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勞動法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法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通用2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法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1

  第一節 辭職規定

  一、因種種原因不能繼續在公同工作而產生辭職意願,需公司提出辭職申請。

  二、辭職者按公司規定必須提前1個月向所屬部門主管遞交《辭職申請書》要求內容具體、實事求事,寫清辭職原因、理由,履行辭職審批程式。

  三、辭職審批程式:

  1、普通員工;組長——車間主任——部門主管——廠長

  2、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部門主管——廠長——總經理

  四、辭職者經上述程式審批完畢後,將審批好的'《辭職申請書》交廠長報總經理備案,自批准日起到招進同等職位新員工為止到公司辦理相關離廠手續。

  五、因特殊情況如:結婚、參軍、喪事及發生緊急意外事故可考慮提前辦離廠手續。

  六、未履行完公司規定工作承諾期限(注;所有進廠員工工作承諾期限均為一年,進廠時有約定期限和因重病不能工作者除外)申請辭職者工資結算80%

  七、沒有充分的辭職理由申請辭職,除履行上述程式辦理外,工資結算60%。

  八、認真履行公司規定工作承諾,完成承諾者工資結算100%。並且享受公司規定的福利待遇。

  九、編造理由、矇騙公司領導申請辭職者,如被查出,不予辦理辭職手續,如產生無理取鬧、消極怠工、騸動是非行為公司將給予違紀開除之處罰。

  第二節 辭退規定

  一、辭職因種種原因達不到公司工作要求標準,公司將給予辭退處理。

  二、一般構成辭退原因的條件如下:

  1. 不能認真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者。

  2. 操作水平不過關,經技術培訓仍達不到標準者。

  3. 工作消極,做事不專心,不團結同事,沒有上進心,無法與他人溝通者

  4. 大錯不犯、小錯不斷,耍老油條作風者。

  5. 在試用期不能適應本崗位工作被辭退的員工,按試用期工資100%結算

  (注:試用期為一個月)。

  三. 被辭退者由部門主管填報辭退通知書,寫清辭退原因,上報廠長或總經理

  備案後執行辭退決定。

  四. 被辭退者經調查在日常工作中如沒給公司帶來直接經濟損失者,工資結算工資80%,如經調查有對公司造成損失者(視情節輕重)工資結算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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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入職

  為了明確新員工入職過程的規範,保證新員工的融入,特制定本規定。

  1、新聘用員工要嚴格按照公司入職制度執行,並履行入職手續。

  2、新聘用員工入職,必須由本人帶齊證件到公司辦理入職手續,入職需填寫人事部印製的《新員工入職綜合資訊登記表》和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入職手續時,新聘用員工需提供以下個人資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影印件 ;

  ②有效學歷、任職資格證書及職稱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③1寸彩照兩張。

  3、新聘員工要認真、如實地填寫員工登記表中的各項內容,其中任何資料的更改,都需要及時通人力資源部。

  4、新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後,由人力資源部發放辦公用品,並作相應的登記。

  5、新員工正式上崗,各部門主管負責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規章制度,瞭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6、新員工入職之後,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期間底薪:專員4200元;副主管:5200元;主管:7400元;經理:9600元,績效工資和各項補貼正常發放。

  二、 離職

  為規範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維護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利益,特制訂本規定。

  1、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提前7天向所在部門提交辭職報告,由部門主管、部門經理和總經理批准之後,方可並辦理離職手續。

  3、正式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遞交辭職報告,辭職報告中應詳細寫明辭職原因,由部門主管、部門經理和總經理批准後,方能辦理離職手續。

  4、員工未經批准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餘留工資在未辦理完離職手續前不予發放。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其賠償責任。

  三、交接

  規範離職手續交接工作,使後續工作有序地進行。

  1、離職員工需將一些物品,辦公資料等轉交接替人。交接必須由移交人、接收人與監交人共同簽字,並簽註時間地點。未完成的工作需向接替人及主管領導表述清楚。

  2、離職交接須以文字形式記錄備案,保證資產、財產、賬務、資料、印章、鑰匙、工作等全部移交無誤。

  3、公司重要證照、檔案檔案、材料的交接須呈總經理確認簽字。

  4、員工離職必須履行完整的工作交接程式,交接手續辦理完畢後財務部方可對其進行工資結算。

  四、其他事宜

  1、辦公室對員工的個人檔案有保密義務,嚴禁私自洩漏員工人事檔案。

  2、當員工的個人資訊有更改或補充時,須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做相應變更。

  3、對不按規定履行離職手續者,公司將按擅自離職處理,並保留對其行為可能給公司造成利益損失進行索賠的權利。

  4、對於交接不清的離職,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責令其賠償。

  5、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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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工標準:

  所有員工在入職時必須提具清晰、準確的履歷表(附照片),公司有權利用各種方式對員工提供的資訊進行調查。如資訊有誤,有權立即開除處理。

  2、入職程式:

  部門招聘申請→公司核編→組織招聘→部門面試→經理批准→辦理入職手續→開始計算考勤。

  所有員工入職時必須提供有效的健康證明。

  2)所有員工入職時必須按照財務部的制度繳納一定數額的服裝押金。

  3)所有員工入職時必須出具有效的身份證、學歷證明的原件及影印件。

  4)新進員工試用期為1—3個月。特別優秀的,或在試用期內有重大貢獻的可提前轉正。轉正後享受國家法定規定的相關待遇。

  3、離職程式:

  員工辭職申請→部門審批→經理批准→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

  1)員工需要離職時,試用期內員工必須提前3天書面提交辭職報告;轉正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在批覆以前必須按照正常的排班上下班,如不服從部門安排,按照曠工處理;不按照以上時間提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就離職的,公司不予批准。

  2)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崗者按曠工處理,處罰一律按行業約定俗成:曠一扣三處理。

  3)各部門接到員工辭職報告後,須立即以書面形式報辦公室備案,如因延時造成酒店損失者,應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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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式。

  三、離職管理

  1、辭職

  1.1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

  1.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1.3辭職員工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後,遞交行政人事部。

  1.4審批通過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到離職日期當日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1.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後,將《員工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檔、結算薪資。

  1.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視崗位的重要性應提前3-7天提出申請。

  1.7審批許可權:

  崗位審批人一線崗位(裝卸工、生產線員工、廚師、清潔工等)基層管理崗位(文職崗位、倉管、質檢、秘書、助理、出納、統計、班組長等)中層管理崗位(各部門主管、會計)高層管理崗位(副總經理、總經理)部門主管√√××副總×√√×行政人事部√√√√總經理××√√董事會×××√

  2、辭退、除名

  2.1有以下情況的予以辭退: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

  (2)經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經過多次培訓不能勝任工作,又不服從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勝任工作的;

  (3)損害單位利閃,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壞影響的;

  (4)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各社會秩序的;

  (5)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成刑事處分的;

  (6)受到刑事處罰的;出現以上情況的員工由其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辭退通知單》呈准後,作辭退處理。部門經理級以上的由總經理填寫。交由行政人事部稽核。

  2.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員工辭退通知單》後,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2.3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三天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離職面談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瞭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並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准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一式三份,並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移交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裝置、器具、印鑑

  (3)規章、技術檔案、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5)未完成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

  5.1除名員工不發放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後,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辭退員工薪資根據勞動法發放。

  5.4所有離職員工需接受財務部的審計,通過後才可發放薪資,不透過者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透過司法機關處理。

  5.5離職、辭退、員工薪資另外作表,不體現在當月的薪資表中,審計透過的財務部於次月發薪時一起發放,如有特殊情況可以與當事人協商後再另定發放時間。

  6、管理

  6.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2辭退或除名的員工,部門主管或相關部門需事先通知對方。

  6.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6.4移交人於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勞動法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5

  1.制定目的

  規範本公司員工離職作業流程,確保離職交接工作順暢進行。

  2.適用範圍

  公司三職等(含)以下員工的離職作業。

  3.管理部門

  人力資源部為本制度的管理部門。

  4.內容

  4.1離職型別及申請要求

  4.1.1辭職:自動請辭離職

  (1) 三職等(含)以上須提前一個月申請

  (2) 一、二職等須提前10天申請

  4.1.2辭退:解僱離職

  因故被解僱者,公司應事先通知員工,由其直屬主管或部門經理提出申請。

  4.2離職程式

  4.2.1員工辭職,由本人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員工離職申請單》,並按《員工離職申請單》上所列事項詳細填妥後,親自持單向單上所列各部門辦理手續。

  4.2.2若屬辭退情形,則由其直屬主管或部門經理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員工離職申請單》,並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離職原因”欄內“公司因素”的“其它”項中註明原因,其餘交由員工本人持單向單上所列各部門辦理手續。

  4.2.3離職流程:離職申請→直接主管、上級主管籤批→本部門手續辦理→人力資源部手續辦理→財務部手續辦理→(副)總經理籤核→離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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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管理程式

  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並逐年累計。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試用期員工在入職後的五天內提出辭職者不結算工資。

  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綜合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綜合部核准並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審批許可權: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辭退、勸退

  因某種原因,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並報綜合部核批。

  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後報綜合部核准並備存。

  綜合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許可權: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彙總送綜合部,綜合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後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准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並逐年累加。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0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准後,送綜合部備案,綜合部憑此表招聘。

  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綜合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臨時員工在職期間,除工傷例外,其請假一律不發工資。

  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稽核簽署後,交綜合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綜合部核准後方可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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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制定本辦法,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式。

  三、離職管理

  1、辭職1.1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

  1.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1.3辭職員工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後,遞交行政人事部。

  1.4審批通過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到離職日期當日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1.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後,將《員工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檔、結算薪資。

  1.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視崗位的重要性應提前3-7天提出申請。

  2、辭退、除名

  2.1有以下情況的予以辭退: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

  2)經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經過多次培訓不能勝任工作,又不服從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勝任工作的;

  3)損害單位利閃,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壞影響的;

  4)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各社會秩序的;

  5)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成刑事處分的;

  6)受到刑事處罰的;出現以上情況的員工由其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辭退通知單》呈准後,作辭退處理,管理制度《員工離職管理制度》。部門經理級以上的由總經理填寫。交由行政人事部稽核。

  2.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員工辭退通知單》後,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2.3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三天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離職面談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瞭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並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准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一式三份,並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移交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裝置、器具、印鑑

  3)規章、技術檔案、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5)未完成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

  5.1除名員工不發放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後,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辭退員工薪資根據勞動法發放。

  勞動法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目的

  第1條 為規範公司員工入離職手續的辦理,提高工作效率,並及時準確地瞭解公司各店面各部門人員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2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章 管理細則

  (一)入職

  第3條 入職類別及流程

  1、由人力資源部透過網路、現場招聘渠道的員工和專案點自行招聘(包括內部介紹)的員工入職,應遵循以下程式:

  (1)透過面試者持《應聘人員登記表》至專案點負責人報到。由店長安排進行試崗,時間為三天。試崗合格者,須員工本人在各專案點負責人處辦理入職手續,並簽訂《就職書》。辦理入職手續時,須提交以下有效證件資料: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一張,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2)入職員工在繳納工裝押金後在各專案點負責人處領取工裝,更衣櫃鑰匙,宿舍入住單等。

  (3)各店負責人在員工入職7—15天內憑員工《應聘人員登記表》和繳納的押金到財務部開據員工押金條。

  (4)各店負責人憑員工的押金條到人力資源部備檔,並把入職員工簽訂的《應聘人員登記表》和《就職書》交至人力資源部。

  (5)入職完畢。

  (6)入職一個月之內,專案點負責人需統一安排辦理員工健康證。

  (7)入職員工年齡女工須在50歲以下,男工須在55歲以下。

  2、行政部門人員和主管級以上(含主管級)人員的入職辦理須在人力資源部進行。應遵循以下程式:

  (1)透過初次面試者持《應聘人員登記表》至部門負責人進行復試,複試透過進行試崗,時間3-7天。試崗合格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入職手續,並簽訂《勞動合同書》。辦理入職手續時,須提交以下有效證件資料: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一張,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2)入職完畢。

  3、其他說明

  (1)由於收銀崗位的特殊性,在新員工入職時,除須提供正常入職的必備資料外還須提供戶口本影印件作為擔保資料(包括:戶口本首頁,戶主頁,本人頁影印件各一張)。如員工無法提供擔保,專案點可根據情況,由專案點負責人擔保員工辦理入職。並簽訂擔保書。擔保書負責擔保該員工在職期間的一切行為及後果。

  (2)因特殊原因無法交納工裝押金的,可在徵得員工本人同意,由專案點負責人代交或者擔保延期(須出具擔保書,且最長延期至該員工第一次領取工資),在擔保期間,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與損失由擔保人承擔。

  各店特殊原因特批比例不得超過本店當月入職人數的5%。

  (3)入職員工的《應聘人員登記表》須專案點負責人或廚師長簽署薪資標準和崗位的部分,必須填寫清楚並簽字。否則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誤、員工個人工資不能發放等一切後果,自行承擔。

  (二) 員工離職

  第4條 離職類別及具體程式

  1、辭職

  辭職是指員工基於某些個人原因而不能或不願意繼續為公司工作,提出離開公司的請求。

  各店一線員工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式:

  (1)除不可抗因素外,各店一線員工提出辭職須向其直接主管領導提交書面辭職申請,主管須在1個工作日內批覆,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批覆意見提交至專案點負責人。

  (2)專案點負責人在接收到主管批覆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出批覆,並將最終批覆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並作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的15天后至店面負責人處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範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相關負責人(前廳交接給主管,後廚交接給廚師長),並由各接收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同期辦理退住手續,並由宿舍長簽字;工裝需清洗乾淨退還至各店相關負責人處,由工裝負責人在離職單工裝處籤明工裝退還明細及工裝相應扣款事項與金額;退還工號牌、更衣櫃鑰匙等,並由接收負責人簽字確認。

  (5)一切交接完畢後,辭職員工本人憑籤批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專案點負責人處退還工裝押金。

  (6)專案點負責人在離職員工離職後的7—15天內持《員工離職審批表》和員工工號牌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退手續。並憑員工押金條到財務部進行押金退領登記。

  (7)員工離職手續完畢。

  (8)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並在三個月後進行銷燬。

  行政部門員工離職流程同各店一線員工,最後籤批為部門負責人,工裝退還至人力資源部。

  行政部門、各店主管級員工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式:

  (1)除不可抗因素外,分店主管級員工辭職須向其專案點負責人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專案點負責人須在接收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批覆,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批覆意見提交至營運總監;

  (2)營運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批覆,並將最終批覆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並做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30天后至專案點負責人處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範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相關負責人(前廳主管交接給分店店長,後廚交接給廚師長),並由各接收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同期辦理退住手續,並由宿舍長簽字。若該員工與分店或公司財務部門有財務上的工作交涉,須依次從分店財務到公司財務交接清楚並由分店財務和公司財務負責人簽字,最後由公司財務經理簽字確認。一切交接完畢後,由專案點負責人簽字審批,最後由營運總監簽字審批。

  (5)辭職員工持籤批完畢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還工裝(參見《工裝管理制度》)等離職手續,最後憑行政人事簽字確認的押金收據到財務部退還押金。

  (6)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並在三個月後進行銷燬。

  行政部門主管級員工辭職流程同各店主管級以上員工,最後籤批為公司總經理。

  專案點負責人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式:

  (1)除不可抗因素外,專案點負責人辭職須向營運總監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2)營運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批覆,並將最終批覆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並做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30天后至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範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新任專案點負責人,並由接收人簽字確認,在沒有新任專案點負責人的情況下,經領導同意暫時將工作交接給指定人員;同期辦理退住手續,並由宿舍長簽字;若辭職員工與分店或公司財務部門有財務上的工作交涉,須依次從分店財務到公司財務交接清楚並由分店財務和公司財務負責人簽字,最後由公司財務經理簽字確認;一切交接完畢後,由營運總監簽字審批。

  (5)辭職員工持籤批完畢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還工裝(參見《工裝管理制度》)等離職手續,最後憑人力資源部簽字確認的押金收據到財務部退還押金。

  (6)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並在三個月後進行銷燬。

  行政部門經理級員工辭職流程同項目點負責人,最後籤批為總經理。

  2、辭退

  辭退是指由於種種原因,公司不得不與員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被辭退員工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式:

  (1)公司應提前3天通知員工本人,未提前3天通知者,公司給予3天的薪金作為對員工的補償。(注:試用期員工試用期未滿3天被辭退,公司不予發放此工作期間的薪金。),其他流程同辭職員工。

  3、自離

  (2)員工在接到辭退通知後須在規定時間內將相應工作交接完。

  自離是指公司員工未按規定提前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提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但未經相關負責人批准的、經批准但未交接完畢的、或在沒有請假等任何一種情況下擅自缺勤、曠工超過三天者。

  自離員工離職手續須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式:

  (1)在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下,專案點負責人應在發現員工自離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情況反饋至人力資源部,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與經濟損失由店面或部門自行承擔。

  (2)未按照相關要求辦理離職手續的自離員工,公司按照規定扣除自離員工的工裝押金及未結清工資餘款、獎金等。

  4、特批

  特批是指員工由於不可抗力原因,不得不離職但又不能遵循正常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者。

  特批員工離職手續須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式:

  (1)由於不可抗力原因,特殊情況下員工辭職,可提出特批申請,專案點負責人(行政人員由部門經理)可在瞭解了相關情況後酌情予以特批,員工在交接完畢後即可離職,

  (2)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將由特批意見簽署人承擔。

  (3)各店特批比例不得超過本店當月離職人數的5%。

  第5條 特別說明:

  1、離職員工在離職前的工作薪酬按照公司工資發放時間以及要求統一發放。

  2、離職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公司不接受任何電話、同事和親友轉達的辭職申請。

  3、未提前提交書面申請而擅自缺勤、曠工超過三天者,按自離處理。

  4、未按入離職規範要求按時、正確入離職而造成的工作延誤、個人工資不能發放等一切後果,由員工本人或相關負責人自行承擔。

  第四章 附則

  第6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7條 本辦法報總經理審批,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4.4.3新員工崗前實習結束後,辦公室組織新員工填寫《員工試用期考核評審表》,所在部門負責人根據試用人員在試用期的表現在《員工試用期考核評審表》的相應欄目填寫考核意見,辦公室將以此作為是否錄用該人員的直接依據。考核合格者,辦公室將按公司規定給予轉正並簽訂勞動合同。

  4.5員工內部調動

  4.5.1除公司行為的人員調動外,試用期滿後員工在原崗位工作滿一年方可進行內部崗位變動。內部崗位變動分個人申請、部門需要、公司安排三種。崗位變動員工需將工作交接清楚後方可到新崗位報到。

  4.5.2崗位變動

  A.員工個人申請原則上必須徵得原部門和將調入部門領導同意,同時必須符合將調往崗位任職資格要求,方可申請內部調動。員工將個人內部調動申請交辦公室,辦公室按規定核實具體情況後報總經理審批。

  B.部門因工作開展需要調相關人員,原則上必須徵得原部門領導同意後方可申請內部調動,辦公室按規定核實具體情況後報總經理審批。

  C.公司領導從公司發展角度出發安排相關人員崗位變動直接由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4.5.3總經理批准員工崗位變動後,由辦公室向原部門開具《調令》,調員工到辦公室報到為其安排新崗位,員工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後辦公室向調入部門開具《介紹信》,介紹員工到新崗位,由調入部門為其安排具體工作。

  4.6員工離職

  4.6.1員工離職分辭職、辭退、離退休等,離職的類別不同,員工個人和各職能部門辦理的程式不同。

  A.辭職員工應在離職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離職原因,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後,送辦公室報總經理審批。試用期員工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於離職前一週填寫。

  B.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部門領導或公司領導認為員工不勝任崗位工作等,由部門領導填寫《員工辭退申請表》,送辦公室審查核準後報總經理審批。員工辭退相關規定按《員工獎懲管理標準》執行。

  C.離退休員工離職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4.6.2工作、物品的移交、監交

  A.員工獲准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辦公室通知員工並與員工進行離職前的.面談,談話內容包括:審查其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審查其瞭解公司秘密的程度;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闡明公司和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回答職工可能提出的問題,徵求對公司的建議和評價。

  B.離職員工到辦公室領取《員工離職交接單》,辦理離職手續,部門儘快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離職員工按《員工離職交接單》上所列專案進行物品的交接,各相關人員及負責人應簽章確認。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主管領導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指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選確定後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主管領導自行接收。

  C.《員工離職交接單》中所列移交事項應由主管領導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予更正。如離職員工正式離職後,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領導負責追索。

  D.移交手續原則上必須在五天內辦理完畢,辦理完畢後,《員工離職交接單》應交由辦公室保管,辦公室最後稽核《員工離職交接單》上所列事項交接完後,透過財務部為離職員工結算工資。

  勞動法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9

  1目的

  規範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於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於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資訊,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關鍵詞

  3.1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3.2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准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准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5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4離職審批許可權

  4.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並報送分管副總稽核後,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後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稽核並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複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複核完畢後,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會籤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離職申請

  5.1辭職

  5.1.1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後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勞動合同到期

  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3.2公司提出不再續簽: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填寫《辭退員工申請表》,並提供具體的體現員工不勝任的,監察部提供員工具體的工作過失表現和處罰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並辦理相關手續。證據

  5.4辭退

  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後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後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開除

  對於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離職面談

  6.1面談準備工作

  6.1.1在得到員工離職資訊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員工資訊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資訊,包括職位資訊、心理狀況資訊、閱歷與經驗資訊、家庭背景資訊、生活狀況資訊;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資訊,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資訊、薪酬福利資訊、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資訊,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後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準備面談主題。

  6.2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鬆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面談人的選擇

  6.3.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挽留原則

  6.4.1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幹力量。

  6.4.2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於關鍵階段,離開後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面談結束後,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資訊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資訊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並進行歸檔管理。

  7離職手續辦理

  7.1離職辦理程式:離職審批通過後,由人力資源專員安排離職員工進行離職手續辦理。辦理次序依次為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行政部——售前部(北京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

  7.2離職通知

  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離職手續辦理

  7.3.1用人部門

  A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資料交接:工作檔案、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絡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許可權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其它事項。

  7.3.3人力資源部

  A合同解除。

  B離職證明的出具。

  C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係的轉出日期。

  E其它事項。

  7.3.4財務部

  A借款支票。

  B借款現金。

  C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傳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後,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離職管理

  8.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後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移交人於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係,交接後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9經濟補償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追償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擅自離職者。

  10.2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洩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

  10.4挪用公款者。

  10.5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11離職薪資結算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影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並於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離職後續工作

  12.1人力資源部

  12.1.1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離職手續歸檔。

  12.2行政部

  12.2.1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燬。

  13制度修訂

  13.1本制度將隨著公司戰略調整與運營發展不斷調整;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

  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勞動法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10

  1.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員工管理,規範招聘、錄用、入職、試用期考核、內部崗位變動及員工離職程式,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標準。

  2.適應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3.職責:

  3.1辦公室具體負責員工招聘、錄用、入職、試用期考核、內部崗位變動及離職管理;

  3.2各職能部門配合辦公室辦理員工管理相關手續。

  4.工作要求:

  4.1員工招聘

  4.1.1用人需求部門根據本部門發展的需要,結合部門人員編制提出年度(或臨時)用人計劃,填寫用人需求表送辦公室。

  4.1.2辦公室根據企業戰略發展規劃,結合各部門的用人需求,編制企業年度人才需求計劃,報總經理審批後實施。

  4.1.3對於臨時招聘,由需求部門填寫用人申請,報總經理審批後送辦公室實施。

  4.1.4辦公室根據經總經理批准後的人才需求計劃或用人申請,向外釋出招聘資訊。

  4.1.5招聘資訊釋出後,辦公室依據報名條件規定收集報名資料,並進行初步篩選,稽核應聘人員資格與招聘要求是否符合以及提供材料的可靠性。

  4.1.6辦公室根據稽核篩選,確定初試人員名單和麵試時間,並組織需求部門及有關人員對應聘人員進行面試,並填寫《面試評價表》。

  4.1.7所有應聘人員面試結束後,辦公室會同需求部門確定最終面試結果。

  4.2員工錄用

  辦公室將應聘人員的最終面試結果報總經理審批,確定最終錄用人員並通知申請部門。

  4.3入職報到

  4.3.1對於被公司確定正式聘用的求職者,由辦公室發出《錄用通知書》或以其它方式通知被錄用人攜帶有關證件來公司報到。新員工報到時須向辦公室提供以下有關證明檔案:

  A. 本人身份證、戶口證明、最高學歷證明、職稱證明、技術等級證明等有效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B. 前工作單位離職證明或前工作單位地址、電話號碼、聯絡人姓名等資料。

  4.3.2被錄用人應按辦公室指定時間報到及辦理入職手續。如在發出正式錄用通知3天內不報到,辦公室可取消其錄用資格(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延期報到)。考勤記錄從新員工正式報到之日起開始。

  4.3.3新員工交付有關證明檔案後,須填寫《個人資訊採集表》,連同經過公司領導稽核批准的《應聘人員登記表》一起交由辦公室為新員工建立個人檔案。

  4.3.4辦公室為新員工配發辦公用品或相應的工作用品。

  4.3.5由辦公室通知用人部門做好相應的工作安排。新員工第一天到崗,部門負責人應負責將新員工介紹給部門同事,辦公室負責將新員工介紹給公司同事,並領其熟悉公司環境,並作相關的入職培訓。

  4.3.6辦公室將新入職人員的工資待遇透過給財務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4.4新員工培訓

  新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後,必要時,由辦公室組織新員工進行職前培訓,職前培訓分為入司培訓和崗前實習兩個階段,期限為三個月。培訓期間新員工必須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完成公司佈置的各項任務,接受公司和部門領導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將延長試用期或不予錄用。

  4.4.1入司培訓

  A.培訓目的:使新員工在最短時間內瞭解公司歷史背景、發展現狀、前景規劃、規章制度及公司文化等;幫助新員工確定自己的人生規劃,明確自己在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加強新老員工、新員工與新員工之間的溝通等。

  B.培訓形式:以授課為主,結合座談、討論、參觀、錄影教學及豐富多彩的戶外培訓。

  C.培訓內容:公司歷史、行業前景、產品介紹、生產運作、公司文化、管理制度及職業規劃等。

  D.培訓考核:辦公室將根據新員工的出勤情況、日常表現、培訓考核、培訓總結等專案進行綜合考評。

  4.4.2崗前實習

  A.實習目的:使新員工從工作流程運作的角度和公司整體生產的角度系統的瞭解部門的情況;對公司的生產及管理流程增加一些直觀的感性認識;學習公司目前的生產及管理經驗,增強自身的實踐能力。

  B.實習主管部門:新員在入司培訓完後,各用人部門負責崗前實習期間新員工的管理,並按公司相關規定做好日常考核記錄。

  C.實習考核:部門負責人將根據新員工的實習態度、學習能力、學習成績、協作能力、人際交往能力等專案進行綜合考評。

  勞動法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11

  一、辭退管理

  1、辭退:是指對不適合店鋪發展或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依法進行的勸退,包括試用期內辭退及轉正後辭退。店鋪對被辭退員工按其薪資標準與實際出勤天數正常進行薪資結算。

  2、辭退程式

  被辭退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辦理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辭退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後方可離職。

  二、開除管理

  1、開除:是指對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給予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罰。

  2、開除程式

  (1)開除員工,店長報告上級批准後讓其辦理相關手續。

  (2)被開除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店長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開除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後方可離職。

  三、自願辭職

  1、店鋪與員工之間無論哪一方提出終止工作關係,都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試用期的通知期為一天),因違紀被開除者和被辭退者除外。

  2、辭職員工應由店長審批。

  3、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後,方可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部門主管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

  5、在所有離職手續辦妥後,辭職員工方可在店鋪規定日期領取工資。

  四、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員工離職獲批

  向店長或指定人員移交工作及工作物品

  向宿舍長退還臥具

  向店長退還工服、宿舍鑰匙、店鋪鑰匙、腳踏車等物品

  店長審定

  清算領、借款手續、核對扣款

  規定期限內領取工資

  若不退換臥具、工服則按進價從工資扣除

  1、移交的物品種類

  (1)店鋪的檔案資料(包括電子版)

  (2)店鋪的有關資料

  (3)店鋪用品

  (4)工服、鑰匙

  (5)店鋪分配給其使用的屬於公司的財物

  (6)宿舍使用的臥具

  六、工資結算

  1、辭職員工領取工資截止日期為正式離職日期

  2、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須扣除以下款項:

  ①員工拖欠未付的店鋪借款、罰金、宿舍費

  ②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3)遺失的店鋪任何財物將作價酌情賠償

  八、辭職、辭退、開除的管理要求

  1、店鋪不應違反程式,隨意辭退或開除員工。任何型別的離職行為(辭職、辭退、開除)與處理程式,均須按規定進行

  2、店鋪開除的員工,其他店鋪不允許再錄用

  3、不辦理辭職手續就離職的員工視為自動離職,店鋪有權扣發當月工資並給予除名處理

  4、店長辭職或調動離職,離店交接要有財務人員的離職審計記錄

  店鋪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內容

  1、遲到:上班時間應到而未到崗者;

  2、早退: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

  3、曠工:未經領導批准離而不到崗者。

  4、病事假:因生病或有事者。

  5、串崗:不在規定崗位工作

  6、脫崗:不在工作崗位工作。

  (二)考勤須知

  1、對有遲到、早退、擅離職守脫崗、串崗等現象的員工,應進行教育並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2、對曠工者,應作除名處理

  3、除公休外,店鋪員工出滿勤者享受店鋪給予的全勤獎200元。

  (三)考勤處罰

  1)員工遲到或早退,串崗或脫崗(30分鐘以內),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獎罰制度。

  2)當月遲到或早退兩次以上(含兩次),除執行食品安全獎罰制度外,即扣發當月全勤獎。

  3)當月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一次,除執行食品安全獎罰制度外,即扣發當月全勤獎。

  4)當月曠工除扣發3天工資外,再扣發當月全勤獎。

  5)當月員工因個人原因(如重大差錯、事故、不服從上級安排、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開除者一律扣除全勤獎。

  (四)考勤統計

  1、店鋪考勤員由外場領班以上管理人員擔任。

  2、所有員工上下班都要在考勤機上按指紋。

  3、考勤管理員每月14日上報店長考勤記錄,作為工資扣款依據。

  (五)考勤員職責

  1、按規定認真、及時、準確地記錄考勤

  2、如實反映本店鋪考勤中的問題

  3、妥善保管各種考勤記錄憑證並存檔

  4、記錄時使用考勤符號

  勞動法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12

  一、請假規定

  1、請假必須向領班以上管理人員申請,經上報店長批准後方可。未經批准不得先行離崗,未辦請假手續不在崗者視為曠工。

  2、請假期滿,不按時到崗者,除確因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曠工論處

  3、考勤指紋機和考勤記錄為請假證明。

  4、所有員工請病、事假均100%扣除相應天數工資。

  5、病事假當月不發全勤獎。

  二、店鋪員工休假制度

  1、員工休假採用輪休制,時間由店長根據店鋪需要的排班表決定。

  2、根據學校放假實際情況,店鋪員工休假原則上實行倒休制,即店鋪營業期間每月休假一天,其它三天及相應月份法定節日公休倒休到寒暑假,薪資每學期開學後第一次發工資時一併發放(無全勤獎及社保補貼,因為已經在各月份中發放)。

  3、部門負責人公休需店長同意,店長公休必須提前告知投資人。

  4、暑假期間:

  1、三、四、五、六月為店鋪全月正常運營月份,店鋪員工每月休假一天,其它應休天數共計12天;二月、七月共計應休3天,總計應休15天。

  2、法定公共假日:清明節一天,端午節一天,

  勞動節一天,除去假日當月已實發3天工資外,剩餘6天,連同以上六個月共計應休15天公假,總計21天。

  5、寒假期間

  八月公休1天,九、十、十一、十二共計13天應休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元旦1天,法定節假日5天,除去假日當月已實發5天工資外,共計10天,總計23天應休。各店應按報到實際時間計算。

  6、寒暑假工資計算:

  全勤獎、社保補貼因為已經分攤到各月中,所以寒暑假工資只發放基礎工資。

  寒暑假整月工資:對每學期按時報到,按時放假的員工並且全勤,發放整月工資,相當於寒假獎勵7天、暑假獎勵9天的基礎工資。

  寒暑假非整月工資:是指報到以後或沒到放假時間離職的工資,按每月實際天數累計計算。

  勞動法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13

  第一、新員工入職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新員工必須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影印件,填寫入(離)職審批表

  2、要求相貌端莊、清秀,面部無缺陷,口齒清晰,反應靈敏

  3、身體健康無殘疾,無癲癇,無肺結核、甲肝、乙肝、傷寒等傳染病或皮膚病

  4、有推薦人者優先錄用

  5、所有財務人員(收銀員、出納、會計、倉管、採購員)、值夜都必須在入職時提供當地戶籍人員提供的《擔保證明》,並由店長進行家訪,核對《擔保證明》的真實性並瞭解提供擔保人員的情況。

  6、由店長安排交納相關押金並領取工服、工牌;員工憑押金收據到宿舍長處領取臥具

  7、店長介紹店鋪情況,安排入職培訓和崗前培訓

  第二、試用期管理

  1、試用期規定

  (1)試用期一般為一個月(店長為三個月,廚師長及領班為兩個月)。在試用期內,將依據員工考試成績、技能水平及各方面的綜合表現,由店長決定新員工按期轉正、延期轉正或是解聘

  (2)試用期間工資按標準執行

  2、試用期培訓

  (1)店鋪必須安排新員工培訓,並在員工轉正前進行考試

  (2)店鋪需確定新員工的輔導老師(一個月),通常為與該職位工作有緊密關係的資深員工。其主要職責為:一帶一,隨時解答新員工在工作上的問題。

  3、提前或延期轉正的具體規定

  (1)對各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員工,經部門主管推薦店長批准提前轉正。

  (2)對違紀違規、造成責任事故或暫時勝任不了工作的新員工,最多給予兩個月的延期試用

  (3)對因缺勤而延期轉正的員工,將視缺勤天數和情節給予一個月內的延期試用

  (4)試用期間,病、事假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的員工,原則上解除聘用

  勞動法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14

  1、目的

  規範員工入離職管理,改善人事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質量。

  2、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的入離職手續辦理。

  3、參考檔案

  《行政人事部管理程式》

  4、定義

  無

  5、職責

  5.1行政人事部員工入、離職手續的具體辦理工作。

  5.2公司各部門,安排必要的崗前培訓。

  5.2.1接收新員工,安排必要的崗前培訓。

  5.2.2本部門員工離職稽核。

  6、程式

  6.1員工招聘工作具體執行參照《員工招聘管理辦法》

  6.2本公司員工聘用須符合以下條件:

  6.2.1管理人員

  6.2.1.1年齡:23週歲以上,年齡上限視崗位需要而定。

  6.2.1.2學歷:所有管理人員均須大專(含)以上學歷。

  6.2.1.3身體健康,工作經驗視各崗位需要而定。

  6.2.2普通員工

  6.2.2.1年齡:18週歲以上,35週歲以下。

  6.2.2.2學歷:技術類崗位須高中、中專以上學歷,非技術類崗位(除清潔員須初中以上外)均須高中以上學歷。

  6.2.2.3身體健康,持有效《健康證明》

  6.2.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聘用為本公司員工:

  6.2.3.1被起訴或犯罪在案,尚未撤銷者。

  6.2.3.2曾犯嚴重刑事案件者。

  6.2.3.3吸食毒品者。

  6.2.3.4在其他單位服務,未解除勞動合同或僱傭關係者。

  6.2.3.5曾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任職被開除者。

  6.2.3.6應聘時所提供資料不真實者。

  6.2.3.7不符合前款第6.2.1或6.2.2項規定者。

  6.2.4公司實行管理迴避制度,任何員工不得插手在本公司為親屬、朋友安排工作,特殊情況下舉薦高層管理人員及高階技術人才,或政府關鍵部門解決親友工作的,須經行政人事部稽核後報送行政人事部主管公司領導複審,並由總經理審批。

  6.3入職手續

  6.3.1行政人事部電話通知錄用人員辦理入職,員工入職時應交驗身份證、學歷證明、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各項培訓證明和工作資歷證明。

  6.3.2所有員工入職時均須提供當地戶口擔保,由擔保人本人如實填寫《擔保書》(附錄8.1)並簽字確認。

  6.3.3新入職員工應到區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或正規醫院進行體格檢查並提供《健康證明》。

  6.3.4非本地常駐戶口的新入職員工,應提供在戶口所在地開具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

  6.3.5新入職員工交驗上述證明、證件,繳交相關費用,憑行政人事部開具的《員工報到通知單》到用人部門報到。

  6.4試用及轉正

  6.4.1試用及考核

  6.4.1.1所有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表現特別優秀者可酌情縮短試用期,但最短不得少於二個月,提前轉正人員須報總經理審批。

  6.4.1.2員工試用期滿,由行政人事部會同用人部門根據其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及規章制度的遵守狀況等進行考核,合格後方可轉為正式員工,不合格者視情況延長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半年)或解除勞動關係。

  6.4.2員工轉正,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6.4.2.1必須經過規定的試用期(表現特優,經批准縮短試用期者除外)。

  6.4.2.2必須完成入職培訓和崗位培訓,且考核合格。

  6.4.2.3試用期內未受過行政處分。

  6.4.2.4試用期內無曠工記錄。

  6.4.3試用期內曾受過記過處分或試用期內遲到、早退累計達5次以上將予以辭退。

  6.4.4轉正面談

  公司領導轉正由總經理面談;部門副經理(含)以上人員(包括分店店長助理、分公司部門經理)轉正由行政人事部主管公司領導面談;其他人員轉正由行政人事部經理面談。

  6.4.5轉正審批

  6.4.5.1公司經理級(含)以上人員由行政人事部主管公司領導稽核、總經理審批;其他崗位由行政人事部經理稽核,主管公司領導審批。

  6.4.5.2行政人事部於每月15日向轉正人員用人單位下達轉正考核通知,用人單位在接到轉正通知後3日內通知轉正人員撰寫轉正申請,由員工所在部門對轉正人員進行考核並填寫《轉正申請審批表》(附錄8.2),報行政人事部及相關部門和公司領導稽核、審批。

  6.4.5.3轉正工資的確定

  員工轉正工資由行政人事部根據員工的學歷、資歷、技能、試用期工作表同和轉正考核結果,參照公司有關工資標準確定。經理助理(含)以上員工轉正工資由總經理核准;其他員工轉正工資由行政人事部主管公司領導核准。

  6.5離職

  6.5.1離職通知期

  6.5.1.1員工辭職,已轉正的(包括合同期滿辭職)必須提前30天書面申請;試用期內的,提前3天書面申請。

  6.5.1.2試用期內,如員工不符合公司錄用要求,公司有權隨時予以辭退;轉正後辭退員工,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並說明辭退理由。

  6.5.2離職面談

  6.5.2.1公司所有職員離職均需進行離職面談。

  6.5.2.2離職面談的目的是瞭解員工離職的真實原因及其對公司的意見和建議,以便分析並不斷完善公司相關管理。

  6.5.2.3行政人事部在接到員工離職申請三天內,須安排與該員工進行面談。

  6.5.2.4離職面談離職面談規程同

  6.4.4轉正面談。

  6.5.3離職批核許可權

  6.5.3.1辭職

  各分店防損員、收銀員和顧客服務員辭職,由行政人事部經理稽核,主管人事的公司領導審批,其他員工辭職,由行政人事部經理、主管人事的公司領導稽核、總經理審批。

  6.5.3.2辭退及開除

  公司辭退員工,需由部門經理/分店店長/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書面提出,經行政人事部經理及主管公司領導稽核,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行政人事部確認後通報執行並備案。

  6.5.3.3自動離職

  員工未辦理請假或離職手續,不在工作崗位3天以上,即構成自動離職。屆時由部門經理/分店店長/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出,行政人事部確認後通報執行並備案。

  6.5.4離職處理

  6.5.4.1提出辭職的公司所有正式員工必須按公司規定的離職通知期(一個月)提前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附錄8.3),經審批後留行政人事部存檔。

  6.5.4.2離職人員在批准離職時間到期後,在規定時間內移交公司所發物品、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並填寫《工作交接清單》(附錄8.4)。

  6.5.4.3凡提前離職未按公司規定提前一個月申請者,公司有權扣除員工一個月的全額資作為補償金。

  6.5.4.4凡自動離職者一概不予結算工資。

  6.6檔案管理

  6.6.1檔案的建立

  6.6.1.1每位員工入職,行政人事部應於員工入職當天建立其人事檔案。

  6.6.1.2員工人事檔案資料應包括:員工基本資料、員工應聘登記表、深戶擔保材料、身份證影印件、學歷證影印件和其他資格、資歷證明覆印件等。

  6.6.2檔案記錄

  6.6.2.1行政人事部跟蹤記錄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的工作表現情況,及時增添有關資料。

  6.6.2.2人事檔案內容應包括:升遷、獎懲、考核、培訓、考勤、薪資資料等。

  6.6.3檔案管理

  6.6.3.1公司員工檔案統一由人力關鍵在於工發中心保管。

  6.6.3.2員工的人事檔案須由專人負責管理並做好嚴格的保密措施。

  6.6.3.3只有經過授權的人士才可以查閱人事檔案。公司總裁、總經理、主管人力資源的公司領導、行政人事部經理有權查閱所有員工的人事檔案;主管部門公司領導、各部門經理、分店店長和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有權查閱本部門員工的人事檔案;查閱人事檔案須作好登記,以免丟失。

  6.6.3.4員工離職,行政人事部須於一周內抽出離職人員檔案另行管理;經理助理級(含)以上人員離職檔案儲存期為二年,其他人員離職檔案儲存期為一年。

  7、記錄

  7.1《轉證申請審批表》由行政人事在員工職期間一直儲存。

  7.2《員工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由行政人事部儲存一年。

  7.3《擔保書》由行政人事部儲存至員工離職後六個月。

  7.4《員工報到通知單》的儲存部門和儲存期限參閱《人力資源管理程式》。

  8、附錄

  8.1《擔保書》

  8.2《轉正中請審批表》

  8.3《員工離職申請表》

  8.4《工作交接清單》

  勞動法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15

  第一條、目的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離職種類

  一、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滿離職):

  指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願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自然終止。

  三、勞動合同期內,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內離職,包括辭職、辭退、擅自離職)。

  (一)、辭職:指員工方由於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辭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其中: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因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非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 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內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二天(含)以上。

  4、擅自離職 :指員工未申請辭職或辭職申請未經批准或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

  第四條、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的離職管理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一)中填入擬離職員工的基本資訊。

  (二)、與集團公司員工和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記錄。

  (三)、辦理集團公司員工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集團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集團公司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集團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二、子公司辦公室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中填入離職員工的基本資訊。

  (二)、與本公司主管(含)以下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面談記錄;

  (三)、負責辦理本公司離職員工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本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本公司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第五條、其他部門離職管理職責

  一、離職員工所在部門:

  (一)、接收員工書面辭職申請並提出意見;

  (二)、提出與所轄員工除辭職外的其它種類的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建議

  (三)、參加與離職員工的離職面談;

  (四)、辦理獲批離職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等離職交接。

  二、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

  稽核本公司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及薪酬結算。

  三、集團公司審計部:

  實施子公司及集團公司離職高管的離職審計。

  第六條、離職管理的`審批許可權

  一、子公司負責人:審批本公司主管(含)以下員工離職事項。稽核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二、集團公司總裁: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以下員工(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除外)、子公司主管(不含)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三、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的離職事項。

  第七條、依法辭職、辭退(非員工過失辭退)、合同期滿離職管理流程及規範:

  一、工作流程:

  流程 相關記錄 責任人員工提出辭職申公司提出辭退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 人力資源部(辦公室)離職面談《員工離職申請單》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子公司辦公室離職審計/審批《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辦公室/總經理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總裁離職交接《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辦《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 公室)/財務部/審計部物品、事項交接清單》薪資核算/社保終止《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離司/離職分析在規定薪資發放日發放薪資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範

  (一)、離職申請規範及要求:

  1、 辭職:

  ① 合同期內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

  ② 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③ 由員工本人以書面形式向自己工作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報告,部門負責人與離職申請人溝通後,仍決定離職的,由部門負責人在收到辭職報告後的兩天內,向本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轉交辭職報告,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④ 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在兩個工作日內務必與申請離職員 進行面談並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2、 辭退:

  由擬辭退員工所在部門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在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已填入擬辭退員工基本資訊的《離職申請單》中註明辭退原因。

  3、合同期滿離職:

  勞動合同期滿前至少三十二天,由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向員工及工所在公司(部門)發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附件四):

  ① 如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不願續簽合同,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項並簽名後,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將單交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人。離職面談人與員工面談,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② 如公司或部門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願續簽合同,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合同項,簽字後交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由人資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負責人。離職面談人應在勞動合同期滿日前三十天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還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離職面談規範及要求: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瞭解員工離職原因並確定能否挽留。

  2、部門提出的離職申請,在申請獲批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說明辭退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或其違紀事實。

  3、離職面談參與人均應做好面談記錄並簽名。

  (三)、離職稽核規範及要求:

  1、《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稽核後生效,並確定離職日期。稽核許可權見本制度第六條。離職申請未經批准人簽字同意不得辦理後續離職手續。

  2、高管人員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決定是否需進行離職審計。如需進行離職審計,則在離職審計完畢後方可確定離職日。

  3、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以前,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四)、離職交接規範及要求:

  1、在離職生效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通知離職管理相關部門及離職員工辦理

  離職交接手續,並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附件二)。如離職交接內容較多,在《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中填不下的再加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物品事項交接清單》(附件三)。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 所在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借用物品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② (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稽核,由經辦人及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③ 辦公室:收回離職員工胸卡、辦公用品、工作服等物品。

  ④ 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單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2、以上部門如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交接不清,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關鍵或特殊崗位員工離職,除按本制度規定執行外,還應按相關崗位工作交接規定執行。

  第八條、因員工過失被辭退離職、擅自離職管理流程及規範

  一、 工作流程流程 相關記錄 責任人員工違紀事實達到辭退程度擅自離職事項違紀事實 所在部門提交員工違相關規章制度 相關規章制度 紀報告及處理意見做出辭退決定,由所在公司提出意見後報請集團公司、工會透過辭退決定 違紀員工所在公司、集團公司、工會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被辭退離職人簽收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郵件寄離職交接(拒不履行離職交接者,由所在公司組織進行清查,提交損失報告)《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相關部門《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 相關部門物品事項交接清單》停發薪資、終止社保。追繳擅自離職被辭退離職人所造成的損失。《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員工所在部門集團法律顧問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範:

  (一)、離職意見的提出規範:

  員工擅自離崗、曠工或違紀事實達到公司規章制度所訂立的辭退條件或擅自離崗事實成立,由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出具《員工離職申請單》,附書面材料及及辭退依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做出辭退決定規範:

  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部門提交的處理意見進行初審,調查,依調查結果對處理意見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見後依人事管轄許可權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總裁辦公會做出決定並通知工會。

  (三)、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規範:

  1、辭退決定做出後,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被辭退離職員工告知辭退決定和辦理離職的時間及相關要求。

  2、書面通知的主要方式及要求:

  ① 被辭退離職人當面簽收。簽收後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簽收件原件存檔。

  ② 依員工檔案所留地址以掛號信或快遞方式寄達。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發信存根存檔。

  ③ 以登報方式告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刊登通知的報紙保留存檔。

  (四)、離職交接規範:

  1、按本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離職交接規範及要求辦理離職交接。

  2、如離職員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或擅自離職行為造成無法辦理離職手續,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牽頭,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財務部(管理人員需視情況決定是否需集團審計部參與)對其工作事項、物品、借支項、需賠償項等進行核查,同時對其非正常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做出書面報告報所在公司或集團公司。

  第九條、離職薪資結算和欠公款、經濟責任清算規範及要求:

  1、離職員工薪資結算按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2、由人力資源部經辦人會同離職員工及所在部門、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在離職前所涉及的處罰項、借支項、應交社保款項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賠償項、違反服期及競業限制協議所應承擔的違約金進行清算,依實際金額在薪資中扣除後確定最終支付金額。由經辦人、離職員工及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第十條、員工離職社保關係轉移規範及要求:

  1、員工離職後,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離職員工社保停保事宜,按規定轉移社保關係。

  2、如因未及時辦理停保事宜導致社保費用產生,由經辦人承擔。

  第十一條、公司對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按《勞動合同法》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

  二、員工擅自離職、因員工過失被辭退等提前中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三、離職員工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十二條、辭職員工對公司的賠償

  一、由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按培訓協議規定進行賠償。

  二、競業限制:

  三、依法離職員工其薪資不足以衝抵其應支付款項,差額部分向公司進行賠償。

  四、員工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向公司進行賠償。

  五、按《勞動合同書》及附件所約定的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六、離職員工拒絕賠償,公司將依法向其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離司和離職證明規範:

  離職員工按本制度規定辦理完手續後,方可離司,公司可以應離職員工要求,開具其離職證明(附件五)。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

  1、員工離司後,離職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將離職員工人事檔案與在職人員人事檔案分離。

  2、離職員工人事檔案及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儲存時間自離職生效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五條、離職分析:

  離職管理主管部門每月應做一次離職員工分析報告,主要從離職員工結構、離職原因等方面進行分析,並提出改進措施,使員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範圍。

  勞動法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16

  一、入職程式

  1、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式進行入職;

  2、入職者按人事部要求的時間到人事部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合同;

  3、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並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影印件,銀行卡學歷證書原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4、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5、由人事帶領入職員工到上崗部門報到。

  二、離職管理程式

  1、辭職:

  ①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②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獎金。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

  ③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人事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④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人事部核准並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⑤審批許可權: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2、辭退、勸退

  (1)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並報人事部核批;

  (2)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後報人事部核准並備存;

  (3)人事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許可權: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3、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彙總送人事部,人事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後由人事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4、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准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三、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1、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_______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准後,送人事部備案,人事部憑此表招聘。

  2、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人事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3、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4、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稽核簽署後,交人事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5、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人事部核准後方可聘用。

  勞動法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員工正常流動秩序,規範員工離職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醫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副總經理”,“中層管理人員”指“公司各部門經理”,“基層員工”是指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員工。

  第四條 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第二章 合同終止

  第五條 合同終止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合同關係的行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第六條 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由公司行政事業部在合同到期兩週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終止通知單》見附件一)辦理合同終止的相關手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應在接到行政事業部關於續簽合同通知(《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的一週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行政事業部須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完成員工合同續簽意見審批(《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三章 合同解除

  第八條 合同解除指合同訂立後,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試用期合同解除、辭職、擅自離職、辭退、除名。

  第九條 試用期合同解除

  (一) 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未能達到崗位說明書要求,由用人部門與行政事業部、員工本人在試用期滿前一週內進行溝通,溝通後不能達成一致的,由行政事業部在試用

  期結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單》見附件三)進行試用期合同解除手續的辦理。

  (二) 員工本人試用期提出合同解除,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門,辦妥相關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十條 辭職

  (一)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向其直接上級提出,並提交《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式審批後,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應在一週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覆;做出同意辭職答覆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三) 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及行政事業部應主動了解員工辭職原因,做好辭職溝通工作,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引導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溝通記錄並已書面形式留存。(《離職員工溝通記錄》見附件八)

  第十一條 擅自離職

  (一) 擅自離職是指員工未遞交辭職申請就擅自離崗、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准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准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二) 擅自離職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作除名處理並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辭退、除名

  (一) 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二) 員工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的須作除名處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三) 對員工作辭退、除名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向行政事業部提交《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式審批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四章 合同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 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後,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違約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違約,

  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按規定時間和規定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公司在一週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覆;做出同意辭職答覆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中另有賠償約定和賠償標準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章 離職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離職情形均須由員工本人或者部門提出申請(《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並按照以下程式審批。

  (一) 高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稽核,總經理審批。

  (二) 中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稽核、常務副總稽核、總經理審批;

  (三) 公司基層員工:部門經理及部門負責人稽核、行政事業部主任稽核、常務副總稽核,總經理審批;

  (四) 臨時用工人員(實習生):用人部門經理審批,報行政事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 員工離職申請獲准後,由行政事業部將《員工離職申請單》反饋給離職者本人,離職人員應在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單》見附件八);員工被辭退或被除名處理,由行政事業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離職者應在行政事業部規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 離職移交規定

  (一) 離職者在離職申請獲准後的一週內填報《員工離職、調崗工作交接清單》,(見附件七)交接清單內容由離職者本人編制,直接上級稽核補充後簽字確認。

  工作資料移交:原在職期間所產生或持有的所有檔案資料(含電腦資料)、技術資料、專案資料、方案、計劃、檔案以及遺留工作事宜等;

  物品移交:公司配置的辦公用品;從公司或其他部門借出或領用的物品(勞動工具、公司各種證件等);其他應歸還公司的物品;

  財務移交:包括應收應付帳款清單,往來客戶清單,稅務發票情況,業務合同情況,公司領借款情況等;

  其他:除上述內容外的其他應移交事項。

  (二) 移交期限:離職申請獲准後,離職者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三) 接交規定:離職者辦理移交時由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接收;無指定接收人時由直接上級接收,待人選確定後再轉交;涉及財務類移交須有相關財務人員參與,並經財務經辦人員和財務部經理簽字確認。

  (四) 監交規定:移交時應指定監交人,監交人對移交過程作全程監督;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移交由行政事業部主任監交;其他人員由直接上級監交;特殊崗位人員根據崗位特性由總經理指定監交人。

  第十九條 員工離職手續由離職者本人親自辦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託其他人員代為辦理,但需出具書面委託書,責任仍由離職人負責。

  第二十條 各級稽核人要把好離職移交的稽核審批關,人員離職後發現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有虧欠未清的,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離職者不按規定辦理移交或毀損、刪除電腦資料、藏匿、偷竊公司資料,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二條 員工離職工資福利結算

  (一) 離職者各類移交手續辦妥後,由行政事業部進行工資、保險清算。

  (二) 離職者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雙方約定的移交手續結束日。

  (三) 離職者最後一個月工資按日計算,並於次月5日公司統一發薪日打入工資卡中。

  (四) 社保計算:15日之前離職,當月結清,社保繳費從離職者最後一個月工資扣除;15日之後離職,次月結清,公司代繳部分由個人補償。

  (五) 離職者根據勞動合同、協議書及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或承擔補償金、違約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員工離職後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不法行為的,公司保留繼續追討的權利,情節嚴重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接收人、監交人翫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五條 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後,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工資結算、轉調人事關係、保險、檔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進行相應移交。 員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而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參照離職規定

  第二十七條 必要時,對與經濟直接相關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由行政事業部組織相關部門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作離職(離任)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行政事業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經相關部門稽核及總經理批准後釋出。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如與本制度衝突,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行政事業部。本制度與《招聘管理制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

  勞動法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18

  離職管理程式

  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並逐年累計。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試用期員工在入職後的五天內提出辭職者不結算工資。

  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綜合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綜合部核准並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審批許可權: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辭退、勸退

  因某種原因,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並報綜合部核批。

  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後報綜合部核准並備存。

  綜合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許可權: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彙總送綜合部,綜合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後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准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並逐年累加。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0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准後,送綜合部備案,綜合部憑此表招聘。

  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綜合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臨時員工在職期間,除工傷例外,其請假一律不發工資。

  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稽核簽署後,交綜合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綜合部核准後方可聘用。

  勞動法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19

  一、目的:為了統一公司的員工離職管理程式,做到有法可依,特制定該管理規定。

  二、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三、具體內容:

  一)離職的類別:

  1.員工的離職分辭職、辭退和自動離職。員工的離職審批許可權和員工異動的審批許可權相同。

  1)辭職:員工因個人原因,以書面的形式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

  2)自動離職:員工無故連續曠工滿15天以上或一年內曠工累計滿30天,均按自離處理;曠工期間給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公司有權追究。各部門須及時將自動離職員工名單填寫《離職申請表》報人事行政部處備案。

  3)辭退:符合以下情形者,可以給予辭退。凡辭退有使用電腦的人員時,部門必須先行通知資訊部關閉其電腦功能。

  A.試用期不合格者。

  B.在職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職,仍不能勝任工作者。

  C.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者。

  D.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屢教不改者,或一年內累計受大過處分達3次或以上者。

  E.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F.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影響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G.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公司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H.觸犯刑法或國家法律法規者;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或治安處罰的。

  I.符合獎懲制度辭退條件者。

  J.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離職辦理程式:

  1.離職員工到人事行政部處領取《離職申請單》,按離職辦理制度詳細填寫內容後交人事行政部,由行政人事報由員工所在部門領導批核後呈總經理批准,員工辭職到期後,人事行政部將通知當事人按程式辦理離職手續。

  2.員工申請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時間以《離職申請單》交到人事行政部批准的當天算起,未經公司同意、即辭即走者,需賠償公司經濟損失(按該員一個月薪金計算);試用期內辭職,須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申請,否則需賠償公司經濟損失(按3天薪金計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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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辭職未到期需照常工作,如有違規亂紀者,一律按相關公司制度處理。

  4.員工自動離職不發放任何薪金,對公司工作及財務交接不清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5.所有部門辭退不合格員工須先報人事行政部核准後,方可通知其本人辦理手續。

  6.員工辭退可於辦理手續的當日清算工資,且員工本人必須在當日內離開公司。

  7.辭退或開除員工須立即辦理離職手續,情節惡劣的員工由人事行政部安排保安跟進,被辭員工不得在車間、宿舍、寫字樓逗留,辦理一切手續後由保安跟進出廠。

  8.凡被辭退者公司將永不錄用。

  9.勞動合同期滿,員工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中心/部門負責人(含)以上人員須提前六十天,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重新與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三)離職移交:公司所有員工離職,均須做好以下移交工作。

  1.職務移交:正在進行或未完成的工作,管理檔案、制度檔案、技術資料圖樣等其他應交接的事項移交給接替人或直屬上司。

  2.財務移交:現金、借支及有價證券、財產憑證、各類財務帳與報表及其他經營的財務專案。

  3.辦公用具移交:各類公務用的印章、機器裝置、辦公工具、文具、鑰匙等。

  4.員工離職必須本人辦理職務、財務、辦公用具移交工作,由直屬主管或部門指定員工接受工作移交,移交時必須詳細審查並簽名確認,如離職員工離職後,再發現財務、資料或公司對外的應收賬款等有虧欠或有物品損壞者,相關責任和損失由工作移交接受員工及主管負責並賠償。

  勞動法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20

  一、離職管理的目的

  為規範公司日常管理,明確責任,理順程式,堵塞漏洞,確保公司和員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結合具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離職管理的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中高層管理人員。

  三、離職定義

  以任何方式辭職、辭退不再與公司發生勞動關係或因事、因病離崗超過三個月的員工均按離職對待。

  四、離職手續的辦理程式

  1、員工因故辭職或休長假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並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按照表格要求辦理審批事項。審批完成後,將書面申請連同申請表一起返交人事部儲存。

  2、員工辭職或長假申請得到批准後滿三個月(以離職申請中最後一個審批人簽字日期為起始日計算)及接到辭退通知之日起,必須在三日內開始辦理離職手續,七日內全部辦結,超過七日,超過部分按500元/日標準從其本人責任金和工資中予以扣除。超過15天不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公司將派人或透過法律途徑上門解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後果及所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食宿費、人員工資等均由當事人全額承擔。

  3、辦理離職手續時首先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表》,然後按表格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逐部門辦理交接、清結手續,其操作流程為:本部門——關聯部門——行政部——人事部——財務部——部門經理——總經理——財務部。

  4、本部門主要負責審定離職人員工作移交情況、業務銜接情況、物品及資料返還情況、日常考核結果、債權債務清結情況等;關聯部門主要負責稽核離職人員與本部門在日常往來中有無未了事項、財物交接是否清楚等;後勤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審查離職人員公配物品是否交回,有無損壞或丟失現象,損失具體價值等;人事部主要核查離職人員辦公用品、設施交還與完好情況及檔案、資料、相關證件等歸還情況、考勤考核情況、獎勵處罰情況、保密協議執行情況、其他與公司相關的特殊事項等;財務部主要負責離職人員財務手續辦理情況、借款歸還情況、業務賬目清理情況等。

  5、各項手續完備後,經主管領導稽核簽字,總經理批准,財務部即可按有關規定為離職者辦理財務清算手續。

  6、凡對外有經濟往來或在重要崗位擔任職務的人員,因其工作性質的特殊性,財務部在發放薪資時必須留取一定額度(責任金全額及最後一個月工資)作為風險控制金,離職後三個月內若未發生新的問題,即可發放清結。試用期內入職不滿一月離職的,其風險控制金為實核薪資全額,發放時間必須控制在15天以後。

  7、特殊情況可由總經理根據具體情況例外酌情處理,不受本制度相關條款限制。

  五、責任劃分與違規處理

  各部門在稽核時必須從嚴把關,細緻入微,不允許出現任何疏失,否則責任部門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核查完畢後,由部門經理出具結論並簽字認定。上一道環節未完成手續,下一道環節不得承接辦理,違反者由承接部門承擔責任。凡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司利益或信譽受到損害者,將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經濟、行政和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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