限不夠一個月者,按比例扣除。

  自動離職者,不發任何薪金。對人、財、物交接不清而自離者,視情節輕重報 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辭退者,發給正常工資,另按《勞動法》規定予以補助。

  6、 辭職人員按公司發放工資日期發放,辭退及開除人員詢情發放。

  7、 主管及財物經管人員:

  1、 本公司職員經解職或調職時應辦理移交,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辦法辦理.

  2、 本公司職員的移交分下列級別:

  (1)主管人員:是指部門主管、廠長、經理、副經理人員。

  (2)經管人員:是指直接經管某種財務或某種事務的人員。

  3、 移交事項規定如下:

  (1)造具《離職移交清單》或報告書(格式另定);

  (2)繳還所領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冊、書婁、圖表、文具、印章、車鎖等);

  (3)應辦未辦廈已辦未結各案應交代清楚;

  (4)其他應專案移交的事項。

  4、 主管人員的《離職移交清單》應由各該層次人員或經管人員編寫。經管人員《離 職移交清單》應自行編寫,井均由各有關人員簽名,一式三份,一份送人力資 源部,另兩份分別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5、 《離職移交清單》應合訂一冊,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應分別簽名確認。

  6、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若因調任、重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 自辦理的, 可委託有關人員代為辦理,對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7、 前任人員在規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屆滿時,未將移交表冊送齊,致使後來接任人 員無法接收或有短交遺漏事項經通知仍不依期限補交者,應由接任人員會同監 交人員呈報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論,徇情不報的,將予以懲處。

  8、 接任核對或盤查文案,發現虧短舞弊時應會同監交人員或單獨通報上司;倘有隱匿,除予以懲處外,應與前任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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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入職程式

  1、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式進行入職;

  2、入職者按人事部要求的時間到人事部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合同;

  3、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並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影印件,銀行卡學歷證書原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4、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5、由人事帶領入職員工到上崗部門報到。

  二、離職管理程式

  1、辭職:

  ①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②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獎金。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

  ③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人事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④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人事部核准並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⑤審批許可權: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2、辭退、勸退

  (1)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並報人事部核批;

  (2)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後報人事部核准並備存;

  (3)人事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許可權: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3、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彙總送人事部,人事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後由人事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4、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准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三、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1、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_______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准後,送人事部備案,人事部憑此表招聘。

  2、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人事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3、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4、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稽核簽署後,交人事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5、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人事部核准後方可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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