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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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合理籌集資金,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建立健全收益分配製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財務資訊管理,完善財務監督,控制財務風險,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推動集體經濟發展。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民主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財務活動和財務成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公開透明。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重大經濟事項等應當向全體成員公開。
(三)成員受益。保障全體成員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
(四)支援公益。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應當用於村級組織運轉保障、農村公益事業。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依規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和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接受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將新增債務作為重點審計內容。
第二章 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計人員等按規定履行職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依規配備專(兼)職會計人員,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實行委託代理記賬。
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並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稽核或備案。
第八條 成員(代表)大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計劃、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事項;
(三)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並對其實施監督和考核;
(四)對理事會和監事會年度財務管理、監督工作提出質詢和改進意見;
(五)其他需要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財務事項。
第九條 理事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起草、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計劃、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實施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經營活動,簽訂經濟合同並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的建議,決定其他工作人員薪酬;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執行情況;
(五)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十條 監事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組織開展民主理財;
(二)監督理事會、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履職行為,對損害本集體經濟組織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組織章程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財務行為提出質詢和改進建議,對理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提出罷免或解聘建議;
(三)協助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督工作;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監督情況;
(五)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財務監督事項。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稽核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
(二)會計人員負責本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憑證稽核及填制、會計賬簿登記及核算、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及報送、稽核、會計檔案保管、財務公開等日常工作。配合開展集體資產年度清查、審計和調查工作。
第三章 資金籌集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依規採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籌集資金應當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決策程式,確定籌資方式、規模和用途,控制籌資成本和風險。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各級政府獲得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監管。透過接受捐贈獲得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應當及時入賬,加強管理。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用“一事一議”方式籌資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員受益、民主決策、上限控制等原則,做到專款專用,確保資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舉債從事經營性活動應當納入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範圍,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並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稽核或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與社會資本合作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權責邊界及收益分配。
嚴禁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轉嫁給地方政府。
第四章 資產運營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存貨等流動資產管理,落實經營管理責任。嚴禁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固定資產購建、使用、處置管理,落實經營管理責任,依法合規計提折舊。在建工程專案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應當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手續。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集體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資產管理,做好增減、攤銷、死亡毀損等核算工作,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明確無形資產權屬及價值,納入賬核心算,落實經營管理責任,依法合規進行攤銷。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履行民主程式,做好風險評估和控制,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發生產權轉移的廠房、設施、裝置等大宗資產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未納入賬核心算的、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資產進行價值評估。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售、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資產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許可權與程式進行。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並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對外投資或進行集體資產轉讓、發包、租賃等情形時,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確定價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不得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五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銷售、提供服務、投資收益、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和政府給予的經營性補貼等形成的經濟利益總流入,應當依法依規加強管理,做好賬務處理。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經營活動、日常管理、村內公益和綜合服務、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等各種支出,應當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式。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以效益為基礎,民主決策、科學分配,保障成員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組織章程約定的分配原則,按程式確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確分配範圍、分配比例等重點事項,向全體成員公示。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公積公益金;
(三)向成員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積公益金按組織章程確定計提比例。
第二十九條 年終收益分配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清查資產,清理債權、債務,準確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六章 產權管理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清查核實集體資產,明確資產權屬,登記資產臺賬,編制資產負債表;建立成員名冊和份額(股份)登記簿。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變更資產權屬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二條 村莊撤併的,不得混淆集體財務會計賬目,不得隨意合併、平調集體資產。
第七章 財務資訊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應當分設會計賬套和銀行賬戶。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使用科學有效的方式採集、儲存、管理和運用財務資訊,逐步實現資訊化管理,確保財務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按要求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以易於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開財務資訊,接受成員監督。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會計檔案建設和管理,做好會計資料的保管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參照執行本制度。
第三十九條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2
一、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實行“村有、鎮管、縣審計”(村財鄉代管)的農村財務管理體制,具體要求是:在不改變其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的前提下,實行所有權、使用權、與管理權、監督權的分離,由鄉鎮農經站代理會計業務,村級財務實行報賬制管理。各村委會要根據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財務公開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現金管理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定期報賬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
二、規範財務工作流程。
嚴格實行村賬鎮管,取消村集體自有資金賬戶,由鎮農經站統一開立銀行賬戶,分村記賬,分戶管理。各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有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不變。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財務事項,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有經手人簽字,交民主理財小組稽核同意後,加蓋民主理財小組財務章,並經村委會主任、村支部書記同時籤批後,報鎮農經站審批後方可入賬。嚴格執行村級招待費限額額制度,1200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費限額為8000元;1201——2000人的村每年招待費限額為15000元;2001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費限額為20000元,超出限額部分不予核銷。對有大宗專案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多列支招待費的村,須由村書記、村主任共同說明理由,其招待費標準由鎮政府另行核定。對各村民小組發生的賬目,要由村民組長簽字,村主任籤批,村報賬員整理入賬,每年結賬一次。
三、實行民主理財。
為保證農民群眾對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財務事項,如集體土地的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承包、集體舉債等,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民主決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由3——7人組成,在村民代表中選舉產生,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要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主持正義、認真負責。制定民主理財辦法,依法理財、科學理財,切實發揮民主理財小組的作用。
四、強化村集體資金管理。
為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村集體收入必須在三日內交鎮農經站專戶,不得坐收坐支。嚴禁村私設小金庫,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每發現一起對村書記、主任、報賬員各罰小金庫的33%並沒收小金庫全部款項,對當事人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部門處理。另外,各村要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充分發揮村集體資金的使用效益,嚴禁舉債經營,有效化解舊債的同時,不允許產生新債。誰借債誰負責。
五、全面實行財務公開。
財務公開是村級財務管理的重點和核心,對村級財務要做到每半年公開一次,接受群眾監督。公開內容要真實全面,要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充分利用好村固定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透過廣播、明白紙等進行輔助公開。要進一步豐富公開內容,當前公開的重點是:村組財務收支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農民種糧直補情況等。對於村民小組財務要做到每年公開一次,讓群眾真正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