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聘人員工資管理辦法(精選10篇)

臨聘人員工資管理辦法

  臨聘人員工資管理辦法(精選10篇)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力開展,我們需要提前開始辦法制定工作,辦法的內容多是上級對下級或涉及面比較大的工作,一般都用帶“檔案頭”形式下發。辦法要怎麼制定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臨聘人員工資管理辦法(精選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臨聘人員工資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的管理,保障臨聘人員的合法權益,本著“統一審批、統一待遇、統一管理”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關事業單位包括:

  1、區直機關各部門、單位(含二級機構)。

  2、區法院、區檢察院。

  3、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合泰管理辦公室及荷塘月色示範區管委會。

  4、區公辦學校。

  5、區基層醫療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臨聘人員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編外工作人員。

  第四條臨聘人員只限於從事輔助性、技術性等工作,不得從事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等工作。

  第五條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的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需設崗,人崗相適的原則;

  (二)先申請,按程式審批的原則;

  (三)先審批,後招聘的原則;

  (四)平等競爭,擇優招聘的原則;

  (五)規範管理,統一待遇,設定崗位、控制數量的原則。

  第二章 聘用條件

  第六條有以下情況的單位可以申請臨聘人員:

  (一)由於本單位編制偏少,編內人員確實難以完成現有工作任務的。

  (二)由於專業技術崗位和技能崗位現有人員不能承擔此項工作的。

  (三)由於職責任務增加,急需臨聘人員的。

  (四)由於區中心工作需要,經區委常委會或區政府常務會議同意,需增加臨聘人員的。

  第七條臨聘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無經濟、刑事等不良記錄。

  (二)具備擬聘崗位所需的學歷、專業和年齡要求。

  學歷要求: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一般要求大專以上學歷,工勤崗位可放寬至高中以上。

  年齡要求:各崗位首次聘用的臨聘人員年齡原則上男40週歲以下、女35週歲以下。

  (三)身體健康,能適應崗位要求。

  (四)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的崗位,需符合國家對職業資格的要求。

  (五)符合擬聘用崗位其它要求。

  第三章 聘用工作程式

  第八條各單位招聘臨聘人員應按以下程式辦理,經審批同意後方可招聘:

  (一)工資由財政負擔的臨聘人員,由用人單位填寫《荷塘區機關事業單位招聘臨聘人員審批表(財政負擔工資)》,經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報組織、人事、編制部門聯席會議同意後,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招聘。

  (二)工資由單位自籌的臨聘人員,由用人單位填寫《荷塘區機關事業單位招聘臨聘人員審批表(單位自籌工資)》,報編制、人事、組織部門稽核,經區分管領導同意後,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招聘。

  第九條工資由財政負擔,招聘人數在5人以上的(含5人),以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為主進行公開招聘,區監察局、區編辦、區人社局、區財政局參與監督。工資由財政負擔且招聘人數在5人以下的,或者工資由用人單位自籌的,由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將招聘方案報三家聯席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臨聘人員被聘用後,用人單位應在一週內將《荷塘區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花名冊》報三家聯席部門備案。由財政負擔工資的臨聘人員,同時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四章 臨聘人員管理

  第十一條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長期限為三年。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的崗位必須採用勞務派遣的方式,由勞務派遣公司與臨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負責本單位臨聘人員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臨聘人員因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於臨聘人員離崗前7個工作日內報區人社局備案,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用人單位需清退、解聘臨聘人員,應在7個工作日內報區人社局備案,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臨聘人員勞動合同到期後繼續聘用的,需重新申報、審批。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及時將《荷塘區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異動花名冊》報區人社局和區編辦備案。由財政負擔工資的應同時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五章 工資待遇及考核

  第十五條臨聘人員的工資執行統一的工資標準,根據各崗位情況,具體標準如下:

  1、工勤崗位(駕駛員、保潔員類):1600元/月;

  2、普通輔助崗位(政務中心工作人員類):1600元/月;

  3、城管大隊、治違大隊(協管員類):1700元/月;

  4、教育系統(教師類):1800元/月;

  5、衛生系統(醫護人員類):1800元/月;

  6、其他特殊專業技術崗位:2000元/月。

  臨聘人員社會保險的個人應繳部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由工資發放單位負擔。

  有專業技術職稱的臨聘人員可適當提高工資待遇,由主管部門報區人社局備案。

  第十六條如因株洲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崗位工資標準低於株洲市最低工資標準時,該崗位工資標準將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臨聘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的單位應繳部分和個人應繳部分隨繳費基數的調整而調整。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每年對臨聘人員進行一次考核,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年度內工作滿6個月以上的臨聘人員,應參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報區人社局備案,作為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各單位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臨聘人員發放年度考核獎金,年度考核獎金標準為2400元/人/年。按工資發放渠道發放。

  1、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在崗人員;

  2、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及以上的。

  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條連續兩年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臨聘人員有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現象的,由用人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有關規定解除合同,並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紀律要求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不得擅自聘用臨聘人員。區委組織部、區編辦、區人社局、區財政局等部門,每年年底對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管理情況進行督查。凡未按本辦法規定聘用臨聘人員的單位,區紀委(監察局)、區人社局責令限期整改。對違規聘用的臨聘人員要予以清退。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頒佈之前,各單位未向區人社局備案的臨聘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繼續留用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按本辦法第九條的程式審批。不需繼續留用的,由各單位依法清退。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臨聘人員工資管理辦法2

  一、 成立招聘組織:

  1、成立招聘領導小組:組長由院長擔任,總支書記、副院長擔任副組長,院務會成員為成員。下設辦公室,院綜合辦公室主任為主任。招聘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審定招聘計劃,確定招聘條件,釋出招聘資訊,稽核薪酬方案,決定錄用與否。

  2、成立招聘實施小組:組長由主管副院長擔任,院綜合辦公室主任,相關職能科長,有關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為成員,相關職能科長擔任辦公室主任。招聘實施小組的職責是按照招聘計劃、條件、程式、公正、公開、公平的進行招聘;負責對被聘人員試用期滿後和常規年度考核;對被聘人員是否正式錄用和續聘提出意見和建議;制定《崗位說明書》(附件1)並擬籤勞動合同。

  二、臨時聘用人員崗位分類:

  1、技術崗位:指按照國家規定,必須有上崗證書或必須有相應專業技能的崗位,包括醫療、藥劑、護理、醫技、水電、鍋爐、電梯等工作崗位。

  2、非技術崗位:指未明確要求有上崗證書,具有一般文化,經過簡單培訓即可從事此項工作的崗位,包括門衛、洗衣房、被服庫、護理員、保潔員等工作崗位。

  三、新進臨時工作人員的聘用:

  1、招聘範圍: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

  2、招聘條件:

  (1)遵紀守法;

  (2)品行端正;

  (3)具有一定的學習能力和溝通能力;

  (4)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臨床醫療崗位必須是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且有醫學學士學位;護理崗位必須是護理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具有護士執業證書;其他技術崗位有相應上崗證書);

  (5)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護理崗位年齡不能超過25週歲);

  (6)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具體招聘時確定)。

  3、招聘程式:

  院綜合辦公室(按照招聘領導小組的意見制定計劃、釋出資訊、受理申請、資格審查)→有關職能科室(按照招聘實施小組意見組織考核、考試、面試、體檢,提出初錄意見)→招聘領導小組(確定擬聘人員)→院綜合辦公室(公示初聘結果)→相關職能科室(簽訂臨時合同、辦理手續)

  4、新聘技術崗位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執行生活補助600元,非技術崗位試用期為1個月,試用期執行生活補助300元。試用期滿後,經招聘實施小組考核合格後,提出是否正式錄用的意見和建議報招聘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制定崗位說明書並籤正式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合同簽訂至每年年底(為此,合同期限有的可超過一年)。

  5、對所有聘用人員實行年度考核,考核依據《崗位說明書》進行。考核工作由招聘實施小組負責,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調資的依據。

  四、技術崗位聘用人員的考核、薪酬、續聘與解聘:

  (一)臨床醫療崗位:

  1、考核:由醫務科按照招聘實施小組的意見,根據崗位說明書進行。

  2、薪酬:

  (1)全日制大學本科且具有醫學學士學位的人員參照正式職工調資,享受節假日標準補貼、年終獎金、福利、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等待遇。

  (2)在具備報考執業醫師條件後兩年內必須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取得證書後,方可與正式職工一樣享受績效工資分配,納入所在科室核算。在未取得執業醫師證書之前,其工資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地區津貼、未納入的津補貼、績效工資(含基礎性補貼和獎勵性津貼)、衛生津貼,由醫院發放。

  (3)薪酬發放:績效工資和衛生津貼按照出勤天數發放,其餘部分按照“個人生活保障工資”發放

  3、續聘與解聘:在具備報考執業醫師條件後兩年內必須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取得證書者續聘,否則解聘;其他解聘條件按照合同執行。

  (二)臨床護理崗位:

  1、考核 :由護理部按照招聘實施小組的意見,根據崗位說明書和以下規定組織實施。

  (1)每年進行護理“三基三嚴”理論考試4次,按百分制平均成績的50%計入總分,因故(請假等)未能參加考試者,本次考試成績以平均分降10分計入,無故缺考按0分計;

  (2)實踐操作考試2次,按20%計入總分,因故(請假等)未能參加考試者,本次考試成績以平均分降5分計入,無故缺考按0分計;

  (3)工作實績與表現:由所在科室全體醫護人員根據實際工作能力、表現、實績進行客觀評價、量化打分,按30%計入總分;

  (4)獎懲分:有護士執業證書加3分;每發表一篇符合晉職條件的論文加2分;因本人工作成績突出獲得病人表揚信、感謝信等每件次加1分;曠工每天扣1分;請事假累計每滿1周扣1分,請病假累計每2周扣1分;出現小差錯每次扣1分;嚴重差錯每次扣5分;

  (5)學歷積分:大本5分、大專3分、中專1分;

  (6)在本院工作年限每年加1分(10分為限)。

  2、薪酬:

  (1)基礎工資:聘任的護理大本、大專、中專人員,初定待遇依次為為600元、500元、400元;後續學歷在原基礎上增加50元。

  (2)考核工資:每年綜合考核、考試成績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大本、大專、中專學歷分別增加30元、25元、15元,續簽合同;成績在60分—90分(含60分)者,大本、大專、中專學歷分別增加25元、20元、15元,續簽合同;成績在60分以下者,解聘。對到院不足半年者考核工資減半,考核工資下年度計入基礎工資。

  (3)獎懲工資:對全體臨時聘用護士實行年度量化考核,凡得分在前20%名(四捨五入)者,月工資在下年度上浮50元,順延20%名(四捨五入)者,月工資在下年度上浮30元,後10%名(四捨五入)者,解聘或工資下浮10%,上浮或下浮僅限一年。

  (4)護齡工資: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每在院工作一年月工資增加1元,10元為限。

  (5)護士10%工資: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按基礎工資的10%計入。

  以上5項作為“個人生活保障工資”發放。

  (6)績效工資:取得執業證書並註冊後,從接到護士執業證的次月執行績效工資分配,績效工資分配係數參照正式職工執行。

  有證護士工資納入科室核算,其“基礎工資”相當於正式職工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80%。

  (7)無證護士:對原來已聘用的無證護士,其工資不享受護齡工資、護士10%工資和績效工資。除享受基礎工資、考核工資、獎懲工資外(由醫院按出勤發放),每出勤1天發給出勤補貼10元(從所在科室支發)。

  (三)醫技崗位:指在放射、CT、超聲、心電圖、內窺鏡、病理等需要執業醫師證書才可上崗的崗位。

  1、考核:由醫務科按照招聘實施小組的意見,根據崗位說明書進行。

  2、薪酬:

  (1)全日制大學本科且具有醫學學士學位的人員參照正式職工調資,享受節假日標準補貼、年終獎金、福利、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等待遇。在具備報考執業醫師條件後兩年內必須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取得證書後,方可與正式職工一樣享受績效工資分配,納入所在科室核算。在未取得執業醫師證書之前,其工資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地區津貼、未納入的津補貼、績效工資(含基礎性補貼和獎勵性津貼)、衛生津貼,由醫院發放。

  (2)全日制大專學歷,具有執業醫師證書且年齡在30週歲以下人員也可以按第(1)項待遇執行。

  (3)薪酬發放:績效工資和衛生津貼按照出勤天數發放,其餘部分按照“個人生活保障工資”發放

  3、續聘與解聘:在具備報考執業醫師條件後兩年內必須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取得證書者續聘,否則解聘;其他解聘條件按照合同執行。

  (四)藥劑崗位:

  1、考核:由藥劑科按照招聘實施小組的意見,根據崗位說明書進行。

  2、薪酬:

  (1)全日制大學本科且具有學士學位的人員參照正式職工調資,享受節假日標準補貼、年終獎金、福利、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等待遇。在具備報考藥劑師(中藥師)條件後兩年內必須取得藥劑師(中藥師)資格證書。取得證書後,方可與正式職工一樣享受績效工資分配,納入科室核算。在未取得證書之前,其工資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地區津貼、未納入的'津補貼、績效工資(含基礎性補貼和獎勵性津貼)、衛生津貼,由醫院發放。

  (2)鑑於藥劑專業執業要求尚不非常嚴格,近年還可以少量招聘部分大專學歷、藥劑專業畢業的優秀學生,其臨時薪酬可以參照正式職工調資,享受節假日標準補貼、年終獎金、福利,但不享受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等待遇。在具備報考藥劑師(中藥師)條件後兩年內必須取得藥劑師(中藥師)資格證書。取得證書後,方可與正式職工一樣享受績效工資分配,納入科室核算。在未取得證書之前,其工資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地區津貼、未納入的津補貼、績效工資中基礎性補貼,但不享受獎勵性津貼,由醫院發放。

  (3)薪酬發放:績效工資和衛生津貼按照出勤天數發放,其餘部分按照“個人生活保障工資”發放

  3、續聘與解聘:在具備報考藥劑師(中藥師)條件後兩年內必須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取得證書者續聘,否則解聘;其他解聘條件按照合同執行。

  (五)水電、鍋爐、電梯等工作崗位:

  1、考核:由總務科按照招聘實施小組的意見,根據崗位說明書進行。

  2、薪酬:其薪酬由基礎工資、生活補貼、院齡工資、衛生津貼、調增工資、績效工資構成

  (1)基礎工資:按工人技術等級確定。高階工700元,中級工600元,初級工500元,按照“個人生活保障工資”發放。

  (2)生活補貼:月均300元,按出勤發放,每少出勤1天扣10元。

  (3)院齡工資:每一年1元。

  (4)衛生津貼:按規定標準發放。

  (5)調增工資: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每年調整1次工資。考核為優秀者,調增基礎工資×4%,考核為合格者,調增基礎工資×3%。

  (6)績效工資:根據考核,參與所在科室績效工資分配。績效工資分配係數按照工人技術等級確定。

  3、續聘與解聘:考核為不合格者,解聘;年齡超過50週歲者,不再續聘;考核為合格以上檔次者,續聘。

  (六)其他崗位:指在需要一定專業技術知識,但沒有嚴格執業資格准入的崗位,如擔架員、防保科、病案室、調劑員等。

  1、考核:由所在職能科室按照招聘實施小組的意見,根據崗位說明書進行。

  2、薪酬:其薪酬由基礎工資、生活補貼、院齡工資、衛生津貼、調增工資、績效工資構成

  (1)基礎工資:按學歷確定。大學本科700元,大專600元,中專500元,按照“個人生活保障工資”發放。取得後續學歷在原基礎上增加50元。

  (2)生活補貼:月均300元,按出勤發放,每少出勤1天扣10元。

  (3)院齡工資:每一年1元。

  (4)衛生津貼:按規定標準發放。

  (5)調增工資: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每年調整1次工資。考核為優秀者,調增“基礎工資”×4%,考核為合格者,調增“基礎工資”×3%。

  (6)績效工資:根據考核,比照所在科室績效工資分配,一般崗位績效工資分配係數減半執行,特殊崗位,如擔架員按實際工作量實行“計件工資”。

  上述1-5項作為“個人生活保障工資”發放。

  3、續聘與解聘:考核為不合格者或發生重大問題者,解聘;考核為合格以上檔次者,續聘。

  五、非技術崗位聘用人員的考核、薪酬、續聘與解聘:

  (一)門衛、洗衣房、被服庫、護理員等崗位

  1、考核:由所在職能科室按照招聘實施小組的意見,根據崗位說明書進行。

  2、薪酬:其薪酬由基礎工資、生活補貼、院齡工資、衛生津貼、優惠工資、調增工資、獎勵工資構成。所有工資按出勤發放,每少出勤1天扣日均應發工資數。

  (1)基礎工資:統一定為400元。

  (2)生活補貼:每月300元。

  (3)院齡工資:每一年1元。

  (4)衛生津貼:按規定標準發放。

  (5)優惠工資:本院正式職工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或子女),每月增加優惠工資80元。

  (6)調增工資: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每年調整1次工資。考核為優秀者,調增“基礎工資”×4%,考核為合格者,調增“基礎工資”×3%。

  (7)獎勵工資:實行月工作質量量化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每增加1分獎勵10元。

  3、續聘與解聘:考核為不合格者或發生重大問題者,解聘;考核為合格以上檔次者,續聘。

  (二)保潔員

  1、考核:由保衛科按照招聘實施小組的意見,根據崗位說明書和《山陽縣人民醫院保潔工作質量考核管理辦法》(附件2)進行。

  2、薪酬:其薪酬由工作量工資、生活補貼、院齡工資、衛生津貼、優惠工資、調增工資、獎勵工資構成。所有工資按出勤發放,每少出勤1天扣日均應發工資數。

  (1)工作量工資:按保潔責任區面積計算,每平方米每月1元(樓內),環境衛生每平方米每月0.4元;擔任其他工作實行按工作任務定額計酬或“計件工資”。考慮樓層、人流量、特殊區域難度不同,實行樓層、區域面積加權處理,具體規定為:病區一樓、門診一、二樓衛生間3.0,病區二樓、門診三樓衛生間2.5,高檔病房衛生間、門診5-6樓衛生間2.0,手術室衛生間1.5,其餘衛生間2.2;門診1樓1.5,病區1樓(內1、內2科病區)1.3,門診二樓、兒科病區1.2,病房二樓(骨科、婦產科病區)1.1,門診5-6樓0.8,其餘1.0.

  (2)生活補貼:每月150元。

  (3)院齡工資:每一年1元。

  (4)衛生津貼:按規定標準發放。

  (5)優惠工資:本院正式職工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或子女),每月增加優惠工資80元。

  (6)調增工資: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每年調整1次工資。考核為優秀者,調增“工作量工資”×4%,考核為合格者,調增“工作量工資”×3%。

  (7)獎勵工資:實行月工作質量量化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每增加1分獎勵10元。

  3、續聘與解聘:除按《山陽縣人民醫院保潔工作質量考核管理辦法》執行外,考核為不合格者或發生重大問題者,解聘;考核為合格以上檔次者,續聘,年齡超過50週歲者原則上不再續聘。

  六、實行風險金管理制度。

  凡屬技術崗位的被聘人員,(除外第一學歷為全日制大學本科)在簽訂正式合同前,必須先交清風險金,方可享受相關薪酬待遇。規定:大專學歷交2萬元,中專學歷交3萬元,無學歷交5萬元,風險金五年後退還,不付利息。

  七、逐步實行同工同酬制度。

  給予在本院工作兩年以上,具備與所從事的工作完全相符的執業資格要求的優秀臨聘技術崗位人員享受正式職工的有關待遇。目前有:

  1、辦理醫療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正式職工同等待遇,以解決後顧之憂。辦理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以與正式職工相同標準或以“基礎工資”為提取標準。

  2、 年終獎、節假日補貼、相關福利待遇與正式職工相同。

  3、 享受正式職工的婚、喪、病、事、產、計生假等休假時限的規定。

  此規定從20xx年xx月起試行。

  臨聘人員工資管理辦法3

  一、招聘。

  條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身體健康。採編人員年齡30歲以下。從事經營、發行工作且有經驗者可適當放寬年齡;應聘採編崗位應具有大學本科(均指全日制國民教育,下同)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兩年以上新聞工作經歷,特別優秀的人員可放寬到大學專科文化程度。應聘管理崗位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應聘工勤崗位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程式:聘用工作人員採取考試、考察試用等辦法擇優錄取。錄用聘用人員,必須在報社工作崗位產生空缺或因發展需要增加工作崗位時,在崗位需求數額內招聘。

  報社各部門需要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員時,應向政工科提出申請,經黨委審批後實施招聘。

  聘用工作人員先實習,再試用,試用期滿合格的擇優聘用。

  政工科對應聘申請進行審查。應聘人員應提供本人身體健康的證明材料(一般為一月內的健康體檢表,體檢費用自理)。

  二、管理:

  經報社黨委批准的聘用人員應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合同期限一般以一年為期,按年度聘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聘用人員須接受報社業務和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報社對聘用人員在聘用期內進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用人部門對聘用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送政工科備案。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優秀的報社予以表彰。優秀比例控制在15%以內。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次月起停發基本工資,停止支付社會保險費用。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40條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三、待遇:

  實習、試用期待遇:行政後勤人員,基本工資500元;採編崗位的實習記者進行績效考核計發績效工資並計發稿費,不另計發基本工資。

  正式聘用待遇:採編崗位基本工資600元/月,進行績效考核並計發績效工資。管理崗位基本工資600元/月。一般工勤崗位基本工資500元/月,技術工人600元/月。廣告經營人員按部門規定確定薪酬。

  社會保險:從聘用次月起辦理規定的基本社會保險;可按800元基數參加住房公積金。

  四、其它:

  1、依照《勞動合同法》,與報社簽訂了《勞動合同書》的人員,不得與其它單位再訂立勞動合同。在其它單位已經有全日制勞動關係的,報社編採工作確實需要,可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對待。在原單位辦理了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費用自行負擔。

  2、已經在原單位辦理了退休、內退等手續的,不適用此辦法。

  3、宜賓晚報社、宜賓日報社印刷中心聘用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聘用人員的招收、辭職、解聘應報政工科備案。

  4、發生勞動爭議,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協商處理。

  臨聘人員工資管理辦法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新時期社群建設需要,建設一支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服務水平高的專業化、職業化社群專職工作者隊伍,提高社群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工人員是指經公開招(續)聘錄用的專門從事社群工作的人員。其基本職責是: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大力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

  (二)承接政府職能轉變下放到社群的各項管理與服務功能。

  (三)完成政府行政管理與社群自我管理的有效銜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動,積極推進和諧社群建設。

  (四)制定科學合理的社群公共服務工作方案和發展規劃,運用相關社群服務資源,拓展服務領域,保證服務質量。

  (五)協助社群居委會積極開展社群服務、社群衛生、社群文化、社群環境、社群治安等工作。

  (六)做好社群的社會保障和社群救助工作。

  (七)運用社會工作方法與技巧及時為社群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導、人文關懷等專業服務,幫助社群居民解決實際問題。

  (八)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九)接受社群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及社群居委會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社工人員的任職條件及職數設定

  第三條社工人員的任職條件:

  (一)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熱心為居民服務,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身體健康,新招聘的人員年齡一般在40週歲以下;

  (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鎮戶口,原則上居住在本社群。

  第四條社群嚴格按居民戶數核定專職社工人數。居民戶數在2000戶以下的社群配備2名專職社工人員,2000戶及以上的社群配備3名專職社工人員,因工作需要增加社工的須上報市民政部門批准並備案。

  第三章社工人員的招(續)聘

  第五條社工人員採取公開招(續)聘的辦法錄用。招聘工作由市民政部門牽頭,各縣(市、區)社群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公開招(續)聘社工人員程式:

  (一)應聘者申請報名;

  (二)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初審;

  (三)組織筆試、綜合素質考核、面試、體檢和政審;

  (四)按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簽訂聘用(續聘)合同。

  第七條經考試、考核、考察合格後招(續)聘為社工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與各街道辦事處簽訂聘用合同,簽訂合同須經縣(市、區)社群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同時報市社群建設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社工人員的聘期為三年。

  聘用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作崗位、職責和任務;

  (二)崗位待遇;

  (三)變更合同的條件及違約責任;

  (四)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

  (五)其他事項。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下之一者,由各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報社群主管部門批准可解除與社工人員的聘用合同,作辭退處理:

  (一)聘用的社工人員在聘用期內不能履行合同條款的;

  (二)社工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社工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五)違法亂紀、失職和瀆職情節嚴重的;

  (六)因工作需要調整工作崗位而不服從安排的。

  第十條在下列情況下,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社群主管部門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滿,又不符合第九條規定的;

  (二)社工人員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婦女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的;

  (四)根據國家規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所在縣(市、區)社群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與社工人員中的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

  第十二條因社群規模調整或根據工作需要在社群增配社工人員的,需由各縣(市、區)社群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民政部門同意後從市社群專職社工人才儲備庫補充或組織實施補聘工作。補聘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公佈擬聘崗位、錄用條件等事項;

  (二)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組織應聘人員進行考試;

  (四)確定考察物件並進行考察;

  (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錄用;

  (六)按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簽訂聘用合同。

  第四章社工人員的待遇

  第十三條社工人員受聘期間待遇與社群居委會主任同標準,渠道相同。

  第五章社工人員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社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接受社群居委會的管理和監督,遵守社群居委會各項工作制度,在社群和社群居委會主任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根據工作需要,社工人員接受各縣(市、區)社群主管部門的統一調配。

  第十六條任何部門不得隨意借調社群專職社工人員,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借用須經縣(市、區)社群主管部門批准報市民政部門備案。未經批准隨意借調至其他單位的社工人員,一經發現解除聘用關係。

  第六章社工人員的'培訓

  第十七條縣(市、區)社群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根據社群工作的任務要求,每年有計劃地對社群專職社工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八條積極鼓勵社工人員參加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自學考試、在職函授等其他形式的學習教育。社工人員在聘期內須取得大專以上學歷或太原市社工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取得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亦可),否則聘用期滿後不得繼續聘用。

  第七章社工人員的考評與獎懲

  第十九條建立社工人員考評體系,考評採取年度考核和聘期內綜合考評相結合制度。各縣(市、區)社群主管部門負責對社工人員進行年度考核。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對社工人員實施獎懲。

  第二十條年度考核內容為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創新能力、工作業績、遵紀守法、知識更新情況等六個方面。透過公開述職和民主評議,根據被考評人的綜合得分,確定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經考核不合格者由聘用單位將考核結果書面告知本人,並於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條社工人員實行聘期綜合考評制度,聘用期滿前進行聘期工作綜合考評。考評採取考試與綜合素質考核相結合的方式,由市民政部門牽頭,各縣(市、區)社群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合格者繼續簽訂聘用合同,不合格者終止合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社群建設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此前所發文件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臨聘人員工資管理辦法5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北安十五屆黨代會精神,加大我街道衛生管理力度,提高社群衛生保潔員的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調動社群保潔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更好地為社群居民服務,建立文明、衛生、整潔的生活環境,加快和諧社群的建設步伐。特制定本管理考核辦法。

  一、考核的原則

  1、按勞分配、效果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2、獎優罰劣、提高社群衛生保潔員勞動積極性和服務主動性的原則。

  3、劃段包乾、職責分明、獎罰明確的原則。

  4、服務到位、質量第一的原則。

  二、管理考核辦法

  1、社群衛生保潔員必須接受辦事處、社群居委會的領導,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如有不服從領導者,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進行經濟處罰50元。嚴重者予以辭退。

  2、社群衛生保潔員的工作時間是:夏季:上午7、30—11、30分,下午13、30分—18、00分。冬季:上午8、00分—11、30分,下午13、00分—17、00分。

  3、社群衛生保潔員每日對所包段區域的街路、通巷道及兩側邊溝和廁所等進行日常保潔,要做到不留衛生死角和衛生盲區,無雜物,無垃圾。如有違反者,經督促改正不到位,每發現一次,罰款20元。

  4、社群衛生保潔員對所包區域的垃圾箱(點)要及時清理,做到垃圾不外溢,並保持垃圾箱外表整潔乾淨。垃圾箱(點)周圍不允許有垃圾、紙屑、塑膠袋等雜物。如有違反者,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

  5、社群衛生保潔員負責監督垃圾清運員的上下班,如有漏崗,清運不及時等現象,要及時向社群報告,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6、社群衛生保潔員要按時到崗,在所包路段進行衛生保潔,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更不準無故串崗、離崗。遲到、早退每發現一次罰款20元,串崗、離崗按曠工處理,每發現一次罰款30元,累計三次,做辭退處理。

  7、社群衛生保潔員工作期間,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酗灑,不得參與任何的鬧-事、上訪,不得參加任何違法團體和違法亂紀活動。一經發現,予以辭退。

  8、社群保潔員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由社群居委會負責(社群每月25日前將考勤情況、工作表現報到衛生辦、社保所)。保潔員要按作息時間準時到社群報道並上崗工作。社群衛生保潔員因病、因事請假者,需提前向社群主任提出申請,並經辦事處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給假,需要找人替崗的,沒經批准,不得找人替崗。如有違反者,每發現一次,罰款30元。無故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每發現一次,罰款30元,累計三次者,做辭退處理。申請病假須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同意後方可休假。全年事假、病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超此天數的,做辭退處理。

  9、社群衛生保潔員必須服從辦事處和社群居委會的檢查,檢查方法是平時抽查和月末檢查相結合,每月總評一次。檢查時,5分鐘之內要見到包此區段保潔員本人,否則視為漏崗,漏崗一次罰款30元,累計三次,做辭退處理。

  10、社群衛生保潔員必須按時參加辦事處和社群召開的會議,每遲到一次,罰款10元,一年內參加會議遲到累計三次的,做辭退處理。

  11、社群衛生保潔員上崗時必須穿保潔服,儀表整潔,工作期間不能聚集閒談。違反者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

  12、社群衛生保潔員必須按時完成辦事處和社群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在迎接上級檢查和突擊活動期間工作時間無限期延長,如有違反上述幾項條款的,將加重處罰或予以辭退。

  臨聘人員工資管理辦法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滿足公司持續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加強對招聘工作的管理,實現集團公司員工招聘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實行員工招聘制度,不斷改善和最佳化人才隊伍結構,實現企業內部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透過公開招聘,吸引和選拔所需各類人才,為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提供人才保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直屬單位, 適用的招聘崗位包括集團公司各單位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各層級管理、技術、業務、採購等崗位。

  第四條 本辦法中所指員工招聘包括對外社會招聘和應屆畢業生招聘,涵蓋計劃、招募、甄選、聘用、報到等全過程。

  第二章 招聘原則及條件

  第五條 員工招聘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符合業務發展和人力資源規劃要求,嚴格控制人員增長的原則;

  (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三)德才兼備、量才聘用的原則;

  (四)人員與崗位相互匹配的原則。

  第六條 員工招聘應堅持嚴格的選拔標準。用人標準主要依據招聘崗位對任職者的要求,即知識、技術、能力、經驗、個性心理素質以及與公司文化的相容性等,同時注重專業素質、發展潛力和求職動機。

  第七條 應聘人員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道德素質;

  (二)符合應聘崗位任職條件要求,專業對口,素質測評及面試成績優良;

  (三)應聘公司原則上應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其他崗位人員的學歷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確定;

  (四)社會應聘人員年齡原則上男性不超過45歲,女性不超過40歲;

  (五)身心健康。

  (六)對於市場經營、網路管理、資本運營等崗位需要的特殊人才, 如確屬綜合素質好、能力突出且經驗豐富的,經招聘單位綜合考評小組推薦並報請招聘單位領導研究同意後,應聘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三章 招聘工作的組織和審批

  第八條 為確保招聘工作的客觀公正,各單位應根據招聘崗位的實際需要,成立由各級領導、人事部門以及用人單位(部門)相關人員、外聘諮詢專家等各方面人員組成的綜合考評小組。

  第九條 綜合考評小組透過綜合面試對應聘人員進行全面考察(主要考察應聘人員承擔崗位職責所需要的基本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包括與崗位有關的知識、經驗、能力、性格和價值觀等基本情況);根據面試情況進行總體評價打分;根據評分結果研究提出聘用人選建議。

  第十條 集團公司各單位招聘計劃和人選確定,須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管理規定報批。

  第十一條 為總體掌握集團公司各單位員工招聘情況,各單位應在每年元月底前將本年度員工招聘計劃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四章 招聘程式

  第十二條 員工招聘的主要流程包括:制定招聘計劃、組織招募活動、測評篩選、綜合面試、考察通知。

  (一)制定招聘計劃。各單位應緊密圍繞企業經營發展目標和近期工作重點,科學進行本單位人力資源總體規劃和人才需求預測,在確保業務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嚴格控制人員總量增長,制定招聘計劃。

  (二)組織招募活動。各單位可根據招聘崗位的實際需要,透過報刊、人才招聘會以及專門人才機構等各種媒介和渠道釋出招聘資訊;進行初步篩選等。

  (三)測評篩選。為確保員工招聘質量,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招聘崗位的條件要求對應聘申請人進行素質測評和專業知識、業務技能考試。素質測評和考試成績均達到優良者方可進入綜合面試。

  (四)綜合面試。綜合面試是對應聘人員進行全面考察並決定是否聘用的重要環節。招聘單位綜合考評小組透過答辯或情景模擬等多種方式,全面考察應聘人的綜合素質與業務能力,並集體研究提出聘用人選建議。

  (五)考察通知。人力資源部門組織對擬聘用人選進行背景、現實表現和人事檔案的審查瞭解,在審查、體檢合格並履行審批程式後,發給單位聘用通知書。

  第十三條 根據需要,員工招聘的資訊釋出、報名篩選、素質測評等工作可委託國家有關部門、專業諮詢機構或人才招聘網站等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各單位招聘員工時,應對應聘人員提供的證書、證明進行嚴格審查、認證,必要時可委託有關專門機構進行驗證,以防止弄虛作假情況的發生。

  第十五條 社會應聘人員在辦理聘用手續時,必須出具原所在工作單位開具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未辦理相關手續的人員不得聘用。

  第十六條 已通知正式聘用的人員,應在聘用通知書規定期限內到應聘單位報到,逾期未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五章 招聘人員的管理

  第十七條 對於經研究同意聘用的應屆畢業生, 招聘單位應與其簽訂由用人單位、畢業院校、畢業生本人三方共同簽署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如違反協議書條款約定,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已簽約應屆畢業生一般不允許在集團公司內變更籤約單位。

  應屆畢業生需持《高等院校畢業生派遣報到證》並在規定期限內到應聘單位報到。

  第十八條 新員工聘用後,招聘單位應從用工之日起及時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和招聘單位有關規定,新招聘畢業生應實行見習期或考察期制度。見習期或考察期滿,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應及時對其進行業績考核鑑定。

  見習期或考察期滿考核合格者,依照招聘單位有關規定享受與同崗位人員相同的薪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新招聘員工,招聘單位應安排其到基層單位實習半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新聘用員工的人事檔案可採取人事代理方式委託當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二十二條 關於招聘外省(區、市)員工的戶籍問題,按照國家及當地政府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因工作需要,集團公司各單位招聘外籍員工時,須按照國家有關檔案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根據集團公司導企業領人員任職迴避有關檔案規定,應聘人如屬於任職迴避親屬關係範圍的,不得應聘。

  第二十五條 在員工招聘工作中,如發現單位或個人違反招聘管理辦法和有關工作紀律,將對其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若今後與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相違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臨聘人員工資管理辦法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系統提升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使管理人員的選拔聘用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增強人事制度改革的透明性,加強對管理人員選拔聘用工作的監督,根據《黨政幹部選拔工作條例》、現代企業制度和公司發展戰略,以及《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管理人員選拔聘用(暫行)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應於空缺崗位需要選拔聘用的各級管理人員。

  第二章選聘條件

  第三條各級管理崗位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認真實踐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熟悉公司運作,企業管理經驗豐富,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開拓創新能力、溝通協調能力、處理複雜問題和突發事件的能力,市場競爭意識強;

  (三)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滿足《崗位說明書》中明確的任職條件,熟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熟悉國內外市場和相關行業情況;

  (四)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較好的職業素養,熱愛本職工作,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誠信廉潔、勤勉盡責,團結合作,作風嚴謹;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身體健康。

  第四條管理人員除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資格:

  (一)初次聘(任)用2崗以上的管理人員,年齡不超過50週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初次聘(任)用34崗的管理人員,年齡不超過45週歲,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

  (三)初次聘(任)用56崗的管理人員,年齡不超過40週歲,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

  (六)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適當放寬。

  第三章機關管理人員的選聘和晉升

  第五條機關管理人員主要指集團公司機關和股份公司機關管理人員。

  第六條初次選聘到機關的管理人員,除符合上述第二章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資格外,還須具備以下任職要求:

  (一)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語言表達和文字寫作能力,外語交流能力和計算機操作水平較高;

  (二)須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驗;

  (三)高階主管以上崗位的管理人員,年齡不超過40週歲,研究生以上學歷,碩士以上學位;

  (四)主管崗位的管理人員,年齡不超過35週歲,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學歷,碩士以上學位;

  (五)主辦、協辦崗位的管理人員,年齡不超過30週歲,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學歷,碩士以上學位;

  (六)特殊人才可適當放寬。

  第七條機關管理人員的選拔鬚在核定的機構編制和管理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八條機關管理人員一般要逐級提拔使用,崗位晉升須具備以下資格:

  (一)主辦、協辦晉升主管崗位的,須在本崗位工作滿4年;

  (二)主管晉升高階主管崗位的,須在本崗位工作滿2年;

  (三)高階主管晉升上一個崗級的,須在本崗位工作滿2年;

  (四)特別優秀的機關管理人員,可以破格聘(任)用,但須根據管理人員管理許可權,經公司黨委討論通過後,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選用方式

  第九條選拔各級管理人員,主要採取組織推薦、公開招聘、內部競爭上崗等方式進行,也可採取委託人才中介機構推薦方式進行。

  第十條空缺職位原則上按不低於50%的比例實行公開競聘。

  第五章聘用

  第十一條各級管理人員在本崗級工作滿二年後可以擔任高一崗級職務工作。一般實行逐級提拔使用,對特別優秀的中青年管理人員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聘(任)用,但須根據管理人員管理許可權,報公司黨組(黨委)討論通過後,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各級管理崗位實行聘(任)制、任前公示制和試用期制的,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解聘

  第十三條各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予以解聘處理:

  (一)不服從工作安排的;

  (二)因失職、瀆職等原因,造成較大損失的;

  (三)年度測評或績效考核結果靠後的3%管理人員;

  (四)因患病、非因公負傷或脫產學習(組織選派的除外)等原因,連續六個月及以上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不適宜繼續擔任現管理崗位的其它情況。

  第十四條解聘後,一般下調一個崗位等級重新任職,薪酬待遇按調整後的崗級同檔標準套入。

  第七章監督和責任

  第十五條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執行,受理有關對考察各級管理人員的檢舉、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報批後執行。

  第十六條紀檢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管理人員的聘(任)用工作實行監督。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的,應對主要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單位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並按管理許可權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過去制定的有悖於本規定的條款自行廢止。

  臨聘人員工資管理辦法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資格管理,提高建設監理工作水平,依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以下簡稱監理人員)資格,實施監理人員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執業許可、分級] 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方可在其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監理人員分為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總監理工程師實行崗位資格管理制度,監理工程師實行執業資格管理制度,監理員實行從業資格管理制度。

  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分為水工、機電、地質、測量、金屬結構、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環境保護等9個專業,總監理工程師不劃分專業。

  第四條[管理主體、管理內容] 監理人員資格管理工作內容包括監理人員資格考試、考核、審批、培訓和監督檢查等。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負責全國監理人員資格管理工作。組織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負責全國總監理工程師資格審批,歸口管理全國監理員資格審批工作。負責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及其獨資或控股組建企業的監理員資格審批工作。

  流域管理機構指定的中介機構或自律組織負責本流域管理機構直屬單位及其獨資或控股組建企業的監理員資格審批工作。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中介機構或自律組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理員資格審批工作。

  第二章 監理人員資格取得

  第五條[監理員申報條件] 申請監理員資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工程類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具有工程類相關專業的學習工作經歷(中專畢業且工作5年以上、大專畢業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畢業且工作2年以上);

  (二)經監理員培訓合格;

  (三)非國家公務員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在職工作人員;

  (四)年齡不超過60週歲;

  (五)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六條[監理員申報與批准] 申請監理員資格,應當向具有審批管轄權的有關單位申報以下有關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申請表》;

  二、身份證、學歷證(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監理員培訓合格證書影印件及相關材料。

  有關審批單位自收到監理員資格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向審查合格人員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證書有效期一般為3年。

  各審批單位應當及時將監理員資格審批情況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備案。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每半年向社會公告取得監理員資格的人員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監理工程師考試製度]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一般每年舉行一次,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具體辦法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另行制定。

  第八條[監理工程師考試申報條件] 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者,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工程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具有工程類相關專業的學習工作經歷(本科畢業且工作5年以上、碩士研究生畢業且工作3年以上);

  (二)年齡不超過60週歲;

  (三)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九條[監理工程師考試申報] 申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應當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報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申請表》;

  (二)身份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影印件。

  第十條[考試許可]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自報名截止日期後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向合格者頒發准予參加考試通知書。

  對監理工程師考試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訴或舉報。

  第十一條[考試合格證明]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向考試合格者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總監理工程師申報條件] 申請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資格證書》;

  (三)經總監理工程師培訓合格;

  (四)在監理工程師崗位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經歷不少於2年;

  (五)年齡不超過65週歲;

  (六)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條[總監理工程師申報程式、申報材料] 申請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應由其註冊的監理單位簽署意見後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報,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申請表》。

  (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總監理工程師培訓合格證書;

  (三)由受聘監理單位和被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共同出具的近兩年監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審批時限]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自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申請截止日期後20個工作日內組織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向合格者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證書》,證書有效期一般為3年。

  對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訴或舉報。

  第三章 監理人員資格管理

  第十五條[監理員資格管理] 申請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後,欲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由其聘用監理單位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登記備案。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從業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由其聘用監理單位到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請辦理延續手續,並提交由受聘監理單位和被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監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 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欲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註冊執業手續。

  第十七條[總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 申請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證書》後,欲以總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由其聘用監理單位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登記備案。

  《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由其聘用監理單位到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請辦理延續手續,並提交由受聘監理單位和被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監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申請資格證書禁止行為]監理人員資格申請人應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禁止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資格證書保管與使用規定] 監理人員資格證書應當由本人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倒賣、轉讓監理人員資格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監理人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資格管理人員規定] 資格管理人員在進行監理人員資格管理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評審程式和有關規定;

  (二)不得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

  (三)應當依法維護監理人員的知情權、申訴權和訴訟權;

  (四)不得索取、接受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第二十一條[撤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應當撤銷已批准的監理人員資格: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式批准的;

  (二)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批准的;

  (三)有關單位超越職權範圍批准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得到批准的;

  (五)依法應當撤銷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登出資格] 取得監理人員資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應當登出並收回其相應的資格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監理人員年齡限制的;

  (四)連續三年未直接從事資格許可範圍內的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

  (五)超過資格證書有效期而未申請延續的;

  (六)監理人員資格批准決定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資格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七)成為國家公務員或依照公務員管理的現職工作人員的;

  (八)依法應當登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證書遺失處理] 監理人員遺失資格證書,應當在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指定的媒體宣告作廢後,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請補發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監督管理]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對監理人員資格實行動態管理。監理單位應當每年將本單位監理人員的從業情況,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報備案,並對備案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監理人員不符合資格條件的,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依據有關法規賦予的許可權及時查處。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申請表與證書製作規定] 監理人員資格申請材料的格式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統一規定;監理人員資格證書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統一印製。

  第二十六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負責解釋。

  臨聘人員工資管理辦法9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省工程監理行業發展需要,規範省工程監理人員從業行為,根據《湖北省建設監理協會章程》和《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對監理人員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湖北省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考試、註冊、繼續教育和行業自律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湖北省監理工程師,是指參加規定的資格考試,達到規定的分數線,取得《湖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經過註冊,取得《湖北省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以下簡稱《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後,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本辦法所稱湖北省監理員,是指參加規定的資格考試,達到規定的分數線,取得《湖北省監理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監理員資格證書》),經過註冊,取得《湖北省監理員崗位證書》(以下簡稱《監理員崗位證書》),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湖北省建設監理協會負責湖北省工程監理人員的考試、註冊、繼續教育和行業自律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設監理協會(未設建設監理協會的由從事建設監理工作的相關協會負責,下同)負責本地區工程監理人員行業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 試

  第五條 湖北省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湖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湖北省監理員資格考試實行本省統一大綱。

  第六條 湖北省建設監理協會秘書處負責湖北省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資格的考試工作。其任務是:

  (一)制定統一的湖北省監理員資格考試大綱;

  (二)組建試題庫,確定考試命題,提出考試合格的標準;

  (三)負責資格審查、報名、閱卷等考務工作。

  第七條 參加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成績達到我省確定分數線的,可以取得湖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

  第八條 湖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四科,採用國家統編教材。

  湖北省監理員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監理理論與實務》一科。

  第九條 參加湖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者,應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職稱,從事工程監理、設計、施工或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條 參加湖北省監理員資格考試者,應具備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專及以上學歷或初級及以上職稱。

  第十一條 湖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透過全部科目。

  第十二條 凡參加湖北省工程監理人員資格考試者,由本人提出申請,聘用單位推薦,統一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市州建設監理協會報名(在省工商註冊的單位直接向省建設監理協會秘書處報名)。各地建設監理協會稽核後報省建設監理協會秘書處,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參加考試。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釋出。

  第十三條 經考試合格者,由省建設監理協會核發《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監理員資格證書》。

  第三章註冊管理

  第十四條 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監理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應辦理註冊手續,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或《監理員崗位證書》後,才能從事監理工作。

  第十五條 註冊手續的辦理,按照個人申請、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市州建設監理協會申報、市州建設監理協會初審、省建設監理協會審批(在省工商註冊的單位直接報省建設監理協會審批)的程式進行。

  第十六條 申請註冊湖北省監理工程師或湖北省監理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監理員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監理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年齡在65週歲以下(含65週歲)身體健康,能勝任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工程監理人員註冊申請表》(附件一);

  (二)身份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監理員資格證書》;

  (三)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四)所學專業、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學歷(學位)和職稱證書;

  (五)工作經歷等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監理員崗位證書》註冊有效期3年,期滿後,按照註冊手續的辦理程式辦理註冊驗證手續。驗證內容為本人從事工程監理工作的業績、繼續教育情況、職業道德等。

  第十八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湖北省監理人員變更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填寫《湖北省工程監理人員變更註冊申請表》(附件二),申請變更註冊,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註冊驗證不合格或登出《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監理員崗位證書》:

  (一)無工作業績的;

  (二)脫離工程監理業務崗位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或《監理員崗位證書》的;

  (五)在建設工程監理活動中有不良記錄的;

  (六)年齡超過65週歲的;

  (七)塗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或《監理員崗位證書》的;

  (八)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從事工程監理及工程專案管理服務的。

  第二十條 已註冊湖北省監理工程師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資格後,可申請註冊國家監理工程師,但應當先辦理湖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和註冊的登出手續。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一條 湖北省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須接受繼續教育,在每一驗證有效期內達到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繼續教育作為驗證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二條 繼續教育由省建設監理協會統一組織,按照個人自學、統一測試的方式實施。省建設監理協會按年度提出繼續教育的學習內容,湖北省監理人員按照規定的學習內容自學,省建設監理協會每年統一組織一次測試。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條 湖北省監理工程師在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指導下開展以下監理工作:

  1、在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編制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2、協助做好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的工作,當人員需要調整時,提出建議;

  3、對承包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計劃(包括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人員配備情況)、方案(包括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專項方案)、申請、變更進行初審,並向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提出初審報告;

  4、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並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5、參與本專業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

  6、定期向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提交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重大問題及時彙報和請示;

  7、根據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做好監理日記;

  8、協助做好本專業監理資料的收集、彙總及整理;

  9、參與對進場材料、裝置、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檔案及其質量情況的檢查;

  10、參與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對工程計量的資料和原始憑證進行初審。

  第二十四條 湖北省監理員在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以下工作:

  1、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專案的人力、材料、主要裝置及其使用、執行狀況,並做好檢查記錄;

  2、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誌和安全防護措施情況,核查施工現場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驗收手續;

  3、複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資料並簽署原始憑證;

  4、按設計圖及有關標準,對承包單位的工藝過程或施工工序進行檢查和記錄,對加工製作及工序施工質量檢查結果進行記錄;

  5、擔任旁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提出並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6、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監理記錄。

  第二十五條 湖北省監理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恪守職業道德,自覺抵制商業賄賂;

  2、遵守工程監理行業的技術規範和規程,保證工程監理業務檔案的質量;

  3、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服務水準;

  4、保守委託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5、不准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工程專案管理服務工作;

  6、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從事工程監理及工程專案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的,註冊管理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並給予警告,3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

  第二十七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或《監理員崗位證書》的,由註冊管理機構撤銷其註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

  第二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監理員資格證書》、《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監理員崗位證書》由省建設監理協會秘書處統一印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監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臨聘人員工資管理辦法10

  第一條 總則。為規範我局聘用人員管理,提高和調動聘用人員工作積極性,維護和保障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進一步適應工作需要,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聘用人員範圍。聘用人員指除了正式在編公務員、正式借調人員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員。

  第三條 聘用方式。委託人才派遣公司代為辦理聘用人員招聘手續、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繳納“四險一金”等事宜。

  第四條 聘用條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聘用人員崗位。應聘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年齡一般為18—45歲,最高年齡不超過50歲。

  (四)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及工作技能等應具備聘用崗位要求。

  (五)身體健康。

  第五條 聘用程式。

  (一)由辦公室提出聘用崗位需求,研究聘用人員計劃,經分管局領導稽核後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

  (二)聘用計劃批准後,辦公室委託人才派遣公司釋出招聘廣告。

  (三)辦公室對應聘者簡歷、證明等進行資格審查,按照一定比例組織筆試和麵試。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可視具體情況聘請有關專家代為出題並參加面試。

  (四)辦公室根據面試和筆試結果,通知入圍人員進行體檢,體檢合格後,提交擬聘用人員建議名單,報局黨組審批。

  (五)局黨組審批同意後,辦公室通知聘用人員報到,委託人才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 報到要求。聘用人員報到後,需接受保密教育,簽訂《保密責任書》,並由辦公室為其辦理出入證,落實辦公條件,組織學習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儘快熟悉崗位工作內容。

  第七條 聘用年限和試用期規定。聘用年限一般為3—5年,最高不超過8年。 聘用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後,辦公室根據其試用期內表現,提出按期轉正或者不符合崗位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建議,報局領導審批後執行。

  第八條 聘用人員待遇。駕駛員崗位聘用人員待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出車補貼、餐補。24小時值班的駕駛員,需按一定額度發放值班補貼。其他崗位聘用人員待遇包括:基本工資、餐補。具體標準由辦公室提出報局領導審定。“四險一金”委託人才派遣公司代繳。

  第九條 管理和獎懲。辦公室須每年對聘用人員進行考核,根據其思想品德、工作表現、工作態度等進行全面綜合素質測評、考核,並根據一定比例評選先進工作者,進行一定形式的表彰獎勵。考核不合格者,可由辦公室提交報告,終止聘用關係。

  第十條 聘用關係解除。因個人原因離職的聘用人員,需提前一週向辦公室交辭職說明,辦公室報主管領導審批後,通知人才派遣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離職的聘用人員需在一週內完成已分配的工作,並做好各項事務、辦公用品、證件等交接工作。因重大違紀、重大過錯、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等原因被辭退的聘用人員,由辦公室做出書面辭退說明,找當事人談話並通知辭退結果,當事人在辭退說明上簽字。辦公室向人才派遣公司提供辭退說明,通知人才派遣公司與辭退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退休事宜。聘用人員工作至退休年齡或者符合病退、其他退職條件的,辦公室要及時與相關單位聯絡為其辦理退休或病退手續,並做好各項事務、辦公用品、證件等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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