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理廠各項管理制度(通用15篇)

汽車修理廠各項管理制度

  一、汽車修理廠齒輪技術的重要性

  在汽車整體發揮作用裡,齒輪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汽車使用一段時間以後,通常因為長時間的運作而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傷,同時也會造成擦傷問題出現,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汽車安全。如果想進一步保障汽車的修理工作順利展開,就要透過對汽車的修理工作進行加強,而相關的維修人員必須按照一定的實際狀況和質量來進一步分析受損害的狀況,而在分析其原因時,通常是因為自然性的磨損導致的,所以要進行有針對性的研究,在汽車的維修裡,必須有針對性的進行進行維修工作。通常情況裡,汽車的修中的齒輪技術必須是要有一定規範性,在進行應用時,不僅要根據維修經驗來進行細緻的判斷,還要透過檢測裝置的發展來實現齒輪技術的發展。

  二、汽車修理廠復甦技術

  所有汽修業和汽配市場都對復甦產品產生錯誤的認識,認為復甦品就是假冒品。而真正的復甦品是一種商品等級,僅次於新品的一 種價廉質優的產品。在加工過程中 ,所用的 藝是採用先進的新技術,所用的材料是原廠零配件。

  復甦製造再生髮動機工藝裝備上必 須具備的裝置有:轉檯溫控清洗機 ;燃油溫控烘爐;鐵丸 ;石 英、液體噴砂機;金屬探傷儀;曲軸磨床; 動平衡檢測機; 重型鏗磨機;精密攪磨機;連桿磨床;臥式主軸座孔、凸輪軸孔琦磨機;氣缸惶床;凸輪軸孔鏗床;凸輪軸磨床;精密氣門修磨機;閥體導 向座 面加工機;氣門導管加工機 ;衝削機;杆式加熱裝配 器;冷、熱磨合測試機等專業裝置和工具。

  三、汽車修理廠各項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汽車修理廠各項管理制度(通用1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汽車修理廠各項管理制度1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汽車修理廠實際情景,特制定本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1、汽車修理廠員工要樹立“使用者第一、質量第一”的經營觀念,熱情接待車主,精心維修車輛,確保修車質量。

  2、汽車修理廠廠長是企業的領導核心,在全廠的經營活動中處於“中心”地位,員工要聽從班組長和主管的指揮各級都要服從廠長的領導。

  3、汽車修理廠新員工進廠必須厂部批准,要由介紹人和擔保人,填寫員工登記表,供給身份證、技術等級證明試用期為1—3個月試用合格後與廠方簽訂合同。

  4、汽車修理廠員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專人考勤,請假要辦理書面手續,上班不準在廠內打私人電話不準在接待室閒談不準在廠內會客。

  5、堅守工作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帶標誌,不準穿拖鞋,不準串崗聊天,不準在客戶車上休息不準亂動車內開關不準上班時間作私活。

  6、業務接待是企業的視窗,要提高接待質量,對客戶要主動熱情,維修專案確定要準確,工期要準時,報價要合理,交接要細心,車輛進出廠要手續完善。業務接待是接待員的工作,不準員工同車主私下洽談業務嚴禁以修車為名向客戶索取額外報酬。

  7、嚴格執行門衛管理制度,進出廠車輛和人員門衛有權檢查,員工攜帶物品出廠,要登記報告,未經批准不準帶進帶出。

  8、車間內嚴禁吸菸,員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禁止野蠻操作,屬個人職責的零件、裝置損壞要根據職責大小按比例予以賠償。

  9、加強工具裝置管理,建立工具裝置檔案。由班組使用的裝置工具要辦理手續,職責到人,定期維修保養。由厂部保管的裝置要設專人保管,定期檢驗維護。員工要愛護公物,對於工具裝置、維修車輛及車上的物品、車間電器要妥善保管車鑰匙要專人保管,下班要鎖好車門,防止丟失。屬個人職責的丟失,要視情景予以賠償。

  10、嚴禁無駕駛證移動車輛和試車,嚴禁私自將客戶車開出廠外,發生事故職責個人承擔。

  11、嚴格履行工作程式,換料領料要審批,備料要填寫備料單,註明車型、年號、年份、零件名稱等資料並上交舊件,市內採購要在2—3小時完成,市外3—5天,報價當天答覆,特殊情景除外。配件價格要合理不能高於市場價格。

  12、嚴格執行倉庫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場價格,領發料要有簽字手續,進出庫要有單據。貨物要做到帳與物相符,倉庫要把好配件質量關,嚴防假冒、偽劣配件入庫。如出現以假冒、錯發、漏收給企業帶來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職責。

  13、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嚴格執行質量管理、工藝管理制度,把好質量關,努力做到維修一臺,合格一臺。要認真細緻地做好車輛進廠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的工作減少返修率。返修不計工時並且要視情景予以處罰。工人要嚴格按工藝程式操作對於違反工藝程式造成的返修質量事故要追究當事人的職責。出廠車要有保用制度出廠後要做好跟蹤服務。

  汽車修理廠各項管理制度2

  1、裝置操作工在獨立使用裝置前,須掌握該裝置的操作技能。

  2、裝置使用應定人定機,對公用裝置由專人負責保養。

  3、操作工要養成自覺愛護裝置的習慣。班前班後認真擦試裝置及注油潤滑工作,使裝置經常保持良好的潤滑與清潔。

  4、操作工要遵守裝置操作規程,合理使用裝置,管好裝置附件。

  5、對私自操作裝置人員,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由此發生的一切後果由私自操作者負責。

  6、裝置管理員應根據裝置維護要求以及裝置技術狀況制定裝置和測量裝置的保養細則、保養週期和檢定週期。

  7、裝置保養人應嚴格按照常規維修裝置檢查保養週期進行保養,做好記錄交裝置管理員驗收。

  8、裝置維修以外修為主,本單位操作人員配合,裝置管理員做好維修記錄。

  9、裝置發生故障應及時停機,使用部門應立即通知裝置管理員或單位領導,請修理人員檢查排除故障。當修理人員在排除故障時,操作人員應積極協助修理人員排除故障。

  10、對裝置使用年久,部件嚴重損壞,又無法修復和沒有改造價值的,可辦理報廢手續報請經理批准。

  11、對裝置的檢查、保養、修理應做好所有記錄,由裝置員歸檔,以便檢查。

  汽車修理廠各項管理制度3

  1、汽車維修竣工檢驗由專職檢驗人員負責實施。

  2、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內容為整車檢查、檢測、路試、檢測路試後的再檢測及車輛驗收。

  3、修竣車輛竣工檢驗嚴格依據《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T18565—20xx)要求進行。首先進行整車外觀和底盤檢查,檢查合格後進行路試,對於路試中所發生的不正常現象,要認真複查。路試合格後重新進行底盤檢查,確保各項技術性能合格後由總檢開具出廠合格證。

  4、對於進行二級維護及以上維修作業的車輛,除上述檢驗內容外,還必須經計量認證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合格。

  5、嚴禁為檢驗不合格的車輛開具竣工出廠合格證。

  6、竣工檢驗合格的車輛實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修理廠各項管理制度4

  1、生產車間(場所)嚴禁吸菸,吸菸至休息室。

  2、生產車間(場所)地面清潔無油汙,牆面無油漬、無明顯劃痕,按班組劃地承包。

  3、廢油及時處理,嚴禁倒入下水道。廢油桶(壺)每日及時清除,不得留滯生產車間(場所)。

  4、持續機、手工具清潔,手工具置於櫃內,持續工具櫃清潔無油汙,工具按層擺放有序,工具櫃內不得放置與修車無關的物品,下班後整理清潔工具櫃,並按規定擺放整齊。機工具使用後及時放於規定區域。

  5、嚴格執行“三不落地四清潔”,油汙不得落地,不慎落地及時處理不留痕跡,工件擺放整齊歸位,不給人以雜亂感。

  6、統一著裝,持續清潔。使用禮貌語言,不與使用者爭執。不得向用戶索煙,不理解使用者宴請,不理解消費,一經查實,作待崗處理

  7、工作場所一天一小掃,每臺車輛作業完畢後,及時清理場所,一週一大掃,確保場所、機具整齊清潔。

  8、工具櫃檯上方禁止擺放物品,工作衣、工作鞋帽應置於休息室,並確保休息室清潔整齊。

  9、嚴禁油手、汙手試車,持續在修車內清潔,嚴禁在車內休息閒聊、聽收錄機。

  10、持續總成修理間乾淨整潔,所有物品整齊地擺放在貨架上,地面、牆壁不得有油汙。

  11、安全禮貌小組每週檢查一次,發現違規吸菸者處以10元/次罰款,並責令當場糾正違規行為。

  12、中午嚴禁喝酒。

  1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每一天應將門窗及電力設施關好後方可離去。

  14、及時洗滌工作服。

  15、廠長為各生產班組禮貌生產監督人。

  汽車修理廠各項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執行安全,保護環境,節儉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資訊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本事和經營專案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物件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專案和服務本事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專案和服務本事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能夠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能夠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能夠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能夠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能夠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能夠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能夠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貼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裝置、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裝置應當貼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裝置、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裝置、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裝置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範,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範,並瞭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專案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裝置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資料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裝置、設施,並設定明顯的指示性標誌;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資料;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貼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裝置、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裝置應貼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範,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範,並瞭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裝置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覆印件;

  (三)技術人員彙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裝置及計量裝置檢定合格證明覆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供給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規範的程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貼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貼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職責: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影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貼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併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專案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專案的範圍內。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登出手續。

  第三章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誌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誌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託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髮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檢視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佈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佈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佈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託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資料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託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範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範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範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範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供給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採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使用者選擇。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貼合有關標準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裝置,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供給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職責。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能夠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資料包括:維修合同、維修專案、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儲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到達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供給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專案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絡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進取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景。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職責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鑑定,且承修方和託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鑑定。鑑定費用由職責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資料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景、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景)、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資訊,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進取運用資訊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製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能夠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供給有關資料;

  (二)查詢、複製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檔案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裝置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景。

  檢查的情景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理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景,供給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職責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理解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專案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誌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佈收費專案、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佈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託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汽車修理廠各項管理制度6

  1、各部門負責人、生產班組長為所在部門安全第一職責人。

  2、全廠職工務必牢記“生產務必安全”“安全是最大效益”的思想,時刻繃緊安全生產弦,杜絕三違行為,不安全堅決不生產。

  3、機修工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維修工藝規範,並做好工作業人詳細記錄。特殊工種務必持證上崗。

  4、對移動電器、氧乙炔氣、起吊裝置、擱車凳使用之前,務必例行檢查,切不可粗心大意,懷僥倖思想,否則一時疏忽,終身遺憾。

  5、加強工業汽油的.領用制度,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要環視周圍狀況,嚴禁明後靠近,必要時設定明顯標誌,安全使用。

  6、休息室、工具櫃嚴禁存放配件、汽油。

  7、務必使用擱車凳擱車,擱車時,支撐部位準確可靠,在使用兩柱舉升器時,離地20cm時,檢查是否穩定,確保安全可靠。

  8、遇有過載車輛報修時,婉言謝絕或解除安裝後修理,切不可蠻幹惹事。

  9、工作過程中,相互不許打玩、嘻鬧,嚴防傷害自己或被他人傷害。

  10、有證人員不亂開車,私自動用客戶車輛一次罰款100元,發生事故職責自負,無證人員嚴禁開車。

  11、務必經常巡視生產場所,要有預見性,及時發現事故隱患,糾正事故苗頭。每月務必進行一次職工安全教育,每月對全廠的移動電器、舉升裝置、氧乙炔氣、滅火消防器材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做好整改記錄,每月定期召開一次安全小組會議,並做好會議工作檢查記錄。

  12、材料銷售部門、財務部門,要做好防盜工作,閒雜人員不得進入財務室、倉庫內。

  汽車修理廠各項管理制度7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定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和班組應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四、維修車輛前,應將車輛停、架牢固後方可作業。舉升裝置應由專人操作,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車下,舉車時不準檢修舉升裝置。

  五、路試車輛必須由具有駕駛證及技術熟練的試車員進行,並在規定的路段上進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物品,粉塵、腐蝕劑、汙染物、壓力容器等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壓力容器及儀表等應嚴格按有關部門要求定期校驗。

  七、根據季節變換切實做好防火、防澇、防凍、防腐及防盜工作,並制定相關措施,配備消防器材。配電設施線路確保完好,效能可靠,使用移動電具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八、發生事故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保護好現場,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汽車修理廠各項管理制度8

  一、為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保證工作人員正確,高效地實施管理與服務,防止工作過失行為發生,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工作過失,是指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貽誤管理與服務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三、工作過失職責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職責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四、工作人員在實施管理與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工作過失職責:

  1、對貼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2、不予受理,許可不告知理由的;

  3、無規定依據或違反規定,技術規程,規範,標準,工作程式實施許可的;

  4、超越許可權實施許可的;

  5、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許可,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者本部門許可事項完成後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6、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工作未到達標準要求的;

  7、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

  8、缺乏調查研究,工作浮誇,帶給不實資料,虛假資料等論證依據,影響經營決策正確性的;

  9、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造成工作失誤的;

  10、其他違反內部管理制度貽誤工作或損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過失職責分為:直接職責,間接職責和領導職責:

  六、承辦人未經稽核人稽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體工作行為,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負直接職責。承辦人弄虛作假,致使稽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確履行稽核,批准職責,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職責。

  七、雖經稽核人稽核,批准人批准,但承辦人不依照稽核,批准意見實施具體工作行為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職責。

  八、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稽核人,批准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未予糾正,導致工作失誤後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職責,稽核人負間接職責,批准人負領導職責。

  稽核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准人批准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稽核人負直接職責,批准人負間接職責。稽核人不報請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決定,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稽核人負直接職責

  批准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稽核人正確意見,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批准人負直接職責。未經承辦人擬辦,稽核人稽核,批准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批准人負直接職責。

  十一、群眾研究,認定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群眾共同承擔職責,持正確意見者不承擔職責。

  十二、兩人以上故意或者過失,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確定職責。

  十三、對工作過失職責人,視情節輕重作如下處理:

  (一)情節較輕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職責人批評教育或書面告誡,並處以罰款的處理:

  所有工作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務質量不高,造成服務物件投訴狀況屬實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缺乏調查研究,工作浮誇,帶給不實資料,虛假資料等論證依據,影響經營決策正確性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因工作失誤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級部門通報批評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工作未到達標準要求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超越規定許可權實施許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許可條件,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監理資料,現場有關技術資料簽證,整理不及時,駐工地代表未督促檢查和處理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對來文,來電,來函,未按規定簽收,登記,提出擬辦意見,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報送批辦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未嚴格執行保密和檔案管理規定,致使檔案,檔案,資料丟失,損毀或者丟失的,出現1次罰款50元,並有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職責。

  10、未按規定使用公章,導致後果發生的,出現1次罰款50元。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由相關職責人承擔經濟賠償職責。

  11、未按規定檢查,維護,使用會議中心燈光音響裝置,在會議期間造成裝置執行不良的,每出現1次,罰款5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扣發職責人部分年終獎金。

  12、因關門,關窗等安全防範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竊的,追究職責人等價賠償職責。

  13、未按《衛生管理制度》進行衛生保潔或經衛生檢查未達標準的,出現1次,所在部門人員各罰款50元。會議中心衛生管理職責處罰,按照《會議中心物品及衛生管理辦法》執行。

  (二)情節較重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職責人賠償經濟損失和調離工作崗位或留用察看。

  (三)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職責人賠償經濟損失和免職或辭退。

  以上追究方式能夠單處或並處。若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工作過失職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1、一年內出現3次以上應予追究的工作過失情形的;

  2、幹憂,阻礙,不配合對其工作過失行為進行調查的;

  3、對投訴人,舉報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4、拒不糾正過失行為的;

  5、有其他需要加重處分情節的。

  十五、工作過失職責人主動發現並及時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工作過失職責。

  十六、本辦法未做具體規定的,可由公司根據實際狀況群眾。

  汽車修理廠各項管理制度9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制定如下制度。

  一、質量管理機構

  本部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吳明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常保國負責。

  二、質量機構職責

  全面負責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汽車維護工藝規範》、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貫徹執行有關汽車維修質量的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對維修車輛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維修技術、質量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進行質量分析。

  (2)收集汽車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檔案,確保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3)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4)負責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負責標準計量工作。

  (6)負責裝置管理維修工作。

  (7)負責汽車的檢驗工作。提高汽車維修質量。

  (8)負責質量糾紛的質量分析工作。

  三、對維修車輛一律進行三級檢驗,嚴格進行汽維護前檢驗、過程檢驗、竣工檢驗,嚴格執行竣工出廠技術標準,未達標準不準出廠,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質量的抽查監督制度。

  四、材料倉庫應嚴把配件質量關,嚴格做好採購配件的入庫驗收工作。

  五、嚴禁偷漏作業專案。一經發現,即嚴肅查處。

  汽車修理廠各項管理制度10

  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車況良好,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1、車輛維修、保養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運輸服務中心成立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由運輸服務中心員工民主選舉產生,工作小組對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實施全面管理、監督。

  2、為保障維修質量,節儉資金,堵塞漏洞,車輛的維修保養須在指定的修理廠實施,定點修理廠應當是具備專業資質、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強、具有必須規模的正規修理廠。汽車維修定點企業的確認工作由後勤服務中心領導、運輸服務中心主任、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成員共同確認。

  3、駕駛員必須精心維護保養車輛,刻苦鑽研業務技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清潔,勤緊定,勤潤滑。注重車輛出場前、執行任務途中和回場後的檢查,隨時堅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並按規定里程及時例保,確保車況良好。

  4、車輛需維修時應由駕駛員申報修理專案,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根據申報專案檢驗車輛,擬定修理專案,開具車輛定點維修單,駕駛員憑車輛維修單到指定的特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維修所需更換的材料清單必須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更換大配件必須將舊配件帶回交辦公室(車隊)審驗。

  5、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車管人員、駕駛員應加強監督,如實際維修專案和車輛送修單不相符時,應到修理廠核實,車輛修復後駕駛員應認真檢驗車輛,確認維修質量後在修理結算單簽名。駕駛員在修理過程中不得故意多報維修專案,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6、車輛長途在外發生故障,駕駛員應及時向運輸服務中心主任及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彙報,經領導同意後根據其故障維修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決定修理地點,更換配件須帶回方可報銷。

  7、平時車輛日常自行保養,所需購買的機油及確需更換的常用小配件等應由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統一採購,凡個人自作主張隨意購買的不予報銷。

  8、車輛送廠維修保養費用一律憑車輛維修單、駕駛員簽字認可的修理結算單由維修保養工作小組確認後統一與修理廠結算。

  9、車輛例行保養由車輛保養維修工作小組確認後實施;修理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維修專案由後勤服務中心批准。

  10、本規定由運輸服務中心負責修訂、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汽車修理廠各項管理制度11

  一、電工(空調)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應備齊工具並檢查是否完好,技術狀態是否良好。

  2、在車上進行電工作業應注意保護汽車漆面光澤、裝飾、地毯及座位,並保持車輛的整潔。

  3、在裝有微機(電腦)控制系統的汽車上進行電工作業時,如無必要不要觸動電子控制部分的各個接頭,以防意外損壞電子元件。

  4、電瓶充電作業時,要保持室內通風良好。充電時把電瓶蓋開啟,電解液溫度不得超過

  5、新電瓶充電時必須遵守兩次充足的技術規程。在充電過程中要取出電瓶應先將電源關閉,以免損壞充電機及電瓶。

  6、進行空調系統作業時,應在通風良好處。排除氟時應緩慢,防止冷凍機油一起衝出,同時不能與明火及炙熱金屬接觸。

  7、新增處理氟操作時要戴護目鏡,謹防氟濺入眼內或濺到皮膚,將皮膚凍傷。

  8、裝氟鋼瓶搬運時嚴防振動、撞擊、避免日光暴曬,同時應儲放在通風乾燥的庫房中。

  二、鈑金工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要將工作場地清理乾淨,以免其他雜物妨礙工作,並認真檢查所用的工具、機具技術狀況是否良好,連線是否牢固。

  2、進行校正作業或適用車身校正臺時應正確夾持、固定、牽制,並使用適合的頂杆、拉具及站立位置,謹防物件彈跳傷人。

  3、使用車床、電焊機時,必須事先檢查焊機接地情況,確認無異常情況後,方可按啟動程式開動使用。

  4、電焊條要乾燥、防潮,工作時應根據工作大小選擇適當的電流及焊條。電焊作業時,操作者要帶面罩及勞動保護用品。

  5、焊補油箱時,必須放淨燃油,徹底清洗確認無殘油,敞開油箱蓋謹慎施焊。

  6、氧氣瓶、乙炔氣瓶要放到離火源較遠的地方,不得在太陽下暴曬,不得撞擊,所有氧焊工具不得粘上油汙、油漆,並定期檢查焊槍、氣瓶、表頭、氣管是否漏氣。

  7、搬運氧氣瓶及乙炔氣瓶時必須使用專門搬運小車,切忌在地上拖拉。

  8、進行氧焊點火前,先開乙炔氣後開氧氣,熄火時先關乙炔氣閥,發生回火現象時應迅速卡緊膠管,先關乙炔氣閥再關氧氣閥。

  三、烤漆工安全操作規程

  (1)進入烤漆房作業時,必須備齊所需油漆、天那水及所需器具。

  (2)在噴漆車輛進入烤漆房前,應先將底盤翼子板各部泥土、灰塵擦拭乾淨,嚴禁在噴漆房內清除灰塵。

  (3)噴漆作業時要穿防止靜電產生的化學纖維質料的衣服。

  (4)嚴禁在噴漆間內點火吸菸。

  (5)在噴漆間內作業時不得開啟噴漆間門。

  (6)進行保溫烘乾作業時,不得將溫度調節器設定在80。C以上。

  (7)經常清潔進氣濾網,以防止阻塞。

  (8)供油泵烤爐不得漏油,每月對煤油箱進行一次排水作業。

  汽車修理廠各項管理制度12

  1、車輛送修時,應具有保修內容及相關技術檔案資料。

  2、業務接待人員和檢驗人員負責對送修車輛進行預檢,按規範填寫《車輛維修檢驗單》。

  3、車輛預檢時,根據駕駛員的反映及該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透過檢測或測試、檢查,確定基本作業內容,並告知託修方。

  4、得到託修方確認後,與託修方簽訂維修合同,辦理交接手續。隨車使用的工具和備用品,不屬於汽車附件範圍的應由託修方自行保管。

  5、排程人員將維修作業單下派車間,車輛進入作業車間。

  汽車修理廠各項管理制度13

  第一章入職指引

  第一節入職與試用

  一、用人原則:重選拔、重潛質、重品德。

  二、招聘條件:合格的應聘者應具備應聘崗位所要求的年齡、學歷、專業、執業資格等條件,同時具備敬業精神、協作精神、學習精神和創新精神。

  三、入職

  第二節考勤管理

  一、工作時間公司每週工作五天半,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7.5小時。其中:

  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2:00

  午時:13:30—17:30為工作時間

  12:00—13:30為午餐休息

  週六:上午:8:30—12:00為工作時間

  實行輪班制的部門作息時間經人事部門審查後實施。

  二、考勤

  1、所有專職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親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遲到、早退、曠工

  (1)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10元。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20元。超過1小時以上者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2)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五次者,扣除相應薪金後,計曠工一次。曠工一次扣發一天雙倍薪金。年度內曠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辭退。

  3、請假

  (1)病假

  a、員工病假須於上班開始的前30分鐘內,即8:30—9:00致電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天以上的,病癒上班後須補區、縣級以上醫院就診證明。

  b、員工因患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請假,病癒返工時需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經人事部門核定後,由公司給予工作安排。

  (2)事假:緊急突發事故可由自我或委託他人告知部門負責人批准,其餘請假均應填寫《請假單》,經權責領導核准,報人事部門備案,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

  4、出差

  (1)員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請單》呈權責領導批准後,報人事部門備案,否則按事假進行考勤。

  (2)出差人員原則上須在規定時間內回到,如需延期應告知部門負責人,回到後在《出差申請單》上註明事由,經權責領導簽字按出差考勤。

  5、請假出差批准許可權:三天以內由直接上級審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內由隔級上級審批,十天以上集團總部員工由人力資源部審查、總裁審批,子公司員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門審查、總經理審批。

  6、加班

  (1)加班應填寫《加班單》,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報人事部門備案,否則不計加班費。加班工時以考勤打卡時間為準,統一以《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為基數,以天為單位計算。

  (2)加班工資按以下標準計算:

  工作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150%

  休息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200%

  法定節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300%

  (3)人事部門負責審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

  (4)公司內臨時工、兼職人員、部門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員不計算加班費。

  (5)公司實行輪班制的員工及駕駛員加班費計算辦法將另行規定。

  7、考勤記錄及檢查

  (1)考勤負責人需對公司員工出勤情景於每月五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月考勤予以上報,經部門領導稽核後,報人事部門彙總,並對考勤準確性負責。

  (2)人事部門對公司考勤行使檢查權,各部門領導對本部門行使檢查權。檢查分例行檢查(每月至少兩次)和隨機檢查。

  (3)對於在考勤中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給予100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者作辭退處理。

  第四節人事異動

  一、調動管理

  1、由調入部門填寫《員工內部調動通知單》,由調出及調入部門負責人雙方同意並報人事部門經理批准,部門經理以上人員調動由總裁(子公司由總經理)批准。

  2、批准後,人事部門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並以人事變動發文通報。

  3、普通員工須在三天之內,部門負責人在七天之內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

  4、員工本人應於指定日期履任新職,人事部門將相關檔案存檔備查,並於資訊管理系統中進行資訊置換。

  5、人事部門將根據該員工於新工作崗位上的工作職責,對其進行人事考核,評價員工的異動結果。

  二、辭職管理

  1、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本人應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級提交《辭職申請表》,經批准後轉送人事部門稽核,高階員工、部門經理以上管理人員辭職必須經總裁批准。

  2、收到員工辭職申請報告後,人事部門負責瞭解員工辭職的真實原因,並將資訊反饋給相關部門,以保證及時進行有針對性的工作改善。

  3、員工填寫《離職手續辦理清單》,辦理工作移交和財產清還手續。

  4、人事部門統計辭職員工考勤,計算應領取的薪金,辦理社會保險變動。

  5、員工到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領取薪金。

  6、人事部門將《離職手續清單》等相關資料存檔備查,並進行員工資訊資料置換。

  三、辭退管理

  1、見本手冊第一章第二節六。1及六2、

  2、部門辭退員工時,由直接上級向人事部門提交《辭職申請表》,經審查後報總裁批准。

  3、人事部門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本人,並向員工下發《離職通知書》。

  4、員工應在離開公司前辦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續和財產的清還手續;員工在約定日期到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領取薪金和離職補償金。

  5、員工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6、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後,應及時將相關資料存檔備查,並進行員工資料資訊置換。

  第二章行為規範

  第一節職業準則

  一、基本原則

  1、公司倡導正大光明、誠實敬業的職業道德,要求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

  2、員工的一切職務行為,必須以公司利益為重,對社會負責。不做有損公司形象或名譽的事。

  3、公司提倡簡單友好、坦誠平等的人際關係,員工之間應互相尊重,相互協作。

  4、公司內有親屬關係的員工應迴避從事業務關聯的工作。

  二、員工未經公司法人代表授權或批准,不能從事下列活動:

  1、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

  2、以公司名義供給擔保或證明

  3、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體發表意見、資訊

  4、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三、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職

  1、利用公司的工作時間或資源從事兼職工作

  2、兼職於公司的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

  3、所兼職工作對本單位構成商業競爭

  4、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

  四、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個人投資

  1、參與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經營管理的

  2、投資於公司的客戶或商業競爭對手的

  3、以職務之便向投資物件供給利益的

  4、以直系親屬名義從事上述三項投資行為的

  五、員工在對外業務聯絡中,若發生回扣或佣金的,須一律上繳公司財務部,否則視為貪汙。

  六、保密義務:

  1、員工有義務保守公司的經營機密,務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檔案。

  2、員工未經授權或批准,不準對外供給公司密級檔案、技術配方、工藝以及其他未經公開的經營情景、業務資料等。

  第二節行為準則

  一、工作期間衣著、髮式整潔,大方得體,禁止奇裝異服或過於曝露的服裝。男士不得留長髮、怪發,女士不留怪異髮型,不濃妝豔抹。

  二、辦公時間不從事與本崗位無關的活動,不準在上班時間吃零食、睡覺、幹私活、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站、看與工作無關的書籍報刊。

  三、禁止在辦公區內吸菸,隨時堅持辦公區整潔。

  四、辦公接聽電話應使用普通話,首先使用“您好,xx公司”,通話期間注意使用禮貌用語。如當事人不在,應代為記錄並轉告。

  五、禁止在工作期間串崗聊天,辦公區內不得高聲喧譁。

  六、遵守電話使用規範,工作時間應避免私人電話。如確實需要,應以重要事項陳述為主,禁止利用辦公電話閒聊。

  七、文具領取應登記名稱、數量,並由領取人簽名。嚴禁將任何辦公文具取回傢俬用。員工有義務愛惜公司一切辦公文具,並節儉使用。

  八、私人資料不得在公司列印、影印、傳真。

  九、未徵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計算機,不得隨意翻看他人辦公資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資料。

  汽車修理廠各項管理制度14

  為進一步加強市局機關車輛維修管理,節儉車輛費用,根據《xx》和《xx》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維修按照確保執行安全和厲行節儉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

  二、為確保車輛維修質量,指定2家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並由市局辦公室每年年初與其簽定當年維修合同,按合同規定維修車輛。

  三、凡有車輛的科(室、局、事業單位),駕駛員要經常加強對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確保車輛完好。

  四、各單位的車輛維修費用根據品牌、購買年限及往年修理費情景實行年度包乾(不含車輛保險、養路費),超額經費不補,節餘部分5%予以獎勵,5%即留轉下年度使用。包乾維修費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檢驗車的維修費單列,修理費根據實際情景按程式報批,並從嚴把握。

  五、車輛報修程式:

  1、凡機關各單位的車輛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不管金額大小必須由本科(室、局、事業單位)負責人(駕駛員)向辦公室提出具體專案清單;由辦公室根據提出的專案及實際情景開具《車輛派修單》,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分管領導簽署維修保養等意見;報局長審批同意後,方可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

  2、駕駛員持《車輛派修單》到定點的修理廠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所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車輛修理完畢,車主驗收合格後,應對修理所用材料進行核對,查驗是否更換配件,必要時,還應將調換的配件交辦公室核對。並在所用材料、工時費等驗車單上簽字確認。

  六、在城外執行公務或異地出差的過程中遇特殊情景必須修車的,經隨車或分管領導同意,並電話向市局主要領導報批同意後,方可就近維修,但僅以恢復車輛執行為限,同時上報辦公室備案。

  汽車修理廠各項管理制度15

  1、汽車維修竣工檢驗由專職檢驗人員負責實施。

  2、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內容為整車檢查、檢測、路試、檢測路試後的再檢測及車輛驗收。

  3、修竣車輛竣工檢驗嚴格依據《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T18565—2001)要求進行。首先進行整車外觀和底盤檢查,檢查合格後進行路試,對於路試中所發生的不正常現象,要認真複查。路試合格後重新進行底盤檢查,確保各項技術性能合格後由總檢開具出廠合格證。

  4、對於進行二級維護及以上維修作業的車輛,除上述檢驗內容外,還必須經計量認證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合格。

  5、嚴禁為檢驗不合格的車輛開具竣工出廠合格證。

  6、竣工檢驗合格的車輛實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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