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培訓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培訓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當下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培訓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2篇),歡迎大家分享。

  培訓學校安全管理制度1

  為了保證學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進行,確保食堂員工及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及燃氣報警裝置。所有員工必須熟悉正確的滅火方法,做到發生煤氣洩漏或火災時能迅速有效的處理。

  2、食堂的燃氣使用必須專人負責開關,應熟悉煤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每餐下班前應仔細檢查煤氣關閉情況,並做好相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廚房人員上班前應先檢查煤氣有無漏氣情況,不要急著開燈(包括電器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煤氣味,如發現漏氣或有煤氣味,不得開電閘,以免引起著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氣前,應開啟風機將爐內的廢氣(餘氣)抽走,確保無煤氣洩漏後,才能點著火種,才能開啟爐子的大火氣閥使用。調好風量(風門,)使煤氣完全燃燒。

  5、煤氣設施附近不準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品,不準堆放雜物及用管道作為受力點,不能封閉遮蓋煤氣設施,保持設施清潔乾淨、通風透氣。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6、經常檢查爐底管道有無腐蝕,膠管(點火棒)有無龜裂、穿孔、甚至斷裂的情況,發現其中之一情況,要及時報告,並維修或更換。

  7、煤氣供應商必須有資質,並簽訂供氣合同。儲氣鋼瓶必須有檢驗合格標記(條形碼),才可以使用。

  8、煤氣一旦發生失火,千萬不要驚慌,應及時切斷氣源,關閉爐前總閥,及時疏散人群,保護人身安全,儘量減少損失。

  培訓學校安全管理制度2

  為了規範學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減少因校舍發生的不安全事故,經研究特制定以下制度。

  1、學校要成立校舍安全檢查領導小組,目標明確,責任到人,嚴格管理。

  2、學校定期組織全校師生學習校舍安全防範意識和安全防範技能,教育師生防火、防電、防震、防擁擠、防意外事故的發生,對校舍安全隱患和事故的發現和發生及時作好逐級上報,排除和積極處理工作,在每層樓梯口處標明“上下樓梯,請勿擁擠的警示。

  3、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要堅持對校舍安全做到”八查八看“。即查牆基看下陷風化,查牆體看傾斜裂縫,查屋頂木樑看斷裂蟲蛀,查圍牆看雨淋風颳程度,查流水看排水暢通,查校址坐落看前後水衝,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師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隱患。

  4、學校管電人員經常對學校用電進行檢查和報告和維修,在組織各類活動用電時,要考慮安全隱患,以防事故發生。

  5、學校要經常作好校舍安全防範工作,學校和班主任、教師、家長、學生要定期簽訂安全責任書和安全保證書。並認真組織學習實施。

  6、對學校的安全責任區劃分實行上牆警示,重點地段要有警示標語和明顯標誌。校舍安全領導小組要作好有關校舍安全工作的會議、檢查、安全責任等記錄整檔工作,一併納入學校安全檔案。

  培訓學校安全管理制度3

  為加強學校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促進各項工作順利展開。電工必須提高安全意識,優質服務於教學,服務於師生,特制訂本安全制度。

  1、電工應按時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脫崗,不擅離崗位。發現一次罰款20元。

  2、電工對全校教學區、生活區的電路設施要經常檢查、維修,確保校園電路使用安全和暢通。

  3、對各教室、辦公室線路、開關、用電器裝置每週檢查一次,對反映的問題應在24小時內解決,若因沒有及時整改又沒有上報有關領導反映其原因的,將追究責任。每次罰款50元。

  4、對學生宿舍線路、開關、用電器裝置每週檢查一次,對反映出來的問題應在24小時內解決,24小時內解決不了的應上報有關領導並說明其原因,若沒有及時完成又不上報有關領導的每次罰款50元。

  5、電工要對機房機械裝置要經常保養,對機房工具要妥善保管,如有失落,照價賠償。機房工具不得私自帶回家作私用,因工作損壞工具的應及時反映並上報庫房進行更新,絕不能因為工具不付而影響本工作。如出現此情況示情節輕重進行罰款。

  6、對全校用電嚴格抄表制度,按表收取電費,杜絕人情用電,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7、發現學生或教師有偷電現象的,應及時反映有關領導處理。

  培訓學校安全管理制度4

  1、學校安全用電管理由校長、安全副校長、總務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全面負責,並落實責任到人。

  2、總務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要經常檢查教學用電、生活用電是否正常,是否完好。

  3、學校資訊組負責多功能教室、微機室的用電線路以及用電器的使用和檢查。

  4、值班教師每天交接要巡視學校電源線路、照明、插座、生活用電、電教裝置、做到安全使用,發現問題要報告總務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並要及時維修。

  5、辦公室線路不得私自任意更改、移位、拆裝和亂接。

  6、發現電器有故障時,應及時關閉電源,不得隨意拆卸,要經過學校主管領導請專業人員進行修理。

  7、做到節約用電,班主任、各功能室負責人下班前要把自己負責區域的電燈、用電器以及電源關閉。

  8、班主任教師要經常透過安全課、放學前一分鐘安全教育等形式教育學生安全用電,不得任意損壞電源設施、裝置。

  9、各教室、辦公室、值班室禁止使用電爐子、電褥子等大功率用電器。安裝大容量的電器裝置,必須經電業管理部門批准,擅自安裝的'予以沒收。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

  10、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怪聲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並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執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11、安全用電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學校每月要進行一次徹底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培訓學校安全管理制度5

  1、教室、寢室、辦公室、飯廳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照明及生活設施的電閘或開關不得出現有裸露電源現象,專業電工每天巡查,發現隱患,立即排除。

  2、教室、辦公室內配置的飲水器、電腦、空調等電器,晚上人離開時必須關閉電源,落實專人召責。室內的燈光要及時關閉。

  3、教室、寢室、辦公室內一律不準使用“熱得快”,對違規者,收繳器材,酌情處罰,圖書館、檔案室嚴禁使用危險性電器。

  4、校內各處、室因教學、生活需要而加設電源插座或拉線,必須經總務處同意,由專業電工規範操作,未經同意一律不得私拉亂接,以免導致用電隱患。

  5、食堂、浴室及有潮氣的公共場所用電,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安裝防霧照明燈,並由專業電工定期檢查器材裝置和燈具的安全效能完好情況,使用排風機必須有完整牢固的安全護罩。

  6、校內教工宿舍每幢樓由校長室委派一名責任心強的教工為用電安全監督員,防止用電超荷及公共廚房長明燈而引發火災。

  7、教學樓電梯專供教工使用,無特殊情況,學生一律不得使用。電梯內必須設掛應急求援電話和乾粉滅火器一部,並保證其完好狀態。

  8、發電機房由專業電工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發電機完好待機狀態和配電箱正常運轉情況。

  9、成方業餘消防隊,定期培訓,演練消防救護技能。

  培訓學校安全管理制度6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師生在校內、校外的教學活動中,不發生任何傷亡事故及其它一切事故,保障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實驗室、電腦室、電教室、保管室、器材室和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加強用電、用火、防盜管理,做到人離開關電、關水、滅火、關門、鎖門。

  二、各實驗室、電腦室、電教室、倉庫、保管室、器材室必須配備消防器材;管理人員要具備消防知識,否則不得上崗。

  三、保安人員和門衛工作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值班期間,不準喝酒會客。外來人員必須在門衛室登記。公物出門,必須有總務處放行條。

  四、財務室保險箱鎖匙要定人管理和使用,並隨身攜帶;防盜門必須上鎖。

  五、任何人員未經批准不得私自更改校園內用電線路和裝置,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園內使用電焊電爐。

  六、電工、電焊工必須取得合格證書才能上崗,無證人員不得操作。

  七、校園內消防裝置必須保持完好、有效;每個學期末全校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堅決杜絕事故隱患。

  八、嚴格執行管理辦法,化學實驗房要有專人負責。

  九、每日下午靜校以後,由專人負責公共教學場所的安全檢查,並及時鎖閉門窗,第二日根據教學需要開啟大門。

  十、任何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和本規定所造成事故,學校有權追究其工作或法律責任,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要由違規者按價賠償。

  培訓學校安全管理制度7

  為確保師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展和學校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任課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把學生趕出教室。

  3、規範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裝置設施。

  4、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教師如發現學生無故不上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生家長。

  二、課間管理制度

  1、校區主任、副主任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遊戲等。

  三、組織保障制度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法人代表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法人代表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含常務校長、副校長、教務處主任、各校區主任及副主任)

  2、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確保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每學期要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教育局;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三份,一份報教育局,一份報公安派出所,一份報市人民政府,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3、定期排查不安全隱患。

  四、突發災害安全防護工作制度

  1、學校應在各類災害發生前做好資訊收集和預測工作,化被動為主動,實行全員監控。

  2、在遭遇不可預見的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有序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傳授遇災後的自救、互救辦法,培養學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

  5、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6、實行全員參與安全工作制度,不得迴避安全工作責任。

  培訓學校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我省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學校(以下統稱民辦培訓學校)和培訓專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要適應本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有利於職業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佈局和最佳化配置。

  第四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職責與審批許可權

  第五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全省民辦培訓學校的發展規劃和辦學標準,組織開展民辦培訓學校的評估和評優工作,負責民辦培訓學校師資隊伍的建設工作。

  (二)按許可權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定期釋出民辦培訓學校職業(工種)設定標準和民辦培訓學校開設職業資格培訓的職業(工種)範圍。

  (三)負責開展從事新職業(工種)培訓學校的審批及其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的開發。

  第六條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進行統籌規劃,對民辦培訓學校的教學、行政等工作進行指導、管理與服務。

  (二)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培訓學校。

  (三)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以及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四)定期釋出開設職業技能培訓的範圍。

  第七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民辦培訓學校的許可權分工:

  (一)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一級(高階技師)職業資格的培訓學校。

  (二) 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二級(技師)及以下職業資格的培訓學校。

  (三)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許可權由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三章 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變更、延續、終止

  第八條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聯合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第九條民辦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辦培訓學校名稱應當包括其所在行政區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專有名詞,以“浙江”冠名的需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民辦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或相近,學校的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十條舉辦民辦培訓學校應當符合《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定標準》(附件1)及相應的職業(工種)設定標準。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民辦培訓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格式要求見附件2)3份;

  (二)《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3份;

  (三)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章程;

  (四)單位辦學應出具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及影印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辦學的證明檔案。公民個人申請辦學應提交申請人身份證及影印件;

  (五)擬辦民辦培訓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人員、擬任校長、財會人員、職工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的影印件;

  (六)擬聘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明材料的影印件;

  (七)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檔案。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資金以外的方式出資的,還應提交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八)適合用作辦公、培訓和實習場地證明。自有場地的民辦培訓學校,提交場地產權證明,租借場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及場地產權證明;

  (九)滿足教學和實操培訓需要的主要設施、裝置的清單;

  (十)開展相應職業(工種)培訓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教材(教材提供目錄及編者);

  有關證照、證書、證件等除提交影印件(目錄)外,還應提供相應原件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對。

  第十二條民辦培訓學校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校址;

  (二)辦學宗旨、辦學規模、職業(工種)設定、培訓層次和形式;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它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產生和罷免的程式;

  (六)組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使用)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學員考核鑑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七)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八)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九)章程修改程式及其它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申請舉辦民辦培訓學校應按屬地原則由舉辦者向市或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舉辦者申請材料後,按以下程式審批:

  (一)舉辦者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後,對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由工作人員告知其理由。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工作人員出具受理憑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二)對受理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對舉辦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評審,並形成專家小組評審意見。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專家小組評審意見,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的,下達正式批覆,核發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不予批准的,向申請者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申請舉辦一級(高階技師)職業資格的培訓學校,應在原申辦的二級(技師)培訓專業開展培訓滿2年後,向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初審後,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設立的,由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辦學許可證。

  第十五條民辦培訓學校應根據學校性質,持辦學許可證按有關規定到相應的機構編制委員會或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並辦理組織程式碼證書、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等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辦學許可證正本應放置在民辦培訓學校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審批機關監督、檢查和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

  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遺失的,應登報宣告並持宣告向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補辦申請。

  辦學許可證有效期3年。

  第十七條申請舉辦職業培訓專案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浙江省職業培訓專案審批表》;

  (三)舉辦者法人資格證明檔案;

  (四)教學場地、設施、裝置,教學計劃、教學大綱;

  (五)培訓學員管理制度;

  (六)教學人員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在杭省部屬單位舉辦職業培訓專案的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其他單位舉辦職業培訓專案的按第七條規定向所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申報。

  舉辦職業培訓專案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程式進行審批,已審批的職業培訓專案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九條民辦培訓學校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經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同意,由原舉辦者向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

  (四)民辦培訓學校關於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

  (五)變更後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第十一條第四款)。

  第二十條民辦培訓學校變更名稱的,由舉辦者向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經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機構名稱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變更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同意,報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的意見;

  (四)新擬任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校長由舉辦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民辦培訓學校在本行政區域內變更註冊校址,由舉辦者提出,報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註冊校址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新註冊地址的資質證明(同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七款);

  (四)《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在本行政區域外變更註冊地址的,應到擬變更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新設立培訓學校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並向原址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終止申請。

  第二十三條民辦培訓學校申請增加培訓職業(工種),由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提出,報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增加培訓職業(工種)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辦學設施裝置清單及證明檔案;

  (四)擬聘教師的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影印件;

  (五)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目錄;

  (六)《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四條民辦培訓學校申請提高培訓層次,由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提出,報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審批。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提高培訓層次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擬聘教師的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影印件;

  (四)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目錄;

  (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五條民辦培訓學校發生變更的,應重新換髮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民辦培訓學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終止:

  (一)領取《辦學許可證》後,一年內不能正常開展職業培訓或者因故間斷正常職業培訓一年以上的。

  (二)辦學條件或質量下降,經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

  (三)無故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四)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五)有違法違紀行為,並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七條民辦培訓學校自行終止的,應在終止情形出現後1個月內報審批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舉辦者簽署的機構終止申請報告。

  (二)終止方案。

  (三)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財產審計報告。

  (四)善後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條民辦培訓學校終止,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辦法進行財產清算,並妥善做好在校學生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終止的民辦培訓學校,由審批機關核准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手續,收回印章,並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教學組織與管理

  第三十條民辦培訓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做好校內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民辦培訓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裡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金和財產管理制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第三十三條民辦培訓學校應當建立教師培訓管理制度,制定教師培訓計劃,定期對教師進行思想政治培訓、業務培訓和知識更新,並建立教師培訓檔案。

  第三十四條民辦培訓學校應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層次、範圍、形式、物件及辦學地點開展培訓。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三十五條民辦培訓學校跨行政區域招生,應經所審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辦學情況證明,並經招生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六條民辦培訓學校對完成學業的`學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相應的培訓證書。

  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當按照相應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準,稽核學員培訓資格後開展培訓,並統一組織參加職業技能鑑定。

  第三十七條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資格培訓使用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相應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準。國家和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統一規範的,由培訓學校自行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經過專家論證後,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應有相應的教學資料,並報審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民辦培訓學校應建立學生註冊登記制度,並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將學員培訓內容、取得結業證書、參加鑑定時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推薦就業等情況記入學員培訓檔案。

  第三十九條民辦培訓學校收費專案和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在學校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民辦培訓學校應制定具體的學費退費辦法,報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民辦培訓學校應按照學費退費辦法與學員簽訂有關協議,學員要求退費的,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處理。

  第四十條民辦培訓學校釋出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報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備案內容應包括:辦學許可證編號、名稱、地址、電話、廣告內容、刊登媒體、廣告批准號、廣告刊登時間等。

  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準確。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應當與備案內容一致。民辦培訓學校開展的招生、教學等活動,應當與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承諾一致。

  第五章 扶持與獎勵

  第四十一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定期組織對民辦培訓學校校長、理論教師和生產實習指導教師的培訓;民辦培訓學校教師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申請參加技工學校教師系列的職稱評審工作。

  第四十二條民辦培訓學校可以依法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培訓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民辦培訓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准,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培訓學校校名。

  第四十三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對民辦培訓學校的獎勵制度,對為本地區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和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對管理規範、教學質量好、社會信譽高的民辦培訓學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優先安排其承擔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外地農民工、殘疾人等培訓任務,並按照有關政策享受經費補貼。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五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資訊公示制度。資訊公示的內容包括學校開設的培訓職業(工種)、開班時間、講課教師、培訓內容、課時、鑑定考核、收費、推薦就業等情況。

  第四十六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民辦培訓學校建立年檢評估制度。年檢評估的內容包括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培訓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各項管理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辦學場所及裝置、設施情況;培訓教材的使用、教學質量及臺帳建設情況;收費及財務管理情況;社會信譽及群眾反映情況等。年檢評估不合格的取消辦學資格。

  第四十七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內部管理、招生、教學執行、教師培訓、學生登記註冊、培訓鑑定、廣告備案、收(退)費、財務審計結果等情況的評估和督導,並將評估和督導的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八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民辦培訓學校管理檔案,對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變更、備案及日常監督等情況記入檔案。

  第四十九條民辦培訓學校違反國家和本省法律法規的,獨立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組織和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五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行為的,由審批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依法辦理登出手續。

  第五十三條開展技能培訓的其他教育培訓學校的培訓專案審批和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對於已經設立的民辦培訓學校發生變更、延續、終止按本辦法執行。

  培訓學校安全管理制度9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提高職業培訓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國家機構除外)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三條 市及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舉辦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中級)職業(工種)培訓的(以下簡稱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固定資產五十萬元以上,註冊資金一百萬元以上;舉辦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初級)職業(工種)培訓的(以下簡稱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固定資產三十萬元以上,註冊資金五十萬元以上。

  (三)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切實可行的教學計劃及教學大綱、教材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校長,校長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從事職業教育培訓工作五年以上,年齡不超過七十週歲,熟悉國家職業培訓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無擔任或者兼任其他學校的校長的情形。

  (五)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專業相適應的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少於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每個培訓職業(工種)配備二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教師任職資格。

  (六)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和專業財會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二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和教學經驗;財務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

  (七)配備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相關人員。

  (八)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辦公用房,辦公、教學和實習場地相對集中、獨立,且為非危險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能夠滿足各職業(工種)教學、實習需要,並符合勞動保護、安全衛生、消防環保、房屋質量安全等有關規定。理論課教室建築面積,屬於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不少於八百平方米;屬於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不少於三百平方米。

  (九)具有與所設定培訓職業(工種)相適應的,滿足理論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自有教學設施、儀器裝置、圖書資料等。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賓館、飯店、歌舞廳、宿舍等建築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作為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教學場所。

  第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許可權:

  (一)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二)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本行政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總量規劃。

  第六條 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和辦學章程。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居民身份證。

  (三)經費來源及驗資證明。

  (四)擬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及擬聘的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稱證書、教師資格證、居民身份證。

  (五)教學場地的產權證明,屬於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門的租賃房屋備案證明;利用居民小區公建的,還需提供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辦學證明。

  (六)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

  (七)各項管理制度。

  (八)聯合辦學的,提交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書。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符合辦學條件的,批准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並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不符合辦學條件的,給予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將依法批准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情況抄送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領取辦學許可證後,應當持登記申請書、辦學許可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及辦學章程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舉辦者不獨立設定培訓機構的.,可持辦學許可證和主辦單位的各種登記手續到有關行政部門,辦理增設職業培訓專項登記。

  第九條 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等考試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專案相關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校址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改變隸屬關係、更換舉辦者應當報審批機關核准;變更機構名稱及培訓層次、培訓專業或工種等,應當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審批的辦學地辦學。對培訓質量高、社會信譽好,近二年內在市級檢查評估中達到良好以上水平,可以在原批准的辦學地外設立分教學點。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擬在原批准的辦學地外設立分教學點,屬於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須經原審批和擬設立教學點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准,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屬於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須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准。

  設立分教學點應當符合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定標準。

  第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存續期間,應當依法使用辦學許可證上標註的機構名稱。

  第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責令終止:

  (一)因故無法進行正常教學活動的;

  (二)辦學條件或質量下降,經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

  (三)無故不接受審批機關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四)舉辦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五)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六)有違法違紀行為,並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需要終止的情形。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依法進行財產清算。終止後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通知登記機關注銷登記,並將結果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教師聘任制和任職資格證書制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與其所聘任的教師(含兼職)簽訂聘用合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理論課教師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本專業某一工種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教師資格;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中等以上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等)學歷和教師資格,其技術等級水平應比所授課專業的培養目標高出一個技術等級或相應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務。

  第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教師開展教學研究活動,定期對教師進行考核和教學檢查,確保教學質量。兼職教師應承擔一定課時的教學任務。

  第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培訓專業、培訓層次等範圍內從事教學活動,按規定的申報條件招收學員。

  第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學時規定,完成授課內容,按規定實施實習教學任務。學員的實習操作課應當在實習教師指導下進行,理論課與實習操作課之比為四比六。

  第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招收的各級別學員,不得混合編班培訓,應當按各級別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分別組織教學和實習。

  第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招生廣告、簡章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並按照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的課程,保證教學質量。

  第二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收取費用的專案和標準應當報物價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示。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得向學員、社會募集資金。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不得偽造、出租、出借、轉讓、出售辦學許可證,不得將所承擔的培訓教學任務委託或者承包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二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20xx年10月25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公佈)同時廢止。

  培訓學校安全管理制度10

  一、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於200人。

  二、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於3年。辦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須的辦公裝置條件;理論課集中教學場所應在300平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臺和黑板設施齊全;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職業的安全規程。

  招收住宿學生,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三、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裝置,有充足的實習工位。

  四、學校管理人員,應具備較高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一)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人員: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9條、第20條要求。

  (二)校長:學校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且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三)教學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且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並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四)職業指導人員(不少於1人):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培訓的相關人員。

  (五)財務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六)專兼職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數量不少於教師總量的二分之一,專職教師數量不少於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教師應具備上崗資格證書,承擔高階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三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和三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指導實習教學經歷。承擔中級及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高階工及以上職業資格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

  五、學校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

  六、應具有與培訓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專家論證,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後組織實施。

  七、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生管理、裝置管理等制度。

  八、舉辦者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註冊資金應達到20萬元以上(不含固定資產)。

  九、以“浙江”冠名的民辦培訓學校其註冊資金應在500萬元以上,自有辦學場地300平方米以上。

  十、學校開設的培訓職業(工種)應符合相應的職業(工種)設定標準。

  培訓學校安全管理制度11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堅決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努力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學校的各項工作秩序穩定,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組織機構與職責

  1、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學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分管領導、各部門的負責人組成,校長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其他成員為各部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學校將消防安全納入綜合治理工作的內容,常抓不懈。

  2、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省、地、市消防工作的指示,將消防工作納入學校常規工作,及時總結,不斷提高。

  (2)大力宣傳《消防法》,結合開學、學期結束、119消防日和課堂教學,經常對師生進行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師生掌握正確的安全防火知識以及安全逃生辦法。

  (3)組建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政治、學習業務,熟練掌握、使用消防器材。在人員變動時,要及時調整,保證組織健全。

  (4)在學校擴建、裝修時,同時考慮消防安全。對消防重點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組織檢查,保證完好。

  (5)時時刻刻保持高度警惕,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滅火搶救。

  (6)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貢獻者,及給予獎勵;對因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處罰,情節嚴重者報請公安機關處理。

  二、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學校確定將宿舍、食堂、圖書館、閱覽室、儀器室、電腦室、列印室等列為消防重點要害部位。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設立禁火標誌,並建立消防檔案。嚴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菸,一旦發現,要立即制止。

  3、根據有關規定,學校配備的消防器材、滅火器,要放在明顯的地方。管理人員要學習、掌握有關的消防知識,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會報警。要經常檢查滅火器,健全保養制度,如發現過期,要及時向領導報告,更換藥劑。

  4、電工要經常檢查電器、電線的使用情況,不準亂拉臨時電線,經常宣傳安全用電知識。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技術規範,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電腦室管理人員在啟動電腦、空調等裝置時,先檢查線路、插頭的安全

  情況,使用結束時,要切斷電源。

  6、儀器保管員不準在儀器室裡做易爆易燃劇毒的演示實驗,易爆易燃劇毒物品堅持嚴格審批專人領用,多餘回收,化學危險品室每週至少開啟1~2次。

  7、圖書、列印室的保管員開啟門窗時,要保持室內有人,人離開時,隨時關好門窗,嚴禁火種入內。

  8、教師要認真貫徹消防法規和《未成年人保護法》,認真執行消防制度,積極配合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組織學生活動,要認真考慮消防安全,確保未成年人不受火災侵害。

  三、應急措施

  1、校長是學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一旦突然發生火災,在學校的現場內,最高職位的幹部為總指揮,負責組織滅火搶救工作。

  2、在教室裡,一旦突然發生火災,在場的任課教師為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滅火搶救工作。

  3、在公眾聚集場所發生火災時,第一是組織撤離,師生要有秩序地離開,第二報警,第三組織滅火。

  4、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培訓學校安全管理制度12

  消防工作是學校安全工作的重點,對中學生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尤為重要。為抓好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加大學校消防知識宣傳力度,預防消防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加強學校消防安全教育,針對學校的特點,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和火災逃生教育。讓學生了解各種常見火災型別,知道火警電話(119)和其他報警方式。教育學生懂得在公共場所和山林不玩火,瞭解起火原因,能認識和使用一般的滅火器,初步掌握輕微火情的撲滅方法和逃生自救常識。

  2、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學校需要焚燬的資料和物品,不得隨便亂燒;要選擇遠離建築物的空地,並有專人負責焚燒,須等餘燼完全熄滅後方能離開。

  3、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禁止學生攜帶煙花、爆竹、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學校或其他公共場所。學校用於做實驗的易燃易爆物品、藥品,要專人分管,有專用庫房存放,嚴格保管制度,及用及領,用後立即清理,全部歸還,做到不漏不失。

  5、按照消防管理規定配備一定消防設施和器材,並加強管理,愛護消防設施裝置,要經常檢查學校水、電、氣等裝置。經常檢修電路和各種電器,保證學校不因電路老化和用電器故障等引導火災。

  6、嚴禁在學校空屋或其他房簷邊堆放易燃柴草和物品,嚴禁在學校庫房、實驗室、微機室、廚房等地吸菸和亂扔菸頭。

  7、學校要組織進行消防演練,瞭解不同公共場所的消防設施裝置,在火災中能迅速組織學生逃生避險,不組織未成年學生參與救火。

  8、做到安全用電,嚴禁在學校內違章亂搭用電線路,注意提醒教職員工經常檢修自己家庭的用電器和用電線路,預防因電線老化而導致火災。

  9、嚴禁在學校教室、辦公室使用蠟燭、油燈等照明。

  10、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