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的12個法律價值

人身保險合同的12個法律價值

  合同的法律特徵

  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為目的。

  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人身保險合同的12個法律價值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人身保險合同的12個法律價值,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安全賠付功能

  2018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出臺之前,金融市場上幾乎所有的銀行理財產品和信託理財產品都是剛性兌付的。但是《資管新規》出臺之後,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信託公司,其市場上所有在售的理財產品,都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保收益。

  《資管新規》出臺之後,放眼整個金融行業,唯有人身保險合同可以安全賠付。因為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健康和壽命作為標的的合同,合同約定賠付金額就是我們通常說的保額。比如重大疾病險的保額,終身壽險的保額,年金險合同中的年金等,這些約定的金額不會因為保險機構當年沒有盈利而不理賠或者少理賠

  因為一旦保險機構不諾按照保額進行賠付,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風險管理機構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子。所以,在打破剛性兌付、破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大背景下,唯有人身保險的安全賠付功能脫穎而出,猶如“定海神針”在金融行業一枝獨秀。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槓桿功能

  和其他金融工具一樣,人身保險合同也自帶槓桿,但是這個槓桿永遠會正向放大,不會虧損;並且金額確定,不受保險公司經營波動的影響。

  說到槓桿,熟悉金融業務的讀者都不會陌生。金融行業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加槓桿。炒股炒期貨時融資融券是槓桿、購買商品房時的按揭貸款是槓桿。槓桿操作其實就是負債操作,具有賭博性質。一且賭贏了槓桿會把收益放大數倍,一旦賭輸了槓桿也會把損失放大數倍。而這個賭局的結果卻不掌握在操作人手中。

  人身保險合同也是一個自帶槓桿的金融工具,但是這個槓桿永遠會正向放大,並且放大的金額會以合同形式提前約定清楚,不受保險公司經營好壞的影響。根據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和選擇的險種不同,槓桿倍數也有所不同,不過永遠是確定的放大的。比如航空意外險80元保費購買500萬元保額,比如終身壽險100萬元保費購買2000萬元保額。

  (三)人身保險合同的資產隱身功能

  財不外露是中國人的固有傳統,資產越多的人越希望自己的財產隱身起來不被他人所知。首先,人身保險合同特有的現金價值設計會讓這份放在保險公司的保費合法地縮水為現金價值,巧妙實現了資產隱身的效果;其次,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必須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申報上一年度個人家庭以及財產事項。其中非投資型保險,根據該規定中的申報規則是不用申報的。

  把掙到的錢藏起來,是古往今來富人們通用的做法。但是在人工智慧和大資料的新時代,想要實現財富隱身困難重重。比如你的不動產可以在全國統的不動產登記系統中查詢到,你的公司股權可以在全國性工商登記平臺中查詢到,已經到來的無現金社會在帶給你無比暢快的消費體驗的同時也讓你所有的交易記錄全部留下痕跡。當你的資產越來越透明化的時候,想要實現財富“隱身”就沒那麼容易了。

  人身保險保單在這個方面卻具有很大的“隱身”優勢。人壽保單特有的現金價值設計會讓這份放在保險公司的保費合法地縮水為現金價值,巧妙實現資產隱身的效果。

  (四)人身保險合同的財富控制功能

  對於尚處於創業期的高淨值人士而言,絕大多數人的財富觀念還停留在創造和擁有財富的階段,創造財富會帶來成就感,擁有財富會帶來安全感!但是在非保險資產配置和安排的情況下,可能會因為一場訴訟使名下資產被查封被凍結甚至拍賣,也可能因為子女的一場婚變導致家族財富縮水一半甚至更多。要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在擁有財富的基礎上控制住財富。

  人身保險合同是一種非常好的財富控制工具。其獨特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設計讓財富控制輕鬆實現。以年金保險為例:父母作為投保人把本來要過戶到孩子名下的實物資產或者現金資產,以子女為被保險人的方式購買成年金保險保單。任何情況下只要父母在,這份保單的所有權和控制權都在父母手中,子女只有生存金受益權。無論子女將來是否婚姻幸福、是否揮霍敗家,這筆錢永遠都掌握在父母手裡,子女只能獲得每年固定領取的生存金,如果一切安好這就是孩子的教育金、婚嫁金,是伴隨孩子一生的來自父母的愛;如果子女揮霍也只能按年支取不會一揮而就。真正實現擁有財富和控制財富的“雙保險。

  (五)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定代持功能

  原本是屬於自己的財產,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不登記在自己名下,而是找個自己認為信得過的人代為持有的方式就是資產代持。常見的有股權代持、房產代持、現金代持等。

  資產代持就要找代持人,通常是自己信得過的家人、親戚或者朋友等自然人,但是自然人做代持人會帶來新的風險,如道德風險、不能對抗第三人的資產查封凍結風險,還有代持人離婚時代持資產被分割的風險。

  人身保險合同則不同。投保人把保費交給保險公司,相當於委託了專業的金融機構來代持這部分資產,等約定的條件發生時再以年金或者保額的方式給受益人。雙方有保險合同約束所以不會發生道德風險,保險公司作為一個法人機構不會離婚、不會因為自身經營讓客戶利益受到損失。所以比起自然人代持,保險公司做代持機構更安全更放心。

  (六)人身保險合同的稅收優惠功能

  2018年是中國稅改元年。“金稅三期”威力越來越明顯、中國第一批CRS資訊交換、國地稅合併、《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對明星涉稅問題重罰等都說明進入新時代的中國,必須要透過稅收改革調節貧富差距,實現窮人少繳稅、富人多繳稅的稅收公平價值觀。

  面對突如其來的形勢轉變,如何透過合法的方式實現對自己最有利的稅收籌劃,成為中國高淨值人士緊急又重要的事情。

  伴隨著政府對保險業發展的推動,人身保險合同在稅收方面的獨特價值越來越明顯地呈現出來。在目前的法律和政策環境下,無論是保險賠款還是保險的年金、分紅都是免繳個人所得稅的.。甚至企業為員工購買僱主責任險的保費都可以免繳企業所得稅。政府對稅收的徵管力度越大,保險的稅收優惠功能就越突出。

  (七)人身保險合同的遺囑功能

  遺囑作為財富傳承的重要工具之一,好處自不待言。但是法律實踐中因為遺囑引發的爭議卻越來越多。如何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如何確保立遺囑的人百年之後其繼承人之間不因為遺產分配不公平而產生糾紛甚至對簿公堂,成為一個社會熱點問題。

  與遺囑相比,人身保險合同在財富傳承過程中可以很好地規避遺囑的各種缺陷,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人身保險合同可以確保傳承資產的保值增值,避免實物資產在作為遺產繼承過程中價值縮水的可能性。第二,人身保險合同可以保證財富分配的確定性和靈活性,被保險人按照自己的意願在保險同中寫明受益人、受益份額,實現定向傳承。如果想要變更可以隨時通知保險公司變更,比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更方便。第三,人身保險合同可以防止遺產被揮霍或者篡奪,透過約定身故受益金的領取方式和領取年齡,最大限度地保護受益人利益和完成被保險人生前心願,保險公司是非常合格的遺囑執行人。第四,透過人身保險合同進行財富傳承的稅費成本幾乎為零。第五,人身保險合同的保密性好,遺囑最終是需要向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公開的,而人身保險合同則不需要,保險公司只通知提前指定的受益人。第六,人身保險合同的時效性強,遺產繼承糾紛處理起來少則一年半載,多則數年以上,而人身保險合同理賠僅需要30天。

  (八)人身保險合同的債務隔離功能

  “父債子還天經地義”,這句話的前提是父親生前欠債,但留有遺產給兒子,那麼兒子要繼承父親的遺產就必須要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先償還父親的債務。比如繼承房屋要先還清銀行按揭貸款就是這個道理。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不算作遺產。既然不算作遺產,作為受益人的子女從保險公司獲取受益金時,就可以不用償還作為被保險人的父母生前欠下的個人債務。這一規定切斷了債務的代際傳遞,規避了財富傳承中的債務風險,實現了傳承財富而不是傳承債務的目標。

  我們通常說“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但是在透過人身保險合同解決資產保劃全方面可以做到父債子不還”。比如張三是一個有錢人,臨終時透過遺囑給自己的兒子留下一套價值1000萬元的別墅。之後兒子拿著遺囑去不動產登記部門要求按照遺囑繼承其父親名下的房產並進行房產過戶。就算不動產登記部門對遺囑效力不產生異議,可是在辦理過戶時一查詢發現這套房產作為張三的個人遺產,在其去世時尚有200萬元的銀行按揭貸款沒有還完。在銀行的實務操作中,房屋要想在有按揭貸款的情況下進行產權變動,必須把按揭貸款先還上才行。此時這套別墅就是張三留給兒子的遺產,而200萬元的按揭貸款就是其留下的個人債務,按照我國《民法典》第1161條的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所以張三的兒子要想把這套別墅過戶到自己名下,必須先拿出200萬元償還給銀行,如果未來開徵遺產稅和房地產稅,還要把應繳的稅款繳清,最後才是辦理過戶。這幾項費用加起來,很有可能張三的兒子需要拿出500萬元以上的現金才能把別墅過戶到自己名下。所以張三留給兒子的到底是財富還是債務?恐怕連張三自己也想不到還有這麼多的額外費用支出。例如,上市公司富貴鳥公司前執行董事林國強遺產繼承案。因林國強在富貴鳥公司累計向銀行借款2.9億餘元的債務中作了擔保人,2017年6月,林國強去世。林國強去世後,銀行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其配偶及子女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7年12月,林國強子女到法院宣告放棄繼承權。林國強所有遺產全部

  被債權人執行。

  如果張三留給自己兒子的不是別墅,而是以兒子作為受益人的1000萬元保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單情況會有什麼不同?張三作為被保險人身故後,張三的兒子作為受益人從保險公司領取的1000萬元不認定是張三的遺產而是保險受益金。既然不認定為遺產,無論張三生前的債務有多少,其兒子也就沒有替張三償還債務的義務。這個結論的依據是《保險法》第42條:被保險人死亡後,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反之,既然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就不是遺產,自然不用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

  (九)人身保險合同的家族信託功能

  家族信託不同於信託理財,它是一種以家族財富傳承為核心目的的信託計劃,具有非常好的定向傳承、資產隔離、防止揮霍和篡奪的功能。但是存在門檻太高、沒有槓桿、不能分期交費,需配合信託機構進行盡職調查等特點。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單設計具有和家族信託非常近似的法律效果。投保人就是信託委託人、保險公司就是信託受託人、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就是信託受益人。兩者的法律名稱不同,但是法律效果極為相似。不同點在於人身保險合同沒有門檻限制可大可小、擁有槓桿還可以分期交費方式更靈活,是一個人人都買得起的家族信託。

  (十)人身保險合同的婚煙資產保護功能

  一對夫妻如果婚後不對財產作特別約定,那就是夫妻共同所有。無論是雙方的工資收入投資所得還是購買的房產都是共同財產,原則上就是一人一半。

  人身保險合同則不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保單,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和其他財產最大的不同是:其他財產的分割原則上是一人一半,而人身保險合同則不是分割保費,是分割離婚當時的現金價值。如果夫妻婚後以丈夫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把共同財產500萬元保費交到保險公司,分割財產時現金價值只有100萬元,則只需要丈夫分割現金價值的一半也就是50萬元給配偶,而不會是保費的一人一半。這樣就人身保險合同財產而言,相當於在購買人身保險的範圍內把夫妻共同財產合法地轉變為個人財產了。所以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給自己購買的人身保險合同,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私房錢。

  很多人在結婚後都有存私房錢的習慣。但是這樣會帶來兩個嚴重後果:首先是在婚後夫妻對共同財產沒有作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婚後掙的錢都算是共同財產,辛辛苦苦存下的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是保密性比較差,一旦被發現,勢必引發夫妻矛盾,得不償失。

  如果在婚內想留下一筆屬於自己的並且保密性高的私房錢,建議考慮人身保險合同。首先,從我國司法實務來講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保單,離婚時應當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隻分割該保單的現金價值(詳見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部分)》)。舉例說明,王某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將自己作為投保人給自己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合同,年交保費100萬元,5年交費期滿後保費合計500萬元(此時該保單的現金價值是200萬元)。夫妻離婚時,妻子主張對這份保單進行分割,按照該會議紀要此時只需要給妻子分割100萬元,而不是250萬元。這樣的資產配置實現了在購買人身保險的範圍內合法地將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為個人財產的資產保全效果(注意:如果夫妻離婚期間或者關係破裂分居期間再以此操作購買大額人身保險保單,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保險合同會面臨被撤銷的法律風險)。

  其次,從人身保險合同銷售實務來講:絕大多數的家庭對於保險的認知是不夠的,所以很少出現要投保時夫妻互相爭作投保人的情況。實際上在用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的情況下,尤其是離婚時保費已經交納完畢的情況下,誰作投保人也就意味著這份保單的所有權就歸誰支配。所以如果在銷售時遇到客戶說配偶不同意的時候,恰恰是一個非常好的銷售機會。因為如果配偶同意購買的同時又不要求自己作投保人,就可以光明正大地用夫妻共同財產為自己購買人身保險合同:如果配偶不同意購買,也可以把自己的私房錢拿出來購買。不管配偶是否知道,只要是在夫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購買的保單,都是法律意義上的真正的屬於自己的私房錢。就算要分割,也只是分割現金價值的一半,而自己可以透過人身保險合同保全絕大多數婚內資產不被分割,同時坐享保單後續全部預期的利益。

  (十一)人身保險合同的保單貼現功能

  通常情況下,人身保險合同的流動性都是透過保單貸款來解決的,但是保單貸款只能以現金價值的80%為限。如果想要更多,除了退保領取全額現金價值,別無他法。

  有沒有一種讓人身保險合同的流動性放大數倍,以獲取現金的方法?有,那就是保單貼現。在保單持有人(通常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急需大額資金的時候,可以透過保單貼現機構把保單轉讓給保單投資人,以獲取高於現金價值低於保額的現金救助(也就是保額打折的方式)。代價就是必須把受益人變更為保單投資人且不可撤銷。

  這一制度創新目前尚在監管機構徵詢意見階段,一旦開始正式實施,將會讓保單的融資功能極大地釋放出來,全方位地滿足保單持有人的資金需要。

  (十二)人身保險合同的股東互保功能

  當一個創業公司的核心股東突發狀況身故或者無法正常履職時,作為其他股東,是選擇讓這位股東的直系親屬都進公司當股東,還是選擇用金錢補償讓他們退出公司,以保證股東結構的人合性?答案不言而喻,問題是很多公司沒有這個專項的資金儲備來應對類似的股東個人人身風險。

  人身保險合同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由自然人股東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提前約定好的其他股東,一旦股東個人發生人身風險,保險公司把保險受益金賠給其他股東,再由這些股東出面和股東家屬談判,用金錢補償的方式實現股權內部轉讓,既實現了公司經營的穩定,又維護了股東家屬的合法利益。

  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股東互保保險的落地障礙

  (1)保險公司方面。目前國內的保險公司為了控制風險,通常都會把投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限定在直系親屬之間。所以股東互保保險在保單設計上如果按照授保人和被保險人是自然人股東、受益人是其他自然人股東這種模式,會面臨在投保環節能不能被保險公司接受的問題。雖然這樣設計完全符合《保險法》的立法規則。

  (2)股東的道德風險。比如,股東自己作為投保人有可能違反股東互保協議的約定,私自和保險公司解除合同拿走現金價值。或者未經其他自然人股東的同意,私自把受益人變更成自己的親屬。

  綜上所述,目前在我國,股東互保保險仍然處於學術的討論階段,雖然理論上具有可行性,但鑑於目前法律和政策上的各種障礙,除非有保險公司願意直接開售這類產品,否則只能參照普通人身保險產品進行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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