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工作管理制度(精選5篇)

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人事工作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人事工作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勞動合同制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透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責、權、利,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係,依據合同進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為了做好總公司的勞動合同制實施工作,保障總公司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簽訂勞動合同,應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北京市有關法規,明確總公司與職工的責任、權利、義務,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係。

  第二章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

  第三條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職工雙方以書面的形式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總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託他人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應有書面委託書。

  第四條為避免勞動合同出現無效條款,總公司在首次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請有關勞動部門予以鑑證。

  第三章簽訂勞動合同的範圍

  第五條總公司和11系統企業單位全體勞動者應與法定代表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六條勞動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含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保險及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條件;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的規定;

  (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宜;

  (十)勞動爭議處理;

  (十一)其它。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總公司與職工依據本單位崗位特點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總公司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定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條以下人員如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總公司應予簽訂:

  (一)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四)總公司骨幹、高階管理人員。

  第九條總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畢業生、研究生,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期限為五年。上研究生前參加過工作的,應從此年限中減除其工作的年數。

  第十條合同期內,職工因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等原因與總公司簽訂專項協議書,如約定了服務期,則應在外出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之前根據約定的服務期限重新確定勞動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勞動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總公司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還應簽訂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崗位協議書等。合同期內簽訂的有關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醫療期等協議書,以及總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均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勞動合同的簽訂、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總公司在職工正式開始試用期的第一天,應由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職工與人事本部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合同雙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續簽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約定工作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終止勞動合同前30天,企業可以向職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應在收到該通知書後按要求填寫回執並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條企業欲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在期限屆滿前30天向職工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回執同意後,雙方可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總公司欲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提前3天向職工發出《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填寫《勞動合同變更書)。

  第十六條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

  第十七條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總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對其迸行處罰之後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職工並簽字。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合同內容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總公司不得依據第十八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之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四)職工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的。

  第二十條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隨時通知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企業不能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及提供勞動條件的。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總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給職工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八章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賠償

  第二十三條總公司按照國家有關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規定辦理有關事宜。職工個人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向總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由總公司出資迭培的大學生、研究生;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參加學習;脫產培訓或取得中、高階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在學習、培訓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由總公司出資派遣到國(境)外,培訓、學習和工作者的服務期,在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總公司出資培養的大學生、研究生服務期自學歷證書籤發之日起算;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培訓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算。

  在國內全脫產學習或培訓的,服務期自學習或培訓結束後到崗工作之日起算;半脫產或業餘學習者自證書籤發之日起算。出國學習和出國工作的,服務期自回國到公司正式報到之日起算。第二十七條服務期未滿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根據專項協議的約定予以賠償,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出國工作者的賠償費基數在派遣時簽訂的《出國工作協議書)中具體規定。

  其餘人員服務期違約金支付計算方法如下:[實際支付的學習、培訓以及相關費用之和]X[未履約月數/服務期總月數]。

  第九章福利待遇和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總公司或職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賠償的有關問題以及醫療期間的有關問題,按北京市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有關職工待崗問題按總公司待崗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電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三條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執行本辦法,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人事工作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鼓勵全體11職工開動腦筋,發揮全部潛力,提高職工經營參與意識,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改善企業經營管理,謀求11的更大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總公司所有在崗職工均有提案資格。總公司人事本部負責本提案制度的管理。

  第三條提案內容有益於總公司即可,但以下提案不予受理:

  (一)過去已經提出的且已經實施的提案;

  (二)與總公司規章制度相重合的提案;

  (三)僅提出缺點或問題,沒有具體改善內容及方法的提案;

  (四)在工作中被指令改進的提案。

  第四條實施程式如下:

  (一)受理提案的受理部門為人事本部。職工填寫的提案卡可隨時直接遞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對提案進行核查,對予以受理的提案進行登記,將未予受理的提案退給提案者。

  (二)審議已受理的提案由人事本部主任提交總公司辦公會進行審議。審議透過的提案轉交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未透過的提案由人事本部存檔再議。

  (三)第一次表彰辦公會審議提案的同時,應決定對提案是否給予以下獎勵。

  A:安慰獎20元

  立意簡單,不必實施,但用心良苦,態度認真;

  B:鼓勵獎30元

  立意較新,但暫不必實施;

  C:提名獎50元

  立意新穎,可能有效果,可以考慮實施,但需在實踐中檢驗;

  D:三等獎100元及獎狀

  具有獨創性,預計有一定效果,經過進一步修訂,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推廣實施;

  E:二等獎200元及獎狀

  具有獨創性,可能有較好效果,稍加修訂可以在較大範圍內推廣實施;

  F:一等獎300元及獎狀

  具有非凡的獨創性,預計有非常大的效果,無需修訂即可實施,具有廣泛的推廣範圍和實施前景。

  (四)實施及評價

  被採納的提案由辦公會責成有關部門實施。提案實施完成後,由人事本部負責對實施效果提出評價意見,並向辦公會彙報。

  (五)第二次表彰

  人事本部負責於每年四月和十月兩次向辦公會提出第二次表彰名單,對於已實施且超出預計效果的.提案,授予總公司“總經理獎”,獎金1000元,並頒發獎狀。

  (六)特別獎

  每年四月,由人事本部提名,對積極參加提案活動者給予獎勵,獎金500元,並頒發獎狀。

  人事工作管理制度3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人事勞資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接、休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卹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聘用

  第一條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態度、知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於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新進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標準。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本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26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大專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機有汽車駕駛執照,並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才為錄用,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員工錄用前應到人事行政部辦理報到手續,並按規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登記照片3張;

  (三)交身份證影印件1份;

  (四)交學歷證書影印件一份。

  (五)所執其他證書影印件一份

  保證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外地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於辦妥保證手續後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一)團體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企業或機構;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的團體保。

  第四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並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汙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後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九條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後3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職務任免

  第一條各級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職務的任免除依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經理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職務任免經核定後由人事行政部門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職務委派經核定後進行職務加薪,其數額按《公司薪酬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遷調

  第一條本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藉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部門經理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人事行政部派調。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後,經理人員應於10日內,其他人員應於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於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五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上級暫時代理。

  解職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辭職、停職、及免職或解僱六種。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呈送人事行政部申請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中心總監認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五條命令停職者。 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癒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僱,但有關機構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後,可予復職。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於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籤準後才能離職。

  服務

  第一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於事前表明。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形象與聲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但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並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嚴格遵守《職務說明書》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驕傲自滿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發生鬥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的事情。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由人事行政部統一管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由部門經理簽署《加班核定表》後方可加班,如有特殊情況可先加班,後由中心總監簽署《加班核定表》。

  交接手續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接分

  (一)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交接。

  (二)三級以下人員交接。

  第二條

  《公司人員分類表》規定的三級以上(含三級)的人員。三級以下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三級以下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資料名錄。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三級以上主管人員交接時應由公司中心總監監交,三級以下人員交接時可由該部門經理監交。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中心總監核定。

  第七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移交應於交接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三級以下人員移交應於交接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三級以下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准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接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於10內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人事工作管理制度4

  一、用人申請

  1.用人部門根據本部門用人需求情況,填寫《用人申請表》,上報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根據崗位配置,核實是否需求,確認有無內部橫向調職的可能性後,寫出複核意見,並上報總經理審批。

  3.總經理審批後,行政人事部按用人需求實施招聘。

  4.新增用人崗位,用人部門填寫《增崗需求申請表》,詳細填寫新增崗位編制、新增崗位職責描述和增設新崗的理由,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行政人事部經理簽署意見,總經理簽字審批。

  5.崗位需增設新編,用人部門填寫《增編需求申請表》,詳細填寫增編理由、增編數量等,並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行政人事部經理簽署意見,總經理簽字審批。

  二、招聘

  1.招聘準備。行政人事部根據招聘需求,擬定《招聘簡章》,內容包括公司簡介、招聘崗位、應聘人員基本要求、報名方式、報名時間、報名地點、公司待遇,以及其它要求。

  2.確定招聘渠道。行政人事部根據招聘崗位人員要求特點,確定招聘渠道,選擇科學有效的招聘辦法。

  3.招聘接待。招聘接待由行政人事部人資專員負責,根據應聘人員的自身素質、求職意向等進行初次篩選,確定招聘意向崗位合適人選,並上報行政人事部經理。求職人員需填寫《求職人員登記表》。

  4.確定初試人選。行政人事部經理根據應聘人員條件,確定初試的人員以及初試時間、地點,人資專員通知應聘人進行初試。

  5.初試。初試由行政人事部經理負責,從應聘者的形象儀表、語言表達、求職動機、工作經歷、前職表現、受訓狀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衡量,確定複試人選,並在《求職人員登記表》簽署意見。

  6.複試。應聘各部室普通工作人員的複試,由各部室經理負責,主要從應聘人員的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工作經驗等幾方面進行考評,並在《求職人員登記表》簽署意見。應聘部門經理和高階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進行復試。

  三、七天試崗

  1.試崗審批。求職人員經初試、複試合格,還須經總經理審批方可上崗試用。

  2.試崗通知。行政人事部人資專員負責試崗通知,要求試崗人員攜帶相關資料辦理試崗手續。試崗人員需交納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學歷證明覆印件各一張和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張,同時攜帶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進行驗證。生產工人入職前要求提供縣級以上(含)衛生防疫部門檢驗的健康證明。

  3.到職確定。行政人事部人資專員為試崗人員辦理試崗手續,填寫《到職通知單》和《備品領用通知單》,並經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和財務經理簽字確認。

  4.七天考評(即周測評):行政人事部、用人部門對新進員工的工作表現、業務能力、技能水平等要進行綜合測評,填寫周測評表。

  5.周測評合格,行政人事部下發《薪金通知單》,報送財務部。

  6.試崗時間是七天。7天試崗本人感覺不勝任或考評不合格被辭退的,無薪資。

  四、背景調查

  試崗期內,行政人事部對擬聘人員身份、履歷的真實性等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對部門經理、銷售、保安、財務、庫房管理員等重要崗位的擬聘人員,行政人事部和員工所在部門經理、直屬領導要深入到其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進行調查和家訪,瞭解其家庭生活環境,以及家庭成員的工作、生活狀態等,並填寫《重要崗位人員背景調查表》,由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簽字確認,上報總經理簽字審批。

  五、擔保

  銷售、保安、財務、庫房管理等與公司物資財產安全息息相關的重要崗位以及戶口在外地的求職人員,必須經過擔保,方可入職。擔保人須持有本地戶口和正式工作單位證明等有效證件,並和被擔保人一同簽署《特殊崗位擔保書》。

  六、上崗培訓

  試崗人員在試崗期間,行政人事部和職能部門將對其進行企業文化、規章制度、業務技能等知識的培訓。具體安排如下:

  (1)行政人事部對新入職員工進行企業文化、規章制度、機構設定、崗位描述、行為標準等方面內容的培訓,並進行初步的考試測評。

  (2)部門經理安排相應負責人對新進員工進行業務技能、操作流程、崗位規範等方面內容的培訓,並進行簡單測評。

  七、正式試用

  1.新進員工透過7天試崗,經考評合格正式試用。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時間從七天試崗的第一天開始計算。

  2.試用期工資執行公司《試用期工資管理規定》。

  3.對於工作能力、業務技術水平高於擬聘崗位要求,並且有相同崗位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的特殊優秀人才,經七天試崗考核成績特別優異的,可免於試用,但需經總經理審批。

  八、轉正考核

  1.員工在試用期間,所在部門要對其日常工作表現進行跟蹤考評,並填寫《試用員工跟蹤考核月測評表》上報行政人事部。

  2.試用員工試用期滿前,行政人事部和員工所在部門還須對試用員工進行轉正考核。員工所在部門負責業務技能、操作流程、崗位規範等知識的深入測評;行政人事部負責企業文化、規章制度、行為標準等知識的深入測評。

  4.根據周測評、月測評的考核結果,員工成績優秀,表現良好,能夠掌握勝任本職工作,可免一個月試用期。

  5.員工在第一個月試用期內考試測評未能透過,但透過日常表現跟蹤測評考核,有發展潛力,可以繼續試用一個月。如果第二個月仍不合格,可辭退。

  6.經考核合格的試用期員工填寫《轉正申請表》,由行政人事部上報總經理審批。

  九、錄入存檔

  1.對於公司正式錄用的員工,行政人事部要為其建立健全的員工檔案,分別建立員工電子檔案和書面檔案。

  2.員工書面檔案包括《應聘人員登記表》、《新進員工到職單》、《重要崗位人員背景調查表》,《特殊崗位擔保書》、《試用員工跟蹤考核周測評表》、《試用員工跟蹤考核月測評表》、《員工轉正申請表》、《晉級申請表》、培訓考核試卷、轉正考核試卷、《勞動合同》、獎罰檔案等有關資料。

  3.員工檔案的錄入由人資專員負責。

  十、調配

  1.公司根據員工的自身素質、工作表現及能力,為其選擇適合發展的平臺,給予合適的崗位變動或職位調整,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經領導班子研究決定,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及部門。

  2.員工崗位或職位發生變動時,需填寫《崗位調動單》。員工原部門經理簽署意見,擬調入部門經理簽字確認,行政人事部進行稽核,並報總經理審批。

  2.職務晉升。員工職務晉升填寫《員工晉級申請表》,由總經理簽字審批。晉升後的試用期為1-2個月。期滿後由本部門領導或主管領導考核,報行政人事部和總經理審批。

  3.平調。員工在同一級別的崗位間進行調動,需填寫《崗位調動單》。新崗試用期為一個月,在公司工作滿三年或者有從事新崗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可免於試用。員工崗位變動需總經理審批。

  4.降職。降職員工填寫《崗位調動單》。降職員工可免於新崗試用,直接發放新崗位轉正工資。

  5.崗位交接。經調整後,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填寫《工作交接清單》,並上報工作交接書面說明,由部門經理或主管領導監督交接,辦妥移交手續方可就任新職。

  6.工資變動。單純工資變動,需填寫《工資變動審批表》,經所在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總經理審批,工資從總經理審批之日起執行。

  十一、外培

  1.由公司出資參加外部培訓的員工,培訓前需與公司簽訂培訓協議。

  2.員工接受培訓後,在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內不得提前辭職。

  3.接受培訓員工因特殊情況辭職,必須符合協議中的相關規定,經公司同意後方可離職。

  4.未履行服務期限的約定,擅自離職,公司將拒絕為其辦理檔案關係轉移,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二、離職

  1.員工離職分三種:自行請辭、解聘離職、被公司辭退。

  2.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未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擅自離職,無薪資待遇,同時公司拒絕為其辦理檔案關係轉移。

  3.離職申請。員工自行請辭,需提前一個月向所在部門經理提出離職申請,說明原因,並形成書面報告,上交到行政人事部。

  4.離職面談。對於自行請辭的員工,所在部門經理和行政人事部經理要與其進行離職面談,記錄原因,寫出意見。部門經理級人員和公司高管人員離職,須經總經理做離職面談。面談應深入瞭解員工離職原因,對績效良好、德才兼備的員工應努力挽留;對去意已決的員工,要重點了解其工作進展情況和日常工作流程等,並審查其瞭解公司機密的程度,以便於公司採取相應的離職應對辦法。

  5.離職審批。員工離職需填寫《離職申請表》,由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總經理簽字審批。

  6.工作交接。交接工作由離職員工本人、接任人、部門經理等共同辦理,離職員工要出具書面《工作交接說明》,詳細描述工作職責、日常工作流程、正在進行的工作事項、未完成工作事項、工作需注意事項、工作方法、工作備品用品的存放使用等等,接任人、部門經理要簽字確認。《工作交接說明》一式三份,接任人一份,員工所在部門備存一份,上報行政人事部一份。

  7.辦理離職。離職員工須按《離職交接清單》,辦理離職手續。員工所在部門負責對離職員工的工作交接進行簽字確認;財務部負責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培訓費用狀況等進行稽核;行政人事部負責計算員工當月出勤天數、收回《員工手冊》、稽核離職員工接受培訓狀況等;後勤部負責為員工辦理退宿。

  8.離職通知。行政人事部要進行離職員工登記,並於每月15日之前將《員工離職通知單》報送公司財務部,作為工資發放依據。員工擅自離職,各部門經理要在第一時間知會行政人事部,未辦理離職手續人員工資不予發放。

  9.薪資核算。離職員工統一在每月實際發薪日結清上月薪資。若對公司物資財產和社會聲譽造成損害,應給予公司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追究其法律責任。經濟補償從該離職員工工資中扣除。被公司開除人員、擅自離職人員無薪資。

  10.離職歸檔。員工辦理完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須將其個人檔案及離職相關資料一同存入離職員工檔案中。離職員工檔案一般在公司繼續存放三年後銷燬。

  11.離廠。離職員工辦理完各項離職手續後,由行政人事部開具《行李放行通知書》,離職員工憑《行李放行通知書》攜帶私人物品離開公司,當班保安在《行李放行通知書》上簽字確認後交行政人事部存檔。

  人事工作管理制度5

  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搞活人事管理工作,使員工錄用工作規範化、程式化,以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一、員工錄用

  1.員工錄用必須貫徹提高公司員工整體素質,充實基礎,堅持迴避制度。

  2.調入(應聘)我公司的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思想好、作風正派,願為公司發展貢獻力量;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須具有近期市級以上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方可錄用;

  (3)聘用深戶和非深戶員工,都需有深戶人員擔保方可錄用。原則上擔保書要求擔保人親自到公司填寫,其條件是深圳市居民,滿25歲以上有穩定工作及收入,並預留身份證影印件,擔保書一式兩份,公司、擔保人各一份。

  二、應屆畢業生的招入(聘用)

  公司接收的應屆畢業生的入戶手續由公司財務行政部門統一辦理,辦理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原則上由畢業生預先交付,正式招入公司後,其費用予以報銷。

  三、深圳市外員工的調入

  1.深圳市外員工調入需符合人事局規定的調入條件。

  2.調入發生的費用由員工自理。

  四、勞動合同的簽訂

  1.公司招入的應屆畢業生,經考核合格者,原則上籤訂一年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

  2.公司新招聘的員工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可簽定試用合同),經試用期合格者視情況簽訂一年或兩年勞動合同,或簽訂公司與員工協商同意的勞動期限的勞動合同。

  3.合同期滿並於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經公司領導審批並考核合格者可續簽。

  五、辦理暫住證的有關規定

  1.經公司試用合格的員工給予辦理暫住證。

  2.辦理暫住證所需費用由公司支付,如合同期未滿離職、辭退或開除的員工因辦理暫住證所需全部費用由本人自理。

  六、公司人員的離職、辭退、開除:

  1.離職

  員工主動要求離職或不再續簽合同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領導審批同意後,在辦妥物資、財務、證件、工作移交等有關手續後,方可離開公司。否則作開除處理,並扣留在公司所剩的一切款項,公司保留追究其因有關事宜給公司造成各種損失的權利。

  2.辭退

  根據《勞動法》和公司有關規定,公司有權辭退違法違章的員工並解除勞動合同。

  3.開除

  凡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有關規定或其行為為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者,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公司有權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由財務行政部門統一辦理有關手續。

  七、保險

  為保障公司員工的利益,解除員工的後顧之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深圳市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以下規定:

  1.凡公司正式錄用的員工均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以住房補貼的形式直接發給員工個人。

  2.員工保險費按員工個人所在崗位的保險工資基數為繳費工資投保,該基數由公司財務行政部統一設定,員工須服從無異議。該基數應不低於深圳市關於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繳費工資的下限,也不得高於深圳市關於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繳費工資的上限。公司財務行政部並可按每年深圳市社會保險部門關於社會保險繳費工資上下限調整幅度的基礎上對公司員工所在崗位的保險工資基數進行調整,員工亦須服從無異議。

  3.員工個人繳交養老保險金比例按《深圳市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執行。

  4.職工住房公積金以住房補貼的形式在職工當月薪水體現,其比例不低於《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的計算標準。

  5.對已離職、辭退、開除、解除勞動合同等的人員不再繳交各類保險。

  6.因工作關係,凡調入公司的員工,養老保險金繳交時間從該員工轉正起開始繳交,如需補交入公司前或試用期(非正式錄用)的養老保險金,由其本人繳交。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