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租賃公司管理制度(精選10篇)

汽車租賃公司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主要特徵

  1.權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完整性。

  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

  3.排它性。

  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可執行性。

  組織所設定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為一紙空文;

  5.相對穩定性。

  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6.社會屬性。

  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二、汽車租賃公司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現在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汽車租賃公司管理制度(精選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汽車租賃公司管理制度1

  一、總則

  1、制定目的:為提高倉庫整體管理水平,規範倉管日常管理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有關倉庫的各項日常管理管理,均按本規定處理。

  3、權責單位:

  (1)公司生管部負責本規定製定、修改、廢止的起草的管理。

  (2)總理室負責本規定製定、修改、廢止的批准。

  二、物料入庫管理規定:

  1、外協外購件入庫:供應商送交物資時,由對應庫管員依據採購計劃單、委外加工單及有效送貨單的相關內容進行物資核對,經確認無誤,物料暫收與《申驗單》移交檢驗員進行檢驗,合格品給予入庫。經驗證不合格的,通知採購部進行交涉或辦理退貨

  2、自制品的入庫:依對應車間的生產計劃單及檢驗合格單對物料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進行物料接收。

  3:成品入庫:檢驗結論為“合格”的產品生產部開具《入庫單》到成品庫辦理成品入庫手續,在辦理入庫時,庫管員應檢查、核對產品的品名、型號、數量等標識是否正確、規範以及外包裝是否乾淨等,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庫。

  三、物料領用管理規定:

  1、計劃內:車間、外協廠依據生產作業計劃進行物料領用,倉管員依生產計劃、領料單逐一核對,按先進先出的原則給予發放物料。

  2、計劃外:對於由其它原因造成物料超領,須由相關權責人員稽核、批准後給予發放。

  四、物料退庫管理規定:

  1、外協外購件的退庫:暫收物料經檢驗,不合格品須由倉管員按批次填制《產品退貨單》移交採購部核對簽字。

  2、車間退貨:車間、部門因其它原因需將物料退庫,須按相關檔案規定程式辦理物料退庫手續。

  五、物料盤點管理規定:

  1、做好盤點前的準備管理,如計量器具校對、盤點清單等。

  2、定期盤點:停止一切活動對實貨進行清點,主要是年終盤點。

  3、迴圈盤點:為不影響生產活動而對所庫存貨進行盤點。

  4、缺料盤點:因物料庫存量小,有利於盤點管理的開展。

  六、定置、帳物卡管理規定:

  1、定置:定容、定量、定位,並方便物料的進出庫,依據物資的不同性質及a、b、c類物資的區分擺放。

  2、帳務卡:嚴守於物料的進出庫的同時,及時將物料的出入庫狀況、內容填入帳卡,為保證庫存物資與帳卡相一致,實行定期、不定期的倉儲物資的迴圈盤點或缺料盤點。

  七、退貨品管理規定:

  成品庫庫管員負責退貨入庫工作,庫管員應檢查核對產品的品名、型號、數量、批號等是否屬實,銷售部將退貨清單及退貨產品一致移交質保部,依質保部評審內容倉管員隔離、分開保管。可以返修的由質保部開返工單給製造部。

  八、成品管理規定:

  1、成品入庫:根據生產計劃單號、合格檢驗單、客戶名稱等相關內容進行成品驗收,並要求物料人員按定置及先進先出的要求擺放。

  2、出庫:倉管人員依據銷售部的《出貨通知單》上的內容與存貨進行核對,並組織裝御人員送至運輸車輛,交與送貨人員點收交接。

  九、物料的儲存、搬運:

  1、物料的儲存:入庫產品應按照不同的規格、型號、包裝等分別擺放,堆放須整齊、方便物料的出入庫,並且堆高不得超過規定的要求。﹙貨架不得超過層高、地面堆放不得超過2米﹚保持倉庫的清潔、明亮。

  2、物料搬運:倉管人員在搬運物料時,應採用合適的運輸工具,輕裝、輕放防止物料損傷。

  十、物料的安全保管:

  物資儲存時不得影響裝置操作、通道出入、消防器具的緊急使用;遵守物料的擺放要領,防止磨擦、倒塌,制定合理的儲存計劃。

  十一、先進先出的規定

  1、在成品庫與半成品庫均採用三種顏色標示卡,其中綠色代表當前批次,即要發出的批次;黃色代表第二批次;即待用的批次;蘭色代表,第三批次,即備用的那一批次。

  2、對在庫存的成品、半成品進行統一標示,區分批次,統一用綠色標示卡,在下次入庫的成品、半成品作為第二批次,用黃色來表示,依此類推第三批次用蘭色來表示。

  3、倉庫員在出庫的時候,堅持先把當前的批次發完再發第二批次,當確認第一批次發完時,用當前批次標示牌代替第二批次牌,第二批次牌代替第三批次牌。

  汽車租賃公司管理制度2

  一、租車前工作內容

  一、工作程式

  維護保養人員對收回的車輛經檢查、維修、維護、保養後符合待租條件,由維護保養人員簽發,租賃部簽收《車輛待租合格通知單》——向客戶介紹車輛情況、租車條件、所需手續和其它要求——查驗客戶(或擔保人)租車手續——客戶試駕——現場檢視客戶(或擔保人)房屋或其它財產——簽訂租車合同——收取客戶預付租金和違章保證金——驗車、填寫《汽車檢驗單》——向客戶交待車輛行車操作注意事項——放車

  二、工作內容

  1、租賃部收回車輛後,通知保險部維護保養人員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和維修、維護、保養及清潔。符合待租條件後,由維護保養人員簽發《車輛待租合格通知單》,租賃部簽收後方可對外出租。下班期間收車後又繼續出租的車輛,由收車人負責檢查車況,履行和承擔維護保養人員工作和責任

  2、介紹情況

  租車前,租賃部應主動詳細向客戶介紹車輛情況、租車條件、租車價格、公里和時間限制、所需手續、租車合同條款主要內容和其它租車須知,以及我方提供的相關服務。讓客戶明明白白消費、放放心心租車。

  3、租車手續

  個人租車,需提供客戶本人有效身份證、駕駛證、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原件。單位租車,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企業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法人委託書和駕駛員駕駛證原件。公司留存所有手續影印件一份。

  4、客戶試車

  租賃部應主動邀請客人試駕,利用此機會可以觀察客戶駕駛技術的熟練程度。以此確定是否租車。如果客戶駕駛技術輕差,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應要求客人提供駕駛技術熟悉的駕駛員陪駕,方可租車。

  5、現場檢視

  租賃部應跟隨客戶現場檢視客戶房屋或其它財產,觀察和了解客戶相關資訊,仔細核對房屋或其它財產所有權屬證書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包括所有權人姓名、財產地址、樓層、單元、門號等。有產權爭議或被抵押的財產不得租車。

  6、簽訂合同

  簽訂合同前,應主動提醒客戶認真閱讀《租車合同》條款,耐心做好合同條款解釋工作。填寫合同時,應如實填寫車輛型號、車輛號牌、租車價格、起租時間、租前累計公里數、預收款和保證金金額以及預租天數等內容。要求客戶和擔保人本人親自簽名,並如實填寫家庭常住地址、工作單位、電話號碼等相關資訊。合同一式三份,公司辦公室、租賃部和客戶各執一份。

  7、收取租金預付款和違章保證金

  客戶租車前,必須交納租金預付款和違章保證金。租金預付款金額,按照客戶租車天數和租車單價,確定預收金額。違章保證金每次每車預收500元以上。預收款由公司出納直接向客戶足額收取,出據收款憑證。特殊情況租賃部在外交接車收取的客戶預付款和保證金,應在當天交付公司財務,公司財務出據收款憑證。

  8、交車驗車

  租賃部憑《車輛待租合格通知單》在公司辦公室領取車鑰匙,填寫《放車、收車登記表》。租賃部交車驗車時,應與客戶一道,當面檢查車輛外觀是否有損傷;轉向系統、剎車系統、潤滑系統、冷卻液、輪胎、車外燈光、各種指示燈、儀表顯示、空調、音響、導航儀、倒車雷達、車窗門鎖和遙控、雨刮器、引擎蓋、油箱蓋、後背箱等是否正常。驗車後,應逐項填寫《汽車檢驗單》一式三份,客戶和租賃部各執一份,交公司財務部門一份結算使用。

  9、向客戶交待車輛行車操作注意事項根據所租車輛效能和特點,租賃部應主動向客戶講解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項,指導客戶正確使用操作車輛。避免造成人為車輛損壞。同時要求客戶:隨時保持通訊暢通。租車期間,超過兩日以上無法聯絡,我方將引起高度重視,檢視監控,瞭解情況,作出應對。

  二、租車期間工作內容

  一、工作程式

  監控車輛——回訪客戶——處理車輛故障或事故或租車異常情況——瞭解租期屆滿客戶還車時間——催收超期和續租客戶租金

  二、工作內容

  (一)、租賃部應嚴密監控和掌握所租車輛租用和執行狀況,與客戶隨時保持通訊聯絡,主動詢問客戶用車情況,幫助客戶解決租車期間遇到的疑難問題和困難,保證客戶安全、順利用車。

  (二)租車期間,一旦發現所租車輛執行異常,即車輛停駛三天以上,或兩天以上無法與客戶取得聯絡,租賃部應引起高度重視,透過監控跟蹤,現場檢視,調查瞭解等方式,弄清真象實情。若異常屬實,應立即報告公司領導,根據公司指示和布暑,會同公司保險部一道,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加以應對。

  (三)、所租車輛發生機械故障或交通事故處理

  1、在離市區20公里以內,租賃部應立即趕赴現場處理,需修理人員現場修理的,馬上通知修理人員到場修理;需運回指定廠家修理的,通知修車廠拖車。2、在離市區20公里以外50公里以內的,透過電話聯絡,向客戶仔細瞭解情況,正確判斷故障原因和故障起因。為了節約路途費用,修車費在800元以內的,可委託客戶就地修車,要求客戶現場監督修車,更換配件和修車費用需我方確認。要求客戶儘可能開據付款憑證隨舊配件一併帶回。便於還車費用結算時,判斷故障起因,明確責任。修車費用超過800以上,租賃部和保險部應趕到現場,瞭解情況,確需運回德陽指定廠家修理的,通知廠家拖車。屬客戶全部或部分人為原因造成的車輛故障,應現場明確責任,現場收取修車費預收款,結算時,多退少補。

  3、所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車輛損失,租賃部應首先弄清情況,輕微交通事故,在外地,原則上由客戶自行處理,在市區內,應客戶要求,我方應當現場協助處理。發生較大交通事故,租賃部和保險部人員應立場到場施救,協助客戶處理相關事宜。事故車輛應儘量運回公司指定廠家修復。因客戶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車輛損失,依照租車合同相關規定,及時解決和落實客戶損失賠償事宜,由租賃部、保險部與客人共同協商一致後,報公司領導同意,確定損失賠償方案,能當場確定損失賠償金額的,應儘量與客戶當場了結。並簽訂損失賠償協議。儘可能現場結清全部費用,或收取客戶部分損失賠償金。剩餘欠款,限期付清。現場不能確定損失賠償金額時,應向客戶收取不低於預計金額的60%損失賠償金預付款。待相關情況明朗後再向客戶索賠全部損失費用。

  (四),客戶租車期限屆滿,租賃部應提前主動與客戶聯絡,瞭解和掌握客戶還車時間,以便安排後期租車。對逾期或續租客戶,應準確計算出客戶預付金餘額,若不足以彌補超期或續租天數租金,應在客戶還車前,及時催收欠繳租金。欠費超過500元,限期不補交或續交的,應強行收車。以免給公司造成更大經濟損失。

  三、收車後工作內容

  一、工作程式

  收回行駛證、車鑰匙——檢查驗收車輛——填寫《收車驗收單》和《租車合同》對應專案內容——處理車損賠償等事宜——向公司辦公室遞交《租車合同》、向財務部門遞交《收車驗收單》——辦公室、財務部共同核實後辦理租車費用結算

  二、工作內容

  (一)、驗車、收車

  1、客戶還車時,租賃部收回車鑰匙、行駛證和車內臨時配置物品,檢視和記錄客戶租車行駛里程數和還車時間。對照交車時填寫的《汽車檢驗單》驗車記錄,逐項核對,仔細全面檢查車況和隨車工具,如實填寫《租車合同》和《汽車檢驗單》對應專案內容,及時通知公司財務辦理費用結算手續。

  2、租賃部收車後,及時將車開回公司,車鑰匙交公司辦公室保管,填寫《放車、收車登記表》,終止租車時間。同時,將收車驗收時和客戶反映的車況問題告知公司維護保養人員,經維護保養人員檢查和維修、維護、保養和清潔,符合待租條件後,維護保養人員簽發,租賃部簽收《車輛待租合格通知單》。維護保養人員負責將車輛集中統一停放於公司門前待租,放置租車標誌牌。

  (二)、賠償

  收車時,車輛損傷或車內物品丟失,租賃部應通知保險部現場處理:

  1、丟失的物品:照價賠償。

  2、車輛損失賠償:

  ①客戶全額自負:由租賃部和保險部根據損傷情況,合理確定車輛修復費用金額,填寫《客戶車損賠和其它費用結算單償單》客戶、保險部、租賃部分別簽字認可。交財務部作為結算依據。當場結清。

  ②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傷屬保險公司賠付範圍,由保險公司賠償修車費用,客戶提供相關理賠資料。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客戶自負。同時,客戶承擔所租車輛保險費總額的10%補償金,作為所租車輛下一年度購買保險時保險費增加金額。確定客戶損失賠償和保險費補償金後,填寫《客戶車損和其它費用賠償結算單》客戶、保險部、租賃部分別簽字認可,交公司財務部作為結算依據。當場結清。

  ③因客戶原因造成的車輛損壞其修車期間車輛停駛損失費由客戶賠償,保險部根據所需修車時間確定賠償天數和賠償金額。隨租金和賠償款一併結算。

  (三)、結算

  租賃部收車驗收後,當場計算出客戶租車天數(含車輛損壞修復停駛時間)和應付租金金額(含超時超公里加收金額)及其它應收費用。將資料填寫在《租車合同》和《汽車檢驗單》對應專案內容中,經客戶簽名確認後《租車合同》交公司辦公室存檔一份,《汽車檢驗單》交公司財務作為結算依據。公司辦公室對《租車合同》和《汽車檢驗單》與《放車、收車登記表》進行核對,簽署核實結論,財務部根據辦公室核實結果,當場與客戶辦理租車費用結算,除預留客戶交納的租車違章保證金外,結清全部租金和其它應付費用,並出據收款憑證。未經公司領導批准,嚴禁客戶欠款。否則,由租賃部和財務部負責催收。造成欠款無法收回,由租賃部和財務部有關人員負責賠償

  四、違章資訊查詢和處理

  一、工作程式

  車管所或電腦查詢——列印違章資訊——填寫客戶違章登記表——通知客戶限期處理——代行客戶處理——向公司財務遞交代行客戶處理憑證——保證金保證期到期通知客戶退款或結算

  二、工作內容

  (一)、租賃部負責客戶租車違章資訊查詢,一旦發現客戶租車違章(將違章資訊列印成紙質,以便客戶查閱),填寫《客戶違章登記表》並及時通知客戶限期處理,超過5日客戶未自行處理,租賃部根據客戶違章罰款和相關費用金額,按照公司《借款和報銷制度》在公司財務借款,代行客戶處理違章事宜。憑違章處理罰款憑證,按公司《借款和報銷制度》在公司財務部報銷。客戶還車前出現的違章,代行處理的違章罰款和相關費用,在租車結算時了結。還車後發現的違章,代行處理的違章罰款和相關費用,在客戶保證金中扣出。

  (二)、客戶違章保證金保證期滿一個月,租賃部應在期滿當日通知客戶前來公司財務辦理保證金退付事宜。在退還客戶保證金時,公司財務部扣出公司代客戶處理違章時支付的罰款和相關費用,多退少補。一次性結清。

  五、責任處罰

  本制度相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租車前工作內容和要求

  1、租車前未主動向客戶介紹相關情況,還車時與客戶發生糾紛,罰款50元;造成經濟損失的罰款100元;

  2、因租車手續不全或手續無效,罰款10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200元;

  3、未指定客戶正確使用操作車輛,客戶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損壞,罰款100元;

  4、簽訂合同不規範,漏填、誤填、未填,罰款5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200元;

  5、未收或少收預付款和保證金,罰款10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200元;

  6、無《車輛待租合格通知單》發放車鑰匙租車,分別處辦公室和租賃部責任人罰款各100元;造成車輛租用期間出現車輛故障,影響客戶使用,受到客戶投訴,罰款各20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各300元;

  7、維護保養人員未履行車輛檢查、維修、維護、保養責任,影響租車,罰款200元;

  8、交車時,未認真檢查交接車輛,《汽車檢驗單》內容漏填、誤填,客戶還車時,發生糾紛,罰款5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100元;

  9、交車時未發現車輛安全隱患和故障,造成客戶租車期間發生車輛故障或交通事故,分別處維護保養人員和交車檢查人員罰款各10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各200元;

  10、維護保養人員未通知美車部清潔車輛,影響租車,罰款50元;

  11、美車部接維護保養人員通知後,未及時清潔車輛,影響租車,罰款50元;

  (二)違反租車期間工作內容和要求

  1、未主動與客戶保持聯絡,幫助客戶排憂解難,受到客戶投訴,罰款50元;

  2、未及時發現租車情況異常,廷誤收車時間或造成經濟損失,罰款200元;

  3、所租車輛發生機械故障或車輛損壞,未及時處理或處理不當,影響客戶用車,受到客戶投訴,罰款100元;客戶私自在外修車,造成修車費用增加或出現修車質量問題,罰款200元;

  4、處理客戶車輛損失賠償不及時或處理不當,造成客戶拖延、拒賠,造成經濟損失,罰款100元;

  5、催收客戶欠款不及時,造成欠款無法收回,罰款200元;

  6、與客戶串通或私自挪用、截留或多收少交賠償金,一經發現,除退出所有款項外,另罰款200元;達到犯罪金額,公司將追究法律責任。

  7、客戶超出預租時間未及時催收客戶續租租金,導致客戶欠費,由租賃部負責催收;造成經濟損失,罰款200元;

  (三)違反收車後工作內容和要求

  1、未收行駛證,影響租車,罰款50元;

  2、車內工具、配置物品丟失或車輛損壞,未收取客戶賠償款,罰款200元;

  3、未按公司指定位置停車或未放置租車標誌牌或未主動將車鑰匙交辦公室保管,罰款100元;

  4、未通知公司相關部門人員洗車或檢查維修、維護、保養等,罰款100元;

  5、貪汙、挪用租車租金,一經發現,除退出所有款項外,另處罰款500元。達到犯罪金額,公司將追究法律責任。

  5、未收取或私自截留、挪用、貪汙客戶超時或超公里數租金或保險理賠補償金,一經發現,除退出截留、挪用款項外,另罰款200元;

  6、未及時查詢客戶違章資訊並通知客戶處理、或受客戶委託或公司安排,造成違章處理困難或影響公司車輛年審或過戶,罰款10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200元;

  7、未辦理租車手續或未經公司領導批准,私自用車,未主動繳納租車費,一經發現,除補交租車費外,罰款200元;

  8、客戶保證金保證期到期,未主動提前通知客戶辦理退款事宜,受到客戶投訴,罰款100元;

  9、以上處理和罰款,由公司辦公室監督執行,財務部門憑辦公室開據的罰款通知單,責任人當月工資中扣出,不足部分,由責任人現金支付,當月罰款,當月了清。

  汽車租賃公司管理制度3

  安全責任制:

  安全是關係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大事,為了加強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種隱患,防止行車事故的發生,提高運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本公司(辦事處)的用車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本公司(辦事處)屬下各安全管理部門及所有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營運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範圍內的安全工作,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總責。

  3、駕駛人員必須符合道路營運經營條件,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活動,設立安全專項經費,保證安全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機構及工作職責:

  安全第一負責人(道路營運經營者)主要工作職責: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佈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並組織各項活動、技術培訓。

  2、根據上級要求和實際制訂的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修訂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情況,並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安全第二負責人(專案經理)主要工作職責:

  1、佈置和檢查公司(辦事處)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

  2、負責督促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參與公司重大專案、交通事故的調處及善後工作。

  3、參與督促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的換髮、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並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駕駛員的崗位職責(督促):

  1、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程式,抵制違章行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安全行車。

  2、積極參加各項學習活動,提高安全行車意識和技術水平。

  3、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指揮,按時、按質完成運輸任務。

  4、遵守車輛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覺做好車輛“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車輛、輪胎、附屬裝備、隨車工具的整潔及車輛、證件齊全和完好。

  5、熟悉車輛效能、熟練駕駛技術,學習先進經驗,掌握行車規律。

  6、服從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人)的指揮和檢查,接受上級佈置的有關任務和培訓。

  安全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嚴肅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2、督促駕駛人員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積極採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租賃擅自改裝的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督促道路營運者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訊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質量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督促道路營運者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並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敦促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敦促駕駛員對車輛的安全效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裝置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出車。

  1)當到達目的地時,觀察和選擇最佳的停車位置。

  2)當車輛停穩熄火後方可下車。

  3)下車時注意車周圍的行人安全。

  4)與收貨人(收貨單位)核對貨物後返回。

  6、要不定時督促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8、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裝置財產並通報營運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佈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紮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並移至安全地帶。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車輛租賃安全管理制度:

  一、租賃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辦事處)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租賃車輛須與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條件為:

  1、車輛必須具備牌照以及相關的所有證件,駕駛員必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駕駛員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駕駛員須取得道路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辦事處)組織對駕駛員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本公司(辦事處)租賃車輛的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我司人員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交通服務。

  2、敦促駕駛員應每月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效能以及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3、敦促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裡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汽車租賃公司管理制度4

  一、車輛養護制度

  (一)每日例行養護制度:

  1、檢查外觀從左前門起,看看全車漆面有否新的劃傷;玻璃狀態、後視鏡、前後車燈的狀況等。

  2、目視四個輪胎的胎壓情況。如果某一輪胎胎壓低,應及時補充並查明原因。

  3、目視車下的地面上是否有油、水跡。一旦發現有,應查明原因修復後再行駛。

  4、進入駕駛室,啟動馬達著車後,需要觀察儀表盤上指示燈的工作情況,有無警告燈閃爍或常亮。

  5、檢查雨刷片工作是否正常。

  6、檢查轉向訊號燈工作是否正常。

  7、在啟動過程中和著車後,發動機是否有異常聲音。

  8、檢查空調是否製冷、有無異常聲音。

  9、檢查車內、外衛生,是否乾淨,有無異味。

  10、行進檢查,行車前,應先踩幾下剎車踏板,感覺剎車踏板高度是否正常。

  11、檢驗員做好詳細的檢查記錄,向值班領導彙報汽車技術狀況,根據情況提出報修專案。

  12、及時排除異常情況。

  (二)每週例行養護制度

  1、檢查機油油麵的高度。檢查的條件:發動機水溫需要達到80°C以上,使發動機不運轉,車輛處於水平位置,等待3至5分鐘後,拔出油尺,用乾淨的針織布或棉絲將其擦拭乾淨後,再將油尺插到底,然後拔出油尺檢查其油麵的位置。

  2、檢查其它各種液麵的高度,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

  3、檢查備胎的氣壓情況,標準氣壓值見油箱蓋處。

  4、檢查全車外部的燈光情況,特別是後部剎車燈,如有燈泡不亮,應及時更換。

  5、以上養護必須在每週檢查一次。做到有病早知道,早預防,避免病重麻煩多。

  6、檢驗員做好詳細的`檢查記錄,向值班領導彙報汽車技術狀況,根據情況提出報修專案。

  7、及時排除異常情況。

  (三)每月例行養護制度

  經過一個月的行駛,在每週的檢查基礎上,需要增加以下幾個方面的檢查。

  1、皮帶的檢查。有無裂紋、鬆緊,如出現裂紋應及時更換。

  2、發動機的密封性。主要檢查發動機表面有無滲漏現象。

  3、目視水箱與冷凝器間是否有髒物堵塞。特別在夏季,如果其間隙中有贓物,將會影響到空調的製冷效果,需要用壓縮空氣進行清理。

  4、檢查雨刷條的清潔程度和噴嘴的方向位置。在操作清理前風擋時,發現雨刷片刮不乾淨時,需儘快更換雨刷片。

  5、檢查所有輪胎的氣壓,包括備胎。

  6、檢查輪胎的花紋深度及磨損情況。輪胎花紋的磨損極限深度為1.6毫米,輪胎胎面應磨損均勻,如出現偏磨或者磨損異常,需要到維修站進行檢查和調整,磨損嚴重,需更換輪胎。

  7、檢查電瓶裝頭表面是否有腐蝕物,如有白色或綠色汙染物,用熱水衝冼即可,避免用硬物或者拆下裝頭進行清潔。

  8、檢驗員做好詳細的檢查記錄,向值班領導彙報汽車技術狀況,根據情況提出報修專案。

  9、及時排除、修正異常情況。

  (四)強制養護制度

  1、保養空氣濾清器

  每行駛3000公里要進行空氣濾清器的保養,拆開空氣濾清罩的蓋子,取出濾芯檢視,如髒得不厲害,用一小棍子輕輕敲敲濾芯撣去汙垢即可,如髒得很厲害,就要換新的濾芯了。

  2、更換機油

  每行駛5000公里要更換機油。

  3、四輪定位

  當車輛行駛時出現轉向發沉、發抖、跑偏、不正、不歸位、漂浮、顛顫、搖擺或輪胎單邊磨損、波狀磨損、塊狀磨損、偏磨等不正常的現象時,就必須進行四輪定位。

  5、剎車皮更換

  車輛行駛2—3年,要更換新的剎車皮。

  6、更換燃油泵

  車輛行駛2—3年,要清洗或更換燃油泵。

  7、正時皮帶更換

  車輛行駛7—10萬公里,要更換正時皮帶。

  8、其他

  車輛行駛4年後,車內的各種橡膠管老化、硬化,漏機油、漏水的問題就會出現。要及時更換這些橡膠管。5年左右車的水箱被化學物腐蝕,如果水箱漏水,要及時更換。

  二、待租車輛標準規範

  1、一格

  待租車輛必須保持有一格以上的油量。

  2、二準

  時間準:準時、準確的把車送到客戶手上。

  3、三齊

  證件齊:待租車所有證件要齊全有效(行駛證、購置證、養路費證、營運證等)

  備件齊:待租車所有備件要齊全、完好(備胎、輪胎套筒、千斤頂、防盜鎖、滅火器、警示牌等)

  照明燈光齊:前大燈、遠近燈光、轉向燈、剎車燈、防霧燈、應急燈、車內燈。

  4、四無

  無故障:待租車機械效能、作業系統沒有故障存在。

  無殘缺:待租車外表、車內、車門沒有損壞、脫落等現象。

  無劃痕:待租車外觀沒有明顯劃印痕跡。

  無異味:待租車廂內沒有其它難聞的氣味。

  5、五清

  車身清潔:待租車外觀清潔明亮(前後擋風玻璃、左右倒車鏡、左右車門、輪胎、輪轂乾淨)

  車廂內部清潔:待租車座椅、靠背、腳墊、扶手、安全帶、行李箱清潔乾淨。

  發動機清潔:待租車發動機外表必須清潔乾淨。

  儀表盤清潔明亮:待租車儀表盤必須清潔、明亮沒有灰塵。

  隨車工具及備胎清潔:待租車的隨車工具、備胎清潔、乾淨、沒有油汙。

  三、車輛出勤管理制度

  (一)租賃車輛發車管理

  1、保證所有營運車輛符合待租標準、處於待租狀態。

  2、接到發車資訊後,立即跟接待部確認發車時間、地點、車型、價格、押金、客人姓名、聯絡方式,及其他要求。

  3、從接待部領取所發車輛的鑰匙、證件、租車合同、驗車單等手續。

  4、主動與客人取得聯絡,進一步確認發車時間、地點、車型、價格、押金等。

  5、提前10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做好驗車、發車準備。

  6、見到客人後,主動向客人問好,並檢查客人的身份證、駕駛證、來程機票或其他有效證件。透過GPS監控中心核對客人的身份證和駕駛證,請客人提供其家裡的固定電話號碼,以進一步確認客人身份。

  7、與客人一起驗車。

  A、詳細查驗車輛的外觀,從車體油漆、部件、裝飾、燈罩到底盤和輪胎,傷痕的長度、面積、部件的數量等,都要在驗車單上做詳細記錄。

  B、查驗車內飾、部件的完好情況,並記錄。

  C、發動汽車,查驗儀表盤的各項顯示,記錄公里數、存油量、機油表、水溫表等各項資料。查驗燈光、空調、雨刮器、音響、剎車、電動門窗和天窗是否正常。

  D、給客人講解並示範該車的各項操作:空調、燈光、天窗、音響等。

  E、打開發動機蓋,給客人講解並示範如何檢查和新增水、機油。

  F、簽定租車合同,收取押金。

  H、給客人安全駕駛的提示和建議。

  I、幫助客人解決其他問題。

  8、發車完畢後,第一時間將租車合同手續、押金交回接待部。

  9、把發車情況和客人的其他要求告訴接待部值班人員。

  (二)租賃車輛收車管理

  1、接到收車資訊後,及時與將要還車的客人取得聯絡,確定還車時間、地點、租金計算辦法等內容。

  2、在租賃結算單上填好已知的收費專案和應收款金額,準備好租車合同、應退款項、違章保證金收據;安排車隊人員負責收車,要當面向收車人交待清楚收車時間、地點、客人聯絡方式、租金結算等事宜。

  3、收發車人員見到客人後,首先向客人問好,感謝客人選擇任我行公司的車輛。

  4、認真檢查車輛外觀、內飾、發動機、油量、里程等,並詢問客人該車在執行中存在哪些問題或故障隱患,並做好車輛狀況的詳細記錄。

  5、根據油量、公里數,計算超油費、超公里費;並填入應收款專案。

  6、如果有車損,要及時報告車隊隊長,根據車損情況,確定客人賠償金額;嚴重車損或有爭議的要及時到修理廠定損或報保險公司。車損情況及處理辦法都要記錄在驗車單上。

  7、收車人必須在結算單上填寫應收款項、應退款項、退還押金,並在收款人欄簽名。

  8、收車結束及時將合同單、車輛交回公司接待部;接待人員審查合同手續、結算單、證件、鑰匙,在收發車單上登記時間、車況,並簽名。完結後將車輛鑰匙、證件交專管員保管。

  A、有故障的車輛,收車人員應詳細登記並向車管責任人報告故障情況,由車隊另行辦理送修手續。

  B、車內外不清潔的車,在交回租車合同手續後,由收車當事人負責送洗。

  (三)帶駕租車

  1、配司機的租車業務,要開據‘營業派車單’,詳細註明用車時間、租金、服務費、用途、結算辦法等。

  2、所有出車業務都要填寫發、收車登記表。

  3、帶駕租車業務結束後,根據營業派車單和實際還車時間,結算租金,並做好詳細的登記;填寫當日報表、派車單駕駛員聯作為憑證,隨日報表一起交財務部門。

  4、檢查證件、車況、鑰匙,並在收發車登記表上驗收登記。

  (四)公務用車

  各部門因業務需要的公務用車,需本部門向公司領導申請,說明用車事由、時間;並由接待部開具派車單,公司領導簽字同意後,接待部方可發放車鑰匙和證件。

  (五)跟蹤管理

  1、密切關注並掌握每一臺已出勤車輛的情況。

  2、出場超過三天的車輛要主動與駕車人聯絡,詢問車輛效能和狀況。

  3、每天透過GPS查詢車輛的位置。

  4、做好跟蹤服務和溫馨提示。

  5、幫助解決駕駛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六)道路救援

  1、車隊每天24小時都要有值班或待命的司機。

  2、在接到道路救援資訊後,馬上與客人確認需要救援車輛的車號、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基本情況。

  3、將事故資訊反饋給車隊主管領導,車隊主管領導根據事故發生的情況,制定道路拯救方案,並向公司領導彙報。

  4、車隊無法處理的情況,就通知修理廠到現場救援。

  5、到達現場後,首先安撫客人,根據事故的現場情況確定報警、報保險公司。

  6、儘量給客人提供替換車輛,費用的結算嚴格按照租車合同執行。

  7、每次道路救援後都要做好書面記錄。

  四、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一)車輛維修遵守“先申請,後修理”的原則

  1、車輛管理人員要對自己管理的車輛做好詳細的檢查,如有故障,做到以下四點:

  第一、到底出現了什麼故障?

  第二、引起這個故障的根本原因是什麼?

  第三、有那幾種解決辦法?

  第四、你認為用那種方法合適?

  2、填寫故障登記表,並報車隊領導核查,並確定解決方案。

  3、如果需要送修理廠的,要填寫“維修申請單”,送修理廠檢查。

  4、由兩個以上的修理廠提供維修方案和報價單,報送車隊領導稽核;維修總費用在200元以下的,由車隊領導批准並簽字確定;維修總費用在200元以上的,車隊領導必須書面報公司領導稽核。

  5、緊急情況,車隊領導不在場的,需有兩名以上的車管人員簽字,並將維修方案和報價單直接報公司領導稽核。

  6、每輛車送修前,必須查閱該車歷史的修車記錄,查對本次故障是否和原來的修理專案相同或相關,是否還在保修期內;如果和原來的修理專案相同、相關,或還在保修期內,就由原修理廠負責免費修理或更換配件。

  7、記錄送修時間,並通知接待部該車預計修復日期。

  (二)車輛修復後的出廠檢查

  1、車輛維修完畢後要認真檢查,保證徹底修復完成;

  2、由車管員和車隊領導對該車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記錄詳細的出廠日期、公里數、維修專案、配件單、結算單、保修日期或保修里程。

  3、車輛透過驗收回到公司後,車管員將〈維修申請單〉、〈結算單〉交公司領導稽核。稽核通過後,結算單一式兩份,原件交財務部門稽核,附件和〈維修申請單〉一併存入該車的維修檔案。

  (三)保險理賠。

  1、需要做保險理賠或可以做保險理賠的車輛,一定要進行保險理賠。

  2、為保證修車質量,進行保險理賠的車輛,要嚴格按照本制度第四條“車輛維修管理”的規定進行。

  五、證件、檔案及年審管理制度

  1、保證所有車輛的證件、手續齊全、有效。

  2、為每輛車單獨建立車輛檔案,包括:車輛照片、發動機拓號、車架拓號、行駛證影印件、購置證、保險單、營運證等所有相關手續。

  3、為每輛車單獨建立車輛維修、保養記錄的詳細檔案。包括:每天的車輛檢查養護記錄、車輛維修申請單、維修結算單、單車修理專案和費用的統計表。

  4、所有車輛都要有備用鑰匙,並妥善保管。

  六、駕駛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完善駕駛員行車管理,提升其工作效率及工作品質,確保車輛使用及時、合理及安全化,提高車輛使用效率、降低維修成,延長汽車使用壽命。

  第二條:本公司所有營運車輛。

  第三條:駕駛員工作規定:

  A、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B、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負責對自己所分管的車輛進行日常例行檢查、養護和強制養護,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C、駕駛員每天抽適當時間檢查自己所管理的車輛,並做好詳細的檢查記錄。並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D、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水、電、油及其他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E、駕駛員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車隊值班領導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專案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超過200元的維修專案車隊要報公司領導書面批准,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F、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禁止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路段停車。駕駛員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

  G、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H、駕駛員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接聽電話文明用語。

  I、駕駛員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緊跟、爭道、賽車等)。

  J、駕駛員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自理。違章造成的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K、因駕駛員原因造成甲方責任,車輛損壞視情節須要賠償部分或全部損失。

  L、車內不準吸菸。公司員工在車內吸菸時,應有禮貌的制止;公司外的客人在車內吸菸時,可婉轉告知本公司陪同人員,但不能直接制止。

  M、駕駛員對乘車人要熱情禮貌,說話應文明。車內客人談話時,除非客人主動搭話,不準隨便插嘴。

  N、接送員工上下班的司機,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

  O、上班時間內駕駛員有要事確需離開時,要告之部門負責人去向和所需時間,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出車回來應立即到部門負責人處報到。

  P、駕駛員對車隊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執行。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後可向部門負責人反映。

  Q、駕駛員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部門負責人,並說明原因。

  R、不論什麼時間,駕駛員身上必須攜帶移動通訊工具(手機,小靈通等),必須每天24小時開通。對公司呼應隨時接聽。

  S、用車完畢後,應將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或開回家。

  T、駕駛員未經領導批准,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U、司駕駛員全年安全行車,未出交通事故的,給予獎勵300元。

  V、加油費、停車費、過橋、過路費,當日填報稽核,由車隊每週統一報報銷。

  W、車隊每月負責對駕駛員進行考核一次,將考核等級作為月度和年度年終獎金的依據。

  X、對於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給予嘉獎;對工作怠慢沒有責任心、違反制度、發生事故者,視具體情況給予警告、除名處理。

  汽車租賃公司管理制度5

  為了加強汽車租賃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的市場競爭力,促進各職能部門和人員各盡其職,確保車輛的有效運作,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行政管理:

  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統籌協調公司日常的行政管理;員工的招聘、培訓、考勤與薪資的彙總,統計,調檔手續、檔案管理、政審;簽訂勞動合同,參與人員評估考核;員工社會保險、勞保、福利工作;草擬各項制度規定並監督實施。 (一)辦公室日常行政管理:

  1、協助領導安排好日常工作,辦理日常行政事物,協調平衡公司各部門及社會有關部門的工作。

  2、及時收集、整理政府及行業的政策、法規。

  3、召集行政會議和組織傳達上級機關下達的有關檔案及有關會議精神。

  4、督促、檢查、瞭解各部門對領導佈置的工作落實情況。

  5、負責來往檔案的登記、傳閱、保管,並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好公司的各類檔案。

  6、瞭解公司的經營情況,及時向領導彙報,起到參謀的作用。

  7、負責公司證照的年檢、審驗。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司印鑑和各類證照。

  8、負責公司的人事管理(人事勞動合同、年檢、人員招聘、錄用、培訓、解聘、員工績效考核)、考勤的管理及工資單的制定。

  9、做好辦公用品、電腦裝置設施的計劃採購登記維護管理,做好後勤服務工作。

  10、做好廣告宣傳的接待、策劃。

  (二)勞動用工管理

  1、按照《人力資源控制程式》辦理職工的招聘、考勤、

  考核、評級、獎懲。

  2、貫徹執行《勞動法》,負責職工《勞動合同》簽訂與呈報工作。

  3、根據公司經營發展需要,負責人員的招聘、錄用和員工的考勤工作。

  4、及時編送各種勞工報表,彙總和積累有關基礎資料,掌握勞動用工的概況。

  5、負責做好公司職工調配,與上級人事、勞動部門協調搞好職工檔案管理。

  6、做好企業職工的勞保、福利發放工作,負責企業職工繳交社會統籌和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企業職工離退休手續。

  7、維護公司與職工和諧的勞動關係,向職工宣傳並落實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參與調解勞動糾紛。

  8、有計劃地組織職工參加公司舉辦的各項培訓工作,建立健全培訓方案、培訓制度。

  9、及時辦理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司交辦的其它事宜。

  二、財務管理:

  財務部門負責資金統籌、使用、調撥,負責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財務監控等方面工作。

  1、加強法紀觀念,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認真履行和發揮財務監督職能。

  2、加強財務收支計劃和用款計劃的編制和考核,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不擴大開支範圍和費用開支標準。

  3、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設定保管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報表,使用統一的會計科目。加強營收、成本管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及時清理債權債務。

  4、認真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準確計收租車費用。組織對營收稽核抽查,正確核算業務收入,不亂收或擅自少收免收。要認真掌握和稽核費用開支,加強資金運作管理、控制和監督。

  5、嚴格執行“三個天天”營收制度,確保營收款及時上繳。做好票證的領用和發領工作。嚴格執行業務人員在用票證限額,督促業務人員正確使用票證。

  6、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卡片,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專項物資的管理和核對,做到帳、卡、物、表四相符。

  7、嚴格貫徹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出納人員及其他有關部門備用金保管人應定期清點核對庫存現金,保證帳款相符。

  8、定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參與本單位開發新專案、重大投資等經濟活動。

  9、負責繳納相關稅收及相關證照的辦理及年檢。

  10、每天核對保管收納員交納的營業收入。

  11、做好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工作。

  12、辦好公司領導佈置的其他工作。

  三、汽車租賃業務管理:

  租賃營銷部門負責統籌汽車租賃管理工作:包括車輛調派、帶駕業務的安排、日常租賃管理工作,客戶管理、跟蹤服務等。

  (一)經常收集同行業和資訊及市場情況,及時向公司領導彙報並提出建議,為開發市場和拓展業務提供基礎資料。

  (二)車輛原始資料、客戶資料的收集、積累、保管,建立錄入臺帳及檔案。

  (三)每日所發生租車業務,即時登記各類表格、臺帳。

  1、現金流水帳:記錄詳細的每日現金收取情況。

  2、對於自駕租車業務,認真填寫《租車單》、《驗車單》、《結算單》等。

  3、對於不使用租車合同的租車業務,如接機、帶駕等,開據《派車單》,詳細註明租金、行程、客戶結算方式等。

  (四)掌握好車輛屬性,及時清查車輛,做好準備工作。

  1、掌握並熟知所有可租車輛的效能、排量、價格、特點,與客戶做好溝通。

  2、每次換班、下班都要對車輛點名、詳細落實每一部車

  的狀態:待租、已租、送修等,做好交接班工作。

  3、本日已預計的租車業務,要提前安排好車輛和人員,與客戶聯絡。

  (五)認真做好客戶諮詢、接待、投訴等工作,車輛調派工作。

  1、對於客戶的諮詢,要熱情,禮貌待客,微笑服務。

  2、耐心、詳細地為客戶介紹公司的車型和服務。

  3、對於客戶的投訴,認真處理,解決矛盾。

  4、填寫車輛預定單,根據客戶實際租、還車時間,科學安排車輛及行程,以達到最高的出租率和實載率。

  5、隨時掌握已租車輛、待租車輛資訊,提前做好預定、排班。

  (六)客戶身份、證件查驗、合同手續的辦理。

  1、汽車租車業務依託身份證監別器、銀行卡刷卡等資訊手段,詳細查驗承租方及擔保方的身份證、駕駛證、營業執照、銀行卡等。

  2、向客戶解釋租車合同條款,辦理租車手續,收取押金。

  (七)違章保證金退還。

  1、客戶租車前要解釋清楚收取違章保證金的規定。

  2、根據各銀行預授權的解凍日期(約30日左右),在退還違章保證金前,認真查詢該車在客戶租賃期間有沒有違章記錄,若沒有違章記錄,即時退款給客戶。

  3、若客戶在租賃期間有違章記錄,及時通知客戶處理。

  四、機務管理:

  機務部門負責小車的新車選型、維修、施救第一文庫網、材料使用、檢測等技術管理工作。

  (一)新車選型選購、報牌等相關工作

  1、選購小車時,對小車適用性、可靠性、經濟性、安全性、維修方面、造型方面以及市場需求情況的綜合考慮進行擇優選購,合理配備車型。經技術探討,選擇擬購車型報總公司審批。

  2、接收新車時應按合同和說明書的規定,對照配置清單進行驗收,清點隨車工具及附件。新車投入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參照廠方說明書規定執行,嚴格執行走合期的各項規定,確保小車技術狀況良好。並辦理“三包”期內相關手續,以便機件早期損壞進行索賠。

  3、及時辦理新車上牌及相關證件。

  (二)小車管理驗收人或駕駛員對承租人交車時的小車驗收工作。

  1、檢視發動機的機油、水是否正常,外觀、內飾、燈光、雨刮、底盤、輪胎等是否完好。特別注意對輪胎狀況的檢查及胎號的核對。

  2、試車檢查轉向、制動、發動機、傳動系統等狀況是否存在異常現象。

  3、小車返回交車時的油箱燃油量,應與發車前的油箱燃油量基本一致。

  4、視故障情況,必要時組織值班技術員、檢驗員等有關人員做好車輛損壞的鑑定與評估。

  5、隨車證件應完好、齊全。

  (三)為提高小車技術狀況,確保安全行車,小車一星期出租率達70%以上(即一星期出租5天以上),實行每星期一次的安全例檢制度。檢驗臺建立單車單頁的檢驗記錄臺帳,檢驗合格的小車開具“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並將檢驗車號錄入電腦,備於小車派租時查詢。小車擬出租前,租賃部派租排程人員應查對小車最後一次“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或電腦錄入檢驗的時間,並根據小車出租率情況,對安全例檢到位進行把關。

  (四)強制小車按行駛里程維護。嚴格執行維修行業相關法規規定,按照DB35/T164-2002《汽車維護工藝規範》的“轎車一、二級維護工藝規範”標準的維護間隔里程或時間安排小車一、二級維護,根據車輛的技術狀況,必要時參照小車說明書規定的維護里程或時間間隔安排小車一、二級維

  護。逾期維護和存在安全隱患的小車不得租賃出車,防止帶病小車進入執行。

  (五)健全小車技術及維修檔案。建立一車一檔,對小車配置的各大總成型號,輪胎型號、胎號等進行登記,以防租賃人對小車部分配置進行偷樑換柱,為產生糾紛提供技術資訊。做好技術引數、維修資料的跟蹤記錄,保持記錄內容詳實、完整。

  (六)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對照行駛證的年檢時間,及時安排小車做好安全技術檢測,確保租賃小車安全技術檢測工作的落實。

  (七)材料消耗管理

  1、常用材料的領用:材料配件的領用由維修作業人員或駕駛員向過程檢驗員申領,過程檢驗員應進行核實和技術把關,本著實際需要的原則稽核開具領料單,由作業人員或駕駛員簽名,向相關料庫領取,應將舊件繳到生產辦公室方可領用新件,過程檢驗員應監督所領材料是否全部裝車使用。

  2、材料領用審批規定

  (1)單價300-1000元的配件應報廠長審批。

  (2)單價1000-2000元的配件應報分管經理審批。

  (3)單價2000元以上由公司經理審批。

  (八)輪胎管理:輪胎實行單車一一對應使用,由胎管員建立單胎使用登記卡臺帳,跟蹤管理單胎使用全過程,要記錄單胎的使用起止日期及里程錶讀數。胎管員結合車輛各級維護,根據輪胎的使用技術狀況,視需要進行翻面和換位,使輪胎磨損均勻,並做好臺帳記錄。管胎員發現輪胎異常應及時彙報機務科,組織有關人員技術鑑定並解決處理。輪胎需要更新時,由管胎員稽核,報分管領導批,並報過程檢驗員記入單車維修技術檔案,胎管員每月底將更換輪胎情況報機務科。

  (九)對進修的小車,根據維修規範和維修專案對小車進行必要的檢查,判斷故障原因和決定維修手段,維修過程嚴

  格執行“三檢”制度,嚴格按照維修工藝規範、技術標準,把好小車維修安全質量關,努力提高維修合格率,減少返修率,確保小車維修出廠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效能可靠。

  (十)小車路途發生機械故障拋錨時,維修廠負責做好小車的拋錨施救工作,維修廠接到施救通知時,將在第一時間內組織施救維修,施救工作做到及時、快捷、安全,保質量、保進度。

  五、車輛安全管理:

  安全部門主要負責日常安全生產教育、事故處理、車輛投保、保險索賠、交通違法行為、租賃異常涉及公安機關的相關事宜的處理等工作。

  (一)公司安全教育活動: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2、宣傳和貫徹政府頒佈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組織各項安全生產活動,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 並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4、組織開展駕駛員的培訓和教育工作,提高駕駛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5、定期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二)事故損失處理、保險索賠與善後工作。

  1、車輛出險後請立即向公司報告

  報告事項:時間、地點、事故經過、事故車輛損失及人員傷亡大致情況。

  2、車輛發生事故後,若有人員傷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

  3、車輛肇事後,能按簡易程式處理的,報保險公司檢視現場,按簡易程式處理;未能按簡易程式處理的,應報告公安機關交警處理。待事故結案後,應繳交事故認定書原件。

  4、事故發生後,承租人能自行處理的,自行處理,自行

  處理後應繳交相關憑證原件,以便向保險公司索賠;未能自行處理的,要求公司派人處理的,公司應派人協助處理。

  5、若因事故導致車輛停駛(未能營運)承租人應承擔停駛期間的費用(按日租車價格計算)。

  6、事故發生後承租人未經公司同意,不得擅自維修車輛,需到公司指定的維修廠維修。

  7、事故發生後,若承租人的原因,造成車輛未能向保險公司索賠或保險公司拒賠,由承租人承擔全部損失,承租人應配合保險公司的要求,補全補齊相應的索賠材料。

  8、事故發生後,承租人應墊付事故的相關費用,若承租人未墊付由公司墊付的,承租人應向公司支付,公司墊付的自墊付之日起按銀行同期利息計算。

  9、事故發生後,經保險公司理賠後,不足部分或其他一切損失,承租人應全額承擔。

  (三)交通違法行為處理

  1、自駕車輛租賃期間產生的的交通違法行為的法律處罰(未引起交通事故)由承租人自行負責;公司應儘快幫承租人查詢違法資訊,及時通知承租人自行處置。逾期未接受處理的承租人,應承擔200元/天的違約金,若查無違法資訊,30日左右如數退還違法保證金。

  2、帶駕車輛租賃期間產生的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參照客二公司駕駛員違法行為管理辦法處置。

  (四)跟蹤管理、透過GPS定位系統監控車輛。

  汽車租賃公司管理制度6

  1、服從排程,按時、按質完成工作駕駛任務。

  2、遵守交通法規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確保行車安全。

  3、根據派車單出車,嚴格按照派車線路行駛。

  4、駕駛員出車在外必須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絡,第一時間回覆公司的任何聯絡。

  5、駕駛員出車前回場後應認真檢查車況,填好車輛檢查表。

  6、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維護、保養好指定車輛,保證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7、遵守保密規定,不隨意傳播、打聽與出車任務無關的資訊,不洩露公司公務活動及出車期間掌握的有關機密事項,執行接待任務的駕駛員不得發表有損公司形象的言論。

  8、嚴格遵守公司的考勤管理辦法,駕駛員上班時間不出車時,必須準時上班,在公司內等候工作,臨時有事離開必須請假。

  9、駕駛員應遵守車輛管理規定,嚴禁私自出車、借車、租車,不準私自配製鑰匙。

  10、駕駛員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要講文明,有禮貌。

  11、駕駛員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自理。

  12、駕駛員應將車輛停放於合法位置,任意放置導致違反交通規則,損毀、失竊等,駕駛員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不得違規停放車輛

  13、駕駛員擅自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駕駛員承擔相應責任。

  14、加油費、停車費、過路費,按趟次填報稽核,向公司財務科報銷。

  15、對於工作勤奮、遵守制度、服從安排、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給予嘉獎;對工作怠慢,沒有責任心、違反制度、發生事故者,視具體情況給予警告、除名處理。

  汽車租賃公司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租賃業管理,保護汽車租賃業經營人(以下簡稱租賃經營人)和使用租賃汽車的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租賃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汽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除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運以外的各類客車、貨車、特種汽車和其它機動車輛的租賃經營活動。

  第四條汽車租賃業的發展實行統籌規劃,多家經營,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汽車租賃業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具體履行汽車租賃業的管理職責。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制定汽車租賃業收費專案。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本轄區汽車租賃業收費標準,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開停業管理

  第六條經營汽車租賃業必須具備以下技術經濟條件:

  (一)配備汽車不少於20輛,且汽車車輛價值不少於200萬元。租賃汽車應是新車或達到一級技術等級的在用車,並具有齊全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二)須有不少於汽車車輛價值5%的流動資金。

  (三)有固定的經營和辦公場所,停車場面積不少於正常保有租賃汽車投影面積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經營機構和相應的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車輛技術、財務會計等崗位上應分別有一名具有初級及其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七條申請經營汽車租賃業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持街道、鄉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證明和企業組織章程、經營可行性分析報告、資信證明等有關材料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稽核後,報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批。

  (二)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後,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四)按批准的數量購置車輛,辦理租賃汽車入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領取營業性《道路運輸證》.

  第八條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收到租賃經營的申請後,應根據其具備的技術經濟條件和社會需求進行審定,於45日內作出答覆。

  第九條租賃經營人終止經營,應於30日前向原稽核、批准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三章租賃活動管理

  第十條租賃經營人必須遵守道路運輸和價格方面有關法律、法規,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租賃經營人必須依照交通部頒佈的有關技術標準,加強車輛技術管理,保持租賃汽車技術狀態良好。

  第十二條租賃經營人必須按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租賃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三條辦理租賃汽車業務應簽訂租賃合同,必須使用由各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汽車租賃合同文字。合同文字內容應包括:租賃經營人名稱、承租人名稱、租賃汽車車型、顏色和車輛號牌、行駛證號碼、道路運輸證號碼、租賃期限、計費辦法、付費方式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租賃經營人增加或減少租賃汽車,必須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請增辦或繳銷有關證件。

  第十五條租賃經營人應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治安防範措施和經營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六條租賃汽車車主必須與汽車租賃經營人名稱相一致。凡不是租賃經營人所屬車輛、未辦理汽車租賃業合法經營手續的車輛,一律不得用於租賃。

  第十七條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對租賃經營人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租賃經營人實行經營資格,技術經濟條件和經營行為的年度審驗。

  第十八條承租人租賃汽車,必須出具能夠證明單位或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和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必要時須有可靠單位給予經濟擔保。

  第十九條承租人租賃汽車,應對承租汽車進行檢查,確認租賃汽車技術狀況良好,並要核對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證件是否安全、有效,行車中應隨車攜帶上述有關證件。

  第二十條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賃汽車從事營業性運輸,須按照道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稽核、批准後,方可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

  第二十一條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賃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交通主管部門調解,或申請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關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證》擅自經營的,處以每車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三)承租人在行車中未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以每車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租賃經營人違反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收取租賃費用的,處以所收費用30--50%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

  (五)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擅自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提出複議又不起訴且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汽車租賃業有關法規,認真履行職責,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汽車租賃公司管理制度8

  第一條 人力資源是企業的第一資源。為了規範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從而達到高效使用人力資源,提高廣州汽車租賃公司公司經營績效之目的,根據國家《勞動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政府有關法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所有員工的任用、待遇、考核、獎懲、教育、解職等事項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照本制度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設立綜合管理部,統一負責公司的人事、勞資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司人力資源規劃和管理制度,由總經理組織辦公會根據公司長遠規劃目標制訂,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制度的起草、董事會通過後組織執行。

  第五條 公司年度增加員工廣州汽車租賃公司計劃由各部門負責組織制訂,總經理會議研究決定後實施。增加員工計劃應包括所需人才的專業、數量、文化程度、擬安排崗位等。

  第六條 員工聘用批准許可權: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主管、總工程師等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批准;其他崗位人員由總經理批准。第八條 由總經理任聘的人員分為兩類:

  一、相對固定人員。包括:部門主管、總(副)監理工程師、行政人員,公司其他部門(及控股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屆畢業生。

  二、 臨時聘用人員。各監理專案根據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員,各部門需要臨時聘用的人員。

  三,對相對固定人員的聘用必須廣州汽車租賃公司嚴格按計劃實施,確實需改變計劃時,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四, 對相對固定人員的聘用,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用人部門參與,需要時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領導參加,成立考核組。應聘人員必須滿足崗位規範要求的基本條件,聘用人員前,應對應聘人員進行必要的考試、考核,綜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門(考核組)根據擇取原則初步確定人選後,報廣州汽車租賃公司總經理批准。

  五, 臨時聘用人員的聘用,由各部門(或專案)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准後。各部門、專案初步確定人選後,報總經理批准。

  六,受聘於公司的所有員工在報到前都必須體檢。報到後一個月內,如發現患病不能從事正常的,經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材料,並報請總經理批准後予以辭退。

  七,聘用人員的勞動合同一律由綜合管理部組織簽訂。相對固定人員一般首次合同期一年,勞動合同每次2~3年;工作滿5年後,每次的合同期可3~5年。

  八,臨時聘用人員的薪酬、等各種待遇以及扣款計算基數等,均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

  九,員工的工作崗位待遇等變動,以公司下達檔案為準,公司檔案作為合同變更的根本依據

  十,初次聘用的員工,自到崗之日起一律經試用期。試用期內,受聘員工與公司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書》。

  汽車租賃公司管理制度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駕駛員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條出租汽車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八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並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

  1.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2.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出租汽車經營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影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和委託書;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證明及擬投入車輛承諾書(見附件2),包括車輛數量、座位數、型別及等級、技術等級;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其影印件;

  (五)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字;

  (六)經營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等。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車輛數量及要求、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期限等事項,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當地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市場實際供需狀況、出租汽車運營效率等因素,科學確定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透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裝置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向中標人發放車輛經營權證明,並與中標人簽訂經營協議。

  第十四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標準;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

  (四)履約擔保;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協議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籤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經營協議,投入符合規定數量、座位數、型別及等級、技術等級等要求的車輛。原許可機關核實符合要求後,為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投入運營的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計價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按照要求噴塗車身顏色和標識,設定有中英文“出租汽車”字樣的頂燈和能顯示空車、暫停運營、電召等運營狀態的標誌,按照規定在車輛醒目位置標明運價標準、乘客須知、經營者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第十六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不得超過規定的期限,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投入車輛的車型和報廢週期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的,授予車輛經營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優先收回。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車輛經營權變更許可手續時,應當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審查新的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條件,提示車輛經營權期限等相關風險,並重新簽訂經營協議,經營期限為該車輛經營權的剩餘期限。

  第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在車輛經營權期限內,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暫停、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出租汽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等交回原許可機關。

  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後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後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出租汽車經營者合併、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後,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稽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均為AA級及以上的,應當批准其繼續經營;

  (二)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A級的,應當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整改合格後准許其繼續經營;

  (三)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B級或者一半以上為A級的,可視情適當核減車輛經營權;

  (四)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為B級的,應當收回車輛經營權,並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配置車輛經營權。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發展多樣化、差異性的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預約出租汽車的許可,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在《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中註明,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身顏色和標識應當有所區別。

  第三章 運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租汽車服務。

  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節能環保車輛和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無障礙車輛。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二)保證營運車輛效能良好;

  (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運營服務;

  (四)保障聘用人員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五)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

  (六)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未經從業資格註冊的人員運營。

  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運營時,車容車貌、設施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身外觀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無異味;

  (二)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後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釦齊全、有效;

  (四)座套、頭枕套、腳墊齊全;

  (五)計價器、頂燈、運營標誌、服務監督卡(牌)、車載資訊化裝置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裝置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備足零錢;

  (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繫好安全帶;

  (三)根據乘客意願升降車窗玻璃及使用空調、音響、影片等服務裝置;

  (四)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六)不得在車內吸菸,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七)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並按規定擺放、貼上有關證件和標誌;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

  (九)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排程,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

  (十)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一)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執行收費標準並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禮讓行車。

  第二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

  (二)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出租汽車企業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

  第二十六條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裝置;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第二十七條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出租汽車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一)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

  (二)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三)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四)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的。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乘客透過電訊、網路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二)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

  (三)電召服務人員接到乘客預約後,應當按照乘客需求及時調派出租汽車;

  (四)出租汽車駕駛員接受電召任務後,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到達約定地點。乘客未按約定候車時,駕駛員應當與乘客或者電召服務人員聯絡確認;

  (五)乘客上車後,駕駛員應當向電召服務人員傳送乘客上車確認資訊。

  第三十條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只能透過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在規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遊攬客。

  第三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佈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後,應當及時受理,10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 運營保障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建設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車場、停靠點等,並設定明顯標識。

  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應當為進入服務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提供餐飲、休息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並綜合考慮出租汽車行業定位、運營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運價標準,並適時進行調整。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合理確定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收費標準,並納入出租汽車專用收費專案。

  第三十四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加強管理,履行管理責任,提升運營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透過建立替班駕駛員隊伍、減免駕駛員休息日經營承包費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車駕駛員休息權。

  第三十六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承包、管理費用,不得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規範內部收費行為,按規定合理收取費用,向駕駛員公開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提供收費票據。

  第三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車輛維護標準定期維護車輛。

  第三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對駕駛員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和監督管理,按照規範提供服務。駕駛員有私自轉包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按照約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制定包括報告程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求,及時完成搶險救災等指令性運輸任務。

  第四十一條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採取多種方式建設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推廣人工電話召車、手機軟體召車、網路約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建立完善電召服務管理制度。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設或者接入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履行經營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按照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第四十四條出租汽車不再用於經營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出租汽車配備的運營標誌和專用裝置進行回收處置。

  第四十五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訊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以及經營者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的投訴,應當在1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應當在30日內辦結。

  第四十六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經營管理、品牌建設、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蹟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二)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車經營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

  (三)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未及時糾正的;

  (四)不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車駕駛員公開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的;

  (六)不按照規定配置出租汽車相關裝置的;

  (七)不按照規定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第四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裝置的;

  (七)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排程私自攬客的;

  (二)轉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

  (三)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遊攬客的。

  第五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出租汽車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出租汽車經營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本規定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可在道路上巡遊攬客,噴塗、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並按照乘客意願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二)“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透過預約方式承攬乘客,並按照乘客意願行駛、提供駕駛勞務,根據行駛里程、時間或者約定計費的經營活動;

  (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是指根據乘客透過電訊、網路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四)“拒載”,是指在道路上空車待租狀態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得知乘客去向後,拒絕提供服務的行為;或者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承諾提供電召服務的行為;

  (五)“繞道行駛”,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合理路線行駛的行為;

  (六)“議價”,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與乘客協商確定車費的行為;

  (七)“甩客”,是指在運營途中,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載客服務的行為。

  汽車租賃公司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客運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使用者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業戶(以下簡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和使用者意願提供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客車。客運服務是指按照乘客意願提供運送服務,並且按照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車輛租賃是指向使用者出租不配備駕駛員的客運車輛,並且按照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

  第四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區出租汽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城建、規劃、稅務、環保、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應當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並根據實際需要,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模、數量和車型實施宏觀控制。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客運出租汽車的發展規劃以及客運出租汽車的數量、乘降點及停車場(站)的年度發展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當實行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方便群眾的原則。客運出租汽車的營運定額和稅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管理,秉公辦事,依法維護經營者、乘客、使用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資質管理

  第八條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經營者所取得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在正式營運半年後,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准,方可有償轉讓。經營權使用期滿,由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使用期限、有償出讓、轉讓的方式、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數量和質量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和經營場所;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四)有與經營方式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

  (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個體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駕駛員;

  (四)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籍或者暫住證;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齡滿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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