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書(精選15篇)

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書

  一、什麼是起訴書

  起訴書,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實體審判的法律文書。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正式表達形式,法院審理活動的合法依據,被告人準備出庭受審進行辯護的基本材料。具體格式各國不一,但均包括被告人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來源、犯罪的事實和證據、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等項內容。在中國,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査、核對事實、補充證據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要製作起訴書,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書副本。由檢察長或檢察員署名,經檢察長批准,也可由助理檢察員以“代理檢察員”名義署名。

  二、起訴書基本含義

  起訴書也是一種法律文書,在書寫時對不同性質案件要寫出法律規定的犯罪特徵;有關犯罪事實必須寫清時間,地點,手段,目的,經過,後果等要素。壓迫注意前後事實,時間之間的一致性,注意保護被害人名譽。敘述犯罪事實,要針對案件特點,詳細得當,主次分明。

  起訴書“附”項根據案件情況填寫,包括被告人羈押場所,卷宗冊數,贓物證物等。起訴書以案件為單位擬稿列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透過法院送達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辯護人每人一份;附入檢察卷宗一份,附入檢察院內卷一份。

  三、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書(精選1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起訴書在處理事務上的使用越來越廣泛,起訴書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實體審判的法律文書。那要怎麼寫好起訴書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書(精選1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書1

  原告:

  被告: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費用名稱如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償金等)損失XX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應寫明侵害行為的事實和侵害後果的事實。若是人身傷害的,應寫明受侵害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就醫情況等,作過法醫鑑定的`也應寫明結論。若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應寫明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

  此致

起訴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書2

  原 告:張某,女,20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路XX號,聯絡電話:XXXXXXXXXX。

  被 告:劉某,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路XX號,聯絡電話:XXXXXXXXXX。

  被 告:樓某,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華XX號,聯絡電話:XXXXXXXXXXXX。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劉某、樓某賠償原告人民幣共計363734.14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20XX年6月11日凌晨,二被告無視國家的法律,在XX市XX區XX夜市上冒充警察與原告進行搭訕,調戲原告。見原告“不領情”,二被告就對原告拳打腳踢,直接用磚頭砸傷原告的臉,造成原告身體多處受傷,全身血肉模糊。因為傷勢過重,後送至XX醫學院附屬醫院為原告提供醫療救助。

  經過治療後傷口雖然結痂了,但是原告說話、吃飯臉部傷口都會疼,由於傷口是貫穿的,口水會透過傷口流出來,完全失去自控能力。原告臉上永遠留下了一條十幾釐米的傷疤,後經XX醫學院法醫鑑定中心鑑定,原告的傷情為輕傷一級。二被告的犯罪行為毀掉了原告的容顏,原告原本身體很健康,但因流血過多,直至今日原告還是很虛弱,常常覺得頭暈眼眩,三天兩頭感冒。

  另外,由於原告是從事飲食服務行業,臉上的傷疤讓顧客望而止步,生意冷清,入不敷出,就連支付房租和工人工資都成問題,二被告殘暴的行為摧毀了原告的事業、感情、容顏等。原告數月不敢出門,不敢面對外面的世界,二被告的犯罪行為將原告逼入絕境。親朋好友到醫院去詢問,知原告傷口如果要進行微整大概需要多少錢,多家整形醫院都給出至少八萬元的答覆,而且面部的傷疤是去不掉的,這對於原本面容美麗的原告來說是極為痛苦的。

  綜上,二被告無視國家法律,膽大妄為,用殘忍的手段傷害了原告,光天化日之下無故行兇傷人,情節惡劣。懇請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的上述損失,支援原告的訴請,以維護法律尊嚴!

  此致

起訴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書3

  原 告:XXX,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區XX鄉XX村X組X號,現住所:XX市XX新村

  第一被告:XXX,女 ,住址:XX市XX區XX村第二看守所旁,聯絡電話:XXXXXXXXXXX

  第二被告:XXX,男,系第一被告的丈夫,住址:XX市XX區XX村第二看守所旁,聯絡電話:XXXXXXXXX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判令由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25040.38元;

  二、依法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件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擁有駕駛證和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受僱於第一被告從事貨運工作,於XXX8年3月13日晚駕駛第一被告所有的《十通》牌中型自卸車(車牌號為瓊CXXXX),前往位於XX市北部的月亮灣去拉黃土。該地點具體位於世紀大橋對面,美麗沙工地後面。同行的還有第一被告的另一車輛(車牌號為瓊XXXX),司機王XX。晚9:30左右當第一趟裝車完畢後,受僱於兩被告的工地負責人汪峰對原告說:可以出發,卸土目的地是新埠島別墅區。同行的除瓊XXXX外,還有另一僱主的瓊CXXXX自卸車。晚上10:00左右到達卸土地點。因原告駕駛的自卸車上部被蓬布蓋住,需要將其拿掉後才可以卸土。 因此原告就站在車頂上把蓬布從後往車前部摺疊起來,疊完後在用繩子固定左部分蓬布時,繩子突然斷裂,原告身體隨即失去平衡從車頂上摔落到地面,造成左手骨折。江峰就用自己的越野車送原告去了XX市人民醫院。CT拍片顯示:傷勢嚴重。因該醫院無住院床位,需到其他醫院就診。隨後原告又被聞訊趕來的兩被告送到了海南省人民醫院。X片顯示:

  1、左尺骨冠狀突骨折並肘關節脫位;

  2、左橈骨遠端骨折。CT顯示:左月骨骨折。經省人民醫院醫治,並用石膏將原告左手骨折處固定後,發現還有一片碎骨卡在關節裡,需做手術才可以治癒。而第一被告不同意進行手術,不得已原告只能回家靠針、藥來治療。在隨後的3月15、16、17、18日的四天時間裡,原告先後分別去了XX市府城、XX區及定安縣三處就醫,所到之處,醫生都認為只有進行手術才可以治癒。而第二被告認為原告所受人身損害只需做個小手術就可以了,並建議原告去他的老家去做手術。因此不同意在XX市進行手術醫治。在此期間,原告與第二被告就手術費分擔之事進行過多次協商,也未果。無奈之下,在用完第一被告預付購買的五天針、藥水後,於3月19借款在省人民醫院做了手術,住院共十天。3月29日出院時,醫生告訴原告還得需要二次手術。對此,兩被告均置之不理。作為僱主的兩被告,在其僱員為其工作,發生人身傷害後,應當積極地為其提供治療,不能以醫治費用過大為理由,拒絕對原告所發生的骨折負賠償責任。而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系夫妻關係,屬於家庭式經營模式,應該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參照《XXX6—XXX7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專案和計算標準的通知》(瓊公交警【XXX5】160號)及海南省交警總隊XXX7年8月30日公佈的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賠償專案和計算標準,兩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如下(含二次手術):

  1、 醫療費:8126.88元+8000.00元=16126.88元

  2、 誤工費:17503元÷365X(100+30)天=6233.50元

  3、 護理費:6206.00元÷365天X(100+30)=2210.00元

  4、 交通費:270元+XXX元=470元

  四項合計:25040.38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原告決定訴請法律裁決,懇請貴院責令兩被告履行以原告訴訟請求所列各項之義務,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附:1、本訴狀副本二份。

  2、證據目錄一份

起訴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書4

  原告:

  被告: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626.4元、誤工費208.35元、交通費80元、鑑定費300元、財產損失費50元,合計賠償2264.75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XX月XX日晚上,被告陳XX因經營客車糾紛向租住在原告陳XX家的陳福建索要醫療費,在索要過程中雙方發生鬥毆。同住一處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樓勸阻,在勸架過程中,被告將原告打傷。後原告到蘭州市城關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治療6天,花去醫療費1626.4元。經蘭州市公安局鑑定,原告所受損傷為輕微傷甲級。案發後,蘭州市公安局張掖路派出所幹警及時前往制止,並現場證明原告陳XX家“毀壞房門暗鎖一把、打爛竹椅一張、上身外衣拉鍊扯壞、上身內衣扯爛”。

  原告認為,被告致傷其身體並損害其財物,其應當予以賠償。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法起訴,請判如所請!

  此致

起訴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書5

  原告:姚XX,女,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身份證號為XXX,聯絡電話:XXX。

  被告:首X,男,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身份證號XXX,聯絡電話:XXX。

  被告:重慶揚成汽車,負責人,住所地為重慶市。

  第三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負責人XX,住所地為重慶市江北區紅旗河溝中信銀行大廈25樓。

  案由:人身損害侵權糾紛

  請求事項

  1、判令兩被告連帶向原告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6177.51元;

  2、判令第三人在保險責任範圍及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險賠付金;

  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8月27日18時05分,王XX駕駛燃油助力車搭乘姚XX,由府通路方向沿天鄉路行駛至天鄉路和盛鎮友慶村彎道處時,其所騎燃油助力車側翻致王XX與姚XX摔入相對方向內,被首X駕駛的車牌號為渝BXX的貨車碾壓,造成王XX與姚XX受傷,燃油助力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原告姚XX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救治。該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經確定,王XX負主要責任,首X負次要責任,姚XX無責任,並載明於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原告受傷經醫治於20XX年XX月XX日出院。原告出院後,於20XX年XX月XX日其傷情經XX鼎誠司法鑑定所法醫臨床學鑑定中心鑑定為十級傷殘。

  被告首X受僱於被告重慶揚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雙方為僱傭關係。被告首X所駕駛的出事車輛投保於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由於兩被告及王XX的過錯,發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鑑於王XX與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棄對王XX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對原告的民事賠償權利的主張,原告只向兩被告提出權利主張。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5177.51元。事故發生後,被告首X向原告墊支了現金19000元,故兩被告依法還應向原告賠償56177.5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之於貴院,請求法院準允原告的上列請求。

  此致

起訴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書6

  原告劉XX,男,漢族,XXXX年4月2日生,XX省XX縣XX鎮XX村一組X號。

  委託代理人:湯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可權:特別授權,電話XXXXXXXXXXXXX

  被告XXXXXXX有限公司,註冊地XX經濟技術開發區東三路6號,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XXXXXXXXXXXXXX。聯絡電話:186-707XXXX

  法定代表人:XX

  案由: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訴訟請求:

  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38,963.46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務關係,XXXX年5月7日勞動時摔傷手腳,因當時手腕傷重,故對左膝傷情未予重視,後一直帶傷工作,遂於XXXX年9月13日上午11時許,在勞動時再次摔傷,因疼痛難忍,於9月16日入院治療,並進行手術,同年10月3日出院,住院17天。後經司法機構鑑定構成九級傷殘,並鑑定誤工損失120天,護理期30天,營養期45天。

  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規定賠償專案及相關統計資料計算標準,原告損失共計138,963.46元,因原告年老體弱,加之受傷後,被告未安排其治療和休息,令帶病工作,終致原告受傷,故原告本身無明顯過錯,被告過錯明顯,應對原告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協商無果,特訴至貴院,請判如訴請。

  此致

起訴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書7

  原告:X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區XX路XX號,身份證號:XXXXXX聯絡電話XXX。

  被告:X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區XX路XX號,身份證號:XXXXXX聯絡電話XXX。

  被告:XXXX保險公司,住所地,住所地XX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XXX。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賠償原告住院費、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營養費、交通費、治療費共計XX元。

  2、請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原告騎腳踏車沿XX路由西向東騎到XX路口左拐時,被告駕駛豫AXXXX號小汽車沿XX路由東向西行駛,將原告撞傷。事故發生後,經公安機關交巡警去支隊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承擔主要責任。經查被告車輛在被告XX保險公司投有保險,被告XX保險公司應當在其承保範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在經濟賠償問題上雙方達不成協議,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種損失共計XX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此致

起訴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書8

  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XXXX年5月23日出生,漢族,XXXX物業公司員工,住烏魯木齊市XXX區XXX路31號二區1號樓1單元503室。

  被上訴人:高某某,女,XXX年2月28日出生,漢族,XXXX物業公司員工,住烏魯木齊市XXX區XXX路211號4號樓1單元502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烏魯木齊X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4)水民一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XXX4)水民一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援上訴人在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認為上述判決責任劃分比例錯誤,部分事實認定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無視法律,毆打上訴人,應承擔全部責任,並應當在烏魯木齊晚報登報向上訴人表示道歉。

  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3頁認定:因瑣事發生口角時雙方均應冷靜處理,不應相互廝打,故對本案廝打的發生及原告受傷的損害結果,原、被告均有過錯,被告應按其過錯比例80%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20%的責任。實際情況是被上訴人首先動手將上訴人打傷,上訴人不可能任由被上訴人毆打,還手是正當防衛,。一審法院錯誤認定上訴人承擔20%的責任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並判決被上訴人登報向上訴人表示道歉。

  二、被上訴人應當承擔300元的公證費。

  上訴人是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請公證處對證人陳某某的。證言進行公證,目的是為了保全證據,屬於因訴訟發生的合理費用,依法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

  三、被上訴人應當另行賠償15日共750元的誤工費。

  上訴人腰部雖有舊傷,但若不是被上訴人的毆打,則不可能引起舊傷復發,被上訴人依法應當支付15日共750元的誤工費。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責任劃分比例錯誤,部分事實認定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上訴人特提出上述,請求二審法院撤銷(XXX4)水民一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援上訴人在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起訴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書9

  原告:

  被告:

  請求事項:(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絡地址)。

  此致

  附:1、本訴狀副本X份(按被告人數確定);

  2、證據XX份;

  3、其他材料XX份。

起訴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書10

  原告:林XX,男,彝族,XXX7年07月26日生,雲南省大理州南澗縣人,住南澗縣南澗鎮XX路XXX號,系昆明市XX職業高階中學在校學生,公民身份證號532926XXX8XXXXXX。

  被告:李XX,女,漢族,XXX6年07月19日生,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人,戶籍地為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XX鄉XX村委會長XX村19號,身份證號530125XXX6XXXXX,因故意傷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法定代理人:李XX,男,漢族,XXX4年06月22日生,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人,戶籍地為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XX鄉XX村委會XX村19號,身份證號530125XXX6XXXXX,系李XX之父。

  被 告:高XX,男,漢族,XXX7年08月20日生,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人,戶籍地為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XX鄉XX村委會XX村54號,身份證號53012519XXXXXXXX,因故意傷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現在雲南省XX監獄收監執行。

  被 告:張XX,男,漢族,XXX7年04月28日生,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人,戶籍地為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XX鄉XX村XX號附2號,身份證號530125XXX7XXXXXXX,因故意傷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被 告:劉XX,男,漢族,XXX7年07月13日生,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人,戶籍地為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XX鄉XX村121號,身份證號530125XXX7XXXXX,因故意傷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2082.46元,護理費6031.65,營養費79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00元,交通費5000.00元,鑑定費2400.00元,殘疾賠償金139416.00元,精神撫慰金XXX00元,合計194630.11元。

  2、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XX年XX月XX日17時40分左右,被告李XX邀約被告高XX、張XX、劉XX等人在大理市XX中學門口進行聚眾鬥毆,原告受他人邀約,打算到門口觀望,剛剛到達現場,就被高XX用刀捅傷右側腰腹部,致使原告肝破裂,右腎切除。20XX年XX月XX日,經雲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大少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李XX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被告高XX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張XX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劉XX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經雲南XX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原告的傷情為重傷,傷殘等級為八級,後期醫療費用評估為8000.00元,休息期評定為150天,營養期評定為90天,護理期評定為60天。產生了鑑定費24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四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嚴重受傷,按照《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四被告傷害原告身體,應對原告因此次受傷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鑑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194630.11元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的相關筆錄、刑事起訴書、醫療機構的病歷總結、病情介紹證明書、司法鑑定意見書、交通費發票等證據證實。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提起民事訴訟,現具此狀,請貴院予以支援!

  此致

起訴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書11

  原告:

  被告:

  負責人:

  訴訟請求 :

  一、判令被告與原告張XX僱傭勞務關係存在事實。

  二、判令被告負責對原告予以傷殘鑑定。

  三、判令被告對原告輻射職業病鑑定,賠償另外計算。

  四、判令被告賠償我的多次在工作中的身體損害,一次性賠償醫療費 1萬

  元,後續療費 1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5 萬元、營養費 5 萬元、住院期間護理費 1 萬元、護理費 1 萬元、誤工費: 1萬元、交通費 1萬元、傷殘賠償金 10萬元,後續整容費 15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20萬元,合計 61萬元。(不含輻射職業病鑑定賠償)

  五、判令被告補發原告20XX年1月1日至僱傭關係解除為止之日的工資,以每月最低工資1050元計算,並按《重慶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市政府令第106號規定,欠付時間6個月以上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100%的`賠償金。

  六、判令被告支付法院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誤工費,生活費,車費200元每人。

  七、被告承擔案件訴訟費。

  案由:提供勞務者損害賠償及勞務報酬糾紛

  事實與理由:

  20XX年8月,聯通合川分公司在華鎣山三匯林場誇寨子山頂修建通訊網路基站機房,當時聯通合川分公司請我為修建基站工程搬運材料,煮飯等事務,該公司覺得我忠厚老實,於20XX年2月,該公司基站房竣工後需要一個能長年累月,堅守不離的人值守人員。當時,該公司基站負責人周濤,周菊,彭京等人都一致認為聘請我最適合,因為我年紀大,一個人在深山山頂靜得下心看守,沒有哪個年輕人願意幹這樣的工作,於是決定我為基站機房作值守員,但該公司負責人提出用工協議以我的兒子王小華的名義簽訂,由我實際工作,況且當時的這個用工協議也由他人代簽,王小華根本還不知道,從那時至今日,我已堅守基站崗位13年多,為了做這份工作,我和我丈夫專門在山腳下搭建了臨時的工棚居住,常年無照明電,都是點煤油燈作照明,十多年來吃盡苦頭,生活十分艱難。

  20XX年5月6日,機房天線因雷電擊引起的高溫灼傷,用去大量的醫藥費,20XX年8月12日 ,為排除機房高溫存在的安全隱患而開空調降溫,當即空調高溫衝擊倒地,全身被燙傷,面部毀容,現場目擊證人有黃文敏、楊世菊、楊延明、徐育成。該公司惡意拖延抵賴,兩次都未予醫療報銷,燙傷直到現在都未痊癒,遭遇親友的嫌棄與疏遠,內心難以承受,使我的精神受到無比的傷害。

  20XX年1月2日下午5:28時,一夥盜賊手持鋼鉗,鋼據鋸,手錘等作案鋼據,企圖盜走機房裡的空調,被我即時發現後迅速逃跑,我立即向公安局110報警,三匯鎮派出所報了案,在我將空調從室外般進屋內的過程中導致胸部,背部嚴重挫傷,用去大量的醫藥費,至今未痊癒,該公司依然惡意拖延抵賴,分文未支付醫療費。

  20XX年2月7日、20XX年8月13日、20XX年10月22日,原告先後到北碚第三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診診斷為白癜風,燙傷,白癜風,最後一次複查醫生告訴我是多次外傷及工作環境輻射有關所致的白癜風,這才知道我的權利被侵害,這是我以前從來不知道的醫學常識。

  另外,該公司從來沒給防輻射衣服穿戴上班,長期接受強度輻射,且經常吃住在基站裡面,現在身體有出現眩暈、持續頭疼、視力下降、心臟不適、失眠、乏力等現象,越來越嚴重,疑是輻射職業病。

  為了索賠我身體的傷害賠償,我連續不斷的向被告及市、區信訪辦提出賠償請求,主張我的權利,卻遭到該公司五次報警,把我帶回南津街派出所欲以拘留,派出所得知真情,雖然沒有拘留我,卻給我一張公安局行政處罰單,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卻沒有負責人簽字,更沒有被處罰人簽收。這五次分別是:

  20XX年3月4日,6月28日,7月22日,10月25日,20XX年5月18日。

  更為惡劣的是20XX年3 月4 日,我在該公司辦公室請求傷害賠償時遭到負責人趙長春對我人身攻擊,將我年近70歲的老人推搡倒地,險些喪命,讓我的身體與精神遭到嚴重的人格侮辱。

  以上事實足以說明被告與原告僱傭勞務關係存在事實,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人身損害賠償費共計61萬(職業病鑑定,賠償另外計算。)

  綜上,請人民法院支援原告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起訴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書12

  原告:

  被告

  請求事項:

  1、判決被告償還欠款X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債務人XXX從原告處借走人民幣X萬元,並當場向原告寫下欠條一份。然而,到還款日期後,被告以各種理由和藉口遲遲不肯償還債務,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現訴請法院判決被告XXX償還原告XXX人民幣X萬元,並支付利息,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致

起訴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書13

  原告: 王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青島市黃島區XXX路XXX。

  被告:青島XX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南區XXX號XXX大廈XX樓,聯絡電話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青島XX建築安裝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嶗山區XXX號XX號樓XXX戶。

  法定代表人:XXXXX,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劉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青島市黃島區XXX路XXX。

  請 求 事 項

  1、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142848元,誤工費10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59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交通費1000元,護理費1500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合計176628元;

  2、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勞務費10750元;

  3、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等費用。

  事 實 和 理 由

  20XX年XX月XX日,原告受被告劉XX僱傭,為青島技術開發區XXX工程專案提供勞務,每天勞務費85元。XXX工程專案總包單位為被告青島XX建設有限公司,勞務分包單位為被告青島XX建築安裝勞務有限公司(下稱“勞務公司”),勞務公司又將業務轉包給劉XX等人。20XX年XX月XX日下午,原告在操作磨光機時發生意外,碎刀片擊傷其右眼。經在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青醫附院住院治療,最終確認右眼完全失明且無法治癒。按照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三被告應對原告傷害承擔176628元的賠償責任。

  另外,原告受傷前為涉案工程提供勞務共計170天,但被告劉XX僅支付3700元,至今拖欠勞務費10750元,三被告應支付。

  鑑於前述實情,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具此狀,請予以支援!

  此致

起訴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書14

  原告:邱XX,女,19XX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略)。

  被告:陳XX,女,19XX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略)。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3189.13元,誤工費1865.50元,交通費819元,護理費674.70元,住宿費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5元,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元,合計賠償8103.33元;

  2、本案訴訟費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X7年5月5日10時許,被告與原告的媳婦嚴X因倒垃圾問題發生摩擦,原告與嚴X到被告的飼料店門口找其論理,遂發生口角,繼而發生打鬥。在打鬥過程中,被告將原告摔倒在地,致原告頭後部受傷。事後,原告的.兒子小智向公安機關報了案。經法醫檢驗,原告損傷屬於輕微傷。當天,原告被送往甘肅省臨洮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①頭枕部頭皮血腫②腦震盪③右顏面、右胸和右上肢軟組織損傷。後住院治療至5月22日,共住院18天,花費醫療費3189.13元。出院時醫囑門診隨診、休息一週。原告認為,被告肆意損傷原告身體,其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特依法起訴,請判如所請!

  此致

起訴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書15

  上訴人:XXX,男,X年X月X日生,漢族,現住XX市XX區XX鄉XX莊XX隊。

  被上訴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現住XX市XX區XX鎮XX村XX隊。

  上訴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07)X民初字第XX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判,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上訴人按責任比例承擔被上訴人在XX醫院治療所花費的醫療費;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判決事實不清。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訴人滑倒在上訴人XX超市,受傷後在XX醫院沒有住院,後來沒有轉院證明怎麼又到了XXX中心醫院住院治療?被上訴人沒有合法有效的轉院證明。在XXX中心醫院所進行治療疾病是否與本案有因果關係,一審卻沒有查清,法院只是依據被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XXX中心醫院住院病人醫療費用明細XX元,簡單地認定了在XX醫院的這XX元醫療費是與本案有因果關係。一審法院沒有讓被上訴人拿出在XXX中心醫院治療的住院病歷,沒有核實XXX中心醫院的病歷是否是治療此次摔傷的就作出判決,這顯然是沒有查清事實。例如在被上訴人提供的《XXX中心醫院住院病人醫療費用明細》中居然有麻醉面罩、電腦多導聯心電圖、多功能重症監護,這顯然不是治療手臂受傷的專案。從而可以看出,被上訴人出具的《XXX中心醫院住院病人醫療費用明細》是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憑證,被上訴人也不敢向法院交在XXX醫院的相關病歷。既然被上訴人在XXX醫院的醫療費XX元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所以此費用不應由上訴人承擔,應由其自己承擔。

  2、本案在劃分責任比例上,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有完全的自我保護防範的意識,根據一審時證人XX、XX的證明,X年X月X日下午,當時上訴人在地面上鋪了不少紙箱子採取了防滑措施,當時被上訴人是穿著拖鞋在出門時倒在地上的。根據常識,大雨天被上訴人穿著拖鞋走路,能不滑倒嗎?上訴人已經採取了防滑措施,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並且在被上訴人受傷後積極將其送往醫院,盡到了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所以,對於被上訴人的摔傷,被上訴人自己應承擔80%的責任。在一審判決時,判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人身損害承擔全部責任,違反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應當依法撤銷。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上訴人按責任比例承擔被上訴人在XX醫院治療所花費的醫療費,以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起訴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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