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區母嬰室管理制度(精選5篇)

景區母嬰室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特徵

  1.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具有明確的實物邊界和價值邊界,具有確定的政府機構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職能,切實承擔起相應的出資者責任。

  2.現代企業管理制度通常實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階經理人員組成的相互依賴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並有效運轉。

  3.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以生產經營為主要職能,有明確的盈利目標,各級管理人員和一般職工按經營業績和勞動貢獻獲取收益,住房分配、養老、醫療及其他福利事業由市場、社會或政府機構承擔。

  4.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具有合理的組織結構,在生產、供銷、財務、研究開發、質量控制、勞動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

  5.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有著剛性的預算約束和合理的財務結構,可以透過收購、兼併、聯合等方式謀求企業的擴充套件,經營不善難以為繼時,可透過破產、被兼併等方式尋求資產和其他生產要素的再配置。

  二、景區母嬰室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景區母嬰室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景區母嬰室管理制度1

  作為一個有著深厚歷史文化、商業文化的街區,是旅遊資源的一個獨特元素,又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旅遊景區。所以,將GB/T17775-199《旅遊區(點)質量登記的劃分與評定》,以及《市商業特色街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標準進行融合,並結合5A建立的目標,制定新一年景區考核辦法:

  (一)遊覽(25分)

  1.入口處、停車場:提升景區入口處的環境,專用停車場建設及完善:佈局合理與景觀環境相協調、符合生態理念,並有專人值管和管理制度,無髒、亂、差現象;

  2.在主要景觀處增設遊客休息設施,如觀景的亭、臺、廊,有遊客休息的椅凳;

  3.對景區的交通工具及時維修、保養,杜絕破損、無法使用等現象;

  4.導遊全景圖:正確標識出所有旅遊服務設施的位置,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全景圖;

  5.景物介紹牌、標識牌、公共資訊符號設定合理,在重要集散地、叉路口、主要景物等處設定,並做好街區和中山中路的景物介紹牌、標識牌統一工作;

  6.各類介紹牌、標識牌、公共資訊符號設計美觀、實用,材質良好,外形統一,形成特色,製作精美,無脫落、無毛刺、無腐蝕等,且圖文規範,有四國語對照;

  7.宣傳資料種類齊全,包括公開正式出版的導遊圖、明信片、畫冊、音像品,科普讀物等,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增加、調整宣傳資料;

  8.導遊(講解):提升導遊服務水平,與5A級景區標準接軌,要求導遊員或講解員均應具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不少於30%。要求持證上崗,人數及語種能滿足遊客需要。普通話達標率100%。導遊(講解)詞科學、準確、有文采。導遊服務具有針對性,強調個性化。

  9.景區宣傳促銷、活動:(1)每天定時、定點組織街區特色活動,並在街區主要出入口、遊客接待中心設定演出公告欄,定期、定時公佈街區活動節目單,方便遊客知曉。(2)街區各民間藝人(特別是帶表演性質的工藝亭)為常設民間工藝表演點,可隨時提供表演。(3)遇一些大型的節、假日,景區應組織一些大型的活動(09年計劃後附),完成全年宣傳促銷、活動計劃,並另行組織新的大型活動,收到良好的社會影響、創造經濟效益的,年終考核另行加分;

  10.景區內合理設定各類公用電話,使用良好、無破損;

  11.遊客接待中心:維護好遊客中心的設施、裝置,無破損、無法使用現象,有專人接待提供諮詢服務,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旅遊資訊;做好遊客接待工作,接受遊客投訴、諮詢,提供導遊服務,配置嬰兒、老人、殘疾人專用工具。

  (二)旅遊安全(20分)

  1.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目標管理責任制:做到與景區各單位簽訂責任書,簽約率應達100%。

  2.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做到形式多樣,提高業主和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3.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組織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明確工作職責;制訂適合景區管理的相關制度(如:遊客保障、服務質量、公共衛生、交通管理等);制訂防火、防重大突發性事件(火災、爆炸、中毒)等方面的應急預案;加強檢查督促工作,做好安全防範,採取防範措施,及時整改事故隱患。確保全年無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火災、社會治安案件發生。確保景區平安、穩定;

  4.落實專人負責建立安全生產管理臺帳:完善資訊反饋、履職報告、檢查督促機制;景區舉行重大活動應及時將安全保障方案上報有關職能部門,發生各類案件及事故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景區內特種裝置(鍋爐、壓力容器)、遊樂設施和特種作業人員(電工、司爐工、電焊工等)應建立安全檔案,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做好裝置、設施日常維護工作。

  (三)環境衛生(10分)

  1.景區秩序良好,無亂堆、亂放、亂建現象,地面無汙水、無剝落、無明顯汙跡;建築物牆面整潔,無剝落、無明顯汙跡;

  2.市政設施、綠化、亮燈工程、戶外廣告管理良好。街區市政設施、綠化有專人管理,市政設施能有效使用,無破損、失效現象;綠化無枯死、折損現象發生,定期修剪,保持美觀;亮燈設施得到妥善維護,並有專人控制,防止損壞、偷盜現象發生;街區戶外廣告與景區風格吻合,位置合理、外表美觀,無汙漬、無破損;

  3.垃圾、廢棄物管理得當,垃圾清掃及時、日產日清,垃圾清掃器具美觀整潔,垃圾箱外觀整潔、美觀,與環境相協調,數量充足、佈局合理;

  4.吸菸區和非吸菸區管理措施明確,管理行為到位;

  5.餐飲衛生符合國家規定,餐具、飲具等分類存放、消毒處理,不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

  6.廁所管理得當,及時維修,衛生、整潔、無異味、無破損。在中山中路有機更新工程中,做好旅遊廁所的選址、設計工作:內部設計與外觀堅持“以人為本”“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兩大原則,不片面追求豪華,注重廁所的方便實用。廁所內裝置符合旅遊廁所要求,設定背景音樂,擺放綠色的盆栽,增加無障礙的設施。同時,旅遊公廁注重生態環保,建設節水型健康廁所。

  (四)旅遊購物(5分)

  1.工藝亭管理

  (1)制定完整有效的工藝亭管理制度,並配置專人專職管理;

  (2)藝人著裝規範、持證上崗,要求統一營業時間,並定時、定期按景區要求表演技藝;

  (3)做好工藝亭的維護和保養,無汙漬,無破損,清潔美觀;

  (4)藝人介紹牌美觀、大方,內容真實、準確;

  (5)在經營上,每個工藝亭有顯著特色,突出民俗性、藝術性、可看性、可購性,不出現經營品種雷同。

  2.店容店貌管理:

  (1)規範和整治老街風格特色不協調的街面裝修、廣告、空調、招牌和旗幌等;

  (2)保持店容店貌整潔、美觀以及商店外立面的清潔,做到廣告內容文明健康,張貼規範;店內裝飾突出老街特色,商品陳列井然有序;

  (3)商戶經營用詞做到規範、文明,配置多國語言簡介(選單);營業員著裝統一整潔、美觀,佩帶服務證上崗。營造“可進入式”經營環境,對商家開展多國語、服務質量等各項培訓。

  (4)景區所有商戶營業員必須佩帶經營服務證,接受遊客監督。

  3.街區業態管理:

  清理不符合景區要求的經營業態,重點扶植名店、老店、品牌店,每年按六大特色引進一批老店、知名特色店,數量不少於6家。

  (五)綜合管理(5分)

  1.管理機構健全、職責明確,建立質量、營銷、導遊、衛生、環保、統計等規章制度,各項規章貫徹有力,執行記錄、臺帳完整;

  2.景區形象良好,統一管理人員服飾,健全景區管理考核制度。

  3.有明確的培訓制度、機構、人員,落實培訓經費,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對質量、營銷、導遊、衛生、環保、統計等業務培訓全面,並有相應培訓記錄。同時,採用各種形式檢查員工,考察其業務;

  4.切實發揮ISO9000和ISO14000兩個質量管理體系的作用。透過內部質量體系稽核員的監督,以及認證機構每年監督稽核一次,每三年進行一次全面複審,使ISO9000和ISO14000質量管理不流於形式。

  5.做好區委、區政府及市、區旅遊職能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

  (六)規劃建設(25分)

  1.做好旅遊西進建設專案的規劃:按要求申報建設專案,保質保量完成年初申報專案,並及時將情況彙總上報,做好臺帳工作。

  2.做好國際科技示範區專案的規劃:制定好全年工作計劃,按要求落實各項工作的進度,並及時將情況彙總上報,做好臺帳工作。

  3.景區建設必須依法行使,嚴禁在景區內違章搭建。

  4.啟動街區“5A”景區建立工作:完成“5A”景區建立方案,制定籌備工作計劃,建立、健全“5A”景區籌備工作機制,運作好“5A”景區籌備工作小組。按“5A”景區的標準,對街區的硬體、軟體進行提升,年底前完成建立方案工作目標的20%。

  (七)效益管理(10分)

  1.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景區投訴制度健全,有專人及專門電話或信箱接受投訴,有完善的檔案記錄,處理效果良好,全年不發生省、市報紙、電視(臺)質量投訴、曝光事件。

  2.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確保街區營業總收入、稅收、人氣等各項指標同比有較大增長,實現稅收目標2200萬元人民幣,力爭2500萬元人民幣。

  3.建立街區企業經營效益統計制度:按不同行業統計、分析、上報街區企業營業、稅收情況,原則按季、半年、全年統計,並做好各黃金週的資料統計工作。

  (八)考核獎懲辦法

  1.考核主要採取“平時抽查,累計積分,半年初考,全年考核評定”的方法。結合責任人書面、口頭報告,不定期實地、抽樣考核等辦法進行綜合評定。考核小組由商貿旅遊局領導班子及有關職能科室主要負責人組成,徐鴻華任組長。

  2.完成景區管理目標,考核總分達到85分獎勵1萬元,85分後每增加1分獎勵1000元,其中對主要責任人獎勵70%,其餘30%獎勵管委會有關人員。在西博會的立項活動,在省、市相關評比中,獲獎勵(獎牌),管委會舉辦其他具有較大影響力,得到省、市各部門嘉獎的活動,可給予不同的加分獎勵,最多不超過10分。全年如出現重大責任事故,如火災事故、人身傷亡的,或街區服務質量被曝光,視情扣除年終獎勵200至20000元。

  3.本責任書自20xx年1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1年。

  4.本責任書一式五份,顧文友副區長一份,商貿旅遊局、歷史文化特色街區管委會各執二份。

  景區母嬰室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xx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管理。

  第四條風景區內的自然風貌、文物古蹟、園林建築等必須依法保護和管理。風景區內的遊客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風景區的有關規定,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風景區內的各項公共設施,自覺維護風景區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xx旅遊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特區管委會)在所轄行政區劃範圍內行使縣級人民政府的管理職權,負責風景區的保護、管理、開發、利用、規劃和建設。特區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二)領導風景區所屬各部門的工作;

  (三)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風景區內的風景名勝資源;

  (四)負責風景區內文物、古建築保護及維修等管理工作;

  (五)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工作並保護其合法權益;

  (六)根據批准的《xx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各景區的詳細規劃,對風景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專案依法進行管理;

  (七)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建設、維護、管理風景區交通、通訊、電力、供水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八)按照合理的環境容量和物資技術條件發展旅遊事業,負責風景區內的安全、城建監察、交通、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和服務業管理等;

  (九)保護風景區內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上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特區管委會內設的景區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一、二級保護範圍內風景區(以下簡稱核心景區)的統一管理工作。

  特區管委會內設的其他職能部門受特區管委會的統一領導,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開展工作。按照垂直管理原則設立的派出機構,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

  景區母嬰室管理制度3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遊客、工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和旅遊景區文物、建築等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旅遊景區的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旅遊景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總體規劃,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與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與景區建設相適應。

  三、旅遊景區應當根據景區建設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員會,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並在景區門口設立防火檢查站,提示遊客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

  四、旅遊景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時,應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稽核,稽核合格後方可施工。

  五、經稽核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報原稽核單位的公安消防機構稽核,核准後方可變更。

  六、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七、旅遊景區的建築工程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八、旅遊景區應當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景區工作人員和景區講解員在講解時要隨時提示遊客嚴格遵守《消防法》,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更不準在景區內用明火野炊。

  九、旅遊景區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旅遊景區應當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記錄,對發現的和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火災隱患及時消除。

  十一、旅遊景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遊景區應當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煙火的地域,旅遊景區應當設定“禁止煙火”的標誌牌,對遊客的吸菸、使用明火行為加以制止。

  十四、發生火災後,應當立即利用現有消防設施、器材,組織專職或義務消防隊隊員進行撲救,並及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十五、在公安消防隊趕到火場撲救火災時,旅遊景區應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火災的撲救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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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控制吸菸危害,保護廣大遊客的健康,減少森林火災隱患,維護和改善景區內的公共環境,確保景區環境安全,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結合景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景區吸菸區與非吸菸區的劃分:

  1、景區售票處停車場和驗票處、遊客接待中心停車場為吸菸區;

  2、除上述地點外,其他的地方均為非吸菸區。

  3、景區觀光車內、林區內禁止吸菸。

  二、景區禁止吸菸區域的管理工作由古鎮景區管委會負責,景區內所有員工均有責任對景區內禁止吸菸工作進行監督。

  三、景區內的保潔員均為兼職衛生檢查員,檢查員在履行檢查職責時要禮貌待人,秉公辦事。對在禁止吸菸場所違反本規定的個人予以處罰時,應出具本人證件;收繳罰款,應出具財務部門統一監製的衛生罰款專用票據,並按規定上交。

  四、檢查員工作職責:

  1、負責其主管區域內禁菸場所的日常禁菸管理工作;

  2、宣傳吸菸危害健康的知識;

  3、制止在禁菸場所的吸菸行為,對吸菸者進行勸阻、教育,視情節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4、完成與吸菸者有關的其他工作。

  5、檢查員在本規定中的工作職責與月考核掛鉤,直接影響當月績效工資。

  六、檢查員對違反禁止吸菸規定的個人,應進行教育,責令其停止吸菸,對經教育、勸阻後仍不執行規定的,可處以10-50元的罰款。

  七、景區內工作的所有員工在非吸菸區吸菸,一個月發現三次者,免發當月績效工資。

  八、檢查員有徇私舞弊、素賄受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根據《行政複議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十、本規定同樣適用於景區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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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武當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管理。

  第四條風景區內的自然風貌、文物古蹟、園林建築等必須依法保護和管理。風景區內的遊客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風景區的有關規定,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風景區內的各項公共設施,自覺維護風景區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特區管委會)在所轄行政區劃範圍內行使縣級人民政府的管理職權,負責風景區的保護、管理、開發、利用、規劃和建設。特區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二)領導風景區所屬各部門的工作;

  (三)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風景區內的風景名勝資源;

  (四)負責風景區內文物、古建築保護及維修等管理工作;

  (五)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工作並保護其合法權益;

  (六)根據批准的《武當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各景區的詳細規劃,對風景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專案依法進行管理;

  (七)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建設、維護、管理風景區交通、通訊、電力、供水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八)按照合理的環境容量和物資技術條件發展旅遊事業,負責風景區內的安全、城建監察、交通、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和服務業管理等;

  (九)保護風景區內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上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特區管委會內設的景區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一、二級保護範圍內風景區(以下簡稱核心景區)的統一管理工作。

  特區管委會內設的其他職能部門受特區管委會的統一領導,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開展工作。按照垂直管理原則設立的派出機構,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

  第三章文物古蹟的保護

  第七條對風景區內的古建築,包括古墓葬、古遺址、石窟、石刻、壁畫、碑碣、亭、臺、井、池、河、橋等文物古蹟及其附屬物,以及革命史蹟和有紀念意義的各類建築物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已列入各級重點保護的文物單位,應嚴格按照依法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保護管理。

  第八條已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佔用,已被佔用的必須限期退出,由特區管委會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經批准使用、管理或臨時借用文物建築的單位,應當接受特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古建築的維修保養和附屬文物的安全,並對其負責管理的文物逐件登記造冊,由特區管委會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在既屬於文物又是宗教活動場所的地方從事宗教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並依法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第九條所有文物保護單位對文物進行保養、修繕或拆遷復原時,應當由特區管委會按文物保護級別報經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嚴格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切實按照有關工程技術規範實施。

  第十條各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收藏機構應建立健全防火、防盜等崗位責任制,對火源、電源以及避雷設施等實行嚴格管理,並配置必要的消防、報警裝置。文物庫房應當做到防火、防盜、防潮、防蝕。

  嚴禁在文物保護單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嚴禁刻劃、塗汙、盜取、毀壞文物古蹟和革命史蹟。

  嚴禁在各文物景點出售、燃放煙花爆竹。焚香化紙必須在指定的地點進行,並有專人看管。

  第四章自然景物的保護

  第十一條風景區的自然資源,應在調查、鑑定的基礎上劃定保護範圍,列出保護重點,制定保護措施,加強保護和管理。各景區、景點、景物可分別設立醒目的說明和標牌,並做到因地制宜,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風景區植樹綠化、封山育林、護林防火、防治病蟲害、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切實保護好風景區的自然景物。

  第十三條在核心景區內不得劃分自留山、責任山,村民應有計劃地向外遷移。風景區內禁止毀林墾荒,對風景區內已開墾土地應當逐步停耕還林。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佔風景區內的土地,禁止以任何名義或方式非法轉讓風景區內的土地。

  第十四條加強對風景區森林資源管理,嚴禁亂砍濫伐;重點保護範圍內的林木,確需修剪或更新性質的採伐的,應經特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同意,並報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獲得採伐許可證後方可進行。

  在核心景區內嚴禁野外用火、室外吸菸,生產、生活應使用沼氣、煤氣等汙染較小的燃料。

  第十五條風景區內的古樹名木,應登記掛牌、建立檔案,嚴加保護。切實做好病蟲害和其他自然災害的預防工作,防止遊人、施工人員等損害古樹名木。

  第十六條切實保護好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嚴禁在風景區內進行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衍的活動。因科學考察研究,確需採集動、植、礦物等標本的,必須先經特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稽核,再按程式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在指定範圍內限量採集。

  風景區內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捕殺、儲藏、加工、運輸或經營野生動物。

  第十七條嚴禁在核心景區開山採石、挖坡取土、濫挖藥材、採集花草以及進行其他破壞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動。確因建設、維護工程需要就地取用的沙石料,應當在指定的地點限量採取,但不得進行劇烈爆破,影響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觀的安全。

  第十八條特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區內環境、公共衛生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並認真加以落實。

  第五章規劃建設

  第十九條風景區內一切工程建設,必須按照《武當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工程建設專案必須符合規劃要求。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手續必須經特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稽核後,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風景區建設和景點配套設施,必須按明、清建築風格規劃設計。屋頂、屋面不得采用黃色,高度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核心景區內新建、擴建、改建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從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經景區管理職能部門審查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凡不按批准的建築設計圖紙施工,變動佈局,增加層次,改變建築風格的建築物和未經報批以及審批手續不全而施工的工程,一律按違章建築處理。

  第二十一條風景區內各項建築專案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的林木、植被、水體及地貌等,不得造成汙染和破壞。施工結束後,必須及時清理場地,需要綠化的,應當及時綠化。

  風景區內凡屬汙染環境、破壞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觀、嚴重妨礙遊覽活動的設施和建築物,應限期治理和逐步遷出。

  第二十二條嚴格控制風景區內的經營服務網點總體容量。核心景區內的經營服務網點,由特區管委會根據風景區規劃統一規劃佈局,並與周圍景物、景觀相協調。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營業執照時,應當執行核心景區經營服務網點規劃。

  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區域內依法經營。禁止擅自搭棚、擺攤設點、擴面經營或出店經營。

  第二十三條風景區內的門票(包括進山門票、各景點門票)由特區管委會統一管理。門票的制價、調價,必須首先報經特區管委會審查同意後,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武當山風景名勝區的風景名勝資源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對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收取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在風景區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除直接用於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外,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繳納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

  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於風景區的景觀維護和建設、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具體收費標準和使用辦法,由特區管委會提出方案,按程式報經省財政、物價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六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五條風景區旅遊公路和古神道兩旁3米以內,嚴禁堆放雜物、搭棚擺攤,嚴禁在公路上打場曬糧。

  嚴禁在公路兩側法定間距內修建永久性固定設施。

  第二十六條旅遊公路及其會車鏡、防護欄等配套設施,古神道及其沿途石階、欄杆、扶手、標識、標牌及音響、線路、照明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移和破壞。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可在風景區適當的地方設立交通執勤點,負責風景區內的交通安全。進入風景區內的所有車輛,必須自覺遵守有關交通法規,服從統一管理。

  第二十八條交通管理部門和特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旅遊線路的養護工作,並在危險地帶設定安全標誌,採取防護措施,保證旅遊線路的暢通。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在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特區管委會或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條在風景區內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文物保護單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的;

  (二)在文物景點出售、燃放煙花爆竹,或在非指定地點焚香化紙的;

  (三)在核心景區內野外用火、室外吸菸的。

  有強行攬客、強買強賣、欺行霸市、哄抬物價等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打罵遊客等違法行為的,由特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風景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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