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績效考核制度

民警績效考核制度

  民警績效考核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民警績效考核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民警績效考核制度1

  為推進分局隊伍的正規化建設,打造“敬業、專業、公正、廉潔”的和諧警隊,調動民警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三項建設”和“一查二打三整四建綜合行動”專項工作目標的順利實現,圓滿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工作任務,經分局研究,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省、市公安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確保“三項建設”工作深入推進,努力打造“敬業、專業、公正、廉潔”的和諧警隊,著力提升“五個能力”,不斷提高隊伍的綜合素質,推動工作上臺階、上水平、上品質,緊緊圍繞“打造最安全城區、建設最滿意警隊”的總目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分局的工作目標實施分級、量化考核的措施,全面推進公安工作和隊伍正規化建設。

  二、組織領導

  分局設立績效考核領導小組,局長劉一明為組長,政委吳志平、常務副局長章強為副組長,其他黨委委員為成員。下設由政治處、監察室(督察隊)、辦公室、戶政科、行政科、法制科、科技科、治安一大隊、刑偵大隊等負責人參加的績效考核辦公室(下稱考核辦),分局考核辦設在政治處,協調分局日常的考核工作。

  各單位根據分局設定的考核內容,建立有民警代表參加的績效考核小組,制定本單位的考核細則,負責本單位的具體考核並上報考評結果。

  三、序列設定

  分局績效考核根據各單位的不同職責分三個序列:

  第一序列為分局派出機構;(湖濱、小營、望江、南星、紫陽、清波、站前等七個派出所)

  第二序列為分局直屬單位;(國保大隊、經文保大隊、治安一大隊、治安二大隊、禁毒大隊、經偵大隊、刑偵大隊、巡(特)警大隊、看守所)

  第三序列為機關內設機構。(辦公室、政治處、監察室、行政科、法制科、戶政科、科技科)

  四、考核內容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業務工作:

  (1)打防控工作

  (2)資訊化建設工作

  (3)執法規範化工作

  (4)基層基礎工作

  (5)業務指導滿意度考評

  (6)業務工作認可度考評。

  2.隊伍建設:

  (1)隊伍管理和建設工作

  (2)效能督察工作。

  3.專項工作:根據不同時期開展的專項行動或階段性專項工作要求考核。

  4.機動加分:根據《機動加分考評標準》考核。

  以上考核內容祥見各序列的考核評分標準(附件一)。

  五、考核方法

  採取季考的方式進行。設基本分100分制,其中業務工作80分;隊伍建設10分和效能督察10分;另外設附加分:專項工作和機動加分。各相關職能單位於當季末月25日前將季度考核成績結果上報考核辦。考核辦稽核、彙總後,交分局考核領導小組討論決定,結果上網公佈。

  績效考核的資料統計時間為上年度12月21日至本年度12月20日止。第一季度為上年度12月21日至本年度3月20日止,其它季度依此類推。

  六、考核統計

  1.考核公佈。每季按序列公佈各單位績效考核結果或排名。

  2.係數設定。根據民警工作崗位不同,工作強度和難度不同,績效考核設定相應的考核係數,以1為標準。同時,每季可視情調整,但每個單位內部民警的考核係數分配總體上要基本持平。各單位考核係數分配名單以及變動情況必須在當季末月20日前報考核辦。

  具體考核係數劃分參考標準:能夠正常上班,根據職責分工承擔相應工作任務,正常開展工作的民警(包括參加夜間工作、值班和加班),一般考核係數為1,其中因工作強度和難度不同可視情再上下調整考核係數。

  考核係數劃分特別規定的幾種情況:

  (1)考核係數高於1的情形:分局確認或聘任的崗位能手(1.35);“星火工程”中的“師傅級”民警(1.25);分局確認或聘任的兼職法制員(1.2)。

  (2)考核係數低於1的情形:“星火工程”中的“徒弟級”民警(0.9)(作為骨幹培養的民警和轉崗民警以及部隊轉業幹部除外);工作不滿1年的見習期新民警和不具備獨立工作能力的民警(0.85)。出現兩種以上身份型別的民警按最高一種考核係數計算。

  3.考核計算。績效考核實行二級考核,考核辦負責牽頭、組織對分局各單位的考核,各單位負責對民警的考核。

  分局統一確認崗位能手、“師傅級”民警、兼職法制員。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將個人考核係數因素,統一計算在考核結果中。

  季度考核中,各單位必須本著負責的態度,實事求是上報各類考核名單和資料,發現不負責任,弄虛作假的,分局將給單位領導通報批評。

  4.記分標準:季度考核中涉及分局重點工作完成情況排名考核,其記分以各序列中間排名為標準,排名上升(下降)一位加(減)1分;涉及完成工作目標情況考核,其記分標準為,完成(未完成)目標加(減)1分。

  七、考核運用:

  考核結果的運用主要以榮譽激勵為主,各單位和民警個人的考核情況作為分局評比先進集體和個人各項榮譽獎勵的依據。

  八、幾點說明

  1.科、所、隊領導的考核由所在單位進行。各單位應根據領導和民警的崗位職責、任務,確定考核重點,並建立考核臺帳。隊伍建設根據《上城區公安分局隊伍建設考核評分標準》考評為主。業務工作由各單位根據分局確定對各單位考核的內容和分局以及上級業務部門所定目標、任務、階段性行動、專項鬥爭專項整治等工作,結合本部門自定的重要工作,制訂本部門考核細則,考核細則須上報考核辦稽核同意後執行。

  2.科、所、隊領導考核參照局領導的考核辦法根據分管工作的目標完成情況和體現一崗雙責的相關工作結果,捆綁設定考核內容,內勤以及其他各警種民警根據各自崗位任務設定考核內容,不能不參加考核(特殊說明除外)。各單位考核結果在單位內部公佈3天,民警無異議的,報考核辦備案,考核辦對各單位的考核結果進行抽查。各基層單位可以每月進行考核情況通報,然後根據每月通報情況積累,形成季度考核結果。

  3.季度內累計病(事)假在一個月(30天)以上的,當季不參加考核;全年病(事)假累計在6個月以上的,全年不參加考核。

  4.見習期民警、新任軍轉幹部民警在到本崗位工作1個季度內,新調動單位民警在調動的該考核季度內,不參加業務工作考核,第二個季度開始正式參加全面考核。由分局外派工作的民警、借調到本局其他部門工作的民警,參加原單位考核,分局外派各管委會、指揮部工作民警,不參加考核。以上民警若違反隊伍建設規章制度,按規定考核。

  5.季度中無法考核的工作目標放在第四季度一次性考核。遇有上級部門當季考核資料不能及時通報的,拿上季度資料考核。

  6.專項工作考核由分局牽頭的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制定全域性考核方案報考核領導小組批准確定並落實考核,考核結果報考核辦計入各單位績效考核成績內,每個專項工作設基本分5分,同時,考核辦根據上級公安機關對分局該專項工作考核的結果計入分局牽頭的相關業務部門的績效考核成績內,具體計分標準為:該專項工作在上級公安機關考核同類各單位中間排名為標準,排名上升(下降)1位加(減)0.5分,如專項工作受到通報表彰或批評的,一次加或減1分,在總評時獲得優勝單位前三名的分別加3分、2分、1分,後三名的分別減1分、2分、3分。

  7.分局考核辦在組織相關單位倒抽查工作中,遇到認為有必要對民警考核直接加減分情況,經考核領導小組稽核同意,以通知單形式通知各單位,在當季考核中,對相關民警加減分。

  8.分局考核辦可以根據局考核領導小組要求,有針對性地增加或減少階段性和臨時性任務的考核內容並確定考核分值及標準。

  9.本辦法由局考核辦負責解釋。

  10.本辦法自20xx年四月修訂後實施。

  民警績效考核制度2

  1.領導班子鬧無原則糾紛,影響工作的扣2分。

  2.單位負責人不認真執行上級指示、命令、決策和工作部署,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每人每次扣2分。

  3.堅持三會一課制度,缺一次扣0.5分。

  4.每週組織一次政治學習,少一次扣0.5分。

  5.嚴格執行槍支使用規定,做到槍支、彈藥分開存放。違反規定的.扣1分。

  6.槍庫使用的槍支,必須建立嚴格的登記、交接管理制度,使用完畢,及時收回。違反規定的扣1分。

  7.各業務部門使用槍支,必須事先填寫《使用槍支登記表》,由所在單位領導稽核,交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批准後使用,用後應立即交還。不及時交還的扣1分。

  8.定期檢查、保養槍支。淘汰報廢的槍、彈要及時造出清冊。違反規定的扣1分。

  9.每月各單位應組織開展一次對民警的內部安全和機動車駕駛安全教育,進行一次內部安全檢查,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每少一次扣1分。民警發生同等責任以上的車輛交通事故,每起扣1分。

  10.所在民警被分局談話告誡的,每人次扣0.5分,黃牌警告的每人每次扣1分。

  11.民警有違法違紀苗頭,所在單位領導主動報告並配合紀檢監察部門查處的,不扣分,對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的扣5分。民警違法違紀查實被追究刑事責任扣10分,被紀律處分每人次扣5分,被通報每人次扣1分。

  12.民警崗位交流、有違規違紀苗頭、遇困難挫折有情緒及家庭重大變故時,單位領導必須在三天內進行談心。不按時談心的每人次扣1分。

  13.不重視信訪工作,對交辦的信訪件未按期報結的每件扣0.5分;雖按期報結,但調查事實不清、定性不準、解決不到位、責任追究不落實,要求重新查報、查處的,每件扣1分。

  14.在信訪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因工作失誤、過錯造成後果的每次扣1分,被上級信訪機關通報批評的每件次扣2分。

  15.在日常工作中產生公安有責涉法信訪的,每起扣2分,因工作不力造成公安有責涉法信訪穩控物件赴京上訪、大規模集體訪、以及其他惡劣影響的每件次扣3分。

  16.嚴格執行公安部關於資訊保安保密的“八條紀律”和“四個嚴禁”,違反相關規定的每次扣0.5分,造成後果的視情加倍扣分。

  17.嚴格執行《上城公安分局計算機使用保密制度》有關規定,對於違反規定的每次扣0.5分,造成後果的視情加倍扣分。

  18.被上級有關部門以及相關政府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扣1分,被各級部門和領導現場查到批評的,每次扣0.5分,被各級新聞媒體曝光,給分局造成負面影響的,每次扣0.5分5分。

  19.各單位或部門領導班子每季度必須召開一次隊伍分析會,並邀請分管局領導參加,每少一次扣1分。分管局領導每年參加各聯絡點和分管部門的隊伍分析會各不少於2次。分析會上班子成員根據平時履行一崗雙責和隊伍管理的工作要求,做到逐人發言。隊伍分析會應有詳細的會議記錄,並根據記錄撰寫隊伍分析報告。一崗雙責、重點人員幫扶、苗頭預報三項工作應在分析報告中具體體現。每少一次隊伍分析報告扣1分。各單位在隊伍分析的基礎上確定年度幫扶物件,落實幫扶措施,不落實的每人次扣1分。對上級部門提出的整改措施,不落實的扣1分。

  20.在立案和打處工作中,發現弄虛作假的,每件扣510分。

  21.對裝有的警務監督系統要落實日常的應用、管理和音像資料儲存。應該正常使用而沒有正常使用的發現一起扣0.5分;應儲存而沒有及時儲存或造成音像資料缺少使事故、信訪、投訴和舉報無法查證的,每起扣1分。

  22.隊伍管理資訊系統內容應及時規範錄入和維護,未按規定及時錄入、維護的,每發現一次扣0.5分。

  23.認真做好宣傳報道工作,未按要求及時上報宣傳資訊的,每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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