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管理制度(通用8篇)
勞務派遣員工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務派遣員工管理制度(通用8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務派遣員工管理制度1
一、員工紀律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公民道德規範,文明禮儀,扶老助幼,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崇尚學習,勤于思考,愛崗敬業,開拓進取,與時俱進,不斷開創工作新局面;
2、嚴格遵守作息制度,準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請假,每天一般提前5-10分鐘到崗,做好準備工作;
3、提倡員工間樹立團結協作、互學趕幫、勞動競賽、積極向上的良好風氣,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各崗位技能的培訓學習、技術練兵和業務競賽活動,努力提高服務技能;
4、工作時間內必須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不得辦私事、不得大聲喧譁、不得擅自進行打撲克、下棋等遊戲活動。各科室間人員不得隨意串崗、漏崗,以免影響工作;
5、工作中員工與員工之間,下級與上級之間因工作發生矛盾糾紛,因本著相互體諒、構建和諧的原則,自下而上逐級解決,不得越級,更不可將親屬、朋友及社會不法分子招來取鬧威脅對方和領導,一旦發生此類事件,以自動終止勞務關係處理,造成後果,自負法律責任;
6、愛護公物,呵護單位形象,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工作場所做到窗明几淨,牆面無汙跡、地面無髒汙痰跡,物品放置合理有序;
7、強化安全意識,樹立防盜防火,安全工作人人有責的思想,確保用人單位安全
二、勞務派遣管理
1、公司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由雙方簽字確認以保障雙方利益,對於單方面違約的行為,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2、公司行政部有權對員工的資料進行核實,考查,派遣員工必須保證其所持身份、健康、學歷、職級等資料真實有效,如發現有假冒、過期等情況而又未提前與公司有關部門說明的,公司有權對其按照員工手冊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派遣員工由公司統一安排,調遣,派遣員工必須服從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4、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資,保險等福利報酬由公司統一結算、發放。
5、派遣員工不得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內私下與用人單位簽訂與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勞動協議,一經發現,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6、派遣員工檔案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管理。
7、派遣員工有責任配合公司行政部或督導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績效核查和管理。
8、堅決擁護公司形象和利益,時刻保持公司形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理念和個人素質文化。
9、派遣每個員工都有為公司做正面宣傳的義務,且必須正確清楚地瞭解公司的各項情況及管理結構體系。
10、派遣員工因身體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滿之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11、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必須自覺維護用人單位與公司的形象,對於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嚴格遵守,對於不服從管理的,用人單位有權對其作出合理處罰。如後果嚴重或有損用人單位和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單位有權將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處罰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12、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單位負責,公司行政部及督導人員監督、整理與考核。
13、派遣員工被用人單位退回的,根據工作需要和派遣員工自身狀況,安排到其他客戶單位工作或參加本公司組織的培訓並變更勞動合同,待培訓合格後,重新安排上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時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因為派遣員工自身因素(不服從用人單位管理,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自身身體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單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4、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與勞務派遣員工產生的勞動糾紛,由公司和用人單位及派遣員工三方協商解決。
三、考勤制度
1、上下班時間
執行行政部關於作息時間的通知。
2、實行上班簽到制度。員工上班前必須到指定處簽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他人代理簽到,否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每人每次處罰50元。因公外出或確有合理原因,不能及時簽到,應提前向分管領導請假,否則視為遲到或曠工。
3、考勤表由綜合科專人負責統計,每月日將統計結果報主任簽字後,作為發放員工工資、獎金的重要依據。
4、違反考勤制度的情形和處理
(1)遲到:晚於上班時間簽到的,且未提前向分管領導說明合理原因的,視為遲到;超過上班時間60分鐘的,視為曠工半天;超過半天的,視為曠工一天。
(2)早退:早於用人單位規定下班時間下班,且未經部門、科室相關負責人批准的,視為早退。提前下班時間60分鐘(含)以上,視為曠工半天。
(3)脫崗:在工作時間不在工作崗位工作的,視為脫崗。脫崗時間超過60分鐘(含),視為曠工半天。
(4)曠工:除上述遲到、早退和脫崗的情形,按曠工處理外,凡以下情形,均按曠工處理:
〈1〉採取不正當手段,塗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違紀致傷造成無法上崗;
〈5〉其他違紀違規行為造成缺勤。
(5)處理辦法(以用人單位實際管理辦法為主導)
〈1〉遲到(早退),每次扣10元;
〈2〉曠工半天,扣發一日工資;
〈3〉曠工一日,扣發兩倍日工資
〈4〉連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5天或全年累計曠工10天,均予開除。
5、加班(費):雙休日、法定節日或遇緊急任務需要安排加班,由相關部門科室通知,記錄加班考勤,加班費當月累計,與當月工資一齊發放。
雙休日加班費=日工資x2x加班天數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日工資x3x加班天數
6、病假:員工因病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須本人填寫請假單,出具相關醫院證明,由科室相關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分管領導審批;連續請假3天以上,須向單位出具當地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填寫請假單由科室相關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主任審批;請假條統一交綜合科備案。
〈1〉病假一天,扣元,病假全月工資為派遣公司所在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2〉全年累計病假12天以上(不含12天),年終獎按天數扣除;
〈3〉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後,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法解除勞務關係。
7、事假:員工事假需持本人書面說明申請,經逐級批准後,方可休息。員工請假半天由相關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員工連續請假三天以上,必須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主任審批;請假條統一交綜合科備案。
〈1〉當月事假3天內(含),扣20元/天;
〈2〉當月事假累計超過3天,扣除工資20元/天x3天﹢(累計事假天數-3天)x日工資;
〈3〉全年累計事假10天以上(含),年終獎下浮10%;
〈4〉全年累計事假15天以上(含),年終獎下浮20%;
〈5〉以此類推,累計事假每增加5天,年終獎下浮10個百分點。
8、婚假:員工婚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婚假為10天;符合法定年齡、領取結婚登記證的婚假3天,憑結婚登記證和本人書面申請,經領導批准後,方可休假。婚假期間工資不變。
9、產假(流產、保胎、哺乳、計劃生育手術)
女職工生育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符合法定年齡,領取生育證,享受順產假90天、難產另加15天休假;符合晚育年齡生育享受產假98天(男性員工享受7天陪護假,需提交結婚證、雙方身份證、生育證、醫院證明、書面申請),難產另加15天休假。女職工產假、男職工胡產假期間,工資不變,不享受任何獎金。育齡女職工保胎由職工本人申請,經批准後一次性休息,視作病假處理,工資按病假期間支付;女職工哺乳期一年內(自哺乳期)課享受工作日內每天1小時的哺乳假(工資、獎金不變)。所有休假都必須由甲級醫院開具證明,經領導批准後方可休息。接受人工流產(含藥流)的已婚女職工憑手術單位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說明書》享受30天休息假(工資不變,不享受任何獎金)。已婚女職工未經節育措施意外懷孕流產的,做病假處理。女職工計劃外生育,其休息時間以事假論處。
10、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喪假;外戚直系親屬(配偶的父母)及自己的隔代祖輩死亡,可享受1天喪假。請假手續按程式辦理。
11、工傷:凡在工作期間非主觀責任因素(含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安全和交通事故,由綜合辦公室(勞動保障)調查、確定,出具書面材料,經領導集體討論透過,上報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依據勞動安全鑑定,作出工傷決定,享受工傷待遇。
勞務派遣員工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根據公司要求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後,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託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公司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並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如用工單位全權委託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並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四)勞動報酬
第十四條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於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後,確定實發金額,並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覆。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後,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五)社會保險
第十六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並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公司及時為派遣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後,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二十條派遣員工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後,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二十五條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並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排程。
第二十七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資格後正式上崗。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二十九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並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並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
第三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八)培訓考核
第三十二條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三十三條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三十四條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九)附則
第三十六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陝西浩宇天圓實業有限公司。
勞務派遣員工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勞務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xxxxx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訂勞動合同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指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依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後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規章制度,忠於職守,誠實可靠,服從公司及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完成用工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五條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於兩年。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執行。
第六條經用工單位書面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七條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被公司解聘,應按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物、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並有義務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規定
第九條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應學習、瞭解本公司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第十條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根據工作崗位性質,按相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因工受傷,應按有關規定申報工傷,依法享受相關工傷待遇。
第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為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4、勞務派遣人員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關用工資訊錯誤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及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為其進行二次派遣或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公司培訓或者經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變更或因業務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日常工作檢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
6、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期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
第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並經勞務派遣人員同意後下達加班通知書後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加班報酬的支付方式與其工資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人員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十八條公司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種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和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單位代為支付,工資的發放時間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六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假期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單位實施。
第二十三條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專案。
第二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單位將參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以上各項規定如與公司管理規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規定適用公司內全體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7月開始執行。
勞務派遣員工管理制度4
為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第一章組織機構
第一條、我公司各項勞務派遣活動依法進行,遵循誠信、真實、合法、公平的原則,並自覺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同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條、我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根據《公司章程》任命總經理。根據實際業務需要或可設監事一人。並設定財務部、管理部、業務部等負責相應事務,各部門設定負責人部長一人。
第三條、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和各部門負責人。
第四條、我公司實行事務會議制度,主要研究處理業務活動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務性問題。公司事務會議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章人事與勞動管理
第五條、我公司員工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總經理批准決定。
第六條、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勞動合同,並建立檔案。
第七條、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職業資格並取得有效執業證件。我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條件的兼職管理或勞務人員。兼職人員除工作時間較靈活外,應視同全職員工管理。
第八條、我公司員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並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我公司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滿後可以續聘,不合格者不予續聘。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總經理決定可以解聘或辭退:
(一)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錯誤,嚴重損害我公司聲譽的;
(二)有瀆職、失職行為,使我公司蒙受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因違法亂紀或者不履行員工義務受司法機關或我公司處分或懲戒的;
(四)不服從管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又不服從公司安排的其他崗位的;
(五)違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責任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解聘或辭退情形的。
第十一條、我公司聘用的員工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其中行政輔助人員採取崗位定額工資形式。我公司根據經濟效益的情況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情況可以適當發放獎金。對工作失誤可採取一定的工資懲罰措施。具體額度由總經理審批決定。
第十二條、我公司為聘用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對於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兼職人員,可根據其實際情況和個人意願決定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我公司人員依法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為確保安全生產和提高員工素質,我公司定期對員工進行應有的安全教育和專業培訓。並另行制定較詳細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我公司按有法律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採用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開設銀行帳戶,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範管理財務收支。
第十六條、我公司每年度進行財務決算,決算情況提交總經理審議。我公司的財務管理情況受主管部門、資格認定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第十七條、我公司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勞務派遣業務活動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
(三)議器裝置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投入;
(四)交納稅費;
(五)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支出。
(六)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公司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憑據,經總經理批准後報銷。第十九條、我公司的資產由公司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挪用、轉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攤派應予拒絕。我公司採取積極的措施和辦法,保證公司資產的保值。
第四章勞務派遣管理
第二十條、我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二十一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組織招工,經考核合格後,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保證派遣員工在合同期限內的就業崗位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用工、勞務承包、聘用委託,由我公司按規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償服務費用。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更不得超標準收費。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我公司劃撥工資、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2%的工傷保險和服務費用;我公司按月發放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雙方均不得拖欠員工工資。
第二十四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依法決定與派遣員工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或者接續變更。
第二十五條、我公司應當協助用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對派遣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用人單位應為員工提供與工種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並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應在勞動條件、強度、工時等方面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相同對待,用人單位不得向派遣員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關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需要對派遣員工進行崗位技能、管理知識培訓的,用人單位應當事先與我公司和派遣員工協商約定培訓期限、培訓期待遇和培訓費用分擔辦法。
第二十八條、我公司員工在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間組織救助,並將實際情況通知我公司,依照相關法規協同我公司為員工辦理工傷索賠等善後事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
勞務派遣員工管理制度5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後,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託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 如用工單位全權委託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並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 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並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排程。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資格後正式上崗。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並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並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 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後,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後,確定實發金額,並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覆。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後,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七)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並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上戶時間不得遲於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後,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後,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附則
第三十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勞務派遣員工管理制度6
為了規範勞動用工管理,合理有序使用採掘勞動力,滿足煤炭生產對勞動力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省勞動合同條例》和礦務集團公司《關於對聯採勞動力進行整合的通知》(某礦司230 號)檔案的規定,結合我公司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實際,特制定《某礦礦務集團公司勞務派遣工管理辦法》。
一、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
1、勞務派遣工本人與市、縣勞動部門的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或勞動部門認可的具有合法資質的勞務中介機構(以下簡稱勞務派遣機構)建立規範的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並經當地勞動部門鑑證後,被派遣到煤礦從事井下采掘工作。
2、各生產礦井與各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須經集團公司勞動工資部確認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鑑證後方可生效。
二、招收、培訓和錄用
1、勞務派遣工由勞務派遣機構按照某礦礦務集團公司規定的招收範圍、條件和人數負責招收。
2、經報名、政審和體檢,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務派遣工,由勞務派遣機構集中送往各生產礦井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安全技術培訓,如果生產礦井不具備四級培訓資格或條件受限,可集中安排到集團公司安培中心培訓。培訓費用從各生產礦井職教經費中列支。
3、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後,礦井方可安排下井作業。
三、待遇
各生產礦井的勞務派遣工納入本礦統一使用和管理。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工資待遇實行同工同酬並執行企業的休息休假制度;生產礦井要關心勞務派遣工的工作和生活,為他們提供必要的食、宿、洗澡、就醫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各生產礦井黨政工團組織要在政治上關心他們,注重對勞務派遣工中積極分子和生產骨幹的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團員、工人技師評聘和培養後備幹部的組織工作。
四、費用結算
1、勞務派遣工的保險費用、管理(服務)費及其它代扣費用由各生產礦井按月填報統計報表,於次月5 日前報勞動工資部。經勞動工資部稽核後按月進行徵繳,財務部憑徵繳單按月從各生產礦井統一徵收至勞務派遣工專用帳戶。該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2、勞動工資部負責按季度與勞務派遣機構結算保險費用、管理(服務)費用和代扣費用。財務部憑勞動工資部出具的結算單據與勞務派遣機構進行結算和辦理有關付款手續。
3、各生產礦井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勞務派遣機構結算勞務派遣工有關費用,違反此規定將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違規金額對責任人處以等額罰款。
五、實行“留轉”制度
為了調動勞務派遣工的工作積極性,穩定採掘隊伍,對在工作中做出積極貢獻的先進工作者和生產骨幹,實行將勞務派遣工轉為全民合同制工的“留轉”制度。“留轉”範圍、條件和操作程式如下:
1、範圍
集團公司各生產礦井勞務派遣工中從事勞務派遣工作三年以上(原採掘輪換工直接轉為勞務派遣工的,其採掘輪換工工作年限可以合併計算),年齡在38 週歲(含)以下,身體健康人員。
2、條件
(1)、被評為市級(含集團公司)以上勞動模範;
(2)、被評為集團公司年度“文明職工”累計二次以上或礦年度“文明職工”三次以上;
(3)、被評為集團公司年度優秀共產黨員一次以上或礦年度優秀共產黨員二次以上;
(4)、被聘用為工區區長、副區長、書記、副書記半年以上;
(5)、被聘用為班長一年以上或副班長連續二年以上;
(6)、被評聘為工人技師及以上資格的;
(7)、在集團公司組織的技術比武中獲得前三名;
(8)、年出勤在260 個工日以上,無“三違”行為,並且在安全生產、搶險救災等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3、操作程式
⑴、勞務派遣工的“留轉”每年年初進行一次。各生產礦井根據“留轉”條件,擇優確定“留轉”人員名單,上報集團公司勞動工資部。
⑵、勞動工資部根據各生產礦井上報材料,進行稽核,對符合“留轉”條件的勞務派遣工,集中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辦理相關手續。
⑶、各生產礦井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將上報“留轉”的勞務派遣工名單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六、其他管理規定
1、勞務派遣工僅限於煤礦(含建井工程處)井下采掘崗位使用,不得安排到井下采掘以外的工作崗位。
2、各生產礦井需補充勞動力,必須提前向集團公司提出書面報告,由勞動工資部負責聯絡招用勞務派遣工,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招收使用勞動力,否則一經查出,將按規定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擅自招用人數處2000 元/人·月的罰款。
3、根據煤礦生產需要,勞務派遣工可以安排在本部井下采掘崗位工作,也可以隨本礦其他職工“走出去”到外部從事井下采掘崗位工作,但必須經勞務派遣工所在的勞務派遣機構書面同意後方可外出。
4、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各生產礦井要加強對他們在安全生產和專業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他們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作業、杜絕“三違”行為。勞務派遣工一旦發生工傷(亡)事故,生產礦井應及時通知勞務派遣機構,由勞務派遣機構負責工傷(亡)的善後處理。同時,協助勞務派遣機構收集相關原始資料,由各勞務派遣機構負責向其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工傷(亡)的認定和傷殘等級鑑定。
5、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所在礦的各項規章制度。因違法或違紀構成解除勞動關係條件的,由生產礦井向勞務派遣機構發出書面通知,並提供違法或違紀的事實依據,由勞務派遣機構按規定解除其勞動關係。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八、本辦法解釋權屬某礦礦務集團公司。
勞務派遣員工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公司勞務派遣人員用工管理,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派遣人員是指與我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被派往本單位工作的勞動者。
第二章 勞動合同
第三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第四條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五條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第七條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嚴格履行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和用工單位依法制訂各項規章制度,恪盡職守,服從管理,積極工作,做到安全無事故。
第八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所屬各單位勞務派遣員工編制的核定,公司依法負責勞務派遣員工的錄用等相關事宜的辦理。
第九條勞務派遣公司為勞務派遣員工建立各項社會保險賬戶。
第十條派遣人員勞動合同期滿自動解除合同,如派遣人員與派遣單位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同意後方可續簽。
第三章 派遣人員的勞動規定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人員需嚴格遵守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本著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熟練掌握崗位的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 派遣期間,如用工單位破產、企業重組、轉產、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不得不進行裁員,派遣公司可根據企業自身需求及依照本人專業特長,技術等級另行安排再就業機會。若不服從公司調遣,視為個人主動放棄再就業機會並與勞務派遣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三條 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按照崗位職責要求,認真履職。經用工單位向本公司提出發現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經駐外管理核實準確後,即退到派遣單位。
第十四條 公司正式錄用的勞務派遣員工,因個人原因需提前放棄與本公司勞務關係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由本人簽名後同時交所在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第十五條 勞務派遣員工所在單位在接到《離職申請》當日,應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上報公司領導(分管領導)審批核準。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員工《離職申請》經用工單位領導批准同意後,轉交駐外管理人員發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章工傷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後,如果發生工傷事故,應及時上報公司,由公司協助進行處理。如未在實效內申報工傷的,公司不承擔責任。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五章 勞動紀律
第十八條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派遣員工要求辭職或擅自離職的,在沒有書面請假手續,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或一年內累計請病、事假超過30天的,用工單位可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予以辭退或退返勞務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予以辭退並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手續。勞務派遣員工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勞務派遣服務協議》相關條款規定,在以下情形時用工單位可退返我公司勞務派遣員工:
一、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和不適應用工單位工作的;
二、嚴重違反用工單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工作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
四、有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
五、未與勞務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
六、勞務派遣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被派遣至其它用工單位從事工作,給用工單位造成不良影響經教育拒不改正的;
七、在派遣時提供虛假個人資訊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接收派遣的;
八、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派遣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九、 不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各行其是的;
十、 用工單位或派遣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一、用工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二、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需裁減人員的;
十三、其他因勞務派遣關係確定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務派遣關係無法履行的;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 日常工作中,勞務派遣員工出現違紀行為時,所在用工單位負責人應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做好文字記錄,並由本人簽字。第二一條 對多次出現違紀行為,經批評教育仍不悔改,或出現嚴重違紀行為的勞務派遣員工,由用工單位根據員工違紀管理辦法進行退返,個人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第二十二條非勞務派遣員工個人和勞務派遣公司原因,用工單位確需退返勞務派遣員工時,由用工單位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辦理退返人員手續,由派遣單位根據派遣員工的技能水平重新安置工作,如放棄安置,視為個人主動放棄再就業機會並與勞務派遣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第二十三條 勞務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未提前3天,正式錄用後未提前1個月提出離職申請的,自離職之日起停止核發任何薪酬及繳納社保。
第二十四條 應用工單位要求,派遣員工月出勤率≤15天,由個人支付因缺勤造成的經濟損失,即年度的平均工資*0.5 。
第二十五條 因勞務派遣員工違紀等個人原因被退返時,或拒不辦離崗手續時,不再核發退返當月所有薪酬福利。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必要時可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因政策性導致的不可抗拒因素和國家政策變化導致終止勞動合同的,雙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第七章 相關文書通知
第二十七條 以派遣員工勞動合同地址為勞務派遣公司送達派遣員工相關書面檔案的有效地址,如有變更,派遣員工有義務在5天內通知勞務派遣公司,否則視為派遣員工未變更地址,勞務派遣公司按上述地址寄送有關通知、檔案的,視為已送達派遣員工。
第二十八條 因派遣員工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勞務派遣公司或者派遣員工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勞務派遣公司文書未能被派遣員工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第八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九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後,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規定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勞務派遣員工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促進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且適合透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並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預算約束、以事定費、公開擇優、誠實信用、講求績效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性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指導和監督各地區、各部門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五條 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
第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應當符合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購買主體可以結合購買服務專案的特點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但不得違反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八條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三章 購買內容和目錄
第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
第十條 以下各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一)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事項;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
(三)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專案;
(四)融資行為;
(五)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定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範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指導性目錄依法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在中央和省兩級實行分級管理,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分別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各部門在本級指導性目錄範圍內編制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情況確定省以下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編制方式和程式。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政府職能轉變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的要求,編制、調整指導性目錄。
編制、調整指導性目錄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專家論證。
第十四條 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已安排預算的,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第四章 購買活動的實施
第十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財政資金績效的專案。
政府購買的基本公共服務專案的服務內容、水平、流程等標準要素,應當符合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專案所需資金應當在相關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並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未列入預算的專案不得實施。
購買主體在編報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反映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情況。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應當符合預算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及市場狀況、相關供應商服務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透過公平競爭擇優確定承接主體。
第十八條 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於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並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
第十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專案採購環節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包括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採購政策、採購方式和程式、資訊公開、質疑投訴、失信懲戒等,按照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 購買主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專案績效管理,應當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定期對所購服務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具備條件的專案可以運用第三方評價評估。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整體工作開展績效評價,或者對部門實施的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大的政府購買服務專案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購買主體及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承接主體選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當與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明確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資金結算方式,各方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於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專案,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專案履約管理,開展績效執行監控,及時掌握專案實施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接主體支付款項。
第二十六條 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將服務專案轉包給其他主體。
第二十七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專案臺賬,依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記錄儲存並向購買主體提供專案實施相關重要資料資訊。
第二十八條 承接主體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定,規範管理和使用政府購買服務專案資金。
承接主體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承接主體可以依法依規使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
購買主體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接主體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監督管理機制。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服務物件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其他政府購買服務參與方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存在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存在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購買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涉密政府購買服務專案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20xx年12月15日頒佈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xx﹞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