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車庫安全管理制度(精選6篇)
露天車庫安全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露天車庫安全管理制度(精選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露天車庫安全管理制度1
一、 目的
透過規範進入商場停車場車輛的通行和停放,確保車輛及設施、人員安全,保證
車輛停放整齊有序,道路暢通。
二、 適用範圍
適用於商場停車場各類車輛的進出、停放管理。
三、 職責
1 、 當班領班負責監督、檢查車輛出入停放管理工作。
2 、 保安當值保安員負責車輛出入、停放管理。
四、工作程式
1、車輛進場停放
凡進入露天停車場車輛,應按以下程式操作:示意停車取卡、入內;
1.1當有車輛進場時崗亭保安員應用標準指揮手勢示意慢行,並根據車輛型別指引其
開往適合的地點停放;
1.2員工車輛(腳踏車、摩托車、電動車)由南面坡道進出負一層超市東面門口;
1.3 需臨時停放的貨運車輛,停放於東門收貨平臺處停放;
1.4車輛在停車場內應減速慢行,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2、如車輛未按照車輛管理規定進場停放
2.1、示意停車操作形象,向來車前方上揚左臂,上揚左掌與臂成直角,五指併攏,按交警停車指示姿式操作;
2.2、指示行車操作形象,向前手伸一臂,另一臂同時向行車方向示意擺動;
2.3.、分流車輛操作形象,對於可入區停靠車輛,應在指示入行後,作敬禮和問候操作。問候語言為“歡迎光臨!”;對於暫時無車位進入停車場車輛,應作說明,如“對不起,停車場暫無車位,請到別的停車場停放, 多謝合作!”或“暫無車位,請稍候便為您安排,謝謝!”;
2.4、行車糾紛處理操作形象,行車糾紛和爭執多發生在停車場暫無車位,來車不服
從指揮,要強行入停車場的問題上,如遇此糾紛,應按勸說、解釋、請求諒解的原則處理,儘可能避免爭吵。操作語言應多道歉、多歡慰,如“實在暫無車位,謝謝合作,請稍候”、 “對不起,暫無法入車位,我會盡快為您安排”等等。值班人員應 做到“你火我不火,你急我客氣,你吵我道歉”。如遇無法勸說、不聽行車指揮,強行進入的車輛,應報告上級部門處理。
3、車輛離場
當有車輛離場時,當值保安員應及時收費並取回計費卡,
五、 巡視
1、巡邏保安員每小時至少詳細檢查車輛的車況一次,發現漏油、未上鎖等現象及時通知車主,並在值班記錄上做好記錄,同時報告領班或主管處理;
2 、發現無關人員或可疑人員到車場時要及時勸其離開,若有緊急情況按《突發事件處理標準工作規程》處理。
露天車庫安全管理制度2
一、停車場管理人員佈置
停車場內實行倒班工作制。分為停車場分管人員、停車場內巡邏人員和收費管理人員。其中停車場巡邏人員又分為停車場內巡邏人員和出入口輔助管理人員,以上人員統稱停車場管理人員。
二、停車場管理人員職責
1、停車場分管人員職責
1.1必須保持停車場安全高效使用,依法循章對停車場進行管理。
1.2視察停車場,熟悉停車場內的裝置結構、作業系統等事宜。及時掌握車輛流通情況,車位情況,保證通道、停車場出入口周圍道路暢通,合理安排佈署工作。
1.3負責各班組之間、各崗位人員之間的工作銜接。監督、督促各崗位人員按照各自職責,對停車場進行管理。負責各崗位人員的協調、排程管理。
1.4合理處置停車場除事故處理、系統資源查閱和系統維護以外的簡單故障處理。
1.5停車場內的各種事故、系統使用故障等影響停車場正常使用的情況和停車場管理人員的異常工作情況,及時報執法管理人員進行處理。
1.6保護停車場及各種附屬裝置的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
1.7隨季節的變化,處理相應季節的自然災害事宜的應急管理
(如:颳風、下雨、落葉、下雪等自然災害天氣的季節性管理)。
1.8停車場人員履行每天早晨7::00停車場啟動時,已經停放車輛的清點,並將清點車輛交與收費管理人員按照早晨7:00開始計時收費,並將清單簽字交與執法管理人員。
1.9每天下班或影響停車場使用的自然災害天氣來臨前,對停車場設施的檢查和保護。
1.10履行制度,服從上級安排,聽從指揮。完成其他工作任務。
2、停車場巡邏崗人員職責
2.1負責對停車場內停泊車輛的管理工作,指揮好場內的交通秩序,使行車通道、車場出入口周圍保持暢通,車輛停放整齊有序。
2.2巡邏人員應保證每半小時至少對停車場巡查一次。工作失職,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責任。
2.3愛護停車場的裝置、設施。負責對停車場現場的巡視檢視,如發生情況,保持現場並立即彙報。不及時處理或不彙報,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2.4發現任何車輛未鎖好或門窗未關好,應看護好現場並錄影及立即呈報上級主管,防止發生失竊現象。
2.5禁止任何刻意違反交通標誌及泊車規定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2.6遵守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不擅自離職守,認真做好交接班手續。非正常原因進場應有記錄或通報相關環節管理人員。
2.7停車場車位已滿的,不得往停車場內放車。主動與入口刷卡人員進行溝通,合理、有序的向停車場內放行車輛。
2.8未經許可,禁止任何車輛在停車場內維修、練車或清洗車輛。
2.9巡邏崗人員,因自身原因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的,由本人承擔。
2.10值班時禁止喝酒、吸菸、吃東西:不準嬉笑、打鬧,不準在值班時會客、看書報、聽廣播,及做其他與值班職責無關的事。
2.11負責停車場入口處輔助駕駛員領取停車卡或監督駕駛員自行取卡、刷卡。
2.12協助處理停車場內發生的糾風事件。
2.13出入口輔助管理工作人員必須保證起降杆另一側夠一輛車輛停放,才允許放行車輛,以防止砸車。
2.14出入口輔助管理工作人員除規定不予刷卡的車輛予以放行外,其餘車輛均必須刷卡後才可以放行。出入口輔助人員對進場車輛
嚴格把關,無刷卡車輛禁止入場(有刷市民卡進場的司機,應當刷市民卡後,直接放行車輛)。入口禁止出車。
2.15按規定著裝,佩帶工作牌。
2.16服從統一安排排程,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3、車場收費崗人員職責
3.1收銀員必須忠於職守,認真仔細做好工作,並保證現金的安全。
3.2 按照自己的密碼登陸操作介面。根據系統提示按標準收取停車費,按照系統統計金額開具統一的收費發票,準確無誤地收取車位使用費。特殊情況不予收費的、系統顯示沒有記錄、系統故障的時間及修復情況等情形,應記錄到記錄表中(記錄表不得有塗改、破損等現象)。並對彙總和實際徵收的費用的相關情況負責。
3.3按規定辦理好收費情況、現金及記錄表的交接和各班組的交接。對出場的車輛收回臨時卡,並對固定卡的資訊核對(使用市民卡的司機,應將市民卡交還司機)。發現固定卡或臨時卡的資訊不符或有異議的,應立即通知執法管理人員進行處理。
3.4按規定著裝,佩帶工作牌。
3.5車輛非正常原因駛出、停車費計費不準確的、早晨7:00清點的車輛, 需查明情況,並登記卡號、進出場時間等資訊、故障原因、應收金額、實收金額,收回卡後方可放行(使用市民卡的,登記卡號及姓名、進出場時間、故障原因、應收金額、實收金額、聯絡電話等資訊後,將市民卡交還司機後放行)。並及時報執法管理人員。如有錯誤操作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責任。
3.6值班時禁止喝酒、吸菸、吃東西:不準嬉笑、打鬧,不準在值班時會客、看書報、聽廣播,及做其他與值班職責無關的事。
3.7愛護停車場的裝置、設施。如發生問題立即彙報。
3.8遵守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認真做好交接班手續,不擅自離職守。
3.9收費人員負責收費崗亭及崗亭內的衛生。天黑或工作人員少的時候,關閉崗亭門,保證自身及停車收費的安全。
3.10收費人員在收費過程中發現利用不屬於本停車場的停車卡進出的,應立即通知執法管理人員進行處理。
3.11交接班之前,對收回的臨時卡全部進行清零處理。
3.12對駕駛司機是殘疾人的,告知停車場分管人員,共同簽字後收卡放行。
3.13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以上停車場管理人員在工作期間,不得與被管理人員或他人發生口角或鬥毆現象。如果因工作發生口角、鬥毆或其它現象的,應第一時間報警,並立即通知執法管理人員進行處理。因停車場管理人員的原因,發生口角、鬥毆或其它現象的,視情節及影響進行處理,直至解除勞務派遣關係,並由違反管理制度的停車場管理人員承擔全部的責任。
停車場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司機或相關人索取任何利益或報酬。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人利益的,一經發現,立即退回勞務公司,並扣除相應工資。
三、交接班的管理
嚴格交接班管理工作。交接班時必須清點停車卡數量(包括收回的和取卡機內的)、查詢停車場車輛情況、停車場情況等。上一班組在值班期間如遇到異常或特殊情況,需要向下一班組交接的,必須進行交接。停車場收費崗管理人員應該將本班次收費彙總、票據彙總情況,與停車場執法管理人員進行交接。
交接工作必須有交接記錄表,並以雙方簽字確認為準。交接結束後,將簽有雙方名字的交接記錄表交由停車場主管人員存檔。
下一個班組工作人員未與上一班組工作人員交接工作的,上一班組工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因無人管理造成影響和損失的,由交接班雙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財務職責管理
健全票證管理,完善領用手續;票證要專人專管、日清日結。 對接工作應有雙方簽字確認的對接表。由停車場執法管理人員與收費崗管理人員每日交班時,進行交接。停車場收費管理人員不得將停車收費金額交與執法管理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收費必須向當事人開具統一印製的收費發票。統一票據如有丟失或不明下落的,由收費崗管理人員按照丟失或不明下落髮票面額之和進行賠償。
管理員如有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收費或截留、挪用停車費的,一經發現,查明原因,立即辭退。構成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如有特殊原因不予收費的,應記錄清楚,並將記錄表附在交接表中。
五、儀容儀表管理
1、著裝
1.1上班時統一著裝、佩戴胸卡。
1.2工作制服應乾淨、整齊。紐扣要全部扣好,不得敞開外衣、捲起褲腳、衣袖,領帶必須結正。
1.3 統一服裝的配飾物應整潔、齊備。
2、行為舉止
2.1、上崗時舉止應文明、大方。
2.2、穿著統一服裝,佩戴工作證。
2.3、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戴歪帽、穿拖鞋或赤腳。
2.4、注意個人衛生。
2.5、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不得彎腰駝背,不得東歪西倒、前傾後靠,不袖手、插腰或將手插入衣袋。
2.6、不得哼歌曲、吹口哨,不得隨地吐痰、亂丟雜物。
2.7、注意檢查和保持儀表,但不得當眾整理個人衣物。
露天車庫安全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停車場規範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車場的正常執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車輛管理負責人職責
1、依法循章對交通、車輛進行管理。
2、負責按物價部門收費規定收取車輛保管費。
3、熟悉掌握車輛流通情況,車位情況,合理佈置安排,優先保證業主使用車位。
4、負責監督和落實員工崗位職責,對員工進行日考核,填寫《員工日考核表》。
5、負責每日工作檢查,並填寫《車輛管理日檢表》。
6、負責對外協調與聯絡,處理車輛管理方面的問題和客戶投訴。
7、負責對員工進行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8、負責對員工進行崗位培訓,並做好培訓記錄。
9、定時向車場主任彙報工作。
二、車輛管理員的職責及紀律
1、車輛管理員的職責如下:
(1)負責對停車場的汽車,摩托車,以及保管站內的腳踏車管理。
(2)實行24小時輪流值班,服從統一安排排程。
(3)按規定著裝,佩戴工作牌,對出入車輛按規定和程式指揮放行,並認真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
(4)遵守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認真做好交接班手續,不擅離職守。
(5)按規定和標準收費,開具發票,及時繳交營業款。
(6)負責指揮區內車輛行駛和停放,維持停車秩序。
(7)負責對小區道路和停車場的停放車輛進行巡視檢視,保證車輛安全。
(8)負責停車場的消防以及停車場、值班室,崗亭和洗車臺的清潔工作。
2、車輛管理員的紀律
(1)儀容整潔,遵守《儀容儀表規定》。
(2)執行公司文明禮貌用語規範,講究文明服務,禮貌待人。
(3)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時禁止喝酒、吸菸、吃東西:不準嬉笑、打鬧,不準在值班時會客、看書報、聽廣播,及做其他與值班職責無關的事。
(5)愛護各種器具,不得丟失、損壞、轉借或隨意攜帶外出。
(6)依法辦事,廉潔奉公,堅持原則,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車場所管物業範圍內打麻將;不準借娛樂為名搞變相賭博。
(8)團結互助,禁止鬧糾紛;不說髒話,不做不利團結的事。遵守《員工宿舍管理規定》,不得帶人留宿,來客留宿必須經管理處分管主任批准。
三、門衛管理制度
停車場庫門衛需設兩人,一人登記收費,一人指揮車輛出入和停放。其職責是:
1、嚴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對進出車輛作好登記、收費和車況檢查記錄。
3、指揮車輛的進出和停放。
4、對違章車輛,要及時制止並加以糾正。
5、檢查停放車輛的車況,發現漏水、漏油等現象要及時通知車主。
6、搞好停車場庫的清潔衛生。
7、定期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損壞,要及時通報上級,維修更換,不準使用消防水源洗車等。
8、車場庫門衛不準私自帶親戚朋友在車庫留宿,無關的閒雜人員要勸其離開。
9、值班人員不準睡覺、下棋、打撲克或進行其他與執勤無關的事,要勤巡邏,多觀察,隨時注意進入停車場庫的車輛情況及車主的行為,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上級部門。
四、車輛管理員交接班制度
1、按時交接班,接班人員應提前10分鐘到達崗位,在接班人員未到達前,當班人員不能離崗。
2、接班時,要詳細瞭解上一班車輛出入和停放情況以及本班應注意事項。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記錄和《車輛出入登記表》。
4、交接班時應將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對講機等及其他裝置清點清楚,並在值班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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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目標
制定及落實停車場管理規範,完善停車場的安全管理,保障車輛停放安全,轄區交通暢順,出入有序,確保車場設施裝置之運轉正常安全,防止事故發生。明確停車場管理的有償保管責任及車位的有償使用,並向進入停車場車主明確此關係。
二、崗位設定及管理架構
1、建議停車場之崗位設定如下:
1.1摩托車、非機動車出口各設固定收費崗;
1.2機動車入口設固定崗,出口設收費崗及固定崗;
1.3停車場內設流動巡邏崗,同時,監控中心也負責停車場內部之監控;
三、管理人員崗位職責、紀律和職業道德
1、停車場主管職責
1.1對保安主管負責,服從上級安排,聽從指揮做到令行禁止,依法循章對交通、車輛進行管理。
1.2經常視察車場、並確保各停車位正確使用,保證車道、車場出入口周圍道路暢通。
1.3熟悉掌握車輛流通情況,車位情況,合理佈署安排,優先保證商戶使用車位,按物價部門規定收取車位停放費。
1.4安排和調整屬下人員的工作時間,合理分派所有工作給予屬下員工,確使他們嚴格遵照指示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1.5負責監督和落實員工崗位職責,對員工進行崗位職責、工作規程、車管儀器操作等相關知識的培訓和法制教育及職業道德教育,並安排定期對員工進行考核,,提高員工的工作技能及服務質素。
1.6負責每日工作檢查,並做好相關記錄。
1.7負責對外協調與聯絡,處理車輛管理方面的問題和客戶投訴。
1.8熟悉停車場內的通道結構、安全系統、消防裝置及通風系統、轄區道路,車位使用情況,負責對車場內公共設施、車管系統的執行情況清潔等監管工作,以確保車場管理工作順利及有效開展。
1.9負責執行現場監管制度,對任何員工涉及違反紀律事情應該迅速及徹底調查,並及時上報並提出處理建議。
1.10定期召開班組會議,檢討工作表現,並籍此溝通現場管理人員。
1.11根據工作需要和上級的指示,有權調動下屬人員加強某區域的管理工作,定時向上級主管彙報工作。
2、車場管-理-員職責
2.1負責對停車場內停泊車輛之管理工作,指揮好車道的交通秩序,使車道、車場出入口周圍保持暢通。
2.2實行24小時輪流值班,服從統一安排排程。
2.3按規定著裝,佩帶工作牌,對出入車輛按規定和程式指揮放行。
2.4登記所有出入車輛之資料,包括車牌號碼、停放位置、出入時間。對於所有訪客車輛或並無有效停車證者,須登記其欲到訪住戶詳情,情形許可下登記訪客司機的個人資料。
2.5負責指揮區內車輛行駛和停放,經常巡視車場並確使各停車位正確使用,督促所有車輛正確使用行車線和泊車位,維持停車秩序,保證車輛停放安全。
2.6負責對停車場現場的巡視檢視,如發生任何未經受權人士、可疑人物留連停車場,應立即規勸或命令其離開,如有需要,立即呈報上級主管或監控中心注意監察。
2.7負責停車場的消防安全巡查工作,熟悉停車場內的通道結構,安全系統、消防裝置及通風系統等,以便一旦發生事故時能夠從容應付。
2.8如發生交通意外,應記錄和拍攝有關資料包括涉及車輛損壞情況等,並須立即呈報主管人員或安管部。
2.9當發現任何車輛未鎖好或門窗未關好,應留駐現場值勤並錄影及立即呈報上級主管設法通知車主,防止發生失竊現象。
2.10禁止任何刻意違反交通標誌及泊車規定之車輛進入停車場。
2.11任何停車場的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司機或車主索取任何利益或報酬。
2.12未經許可,禁止任何車輛在停車泊位或車道上維修或清洗車輛。
2.13遵守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認真做好交接班手續,不擅自離職守。
3、車場收銀員職責
3.1收銀員必須忠於職守,認真仔細做好工作,不得出錯,並保證現金的安全。
3.2根據物業服務中心規定及計費時間按標準計算應收的車位使用費,開具收費發票,準確無誤地收取車位使用費。
3.3每次收款均要記帳(輸入計算機),現金數額應與賬面數額相符。
3.4根據物業服務中心規定對失效車票及遺失車票進行查核,經查核無誤後,進行補發。並收取相關的費用。
3.5對免費停車的車輛在驗證及辦理好免費結算手續後給予放行。
3.6按物業服務中心的規定辦理好收費情況及現金的交接,及時繳交營業款。
3.7按照物業服務中心規定填報車位使用費收費彙總表格。
3.8完成上級主管交給的.其它工作。
4、車場管理人員紀律
4.1儀容整潔,著裝整齊。
4.2執行公司文明禮貌用語規範,文明服務,禮貌待人。
4.3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4值班前禁止喝酒,值班時禁止喝酒、吸菸、吃東西。
4.5不準在值班時會客、看報紙、聽廣播,及做其它與值班責任無關的事。
4.6愛護各種器具,不得丟失、損壞、轉借或隨意攜帶外出。
4.7服從指令,嚴守服務中心制度,嚴守職業道德,不準假公濟私,不詢私舞弊。
4.8不準借娛樂為名搞變相賭博。
4.9團結互助,禁止鬧糾紛,不做不利於團結的事。
4.10愛護物業服務中心的公共財產,嚴守物業服務中心及商戶和客戶秘密。
4.11保持良好的品德及行為。
4.12不得擅自收受利益或向其它同事、客戶、承判商等借貸。
5、車場管理人員職業道德
5.1熱愛本職工作,盡忠職守,敬業樂業。
5.2熱誠服務,堅守職責,任勞任怨。
5.3遵紀守法,服從指揮,嚴於律己。
5.4堅持原則,是非分明
5.5無私奉獻,廉潔自律。
5.6精於業務,勤奮好學。
5.7文明服務,禮貌待人
5.8謙虛誠實,不謀私利
6、.車場清潔人員職責
6.1負責停車場內清潔衛生,保證車場整潔乾淨;
6.2 按照物業服務中心制定的停車場清潔服務安排及標準進行工作;
6.3 負責停車場配套裝置及消防設施、排風口及照明等系統的清潔工作;
6.4 保障停車場排水溝的暢通、定期清理。
7、車場工程技術人員職責
7.1負責每天對車場的巡查,保證各設施裝置的正常執行。
7.2對車場內的消防系統、排風系統、照明系統、排水系統等做周月檢工作,排除故障隱患,並認真執行執行管理規程。
7.3負責對停車管理收費系統執行狀態的檢測,發現故障立即上報,同時迅速聯絡裝置供貨商進行維修,做好協助工作。
7.4 負責車場內停車標識,建築物等公共設施的檢查維護工作,以確保車場管理工作順利及有效開展。
7.5協助車場清潔人員清除排水渠的汙積、排風口及地面油汙的清潔工作。
四、管理工作規程
1、停車場管理規程
1.1出入口之控制閘杆必須處於正常狀態。
1.2靈活調動巡邏,每次巡邏須到指定位置,並留意各路線有否非法停泊、阻塞通道現象或清潔、照明、安全及裝置欠妥情況,如有,則應予以記錄並及時處理。
1.3停車場內不準進行任何車輛修理,如屬緊急維修,可通知當值主管,做好登記,情況屬實方可實施,以防藉口修理車輛而進行偷車之活動。修理工作結束後須負責將場地清理乾淨。
1.4如有車輛拖走, 須查明證件及車主, 並通知物業服務中心, 取得同意後, 方可放行。
1.5遇有其它特殊情況, 立即通知主管或按照緊急事件應變。
1.6正確指揮交通, 勿讓出入口堵塞。
1.7發現車輛門窗未關好或出現響警號,須立即通知主管,然後再通知車主。
1.8對所停車輛核實停車證並進行資料登記。
1.9遇違例車輛:如無證停車、堵塞車輛出入等,可通知主管人員。
1.10禁止所有人使用消防喉洗車或在車場內使用其它水源洗車。
1.11指引所有駛入停車場的車輛, 按車場的規章制度停泊。
1.12如屬臨時停放車輛, 只可停泊在特定停車位, 並必須按規定收費。所收款項應妥善保管於收銀櫃, 不可隨身攜帶, 並於下班時點算清楚交主管。
1.13定時開啟排氣系統及照明系統。
1.14留意車場高度限制,遇有接近限制高度的車輛時,須提醒司機小心駕駛。
1.15留意車位界限及編號是否清楚。
1.16禁止停車場內洗車抹車, 防止弄汙地面或地面打滑。
1.17留意各交通標記是否清晰
2、車場當值崗
2.1指引車輛緩行安全停放在自己的車位上,並應立即跟進檢查車輛情況,檢查所泊車位是否相符,同時提醒司機關鎖車門、窗,並檢查是否漏水漏油。
2.2檢查車輛有無任何損壞、擦痕,如有任何損壞,都應詳盡登記於“車輛情況登記表”上,並要求車主(司機)簽名認可。
2.3定時巡查車輛的停放情況,制止亂停放現象,發現違例泊車即申請鎖車,清點車庫內車輛,與《車輛出入登記表》上是否一致。
2.4定時巡查車場,如發現有車被損壞、車門未關、車未上鎖、漏水漏油等情況應及時報主管通知車主處理。未通知到車主時,做好《交接班記錄》。
2.5仔細登記車輛有關情況,如車牌號碼、車型、車位進出時間等。
2.6 嚴密注視車輛情況和駕駛的行為,若遇到醉酒駕車者應立即勸阻,並報告主管或物業服務中心及時處理。
2.7發現有人拆零部件或維修車輛時,應立即制止並檢查當事人有關證件。
2.8做好區域內安全防火工作,制止任何人員在車場吸菸或動火作業。
2.9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時所屬區域之車輛一併交接清點無異後簽名。
3、車場巡邏崗
3.1負責整個區域安全巡視工作,特別加強對各走火通道及偏僻區域的巡察,注意盤查可疑及閒散人員。
3.2協助對進入車場車輛管理,指引其停泊適當位置,對商戶之已申請固定車位之車輛應督促其不能停泊他人之固定單位,否則申請鎖車。
3.3嚴格檢查登記車場車輛有關情況,發現有車輛未鎖車門時,應立即通知上司跟進聯絡有關車主,然後守護車輛旁,等候上司到來進行處理。
3.4按消防規範巡視並檢查消防設施,做好巡視記錄,確保消防設施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3.5協助車場當值人員對各種停放車輛的管理。
4、車場道口崗
4.1當發現有車輛需進入停車場,駛近道口擋車器時,應立即走近車輛,向司機立正行舉手禮。
4.2當司機開啟車窗時,遞上保管卡同時說“先生(小姐)請收好保管卡(出示登記卡)。
4.3在髮卡的同時,另一名值班員應迅速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上填寫個各欄目。
4.4在卡登記完畢後,應立即將道閘開啟放行,並提示行駛路線, 若後面有緊跟著車輛排隊時,應示意其停下,並致歉“對不起,久等了”,然後髮卡。
4.5車輛安全進入道口後,方可放下道閘,避免道閘損壞車輛,車輛進入後切記放下道閘,以防車輛衝卡。
4.6當遇到公安、警察、政府部門執行任務的車輛要進入時,查證後方可放行,應作好《交接班紀錄》登記車牌號。
4.7當發現有車輛駛出園區達擋車器前時,即上前立正並說“先生(小姐)您好,請您交還保管卡”等禮貌用語,並核對車牌好號。
4.8查對無誤後,值班員開啟車擋,並迅速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上做好登記。
4.9若出場車輛和司機有疑問時,應向司機詳細盤問核對有關情況。在盤問和核對過程中若發現有問題,應立即截留車輛,機智地應付司機,並用對講機報告主管、監控中心和物業服務中心。
4.10遵守管理服務文明禮貌用語。
5、停車場交接班
5.1接班人員必須提前15分鐘做好接班的準備工作正點交接班。
5.2接班人員要詳細閱讀交接班日記和有關通知單,詳細瞭解上一班裝置執行情況,對不清楚的問題一定要向交-班者問清楚,交-班者要主動向接班者交底,交-班記錄要詳細完整。
5.3交-班人員要對接班人員負責,要交安全、交記錄、交工具、交場所衛生、交裝置執行動態,雙方要辦簽字手續。
5.4如在交-班時裝置突然發生故障,或正在處理故障,應由交-班人員為主排除,接班人員積極配合,待處理完畢或告一段落,報告主管,徵得同意後交-班人員方可離去,其交-班者延長的工作時間,視事故報告分析後,再作決定。
5.5在規定的交-班時間內,如接班者因故未到,交-班者不得離崗,擅自離崗者作曠工處理,發生的一切問題由交-班者負責。接班者不按時間接班,主管要追查原因,視具體情節作出處理,交-班者延長的工作時間除公佈表揚外,併發給超時工資。
5.6接班人員酒後或帶病堅持上班者,交-班人不得交給他們,並及時報告主管,統籌安排。
五、停車場之保安安全程式
1、室外停車場(地面)
停車收費 : 元/小時。
出入管理 :
1.1設保安員兩名於入口站崗, 負責登記及放行所進入之車輛。
1.2當車輛駛入時, 分商戶車輛、來訪客戶車輛及上落貨車輛三大類。
1.3客戶車輛必須貼上有效泊車證, 保安員核對清楚後才能放行,並須登記其進入時間。
1.4來訪車輛進入前,保安員必須核對其車輛牌編號, 司機之身份證明及進入時間等, 並檢查有無危險物品, 發出臨時泊車票, 再放行及引導其行車路線。
1.5客戶車輛一概只許使用指定的臨時停車位, 保安員必須登記其車輛牌編號及進入時間, 併發出有效臨時泊車證予司機才可放行並須引導其泊車位置。
1.6車輛出口, 由保安人員負責登記及放行工作。
1.7來訪車輛離開時, 保安員必須核對司機身份證明, 登記其車牌編號及收回臨時泊車票,依證上時間收取適當泊車費用方可放行。
2、室內停車場(地下)
2.1私家車
2.1.1所有私家車位均為業主或貴賓/重要客戶專用車位, 所有車輛進入車場時, 由保安員負責指引停泊工作。
2.1.2本物業服務中心建議停車場入口設有自動管理系統, 加強保安。
2.1.3建議各車場業主均獲配給一張磁卡及個人密碼, 當車輛到達自動電閘前, 由攝像機拍下車輛號碼,使用磁卡擦過卡片閱讀機, 然後按入私人密碼, 由於該車輛資料已預先輸入計算機系統, 計算機核對資料無誤後自動升起電閘放行。
2.1.4建議車輛到達時必須停泊指定位置, 其車輛編號已預先用油漆寫在車位當眼處, 固定停車位方案有助增加秩序及控制車位用量及用途。
2.1.5車輛離開停車場時, 必須使用磁卡重複步驟一次, 計算機核對資料無誤後自動升起電閘放行。
2.1.6車輛離開車場時由保安員登記車牌編號後放行。
2.1.7遺失磁卡須馬上向物業服務中心登記, 由物業服務中心職員將資料輸入計算機令膠磁卡無效。
2.1.8每張磁卡將配上不同密碼, 以增強保安效果。
2.1.9停車場將由保安員負責不斷巡邏及維持車庫秩序。
2.2摩托車
2.2.1業主摩托車車頭須掛上物業服務中心發出的有效泊車證, 於車場入口處由保安人員檢查證件後放行。業主摩托車進入時取票, 元/小時整。
2.2.2摩托車設立專區實行統一保管。
2.3腳踏車
2.3.1業主腳踏車車頭須掛上物業服務中心發出的有效泊車證, 於車場入口處由保安人員檢查證件後放行。業主腳踏車進入時取票, 元/月整。
2.3.2腳踏車應使用指定通道, 用手推往車輛停放處。
2.3.3腳踏車不設固定車位, 但必須專區停泊整齊。
2.3.4離開車庫時亦應用手推腳踏車到地面離開。
2.4貨車
2.4.1上落貨車進入車場範圍前必須預先通知物業服務中心下列資料:
- 申請部門
- 運貨公司資料
- 運貨公司負責人資料
- 貨車車牌編號
- 貨物資料
- 送貨時間
- 所須時間
以上資料由主管籤核, 有關表格式樣後附。
2.4.2貨車進入車場範圍時, 由保安員登記及核對其資料無誤後放行並引導其往落貨區。
2.4.3貨車須根據車位編號有系統的停泊車輛。
2.4.4落貨完畢後由停車場出口之當值保安員核對送貨單元及司機身份證等資料。取回臨時泊車票及登記其離開時間及車輛編號等資料後開閘放行。
2.5貴賓車輛
2.5.1重要賓客到達後, 由安管人員指引安排預留車位停泊。
2.5.2車輛停泊安排視乎車輛數目而定。
2.5.3若車輛數目太多或有重要貴賓到訪時, 可預留較多車位使用, 並實行不同程度之警衛方案。
六、停車場承包費及其它
1、停車場地位置:鄭州市東明路河南省腫瘤醫院
2、停車場地面積: ,車位: 個;
3、承包費:包括場地使用費和物業費,場地使用費為 元/月,物業費為 元/月,
合計每月停車場承包費為 元/月(大寫 圓),
承包方除支付承包費以外還需支付停車場內的用水、用電和日常維護費用。
露天車庫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規範車輛停放和停車場服務活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指供車輛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以及公共建築配套建設的供社會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居住區車輛停放的專用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設定的臨時停放車輛的泊位,含車行道停車泊位和人行道停車泊位。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本市停車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行道停車泊位的車輛停放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物價、工商、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能範圍內協同做好停車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停車場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配套建設、規範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
第六條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交通需求狀況,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科學合理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經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停車場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停車場專項規劃,並與區域停放車輛需求狀況、車輛及行人安全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確保道路基本功能。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設計規範和設定標準。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物、居住區和商業街(區)、旅遊景點、大(中)型建築等,必須按照規定的設計規範和設定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配建停車場或者配置專門的場地,供本單位及其職工的車輛和外來辦事人員的車輛停放使用。
新建工程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時驗收和同時交付使用。
鼓勵新建工程超過停車場設定標準增建停車位。
第八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專案時,涉及配建停車場的,應當徵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下列建築物和場所未按照停車場設計規範和設定標準配套建設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或業主應當在改建、擴建時補建或者以購買等方式補足停車位:
(一)火車站、客運碼頭、機場、公路客運站;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會展場所、旅遊景點、商務辦公樓以及對外承辦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三)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
(四)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
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使原配建的停車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就近補建或者以購買等方式補足停車位。未補足停車位之前不得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
第十條 停車場的用地性質,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准建成的停車場使用性質或者縮小使用範圍。確需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或者縮小使用範圍的,應當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本辦法實施前已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或者縮小使用範圍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自行糾正並恢復使用。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採取多種方式投資建設和開辦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建設和開辦公共停車場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按規定給予公共停車場建設優惠,具體優惠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公共停車資訊系統的規劃和建設,並及時向社會發布停車服務資訊。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和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停車服務資訊。
第三章 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十三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停車誘導、停車場標誌和資訊公示牌;
(二)在停車場內施劃停車泊位線,設定出入口標誌、行駛導向標誌、彎道安全照視鏡、坡(通)道防滑線;
(三)配置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通訊、消防、監控等設施;
(四)維護停車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
(五)依法阻止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車輛在停車場停放;
(六)保持停車場環境衛生整潔。
第十四條 從事公共停車場經營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在辦理上述登記手續後10日內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停車場經營管理制度;
(二)停車場消防安全技術資料;
(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四)停車場平面圖;
(五)停車泊位數量和經營時間。
停車場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或者解散的,應當按規定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出登記手續,並自變更、登出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車輛停放收費管理的制度。
實行政府定價的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向物價部門申請辦理收費審批手續,執行核准的收費專案和標準。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共停車場經營者可以根據所在區域、路段等級實行級差收費和計時收費。
第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除遵守第十三條規定外,應當履行下列服務職責:
(一)負責對進出車輛查驗登記;
(二)公示停車場名稱、服務內容、收費專案和標準、收費依據、監督電話以及營業執照;
(三)停車收費按規定出具稅務統一發票;
(四)配備安全防範設施和管理人員,履行停放車輛的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七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停車設施的維護管理,出現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保持正常執行。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丟失或者損毀,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專用停車場的管理
第十八條 專用停車場應當配置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消防、交通等設施,並保持其正常執行。
第十九條 居住區停車場或停車泊位不能滿足需求時,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可以在業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空置場地施劃停車泊位。
停車泊位不得佔用綠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規劃配建的專用設施用地,不得阻礙交通,不得妨礙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條 居住區按規劃要求配建的停車場及停車泊位應當提供給本居住區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不得閒置。
停車泊位轉讓的,應當優先轉讓給本居住區內的業主;租用停車泊位的業主享有該停車泊位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居住區內停車管理服務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合同未就停車管理服務作出約定的,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居住區內的'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按照物業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其停車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第二十三條 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
第五章 道路停車泊位的設定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設定道路停車泊位應當遵循嚴格控制、嚴格管理原則。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和本辦法的規定設定道路停車泊位,其中設定人行道停車泊位時應當徵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設定道路停車泊位的方案草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公示期不得少於30日。
禁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道路範圍內設定臨時停車場及各種形式的道路停車泊位或停車指示標誌。
第二十五條 下列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設定道路停車泊位:
(一)城市主幹道、快速路的車行道,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範圍內的路段;
(二)側分帶與人行道之間寬度小於5米的路段;
(三)淨寬小於3米的人行道;
(四)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的共用道;
(五)距離公共交通站外延30米範圍內;
(六)大型公共建築周圍疏散通道及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
(七)人行過街通道的出入口及兩側5米範圍內;
(八)道路管線井蓋設施周邊1米範圍內;
(九)消防栓30米範圍內;
(十)已建成能夠提供充足車位的公共停車場服務半徑300米範圍內;
(十一)其他應當禁止設定的路段。
第二十六條 停車泊位的停車標誌、標線應當規範、清晰、醒目;停車收費的,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收費標識和公示牌;採用電子儀表收費方法的,應當在醒目位置明示電子儀表收費設施的使用說明,確保設施整潔、完好。
公示牌的內容包括經營者名稱、收費專案和標準、收費依據、停車種類、停車時段、監督投訴電話等。
第二十七條 已設定的道路停車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一)道路停車泊位不符合設定技術標準或條件的;
(二)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泊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擴建及維修、養護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已設定的道路停車泊位不符合標準的,可以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異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核實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管理權依法實行有償出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以公開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確定經營者,招標或拍賣所得收益上繳財政,用於城市道路設施的維護和公共停車場的建設。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停車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劃適當的免費道路停車泊位。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市物價部門按照同一區域道路停車高於路外停車的原則並區分車輛型別、停車時段、區域等因素確定停車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道路停車收費採取按時或者按次方式計費。
採取按時計費的,根據周邊區域的道路交通狀況可以實行短時免費停車和累進計費的辦法計費。
短時免費停車的方案由市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舉行重大活動或者遇有突發公共事件時,相關區域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
第三十二條 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範:
(一)工作人員佩戴統一標識和工作牌證;
(二)引導車輛有序停放;
(三)確保停車設施、裝置的正常執行;
(四)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停車收費標準,出具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五)採用停車計費儀表設施計費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說明;
(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發生火災、破壞、偷盜等情況,應當及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 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按照公示的停車種類提供停車服務,不得拒絕車輛進入空位停放。
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道路停車泊位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 車輛停放管理
第三十四條 車輛應當在停車場有序停放。駕駛人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停車場管理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的引導,不得壓線、跨線停車;
(二)不得損壞停車場設施、裝置;
(三)汽車應當按照泊位設計車型靠道路右側順向停放;
(四)摩托車、非機動車停放應當朝向一致;
(五)在限制時段的道路停車泊位,不得超出規定的時間段停車;
(六)按規定支付停車費用。
駕駛人不遵守前款項規定的,停車場工作人員有權拒絕該車輛停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人有權拒付停車費用:
(一)工作人員不配戴統一標識和工作牌證的;
(二)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的;
(三)不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的;
(四)不按照要求公示經營者名稱、收費專案和標準、收費依據、停車時段、監督投訴電話的。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物價、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接受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建築物、場所的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補建或者以購買等方式補足停車位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辦理建築物改建、擴建和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或縮小使用範圍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按照改變停車場性質或縮小範圍的泊位數處以每泊位1000元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的,強制恢復,並按照改變停車場性質或縮小範圍的泊位數處以每泊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停車場經營者違反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服務職責或規範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許可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況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在城市道路範圍內設定臨時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或停車指示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許可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強制拆除,並按泊位數處以每泊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拒絕車輛進入空位停放、或者妨礙道路停車泊位的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許可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停車場經營者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出具收費票據、違法收費的,由物價、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違法設定道路停車泊位或參與道路停車泊位經營的;
(三)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不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停車場管理職責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市轄縣範圍內停車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露天車庫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室內或室外場所。
(一)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停車場規劃獨立選址的、為公共建築配套建設的、臨時佔地等方式設定的供機動車輛停放的經營性場所。
(二)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機動車輛停放的非經營性場所。
(三)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內臨時設定的供機動車輛停放的泊位。
第四條 (管理主體)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實施全市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監督檢查。
臨時停車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城-管、價格、財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機動車停車場管理的有關工作。
逐步建立機動車停車業行業協會,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
第五條 (管理原則)
機動車停車場的設定和管理應遵循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協調發展,配建為主,規範使用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投資)
政府可制定優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車場建設。鼓勵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誰投資、誰建設、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第七條 (智慧化建設)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公共停車資訊系統建設,推廣應用立體機械式停車裝置、停車自動計時收費裝置等智慧化、資訊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車場和臨時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資訊系統聯網智慧化建設的有關規定和標準,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公共停車場經營業主應積極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應用智慧化手段進行經營管理,並將其停車資訊納入全市公共停車資訊系統。
第八條 (規劃編制)
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交通發展需要,會同土地、規劃、建設、公安等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會同交通、規劃、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編制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設定方案,並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方案審查)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稽核涉及配建機動車停車場建設方案的,應將稽核意見抄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方案。
第十條 (配套建設)
新建專案應按照《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的設定標準,依照國家、省、市有關機動車停車場的設計規範,配套建設公共或專用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公共或專用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築和住宅區未按規定配套建設機動車停車場的,應在改(擴)建時補建。
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專案由業主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登記備案)
經驗收合格或因故歇業的公共停車場,應向所在地縣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收費管理)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停車場類別,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停車場,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區別不同區域、不同時段,按照差別收費的原則制定停車收費標準。
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機動車停車場應向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申辦收費核准書後,方可按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十四條 (穩定使用性質)
已經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十五條 (臨時泊位設定)
臨時停車泊位的設定應遵循總量控制,佈局合理,規範有序,逐步減少的原則。
下列區域不得設定臨時停車泊位:
(一)市區主幹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學校、醫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點附近50米內;
(三)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車位的公共停車場服務半徑500米內;
(四)消防通道、盲人專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設定的路段。
第十六條 (臨時泊位審批)
臨時停車泊位應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的位置、時間設定。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內設定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
第十七條 (文明交通勸導員)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文明交通勸導員,負責臨時停車泊位的停車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臨時泊位收費)
臨時停車泊位收費由文明交通勸導隊執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每月彙總後解交同級財政。
第十九條 (經營、管理者規範)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和臨時停車泊位管理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應佩戴服務證;
(二)使用由地方稅務部門監製的`統一發票收取停車費;
(三)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四)按照核定的停車泊位停放車輛,不得超額停車;
(五)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標誌、標線等安全設施;
(六)在醒目位置設定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製的停車場收費標價牌;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公共停車場補充規範)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除遵守第十九條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經營證照核定的範圍、地點經營;
(二)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製的停車場標誌和車輛停放憑證;
(三)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準確、及時報送經營統計資料;
(四)建立經營、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監督、檢查;
(五)設定安全、消防設施、裝置;
(六)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投訴的電話。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行為規範)
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損壞機動車停車場的設施裝置;
(二)服從機動車停車場工作人員指揮,有序停泊車輛;
(三)關閉車輛電路、拉緊手制動器、關閉車窗、鎖上車門;
(四)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專業危險品停放點除外);
(五)按規定支付停車服務費。
第二十二條 (專用停車場對外服務)
專用停車場和住宅區的停車庫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應遵守本辦法對公共停車場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共停車場法律責任)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不按規定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製的停車場標誌和車輛停放憑證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定建立停車場經營、安全等管理制度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不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投訴電話的,工作人員不佩戴服務證的,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標誌、標線的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停放秩序混亂,超額停放車輛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改變使用性質責任)
擅自改變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使用性質的,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臨時泊位違法責任)
臨時停車泊位管理者違反本辦法有關道路交通秩序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責任追究)
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