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執行異議申請書(通用5篇)

配偶執行異議申請書

  一、異議的審查和處理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對執行異議或者複議案件進行審查。指令重新審查的執行異議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實行書面審查。案情複雜、爭議較大的,應當進行聽證。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2)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3)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4)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異議不能成立。

  二、配偶執行異議申請書(通用5篇)

  在這個高速發展的時代,申請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申請書不同於其他書信,是一種專用書信。為了讓您不再為寫申請書頭疼,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配偶執行異議申請書(通用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配偶執行異議申請書1

  申請人:

  申請事項:

  請南昌縣人民法院對萬根與萬通民間借貸執行案裁定不予執行並啟動審判監督程式。

  申請理由:

  萬根訴萬通民間借貸案之前,申請人趙麗曾於20XX年11月以萬通家庭暴力並轉移共同財產為由向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同時申請對夫妻共有房產進行財產保全。此案經西湖區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並開庭審理後做出(20XX)西民一初字第181號判決,該判決雖不予支援申請人離婚訴請,但對萬通與申請人共有財產作出了事實認定,除萬通與申請人名下有共同房產四套及轎車等財產外並未認定存在共同債務。然而就在趙麗對萬通起訴離婚一案進行同時,萬根以民間借貸為由向南昌縣人民法院(小蘭法庭)起訴其親生子萬通,訴稱萬通對其負有數百萬元債務,嗣後與其子萬通快速調解結案,並由萬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萬通在未經申請人同意並未告知申請人的情況下擅自作出將夫妻共有房產償還給其父萬他根的處理。至此,萬根萬通父子這起民間借貸案及執行程式已直接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認為,萬根起訴其子萬通借貸案暨執行案具有非常明顯的虛假訴訟惡意編造債務侵害申請人共有人的特徵,萬通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屬無效行為,其與萬根的行為嚴重侵害了申請人合法權益,為此申請人懇請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啟動審判監督程式,現陳述主要事實理由如下:

  一、萬根訴萬通一案的執行標的物系周方與申請人婚姻關係存續之間購買的夫妻共有財產、萬通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產無效。

  萬通與申請人自20XX年舉行婚禮同居,20XX年生大女兒萬悅,20XX年補辦結婚證,20XX年5月生小女兒萬梓(見南昌市西湖區法院西湖區法院(20XX)西民一初字第181號判決第3頁)

  萬通與申請人名下共有房產四套,具體如下(見房產檔案):

  1、南昌市金盤路9號17號店面(20XX年12月購買、賣房人為謝英,成交價為222588元)

  2、南昌市贛撫路5號豐源金潤廣場678店面(20XX年1月21日購買、賣房人為南昌金潤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成交價為1311432元)、

  3、南昌市北京東路恆茂國際都會9棟單元675室住宅(另有車位及儲藏室)(20XX年2月購買、出賣人為江西恆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交價為1139998元)、

  4、南昌市解放西路26號天佑國際公寓12棟675(20XX年3月購買、賣房人為江西房地產開發建築公司、成交價為775313元)。

  前述四套房產均屬於申請人與萬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依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規定均屬夫妻共同房產。

  在前述房產屬於申請人和周方共有房產情況下,萬通未經申請人同意擅自將前述房產若干處分以償還給萬根的所謂債務,違反了民法通則意見、物權法、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屬無效處分行為。

  《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民法通則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有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有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有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據前述法律規定,夫妻共有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對這些財產擁有平等的佔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對共有財產的任何處分行為都應由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違背對方意志擅自處理共有財產,都構成對他方合法權益的.侵害,而萬通在未經申請人同意並不告知申請人的情況下就與其父協議處分房產,明顯侵犯了申請人龔靜的合法權益,應該被認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二、萬根不具有法定的善意第三人的特徵,其接受萬通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產行為無效。

  萬通的父親萬根在此案中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特徵,因為其是萬通的親生父親,萬通系其子,萬根對萬通與趙麗在夫妻關係存續時購買此套房產不可能不知情,更不可能對申請人起訴萬通離婚案不知情。

  首先,萬根與申請人在婚姻關係期間購置前述房產,在家庭生活中屬鉅額錢款置業理財行為,作為萬通父親的萬根不可能不知情,萬根在其子結婚後與其子在一起工作,對此萬通在西湖法院審理離婚案法庭調查中有明確陳述,即“我是為我父親打工”(見西湖法院庭審筆錄第6頁)。在父子兩人一起工作的情況下,萬根對萬通置業行為不可能不知情,這有悖生活常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

  其次,萬通曾與申請人就離婚事宜於20XX年12月27日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就轎車及店面租金事宜作出約定,嗣後萬根於同日出具承諾書(見協議書及承諾書),承諾在其子萬通不履行前述協議書情況下由其負責履行。這份承諾書就充分說明周任根對周方與申請人正在進行的離婚訴訟及房產被申請人訴訟保全的情況非常清楚,更知悉其法律利害關係。

  再次,萬根明知其子與申請人訴訟離婚進行中,卻與其子萬通經法院達成所謂民事調解書以期得到前述房產,其主觀惡意非常明顯,其不具備善意第三人的特徵。

  綜上,萬根訴萬通民間借貸一案具有非常明顯的惡意串通虛構債務侵害申請人特徵,屬於最高法院再三強調懲治打擊的虛假訴訟行為,萬通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既萬根接受這一處分屬無效行為,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特申請貴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啟動審判監督程式,以查清事實,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配偶執行異議申請書2

  申請人:

  請求事項:

  請求不予強制執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深XXX字XX號裁定。

  事實和理由:

  柴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與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於20xx年4月XX日送達生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執行申請人所有的位於XXXXXX的房產,剝奪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一、柴某與王某之間的借貸關係,申請人並不知情。

  1、柴某訴稱王某於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幣50萬元。申請人對此從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將該50萬元的任何部分用於申請人與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請人與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穩定,家庭成員身體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從未進行過任何大額投資行為,根本無需向柴某舉借如此鉅額債務。王某向柴某舉借債務並未告知申請人,亦從未將任何該款項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僅僅憑藉一張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條用來證明王某向其舉借50萬元債務,該事實認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處。第一、柴某出借50萬鉅額款項,卻不知王某用於何處?以何種方式償還?柴某提供的用來證明王某欠其50萬的欠條,不僅金額單位無法認清,而且也沒有寫明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必要條件,這與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某與王某之間一直存在曖昧關係,該欠條是柴志傑用以脅迫王某維持與其之間不正當關係的保證。所謂借錢一事,純屬子虛烏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動給柴志傑出具了50萬的欠條,也應當視為王某對柴某的贈與行為,而該贈與行為在未實際交付之前,並未生效。

  二、申請人與王某已與XX年XX月XX日透過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本案執行房產已合法分割屬申請人所有。法院“未審先判”,裁定執行申請人名下的該房產,剝奪了申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

  1、柴某與王某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審理歷時1年XX個月,而在此期間,柴某既未向申請人提起過任何訴訟,法院亦未將申請人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讓申請人參加該案的`審理。

  2、申請人與王某已於XX年XX月XX日透過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本案執行房產已合法分割屬申請人所有。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申請人所有的房產,對於申請人來說,是“未審先判”,剝奪了申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綜上,申請人對本案執行提出異議,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不予強制執行。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配偶執行異議申請書3

  申請人: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張xx系夫妻關係,貴院於20XX年7月4日,在強制執行中將張維祥的銀行退休工資卡給予凍結,由於沒有生活費,現已造成我們二位老人無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書正予申請再審,對此,申請人認為,即使本案應該履行義務,該債務也是張xx個人之債,不應該侵害和剝奪申請人被扶養的權利和生活費用,貴院採用的這一強制執行措施,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故請求立即依法解除凍結。

  我國《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申請人既是利害關係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執行人所扶養的家屬。所凍結的工資卡額為1100元,工資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按合理執行,申請人應享有的550元不應在執行之列,剩餘550元,還應在保留被執行人生活必須費用外,方可執行償還債務。

  上述異議懇請貴院認真考慮,期望執法的同時不該違法,謝謝!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配偶執行異議申請書4

  申請人:

  系擬強制執行房產的實際所有人。

  請求事項:

  終止執行對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602室房產的拍賣、執行程式。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從未收到過上述被執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義務的告知。

  貴院於20xx年3月xxx日查封了上述被執行房屋,並責令被執行人於20xx年3月xxx日前履行義務。申請人從未收到過上述被執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義務的告知,也無從知曉被執行人是否收到。事實上被執行人xxx自20xx年6月xxx日已被羈押於xxx市xxx看守所,後被移送至xxx監獄。鑑於被執行人xxx無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義務,故提請法庭查證當時送達的地址及簽收人,以確認被執行人xxx是否真正收到過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義務的故意。如果草率認定因被執行人xxx至今未履行此義務而作出強制拍賣其房產的決定,是對被執行人xxx的極大不公平,也是對申請人合法財產的極大侵害。

  二、擬強制拍賣執行的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602室房產,在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x離婚前屬於共有財產,離婚後應屬於申請人個人所有。強制拍賣該房屋將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602室的房屋本是1996年雙方準備結婚時共同出資買下的婚房,屬於雙方共同財產,且當時因為被執行人工作剛剛起步,買房的大部分資金還是申請人籌集的。證據4所示的動遷協議提到的補償款,其中 xxx 元也是雙方共同出資的。即此房產的增值部分至少有xxx元這一半的份額確定屬於申請人所有。

  (證據1:付款單據)

  20xx年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x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糾紛協議離婚,xxx為了兒子自願放棄他份額的所有權歸申請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權,因房產證被債權人扣押而無法進行過戶,但這並不影響該房屋的所有權已實際轉讓。故xxx路xxx弄xxx號602室房屋目前應屬於申請人個人所有。

  (證據2:自願離婚協議書)

  至於該房屋是否已經抵押給債權人,申請人認為該房屋並未進行任何抵押。其一,根據(xxx)xxx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申請人有理由認定該房屋並未進行抵押。當時辯護人已在當庭請求法庭認定此房屋抵押有效,並折價扣除相應數額不屬於非法集資,但法庭並沒未確認此房屋抵押有效,還是將該房屋折價款列為非法集資。其二,被執行人xxx當時主動找該債權人擬將此房屋轉讓或以抵押的`方式歸還一部分款項,並將房產證交出,但該債權人並未同意,也沒有去有關部門辦理抵押手續,所以此房屋並未進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張被執行人xxx無權私自將此房屋進行處置是沒有根據的。因為(xxx)xxx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上認定犯罪的主體是被告單位,即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個人。至今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在公司負債經營的情況下,其法人無權處置自己的私人房產。

  三、執行此房屋拍賣適用的法律依據錯誤。

  1、(xxx)xxx執刑字第xxx號《執行裁定書》所依據的是(xxx)xxx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其判決如下所示:一、被告單位xxx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xxx萬元。二、……三、追繳在案的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責令退賠尚未退賠的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

  (證據3:xxx市xxx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xxx)xxx刑初字第xxx號第6、7頁)

  在第三條中明確寫明是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而上述被執行房屋為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x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資買下的婚房,系被執行人xxx的個人合法財產,不應被強制拍賣。

  (證據4:xxx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xxx),拆遷補償時間為20xx年xxx月xxx日,而集資行為發生在20xx年xxx月,表明此房屋並非是違法所得購置的房屋,為其合法私有財產)

  2、另外,(xxx)xxx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單位犯罪,即刑事判決書所列的被告單位:xxx有限公司,被責令退賠的義務人也應是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應該提請貴院去查封並清算xxx公司來追討損失,強制拍賣xxx的唯一私有財產並無法律依據。

  3、依據人民法院報理論版《刑法第六十四條作出的判決執行問題》一文的觀點,認為責令退賠違法所得的刑事判決其僅表明國家對犯罪有關財物的態度和處理原則,並非是確定一種具體的刑罰,也非對當事人民事權益的具體裁判,該判決不具有執行的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執行規定》)才未將刑事判決書作為人民法院執行的依據。

  《執行規定》第2條第(1)項將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未將具有“責令退賠”內容的刑事判決書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只能透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進行救濟。

  四、位於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402室的房產根本沒有被執行人xxx的份額。即xxx區xxx路xxx弄xxx號402室為申請人的個人財產。

  20xx年此兩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時進行拆遷,根據有關拆遷法律規定,被執行人xxx只能在一處享受拆遷政策,所以他選擇了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602室的房產。xxx區xxx路xxx弄xxx號402室這一套房屋不管動遷協議上有沒有他的名字,補償的面積都不會發生變化。即根本沒有他的份額,況且他並沒有在動遷協議上簽字。後來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x離婚,動遷協議上更沒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且動遷協議當然以發生更改後的最新協議為合法有效。

  (證據5:xxx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xxx等),拆遷補償時間為20xx年xxx月xxx日,與xxx路xxx弄xxx號602室的拆遷幾乎同時進行。且被執行人xxx未簽字,修改處有xxx市xxx區xxx鎮人民政府的蓋章確認。)

  五、擬強制拍賣執行的位於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602室房屋,是被執行人xxx的唯一住所。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x早已離婚,被害人所提供的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402室房屋是申請人的個人財產,與被執行人xxx沒有關係。所以xxx路xxx弄xxx號602室是被執行人xxx唯一的住所。如果強行繼續拍賣程式將至被執行人無處可住,無家可歸。尤其是在他出獄後會同時面臨巨大的生存壓力與社會壓力,對已穩定的社會關係將產生巨大影響,,其必會造成不安定不和諧的社會影響。

  六、被執行人xxx還有一個未成年兒子需要撫養。

  20xx年申請人與xxx離婚,兒子xxx時年10歲。當時約定xxx由申請人撫養,被執行人每月給付撫養費人民幣1000元,但至今一分未付。如果法庭定要不認可申請人所述,繼續強制處置被執行人所存的唯一財產,也提請法庭考慮此因素,扣除8年共計96000元撫養費以供撫養兒子為盼!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終止對該房屋的執行及拍賣程式,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x人民法院執行庭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配偶執行異議申請書5

  異議人:

  在申請執行人肖某與被執行人王某就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當作被執行人王某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裁定中止執行被執行人王某的個人財產。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異議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遷並負責安置。肖某(申請執行人)與黃學軍(被執行人,黃樹科之子)原為夫妻。恰逢拆遷之際,肖某因婚姻關係而享有一個自建房安置指標。

  20XX年XX月XX日,異議人與妻子王某一次性繳納建房資金230311.93元,隨後又全額墊資234523.94元用於購買傢俱和裝修房屋(詳見民事起訴狀)。

  20XX年XX月XX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錢的情況下,就拎包入住搬進了新房。肖某與黃學軍離婚後,以黃學軍、王某為被告提起“分家析產”訴訟。

  20XX年XX月XX日,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定:新橋沁園安置小區歸肖某使用,王某應向肖某支付房屋折價款165240元。

  異議人就該生效的判決執行事宜提出異議,懇請法院裁定中止該判決的執行。理由如下:

  一、異議人黃樹科和妻子王某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裝修費用,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糾紛。中止執行是債務抵銷、保護異議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

  二、執行申請人無正當工作、無收入來源,為避免因執行申請人揮霍無度而無法追回被執行的款項,中止執行是化解雙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決客觀上存在超出訴訟請求進行判決的情形,業已進入再審申訴程式,不排除錯判、誤判的可能,中止執行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有效保障。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並執行迴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異議人:

  20XX年XXXX月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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