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管理制度(通用20篇)

離職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離職管理制度(通用20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離職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目的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離職種類

  一、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滿離職):

  指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願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自然終止。

  三、勞動合同期內,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內離職,包括辭職、辭退、擅自離職)。

  (一)、辭職:指員工方由於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辭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其中: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因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非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 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內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二天(含)以上。

  4、擅自離職 :指員工未申請辭職或辭職申請未經批准或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

  第四條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的離職管理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一)中填入擬離職員工的基本資訊。

  (二)、與集團公司員工和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記錄。

  (三)、辦理集團公司員工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集團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集團公司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集團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二、子公司辦公室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中填入離職員工的基本資訊。

  (二)、與本公司主管(含)以下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面談記錄;

  (三)、負責辦理本公司離職員工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本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本公司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第五條 其他部門離職管理職責

  一、離職員工所在部門:

  (一)、接收員工書面辭職申請並提出意見;

  (二)、提出與所轄員工除辭職外的其它種類的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建議;

  (三)、參加與離職員工的離職面談;

  (四)、辦理獲批離職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等離職交接。

  二、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

  稽核本公司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及薪酬結算。

  三、集團公司審計部:

  實施子公司及集團公司離職高管的離職審計。

  第六條 離職管理的審批許可權

  一、子公司負責人:審批本公司主管(含)以下員工離職事項。稽核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二、集團公司總裁: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以下員工(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除外)、子公司主管(不含)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三、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的離職事項。

  第七條 依法辭職、辭退(非員工過失辭退)、合同期滿離職管理流程及規範:

  一、工作流程:

  流程 相關記錄 責任人

  員工提出辭職申請

  公司提出辭退

  合同期滿處置意見

  《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 人力資源部(辦公室)

  離職面談

  《員工離職申請單》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子公司辦公室

  離職審計/審批

  《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辦公室/總經理

  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總裁

  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辦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 公室)/財務部/審計部物品、事項交接清單》

  薪資核算/社保終止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離司/離職分析

  在規定薪資發放日發放薪資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範

  (一)、離職申請規範及要求:

  1、 辭職:

  ① 合同期內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

  ② 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③ 由員工本人以書面形式向自己工作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報告,部門負責人與離職申請人溝通後,仍決定離職的,由部門負責人在收到辭職報告後的兩天內,向本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轉交辭職報告,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④ 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在兩個工作日內務必與申請離職員工

  進行面談並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2、 辭退:

  由擬辭退員工所在部門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在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已填入擬辭退員工基本資訊的《離職申請單》中註明辭退原因。

  3、合同期滿離職:

  勞動合同期滿前至少三十二天,由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向員工及員工所在公司(部門)發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附件四):

  ① 如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不願續簽合同,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項並簽名後,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將單交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人。離職面談人與員工面談,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② 如公司或部門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願續簽合同,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合同項,簽字後交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由人資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負責人。離職面談人應在勞動合同期滿日前三十天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還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離職面談規範及要求: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員工離職原因並確定能否挽留。

  2、部門提出的離職申請,在申請獲批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說明辭退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或其違紀事實。

  3、離職面談參與人均應做好面談記錄並簽名。

  (三)、離職稽核規範及要求:

  1、《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稽核後生效,並確定離職日期。稽核許可權見本制度第六條。離職申請未經批准人簽字同意不得辦理後續離職手續。

  2、高管人員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決定是否需進行離職審計。如需進行離職審計,則在離職審計完畢後方可確定離職日。

  3、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以前,不予辦理職手續。

  (四)、離職交接規範及要求:

  1、在離職生效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通知離職管理相關部門及離職員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並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附件二)。如離職交接內容較多,在《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中填不下的再加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物品事項交接清單》(附件三)。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 所在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借用物品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② (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稽核,由經辦人及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③ 辦公室:收回離職員工胸卡、辦公用品、工作服等物品。

  ④ 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單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2、以上部門如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交接不清,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關鍵或特殊崗位員工離職,除按本制度規定執行外,還應按相關崗位工作交接規定執行。

  第八條 因員工過失被辭退離職、擅自離職管理流程及規範

  一、 工作流程:

  略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範:

  (一)、離職意見的提出規範:

  員工擅自離崗、曠工或違紀事實達到公司規章制度所訂立的辭退條件或擅自離崗事實成立,由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出具《員工離職申請單》,附書面材料及及辭退依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做出辭退決定規範:

  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部門提交的處理意見進行初審,調查,依調查結果對處理意見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見後依人事管轄許可權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總裁辦公會做出決定並通知工會。

  (三)、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規範:

  1、辭退決定做出後,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被辭退離職員工告知辭退決定和辦理離職的時間及相關要求。

  2、書面通知的主要方式及要求:

  ① 被辭退離職人當面簽收。簽收後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簽收件原件存檔。

  ② 依員工檔案所留地址以掛號信或快遞方式寄達。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發信存根存檔。

  ③ 以登報方式告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刊登通知的報紙保留存檔。

  (四)、離職交接規範:

  1、按本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離職交接規範及要求辦理離職交接。

  2、如離職員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或擅自離職行為造成無法辦理離職手續,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牽頭,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財務部(管理人員需視情況決定是否需集團審計部參與)對其工作事項、物品、借支項、需賠償項等進行核查,同時對其非正常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做出書面報告報所在公司或集團公司。

  第九條 離職薪資結算和欠公款、經濟責任清算規範及要求:

  1、離職員工薪資結算按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2、由人力資源部經辦人會同離職員工及所在部門、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在離職前所涉及的處罰項、借支項、應交社保款項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賠償項、違反服期及競業限制協議所應承擔的違約金進行清算,依實際金額在薪資中扣除後確定最終支付金額。由經辦人、離職員工及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第十條、員工離職社保關係轉移規範及要求:

  1、員工離職後,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離職員工社保停保事宜,按規定轉移社保關係。

  2、如因未及時辦理停保事宜導致社保費用產生,由經辦人承擔。

  第十一條 公司對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按《勞動合同法》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

  二、員工擅自離職、因員工過失被辭退等提前中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三、離職員工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十二條 辭職員工對公司的賠償

  一、由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按培訓協議規定進行賠償。

  二、競業限制:

  三、依法離職員工其薪資不足以衝抵其應支付款項,差額部分向公司進行賠償。

  四、員工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向公司進行賠償。

  五、按《勞動合同書》及附件所約定的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六、離職員工拒絕賠償,公司將依法向其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離司和離職證明規範:

  離職員工按本制度規定辦理完手續後,方可離司,公司可以應離職員工要求,開具其離職證明(附件五)。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

  1、員工離司後,離職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將離職員工人事檔案與在職人員人事檔案分離。

  2、離職員工人事檔案及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儲存時間自離職生效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五條 離職分析:

  離職管理主管部門每月應做一次離職員工分析報告,主要從離職員工結構、離職原因等方面進行分析,並提出改進措施,使員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範圍。

  離職管理制度2

  第一條、

  公司所有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按下列期限預先提出辭呈並交書面的申請。

  1、經理(含)以上人員,應於離職二月前提出。

  2、主任(含)以下人員,應於離職一月前提出。

  凡經理以上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二月擅自離開公司的或主任以下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一月擅自離開公司的,一律按違約處理,公司有權扣留其工資和風險金。

  第二條、

  所有離職者經部門主管和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按照員工離職辦理表的相關內容進行手續辦理,待完善各項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三條、

  因故被公司解聘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提前一月書面通知,待完善相關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四條、

  經批准離職人員,應在離職前辦妥業務移交手續,並經由部門主管監督交接完成後,可發給當月工資,未辦妥各項離職手續者,工資延發。

  第五條、

  工作移交時,接任員工對於移交事項查有遺漏或手續欠妥者,應會同主管、離職人員核對,自移交日起三日內補辦清楚。

  第六條、

  凡有下列行為的人員,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永不錄用。

  1、不服從公司管理和安排,經勸告仍不改正的。

  2、安全意識較差,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累計3次無故不參加安全會議、安全教育培訓的。

  3、一年內發生事故三次以上,累計事故損失4萬元以上的。

  4、不遵守管理制度,工作不認真負責,服務態度極差,造成機械損失或重大投訴。

  5、有嚴重經濟問題,搞徇私 舞弊的。

  6、擅自停運、堵站、堵路、聚眾鬧事、干擾他人正常經營,不服從公司安排管理或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

  7、發生甩客、宰客,有重大服務質量投訴,侮辱、謾罵、毆打乘客,情節嚴重的。

  8、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並負主要責任或以上的。

  9、一年內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劣跡記錄的。

  10、被列入公司黑名單的。

  11、被行業主管部門登出機動車駕駛證或從業資格證的。

  12、嚴重違規經營的。

  13、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14、造成重傷傷人事故的。

  離職管理制度3

  為保障員工與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當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離職審批程式

  1、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1.1 個人離職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直接主管及部門負責人同意,人資行政部稽核原因事實後,報總經理及總裁批准。對公司有意挽留的員工,人資行政部在瞭解員工離職真相後,積極幫助對方解決問題,儘可能減少人才損失。

  1.2 《離職申請表》得到批准後,由員工上級主管直接負責本崗位工作交接,並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進行相關事宜交接,交接過程中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及 《離職手續完備表》 ,由交、接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確認。

  1.3 離職人員到人資行政部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的停辦手續。

  1.4 在適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

  2、 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2.1 解除條件

  2.1.1 個人績效考核為“無法忍受”,且經過培訓無明顯改進的;

  2.1.2 因公司組織結構、經營業務調整、經營虧損等原因造成必須裁減人員的;

  2.1.3 根據《勞動合同》中相關條例要求達到解除合同條件,或符合《獎懲管理辦法》中辭退、開除條件的;

  2.1.4 因病或工傷,超過國家規定的休養期,仍不能勝任公司安排崗位工作的;

  2.2 離職程式

  公司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對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2.2.1 直接主管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後,送人資行政部核實,報總經理及總裁批准。

  3、 當然解職

  當然解職包括因合同期滿、觸犯刑律等原因離職。按現實情況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並遵照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二條 離職手續

  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均應履行交接手續,填寫《離職手續完備表》及《工作交接清單》,部門負責人配合人資行政部進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嚴格按照《離職手續完備表》中的規定執行,包括歸還公司物品、欠款、清點庫存等。

  3、員工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或未按規定時間離職,應以一個月薪資作為賠償金,如招致公司利益受損者, 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4、人資行政部負責配合離職員工辦理工資、保險、人事關係轉移等手續。

  第三條 薪酬結算

  1、工資結算日以員工正式離開公司之日為準,於次月公司發薪日發放薪資。辭退或被開除人員在辦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續之當日計算發放薪資。

  2、離職人員如有績效獎金,獎金髮放依照公司《績效及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本辦法經總裁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離職管理制度4

  物業管理公司離職管理辦法

  1.離職種類(開除、辭退、辭工)

  1.1開除/辭退:員工嚴重違反員工手冊規定及崗位責任紀律或不能勝任工作,達到開除/辭退級別。

  1.2辭工:由員工本人提出,正常辭工申請要提前十五天與書面形式提出。

  1.3自動離職:連續曠工3天者或月累計曠工達3天、年累計曠工4天者,或未按規定程式辦理離職手續之離職,作自離處理。

  1.4急辭:個人發生緊急事件當天提出辭職需當天離開公司的離職行為。

  2.離職申請規定:

  2.1開除/辭退:限離職當日辦妥移交手續,當天立即離開公司。

  2.2正常辭職:

  2.2.1新進人員在職未滿7天如申請辭職將無薪結算;入職超過7天並且在試用期內辭職須提前5天提出申請;

  2.2.2試用期滿辭職:主管級以上及財務人員辭職需提前15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2.3其它人員辭職需提前10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3急辭工:當天提出申請當天結算離開公司。

  2.4對於僱員辭職之申請,本公司有權不準或根據需要核定其離職生效日期。

  3.離職審批許可權規定:

  初審(提報)

  複審

  稽核

  核准

  部門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總經理

  4.薪資

  4.1薪資計算到離職生效日期前一天為止;

  4.2未休之累積有薪假期以薪資付給;

  4.3個人提出急辭申請視為單方違反合約,必須扣除30%的工資。以作為違約責任。

  4.4辭退時公司不另作辭退補償或生活補助等。

  4.5離職人員其薪資離職時即時發放。

  5.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負責回收離職人員之領用物品(參考總辦之領用物品登記表)並作好交接,若有應繳而未繳回之公司的資產、檔案、物品將給予原價扣款,拒交或遺失有關證件者,每證罰款30元。

  6.離職程式

  6.1當事人提出離職申請並填寫《離職申請書》交各級主管及總辦審批。

  6.2生效日由部門主管/行政主管在場進行物品及工作交接,完後由保安隊長/行政主管一起到宿舍清點物品等,並開具《物品放行條》,經同宿舍人員簽名後當事人將物品提至四期大門口,當班保安在《物品放行條》上簽名確認,當事人再將其返交到總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及結算工資。

  6.3結算完工資後,保安監督當事人離開公司,不得逗留。

  7.離職注意事項

  7.1未籤準離職以前或已籤準生效日前,必須在本崗位正常上班,如曠工、不服工作調動或工作散慢者,主管可申請作相關處罰。

  7.2離職生效期內,當事人不得請任何事假。

  7.3任何離職辦理手續後當天18:00前必須離開公司,不得在公司借宿。

  7.4辭退或開除之員工不得再進入公司範圍,包括會所、辦公室及宿舍,如發現在職人員在以上區域接待被辭退、開除之員工,當事人處中過處罰。

  8.應用表單

  8.1《離職申請/結算單》

  8.2《物品放行條》

  離職管理制度5

  一、辭退管理

  1、辭退:是指對不適合店鋪發展或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依法進行的勸退,包括試用期內辭退及轉正後辭退。店鋪對被辭退員工按其薪資標準與實際出勤天數正常進行薪資結算。

  2、辭退程式

  被辭退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辦理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辭退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後方可離職。

  二、開除管理

  1、開除:是指對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給予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罰。

  2、開除程式

  (1)開除員工,店長報告上級批准後讓其辦理相關手續。

  (2)被開除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店長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開除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後方可離職。

  三、自願辭職

  1、店鋪與員工之間無論哪一方提出終止工作關係,都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試用期的通知期為一天),因違紀被開除者和被辭退者除外。

  2、辭職員工應由店長審批。

  3、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後,方可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部門主管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

  5、在所有離職手續辦妥後,辭職員工方可在店鋪規定日期領取工資。

  四、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員工離職獲批

  向店長或指定人員移交工作及工作物品

  向宿舍長退還臥具

  向店長退還工服、宿舍鑰匙、店鋪鑰匙、腳踏車等物品

  店長審定

  清算領、借款手續、核對扣款

  規定期限內領取工資

  若不退換臥具、工服則按進價從工資扣除

  1、移交的物品種類

  (1)店鋪的檔案資料(包括電子版)

  (2)店鋪的有關資料

  (3)店鋪用品

  (4)工服、鑰匙

  (5)店鋪分配給其使用的屬於公司的財物

  (6)宿舍使用的臥具

  六、工資結算

  1、辭職員工領取工資截止日期為正式離職日期

  2、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須扣除以下款項:

  ①員工拖欠未付的店鋪借款、罰金、宿舍費

  ②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3)遺失的店鋪任何財物將作價酌情賠償

  八、辭職、辭退、開除的管理要求

  1、店鋪不應違反程式,隨意辭退或開除員工。任何型別的離職行為(辭職、辭退、開除)與處理程式,均須按規定進行。

  2、店鋪開除的員工,其他店鋪不允許再錄用。

  3、不辦理辭職手續就離職的員工視為自動離職,店鋪有權扣發當月工資並給予除名處理。

  4、店長辭職或調動離職,離店交接要有財務人員的離職審計記錄。

  離職管理制度6

  一、目的: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式。

  三、離職管理

  1、辭職1.1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

  1.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1.3辭職員工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後,遞交行政人事部。

  1.4審批通過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到離職日期當日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1.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後,將《員工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檔、結算薪資。

  1.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視崗位的重要性應提前3-7天提出申請。

  1.7審批許可權:

  崗位審批人一線崗位(裝卸工、生產線員工、廚師、清潔工等)基層管理崗位(文職崗位、倉管、質檢、秘書、助理、出納、統計、班組長等)中層管理崗位(各部門主管、會計)高層管理崗位(副總經理、總經理)部門主管√√××副總×√√×行政人事部√√√√總經理××√√董事會×××√

  2、辭退、除名2.1有以下情況的予以辭退: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2)經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經過多次培訓不能勝任工作,又不服從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勝任工作的;3)損害單位利閃,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壞影響的;4)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各社會秩序的;5)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成刑事處分的;6)受到刑事處罰的;出現以上情況的員工由其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辭退通知單》呈准後,作辭退處理。部門經理級以上的由總經理填寫。交由行政人事部稽核。

  2.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員工辭退通知單》後,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2.3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三天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離職面談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2)審查其瞭解公司秘密的程度;3)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並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4.1員工獲准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一式三份,並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移交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2)原物料、財產裝置、器具、印鑑3)規章、技術檔案、業務等有關資料4)其他應交辦事項5)未完成事項4.4監交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5.1除名員工不發放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後,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辭退員工薪資根據勞動法發放。

  5.4所有離職員工需接受財務部的審計,通過後才可發放薪資,不透過者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透過司法機關處理。

  5.5離職、辭退、員工薪資另外作表,不體現在當月的薪資表中,審計透過的財務部於次月發薪時一起發放,如有特殊情況可以與當事人協商後再另定發放時間。

  6、管理6.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2辭退或除名的員工,部門主管或相關部門需事先通知對方。

  6.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6.4移交人於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7、附則(1)公司員工的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並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2)辭職員工的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後,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係,公司亦不受理在二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四、本制度解釋權歸於行政人事部。

  五、附件:

  附件一:離職審批流程;附件二:辭退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流程;附件三:員工離職申請表;附件四:員工離職交接表;附件五:離職證明附件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附附七:《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附件七:審計表附件一:

  正常離職手續辦理流程不透過員工部門負責人上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總經理(副總)離職申請離職面談(離職面談表)發放薪資簽字確認離職手續辦理(員工離職交接表)撤消申請挽留成功挽留失敗審計薪資結算不發薪物品交接物品交接工作交接通審批審批附件二:

  辭退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不透過員工部門負責人上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總經理(副總)發放薪資辭退通知單離職手續辦理(員工離職交接表)單)審計薪資結算不發薪物品交接物品交接工作交接透過審批審批辭退面談(離職面談表)附件三:

  員工辭職申請表申請日期:年月日姓名部門職務進公司日期批准離職日期辭職因素公司因素個人因素□待遇□無晉升機會□環境□公司前景□人際關係□培訓□工作不對其他:

  □另有他□搬遷□生病□回鄉□照顧庭□創業□交通不便其他:辭職報告直接主管建議、審批副總建議、審批人事(建議、審批)總經理(建議、審批)附件四:

  員工離職交接表離職員工簽名:

  各相關部門:

  請按以下順序依次為部(室)崗位員工辦理離職交接,並在相應的位置簽名確認交接完成。

  行政人事部:

  日期:年月日以下填寫工作移交手續所在崗位工作移交現指定接交的工作,請立即進行交接。

  直屬負責人:日期:年月日□1.企業的各項內部檔案□2.經管工作詳細說明□3.客戶資訊表、供銷關係資訊表□4.培訓資料件□5.企業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件、電子文件兩類)□6.專案工作情況說明(包括專案計劃書、專案實施進度說明、專案相關技術資料、其他專案相關情況的詳細說明)□借用圖書□檔案資料□勞保用品□通訊裝置□附交接清單頁□不附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日期日期日期以下填寫事物移交手續直屬負責人意見直屬負責人:

  日期:

  後勤負責人意見□宿舍退房及用品驗收負責人簽字:

  行政人事意見□解除勞動關係□保險手續□工作牌□工作服□辦公室鑰匙□辦公用品負責人簽字:日期:所在部門意見財務部□欠款清理□財務清算□工資發放負責人簽字:日期:

  附件五:

  離職證明茲證明,xxx於年月日至年月日就職於我公司,於年月日與我公司正式解除勞動關係,其離職手續均已辦妥,特此證明。

  xxxx公司年月日離職證明茲證明,xxx於年月日至年月日就職於我公司,於年月日與我公司正式解除勞動關係,其離職手續均已辦妥,特此證明。

  xxxx公司年月日本人以收到離職證明,特此簽收。

  簽收人:此離職證明一式兩份公司聯此通知書一式兩份員工聯附件六: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原因,公司決定解除終止與您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請您於年月日前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通知。

  通知人:

  通知日期:年月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原因,公司決定解除終止與您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請您於年月日前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通知。

  通知人:

  通知日期:年月日本人以收到離職證明,特此簽收。

  簽收人:年月日此通知書一式兩份員工聯此通知書一式兩份公司附件七:

  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填表日期:年月日離職人員姓名所在部門擔任職位員工工號入職日期離職日期1.請指出你離職最主要的原(請在恰當處加√號),並加以說明□薪金□工作性質□工作環境□工作時間□健康因素□福利□晉升機會□工作量□加班□與公司關係或人際關係其他:

  2.你認為公司在以下哪些方面需要加以改善(可選擇多項)□公司政策及工作程式□部門之間溝通□上層管理能力□工作環境及設施□員工發展機會□工資與福利□教育培訓與發展機會□團隊合作精神其他:

  3.是什麼促使你當初選擇加入本公司4.在你做出離職決定時,你發現公司在哪些方面與你的想像和期望差距較大5.你最喜歡本公司的方面有哪些,最不喜歡本公司的哪些方面6.在你所在的工作崗位上,你面臨的最大的困難和挑戰是什麼7.你對公司招聘該崗位的任職者有什麼建議8.你認為公司應該採取哪些措施來更有效地吸引和留住人才9.你願意在今後條件成熟的時候在返回公司,是否會為公司繼續效力。簡單陳述理由面談者簽名:

  職務:

  日期:

  附件八:

  個人財務審計表被審計人員所屬部門審計日期審計型別

  1、離職審計□:

  離職日期:

  正常離職□自動離職□惡意離職□開除□

  2、年終審計□

  3、臨時審計□審計風險程度大□一般□無□審計內容及事項餘額是否(發放/扣除)(發放/扣除)日期備註未發個人工資個人借款個人學習基金個人其他欠款個人其他應收款部門領導審批簽字財務審批簽字營運總監審批簽字總經理審批簽字注:所有離職人員所在部門領導必須填此表進行離職人員財務審計,離職人員未經審計或未完成審計手續,不發當月工資和退任何費用;管理人員每半年審計1次,審計日期為每年7月和1月份。

  填表人:年月日

  離職管理制度7

  1目的

  規範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於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於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資訊,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關鍵詞

  3.1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3.2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准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准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5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4離職審批許可權

  4.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並報送分管副總稽核後,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後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稽核並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複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複核完畢後,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會籤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離職申請

  5.1辭職

  5.1.1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後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勞動合同到期

  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3.2公司提出不再續簽: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填寫《辭退員工申請表》,並提供具體的體現員工不勝任的,監察部提供員工具體的工作過失表現和處罰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並辦理相關手續。證據

  5.4辭退

  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後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後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開除

  對於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離職面談

  6.1面談準備工作

  6.1.1在得到員工離職資訊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員工資訊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資訊,包括職位資訊、心理狀況資訊、閱歷與經驗資訊、家庭背景資訊、生活狀況資訊;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資訊,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資訊、薪酬福利資訊、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資訊,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後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準備面談主題。

  6.2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鬆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面談人的選擇

  6.3.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挽留原則

  6.4.1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幹力量。

  6.4.2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於關鍵階段,離開後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面談結束後,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資訊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資訊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並進行歸檔管理。

  7離職手續辦理

  7.1離職辦理程式:離職審批通過後,由人力資源專員安排離職員工進行離職手續辦理。辦理次序依次為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行政部——售前部(北京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

  7.2離職通知

  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離職手續辦理

  7.3.1用人部門

  A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資料交接:工作檔案、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絡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許可權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其它事項。

  7.3.3人力資源部

  A合同解除。

  B離職證明的出具。

  C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係的轉出日期。

  E其它事項。

  7.3.4財務部

  A借款支票。

  B借款現金。

  C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傳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後,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離職管理

  8.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後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移交人於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係,交接後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9經濟補償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追償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擅自離職者。

  10.2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洩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

  10.4挪用公款者。

  10.5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11離職薪資結算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影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並於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離職後續工作

  12.1人力資源部

  12.1.1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離職手續歸檔。

  12.2行政部

  12.2.1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燬。

  13制度修訂

  13.1本制度將隨著公司戰略調整與運營發展不斷調整;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

  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離職管理制度8

  1、目的

  為規範員工離職程式,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專案員工(以下稱離職人)因各種原因離職的行為。

  3、權責

  離職申請提出:離職人/離職人所在部門主管

  離職面談:人事部

  離職申請初審:部門負責人

  離職申請複核:專案人事部

  離職申請稽核:專案主管人事副總經理

  離職申請批准:專案總經理、主管專案董事

  4、術語

  4.1離職:離職人因各種原因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並離開公司的行為總稱為離職,包括自動離職、辭職、勸退、解僱、裁員。

  4.2自動離職:離職人未提出辭職或請假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7天以上(含7天),或者在提出辭職後不履行請假手續任意缺勤超過3天,從而自動解除與公司勞動關係的行為。

  4.3辭職:離職人單方面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

  4.4勸退:離職人因績效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而由公司單方面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

  4.5解僱:因離職人違法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由公司單方面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

  4.6裁員:公司因經營狀況或管理需要進行組織架構調整等原因,需要壓縮部門、裁減人員而由公司單方提出與離職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4.7部門負責人:本檔案中部門負責人定義為部門所屬最高行政級。

  批准吳小平稽核馬翎編訂人事部

  釋出日期2004.9.15實施日期2004.10.1

  5內容

  5.1離職審批流程圖

  a.財務部人員;

  b.督導二級以上人員;

  c.月薪3000元以上人員

  屬以上情況的,須呈遞

  5.2離職程式說明

  5.2.1離職申請提出

  5.2.1.1辭職試用期內離職人需提前7天,正式錄用之離職人需提前30天到人事部領取《離職申請表》、《離職調查問卷》,並在填妥後將《離職申請表》遞交所屬部門最高督導級人員。若督導級人員離職則遞交所屬部門負責人,行政級人員離職則遞交專案總經理。《離職調查問卷》則在辦理離職手續時交回人事部。

  5.2.1.2勸退/解僱部門經理應將離職人的有關情況與人事部門協商達成一致後,由所在部門最高督導級人員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手續辦理表》並負責填寫,同時由部門負責提前7天-30天通知離職人。

  5.2.1.3裁員由專案總經理提出裁員計劃,交人事部,由人事部與其部門負責人協商達成一致,確定裁員名單並提前30天通知離職人。

  5.2.2初審籤批

  由部門經理在接到《離職申請表》後應根據原因和部門狀況認真進行審查,並註明意見,籤批後遞交人事部。

  5.2.3面談與複核

  5.2.3.1面談組織者:人事部相關工作人員

  5.2.3.2面談物件:

  a.對勸退/解僱/裁員持有異議的離職人;

  b.在《離職調查問卷》上提出較為突出的管理問題的離職人;

  c.人事部酌情安排面談的離職人。

  5.2.3.3操作程式:由人事部負責人指派專人與離職人面談,根據面談結果填寫《離職面談記錄表》,並由人事部負責人在《離職申請表》上'人事部意見'一欄中加簽意見。

  5.2.4稽核與審批

  人事部在《離職申請表》加簽意見後,按許可權逐級報批。

  5.2.5離職手續辦理

  5.2.5.1辦理時間:統一安排在每週一、週三、週五。

  5.2.5.2辦理手續

  人事部收到經稽核批准後的《離職申請表》後應立即通知離職人,離職人向人事部勞資管理員提交制服押金收據及由部門負責人籤批的考勤記錄,人事部在結算後直接將《離職申請表》交至財務部。同時,離職人必須將已填寫完整的《離職調查問卷》交回人事部,憑此在人事部領取《離職手續辦理表》,並依照以下流程到各個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a.所在部門(按《離職手續辦理表》所列內容辦理工作交結手續);

  b.制服房(須到制服房辦理退工服手續的部門有:餐飲部、運作部、市場&銷售部;須到部門指定的服裝保管員處辦理退工服手續的部門:物業公司、售樓部);

  c.秘書室(須到秘書室辦理手續的崗位包括:行政級人員、行政辦人員、行政辦車隊主管、物業客運中心主管、售樓部辦證員、業務部辦證員、工程部資料員、物業住戶中心主管);

  d.人事部(辦理退《員工手冊》及工牌手續);

  e.後勤部(部門資產管理員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f.後勤部(辦理伙食費結算手續、退宿及相關費用結算手續);

  g.財務部(辦理結算)。

  5.2.6工資結算及退社保

  a.工資結算以上手續辦理完畢後,離職人將《離職手續辦理表》第一聯交回所屬部門文員處,憑第二聯到財務部結算工資。

  b.退社保人事部開具加蓋公司印章的退社保證明,離職人員到社保局辦理退保手續。

  5.2.7辦結期限

  5.2.7.1辭職/勸退/裁員離職人應在收到《離職手續辦理表》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各項交結及工資結算手續,凡在員工宿舍住宿員工若逾期不辦理退宿手續,按25元/天收取住宿費,超過7天不辦理者,視其為自動離職處理。

  5.2.7.2解僱人事部應在收到《離職申請表》後,在'批准離職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為離職人辦理完結離職手續,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天。

  5.2.7.3自動離職由所在部門主管/主任提出申請,按離職程式辦理,但財務部不予結算工資,同時不予辦理其它任何手續。

  6.附則

  6.1本《管理規定》中所提及之'特殊情況'是指:

  a.稽核人或批准人休假或出差;

  b.離職人怠於辦理離職手續;

  c.離職人向人事部提出複議;

  d.其他。

  6.2本《管理規定》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7.相關檔案(暫無)

  8.使用表單

  《離職申請表》

  《離職調查問卷》

  離職管理制度9

  一、入職程式

  1、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式進行入職;

  2、入職者按人事部要求的時間到人事部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合同;

  3、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並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影印件,銀行卡學歷證書原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4、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5、由人事帶領入職員工到上崗部門報到。

  二、離職管理程式

  1、辭職:

  ①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②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獎金。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

  ③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人事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④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人事部核准並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⑤審批許可權: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2、辭退、勸退

  (1)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並報人事部核批;

  (2)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後報人事部核准並備存;

  (3)人事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許可權: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3、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彙總送人事部,人事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後由人事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4、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准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三、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1、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_______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准後,送人事部備案,人事部憑此表招聘。

  2、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人事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3、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4、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稽核簽署後,交人事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5、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人事部核准後方可聘用。

  離職管理制度10

  大廈管理處入職離職制度及程式

  一、入職手續辦理:

  1、招聘原則:

  a、因事設崗,因崗擇人;

  b、先店內,後店外;

  c、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錄用;

  2、招聘條件:

  a、一線面客員工基本要求:年齡:18-26歲,實際表現無劣跡,品質優良,身體健康,氣質高雅,高中以上學歷(特殊崗位或有特殊技能可適當放寬),普通話標準(英語或其他語種流利可優先考慮)。身高:女158cm以上,男170cm以上。

  b、後勤或其他工種則根據部門及崗位需要。

  3、招聘程式及步驟:

  a、用人部門根據本部人員編制及淡旺季等情況透過與人事部協商有計劃地招聘人員。

  b、員工提出辭職,部門應在三天之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人事部,以便人力資源部提前進行人力調配。

  c、面試:任何面試人員必須首先到人力資源部面試,經人事主管考核簽字後方可到用人部門進行第二次面試,由用人部門確定職位、工資、入職日期(每週一,若有特殊情況請預先通知人力資源部),後返回由人力資源部經理複核,再逐級審批後方可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入職手續,否則視為無效。各級別員工入職最終審批許可權及程式如下表:

  d、入職前員工必須準備好如下資料:身份證、本人有效學歷證、相關資格證書、計劃生育證、健康證、照片、制服押金300元。全體員工須辦理深圳戶口擔保手續(詳見深圳擔保要求),保安員須有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e、入職手續辦理時間為每週一,入職培訓時間為每週二及週三,到部門報到時間為每週四,部門在三個月內必須安排新入職員工進行部門內部的業務知識及技能培訓。

  二、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辭職須向部門提交書面辭職申請。試用期內提前七天,試用期後提前三十天,否則扣除七天(試用期內)或三十天(透過試用期轉正後)工資作為提前通知款。

  2.部門在收到員工辭職申請後,應首先了解辭職原因(可以挽留應儘量挽留),後由部門填寫離職審批單,經員工本人及部門經理/總監簽字後於三天內送交人力資源部,員工辭職審批許可權及程式如下表:

  3.如員工屬自動離職(連續三天曠工),則部門應於第四天將離職審批表報人力資源部。

  4.被開除員工的部門應於當天上報離職審批表至人力資源部並通知員工。被開除員工須於即日辦理離職手續,大廈將永不再錄用。

  5.如部門根據營業需要進行裁員,應提前七天(試用期內)或一個月(透過試用期轉正後)通知員工本人,並在三天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人力資源部。

  6.經過以上級別逐一審批後,在最後工作日由員工本人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清單,並於三天內辦完全部離職手續及結賬手續。

  7.未過試用期的員工辭職時須扣除培訓及其他有關費用100元。

  8.如因劣跡被大廈開除或辭退的員工將永不再錄用,被裁員的員工將根據其表現在一年以後考慮再錄用。

  離職管理制度11

  一、目的: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制定本辦法,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式。

  三、離職管理

  1、辭職1.1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

  1.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1.3辭職員工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後,遞交行政人事部。

  1.4審批通過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到離職日期當日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1.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後,將《員工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檔、結算薪資。

  1.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視崗位的重要性應提前3-7天提出申請。

  1.7審批許可權:

  崗位審批人一線崗位(裝卸工、生產線員工、廚師、清潔工等)基層管理崗位(文職崗位、倉管、質檢、秘書、助理、出納、統計、班組長等)中層管理崗位(各部門主管、會計)高層管理崗位(副總經理、總經理)部門主管√√××副總×√√×行政人事部√√√√總經理××√√董事會×××√

  2、辭退、除名2.1有以下情況的予以辭退: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

  2)經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經過多次培訓不能勝任工作,又不服從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勝任工作的;

  3)損害單位利閃,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壞影響的;

  4)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各社會秩序的;

  5)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成刑事處分的;

  6)受到刑事處罰的;出現以上情況的員工由其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辭退通知單》呈准後,作辭退處理。部門經理級以上的由總經理填寫。交由行政人事部稽核。

  2.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員工辭退通知單》後,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2.3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三天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離職面談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瞭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並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准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一式三份,並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移交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裝置、器具、印鑑

  3)規章、技術檔案、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5)未完成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除名員工不發放薪資。

  5.1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後,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2辭退員工薪資根據勞動法發放。

  離職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員工正常流動秩序,規範員工離職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醫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副總經理”,“中層管理人員”指“公司各部門經理”,“基層員工”是指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員工。

  第四條 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第二章 合同終止

  第五條 合同終止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合同關係的行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第六條 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由公司行政事業部在合同到期兩週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終止通知單》見附件一)辦理合同終止的相關手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應在接到行政事業部關於續簽合同通知(《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的一週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行政事業部須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完成員工合同續簽意見審批(《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三章 合同解除

  第八條 合同解除指合同訂立後,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試用期合同解除、辭職、擅自離職、辭退、除名。

  第九條 試用期合同解除

  (一) 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未能達到崗位說明書要求,由用人部門與行政事業部、員工本人在試用期滿前一週內進行溝通,溝通後不能達成一致的,由行政事業部在試用

  期結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單》見附件三)進行試用期合同解除手續的辦理。

  (二) 員工本人試用期提出合同解除,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門,辦妥相關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十條 辭職

  (一)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向其直接上級提出,並提交《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式審批後,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應在一週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覆;做出同意辭職答覆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三) 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及行政事業部應主動了解員工辭職原因,做好辭職溝通工作,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引導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溝通記錄並已書面形式留存。(《離職員工溝通記錄》見附件八)

  第十一條 擅自離職

  (一) 擅自離職是指員工未遞交辭職申請就擅自離崗、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准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准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二) 擅自離職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作除名處理並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辭退、除名

  (一) 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二) 員工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的須作除名處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三) 對員工作辭退、除名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向行政事業部提交《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式審批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四章 合同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 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後,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違約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違約,

  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按規定時間和規定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公司在一週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覆;做出同意辭職答覆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中另有賠償約定和賠償標準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章 離職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離職情形均須由員工本人或者部門提出申請(《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並按照以下程式審批。

  (一) 高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稽核,總經理審批。

  (二) 中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稽核、常務副總稽核、總經理審批;

  (三) 公司基層員工:部門經理及部門負責人稽核、行政事業部主任稽核、常務副總稽核,總經理審批;

  (四) 臨時用工人員(實習生):用人部門經理審批,報行政事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 員工離職申請獲准後,由行政事業部將《員工離職申請單》反饋給離職者本人,離職人員應在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單》見附件八);員工被辭退或被除名處理,由行政事業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離職者應在行政事業部規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 離職移交規定

  (一) 離職者在離職申請獲准後的一週內填報《員工離職、調崗工作交接清單》,(見附件七)交接清單內容由離職者本人編制,直接上級稽核補充後簽字確認。

  工作資料移交:原在職期間所產生或持有的所有檔案資料(含電腦資料)、技術資料、專案資料、方案、計劃、檔案以及遺留工作事宜等;

  物品移交:公司配置的辦公用品;從公司或其他部門借出或領用的物品(勞動工具、公司各種證件等);其他應歸還公司的物品;

  財務移交:包括應收應付帳款清單,往來客戶清單,稅務發票情況,業務合同情況,公司領借款情況等;

  其他:除上述內容外的其他應移交事項。

  (二) 移交期限:離職申請獲准後,離職者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三) 接交規定:離職者辦理移交時由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接收;無指定接收人時由直接上級接收,待人選確定後再轉交;涉及財務類移交須有相關財務人員參與,並經財務經辦人員和財務部經理簽字確認。

  (四) 監交規定:移交時應指定監交人,監交人對移交過程作全程監督;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移交由行政事業部主任監交;其他人員由直接上級監交;特殊崗位人員根據崗位特性由總經理指定監交人。

  第十九條 員工離職手續由離職者本人親自辦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託其他人員代為辦理,但需出具書面委託書,責任仍由離職人負責。

  第二十條 各級稽核人要把好離職移交的稽核審批關,人員離職後發現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有虧欠未清的,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離職者不按規定辦理移交或毀損、刪除電腦資料、藏匿、偷竊公司資料,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二條 員工離職工資福利結算

  (一) 離職者各類移交手續辦妥後,由行政事業部進行工資、保險清算。

  (二) 離職者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雙方約定的移交手續結束日。

  (三) 離職者最後一個月工資按日計算,並於次月5日公司統一發薪日打入工資卡中。

  (四) 社保計算:15日之前離職,當月結清,社保繳費從離職者最後一個月工資扣除;15日之後離職,次月結清,公司代繳部分由個人補償。

  (五) 離職者根據勞動合同、協議書及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或承擔補償金、違約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員工離職後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不法行為的,公司保留繼續追討的權利,情節嚴重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接收人、監交人翫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五條 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後,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工資結算、轉調人事關係、保險、檔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員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而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參照離職規定進行相應移交。

  第二十七條 必要時,對與經濟直接相關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由行政事業部組織相關部門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作離職(離任)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行政事業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經相關部門稽核及總經理批准後釋出。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如與本制度衝突,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行政事業部。本制度與《招聘管理制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

  離職管理制度13

  為降低員工流失率,規範離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酒店各部門。

  一、定義:

  本制度中離職指主動辭職、辭退、開除、自動離職。

  二、離職程式

  (一)主動辭職:

  1、範圍:員工要求脫離酒店,與酒店解除勞動關係。

  2、辭職申請:酒店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並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否則以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金。試用期員工必須提前七天申請,否則以七天工資作為通知金。申請時間以書面記錄為準。

  3、辭職面談:所有辭職員工必須經辭職面談程式,以掌握員工辭職原因,便於日後改善工作。

  4、辭職審批:審批程式與許可權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5、離職交接: 辭職員工必須在最後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完交接手續並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辭職員工工資結算至最後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二)辭退

  1、範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辭退處理:

  1)工作能力不適合職位要求;

  2)酒店經營機構調整;

  3)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辭退審批:員工所在部門申報《 酒店離職申請書》審批程式與許可權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辭退通知:正式員工酒店將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給予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辭退補償:酒店因經營調整辭退正式員工將根據以下標準給付補償金。在酒店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不足半年者補償200元整。補償工資以辭退前的月基本工資為參考。

  5、離職交接:被辭退員工必須在最後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後,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後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三)開除

  1、範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開除處理:

  1)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給酒店造成損失;

  3)違反社會公德影響酒店聲譽;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審批:審批程式與許可權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離職交接:被開除員工必須在三日內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4、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後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由酒店開除員工無離職補償。

  (四)自動離職:

  1、範圍:員工連續曠工三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2、程式:各部門一旦發現有員工未正常出勤,應 即時與該員工聯絡落實其未出勤原因,如聯絡不到或確定自動離職後上報《 酒店離職申請書》及《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因未及時上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承擔。

  三、離職申報

  1、各部門經理是本部員工離職申報責任人,因未及時申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經理人承擔。

  2、離職申報必須以書面形式,即《 酒店離職申請書》為準。

  3、各部門必須在每月2日前上報《部門人員編制及損益表》和《酒店離職人員彙總表》。

  四、離職員工檔案管理

  離職員工檔案酒店將儲存三年。三年後按規定自行銷燬。

  五、附則

  1、本制度從釋出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

  離職管理制度14

  根據公司法各項規定,示酒吧實際情況,制訂本酒吧辭職制度:

  一、自動離職:自動離職的員工,不退服裝押金,沒有工資,住宿舍的必須馬上搬離宿舍。

  二、員工辭職

  1、應於半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工作人員或未簽定合同者應於一周前提出書面申請。

  2、員工辭職批准的工作日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3、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直屬主管申報核准作辭退處理。

  三、開除、除名:

  1、員工犯有重大過失而開除或除名的,沒有服裝押金,沒有工資,酒吧不作任何經濟上的補償,工衣,工具馬上收回,當晚必須離開宿舍。公司有權保留追究其經濟上的責任。

  2、一個月內員工有三天曠工的,作開除處理,酒吧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離職管理制度15

  入職程式

  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式進行入職;

  入職者按綜合部要求的時間或持綜合部的錄取通知上崗單到綜合部辦理入職手續;

  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並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影印件,管理人員須提供學歷及其他相關證明。(收銀員、吧員、倉管、財務等相關人員需提供本地行政事業單位擔保人並辦理擔保手續)

  驗證各種證明檔案(學歷證明、身份證、健康證明等);

  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到上崗部門報到。

  離職管理程式

  辭職

  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並逐年累計。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試用期員工在入職後的五天內提出辭職者不結算工資。

  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綜合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綜合部核准並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審批許可權: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辭退、勸退

  因某種原因,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並報綜合部核批。

  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後報綜合部核准並備存。

  綜合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許可權: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彙總送綜合部,綜合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後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准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並逐年累加。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0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准後,送綜合部備案,綜合部憑此表招聘。

  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綜合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臨時員工在職期間,除工傷例外,其請假一律不發工資。

  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稽核簽署後,交綜合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綜合部核准後方可聘用。

  離職管理制度16

  第一章 目的

  為規範公司離職管理有所依循,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管理條理。

  第二章 適用範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辦法辦理,若有特例,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單位與員工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個人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個人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員工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員工個人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單位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單位糾正。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四、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離職手續辦理

  一、離職申報

  1、離職員工個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離職申請/通知單》報送直接上級及辦公室。

  2、員工離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的書面申報。

  二、移交

  員工離職應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工作移交

  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並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單》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1) 公司的各項內部檔案;

  (2) 經管工作詳細說明;

  (3) 《客戶資訊表》、《供銷關係資訊表》:(含姓名、單位、聯絡方式及其它相關資訊);

  (4) 培訓資料原件;

  (5) 公司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件、電子文件兩類);

  (6) 專案工作情況說明。

  A、專案計劃書

  B、專案實施進度說明

  C、專案相關技術資料

  D、其它專案相關情況詳細說明

  二、事物移交

  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並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1、領用辦公用品移交至辦公室;

  2、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移交至辦公室;

  3、考勤卡、(辦公室、辦公桌)鑰匙、移交至辦公室;

  4、借閱資料移交至原保管處;

  5、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儲存、保管工具等)移交至直接上級。

  三、 款項移交

  1、將經手各類專案、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財務。

  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管人簽字確認,並經辦公室稽核、備案後方可認為交接完成。

  四、結算

  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並經直接上級、辦公室、總經理三級簽字認可後,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辦公室共同進行。

  3、結算專案:

  (1) 違約金: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由辦公室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

  A、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

  B、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

  (2) 賠償金:離職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由辦公室、財務進行核算。

  A、物品損失賠償金:公司為方便辦公所配置物品,不能完好歸還。新品 按物品購入原價賠償損失,舊品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後的餘額賠償損失。

  B、 培訓損失賠償金:

  賠償金培訓 = 培訓費 ×(合同未滿月數 + 6) / 合同期限月數

  (3) 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的款項結算,按照《公司住房基金管理辦法》由財務進行結算。

  (4) 工資

  (1) 合同期滿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

  (2) 公司辭退的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3) 因公司經營狀況等特殊原因的資遣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外,公司另外加付一個月基本工資。

  (4) 專案損失補償金:專案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專案損失補償金。

  專案損失補償金 = (專案開始至離職日之月數 + 3)× 月工資全額

  注:因個人原因,在技術服務、專案、生產等工作中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不在此管理制度中,具體辦法參見各項管理條例中的細則規定。

  五、關係轉移

  1、轉移前提

  (1) 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簽字為確);

  (2) 違約金、賠償金等結算完成(以簽字為確)。

  2、轉移內容

  (1) 檔案關係

  (2) 社保關係

  3、公司內部建立個人檔案中資料不再歸還本人,由辦公室分類存檔。

  第四章 附則

  本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和職工代表協商確定的。不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本制度在執行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可向公司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制度從釋出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辦公室,修改權歸股東會。

  離職管理制度17

  一、目的

  為了規範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交接工作,以利於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免於陷入離職糾紛,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特制訂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

  三、離職流程

  1、離職申請

  1.1、離職分為辭職(員工提出)、辭退(公司提出);

  1.2、員工提出離職的,試用期員工需提前10個工作日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向其直接上級主管提出離職申請;正式員工需提前1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向其直接上級主管提出離職申請。

  1.3、未辦理離職手續擅自脫崗的員工,公司將根據相關制度,視該員工嚴重違紀(連續曠工7天或當月累計曠工7天按自動離職處理),由其直接上級按照辭退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將依據上款之規定,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1.4、離職申請提出後,按流程辦理申請審批,具體審批許可權劃分如下:

  1.4.1部門主管以下員工:由直接上級簽署意見,人力資源部會籤,分管領導審批。

  1.4.2部門主管:由直接上級簽署意見,分管副總、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分管領導負責會籤,總經理審批;

  1.4.3部門副總、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分管領導負責會籤,總經理批准。

  1.5、會籤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沒有決定權,但有否決權,沒有分管副總的可由總經理授權人員或人力資源負責人代理職責,下同。

  四、離職手續辦理離職手續辦理具體分工如下:

  1、離職員工需辦理事項:

  1.1、填寫《工作交接單》,辦理工作及檔案資料的交接;

  1.2、按《離職手續辦理單》相關要求,退還公司宿舍及房內公物、報銷公司賬目,並歸還公司欠款;

  1.3填寫《勞動合同終止審查備案表》(此條僅限於有保險的員工)。

  2、員工離職部門需辦理事項:

  2.1確定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2.2協助離職員工處理工作交接事宜;

  2.3監督離職員工交還所有有關公司資料、檔案、辦公用品等。

  3、人力資源需辦理事項:

  3.1在電子檔案系統中調整人員情況;

  3.2檢查離職手續是否辦理齊全(包括《員工離職申請表》、《離職手續辦理單》、《工作交接單》、《資產交接單》、《離職溝通面談表》);

  3.3開具《離職證明》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4、離職手續辦理齊全後方可開具離職證明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5、離職證明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僅開具一份。

  五、離職面談: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相關人員需對離職員工進行面談,對離職原因進行了解,具體面談分工如下:

  1、副總級人員:由總經理做離職面談;

  2、部門負責人:由分管副總/總經理做離職面談;

  3、部門主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做離職面談;

  4、主管級(含)以下員工:由人力資源部專職做離職面談。

  5、離職面談資料需與離職手續在7個工作日內一同送交到人力資源部。

  六、員工離職後續工作

  1、向財務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2、調整人事資訊庫(將離職員工資訊移至離職員工列表中);

  3、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此條只限於上保險的員工);

  4、離職手續歸檔。

  5、在離職次月的10日將本期員工離職資訊提交至集團人力資源處。

  離職管理制度18

  一、目的:為使員工能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離職,且不影響正常工作,公司能及時瞭解員工動態,適時留住人才和補充人員,特制定本程式。

  二、範圍:公司全體人員。

  三、員工離職流程

  1、名詞定義:員工是指本公司所有人員。作員是指本公司從事製造等相關崗位的人員。職員是指本公司除作員之外的所有人員。

  2、員工離職類別:員工離職分為辭職、辭退、開除、解職、自離五類。

  1)辭職:是指員工本人原因,主動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2)辭退:是指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和員工表現,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3)開除:是指員工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達到開除的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4)解職:是指達到勞資雙方約定的雙方勞動關係終止的條件出現,而終止勞動關係。

  5)自離:是指員工當月曠工四天或年累計曠工七天,自動終止勞動關係。

  3、員工離職標準:

  1)辭職:試用期內員工辭職,作員按車間規定要求提出辭職,職員可隨時提出辭職。試用期滿後,有簽定合同協議的按合同協議規定的時間提出辭職;未簽定合同協議的,作員辭職須提前兩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職員辭職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到期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結清帳款。否則作員須支付400元經濟補償金,職員扣除一個月平均工資。簽定保密協議的職員按保密協議規定執行。

  2)辭退:公司辭退員工,在試用期內,可隨時書面通知當事人;試用期滿後,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未提前通知,公司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被辭退員工須辦理完交結手續,結清帳款。工資結算到離職之日。

  3)開除:被開除員工,無須提前通知,也不發給經濟補償金,公司通知之日即為被開除之日,員工須即時辦理交結手續,結清帳款。如被開除員工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公司將追究其賠償責任。

  4)解職:雙方勞動關係終止時,公司通知被解職員工辦理交接手續,結清帳款,如被解職員工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公司將追究其責任。

  5)自離:員工當月曠工四天或年累計曠工七天,第五日或第八日起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公司不發給任何工資和補償,責令其搬離公司。

  4、員工離職程式:

  1)員工需辭職時按規定的期限條件申請,本人填寫《辭職申請單》,註明清楚離職原因並寫明自願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離職申請日期和預離職日期後交部門文員,由部門文員轉交部門負責人。

  2)公司有辭退、開除、解職員工時,由部門文員或部門負責人開具《離職通知單》,經各級稽核批准後通知到當事人。

  3)部門文員將部門負責人簽好的《辭職申請單》或《離職通知單》送交部門副總稽核,然後交行政人事部審查,由行政人事部統一交總經理(常務副總)批准。

  4)作員由部門負責人和部門副總稽核批准後,交行政人事部審查批准即可,職員需交總經理(常務副總)最終批准。

  5)離職單批准後,由行政人事部保留《辭職申請單》或《離職通知單》,到離職日時,行政人事部通知到相關部門或人員再辦理移交手續。

  6)離職移交時,由本人填寫《員工辭工(辭退)表》(即移交單),部門文員收取相應移交事項和物品及計算考勤工資,交部門負責人簽署。

  7)部門移交完成後,作員拿移交單到宿舍登記,職員到宿舍和飯堂登記,宿舍和飯堂管理員簽名確認。

  8)再到行政人事部計算工資,到財務部簽字領取工資。

  9)工資領取後,到行政人事部開具放行條和離職證明書(僅限於辭職人員),按指定的時間搬離公司。

  1 0)自離人員由部門文員提交名單到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清查併除名。

  四、權責:

  1、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制定,總經理(常務副總)核准。

  2、本制度由簽發之日起開始實施,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並監督實施。

  3、本制度所附之流程圖及表格與其具有同等之效力。

  4、之前有如此相應之規定以此為準,本制度如有變更將另行制定。

  五、附件:

  1、員工離職流程圖

  2、辭職申請單

  3、離職通知單

  4、員工辭工(辭退)表

  5、《員工辭工(辭退)表》填寫有關要求

  離職管理制度19

  1.0目的

  為規範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正當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2.0範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照本制度辦理。若有特例,須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3.0內容

  3.1離職類別與定義

  3.1.1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1.1.1辭職:是指在任職期間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僱傭關係的行為。

  3.1.1.2辭退: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現、學識、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勞動僱傭關係的行為。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A、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者。

  B、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C、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要求,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D、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後考核仍不合格且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E、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

  F、公司因生產經營狀況確需裁減人員的。

  G、試用期滿後工作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無法滿足工作需求者。

  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1.1.3開除: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於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開除。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開除員工: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汙腐化或有其它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對公司有嚴重欺騙行為的。

  因觸犯法律而被羈押拘留、勞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洩漏公司商業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年度內被處以大過處罰達3次的。

  其它違反公司制度中有關開除類規定者。

  國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1.1.4自動離職(自離):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自動離職處理,並暫時凍結其工資:

  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在1個月內累計曠工達5個工作日,經勸戒無效者。

  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

  已申請離職但在15個工作日內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3.1.2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3.1.2.1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並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行為。

  3.1.2.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願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並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為。

  3.2辭職程式

  3.2.1辭職申請的提出及辭職手續辦理時間

  員工申請辭職,首先須填寫《員工辭職/辭退聯絡表》(見附表1),經各級單位負責人簽字審批後,然後再填寫《工作移交單》(見附表2),並經各級單位負責人審批。在每月25日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如遇特殊情況提前離職,需出示相關有效證據。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具體所需提前提出時間詳見《員工離職類別與要求說明表》(附錄1)。

  3.2.2辭職申請的撤銷及其辦理時間

  擬辭職員工,若需撤銷辭職申請,擬辭職員工需填寫《工作聯絡單》(見附表5),須經單位直屬主管和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報於人力資源科稽核和存檔,在每月15日和30日辦理方可有效。否則,按正常辭職程式辦理。

  3.2.3辭職申請的審批

  3.2.3.1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就員工提出的辭職申請,需與員工進行積極的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並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2.3.2經溝通無效,由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將員工辭職申請初步審批後,報於人力資源科稽核。

  3.2.3.3綜合管理部有責任與辭職員工進行溝通,溝通無效後,由人力資源科人事文員依據《離職審批許可權表》(附錄2)報批。

  3.2.3.4《員工辭職/辭退聯絡表》經最終批准後,由人力資源科儲存,並告知該辭職員工的直屬主管批准結果。由其直屬主管根據批准結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項,並安排該員工於離職日到車間統計員領取《員工辭職/辭退聯絡表》和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科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3.4辭退程式

  3.4.1辭退申請的提出

  3.4.1.1公司辭退員工,原則上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寫《員工辭職/辭退聯絡表》,非員工過失性辭退,應提前一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但必要時,須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3.4.1.2在辭退員工時,其直屬部門(單位)主管須與被辭退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被辭退原因,並負責解答其與被辭退有關問題,人力資源科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援。

  3.4.2辭退申請的審批

  遵照《離職審批許可權表》執行。

  3.5開除程式

  3.5.1開除申請的提出

  公司開除員工時,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寫《員工辭職/辭退聯絡表》,通知被開除員工。

  3.5.2開除申請的審批

  遵照《離職審批許可權表》執行。

  3.6自動離職程式

  3.6.1對於未經預告而自動離職的員工,所屬單位須於當天(原則上是三天)及時填寫《工作聯絡單》,報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科。

  3.6.2屬於員工主動提出自動離職者,須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辭職/辭退聯絡表》,經直屬單位主管和部門負責人簽署後,到人力資源科辦妥離職手續後方可放行出廠。

  3.7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3.7.1屬於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應在合同到期2個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並在15天內反饋給人力資源科,由人力資源科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提前一個月填寫《員工辭職/辭退聯絡表》,通知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相關離職手續按辭退程式辦理。

  3.7.2屬於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填寫《員工辭職/辭退聯絡表》,通知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相關離職手續按辭職程式辦理。

  3.8離職談話

  3.8.1員工離職時,該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需與離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及核實管控情形;

  審查其瞭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有權代表公司根據其工作的進展情況確定具體的離開公司日期。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負責人共同簽字,並分別保存於公司和員工檔案。

  3.8.2員工離職時,人力資源科應與離職人進行談話,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瞭解員工入職以來的工作業績;

  解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徵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3.8.3工作期間內,離職員工不得拒絕接受公司所要求的會談,否則將予以處分。

  3.9離職移交

  3.9.1工作交接: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並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單》(見附表2)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3.9.1.1公司的各項內部檔案;

  3.9.1.2經管工作詳細說明;

  3.9.1.3《客戶資訊表》、《供銷關係資訊表》(含姓名、單位、聯絡方式及其它相關資訊)

  3.9.1.4培訓資料原件;

  3.9.1.5公司的技術資料或職位所涉及保管的檔案性資料(包括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兩類);

  3.9.1.6專案工作情況說明,包括:

  專案計劃書;

  專案實施進度說明;

  專案相關技術資料;

  其它專案相關情況詳細說明。

  3.9.1.7目前工作的進展程度。

  3.9.1.8任職期間的工作記錄資料。

  3.9.2事物移交: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並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3.9.2.1所領用的辦公用品交還行政總務科;

  3.9.2.2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

  3.9.2.3各類鑰匙;

  3.9.2.4借閱的圖書資料;

  3.9.2.5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儲存、保管工具等)。

  3.9.3款項移交

  3.9.3.1將經手各類專案、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3.9.3.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該部門或綜合管理部。

  3.9.4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交人簽字確認,並經人力資源科稽核備案後方可認定為交接完成。

  3.9.5在離職手續辦理中,出現部分檔案或資料遺失時,採取以下措施:

  3.9.5.1出現檔案遺失,相關部門有備案的,可以複製一份。

  3.9.5.2出現檔案遺失,其它部門沒有備案的,由移交人回憶檔案內容,並將回憶的內容,報部門負責人稽核,經稽核透過,方可將遺失的檔案交接。否則,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檔案遺失無法追回的,後果由個人承擔,視檔案的重要性,由部門負責人聯合公司高層確定應由移交人承擔的經濟補償額度。

  3.9.5.3出現物品、圖書遺失,依據物品、圖書記錄的價格,按本制度規定的賠償標準賠償。無記錄價格的物品和圖書,按市場現行價格最高價賠償。

  3.9.6相關部門簽字

  3.9.6.1相關部門負責人需要做好本部門與離職員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檔案稽核。

  3.9.6.2辦理交接手續時,如遇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在崗,可由相關部門人員打電話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獲得批准後,方可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定代理人代簽。

  3.9.6.3員工離職交接,涉及各部門相關交接手續,各部門負責人需本著對公司負責、對個人負責的原則,認真檢查與審查離職員工與本部門涉及的工作事宜;如發現相關部門不負責任,敷衍了事,出現問題,公司將根據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要求相關部門負責人加倍賠償。

  3.9.7離職人員原則上須親自辦理離職手續,並在雙方確定的離職日期辦理完交接手續;如離職人員指定代理人代辦離職手續,須離職人員出具代辦委託書,在《員工辭職/辭退聯絡表》和《工作移交單》簽有指定代理人的姓名、工號,一併交至人力資源科,並在確定的離職日期辦理完交接手續。

  3.9.8離職員工若在未辦理或未辦完移交手續而擅自離開公司者,公司有權透過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責任。

  4.0離職結算

  4.0.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並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後,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4.0.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人力資源科共同進行。

  4.0.3結算專案

  4.0.3.1違約金:因開除、辭退、自動離職和違約性辭職產生的違約金,由人力資源科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

  A、《勞動合同》合同期未滿違約金;

  B、其它違約金。

  4.0.3.2賠償金

  A、物品損失賠償金:1000元以下按物品購入原價賠償;1000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後的餘額賠償。

  B、培訓損失賠償金:培訓費×合同未滿月數/合同期限月數,或依相關規定辦理。

  4.0.3.3工資

  4.0.3.3.1屬於辭退和開除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後,即可結算支付其全部應得薪資。

  4.0.3.3.2屬於辭職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後,可結算支付其離職當月上月尚未結算的薪資,而離職當月薪資及其它專案金額,統一於離職後的第一個工資結算日結算支付。若不能親自結算者,可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填寫《工資結算委託書》(見附表3),委託公司在職員工代理結算。

  4.0.3.3.3未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有權凍結其工資,直到辦妥各項手續為止。

  4.0.3.3.4代通知金:員工若未按要求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則扣以相應應出勤工作日的基本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扣代通知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曆天數內的工作日數×基本工資4.0.3.3.5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後,繼而提出要求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經部門(單位)主管與人力資源科稽核、綜合管理部負責人批准後,對於提前日期內所包含的工作日可不扣相應的代通知金,其應扣代通知金計算公式如下:

  應扣代通知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曆天數內的工作日數—允許提前離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基本工資

  4.0.3.3.6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後,部門主管根據客觀情況,主動提出同意讓該員工提前辦理離職手續,報人力資源科稽核、經綜合管理部負責人批准後,即可不扣代通知金。

  4.0.3.3.7離職員工所應扣作代通知金的基本工資天數,由人力資源科在《工作移交單》相應欄位內明確標註,薪酬專員據此天數在結算時扣除相應基本工資。

  4.0.3.4專案損失補償金:專案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專案損失補償金。

  4.0.3.5公司應付員工的其他款項。

  4.0.3.6員工應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4.0.4如員工應付、扣費用大於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後才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4.0.5由人力資源科在離職員工辦妥上述相關手續後,開具《員工離職出廠通知單》(見附表4)交行政總務科辦理用餐與住宿清退手續。

  4.1其它事項

  4.1.1在被辭退與開除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根據實際需要,行政總務科需派專人全程監護辦理。4等以下職位人員由保安人員監護辦理,4等及以上職位人員由人力資源科或行政總務科監護辦理。

  4.1.2行政總務科在員工辦妥用餐與住宿清退手續後,填寫《員工離職出廠通知單》,通知大門值班保安檢查行李放行。

  4.1.3離職人員離廠時間:原則上所有離職員工,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辦妥全部離廠手續,並於當天離廠。特殊情況需繼續在公司食宿者,須在辦理手續時,向行政總務科提出,由行政總務科主管根據實際情況批准,但以一個晚上為限,且必須於次日14:00前離廠。特殊情況需延長食宿時間者,需報綜合管理部負責人批准。

  4.2本制度解釋權歸綜合管理部。

  4.3本制度自公司批准之日起執行,修改亦同。

  離職管理制度20

  第一章 總 則

  員工辭職管理辦法,為規範化管理員工辭職程式,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而制定。

  第二章 辭職程式

  按規定員工應提前至少一個月向部門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

  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員工主管應與其積極溝通,可透過探討該員工條件和待遇,以及改善其工作工作環境來挽留員工。

  辭職員工按公司規定填寫辭職申請表,並需經過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後,需要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辦理好工作交接。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後,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辭職員工要求時,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員工辭職時,部門經理要與辭職人進行談話,談話需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3.審查其瞭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並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必要時,可請其他人員協助。)

  員工辭職時,人事經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談話時需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證、鑰匙、名片、識別證等;

  2.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3.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4.徵求員工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並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當辭職員工因其他事情不能親自到公司面談時,可以透過電話、語音或影片等方式與其交談。

  第四章 辭職手續

  辭職員工在辭職時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專案資料、檔案資料、電腦磁片;

  2.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3.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4.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5.其他屬於公司的物品。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轉調人事關係、檔案、黨團關係、保險關係。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應付未付的獎金、佣金。

  4.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專案: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於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後才予辦理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並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後,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係,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准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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