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精選7篇)
企業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精選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制定本辦法,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式。
三、離職管理
1、辭職
1.1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
1.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1.3辭職員工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後,遞交行政人事部。
1.4審批通過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到離職日期當日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1.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後,將《員工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檔、結算薪資。
1.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視崗位的重要性應提前3-7天提出申請。
1.7審批許可權:
崗位審批人一線崗位(裝卸工、生產線員工、廚師、清潔工等)基層管理崗位(文職崗位、倉管、質檢、秘書、助理、出納、統計、班組長等)中層管理崗位(各部門主管、會計)高層管理崗位(副總經理、總經理)部門主管√√××副總×√√×行政人事部√√√√總經理××√√董事會×××√
2、辭退、除名
2.1有以下情況的予以辭退: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
(2)經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經過多次培訓不能勝任工作,又不服從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勝任工作的;
(3)損害單位利閃,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壞影響的;
(4)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各社會秩序的;
(5)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成刑事處分的;
(6)受到刑事處罰的;出現以上情況的員工由其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辭退通知單》呈准後,作辭退處理,管理制度《員工離職管理制度》。部門經理級以上的由總經理填寫。交由行政人事部稽核。
2.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員工辭退通知單》後,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2.3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三天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離職面談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瞭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並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准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一式三份,並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移交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裝置、器具、印鑑
(3)規章、技術檔案、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5)未完成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
5.1除名員工不發放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後,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辭退員工薪資根據勞動法發放。
企業員工離職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員工正常流動秩序,規範員工離職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醫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副總經理”,“中層管理人員”指“公司各部門經理”,“基層員工”是指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員工。
第四條 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第二章 合同終止
第五條 合同終止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合同關係的行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第六條 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由公司行政事業部在合同到期兩週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終止通知單》見附件一)辦理合同終止的相關手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應在接到行政事業部關於續簽合同通知(《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的一週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行政事業部須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完成員工合同續簽意見審批(《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三章 合同解除
第八條 合同解除指合同訂立後,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試用期合同解除、辭職、擅自離職、辭退、除名。
第九條 試用期合同解除
(一) 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未能達到崗位說明書要求,由用人部門與行政事業部、員工本人在試用期滿前一週內進行溝通,溝通後不能達成一致的,由行政事業部在試用
期結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單》見附件三)進行試用期合同解除手續的辦理。
(二) 員工本人試用期提出合同解除,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門,辦妥相關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十條 辭職
(一)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向其直接上級提出,並提交《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式審批後,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應在一週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覆;做出同意辭職答覆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三) 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及行政事業部應主動了解員工辭職原因,做好辭職溝通工作,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引導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溝通記錄並已書面形式留存。(《離職員工溝通記錄》見附件八)
第十一條 擅自離職
(一) 擅自離職是指員工未遞交辭職申請就擅自離崗、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准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准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二) 擅自離職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作除名處理並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辭退、除名
(一) 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二) 員工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的須作除名處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三) 對員工作辭退、除名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向行政事業部提交《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式審批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四章 合同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 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後,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違約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違約,
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按規定時間和規定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公司在一週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覆;做出同意辭職答覆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中另有賠償約定和賠償標準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章 離職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離職情形均須由員工本人或者部門提出申請(《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並按照以下程式審批。
(一) 高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稽核,總經理審批。
(二) 中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稽核、常務副總稽核、總經理審批;
(三) 公司基層員工:部門經理及部門負責人稽核、行政事業部主任稽核、常務副總稽核,總經理審批;
(四) 臨時用工人員(實習生):用人部門經理審批,報行政事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 員工離職申請獲准後,由行政事業部將《員工離職申請單》反饋給離職者本人,離職人員應在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單》見附件八);員工被辭退或被除名處理,由行政事業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離職者應在行政事業部規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 離職移交規定
(一) 離職者在離職申請獲准後的一週內填報《員工離職、調崗工作交接清單》,(見附件七)交接清單內容由離職者本人編制,直接上級稽核補充後簽字確認。
工作資料移交:原在職期間所產生或持有的所有檔案資料(含電腦資料)、技術資料、專案資料、方案、計劃、檔案以及遺留工作事宜等;
物品移交:公司配置的辦公用品;從公司或其他部門借出或領用的物品(勞動工具、公司各種證件等);其他應歸還公司的物品;
財務移交:包括應收應付帳款清單,往來客戶清單,稅務發票情況,業務合同情況,公司領借款情況等;
其他:除上述內容外的其他應移交事項。
(二) 移交期限:離職申請獲准後,離職者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三) 接交規定:離職者辦理移交時由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接收;無指定接收人時由直接上級接收,待人選確定後再轉交;涉及財務類移交須有相關財務人員參與,並經財務經辦人員和財務部經理簽字確認。
(四) 監交規定:移交時應指定監交人,監交人對移交過程作全程監督;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移交由行政事業部主任監交;其他人員由直接上級監交;特殊崗位人員根據崗位特性由總經理指定監交人。
第十九條 員工離職手續由離職者本人親自辦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託其他人員代為辦理,但需出具書面委託書,責任仍由離職人負責。
第二十條 各級稽核人要把好離職移交的稽核審批關,人員離職後發現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有虧欠未清的,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離職者不按規定辦理移交或毀損、刪除電腦資料、藏匿、偷竊公司資料,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二條 員工離職工資福利結算
(一) 離職者各類移交手續辦妥後,由行政事業部進行工資、保險清算。
(二) 離職者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雙方約定的移交手續結束日。
(三) 離職者最後一個月工資按日計算,並於次月5日公司統一發薪日打入工資卡中。
(四) 社保計算:15日之前離職,當月結清,社保繳費從離職者最後一個月工資扣除;15日之後離職,次月結清,公司代繳部分由個人補償。
(五) 離職者根據勞動合同、協議書及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或承擔補償金、違約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員工離職後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不法行為的,公司保留繼續追討的權利,情節嚴重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接收人、監交人翫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五條 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後,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工資結算、轉調人事關係、保險、檔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進行相應移交。 員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而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參照離職規定
第二十七條 必要時,對與經濟直接相關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由行政事業部組織相關部門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作離職(離任)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行政事業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經相關部門稽核及總經理批准後釋出。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如與本制度衝突,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行政事業部。本制度與《招聘管理制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
企業員工離職管理制度3
1、目的
規範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於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於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資訊,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關鍵詞
3.1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3.2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准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准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5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4、離職審批許可權
4.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並報送分管副總稽核後,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後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稽核並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複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複核完畢後,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會籤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離職申請
5.1辭職
5.1.1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後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勞動合同到期
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3.2公司提出不再續簽: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填寫《辭退員工申請表》,並提供具體的體現員工不勝任的,監察部提供員工具體的工作過失表現和處罰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並辦理相關手續。證據
5.4辭退
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後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後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開除
對於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離職面談
6.1面談準備工作
6.1.1在得到員工離職資訊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員工資訊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資訊,包括職位資訊、心理狀況資訊、閱歷與經驗資訊、家庭背景資訊、生活狀況資訊;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資訊,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資訊、薪酬福利資訊、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資訊,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後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準備面談主題。
6.2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鬆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面談人的選擇
6.3.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挽留原則
6.4.1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幹力量。
6.4.2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於關鍵階段,離開後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面談結束後,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資訊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資訊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並進行歸檔管理。
7、離職手續辦理
7.1離職辦理程式:離職審批通過後,由人力資源專員安排離職員工進行離職手續辦理。辦理次序依次為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行政部——售前部(北京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
7.2離職通知
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離職手續辦理
7.3.1用人部門
A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資料交接:工作檔案、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絡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許可權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其它事項。
7.3.3人力資源部
A合同解除。
B離職證明的出具。
C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係的轉出日期。
E其它事項。
7.3.4財務部
A借款支票。
B借款現金。
C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傳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後,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離職管理
8.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後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移交人於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係,交接後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9、經濟補償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追償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擅自離職者。
10.2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洩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
10.4挪用公款者。
10.5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11、離職薪資結算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影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並於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離職後續工作
12.1人力資源部
12.1.1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離職手續歸檔。
12.2行政部
12.2.1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燬。
13、制度修訂
13.1本制度將隨著公司戰略調整與運營發展不斷調整;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
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企業員工離職管理制度4
第一條 目的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離職種類
一、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滿離職):
指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願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自然終止。
三、勞動合同期內,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內離職,包括辭職、辭退、擅自離職)。
(一)、辭職:指員工方由於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辭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其中: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因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非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 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內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二天(含)以上。
4、擅自離職 :指員工未申請辭職或辭職申請未經批准或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
第四條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的離職管理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一)中填入擬離職員工的基本資訊。
(二)、與集團公司員工和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記錄。
(三)、辦理集團公司員工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集團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集團公司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集團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二、子公司辦公室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中填入離職員工的基本資訊。
(二)、與本公司主管(含)以下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面談記錄;
(三)、負責辦理本公司離職員工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本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本公司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第五條 其他部門離職管理職責
一、離職員工所在部門:
(一)、接收員工書面辭職申請並提出意見;
(二)、提出與所轄員工除辭職外的其它種類的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建議
(三)、參加與離職員工的離職面談;
(四)、辦理獲批離職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等離職交接。
二、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
稽核本公司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及薪酬結算。
三、集團公司審計部:
實施子公司及集團公司離職高管的離職審計。
第六條 離職管理的審批許可權
一、子公司負責人:審批本公司主管(含)以下員工離職事項。稽核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二、集團公司總裁: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以下員工(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除外)、子公司主管(不含)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三、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的離職事項。
第七條 依法辭職、辭退(非員工過失辭退)、合同期滿離職管理流程及規範:
一、工作流程:
流程 相關記錄 責任人員工提出辭職申公司提出辭退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 人力資源部(辦公室)離職面談《員工離職申請單》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子公司辦公室離職審計/審批《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辦公室/總經理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總裁離職交接《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辦《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 公室)/財務部/審計部物品、事項交接清單》薪資核算/社保終止《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離司/離職分析在規定薪資發放日發放薪資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範
(一)、離職申請規範及要求:
1、 辭職:
① 合同期內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
② 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③ 由員工本人以書面形式向自己工作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報告,部門負責人與離職申請人溝通後,仍決定離職的,由部門負責人在收到辭職報告後的兩天內,向本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轉交辭職報告,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④ 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在兩個工作日內務必與申請離職員 進行面談並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2、 辭退:
由擬辭退員工所在部門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在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已填入擬辭退員工基本資訊的《離職申請單》中註明辭退原因。
3、合同期滿離職:
勞動合同期滿前至少三十二天,由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向員工及工所在公司(部門)發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附件四):
① 如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不願續簽合同,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項並簽名後,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將單交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人。離職面談人與員工面談,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② 如公司或部門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願續簽合同,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合同項,簽字後交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由人資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負責人。離職面談人應在勞動合同期滿日前三十天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還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離職面談規範及要求: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瞭解員工離職原因並確定能否挽留。
2、部門提出的離職申請,在申請獲批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說明辭退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或其違紀事實。
3、離職面談參與人均應做好面談記錄並簽名。
(三)、離職稽核規範及要求:
1、《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稽核後生效,並確定離職日期。稽核許可權見本制度第六條。離職申請未經批准人簽字同意不得辦理後續離職手續。
2、高管人員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決定是否需進行離職審計。如需進行離職審計,則在離職審計完畢後方可確定離職日。
3、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以前,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四)、離職交接規範及要求:
1、在離職生效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通知離職管理相關部門及離職員工辦理
離職交接手續,並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附件二)。如離職交接內容較多,在《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中填不下的再加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物品事項交接清單》(附件三)。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 所在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借用物品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② (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稽核,由經辦人及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③ 辦公室:收回離職員工胸卡、辦公用品、工作服等物品。
④ 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單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2、以上部門如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交接不清,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關鍵或特殊崗位員工離職,除按本制度規定執行外,還應按相關崗位工作交接規定執行。
第八條 因員工過失被辭退離職、擅自離職管理流程及規範
一、 工作流程流程 相關記錄 責任人員工違紀事實達到辭退程度擅自離職事項違紀事實 所在部門提交員工違相關規章制度 相關規章制度 紀報告及處理意見做出辭退決定,由所在公司提出意見後報請集團公司、工會透過辭退決定 違紀員工所在公司、集團公司、工會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被辭退離職人簽收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郵件寄離職交接(拒不履行離職交接者,由所在公司組織進行清查,提交損失報告)《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相關部門《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 相關部門物品事項交接清單》停發薪資、終止社保。追繳擅自離職被辭退離職人所造成的損失。《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員工所在部門集團法律顧問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範:
(一)、離職意見的提出規範:
員工擅自離崗、曠工或違紀事實達到公司規章制度所訂立的辭退條件或擅自離崗事實成立,由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出具《員工離職申請單》,附書面材料及及辭退依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做出辭退決定規範:
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部門提交的處理意見進行初審,調查,依調查結果對處理意見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見後依人事管轄許可權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總裁辦公會做出決定並通知工會。
(三)、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規範:
1、辭退決定做出後,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被辭退離職員工告知辭退決定和辦理離職的時間及相關要求。
2、書面通知的主要方式及要求:
① 被辭退離職人當面簽收。簽收後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簽收件原件存檔。
② 依員工檔案所留地址以掛號信或快遞方式寄達。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發信存根存檔。
③ 以登報方式告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刊登通知的報紙保留存檔。
(四)、離職交接規範:
1、按本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離職交接規範及要求辦理離職交接。
2、如離職員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或擅自離職行為造成無法辦理離職手續,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牽頭,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財務部(管理人員需視情況決定是否需集團審計部參與)對其工作事項、物品、借支項、需賠償項等進行核查,同時對其非正常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做出書面報告報所在公司或集團公司。
第九條 離職薪資結算和欠公款、經濟責任清算規範及要求:
1、離職員工薪資結算按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2、由人力資源部經辦人會同離職員工及所在部門、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在離職前所涉及的處罰項、借支項、應交社保款項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賠償項、違反服期及競業限制協議所應承擔的違約金進行清算,依實際金額在薪資中扣除後確定最終支付金額。由經辦人、離職員工及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第十條、員工離職社保關係轉移規範及要求:
1、員工離職後,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離職員工社保停保事宜,按規定轉移社保關係。
2、如因未及時辦理停保事宜導致社保費用產生,由經辦人承擔。
第十一條 公司對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按《勞動合同法》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
二、員工擅自離職、因員工過失被辭退等提前中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三、離職員工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十二條 辭職員工對公司的賠償
一、由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按培訓協議規定進行賠償。
二、競業限制:
三、依法離職員工其薪資不足以衝抵其應支付款項,差額部分向公司進行賠償。
四、員工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向公司進行賠償。
五、按《勞動合同書》及附件所約定的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六、離職員工拒絕賠償,公司將依法向其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離司和離職證明規範:
離職員工按本制度規定辦理完手續後,方可離司,公司可以應離職員工要求,開具其離職證明(附件五)。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
1、員工離司後,離職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將離職員工人事檔案與在職人員人事檔案分離。
2、離職員工人事檔案及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儲存時間自離職生效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五條 離職分析:
離職管理主管部門每月應做一次離職員工分析報告,主要從離職員工結構、離職原因等方面進行分析,並提出改進措施,使員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範圍。
企業員工離職管理制度5
一、離職管理的目的
為規範公司日常管理,明確責任,理順程式,堵塞漏洞,確保公司和員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結合具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離職管理的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中高層管理人員。
三、離職定義
以任何方式辭職、辭退不再與公司發生勞動關係或因事、因病離崗超過三個月的員工均按離職對待。
四、離職手續的辦理程式
1、員工因故辭職或休長假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並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按照表格要求逐級 辦理審批事項。審批完成後,將書面申請連同申請表一起返交人事部儲存。
2、員工辭職或長假申請得到批准後滿三個月(以離職申請中最後一個審批人簽字日期為起始日計算)及接到辭退通知之日起,必須在三日內開始辦理離職手續,七日內全部辦結,超過七日,超過部分按500元/日標準從其本人責任金和工資中予以扣除。超過15天不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公司將派人或透過法律途徑上門解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後果及所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食宿費、人員工資等均由當事人全額承擔。
3、辦理離職手續時首先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表》,然後按表格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逐部門辦理交接、清結手續,其操作流程為:本部門——關聯部門——行政部——人事部——財務部——部門經理——總經理——財務部。
4、本部門主要負責審定離職人員工作移交情況、業務銜接情況、物品及資料返還情況、日常考核結果、債權債務清結情況等;關聯部門主要負責稽核離職人員與本部門在日常往來中有無未了事項、財物交接是否清楚等;後勤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審查離職人員公配物品是否交回,有無損壞或丟失現象,損失具體價值等;人事部主要核查離職人員辦公用品、設施交還與完好情況及檔案、資料、相關證件等歸還情況、考勤考核情況、獎勵處罰情況、保密協議執行情況、其他與公司相關的特殊事項等;財務部主要負責離職人員財務手續辦理情況、借款歸還情況、業務賬目清理情況等。
5、各項手續完備後,經主管領導稽核簽字,總經理批准,財務部即可按有關規定為離職者辦理財務清算手續。
6、凡對外有經濟往來或在重要崗位擔任職務的人員,因其工作性質的特殊性,財務部在發放薪資時必須留取一定額度(責任金全額及最後一個月工資)作為風險控制金,離職後三個月內若未發生新的問題,即可發放清結。試用期內入職不滿一月離職的,其風險控制金為實核薪資全額,發放時間必須控制在15天以後。
7、特殊情況可由總經理根據具體情況例外酌情處理,不受本制度相關條款限制。
五、責任劃分與違規處理
各部門在稽核時必須從嚴把關,細緻入微,不允許出現任何疏失,否則責任部門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核查完畢後,由部門經理出具結論並簽字認定。上一道環節未完成手續,下一道環節不得承接辦理,違反者由承接部門承擔責任。凡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司利益或信譽受到損害者,將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經濟、行政和管理責任。
企業員工離職管理制度6
1.目的: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適用於xx有限公司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式。
3.離職管理
3.1辭職
(1)員工因故辭職,應於*個月前向其部門經理及總經理提出書面申請。
(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辭職員工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及《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後,遞交行政人事部。
(4)辭職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辭職答覆函》後,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後,將《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結算薪資。
(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於二日前提出。
3.2辭退、除名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其部門經理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呈准後,作辭退處理。
(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函》後,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3)辭退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後,將《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結算薪資。
(4)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除名員工必須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方可結算薪資。
4.離職面談
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瞭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並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准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行政人事部發給《離職通知書》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移交清單》*式*份後,並由移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移交清冊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份,*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裝置、器具、公章
(3)規章、技術檔案、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
5.1除名員工必須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方可結算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後,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主管級以下員工,行政人事部當日結算薪資後,財務部予以發放。
5.4經理級以上員工,行政人事部將結算的薪資仍做在當月的薪資表中,財務部於次月8日予以發放。
6.管理
6.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6.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6.4移交人於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7.附則
7.1公司員工的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並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7.2辭職員工的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後,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係,公司亦不受理在*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8.本制度解釋權歸於xx行政人事部。
9.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開始試行。
企業員工離職管理制度7
1、目的:
建立規範、完整的離職管理制度,保證公司工作順利開展和資訊資料資產的安全。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離職手續的辦理。
3、職責:
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離職人員離職手續,公司其他各部門負責協助辦理。董事長負責審批公司員工的離職情況。
4、離職程式
4.1 實習期員工辭職手續辦理制度
4.1.1 實習期員工和勞務用工人員必須提前十天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待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分別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辭職員工為中層副職以上職務或財務等重要崗位人員的,需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
4.1.2 離職員工將《員工離職申請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會同其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並通知辭職員工部門負責人安排工作交接。
4.1.3 離職員工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內容依次辦理,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總經辦為其辦理工作服、辦公用品、檔案資料、手機等公司物品的收回工作和餐費結算工作;通知財務部結清借款或罰單。以上內容交接完畢經交接雙方和部門負責人、監交人各方簽署意見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1.4 總經辦統計其本月考勤,提出離職員工工資結算意見,報上級領導批示。
4.1.5 人力資源部將獲批的辭職申請書、《員工離職申請表》、《離職談話記錄》、工資結算說明、《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彙總整理,以呈批的形式逐級上報經董事長批示。
4.1.6 將董事長批示的呈批報送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作為制定工資和發放工資的依據。人力資源部將所有資料存檔。
4.2 正式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制度:
4.2.1 正式員工離職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
4.2.2 由離職員工將辭職申請書、《員工離職申請表》等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
人力資源部會同其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並通知辭職員工部門負責人安排工作交接。
4.2.3 離職員工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內容依次交接,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總經辦為其辦理工作服、工作證、辦公用品、檔案資料、手機等公司物品的收回工作和餐費結算工作;通知財務部結清借款或罰單。以上內容交接完畢經交接雙方和部門負責人、監交人各方簽署意見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2.4 工資中如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會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多退少補,出具保險結算說明,並經財務負責人簽字認可。
4.2.5 總經辦統計其本月考勤,提出離職員工工資結算意見,報上級領導批示。如未到績效工資發放時間,不再結算績效工資。
4.2.6 減除離職員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辦理合同終止手續,返還其養老保險本。
4.2.7 人力資源部將獲批的辭職申請書、《員工離職申請表》、《離職談話記錄》、工資結算說明、保險結算說明、《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養老和醫療保險減少表、彙總整理,以呈批的形式逐級上報經董事長批示。
4.2.8 將董事長批示的呈批報送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作為制定工資和發放工資的依據。人力資源部將所有資料存檔。
4.3 公司辭退、開除員工離職的辦理制度
4.3.1 出現符合法律規範、合同約定情形,公司以書面形式下達辭退、開除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辦理員工離職手續辦理。
4.3.2 工作交接和結算參照前述款項執行。
4.4 特殊人員離職制度
4.4.1 財務人員離職程式:無論財務人員是否為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且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公司財務制度中的要求離職,併為在職期間出現的財務問題承擔相應責任和負有協助調查的義務。
4.4.2 駕駛員離職程式:除按照上述要求辦理離職外,總經辦需協助調查該員工在工作期間的出車記錄、維修記錄和違章記錄,如有罰款和因本人駕駛原因出現的維修,需補齊罰款和維修費用後方可離職。
4.5離職管理
4.5.1 未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不辭而別、未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致使公司無法辦理或遲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的,由員工本人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4.5.2 員工在未發放獎金前離職的,自動失去各種獎金評定資格,離職後不再發放任何獎金。
4.5.3 離職談話
4.5.3.1 員工申請辭職的,行政部應與辭職人進行面談,瞭解其辭職原因。
4.5.3.2 辭職員工如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透過電話交談。
4.5.3.3 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人共同簽字,存入公司員工檔案。
4.5.4 有下列情況時,審批人有權不予以批准或推遲批准
4.5.4.1員工辭職申請時有賬務未清或階段性工作開展未完成。
4.5.4.2 根據勞動需要,特殊時間段(公司生產任務緊張)不辦理離職手續。
4.5.4.3員工辭職不能越級審批,必須嚴格遵循規定程式逐級審批至最高核決。未按程式逐級審批
或擅自越級審批的,任何部門均有要不予以籤批辦理辭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