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保密制度

律師事務所保密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行職務進行業務活動的工作機構。律師事務所在組織上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管理。律師事務所應具備的條件是: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3)有符合律師法規定的律師。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律師事務所負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

  二、律師事務所保密制度

  在當下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律師事務所保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律師事務所保密制度1

  第一條 我所繫一家依法成立並持續經營之律師事務所,依法擁有自己的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本所秘密關係到本所權利和利益,為保守本所秘密,維護全體人員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所全體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都有保守本所秘密的義務。

  第二條 在任職期間指工作人員在本所工作期間。任職期間包括工作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時間,而無論加班場所是否在本所工作場所內。

  第三條 保密範圍

  1、 本所合夥人研究決定的重大業務中的保密事項。

  2、 本所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專案、規範、戰略以及經營決策。

  3、 本所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見書等。

  4、 本所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5、 本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尚未公開的各類資訊。

  6、 本所的.人事檔案、工資、勞務收入及資料。

  7、 其他經合夥人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8、 一般性決定、決議、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檔案不屬於保密範圍。

  第四條 本所秘密的密級分為三級:絕密、機密與秘密三級。

  1、 本所開拓、經營的業務專案,直接影響本所權利和利益的重要決策檔案資料為絕密級。

  2、 本所的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和本所經營情況為機密級。

  3、 本所的人事檔案、合同、協議、律師意見書、正在辦理或已辦理的律師業務案卷材料和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資訊為秘密級。

  第五條 對於秘密檔案、資料及軟盤等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1、 屬於本所絕密級的檔案、資料及其他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儲存和銷燬,須經所有合夥人統一併批准,並由合夥人會議制定或委託專人執行;秘密級的由部門主管合夥人同意並批准,並由合夥人會議制定或委託專人執行;秘密級的由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執行。

  2、 非經合夥會議或主管部門合夥人同意並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

  3、 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完成,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在裝置完善的保險裝置中儲存。

  5、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本所秘密事項的,應事先經主管部門合夥人批准。

  6、 不準在私人交往中洩漏本所秘密。

  7、 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本所秘密。

  8、 如發現本所秘密可能被洩露或者已經被洩漏時,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被洩漏或者被經一步洩漏,並及時通報合夥人,合夥人接到報告後立即做出處理。

  9、 工作人員從本所離職後,仍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對其在本所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密級資訊承擔保密義務,直至上述密級資訊由本所公開或實際上已經公開為止。

  10、 本制度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工作人員應本著謹慎、誠實的原則,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本所密級資訊。

  第六條 如違反以上條款,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本制度經本所合夥人會議通過後生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八條 本制度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律師事務所保密制度2

  1、 本所全體人員,均有保密責任和義務。

  2、 保密範圍為國家秘密、本所秘密和委託人秘密。

  本所從司法機關獲取的卷宗材料及法律文書,在案件尚未終結前,均可視為國家秘密,但應予告知委託人及其近親屬的資訊除外。

  本所從司法機關獲取的卷宗材料及法律文書,在案件已經終結後,視為本所秘密,但應予告知委託人及其近親屬的資訊除外。

  本所為實現律所發展目標而制定的行動或計劃,本所決策者或執行者尚未事先對外界公佈的,視為本所秘密。

  本所從委託人處獲悉的案件資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機密等不應為第三人知悉的相關資訊,為委託人秘密。

  3、 為防洩密事件發生,禁止非本所人員接觸本所辦公設施及檔案存放室。

  4、 為公檢法司等法律工作人員提供檔案列印等必要協助時,應有本所人員在場。

  5、 執業律師應妥善保管其經辦的案件卷宗材料,避免外洩事件發生。

  6、 案卷歸檔後,非經辦律師本人或者本所出於案件研討需要,已歸檔案卷概不外借,但司法機關依法調取的除外。

  律師事務所保密制度3

  為了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強律師及行政人員的保密意識,根據《保密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師應保守黨和國家秘密,保守有關主管部門及本所尚未公開的檔案,會議資料及其他秘密。律師應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獲悉的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

  二,律師應對當事人負責,原則上不保管當事人的證據原件,若必須保管當事人的證據原件,應在收件當日移交檔案保管員保管,並辦妥相關手續。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及商業秘密的有關材料,檔案,律師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應注意保密,不得隨意亂丟亂放。

  三,當事人向律師提供的各種材料,如涉及當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或公開後可能對當事人有其他損害的,如未經當事人的同意,律師不得向任何單位及個人提供或洩露。

  四,已歸檔的案件,本所律師借閱的,須經承辦律師或辦公室主任同意;本所律師,上級主管部門或外單位需要調閱的,憑介紹信經主任同意後,方可查閱。

  五,本所內部資料,檔案,不隨意摘抄,影印,外流或擅自出借。

  六,對在保守秘密工作方面作出成績的個人給予獎勵,對洩密人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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