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精選5篇)
民辦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確保校服工作有序推進,保障廣大中小學生的健康成長,維護廣大學生、家長的合法權益,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民辦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精選5篇)僅供大家參考。
民辦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服管理,保障校服品質,按照教育部等四部委教基一〔2015〕3號檔案精神,以及《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武威第六中學教育集團校服管理辦法》。
第二條校服被形象地稱為中小學生的“第二層皮膚”,其質量關係學生的健康成長,式樣影響學生的形象和氣質養成。優質、合體、美觀、舒適的校服是培育校園文化的重要載體,是培養團隊意識、傳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是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積極探索。校服是一個學校對師生管理與學生精神風貌的體現,學生統一穿著校服,有利於提升自信心,保持朝氣蓬勃的精神狀態,培養團隊意識,規範行為舉止,加強自我約束,有利於牴觸相互攀比和穿著奇裝異服的不良習慣,也有利於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有利於推進校園文化建設。能進一步推動我校精神文明建設,更好的加強內部管理,塑造我校學子良好的精神面貌。
第三條學校要落實校服具體管理處室,明確職責要求,加強政策宣傳和教育培訓,依法依規制定採購操作程式和統一格式合同,制定校服管理辦法和穿著規範(要求)。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學生是否統一著校服,應由學生和家長自主抉擇,充分尊重其意願,堅持完全自願原則。
第五條學校要透過家長會、宣傳欄等多形式、多渠道、多舉措廣泛宣傳學生穿著校服的目的意義,不斷提高學生和家長對校服的認知度和參與度,形成關心著裝和自願統一著裝的濃厚氛圍。
第六條學校應在廣泛徵求意見、深入論證和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選用校服。凡自願統一校服的,應當由學生(或家長)提交《自願統一校服委託書》或在《自願統一校服花名冊》上簽字確認。
第七條嚴格執行我市著裝年級及週期規定,各學段其餘年級僅可為因轉入、遺失、破損且自願購買的個別學生補購校服。
第八條春、秋兩季採購活動應每年8月前結束,一律不得經常性統一訂購校服。
第九條可在運動裝、春秋裝、冬裝、夏裝和制服裝等型別中,推薦多種款式供學生及家長據需求自主選擇,嚴控採購品種、檔次及套數。
第十條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合理定價,堅持“企業服務、企業出據、企業收費和先服務、後收費”原則收費。
第三章規範採購
第十一條學校要建立以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負責具體選用、採購工作。要充分尊重學生家長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第十二條學校要做好校服生產企業的深度調研和實力核實(調研核實管理辦法另制定),確保企業主體資質合法有效、質量保障能力強、售後服務水平優、社會信譽度高,為採購工作夯實基礎。
第十三條要按照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對待原則,參照或借鑑《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合規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比選、競價等採購方式,及其相應採購方式所規定的程式、方法,擇優確定中標(成交)生產企業和校服。
第十四條採購要形成有效競爭(符合資格條件和採購要求的生產企業不少於3家),嚴禁不按規定程式和要求直接指定(簽約)校服生產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實施政府採購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實行校服採購公開公示制度,全程公開採購過程。選購學校要向學生、家長及社會公開公示中標(成交)生產企業、質量標準、採購流程、品種、款式、數量、價格等資訊,主動接受監督,回應社會關切,實現陽光采購。
第十七條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向中標(成交)生產企業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中標(成交)生產企業交納履約保證金(不超過合同價款總額的10%)後,簽訂採購合同或採購框架協議,並將校服質量標準、安全保障、質保期限、服務承諾以及履約驗收、違約責任等作為合同的重要內容。合同應當採用採購貨物標準合同文字或合同範本,簽訂一式四份(公告、校方存檔、企業存檔、上報備案各一份)。
第十八條簽訂採購框架協議的,協議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且每批次採購還必須另簽訂採購合同。
第十九條採購合同是開展采購活動獲得結果的重要書面記錄,是實施採購監管的必要措施辦法,必須依法進行公告和實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條簽訂採購合同後,學校須在2個工作日內,將《校服採購合同》多方式、多渠道向學生、家長和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簽訂合同後,企業方可進入量身統計、組織生產、質量檢測、配送發放、出據收費與售後服務等履約程式。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必須將安全和質量始終擺在校服工作的首位。企業應承擔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嚴把所有原材料採購關、加工製造關、質量檢驗關和包裝配送關。嚴格按照產品執行標準組織生產,成品須逐一自檢合格,並經有資質的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供應。
第二十三條選購校服時,要在採購合同中標明校服執行標準。校服面料、輔料、配件(料)和製作工藝、包裝、配送等有關安全與質量都應符合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或按有關規定,透過“企業標準資訊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自我宣告公開的合法有效的、不低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保證校服綠色環保、安全優質。第二十四條嚴禁不按標準生產和選購校服的行為。
第五章履約驗收
第二十五條學校須制訂校服履約驗收管理辦法,按照驗收工作程式和要求(成立驗收小組、制定驗收方案、組織驗收、出具驗收報告、驗收結果公示)嚴格履約驗收。
第二十六條校服供應和驗收實行“臺賬”和“明標識”制度。學校在接收驗收時,要檢視該批次校服原材料檢驗合格報告(合格證)和採購票據、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識(企業名稱、產品標誌、企業地址、聯絡電話,原料成份、規格型號、執行標準、使用與洗滌注意事項等資訊)、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質量檢驗合格報告,並認真核實確認供貨產品與採購合同約定的校服技術標準和所使用的面輔料等完全一致,方可接收。堅決防止“毒校服”、不合格校服、“醜校服”進入學校,發給學生。
第二十七條驗收和使用中發現校服質量問題,或學生試穿不滿意的,學校要立即依照合同約定,與生產企業辦理調換、退賠等事宜,並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校服產品質量監督執法工作。
第二十八條採購結束要依據投訴反映、問卷調查、考核評價、監督檢查等多種方式開展誠信評價,實施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促進校服採購誠信體系建設。
第六章檔案建設
第二十九條學校要建立校服管理檔案,所有檔案資料(包括有關會議記錄、著裝委託書、著裝花名冊、論證需求、採購檔案、投標檔案、響應檔案、申請檔案、採購合同和框架協議、公示材料、相關票證、質檢報告、驗收報告、誠信評價等)以及成品留樣等要全部規範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校服採購檔案要按照檔案管理的長期儲存級別期限要求予以儲存。
第七章教育管理
第三十一條要把中小學生著裝工作納入素質教育總體要求,作為實施素質教育的有效方式,充分發揮校服德育載體、管理抓手作用。
第三十二條要明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以及參加重大節日慶祝活動、升旗儀式、大型集會、集體活動時,應按要求統一穿著校服。
第三十三條要教育學生愛護校服。穿著校服應嚴謹、規範,不得敞胸露懷,不得塗鴉或更改款式,不得衣著不整,不得撕毀(損毀)標牌標識。校服應勤洗、勤換,保持乾淨整潔。
第三十四條校服是學生日常穿著的服裝,要注重面料、功能、式樣的研發,逐步建立健全校服式樣推薦評議制度,杜絕“醜校服”。
開展“最美校服”設計、評選或展演等遴選活動,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式樣設計,向學生、家長及校服選用組織推薦更多被廣泛認可的美觀款式,讓校服成為廣大中小學生最喜愛和最願意穿著的服飾。
第三十五條加大校服發展保障力度,鼓勵校服生產企業採取多種措施無償提供校服。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公益捐助學生校服。
第八章企業行業自律
第三十六條實施校服企業核實管理、退還召回、優勝劣汰、退出限入、“黑名單”等制度建設,加強對校服企業的行業自律和約束監督,構建校服質量安全溯源體系,確保全程可控、源頭可溯、責任可追,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保障校服品質。
第三十七條企業不得有行賄和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不得轉包或分包校服業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高價銷售校服,也不得以弄虛作假、降低標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手段低價降價謀取業務,更不得提供不合格校服、劣質校服,侵害學生利益。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學校要建立校服採購監督小組,對選購校服學校的指導,不得違反《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要求,不得違反市場原則採取“定點”、“定商標”等方式干涉交易。公開監督管理電話,暢通訴求表達渠道;要充分發揮12315投訴舉報熱線和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作用,切實加強對中小學生校服的採購管理、質量安全、信訪維穩和考核評估。
第三十九採購企業必須是在教育局備案的企業。
第四十條學校要按照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嚴肅查處校服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校服工作風清氣正。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如有與國、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一致的,按國、省要求執行;國、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學校床上用品管理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學生床上用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質監檢聯〔2012〕349號)有關床上用品產品質量技術標準要求,參照本實施細則實施規範採購和質量監督管理。
民辦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2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確保中小學校服的品質,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的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各市屬、區屬中小學校(包括普通公辦、民辦中小學、中職學校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區的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各中小學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及管理。
教育部門負責對校服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通報校服供貨企業名單以及在校服採購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校服質量監管,及時公佈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每年定期開展校服質量聯合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採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
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的,校務監督委員會應加強對校服選用、採購、質量等的監督。
第五條校服管理應體現規範性、科學性、公開性以及專業性。
第六條學校應結合實際深入論證,並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後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建立以學校、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並就校服選用、採購及售後服務等制定具體細則。
第七條本市校服設計應考慮本地氣候、青少年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設計。
第八條校服設計應逐步健全推薦評議制度,聽取學生、家長、社會各方意見,搭建和營造專業引領、多方參與、機制靈活、鼓勵創新的平臺和氛圍,整體提升本市中小學生校服著裝水平。
第九條校服款式一經選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十條學校採購校服可採取自行採購或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集中採購的形式。校服招標採購時,學校或第三方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招投標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採購單位在確定校服生產企業之前,應對有意向參與校服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質量保障能力、售後服務水平、社會信譽度作必要的調查、核實和比較,並選用質量保障體系健全、質優價廉、售後服務完善、社會信譽好的服裝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採購單位應全程公示校服採購工作,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透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採購流程、採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採購單位應將採購各環節的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採購單位在採購校服時,應在招標檔案或採購合同中標明校服質量技術標準。校服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保障校服安全與質量。
第十四條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即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採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並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學校、主管的教育部門或其指派的專門機構應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的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五條學校應對校服進行認真驗收,檢視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產品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並建立質量驗收臺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校服檢驗合格後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採購的校服如出現質量問題,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交涉,並按照採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還應向主管的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校服採購合同格式文字由市教育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供採購單位和校服生產企業參考使用。教育部門應加強校服採購工作的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七條學生校服費由校服生產企業按規定直接向學生收取或由學校代為收取。
第十八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臺賬進行登記,並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依法查處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行政處罰資訊向社會進行公示。相關部門應暢通學校、群眾反映校服問題的渠道,鼓勵學校、群眾透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採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民辦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3
校服是一個學校學生管理與學生精神風貌的體現。學生統一著裝,對培養團隊精神、平等意識、抵制相互攀比、奇裝異服的不良習慣、規範行為舉止、增強自我約束力、提升自信心和朝氣蓬勃的精神狀態,都有積極作用。學生統一著裝,有利於學校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也有利於學校和班級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生統一穿著校服,既是落實市教育局整頓中小學生儀容服飾專項治理工作的具體行動,也是推進校園文化建設的有效措施。為使校服穿著規範化,日常化,學校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一、著裝要求:
1、星期一至星期五,學生在學校期間必須穿著校服。
2、學生以班級為單位集體參加的活動,必須穿著統一校服。組織者要嚴格管理,禁止不穿校服者參加活動。
3、穿著秋季校服上衣拉鍊位置不得低於領口以下15釐米處。
4、因身體特殊原因不便穿校服者,須向班主任、政教處遞交有家長簽署意見的申請書和醫院出具的診斷書,經批准後方可不穿。
5、各班不穿校服者須報請政教處登記備案。
二、愛護要求:
1、學生要愛惜校服,養成良好的穿著、保護、洗滌、存放習慣。
2、不得在校服上吊掛飾物,不得在校服上寫字或塗畫。
3、校服損毀或丟失,學生自行更換。更換後的服裝樣式、顏色要與原校服相同或相似,且須經政教處認可。
三、管理監督:
1、班主任具體管理本班學生穿著校服。政教處負責教育工作、學校學生自主管理小組負責學生穿著校服的.檢查。
2、管理程式:對未經批准而不穿校服的學生,按違反校紀校規處理。第一次,班主任進行批評教育,要求該生寫出“說明書”;第二次,班主任請其家長共同對該生進行批評教育,要求該生寫出“保證書”;第三次,學生科請其家長共同對該生進行批評教育,給予紀律處分。
3、政教處對班主任和學生自主管理小組的工作進行監督。在不定期的檢查中,發現學生無故不穿校服較多,則追究班主任和學生自主管理小組的責任,按管理事故處理。
民辦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4
校服是一個學校對師生管理與學生精神風貌的體現,學生統一穿著校服,有利於提升自信心,保持朝氣蓬勃的精神狀態,培養團隊意識,規範行為舉止,加強自我約束,有利於牴觸相互攀比和穿著奇裝異服的不良習慣,也有利於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有利於推進校園文化建設。為進一步推動我校精神文明建設,更好的加強內部管理,塑造華夏靴子良好的精神面貌,經校委會決定,為規範校服著裝,特制訂如下管理制度:
一、 著裝要求:
1、 學生在學校期間必須穿著校服,校服必須成套著裝。季節更替或者有重大活動安排時,根據學校通知著裝。
2、 學生以班級為單位集體參加活動,必須穿著統一校服。組織者嚴格要求,禁止不穿校服者參加活動。
3、 穿著校服要整潔,上衣拉鍊位置不得低於領口以下15釐米
4、 因特殊原因不便穿校服者,須向班主任遞交有家長簽署意見的申請書,經年級組長審查,無誤後上報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不穿。
5、 各年級不穿校服者須報教務處登記備案 校服內有特設的白色條塊,用於書寫,家長可以寫學生的姓名,以便區分
6、 胸卡都應該佩戴在左胸前適當的位置
二、 愛護要求
1、 學生要愛惜校服,養成良好的穿著、保護、洗滌、存放的好習慣
2、 不得在校服上吊掛飾物,不得在校服上寫字或者塗鴉
3、 校服損毀不能穿或者丟失時,學生應及時補增。
三、 管理監督
1、 班主任具體管理本班學生的穿著校服。教務處、年級組負責本年級學生穿著校服的檢查,教育工作。
2、 學生穿著校服情況列入日常行為規範評比專案,對不符合服飾要求的,按人次扣減相應的分值
四、 本規定自即日起執行
民辦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5
一、採購前提
1.按照自願為主的原則,學校透過召開家長委員會會議,共同商定本校是否穿校服。
2.在透過本校統一穿著校服決定後,成立由學校領導、教師代表、學生及學生家長代表組成的校服採購管理領導小組。
二、採購程式
1.遴選校服生產企業
校服採購管理領導小組應對校服生產企業資格進行審查,並選擇產品質量高、信譽好的校服生產企業為我校學生提供校服。
2.簽訂合同
按照校服採購合同進行簽訂。校服合同價格在市教育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制定並公佈的學校代辦校服價格範圍內。
3.公示採購情況
學校將採購情況與家長委員會溝通,學校將透過公示欄、網站或家長會等形式公示採購情況。
4.交付驗收
學校在收到生產企業提供的校服後,同時向企業收取由質檢部門出具的該批次校服抽樣檢測的合格報告。
5.學校送檢
學校在收到校服生產企業的校服後,第一時間將該批次校服抽樣送至質檢部門進行檢測。待檢驗合格後再發給學生校服,完成整個採購工作。
6.封存留樣
校服留樣要備兩份,一份必須用塑膠袋密封儲存,以備檢驗機構抽檢,一份便於對照質量款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